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設計專利的功能性設計判斷標準之發展與變動 —從 LA Gear 案 … ·...

14
1 美國設計專利的功能性設計判斷標準之發展與變動 —從 LA Gear 案件談到 Ethicon 案件判決 09/15/2015 葉雪美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簡稱最高法院)指明,能取得計專利保護的 資格,設計必須是表現出令人愉悅的美學外觀,而不是僅取決於功能 性考量,且必須滿足其他的可專利性要件 1 。在 Egyptian Goddess 案件 2 以及 Richardson 案件 3 的判決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CAFC)再次聲明 設計專利的侵害認定應以整 體設計的比對方式為之,不能僅比對其中的裝飾性特徵。不過,功能 性特徵並非設計專利侵害認定考量的因素;長久以來 功能性設計的 傳統意義是作為一個肯定的防禦,在設計專利侵權訴訟中 被告將功 能性設計用來作為專利權無效的積極抗辯,在這前提概念下,一個不 是裝飾性的設計不具可專利性 而外觀設計是否具有裝飾性,應就個 案的基礎事實個別處理,必須藉由發明專利或關於設計取決於功能性 考量因素的分析加以證明多年來 法院在設計專利無效中功能性設計判斷的指標並不相同其間也確實存在很多的差異這使得問題更加複雜。CAFC 在功能性 設計判斷標準也不一致 有些案件中使用 Morton-Norwich 4 項因素 4 有些案件中彩用 Inwood Labs 的功能性設計判斷定標準 5 。不過Richardson 案件中,CAFC 並未提到 Morton-Norwich 的因素或 Inwood Labs 的判斷標準CAFC 認為,如果設計專利包含純然取決 於功能考量的某些設計元件,應援引 L.A. Gear 案例 6 的見解 就是設 1 參照 Bonito Boats v. Thunder Craft Boats, 489 U.S. 141, 147 (1989)2 參照 Egyptian Goddess, Inc. v. Swisa, Inc. & Dora Swisa 543 F3d. 665, 88USPQ2d 1658 (Fed. Cir. 2008)(en banc)。 3 參照 Richardson v. Stanley Works, Inc., No. 2009-1354 (Fed. Cir., Mar. 9, 2010)。 4 參照 Amini Innovation Corp. v. Anthony California, Inc., 439 F.3d 1365 (Fed. Cir. 2006)。 5 參照 In Inwood Labs., Inc. v. Ives Labs., Inc., 456 U.S. 844, 851 (1982) 6 參照 L.A. Gear, Inc. v. Thom McAn Shoe Co., 988 F.2d 1117, 1123 (Fed.Cir.1993)。 * 本文為北美專利知識庫文章 * 摘要版網址:美國設計專利的功能性設計判斷標準之發展與變動—從 LA Gear 案件談到 Ethicon 案件判決 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Infringement_Case/publish172.htm

Transcript of 美國設計專利的功能性設計判斷標準之發展與變動 —從 LA Gear 案 … ·...

Page 1: 美國設計專利的功能性設計判斷標準之發展與變動 —從 LA Gear 案 … · 每一個元素 設計主要是 設計為之。 來做決定。 287,301 設 與鞋面的設

1  

美國設計專利的功能性設計判斷標準之發展與變動

—從 LA Gear 案件談到 Ethicon 案件判決

09/15/2015 葉雪美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簡稱最高法院)指明,能取得計專利保護的

資格,設計必須是表現出令人愉悅的美學外觀,而不是僅取決於功能

性考量,且必須滿足其他的可專利性要件1。在 Egyptian Goddess 案件2以及 Richardson 案件3的判決,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CAFC)再次聲明,設計專利的侵害認定應以整

