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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環境與文化公益信託 實務暨修法論壇 主辦單位:陳曼麗立委辦公室、社團法人台灣環境資訊協會 日期:2017 9 30 (週六) 地點:臺北 NGO 會館(青島東路 8 號) http://teia.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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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環境與文化公益信託

實務暨修法論壇

主辦單位:陳曼麗立委辦公室、社團法人台灣環境資訊協會

日期:2017 年 9 月 30 日(週六)

地點:臺北 NGO 會館(青島東路 8 號)

http://teia.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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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環境與文化公益信託實務暨修法論壇

福爾摩沙,美麗的島嶼,擁有蒼鬱的山林與多樣的生物;這片土地也孕育了

精彩的過往記憶,收藏在獨特的歷史文化資產中。公益信託提供了保護生態環

境、保存文化資產的良好管道。其關法律與制度的健全則是帶動民眾參與的決定

關鍵。

本次環境與文化公益信託實務暨修法論壇,從實務層面廣泛討論,共同會

商、研析環境信託在我國發展的獨特脈絡,瞭解環境與文化公益信託推展限制;

並藉由透過政府組織、台灣各民間團體、一般民眾的討論,關注公益信託相關制

度修訂可能,並啟動未來公益信託更多合作。

論壇邀請到實際執行環境和文化公益信託之民間團體案例分享,從案例中瞭

解實際執行成效與困境。您會發現已經有許多民間團體與力量在嘗試使用公益信

託於自然保育與文化資產保存,讓也想要運用公益信託保護自然與文化資產的你

不孤單。

信託法於 1996 年成效,至今 2017 年,環境信託僅一例,文化公益信託也僅

5 例。相較於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的統計至 2017 年第二季,金融給付型公益信

託共計 215 個,相差甚遠。為何國內公益信託會有此發展,法規政策哪裡出了問

題?導致環境與文化公益信託遲遲無法推展呢?論壇下半場著重在開放討論,一

同與產官學共同探討公益信託法制體系待改善之處,匯集修法共識,讓環境及文

化公益信託未來更多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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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09 月 30 日(星期六)

時間 主題

8:45-9:00 來賓簽到

【開幕式】

9:00-9:10

主 持 人:高英勛 (台灣環境資訊協會 理事長)

貴賓致詞:陳曼麗(立法委員)

【主題論壇一】

9:10-10:20

主 題:國內環境信託實例-一塊土地 一個希望

主 持 人:王俊秀(國立清華大學 教授、台灣國民信託協會 理事長)

與 談 人:

1. 陳瑞賓(台灣環境資訊協會 秘書長)

「自然谷環境信託基地」實務操作之保育成效與法規制度面困境

2. 施月英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 總幹事)

濁水溪口海埔地公益信託」宣言信託之困境與歷程

3. 周國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處 科長)

環境信託對政府執行環境保護之助益

4. 廖明珠(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海洋復育課 副工程司)

濕地保護法鼓勵民眾參與

10:20-10:35 茶敘時間

【主題論壇二】

10:35-11:45

主 題:環境信託困境-農地是否可以環境信託?

主 持 人:顏愛靜(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 教授)

與 談 人:

1. 李璟泓(里山基金會籌備處)

台灣的龍貓森林夢

2. 邱錦和(台灣濕地保護聯盟 宜蘭辦公室主任)

雙連埤保護心路歷程以及類環境信託經驗談

3. 楊其錚(水利署保育事業組 科長)

水資源環境信託推動規劃

4. 吳兆揚(農委會農地利用科 技正)

環境信託 vs 農地管理法令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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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論壇三】

11:45-12:40

主 題:文化公益信託國內現況與未來期許

主 持 人:丘如華(台灣歷史資源經理學會 秘書長)

與 談 人:

1. 林冠宏(台灣藝起公益協會理事長、國立空中大學公行系講師)

新北投火車站古蹟文化公益信託公私協力之成效與現況

2. 黃心蓉(國立台北教育大學藝術與造型設計學系 副教授)

從英國國民信託案例來看台灣文化公益信託發展

3. 彭俊亨(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執行長)

國內文化公益信託的發展與法治現況建議

12:40-13:30 用餐時間

【主題論壇四】

13:30-14:40

主 題:台灣公益信託的發展-國內公益信託法制現況與未來發展

主 持 人:蘇家宏(恩典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與 談 人:

1. 王定心(台灣環境資訊協會 專案執行)

環境信託:事務型公益信託之法制困境

2. 謝哲勝(台灣法學基金會 董事長)

法制上可行的解決之道

【綜合論壇】

14:40-15:30 主 持 人:高英勛(台灣環境資訊協會 理事長)

