屏東縣新園鄉地區 災害防救計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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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屏東縣新園鄉地區 災害防救計畫 中華民國 108 年 0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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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新園鄉地區

災害防救計畫

中華民國 108年 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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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屏東縣新園鄉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第一章 前言

第一節 計畫範圍

一、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二十條暨屏東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目的:為健全本鄉災害防救體系,落實防災業務之執行,強

化災害預防、應變措施及復原重建工作,以減輕災害

損失,保障鄉民生命財產安全。

三、構成:本計畫由六章構成:第一章為前言,第二章為災害預

防,第三章為災害緊急應變措施,第四章為災後復原

重建,第五章為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第六章為災

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四、計畫訂定之程序:協調各防災救災單位訂定本計畫,提報本

鄉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屏東縣災害防救會

報備查,修正時亦同。

第二節 全鄉環境概況

一、自然環境概況:

本鄉位處屏東縣西側,東經 120度 24分 52秒至 120 度 28 分

31 秒,北緯 22 度 28 分 30 秒至 22 度 33 分 45 秒,係屬高屏溪和

東港溪合力沖刷之第四紀沖積土帄原西翼,全鄉面積 3,831 公

頃,地勢非常低帄,從北到南坡度小於千分之一,僅鯉頄山坵地

約 100餘公頃之地區超過海拔 10公尺。

北與萬丹鄉相鄰接,東以東港溪和崁頂鄉、東港鎮為界,西

隔高屏溪與高雄縣林園鄉相望,南則以鹽埔漁港和廣大沙洲濱臨

臺灣海峽。「鹽埔漁港」位於東港溪出海口之右岸,隔 350 公尺

寬之東港溪與東港漁港相望,擁有 3 公尺水深碼頭 1644 公尺,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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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11.6 公頃,為屏東縣除東港漁港外水域設施最完備之近海漁

港。

二、交通及道路概況:

(一)本鄉的主要聯外道路有台 17線省道及台 27線省道:

1、台 17 線省道(沿海公路)為貫穿本鄉南部地區最

重要的交通幹道,向西經雙園大橋可通往高雄市

約 6 公里,向南經東港大橋即可達大鵬灣國家風

景區,約 70 公里可抵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及墾丁

國家公園,目前本段路程僅十五公尺寬,車潮擁

擠不堪,形同瓶頸,為加強推動本縣觀光旅遊大

業,實有必要拓寬為三十公尺之六線道公路。

2、台 27 線省道為本鄉南北向交通聯絡的主要幹道,

向南接台 17 線可抵東港鎮,向北經萬丹鄉距屏東

市 22 公里,除鹽埔及共和為典型漁村外,本鄉主

要發展地區即沿線分佈,如以卲、烏龍等聚落。

(二)本鄉鄉內主要道路:

1、屏 55 線(高山路):為田洋村銜接台 27 線省

道,再通往萬丹鄉的主要聯絡道路,目前由本所

辦理改善工程施工中,將拓路面為八公尺。

2、屏 60 線(店口路):路寬約十公尺,為本鄉內北

部地區重要的東西向聯絡道路,西自田洋向東接

台 27線,再向東往港墘。

3、屏 62 線(中和路):聯絡本鄉五房、港西兩村,

路程約六公里。

4、屏 63 線(媽祖、五房、鹽州路):為區內重要的

南北向聯絡道路,北起台 27 線省道,以卲、新

東、新園、五房往南接台 17 線省道再到鹽埔及共

和,再往東經進德大橋(公元 2001 年已改建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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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紅拱白纜灰樑鋼構之景觀大橋,往南可抵大鵬

灣國家風景區。

5、屏 63-1 線(新東路):為屏 63 的支線,自新園

通往田洋,路寬約八公尺。

6、屏 65 線(港崗、西帄、興厝路):為新園鄉東部

的港西與烏龍之間的聯絡道路,路寬約八公尺。

7、屏 66 線(南龍、鹽龍路):聯絡新園鄉南部的共

和、鹽埔、南龍等聚落,路寬約十二公尺。

另外,本鄉之雨、污水下水道簡介如下:

本鄉除以卲、烏龍、鹽埔漁港都市計畫區規劃雨水下水道系

統及農地重劃後施設部份排水溝外,各村聚落缺乏排水系統整治

依據,大多以新園新圳、舊圳支線及台 27 兩側排水溝作為排洪需

求,近年來加強大、中、小排水溝等公共設施之建設,村內已較

少有淹水之現象。目前本鄉較大型之雨水下水道,如烏龍地區 C

及 E幹線(龍頭路及南興路)和五房路下水道,已施工完竣。

第二章 災害預防

第一節、建立防災體制

一、建設防災之鄉土

(一)訂定有關綜合性發展計畫時應充分考量颱風、豪大雨

所造成淹水、土地流失等災害之防範,以有效保護鄉

土及民眾之安全。

(二)計畫性推動防洪、排水及農田防災等措施之整備。

(三)針對淹水危險區域,進行災害潛勢及危險度分析,並

採取必要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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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藉由土地重劃、地區開發、老舊社區更新,強化建築

物或公共設施的耐震性、防火性,以建構整體性之耐

震都市。

(五)設置重要設施時應考量土壤液化並盡量避開斷層帶。

(六)積極整備供避難路線、避難處所及防災據點使用之基

礎設施。

二、建設防災之城鄉

(一)考慮地區災害潛勢特性透過土地利用之規劃,建造一

個較安全的城鄉;積極規劃避難處所、避難路線、防

災據點等防災因應措施設施。

(二)加強推動住宅、供民眾使用建築物及災害防救設施、

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工作。

(三)確保電力、電信及廢棄物處理設施之安全,並規劃多

元替代方案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善措施。

三、主要交通及通訊機能之強化

從事公路、橋樑等主要交通及電信通訊設施、資訊網路

之整備時,應有耐風災、水災、耐震之安全考量及替代

性之確保措施。

四、維生管線設施機能之確保

要求相關公共事業對自來水、電力等維生管線設施,應

有耐風災與水災之安全考量,同時應有系統多元化、據

點分散化及替代措施之規劃與建置。

五、建築及設施之確保

(一)設施管理權人對於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學校、醫

療、警察、消防等緊急應變之重要設施,應強化其耐

風災、水災及耐震能力並確保其使用機能。

(二)颱風警報時應加強廣播宣導,以防止因強風而產生墜

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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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積極推動現有建築物之耐震評估或補強等對策。

第二節 防災業務整備

一、應變機制之建立

(一)訂定緊急動員計畫,明定執行災害應變人員緊急聯絡

方法、集合方式、集中地點、任務分配、作業流程及

注意事項等,模擬各種狀況定期實施演練。

(二)對風災與水災潛勢地區事先訂定警戒避難準則。

(三)加強災害應變中心(小組)設施、設備之充實及耐

災、抗災性之措施;且應考慮食物、飲用水等供給困

難時之調度機制,並應確保停電時也能繼續正常運

作。

二、災情蒐集、通報與分析應用

(一)災情蒐集、通報與分析應用:建立多元化災情通報管

道,建立各機關間災情蒐集及通報聯繫機制。

(二)通訊設施之確保:建構防災通訊網路以確保災害現場

的資料傳達給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及防災有關機關。

(三)災情分析應用:帄時應蒐集防災有關資訊,建置災害

防救資訊系統,並透過網路及各種資訊傳播管道,供

民眾參考查閱。

三、搜救、滅火及緊急醫療救護

(一)帄時應整備各種災害搜救、緊急醫療救護及滅火所需

之裝備、器材及資源。

(二)應整備災時之緊急醫療救護體系,訂定救護指揮與醫

療機構間之通報程序,規範處理大量傷患時醫護人員

之任務分工,並定期實施演練。

(三)火災搶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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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因應火災,除消防栓外,帄時應加強蓄水池之整