體設計的比對方式為之,不能僅比對其中的裝飾性特徵。不過,功能

性特徵並非設計專利侵害認定考量的因素;長久以來,功能性設計的

傳統意義是作為一個肯定的防禦,在設計專利侵權訴訟中,被告將功

能性設計用來作為專利權無效的積極抗辯,在這前提概念下,一個不

是裝飾性的設計不具可專利性,而外觀設計是否具有裝飾性,應就個

案的基礎事實個別處理,必須藉由發明專利或關於設計取決於功能性

考量因素的分析加以證明。

多年來,法院在設計專利無效中功能性設計判斷的指標並不相同,

其間也確實存在很多的差異,這使得問題更加複雜。CAFC 在功能性

設計判斷標準也不一致,有些案件中使用Morton-Norwich 4項因素4,

有些案件中彩用 Inwood Labs 的功能性設計判斷定標準5。不過,在

Richardson 案件中,CAFC 並未提到 Morton-Norwich 的因素或

Inwood Labs 的判斷標準。CAFC 認為,如果設計專利包含純然取決

於功能考量的某些設計元件,應援引 L.A. Gear 案例6的見解,就是設

                                                       1 參照 Bonito Boats v. Thunder Craft Boats, 489 U.S. 141, 147 (1989)。 2 參照 Egyptian Goddess, Inc. v. Swisa, Inc. & Dora Swisa 543 F3d. 665, 88USPQ2d 1658 (Fed. Cir.

2008)(en banc)。 3 參照 Richardson v. Stanley Works, Inc., No. 2009-1354 (Fed. Cir., Mar. 9, 2010)。 4 參照 Amini Innovation Corp. v. Anthony California, Inc., 439 F.3d 1365 (Fed. Cir. 2006)。 5 參照 In Inwood Labs., Inc. v. Ives Labs., Inc., 456 U.S. 844, 851 (1982)。 6  參照  L.A. Gear, Inc. v. Thom McAn Shoe Co., 988 F.2d 1117, 1123 (Fed.Cir.1993)。

* 本文為北美專利知識庫文章 * 摘要版網址:美國設計專利的功能性設計判斷標準之發展與變動—從 LA Gear 案件談到 Ethicon 案件判決

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Infringement_Case/publish‐172.htm

Page 2: 美國設計專利的功能性設計判斷標準之發展與變動 —從 LA Gear 案 … · 每一個元素 設計主要是 設計為之。 來做決定。 287,301 設 與鞋面的設

2  

計專利的保護範圍不能擴展到該功能元件。最近,在 Ethicon v.

Covidien 案件7的撤銷決定中,CAFC 認為地方法院不應以高標準的抽

象概念來判斷功能性設計。

本文先說明功能性設計與實用功能(實用目的)及裝飾性的差異,

再列舉與美國設計專利侵權訴訟中與功能性設計有關的案件,來介紹

功能性設計判斷標準的發展與變動,再探討這些標準之間的矛盾與衝

突的問題。

實用功能 v. 功能性設計

美國專利法規定設計專利保護的是實施於工業產品的應用設計,

並不是純藝術創作;大部分的工業產品都具有實用性功能,否則可能

無法在商業市場中立足。因此,不能因物品具有實用功能而認為該物

品不是設計專利保護之標的。例如:有些設計同時對於「吸引人的外

觀」及「商業上的實用性」都有貢獻,這種設計具有可提升「物品的

實用價值以及外觀價值」的功用8。因此,這種設計不但可申請發明

專利,同時也可提出設計專利的申請。

設計專利是否為功能性設計,不是要論究物品本身是否具有實用

功能,而是要討論物品設計的主要考慮因素,是功能性因素還是裝飾

性因素,例如:市面上的椅子都有基本的實用功能,但不能因此就認

定所有的椅子設計都是功能性設計,一個可以執行實用功能的設計,

可能也符合設計專利的規定,可以取得設計專利的保護。物品的實用

功能與功能性設計是不一樣的,功能性設計是指創作該設計的考量因

素是實用目的、操作功能、或使之產生較佳的運作、或是會影響物品

之品質或成本9。

                                                       7  參照 Ethicon Endo-Surgery v. Covidien, Appeal No. 14-1370 (Fed. Cir. 2015)。 8 參照 In re William Schnell, 18 C.C.P.A. 812; 46 F.2d 203; 1931 CCPA LEXIS 42 (CCPA 1931). 9 參照 Avia Group International Inc. v. L.A. Gear California Inc., 853 F.2d 1557, 1563, 7 USPQ2d 1548,

1553(Fed. Cir. 1988)。

Page 3: 美國設計專利的功能性設計判斷標準之發展與變動 —從 LA Gear 案 … · 每一個元素 設計主要是 設計為之。 來做決定。 287,301 設 與鞋面的設