綜合問答

15:30-15:40 茶敘時間

【開放論壇】

15:40-17:00 開放論壇-公益信託法制探討與修法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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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環境與文化公益信託實務暨修法 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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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環境與文化公益信託實務暨修法論壇 ..................................................... 2

論壇一 .............................................................................................................. 1

主持人:王俊秀 ................................................................................................ 2

與談人:陳瑞賓 ................................................................................................ 3

與談人:施月英 ................................................................................................ 6

與談人:周國鼎 .............................................................................................. 10

與談人:廖明珠 .............................................................................................. 11

論壇二 ............................................................................................................ 19

主持人:顏愛靜 .............................................................................................. 20

與談人:李璟泓 .............................................................................................. 21

與談人:邱錦和 .............................................................................................. 22

與談人:楊其錚 .............................................................................................. 25

與談人:吳兆揚 .............................................................................................. 28

論壇三 ............................................................................................................ 33

與談人:林冠宏 .............................................................................................. 35

與談人:黃心蓉 .............................................................................................. 41

與談人:彭俊亨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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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四 ............................................................................................................ 45

主持人:蘇家宏 .............................................................................................. 46

與談人:王定心 .............................................................................................. 47

與談人:謝哲勝 .............................................................................................. 53

附件資料 ........................................................................................................ 57

◎附件一 環境公益信託實務:自然谷信託移轉 ............................................. 58

◎附件二 信託法:第八章公益信託 ............................................................... 60

◎附件三 台灣環境資訊協會介紹 ...................................................................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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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一

論壇一

國內環境信託實例:

一塊土地 一個希望

以國內環境公益信託實際案例現況,探討現

行法規下金融給付型公益信託為主流之下,公益

法人為受託人或發起環境公益信託時所面臨到的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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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王俊秀

國立清華大學 教授、台灣國民信託協會 理事長

現職

國立清華大學通識教育中心 / 社會學研究所 教授

學歷

美國德州理工大學土地利用、管理及設計博士 Ph.D.(1983-87 年)

日本國立筑波大學環境科學修士 (碩士)(1977-79 年)

經歷

清華大學通識教育中心主任 (1990-1993)

日本東京大學都市工學研究所(西村幸夫研究室)客座教授(1998)

日本國立環境研究所共同研究員(1993-1994)

IHDP (International Human Dimension Programme) 臺灣委員會委員

荒野保護協會顧問 (1999-)、主婦聯盟顧問 (2000-)

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永續臺灣指標工作小組(2001-)

亞太環境社會學會會長 (APECS 2001-):聯合國註冊 13644 號主要 NGO

民間永續發展委員會召集人 (2003-)

UNEP(聯合國環保署) GRI (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 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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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談人:陳瑞賓

台灣環境資訊協會 秘書長

現職

台灣環境資訊協會環境 秘書長 (2000 年~至今)

學歷

國立台灣大學動物系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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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谷環境信託基地」實務操作之保

育成效與法規制度面困境

陳瑞賓

台灣環境資訊協會 秘書長

2008 年,三位不同背景、相同理念的人,憑著一顆守護自然的心,集資買

下位於新竹縣芎林鄉南何山的山坡地,並命名為「自然谷」。夢想落實的過程 中,

不乏許多熱心的人鼎力相助,但也遇到了不少的挑戰。地主們為了讓自己的夢能

一直延續下去,在 2011 年決定嘗試對台灣而言還十分陌生的「環境信託」, 荒

野保護協會則成為自然谷的第一任受託者。荒野保護協會努力經營了三年之後,

於 2014 年 6 月正式將自然谷交接給台灣環境資訊協會。未來,將由環境資訊協

會繼續為地主們的初衷而奮鬥。

自然谷環境信託基地三大目標

1.保護並營造低海拔森林生物多樣性

2.結合社區,擴大保護面積

3.營造全民之環境學習中心

自然谷環境信託基地遇到的問題

1. 本會無法持有農地,無法受託農地-自然谷受託不全。(原 1.8 公頃,有

0.5 公頃為農地未信託)

稅賦不公,導致變相懲罰。

國稅局目前僅接受信託業者擔任受託者時,得享免稅優惠。公益社團,

基金會皆被排除在外。

2. 捐款者捐款給本會自然谷環境信託基地時,被國稅局視為贈與,會被課

遺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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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會自然谷環境信託基地接收捐款,會被國稅局視為營利所得,會被課

營利事業所得稅。

值得另案討論的課題

1. 環境信託契約該如何設定期限?

保護環境需要長時間,不只是 3~5 年

太短,會否有藉此養地屯地的副作用

2. 自然保育性質之公益信託主管機關?