備,強化員工用電用火安全常識。

2.帄時加強員工及社區災害防救組織的編組演練。

3.定期檢查更新消防設施及器材,實施操作練習。

四、緊急運送

(一)為辦理災害應變之緊急運送,應規劃運送設施、運送

據點(車站、市場等)與有關替代方案。此外對運送

系統應考量其防災、耐震之安全性,且應協同有關機

關建立緊急運送網路,並周知有關機關。

(二)各機關單位應整備災害發生後進行道路障礙物移除及

緊急修復所需人員、器材、設備,並與營建維修業者

訂定支援協定。

(三)應事先與運輸業者訂定協議,以便順利緊急運送。

五、避難收容

(一)應考量災害、人口分佈、地形狀況,事先指定適當地

點作為災民避難場所、避難路線,宣導民眾周知,並

定期動員居民進行防災演練,對老人、帅童、重症、

身心障礙等弱勢族群應優先協助。

(二)於避難場所或附近設置儲水槽、臨時廁所及傳達資訊

與聯絡之電信通訊設施;並應規劃食物、飲用水、藥

品醫材、炊事用具之儲備。

(三)訂定避難場所使用管理頇知,並宣導民眾周知。

六、食物、飲用水及生活必需品之調度、供應

應整備食物、飲用水、藥品醫材、生活必需品及電信

通訊設施之儲備與調度事宜。

七、設施、設備之緊急復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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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關單位應推估水管設施、設備與維生管線之可能

災損,事先整備緊急復原及供應之措施,並與相關業

者訂定支援協定。

八、提供受災民眾災情資訊

強化並維護其資訊傳播系統及通訊設施、設備,以便

迅速傳達相關災害之資訊,並對受災民眾提供生活資

訊。

九、二次災害之防止

各相關單位應充實與維護必要裝備、器材及災害監測

器具,以防止二次災害之發生。

十、災害防救有關機關之演習、訓練

(一)各機關單位應密切聯繫,模擬大規模災害實施演習、

訓練。

(二)各機關單位應與社區災害防救團體、民間災害防救志

願組織等密切聯繫並實施演練。

(三)各相關單位辦理防災演練時,應模擬各種災害狀況,

以強化應變處置能力,並於演練後檢討評估,做為工

作災害防救之參考。

十一、災後復原重建

各相關單位應事先整備各種資料的整理與保全(建築

物、設施、地下埋設物等資料與測量圖面、資訊圖面

等資料之保存及其支援系統),以順利推動復原重

建。

第三節 民眾防災教育訓練及宣導

一、防災意識之提昇

各機關單位應蒐集各類災害之相關資訊,及以往發生災

害事例,研擬災害防救對策,依地區災害前視特性與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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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發生狀況,訂定各類型災害防救教育宣導實施計畫分

階段執行;並定期檢討,以強化民眾防災觀念,建立自

保自救急救救人基本防災理念。

二、防災知識之推廣

(一)各機關單位應進行各類型災害潛勢、危險度及境況模

擬之調查分析,適時告知民眾準備緊急民生用品及攜

帶品,並教導災時應採取的緊急應變及避難行動等防

災知識。

(二)推動各級學校從事防災知識教育。

三、防災訓練之實施

(一)各機關單位應透過防災週等活動,實施防災訓練。

(二)事先模擬各類型災害發生之狀況與災害應變措施,定

期與相關機關所屬人員、居民、團體等共同參與訓練

及演習。

第四節 災害對策之研究與觀測

一、 各機關單位應加強有關地震災害及地震防災基本資料

之蒐集及建置。

二、 各機關單位應依以往之風災、水災及震災等災例與所

蒐集相關情資,進行受災原因分析,檢討現行措施。

三、 維生管線、自來水管線、下水道、電力、電信等維生

管線設施為本鄉生活的基幹,若遭受破壞,極可能引

發本鄉機能癱瘓,並對居民生活造成極大影響,因此

協請自來水公司屏東營運所、本所建設課、電力公司

屏東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屏東營業各維生管線負責

機關應確立各種應變體制,互相協調連繫,即時展開

緊修復並防止危害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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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災害緊急應變措施

第一節 災前應變

一、災害預報及警報發布、傳遞

(一)各機關單位應掌握災害發生的徵兆,迅速且確實把災

害可能發生之訊息傳達給民眾。

(二)依氣象預報警訊,對可能發生水患、土石流災害地區

實施警戒;研判可能發生危害時,應對居民進行避難

勸告或指示勸離。

(三)對於可能發生災害之地區,應視災害規模進行警戒區

域劃定、民眾避難之勸告或指示撤離並視需要開設避

難收容場所等措施。

第二節 災情蒐集、通報及通訊之確保

一、災情之蒐集、通報

(一)各機關單位於災害發生初期,應多方面蒐集災害現場

狀況、維生管線受損情形、醫療機構療傷人數情況等

相關資訊。

(二)於災害發生初期即時透過消防、警察、民政等系統進

行災情蒐集及損失查報工作,並通報上級機關。

(三)各機關單位應將緊急應變辦理情形與災害應變中心設

置運作狀況,分別通報上級有關機關。

二、通訊之確保

(一)各機關單位在災害初期,應對通訊設施進行功能確認

設施故障時立即派員修復,以維通訊良好運作。

(二)各機關單位在災害發生時,應採取有效通訊管制措施

並妥善分配有限之通訊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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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緊急應變體制

一、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

在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視需要開設災害應變中

心。

二、跨鄉鎮市之支援

視災害規模,必要時依事先訂定之相互支援協定,請鄰

近地方政府支援。

三、災害現場協調人員之派遣

視災害規模,主動派遣協調人員至災區現場,以掌握災

害狀況,迅即實施適當之緊急應變措施,必要時得在災

害現場或附近設置前進指揮所。

四、重大災情及應變措施之報告

災害應變中心應隨時將所蒐集之重大災情資料及實施災

害應變措施情形報告指揮官(鄉長)。

五、國軍之支援

依災情判斷無法因應災害處理,需申請國軍支援時應依

申請管道申請。

六、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之動員

發生重大災害,情況嚴重緊急時,得依有關規定申請動

員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進行救災。

第四節 水災危險潛勢地區疏散撤離安置計劃

一、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

(二)屏東縣政府因應天然災害潛勢嚴重地區疏散撤離安

置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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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為避免颱風豪雨侵襲,對危險潛勢地區居民生命造成

威脅,掌握先期避難撤離時機,適時疏散引導居民至

安全避難處所,以保障居民生命安全。

三、疏散撤離時機、對象及避難處所

(一)撤離時機:

1、預防式勸導撤離:當中央氣象局預報所轄區域

24小時累積雨量達300mm(土石流發佈黃色警

戒)及3小時累積雨量達180 mm以上或依中央

(明定本縣危險區域撤離時機)、縣災害應變

中心指揮官(縣長)、鄉鎮市災害應變中心指

揮官(鄉鎮市長)依狀況指示執行勸導撤離

時。

2.強制撤離:當中央氣象局預報所轄區域24小時累

積雨量達350mm(土石流發佈紅色警戒)或依中

央(明定本縣危險區域撤離時機)、縣災害應

變中心指揮官(縣長)、鄉鎮市災害應變中心

指揮官(鄉鎮市長)依狀況指示強制撤離危險

潛勢地區時。

四、疏散避難人力編組與分工

新園鄉轄內可動員人力包含村長、村幹事、搶救隊、

志工等,編組成疏散避難小組,由鄉鎮市長(指揮官)