3  

裝飾性 v. 功能性

設計專利的裝飾性特徵或設計的唯一定義是「為裝飾目的而創

作」,不得是功能或技術考量的結果,或僅是該結果下的副產品

(by-product)10。美國專利法第 171 條之規定,凡對於工業產品之任

何新、原創的、及裝飾的設計,合於本法之規定及要件,取得專利,

因此,物品的裝飾性必須是創作者有意識行為的結果,這個解釋非常

明確。請求設計必須是為裝飾目的而創作11。

在 Norco Products Inc.,案例中,法院認為「以功能性為主要考量

的創作不得授與設計專利」12。在 L.A. Gear 案例中,CAFC 說明:在

決定設計究竟是以功能性或以裝飾性考量為主時,應審查設計專利標

的之整體,因為最終的問題不在於各個特徵的功能性或裝飾性考量因

素,而是以物品的整體外觀,來決定設計專利是否被物品的實用

(utilitarian)目的所支配13。裝飾性之決定應基於整體設計之考量,

在決定設計是否以功能性為主時,應考量設計特定元件之目的14。是

否具裝飾性的決定,並非基於裝飾性特徵佔據比例的大小之定量分析,

而是基於裝飾性特徵對於整體設計的貢獻度程度。

必然匹配的功能性設計

功能性設計被應用在積極抗辯的最好案例是 1996 年的 Best Lock

案例15,Best Lock 公司的鑰匙片 D327,636 設計專利(簡稱 636 專利,

                                                       10 參照 In re Carletti, 328 F.2d 1020, 140 USPQ 653, 654(CCPA 1964);Blisscraft of Hollywood v. United

Plastic Co., 189 F. Supp. 333, 337, 127 USPQ 452, 454(S.D.N.Y. 1960), aff ’d, 294 F.2d 694, 131

USPQ 55(2d Cir. 1961)。 11 In re Carletti, 328 F.2d 1020, 1022, 140 USPQ 653, 654(CCPA 1964)。 12 Norco Products, Inc. v. Mecca Development,Inc., 617 F.Supp. 1079, 1080, 227 USPQ 724, 725 (D. Conn.

1985)。 13 L.A. Gear Inc. v. Thom McAn Shoe Co., 988 F.2d 1117, 1123 25 USPQ2d 1913, 1917(Fed. Cir. 1993);

Norco Products, Inc. v. Mecca Development, Inc., 617 F.Supp. 1079, 1080, 227 USPQ 724, 725(D. Conn.

1985)。 14 參照 Power Controls Corp. v. Hybrinetics, Inc., 806 F.2d 234, 240, 231 USPQ 774, 778(Fed. Cir.

1986)。 15 參照 Best Lock Corp. v. Ilco Unican Corp., 896 F. Supp. 836 (S.D. Ind. 1995), qff'd, 94 F.3d 1563 (Fed.

Page 4: 美國設計專利的功能性設計判斷標準之發展與變動 —從 LA Gear 案 … · 每一個元素 設計主要是 設計為之。 來做決定。 287,301 設 與鞋面的設

 

如圖

計的

爭議

量,

必須

計必

匙片

的設

有明

形狀

訴案

示)

       Cir. 16  參

圖 1 所示

的,為了要

議。地方法

,其理由是

須與其相對

必然會失敗

CAFC 說

片可匹配相

設計可以執

明顯的錯誤

狀是取決於

D3

是否有可

1988 年

案件16中,

)的鞋底花

                    1996)。

參照 Avia Grou

),對於

要匹配一個

法院的結論

是「如圖所

對應的鎖

敗,因為

說明:事實

相對應的

執行該物

誤,鑰匙

於功能性

327,636 設

可替代的

年在 Avia G

原告 Aiv

花紋及 D2

                    

up Internationa

636 專利的

個相對應

論是 636 專

所示之鑰匙

鎖孔的鑰匙

為沒有可替

實上,Be

的凹凸溝槽

物品預定的

匙片設計是

性考量的必

設計專利的

     

1 Best loc

的其他解

Group Inte

va 有 D28

287,301 鞋

                    

al, Inc. v. L.A.

的鑰匙片

應形狀的汽

專利的鑰

匙片的空白

匙凹槽相匹

替代的鑰匙

est Lock 公

槽,也無法

的功能,我

是取決於功

必然結果,

的「鑰匙片

ck 公司的

解決方案

ernational

84,420(簡

鞋面(簡稱

                    

Gear Californ

片形狀是為

汽缸鎖鎖孔

鑰匙片是取

白部分必須

匹配。企圖

匙片去匹配

公司坦承

法提出任何

我們確定地

功能性因素

因此,該

片設計的

   

的鑰匙片設

, Inc. v. L

簡稱 420 專

稱 301 專利

                    

nia, Inc., 853 F

為執行其預

孔,這一部

取決於功能

須執行其預

圖創造不同

配相對應的

,沒有其他

何反證。因

地方法院的

素,636 專

該設計專利

的部分設計

設計專利

.A. Gear C

專利,如圖

利,如圖 2

                    

.2d 1557, 1563

預定功能而

部分雙方沒

能性因素的

預期的功能

同的鑰匙片

的鎖孔」

他形狀的

因為沒有替

的調查結果

專利的鑰匙

利是無效的

計」

California

圖 2 左側

2 右側所示

                    

3 (Fed. Cir. 19

而設

沒有

的考

能,

片設

的鑰

替代

果沒

匙片

的。

a,上

側所

示)

         

988)。

Page 5: 美國設計專利的功能性設計判斷標準之發展與變動 —從 LA Gear 案 … · 每一個元素 設計主要是 設計為之。 來做決定。 287,301 設 與鞋面的設

 

的設

鞋侵

功能

某些

固定

形狀

都有

這些

裝飾

否為

D2

項特

功能

解決

設計專利

侵害 420 專

能性考量而

地方法院

些設計特徵

定鞋帶的孔

狀可緩衝足

有其特定的

些與功能性

飾性因素考

為功能性設

84,420 設

圖 2 A

CAFC 認

特徵都是因

能目的會有

決方案的其

,Aiva 控

專利及 30

而決定,

院說明:運

徵具有實

孔眼,側面

足跟腱部

的位置。儘

性設計的

考量的調

設計應以

設計專利(

Avia 集團國

認為:LA

因應功能

有諸多其

其中一項

控告 LA Ge

01 專利。

並不是取

運動鞋是

實用目的,其

面網鑲板

部以及補強

儘管組成

的調查無關

調查,必須

以整體外觀

(鞋底花紋

國際公司

AG 指出 3

能性考量而

其他的解決

項,這個事

ear 加州公

LAG 則主

取決於裝飾

是實用的物

其中包括

板可進一步

強鞋的後跟

成設計的每

關,一個設

須以整體設

觀的分析來

紋) D

司的鞋底與

301 專利鞋

而決定的。

決方案,而

事實便可證

公司(簡稱

主張,這兩

飾性目的,

物品,本案

:三角翼狀

步支持足部

跟,而且這

每一個元素

設計主要是

設計為之。

來做決定。

287,301 設

與鞋面的設

鞋面上的每

若 301 專

而 301 專利

證明 LAG

稱 LAG)

兩個設計主

,專利是無

案的鞋面、

狀部分可以

部,在腳後

這些元件在

素都有其實

是基於功能

亦即,請

設計專利

設計專利

每一個小部

專利的每項

利的設計特

主張 30l

銷售的運

計主要是因

無效的。

、鞋底設計

以支撐足部

後跟的小鬍

在鞋子設計

實用目的

能性或是基

請求之設計

(鞋面)

部分或每

項特徴考慮

特徵只是諸

專利之設

運動

因應

計中

部,

鬍子

計上

,但

基於

計是

每一

慮其

諸多

設計

Page 6: 美國設計專利的功能性設計判斷標準之發展與變動 —從 LA Gear 案 … · 每一個元素 設計主要是 設計為之。 來做決定。 287,301 設 與鞋面的設