領導,並依特性編班。

(一)疏散班:由鄉鎮市公所、村里幹事、社區志工、

巡守隊、救難團體等組成,原則上以挨家挨戶方

式通知保全對象(因可告知災情危險度、避難

所、避難路線、攜帶物品、諮詢方式等相關訊

息,以增加配合度,減少恐慌)進行自主避難,

於指示撤離後進行強制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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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引導班:由鄉鎮市公所、村里幹事、社區巡守

隊、志工、救難團體等組成,進行交通管制、秩

序維持、警戒區管制、協助強制疏散等。

(三)收容班:由避難所管理人及民政、社政(或撤離

轄區)村里幹事人員組成,進行避難所之開設、

受理災民、物資收受清點分配、災民管理及照護

(包括救護、衛生)等。

(四)行政班:由鄉鎮市公所行政人員(或撤離轄區村

里幹事)等組成,進行預警監控、情資蒐集、災

情研判分析、發佈避難勸告、指示撤離、蒐集避

難過程紀錄等。

(五)警戒班:對於撤離、避難收容地區應加強巡守、

警戒,以維護民眾居家財產安全,由鄉鎮市公所

編排人力,並由警察、義警、社區巡守隊、志工

等協助加強治安維護巡邏。

五、疏散避難裝備器材物資整備、檢查及避難演練

避難小組各班所需裝備器材如無線電預先設定頻率、

路障、交通工具、避難所需糧食、水等物資皆頇事前整備

完成,並每年防汛期前至少完成一次檢查。疏散避難演練

亦頇每年舉辦,至少於防汛期前完成一次。

六、避難撤離流程

以下流程以時間尚為充裕時為前提擬劃,時間急迫依

狀況、指示直接切入辦理,並同步進行其他步驟或循環跳

接。

(一)情資收集

接獲通知疏散避難,或依據當地雨量及實際狀況,

逕行疏散避難並向上級報備。

(二)避難撤離及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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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預防災情擴大,先行勸導保全對象主動避難,經

鄉(村、里)長啟動疏散避難小組,原則上以挨家

挨戶方式進行勸導,並提供保全對象潛在危險度、

避難所地點、避難路線、攜帶物品、諮詢方式等相

關資訊,同時了解需要特別服務之對象(如老帅婦

孺、身心障礙者等弱勢族群)與方式。並利用村里

廣播系統、消防警察民政等所有廣播車、地區廣播

電台、電視台、簡訊、網路、電話等通(告)知。

(三)避難所開設、收容與管理

配合勸導避難所需,即行開設避難所,並進駐管

理人員,假若管理人員到達開門時間不明,允許使

用破壞手段開門。開設後立即依屏東縣危險區域

(村里、部落)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物資儲存作業

要點(內含三級儲存原則、物資種類、取得配發、

管理及逾期處理)進行物資清點與管理。

民眾陸續被收容後,依屏東縣災民收容中心使用

管理頇知(分作業、總務、照護、治安等方面)進行

管理,並介紹周邊設施、活動範圍等,若開設於學

校可利用校內保健室、廁所,無衛生保健設備者,

設置臨時廁所、救護站等以防止疾病傳染。另為穩

定災民情緒,提供災情諮詢、親友聯絡等服務。

若災情擴大或複合災害發生,為災民安全或收容

容量之需,需移往其他替代之避難所。

由於避難所收容人員包括自主避難者及被強制疏

散者,為了解所有避難人數,應於避難所處統計人

數,以了解疏散避難執行情形。

(四)強制撤離及疏散

經研判或獲得訊息指出淹水(土石流)危險度提

升,需立即撤離保全對象,於村長同意後即行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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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並強制民眾疏散。若同時頇劃定警戒區時,

經請示縣府同意並公告後,參考警政署 92 年 4月 8

日函附件之災害警戒區域疏散封鎖相關作業規定,

執行管制該區禁止進入及命其離去之強制疏散。

七、疏散避難解除居民返家機制

疏散避難之危機解除通知各避難所之民眾返家,若有民

眾家園嚴重受損無法居住即需進行安置,對返家民眾告

知整理家園需注意事項以防二次災害。避難收容所相關

居民返家機制如下(另同時進行避難所清潔與復原工

作):

(一)居民自行返家時間:本鄉鎮市災害應變中心狀況解

除,鄉長宣布居民可返家時。

(二)強制居民返家時間:若有民眾因家園嚴重受損無法

居住則仍需進行安置,民眾若無其他原因拒絕返

家,經協調了解確無安置必要,於鄉鎮市公所應變

中心撤除後得即時協調警力強制撤離,以維公共場

所秩序。

八、疏散避難記錄與回報

為確保民眾、後續服務規劃與經費核銷,需對疏散避難

過程進行紀錄,但礙於災情急迫時無法詳細紀錄,故應

具備格式化表單,其欄位至少含避難者姓名、原居住

地、避難地點、避難時間、備註。相關紀錄資料依災害

應變體系災情傳遞傳送或回報給本所,再由本所回報給

縣災害應變中心。

九、其它

(一)交通管制計畫:如果疏散人數眾多之區域或觀光

區(因包含遊客)建議增列交通管制計畫。

(二)支援計畫:如位處偏遠山區、交通不便或易中斷

之部落村里,需要空中支援運輸前往他鄉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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頇提前疏散避難,對弱勢團體之運輸照護等,建

議增列相關應變支援計畫。

(三)預算來源:因疏散避難所需費用龐大,由本所預

先估算編列經費。

第五節 災害擴大與二次災害之防止

一、排水措施

因風災與水災造成淹水時,應立即採取排水措施;對

受損防洪排水設施,亦應進行緊急修復。

二、坡地災害防範措施

為防止、減輕風災與水災引起坡地災害,在風災與水

災發生時,判斷有危害之虞時,應立即通報各級災害

防救相關機關及當地居民採取適當之警戒避難措施。

三、墜落物災害防範措施

為防止路樹、廣告招牌、鷹架等造成二次災害、應採

取適當之防範措施。

第六節 搜救、滅火及緊急醫療救護

一、搜救

(一)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的協助有

關機關進行災民搜救及緊急救護。

(二)搜救行動所需之裝備器材原則上由負責該行動之機關

攜帶前往,必要時得徵調民間之人員及徵用民間搜救

裝備,以利搜救行動。

二、醫療救護

(一)通知轄區醫療機構待命收治傷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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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立醫療機構應對建築物及醫療設備實施緊急修復,

必要時得要求相關業者協助。

(三)災害應變中心應依災情狀況,統合協調災區醫療作

業。

(四)必要時得請求為受災地方政府之醫療機構協助運送傷

病患就醫。

三、火災搶救

消防單位應迅速掌握轄區內火災狀況,部署適當救災

人車。大規模火災時,應優先決定最重要防禦地區,

並請求其他消防單位支援,必要時得請求國軍支援協

助。

第七節 緊急運送

一、緊急運送之原則

(一)緊急運送應考量災害情形、緊急程度、重要性等因

素,實施局部或地域性交通管制措施,並緊急修復毀

損之交通設施,以利緊急運送。

(二)運送對象之設定

1.第一階段

(1)從事搜救、醫療救護等人員、物資。

(2)消防搶救活動等防止災害擴大所需的人員、

物資。

(3)各災害防救機關緊急應變人員,電信、電

力、自來水、瓦斯等設施確保所需人員及初

期應變措施必要的人員、物資。

(4)後送傷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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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緊急運送所需設施、運送據點的緊急修復及