6  

是功能性設計是錯誤的。301 專利的鞋面設計有許多特徴明顯是裝飾

性設計,而不是功能性設計,例如:鞋帶孔的排列及配置、裝飾性車

縫線的佈局及搭配,各個造形區域間黑、白色塊之相間配置、鞋面上

各個造形元件的變化及造形元件組合後的整體視覺意象,這些所顯現

的視覺效果都是合於美學的觀點,所以,這些設計特徵都不是取決於

功能性考量的。

CAFC 說明:420 專利的許多設計特徴,考慮其功能目的會有許

多其他的解決方案,420專利的各項特徵僅係諸多解決方案其中之一,

這種有說服力的推論可證明 420 專利並不是功能性設計。420 專利鞋

底上繞著前蹠骨著地點的漩渦狀設計並不是功能性設計,而是具有顯

著漩渦狀視覺效果的裝飾性設計,這漩渦狀的特徵是個獨特且令人喜

愛的設計,所以,420 專利不會因被告的主張而無效。發明專利是以

實用目的為前提,而不是視覺訴求,原告提出一些其他鞋子及其他具

有凹處的鞋底,這些是其他發明專利的具體實施例,不過這些鞋面與

鞋底與原告的 301 專利及 420 專利的設計完全不同,因此,被告無法

證明前述的兩個設計專利是功能性設計。

Morton-Norwich 的功能性判斷因素17

1997年的Berry Sterling Corp. v. Prescor Plastics, Inc.上訴案件18,

Berry 公司有個 D362,368 杯子的設計專利(簡稱 368 專利,如圖 3 所

示),這是一種可放置在汽車車內杯座的杯子設計,是根據可口可樂

公司的「Coke to Go」計畫所開發的,計畫中要求杯子的設計必須符

合下列的規範:(1) 32 盎司的容量、(2)帶有防漏蓋、(3)可適合配備於

大多數的車內杯座、(4)體積要夠小,使其能夠從自動汽水售賣機的

閥口之下通過、並且(5)成本低廉。Berry 公司控告 Prescor 塑膠公司

                                                       17  參照 Morton-Norwich Products, Inc., 671 F.2d 1332, 1340, 1341 (C.C.P.A. 1982)。 18  參照 Berry Sterling Corp. v. Prescor Plastics, Inc., 122 F.3d 1452, 1456 (Fed. Cir. 1997)。

Page 7: 美國設計專利的功能性設計判斷標準之發展與變動 —從 LA Gear 案 … · 每一個元素 設計主要是 設計為之。 來做決定。 287,301 設 與鞋面的設

 

的產

無效

有一

周圍

法院

判斷

作為

有考

認為

裝飾

的挑

量因

的設

取得

產品侵害

效。

D368 專

一個捲邊

圍有一環凹

院的錯誤在

斷,因為設

為判斷的依

地方法院

考慮到替代

為,有許多

飾性目的為

挑戰,可替

因素中,其

設計;(2)

得發明專利

368 專利

專利有兩個

;(2)杯

凹槽修飾

在於分析

設計專利是

依據。

 

院承認有

代設計對

多替代方案

為主。可替

替代設計是

其他的適

)替代設計

利;(4)是

利,而 Pres

個實施例

杯體上半段

飾;和(4)

析完每一個

是否取決

D362,368

圖 3 Ber

有其他與 D

對於判斷 D

案可實現

替代設計的

是有用工

適當因素包

計是否會影

是否在廣告

scor 則主張

,包含四個

段呈圓錐形

)杯體上下

個特徵之後

決於物品的

8 杯子的設

 

rry 公司的

D368 專利

D368 專利

現該物品的

的存在可

工具,法院

包括:(1)受

影響指定物

告中以該設

張 368 專

個裝飾性特

形;(3)

下交接處

後,未能回

的功能性考

設計專利

的杯子設計

利近似的可

利是功能性

的功能,有

可幫忙設計

院會將替代

受保護的設

物品的實用

設計的特定

專利是功能

特徵:(

杯體上半

處有圓弧修

回歸於以整

考量,必須

計專利

可替代設計

性設計的重

有利於該物

計專利克服

代性設計加

設計是否代

用功能;(

定的實用功

能性設計應

1)杯頂周

半段略為凹

修飾。首先

整體外觀來

須以整體外

計,但顯然

重要性。我

物品設計是

服功能性設

加入適當的

代表了最

(3)隨後是

功能來吸7 

應屬

周邊

凹縮

先,

來做

外觀

然沒

我們

是以

設計

的考

最好

是否

吸引

Page 8: 美國設計專利的功能性設計判斷標準之發展與變動 —從 LA Gear 案 … · 每一個元素 設計主要是 設計為之。 來做決定。 287,301 設 與鞋面的設

8  

顧客;(5)該設計的任何元件或是整體外觀顯然不是取決於功能性因

素。

CAFC 採用的考量因素的(2)(3)(4)項是 CCPA(Court of Customs

and Patent Appeals,美國海關暨專利上訴法院)在 Morton-Norwich 案

件中列出的商標功能性判斷可參酌的 4 項因素19,(1)在既有的發明專

利已揭露該設計的實用性優點;(2)在廣告題材中原創者以設計的實

用優點來吸引顧客;(3)競爭者是否有可行的其他替代設計可執行相

同的功能;和(4)事實上這設計是一個比較簡單的或廉價的製造方式

所得的結果。CAFC 在 PHG Techs., LLC v. St. John Cos.案件20中,也

採用與 Berry Sterling 案件相同的標準來判斷系爭專利的醫療標籤卡

設計是否為功能性設計。

Inwood Labs 的功能性設計判斷標準21

2006 年的 Amini Innovation Corp. v. Anthony California, Inc.上訴

案件22,原告 Amini 公司擁有 D475,218 床架的設計專利(簡稱 218

專利,如圖 4 所示),Amini 公司控告 Anthony 公司所銷售的床侵害

218 專利。CAFC 說明:設計專利保護裝飾性設計的非功能性特徴,

是如圖所示的整體設計23。如果設計專利的圖中請求保護的設計不是

只有一個特徵,就可藉由功能性分析確定設計專利保護的範圍。如果

設計專利中某項設計特徴是該物品的使用或達成其實用目的所不可

或缺的,或是會影響該物品的成本或品質,則該特徵就是功能性特徴

24。

CAFC 所採用的功能性認定標準是美國商標法中功能性認定的

                                                       19  同註 11at 1340-1341。 20  參照 PHG Techs., LLC v. St. John Cos., 469 F.3d 1361 (Fed. Cir. 2006)。 21 參照 In Inwood Labs., Inc. v. Ives Labs., Inc., 456 U.S. 844, 851 (1982)。 22  參照 Amini Innovation Corp. v. Anthony California, Inc., 439 F.3d 1365 (Fed. Cir. 2006)。 23 參照 KeyStone, 997 F.2d at 1450。 24   

Page 9: 美國設計專利的功能性設計判斷標準之發展與變動 —從 LA Gear 案 … · 每一個元素 設計主要是 設計為之。 來做決定。 287,301 設 與鞋面的設

 

原則

院的

特徵

品的

Ric

(簡

個把

納州

侵害

       25  參

funct

articl26參照

則,在 In

的 O’Conn

徵是物品使

的成本或品

區分裝飾

2010 年

chardson 有

簡稱 167 專

把手、錘頭

州地方法院

害 167 專利

                    參照 Inwood L

tional if it is es

le.”。 照 Richardson

Inwood L

nor 法官提

使用或達

品質,該

D

圖 4

飾性特徵

年,在 Rich

有一個多功

專利,如

頭、鉗口

院控告 St

利。地方法

                    abs., Inc. v. Iv

ssential to the u

n v. Stanley Wo

Labs., Inc.

提出來的功

達成該物品

該特徴則為

D475,218 設

4 Amini

徵與功能

hardson v

功能羊角

如圖 5 左側

(jaw)及

tanley 工具

法院說明

        es Labs., Inc.,

use or purpose

orks, Inc., No.

. v. Ives L

功能性特徵

品之目的所

為功能性特

設計專利

公司的 D

能性特徵

v. Stanley W

角榔頭(ste

側所示),這

及鐵撬(cr

具廠的 Fu

明:藉由圖

456 U.S. at n.

e of the article

2009-1354 (F

Labs., Inc.案

徵定義,

所不可或缺

特徴」。25

利(床架)

D475,218 設

Works, Inc

ep claw)的

這是一種

rowbar),

ubar 工具

圖面解說 1

.10, “In gener

or if it affects

ed. Cir., Mar.

案件中,美

「一般而

缺的,或是

設計專利

c.案件26中

的 D507,1

種木工工具

Richards

(如圖 5

67 專利的

ral terms, a pro

the cost or qua

9, 2010)。

美國最高

而言,產品

是會影響該

中,原告

167 設計專

具,包括:

son 向亞利

右側所示

的功能性特

oduct feature i

ality of the

高法

品的

該物

專利

利桑

示)

特徵

s

Page 10: 美國設計專利的功能性設計判斷標準之發展與變動 —從 LA Gear 案 … · 每一個元素 設計主要是 設計為之。 來做決定。 287,301 設 與鞋面的設

 

與裝

幾個

要將

設計

利的

設計

中一

角榔

能性

超音

飾性

面有

(B

裝飾性特徵

個元素的相

將這些功能

CAFC 說

計專利權範

的諸多先前

計專利的保

一項指導原

榔頭是具有

性特徵。

美國 D507,

圖 5 原

高標準的

在 Ethic

音波手術裝

性設計。D

有凹槽修飾

(C)

B)