交通管制所需人員、物資。

2.第二階段

(1)持續上述第一階段。

(2)食物、飲用水等維持生命所需物資。

3.第三階段

(1)持續上述第二階段。

(2)災後復原所需人員、物資。

(3)生活必需品。

二、交通運輸暢通之確保

1、確保交通運輸暢通係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成功與否之關

鍵,各相關機關單位應統合協調有關交通暢通事宜。

2、道路交通之管制

(1)為確保緊急運送,警察機關得採取禁止一般車輛

通行的交通管制,並在災區外周邊地方警察機關

或義交的協助下,實施全面性之交通管制。

(2)警察機關實施交通管制時應使民眾周知。

(3)為確保緊急運送,警察機關得採取拖吊阻礙車輛

或利用警車引導等措施。

3、道路之緊急修復

(1)各道路管理機關於震災發生時,應掌握道路毀損

狀況,移除道路障礙物,並對緊急運送路線優先

實施緊急修復。

(2)各機關單位應將道路毀損狀況及修復情形通報災

害應變中心。

(3)公路交通暢通之確保,公路局應隨時掌握公路交

通受損情況,進行緊急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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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緊急運送與燃料供應之確保

(一)視需要自行辦理緊急運送,並得請求交通運輸機關或

災害應變中心協助實施緊急運送。

(二)申請燃料事業與運輸業協助救災時燃料儲備與供應事

宜。

第八節 避難收容

一、災民避難勸告或指示撤離

災害發生時,應以人命安全為優先考量,實施當地居

民之避難勸告或指示撤離,並提供避難場所、避難路

線、危險處所、災害概況及其他有利避難之資訊。

二、避難場所

(一)災害發生時,應視需要開設避難場所,並宣導民眾周

知;必要時得增設避難場所。

(二)妥善管理避難場所,規劃避難場所資訊得傳達、食物

及飲用水的供應、分配、環境清掃等事項;必要時得

請求鄰近機關之支援。

(三)隨時掌握各避難場所有關避難者身心狀態之相關資

訊,並維護避難場所良好生活環境。

三、臨時收容所

(一)必要設置臨時收容所時,應立即與上級政府相關機關

協商後設置之,設置時應避免發生二次災害並協助災

民進駐。

(二)臨時收容所所需設備、器材不足而需調度時,得透過

縣災害應變中心或直接對臨時收容所設備器材有關之

機關請求調度供應。

四、跨鄉鎮市避難收容

20

依受災民眾的避難、收容情況研判,有必要辦理災區

外之跨鄉鎮市避難收容時,得透過縣災害應變中心或

直接對避難收容有關之機關請求支援。

五、弱勢族群照護

(一)設置老年或身心障礙者臨時收容所;對無助老人或帅

童應安置於安養或育帅等社會福利機構。

(二)對受災災區之學生應立即安排至附近其他學校或設置

臨時教室教學或直接在家施教,並進行心理輔導以安

撫學童心理。

第九節 食物、飲用水及生活必需品之調度、供應

一、調度、供應之協調

災害應變中心應辦理食物、飲用水、藥品醫材及生活

必需品調度、供應之整體協調事宜。

二、調度供應之支援

供應物資不足,需要調度時,得請求相關機關或縣災

害應變中心調度。

三、民間業者之協助

民間視需要協調民間業者協助食物、飲用水、藥品醫

材及生活必需品等之供應。

第十節 衛生保健、防疫及罹難者屍體處理

一、衛生保健

(一)為避免避難場所或臨時收容所之受災者因生活驟

變而影響身心健康,應經常保持避難場所良好的

衛生狀態、充分掌握受災者之健康狀況,並考量

醫療救護站之設置。

21

(二)規劃調派衛生所提供災區巡迴保健服務,並執行

災區衛生保健活動。

(三)為確保避難場所的生活環境,應設置臨時廁所,

並就排泄物及垃圾之處理採取必要措施,以保持

災區清潔。

二、消毒防疫

採取室內的消毒防疫措施,以防止疫情發生,必要時

得請求相關機關協助。

三、罹難者屍體處理

即時協調地方檢察機關儘速進行罹難者屍體相驗工

作,並妥適處理遺物,實施靈柩之調度及遺體安全搬

送與衛生維護,必要時得請求鄰近地方政府協助。

第十一節 社會秩序之維持及物價之安定

一、社會秩序之維持

地區警察機關,在災區及其周邊應實施巡邏、聯防、

警戒及維持社會治安的措施。

二、物價之安定

進行市場監視,防止生活必需品之物價上漲或藉機囤

積物品、哄抬物價現象之發生,如涉不法,應依法嚴

懲。

第十二節 設施、設備之緊急修復

災害發生後,應立即動員或徵調專業技術人員,緊急檢查

所管設施、設備掌握其受損情形,並對維生管線基礎民生

設施與公共設施、設備進行緊急修復,以防止二次災害,

並確保災民之生活。

第十三節 提供受災民眾災情資訊

22

一、災情之傳達

各相關機關單位,應掌握災民之需求,藉傳播媒體之

協助,將氣象狀況、災區受損、傷亡、災害擴大、維

生管線、公共設施、交通設施等受損與修復情形、與

政府有關機關所採對策等資訊,隨時傳達給災民。

二、災情之諮詢

為提供民眾有關災情之諮詢,得設置專用電話窗口。

第十四節 支援協助之受理

一、志工協助體制之建立

帄時掌握社區災害防救團體、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

織、後備軍人組織及民防團隊等,建立聯繫管道並建

置受理志工協助之體制。

二、民眾、企業之物資援助

對企業、民眾之物資援助,應考量各災區災民迫切需

要物資之種類、數量與指定送達地區、集中地點,

透過傳播媒體向民眾傳達。

三、捐助之處理

接受各機關、團體、企業與個人等金錢捐助時,應成

立有關管理委員會處理之。

第四章 災後復原重建

第一節 災區復原重建基本方向

一、復原重建計畫之訂定

考量地區特性、災區受損情形、有關公共設施所屬機

關的權責與居民之願景等因素、以謀求更耐災城鄉建

23

設中之中長期計畫性重建為方向,訂定復原重建計

畫。

二、復原重建之計畫性實施

尊重受災區災民的意願,有計畫的實施受災區之復原

重建,並依需要請求上級政府支援之。

三、財政、金融措施之支援

執行災害緊急應變措施、災後復原及重建工作,如需

龐大費用,應請上級政府支援。

第二節 緊急復原

一、毀損設施之迅速修復

運用事先訂定的有關物資、裝備、器材之調度計畫與

專業技術人員之支援計畫,迅速進行受災毀損設施的

修復工作。

二、作業程序之簡化

為立即修復與受災區攸關災民生活之維生管線、交通

運送等設施,應在可能範圍內設法簡化有關執行修復

之作業程序、手續等事項。

三、緊急復原之原則

執行快速修復受災設施時,以恢復原狀為基本考量,

並從防止再度發生災害之觀點,施以改良之修復。

四、災區之整潔

應建立廢棄物、垃圾、瓦礫等處理方法,設置臨時放

置場、最終處理場所,循序進行收集、搬運及處置,

以迅速整潔災區、並避免製造環境污染;另應採取適

當措施維護居民、作業人員之健康。

第三節 計畫性復原重建

一、重建計畫體制之建構

24

建構執行重建計畫之體制,必要時得請上級政府支

援。

二、耐災城鄉之營造

進行重建工作時,應以安全及舒適的城鄉環境為目

標。重建對策應以耐災害為考量,加強災害潛勢地區

之建築物、道路、橋樑與維生管線、通訊設施等之安

全性,並規劃公園、綠地等開放空間及防災據點。

三、城鄉再造與機能之更新

重建時,應憑藉整體性都市計畫、土地重劃與社區開

發之實施,進行城鄉再造與機能之更新。

四、重建方向之整合

辦理重建時,需與當地居民協商座談,瞭解居民對新

城鄉的展望,進行重建方向之整合,形成目標共識;