徵,羊角

相關配置

能性特徵

說明:當設

範圍時,要

前案例可

保護,法院

原則就是

有多個功

167 設計專

原告 D507

的抽象概

con Endo

裝置的設

D661,802

飾的轉力

角榔頭的把

置與排列構

徵適當的分

設計專利包

要確定該

可得知,只有

院的指導

是區分功能

功能組件的

專利

7,167 設計

概念

v. Covidie

設計專利,

專利是 U

力矩旋鈕的

(A)

把手(A)、錘

構成,都是

分離出來。

利包含功能

該專利所揭

有非功能

導原則對於

能性特徵與

的多功能工

被告

計專利與被

en 案件,

D661,801

U 形扳機和

的裝飾性設

(D)

錘頭(B)、

是基於實用

能性與非功

揭示的非功

能性的裝飾

於事實的發

與裝飾性特

工具,適當

Stanley 的

被告工具廠

原告 Ethi

1 專利是一

和其上方

設計。D66

鉗口(C)及

用目的考量

功能性特徵

功能性特徵

飾性設計特

發現是非常

特徵。地方

當分析出 1

的 Fubar 工

   

廠的 Fuba

icon Endo

一個倒 U

略向前的

61,803 專利

及鐵撬(D

量功能性設

徵時,在解

徵。從設計

特徵才能獲

常有用的

方法院確認

167 專利的

工具

ar 工具

o 公司有 4

形扳機的

的圓錐台狀

利是 U 形

10 

)等

設計,

解釋

計專

獲得

,其

認羊

的功

4 個

的裝

狀表

形扳

Page 11: 美國設計專利的功能性設計判斷標準之發展與變動 —從 LA Gear 案 … · 每一個元素 設計主要是 設計為之。 來做決定。 287,301 設 與鞋面的設

 

機和

形的

裝飾

圓形

這就

因素

結論

因此

有爭

和扳機上方

的扳機、圓

飾設計。從

形起動鈕的

D66

D66

圖 6 E

地方法院

就是非功能

素,除了有

論是,Ethi

此都是無效

在上訴摘

爭執的。E

方的半圓

圓錐台狀表

從圖 6 可得

的相對位

61,801 設計

61,802 設計

Ethicon En

院認為,可

能性設計

有其他替代

icon Endo

效的。

摘要中,雙

Ethicon 指

圓形起動鈕

表面有凹

得知,超音

位置及各種

計專利

計專利

ndo 公司的

可專利性的

計之要件。

代性設計

的4個設計

雙方對於這

指出 Berr

鈕的裝飾性

凹槽修飾的

超音波手術

種組合的裝

的 4 項超音

的設計必須

依據 Ber

計存在之外

設計專利都

這些考量

ry Sterlin

性設計。D6

的轉力矩旋

術裝置的扳

裝飾性設計

D66

D66

音波手術

須是具有

rry Sterlin

外的其他適

都是取決於

量因素的相

g 案件與其

661,804 專

旋,與半圓

扳機,轉力

計。

1,804 設計

1,803 設計

裝置的設

有裝飾性,從

g 案件所採

適當的因素

於功能性因

相關性和相

其他先前

專利是包含

圓形起動鈕

力矩旋鈕和

計專利

計專利

設計專利

從本質上講

採用的考

素。所得到

因素的考量

相對權重問

前案例之間

11 

含 U

鈕的

和半

講,

考量

到的

量,

問題

間明

Page 12: 美國設計專利的功能性設計判斷標準之發展與變動 —從 LA Gear 案 … · 每一個元素 設計主要是 設計為之。 來做決定。 287,301 設 與鞋面的設

12  

顯的緊張關係,並主張在 Berry Sterling 案件之前或之後,法院都認

為「是否有其他可行的替代性設計的存在」這項因素是分析功能性設

計的一個決定性因素。然而,Covidien 公司則主張其他可用的替代設

計不是決定性因素。

CAFC 說明:我們沒有被授權可使用特定的檢測來確定請求設計

是否取決於功能性因素,不被允許的功能性因素。一般來說,CAFC

總是將焦點集中在是否有其他替代的設計存在,將其視為評估請求設

計的法律功能性的一項重要的決定性因素。不過,法院卻沒有解釋當

有替代設計的存在或不存在,會對設計專利的有效性造成什麼樣的影

響。不過已清楚說明,「請求設計是否主要是基於功能性的考量的調

查應該要從是否有可替代設計的存在開始著手」。

雖然 Ethicon 提出可替代設計的證據,被告 Covidien 則主張那

些設計不是真正的替代設計,因為那些設計無法執行出與請求設計一

般好的工作。CAFC 不同意 Covidien 的主張,有兩個主要的原因:(1)