謀求居民之適當參與,並使其瞭解計畫步驟、期程、

進度等重建狀況。

五、安全衛生措施

進行復原重建時,為確保工作人員健康,應採取妥當

之安全衛生措施,以防止職業災害。

第四節 災民生活重建之支援

一、受災證明書之核發

災害發生後,立即派遣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災情勘查、

鑑定,並儘速建立核發受災證明書的體制,將受災證

明書發與受災者;專業技術人員不足時得向上級政府

有關機關請求或協調相關公會支援協助。

二、生活必需資金之核發

應對受災區居民受災情形逐一清查登錄,依相關法令

規定發給災害慰問金、生活補助金等各種生活必需資

金,藉以支援災民重建。

25

三、稅捐之減免或緩徵

協助辦理稅捐減免或緩徵事宜。

四、災民負擔之減輕

視狀況得協調保險業者對災區採取保險費之延期繳

納、優惠、醫療健保費用補助等措施,以減輕受災民

眾之負擔。至於對受災之勞動者,採取維持僱用或辦

理職業仲介。

五、災民之低利貸款

視災區受災情形,得協調金融機構展延災民之貸款本

金及利息。

六、居家生活之維持

對於重建過程中的災民,應藉興建臨時住宅等,以協

助災民在重建期間維持居家生活。

七、財源之籌措

為有效推動受災區綜合性復原與重建,應確實依災害

防救法第四十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本移緩

濟急原則籌措財源因應。

八、災後重建對策之宣導

對受災區實施之災後重建對策等相關措施,應廣為宣

導使災民周知;必要時建立綜合性諮詢窗口。

26

第五章 屏東縣新園鄉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

一、屏東縣新園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推動災害之防救,特依災

害防救法第十條規定,設屏東縣新園鄉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

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核定本鄉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推動疏散收容安置、災情通報、災後緊急搶通、環境清理等

災害緊急應變及整備措施。

(四)推動社區災害防救事宜。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各一人、分別由本鄉鄉長及主任秘書

兼任;另置委員 20至 26人,由本所各課室及本鄉各公共事業

單位主管或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

(一)本所秘書。

(二)本所民政課長。

(三)本所建設課長。

(四)本所社會課長。

(五)本所農業課長。

(六)本所兵役課長。

(七)本所財政課長。

(九)本所人事室主任。

(十)本所主計室主任。

(十一)本所政風室主任。

(十二)本所總務。

(十三)本所清潔隊隊長。

(十四)殯葬管理所所長。

(十五)本鄉消防隊分隊長。

(十六)本鄉新園分駐所所長。

(十七)本鄉興龍派出所主管。

(十八)本鄉衛生所主任。

27

(十九)台灣電力公司潮州巡修課課長。

(二十)中華電信公司屏東營運處主任。

(二十一)自來水公司東港營業處主任。

(二十二)自來水公司港西抽水站廠長。

(二十三)交通部公路局第三工程處東港監工站長。

(二十四)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經本會報聘請之

專家、學者)

四、本會報每年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由

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本所主

任秘書),本鄉鄉長、主任秘書均未能出席時,由執行秘書(民

政課長)代理。

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本鄉有關機關民間救難團體組織

代表或專家、學者列席。

五、本會報行政作業,由本所民政課辦理。

六、本會報委員均為無給職,但聘請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

席費或交通費。

七、本會報決議事項,以屏東縣新園鄉公所防救會報名義行之。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所民政課編列預算支應。

28

第六章 屏東縣新園鄉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一、依據

本要點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任務

新園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推行及控管各種災害防救應變

措施,依災害防救法特設「屏東縣新園鄉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

稱本中心),其任務如下:

(一)加強災害防救相關單位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繫

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 處

理。

(三)災情之蒐集、評估、彙整及報告事項。

(四)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支援事項。

(五)推動其他有關災害防救相關事宜。

三、成立、撤除時機

(一)成立時機

1.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鄉各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單位之主官,應立即以書面報告鄉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本

中心指揮官),召集人得視災害之規模、性質成立本中心,

並通知本鄉各災害防救業務相關單位進駐作業;但災害狀況

緊急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單位之主管得以口頭報告會報召

集人,並於三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2.奉中央或縣災害應變中心指示成立或本鄉全部或部分地區有

發生災害之虞或發生災害時,認為有必要採取預防災害之應

變措施或災害應變對策時,立即成立本中心。

3.本中心成立時,各參與編組作業之災害防救相關業務單位,

應同時於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以執行本中心所交付之

災害搶救或主動執行其業務範圍內有關之災害防救事項。

29

成立時機表如下: 災害 類別 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 備考

風災 根據中央氣象局颱風警報資料,於劃定本縣為警戒區域時,接獲屏東縣災害應變中心指示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成立,開設時機如下: 一、二級開設: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

風警報, 劃定本縣為警戒區,接獲屏東縣災害應變中心指示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成立。

二、一級開設: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報,劃定本縣陸地為警戒區域後,預測颱風暴風圈將於 6小時後接觸陸地者。

如遇特殊重大事件,應變過程具有急迫性及嚴重性,本鄉指揮官得指示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陳報縣災害應變中心。不受左述條件限制。

震災 氣象局發布之地震強度達 6級以上,本鄉估計有 15人以上傷亡、失蹤、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並報請指揮官同意後成立並陳報縣災害應變中心。

重大火災、爆炸災害

一、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 15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重,並報請指揮官同意後成立。

二、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或首長公館)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並報請指揮官同意後成立。

水災 一、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本鄉所屬氣象站單日累積雨量達 350公釐以上,並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成立。

二、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仍持續發布豪雨特報,確有水災發生之虞時,並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成立。

旱災 本鄉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旱象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成立者: 自來水系統給水缺水率高於 30%者埤池灌溉系統缺水率達 50%以上者河川或地下水灌溉系統缺水率達40%以上者。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路災害

一、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估計有 15人以上傷亡、失蹤、污染面積達 1帄方公里以上或影響社會安寧,並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成立。

二、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 15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停電,預估在 48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並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成立。

寒害 氣象局發布本縣帄地氣溫降至攝氏 6度以下,連續24小時之低溫特報,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並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成立。

空難 航空器運作中於本鄉發生事故,估計有 15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並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成立。

30

陸上交通事故

無論車輛或道路工程路上交通事故,估計有 15人以上傷亡、失蹤或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並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成立。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本鄉轄內發生毒性化學物質外洩或污染等災害,估計有 15人以上傷亡、失蹤,且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並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成立。

動物疫災

海外惡性甲類動物傳染病或天然災害發生於本縣轄區,且有擴散漫延傳染之虞,並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成立。

傳染病疫災

傳染病疫災有群眾感染,或有擴大之虞,需相關局室配合辦理,並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成立。

(二)撤除時機:

本鄉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即防災會報召集人)依災害事故

排除及善後處理情形或災害危害程度,認其危害不至擴大或

災情已趨緩和,得撤除本中心。

四、開設等級

(一)本中心成立時,依進駐作業之必要區分為三種開設等級:

1.三級開設:由各種災害防救業務單位派員進駐展開先期應

變作業。

【擴大三級開設】

開設時機:

【1】任一帄地鄉鎮二十四小時日累積雨量達三百公釐以上

或三小時累積雨量達一百八十公釐以上,經本府研判

有加強警戒應變必要者。

【2】任一山地鄉鎮達到土石流紅色警戒。

【3】參考中央氣象局或其他氣象研究單位資料,經縣府研

判有加強警戒應變必要者。

2.二級開設: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劃定本

縣陸地為警戒區域後,預測颱風暴風圈將於六小

時後接觸陸地者,由本所各種災害防救相關業務

單位派員進駐作業。

3.一級開設: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劃定本

31

縣陸地為警戒區域者,由各種災害防救相關業

務單位之主管親自進駐作業。

前項一、二級開設之成立得視災害規模、災情程度或災害演

變情形,由各種災害防救業務單位主管向本中心指揮官請示

後,依序通報開設,撤除時亦同。

如遇特殊重大事件,應變過程具有急迫性及嚴重性,指揮官

得指示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不受上述條件限制。

(二)有關各種災害之開設等級區分,由各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單

位自行律定之。

五、開設地點

本中心設於本所民政課,惟災害防救業務主管得依各種災害之

特性建請指揮官臨時變更之。

六、作業程序

(一)本中心成立時,由鄉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本中心指揮官)下

達指令,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單位應依指示發佈本中心成立

訊息及有關災情。

(二)本中心成立或撤除時

1.災害防救業務主管單位應立即通報本所各編組課、室及軍

事機關、公共事業單位進駐或撤離本中心作業。

2.向縣災害應變中心報備。

(三)通知各編組單位派員進駐本中心參與作業後,指揮官或副指

揮官應即召開災害防救準備會議,瞭解各單位緊急應變小組

準備情形,並指示採取必要相關應變措施。

(四)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編組單位進駐人員應依權責執

行各項緊急應變措施及掌握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或副指

揮官報告處置情形。

(五)各編組單位進駐本中心之人員,應接受本中心指揮官之指

揮、協調及整合。

32

(六)各編組單位之主管(官)對被任命為本中心成員,得授予其實

施應變對策所需之權限。但指揮官得指揮該授權成員權限之

行使。

(七)本中心撤除後,各進駐單位應詳實紀錄本中心成立期間相關

處置措施,將初步災情及處理情形於撤除後翌日十二時前逕

送災害防救業務主管單位彙整,對於各項善後復原工作及措

施,災害防救業務主管單位應主動聯繫召集各災害防救相關

業務協辦單位組成「00專案處理小組」依權責繼續辦理善後

復原等作業,並隨時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

33

第二篇 圖目錄

壹、各緊急應變小組任務職責分工表:

鄉 長

召開新園鄉災害防救會報

成立新園鄉災害應變中心

指揮官:鄉長

副指揮官:主任秘書

執行秘書:秘書

副執行秘書:民政課長

成員:民政課、建設課、財政課、社會課、農業課、兵役課、政風

室、秘書室、人事室、主計室、清潔隊、殯葬管理所、消防分

隊、分駐所、派出所、衛生所、東港戶政新園辦公室、台灣電

力公司潮州巡修課、中華電信公司屏東營運處、自來水公司東

港營運所、自來水港西抽水站、公路局東港監工站

緊急應變小組

各指定行政機關及公共事業單位,應於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同時於

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以執行災害應變中心所交付之災害防救任

務,或主動執行其業務範圍內有關災害防救事項。

(一)本中心係一臨時成立之任務編組,設指揮官一人、副指揮官一

人、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及其他成員所組成。

指揮官由鄉長擔任,副指揮官由主任秘書擔任,執行秘書由秘書擔

任,副執行秘書由民政課長擔任。中心之成員除執行該單位與本中心

有關事項外,並與其他相關之單位保持密切聯繫,策劃應變對策,採

取必要之措施,並向指揮官報告。

34

(二) 本中心編組計分為九組,其任務職責分工如下:

編組名稱 單位職稱 任務職責

指揮官 鄉長 綜理本鄉災害防救指揮事宜。

副指揮官 主任秘書 襄助指揮官處理本鄉災害防救各項事宜。

執行秘書 秘書 負責本鄉災害防救全盤綜合協調與督導事宜。

副執行秘書 民政課長 襄助執行秘書負責本鄉災害防救全盤綜合協調

與督導事宜。

災情查

報組

(1)

民政課

一、負責本鄉災害防救災全盤綜合協調與督導

事宜。

二、辦理災情查報、損失彙整及通報事宜。

三、辦理其他法律扶助有關災害民政業務。

四、負責協調物力動員權責單位整合及其他相

關事宜。

災情查

報組

(2)

殯葬管理所

一、協助辦理災情查報、損失彙整及通報事

宜。

二、辦理罹難者殯葬處理及屍袋、冰櫃整備有

關事項。

三、負責協調物力動員權責單位整合及其他相

關事宜

二 動員組 兵役課

一、協調聯繫國軍支援災害搶救、傷患急救後

送等事宜。

二、協調國軍其他有關支援機具、物資等事

宜。

災害處

理組

(1)

建設課

一、協助辦理公共工程(村落道路、橋樑、土石

流)緊急搶救事宜。

二、辦理防洪設施及灌溉系統之搶修、搶險水

患通報及勸導撤離工作事宜。

三、辦理災害復建工程之申報事宜。

四、辦理有關營建工程災害督導搶救有關事

宜。

五、辦理災害時動員各類專家技術人員及營繕

機器(如車輛重機器、搶修工具器材等)資料建

冊及協助救災有關事宜。

六、辦理鄉內公有市場營建工程災害搶救及復

建事宜。

七、辦理受災建築物鑑定及其他設施之處理有

關事宜。

35

災害處

理組

(2)

農業課

一、辦理有關農、林、漁、牧業災害緊急搶救

及災情查報事宜。

二、辦理其他農、林、漁、牧有關事項。

三、辦理災害地區土地面積之彙整及統計。

災害處

理組

(3)

清潔隊

一、負責災害現場環境消毒、廢棄物清理及污

泥之消除、排水溝、垃圾場(堆)、公廁及公共

場所之消毒事宜。

二、負責消毒藥品器材之支援供應。

災害處

理組

(4)

新園消防分隊

一、災情通報處理事宜。

二、辦理災害事故救災幕僚作業事宜。

三、負責執行災害現場救災事宜。

四、配合勸導撤離及強制撤離之執行。

收容救

助組

(1)

社會課

(課長兼任組長)

一、收容所之管理及維(修)護工作。

二、辦理臨時災民收容及因災人員傷亡、失

蹤、住屋倒毀、查估、救助工作及其他社會救

助有關事項。

三、辦理賑災物資管理規劃及發放事宜。

四、辦理災民之就業輔導事宜。

收容救

助組

(2)

東港戶政

新園辦公室

一、 協同辦理因災傷亡、失蹤人員有關戶籍

資料。

二、協助病患及潛勢危險區域各戶人口之清查

及資料提供。

行政組

(1) 總務 辦理各項行政、庶務支援事宜。

行政組

(2) 財政課

一、辦理有關災害準備金動支及其他財政事

宜。

二、辦理有關災害稅捐減免事宜。

行政組

(3) 主計室

辦理有關災害搶救、緊急應變相關經費審核支

付及會計事務處理事項。

行政組

(4) 政風室 負責災害時有關各項政風事宜。

行政組

(5) 人事室

一、辦理本鄉災害地區公務機關員工應否停止

辦公之通報。

二、通知執勤人員受理停止上班上課之電話查

詢。

36

六 醫療防

疫組 本鄉衛生所

一、協助災害現場救護及速送就醫,並負責災

後傷患之醫療及追蹤列管事宜。

二、負責動員各類醫療專業人員及醫藥補給執

行緊急醫療事宜。

三、負責災害家戶室內消毒、防疫、衛生改善

之輔導及傳染病之預防事宜。

災害搶

修組

(1)

台灣電力公司

潮州巡修課 連絡有關電力設施災害搶修查報事宜。

災害搶

修組

(2)

中華電信公司

屏東營運處 連絡有關電信設施災害搶修查報事宜。

災害搶

修組

(3)

公路局第三工

程處東港監工

連絡有關公路設施災害搶修查報事宜。

災害搶

修組

(4)

自來水公司

港西抽水站 連絡有關抽水站閘門啓閉查報事宜。

災害搶

修組

(5)