地方法院認為其他設計無法執行出同樣好工作,很明顯描述外科醫生

對於一些基本設計概念的偏愛,對於一些功能上沒有差異的不同設計

的超聲波剪刀的喜好。(2)要考量替代性設計,該替代設計必須具有

簡單地提供相同或相似功能的能力。

2015 年 8 月,CAFC 在判決中說明:Ethicon 的設計專利所涵蓋

的只是圖式所揭露的裝飾性概念下的設計特徵,而不是一個開方式扳

機、圓形按鈕及轉力矩旋鈕在超音波手術裝置中位置配置的一般概念。

Ethicon 專利保護的設計是否取決於功能性因素而無效的決定的分析,

還必須在與專利權保護範圍相稱的特定水平中進行。為了功能性目的,

這特定的設計是否取決於功能性因素的考量,抑或是有其他的替代設

計可以使用,如此使得設計的選擇是主要是基於審美因素,非功能性

目的。地方法院執行其功能性分析以過高標的抽象水平,具焦於一個

開放式扳機、轉力矩旋鈕及啟動鈕的一般概念,而不是這些元素的特

Page 13: 美國設計專利的功能性設計判斷標準之發展與變動 —從 LA Gear 案 … · 每一個元素 設計主要是 設計為之。 來做決定。 287,301 設 與鞋面的設

13  

定的裝飾性設計。因此,撤銷地方法院的專利無效判決。

結論

由以上的分析可得知,在設計專利侵權訴訟中有關功能性設計之

判斷,有些法院採用 Morton-Norwich 的四項因素,有些法院則採用

Inwood Labs 的認定標準。無論是 Inwood Labs 的認定標準還是

Morton- Norwich 的考量因素都是法院在案例法中發展出來的有關商

標和商業外觀(trademark/trade dress)的功能性判斷標準。美國國會

制定商標/商業外觀法律的政策性考量不同於設計專利法,在商標/商

業外觀法律的功能性理論的主要目的是保留競爭,因為商標權可能是

永久性的。相反地,在設計專利法中功能性理論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確

保只有新穎性和非顯而易見的裝飾性設計可受到保護,選擇不是全然

取決於功能性的設計給予保護。因為設計專利權被用於在有限的時間

內限制競爭的本質,保留競爭並非設計專利制度的考量因素。

美國商標/商業外觀法律排除具有功能性之產品設計或特徴註冊

為商標,亦不得主張商業外觀之保護。商標的功能性又分為「事實功

能性」與「法律功能性」,而法律功能性又可區分出「實用功能性」

與「美感功能性」,設計專利保護的是具有美感的裝飾性設計,商標/

商業外觀的保護卻排除具有美感訴求的外觀設計。設計專利與商標/

商業外觀的立法目的不同,保護之標的與內容也不相同,判斷的主體

與標準與法理都不一樣,在這麼多不同的情況下,商標/商業外觀所

採用的功能性判斷標準能適於設計專利中功能性設計之判斷嗎?這

是值得法院深思的問題。

無論是設計專利權無效的分析中功能性特徴或設計判斷,或者設

計專利權的解讀中功能性因素的考量,還是功能性設計的判斷是法律

問題還是陪審團認定的事實問題,有關功能性設計的議題大部分都未

解決,其中功能性設計判斷所使用的適當標準是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Page 14: 美國設計專利的功能性設計判斷標準之發展與變動 —從 LA Gear 案 … · 每一個元素 設計主要是 設計為之。 來做決定。 287,301 設 與鞋面的設

14  

這個問題將來很可能會由 CAFC 的全院聯席或是最高法院來審理。

在功能性設計判斷適當標準尚未解決的期間,設計專利侵權訴訟

中有關功能性設計的審理,原告和被告的律師要先知道是在哪一個地

方法院審理,可能會採用哪一個標準,才能知道要提供什麼證據。雖

然功能性設計判斷因素的相關性與權重問題尚待解決,由先前案例的

分析可得知,可替代設計的存在雖然不一定是唯一且具決定性的證據,

不過無論在哪一個判斷標準中都能發揮作用,所以,可行的替代性設

計存在的證據依然是很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