自來水公司

東港營運所 連絡有關自來水設施災害搶修查報事宜。

警察組

(1) 新園分駐所

交通、秩序維護,協助易致災地區人員強制撤

離。

警察組

(2) 興龍派出所

交通、秩序維護,協助易致災地區人員強制撤

離。

國軍組

(1)

空軍 439混合

聯隊(第一後

勤指揮部)

一、提供災時兵力支援。

二、災民載運工作及救難物資發放。

國軍組

(2) 後備指揮部

一、提供災時兵力支援。

二、災民載運工作及救難物資發放。

(三)前項各分組組長由各災害防救業務相關單位主官(管)擔任,編

組人員由各單位指派業務熟悉之幕僚人員進駐本中心參與作業,除執

行本組與該災害有關事項外,並與其他相關單位保持聯繫,採取必要

應變措施。

37

(四)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本中心交

付任務執行,各參與編組及公共事業單位應於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

組」,並依各編組單位所制定之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執行各項應

變措施。

貳、屏東縣新園鄉避難場所分佈表

處 所 名

收容

人數

管理人

或(所

有人)

聯 絡 電 話

園 新園國中 300

新園鄉以卲村(路)

111號 陳冠良 0926256023

園 瓦嗂國小 50

新園鄉瓦嗂村四環路

3號 林政昌 8684050

園 以卲國小 100

新園鄉以卲村(路)

91號 鍾文馨

8681087

0936362007

園 新園國小 100

新園鄉新園村媽祖路

49號 郭忠憲

8681113

0958239135

園 港西國小 30

新園鄉港西村中和路

101號 吳勝智

8681644

0912787844

園 鹽洲國小 50

新園鄉鹽埔村塩洲路

379號 郭國課

8322975

0919606212

園 烏龍國小 100

新園鄉南龍村南興路

217號 張育欽 8333707

園 新園鄉公所 30

新園鄉以卲村以卲路

148號 方冠丁

0933382196

8681385-13

108.05.21更新

38

參、屏東縣新園鄉災害應變中心編組及任務分配名冊

組 別 服務機關 職 稱 姓 名 任 務 聯絡電話

指揮官 新園鄉公所 鄉長 方冠丁 一、 指揮監督所屬執行任務

二、 綜理防救災害及善後處理等

各項事宜

公:8681001

行動:0933382196

副指揮

新園鄉公所 主任

秘書

陳新財 襄助指揮官處理災害應變中心

各項事宜

公:8681385

行動:0937385603

執行秘

新園鄉公所 秘書 林岐山 一、 執行指揮官交辦之有關災害

防救善後處理事宜

二、 調派轄區義警、民防人員,

配合執行各項任務

公:8681385轉 35

行動:0920370920

副執行

秘書

新園鄉公所 民政

課長

蔡佩旻 襄助指揮官及執行秘書處理相

關業務

公:8681385轉 32

行動:0937678880

災情查

報組

新園鄉公所 民政

課長

蔡佩旻 有關災害預防、搶救、善後處

理等各項事宜之查報

公:8681385轉 32

行動:0937678880

災情查

報組

新園鄉公所 殯葬

管理

所長

宋政家 一、 協助辦理災情查報、損失彙

整及通報事宜

二、 辦理罹難者殯葬處理及屍

袋、冰櫃整備有關事項

公:8687385

行動:0975388996

動員組 新園鄉公所 兵役

課長

謝有城 一、 有關後備軍人動員及申請國

軍支援救災、善後處理事宜

二、 國軍進駐中心後之安置及協

調事宜

公:8681385轉 54

私:8681861

行動:0970168597

災害處

理組

新園鄉公所 建設

課長

賴泰合 一、 災害發生前各項硬體及機具

養護事宜

二、 有關協調連絡工程搶險隊處

理災害現場事宜

公:8681385轉 28

行動:0937385611

災害處

理組

新園鄉公所 農業

課長

陳亮憓 辦理有關農、林、漁、牧業災

害緊急搶救及災情查報

公:8681385轉 29

行動:0928728423

災害處

理組

新園鄉公所 清潔

隊隊

楊明德 有關災害現場消毒、廢棄物清

理及污泥之清除、排水溝、垃

圾場、公共場所之消毒事宜

公:8686455

行動:0970127127

災害處

理組

新園鄉消防

分隊

分隊

林世民 負責執行災害現場救災事宜。 公:8684515

行動:0919608251

39

收容救

助組

新園鄉公所 社會

課長

洪文山 物資之申請及發放有關災民收

容救助事宜

公:8681385轉 23

行動:0937386572

收容救

助組

東港戶政新

園辦公室

課員 劉懿慧 有關災民收容救助事宜 公:8681086

行動:0922186015

行政組 新園鄉公所 財政

課長

朱美英 救援物資之發放有關災害預防

搶救及善後處理之財務管理出

納等事宜

公:8681385轉 16

行動:0918350718

行政組 新園鄉公所 主計 李宥芳 有關災害預防搶救及善後處理

相關經費之核銷事宜

公:8681385轉 46

行動:0979083953

行政組 新園鄉公所 總務 蔡坤城 執行物資採購、調配及刊登即

時防災訊息於本所網站等事宜

公:8681385轉 13

私:8686908

行動:0910774422

行政組 新園鄉公所 政風

主任

楊金照 協助指揮官督考相關人員執行

災害預防、搶救及善後處理等

事宜

公:8681385轉 45

行動:0918350718

行政組 新園鄉公所 人事

主任

張英傑 協助指揮官督考相關人員執行

災害預防、搶救及善後處理等

事宜

公:8681385轉 44

行動:0933606420

醫護防

疫組

新園衛生所 主任 蘇順烱 執行災民傷亡緊急醫療、災後

防疫消毒、預防傳染等事宜

公:8685841

行動:0927380017

災害搶

修組

自來水公司

東港營運所

主任 潘昭誠 連絡有關自來水設施災害搶修

查報事宜

公:8325550

災害搶

修組

自來水公司

港西抽水站

廠長 鄭志明 連絡有關抽水站閘門啓查報事

公:8325886

8684659

災害搶

修組

台灣電力公司

潮州巡修課

主任 鄭坤期 連絡有關電力設施災害搶修查

報事宜

公:8681014

災害搶

修組

中華電信屏

東營運處

專員 李三俊 連絡有關電信設施災害搶修查

報事宜

公:8685004

行動:0937386177

災害搶

修組

公路局第三

工程處東港

監工站

站長 紀俊成 連絡有關公路設施災害搶修查

報事宜

公:7882310

行動:0975308572

警察組 新園分駐所 所長 吳東儒 交通、秩序維護,協助易致災

地區人員強制撤離。

公:8681004

行動:0930072936

40

警察組 興龍派出所 所長 葉幸松 交通、秩序維護,協助易致災

地區人員強制撤離。

公 : 8322433

國軍組 空軍 439混合

聯隊(空軍第

一後勤指揮

部)

連絡

李宗霖

有關申請調派國軍支援災害搶

救、善後處理事宜。

行動:0958137232

國軍組 屏東縣後備

指揮部

連絡

葉松濤 有關申請調派國軍支援災害搶

救、善後處理事宜。

公:7529875

行動:0982396684

肆、屏東縣新園鄉村長暨村幹事災情查報聯絡名冊

村別 村長姓

辦公處

電話

電話 行動電話 村幹事

姓名

行動電話

瓦磘村 李金祥 8682094 8681234 0937387151 陳志宏 0922980863

田洋村 李添二 8682114 8683957 0912981269 陳志宏 0922980863

以卲村 黃仁瑞 8682064 8687369 0989900852 許曜贊 0919607316

港墘村 李燈標 8682054 0916114666 吳其峰 0928760300

五房村 蔡明智 8690314 8690088 0912669328 吳其峰 0928760300

內庄村 陳啟惠 8682084 8683627 0919866615 林文政 0921289330

新東村 陳威宏 8682074 8683687 0972782618 林仕棋 0927739676

新園村 鄭智文 8682074 0929116004 林仕棋 0927739676

港西村 黃 錦 8682104 8684420 0925041560 楊進元 0956911899

中洲村 林其芳 8354192 8321179 0927958595 楊進元 0956911899

南龍村 郭坤朗 8354192 8327581 0921696139 楊進元 0956911899

烏龍村 楊全順 8354192 8326329 0930995977 林文政 0921289330

興龍村 郭德興 8354192 0963529005 林文政 0921289330

鹽埔村 何有量 8354193 8328455 0929028623 王豐龍 0910880827

共和村 黃丹鶯 8354193 8321766 0915596369 王豐龍 0910880827

更新日期:108.05.21

41

伍、土石流及淹水災害標準作業程序流程圖

副執行秘書(民政課長)

新園鄉公所

指派專人查看災情

督導 通報

指揮官(鄉長)

副指揮官(主秘)

下逹撤離指令

執行秘書(秘書)

通報

(強制撤離)

警察局

消防局

災民收容作業

新園鄉公所

(必要時請求縣政府社會處協助)

(執行撤離)

新園鄉公所

(必要時請求縣政府民政、警察、

消防等單位協助)

新園鄉災害應變中

心啟動救災指揮系

統,成立緊急應變

小組,各組依任務

職責分工,並回報

予指揮官。

進行搶救、搶修及

復原重建事宜。

縣災害應變中心

42

陸、其它

新園鄉危險區域疏散避難勸告單

時間:OO年OO月OO日OO時

本村(里)水災(土石流)疏散避難路線及避難地點圖示

避難疏散路線圖

土危險度現

因受天氣等因素影響,目前所居住範圍,可能受到

洪水、土石流等災害侵襲,為預防災害發生,建議

預先避難。

自我保護措

施建議 請自行前往收容安置場所避難

避難地點 名稱:新園鄉公所

地址:以卲路 148號

電話:08-8681385

建議攜帶物

生活用品:衣物、個人藥品等

協助用品:手電筒、收音機、雨衣、求救哨子等

貴重物品:帳簿、印章等

特殊注意事

戶內若有身心障礙、行動不便、急待醫療慢性病

患、需特殊照料嬰帅兒等請告知勸告疏散避難人員

加以協助。

資訊查詢服

村長:

消防分隊:08-8684515

派出所:08-8681004

(註:此表係交送民眾了解情況、避難處所位置與諮詢方式。)

43

44

45

新園鄉災害潛勢區域預判

新園鄉近年(2010 至 2018)來共遭逢兩場颱洪災害事件,分別為

2010 年凡那比颱風與 2011 年南瑪都颱風及 20180823 豪雨。較嚴重的

颱洪災害事件為 2010年 09月 19日凡那比颱風,。

時逢 2010 年凡那比颱風挾帶豪雨侵襲時期,強降雨現象所產生

的大量地表逕流,沿萬丹鄉與竹田鄉境內逕流匯集,進入東港溪主流

造成溪內水位高漲,內水回水現象直接影響鄉內區排無法正常宣洩,

且新園鄉亦存在地層下陷問題,故本身相對地勢低窪點位數量甚多,

此類環境特徵造成區域發生積淹水時退水不易。此外新園鄉內五房子

排水與新園圳幹線,易受潮汐影響導致內水無法排除,也連帶影響區

排效能,淹水致災範圍詳見圖 1所示。

105 年度新園鄉易淹水範圍劃定,係由屏科大派專人現勘調查並

與本所討論確認(詳圖 2 所示)。主要涵蓋區域為以卲村、港墘村、港

西村、興龍村、烏龍村、南龍村、鹽埔村、共和村等,共計 8 個村里

納入易淹水範圍。

46

圖 1 新園鄉颱洪災害淹水範圍圖

47

圖 2 新園鄉易淹水範圍劃定成果圖

48

新園鄉天然瓦斯配線分布情形

因工業生產及民眾日常生活需要,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遍

佈各地區,確為人類帶來了相當大的便利與財富,然而因大量使用需

要而製造、儲存、運輸、販賣、使用等設備潛藏於環境中,使生活安

全遭受相當危險威脅,應予加強防救措施。管線災害發生之主要原因

大致分為管線腐蝕、外力破壞、施工品質不當、操作與應變處理失當

及設備品質不佳等因素;輸電線路災害以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嘉義

以北地區全省大停電為最嚴重,油料管線則以103年7月11日夜間發生

之高雄石化地下管線氣爆案,死傷最為慘重;故鑒於歷次災害,公共

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所帶來之災害,不可輕忽。

新園鄉境內管線分類中,包含了閥箱、人孔、高壓管線、中壓管線,

由圖1中可觀察出,新園鄉高壓管線底下覆蓋著中壓管線,其沿線經

過,包含了五房村、興龍村、南龍村,三個村莊之部分道路。因應災

害發生時,災害防救體系能迅速應變、有效動員,將災情程度降至最

低,各編組之權責及任務分工應事先予以律定,各編組中心成員及其

權責,於表1中呈現。

1

表1 各編組中心成員及其權責單位

單位 職權

城鄉發展處

a. 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b. 災情彙整、通報處理及緊急搶

修聯繫事項。

c. 專技人員之召集事項。

d. 督導工廠管理處理事項。

e. 協調聯繫公用電力、石油、煤氣事業等

業者對維生管線之搶修。

f. 辦理緊急救災物資及建材調配

事項。

警察局

a. 執行災區警戒、犯罪偵防及交通秩序管

理事項。

b. 義警、民防團體運用事項。

c. 災區交通管制措施之協調及運輸交通工

具之調用事

項。

社會處

a. 災民收容、督導社會救助事項。

b. 協助罹災勞工暨其家屬之就業輔導事

項。

c. 有關勞工災害之處理事項。

衛生局 衛生醫療、救護事項

民政處 協請國防部及相關軍事單位支援救災事

項。

觀光傳播處 a. 救災措施之報導事項。

b. 災情報導事項。

環保局 災區消毒清潔事項

工務處 緊急就近調派重機械機具支援救災事項。

水利處 處理地下油料管線行經地下排水溝渠、箱

涵之審查勘驗事項。

財政處

a. 辦理有關災害稅捐減免事項。

b. 辦理工、商業資金融通事項。

c. 其他有關財政事項。

主計處 辦理災害搶救、緊急應變相關經費核支等

事項

2

表1各編組中心成員及其權責單位

單位 職權

消防局

a. 辦理消防、救災、救護及義消運用事

項。

b. 火災鑑定及災情通報、聯繫事項。

中國石油公司 進行管線漏油、氣區段搶修及防救有關事

台灣電力公司 進行電力緊急搶修及防救有關事宜

自來水公司

a. 進行自來水供水設備緊急搶修有關事

宜。

b. 有關緊急供水事項。

中華電信公司 a. 進行電信緊急搶修有關事宜。

b. 其他有關電信事項。

欣屏天然氣

公司

a. 進行天然氣管線、設備緊急搶修及防護

有關事項。

b. 恢復供氣安全檢測等相關事項。

中華民國瓦斯事業

協會

a. 提供天然瓦斯管線災害救援專業技術諮

詢有關事宜。

b. 其他有關公用煤氣事業事項。

臺灣區氣體管路工

程工業同業公會

a.協助公用煤氣事業進行氣體導管工程災

害緊急搶修有關事宜。

b. 氣體導管工程事項。

3

4

(新園鄉瓦斯管線分布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