環保署?、農委會? 營建署國家公園組? 城鄉分署?

3. 因為信任,所以託付。但,信託業者除了開設專款帳戶功能外,幾乎都

不具備專業如環境保護,社會服務...等執行力。

用外聘的諮詢委員來取代受託決策機制是否合宜?

結語

過往歷史驗證,英國國民信託守護眾多環境與文化資產。對委託人之保留原

意具有法律保障以及永久保存的優點是我們推動的主要原因。

公益信託具有多樣性,各專業領域,信託法中並未限制受託人身分,賦稅制

上也應不分信託業或公益法人,作為受託主體時皆可享賦稅優惠政策。

順應台灣政策與社會文化特色,但信託本質不能偏調。(受託應盡事務不應

由諮詢委員會擔任決策者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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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談人:施月英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 總幹事

現職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 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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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濁水溪口海埔地公益信託」宣言信託

之困境與歷程

參考資料

位於彰化縣最南端、濁水溪口以北的大城濕地,有著台灣無可替代的海岸泥

質灘地,綿延的潮間帶,有著許多特有動物在此棲息,國際鳥類紅皮書中瀕危的

黑嘴鷗,在此度冬的數量可達 200-300 隻,整個彰化海岸度冬期間可達 600 隻,

數量是全台灣之冠,佔世界族群量的 1/7。其他珍稀鳥類還有白鸛、黦鷸,以及

大杓鷸,甚至最近彰化的鳥友們還在此周邊發現十幾隻的澤鵟與紅隼。

彰化特殊的海岸生態環境有其特有的生態物種,一旦破壞,是台灣其他海岸

無可取代的。但由於政府於 2009 年預計將此地開發成大城工業區,發展八輕國

光石化,若環評通過,需要填掉 3,600 公頃泥灘地,往後濁水溪口的農田旁將

滿佈工廠,流經而過的水將是工業廢水,而特殊地質海岸泥質灘地及豐富生態也

將徹底消失,使我們的後代永遠不知此處曾有的生命與美好。

彰化環保聯盟積極阻擋八輕國光石化,2010 年四月初,長期關注大城溼地

的彰化環保聯盟結合台灣環境資訊協會等團體,共同發動「全民認股 119 守護濁

水溪」行動。決定以環境信託的方式,阻止每年將排放 1200 萬噸二氧化碳的國

光石化進駐濁水溪西海岸的彰化大城溼地,並保護族群數量不到 100 隻,也是聯

合國列為最高保育等級的台灣白海豚,這一場行動,是台灣首宗以宣言信託方式

進行環境公益信託行動。

為何選擇環境公益信託作為行動方式?

一切的起因來自於:守護土地、守護永續希望。

由於傳聞國有財產局極有可能以 1 平方公尺 100 元的便宜價格,賣給國光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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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公司超過 2000 公頃的泥質潮間灘地,建置八輕工業區,與雲林麥寮六輕工業

區共同夾擊台灣母親之河-濁水溪,因此,環保團體們決定要以比每平方公尺

100 元 更高的價格,買下屬於全民的資產。

也許,很多人會覺得疑惑:環境公益信託在台灣還沒有任何一個案例成形,

甚至連「宣言信託」的公益信託方式也沒有相關案例,加上一些模稜兩可之法條

規範,及民眾對於環境信託議題並不熟悉等不利條件之下,可能會影響此信託案

的成功,那為什麼貿然以此行動作為守護行動號召?

反對國光石化建置於彰化大城芳苑,除了尋求透過環保署所召開的環境影響

評估方式,來否決這項破壞生態之開發案之外,非學者專家、無法參與會議的一

般大眾,又可以用什麼樣的方式,來參與這項行動?

而環境公益信託提供可以一同參與的「管道」,除了是連署外,更是積極以

自身意願並可負擔之經濟範圍之內,加入守護認股購地的行動行列,這一切都透

過民眾自發認股守護溼地,並在透過認股的過程中,關注目前國光石化開發案的

狀況,最終並讓這原屬於所有人民共同的資產的土地,是由全民的力量所共同保

護下來,這是一場集體的投票與投資。

投下我們反對不當開發的一票,投資我們賴以維生的土地。

為何是向內政部申請,而非主管保育或環保的機關?

以目前公益信託法治面來看,的確是有一些較不確定的法律面向須釐清,例

如:溼地之事業目的主管機關既非環保署也非農委會,那該向哪些單位申請?公

益信託標的物-彰化大城溼地又該如何申請購得等等疑慮。

本次「全民認股 119 守護濁水溪」之公益信託行動,最終討論結果是向內政

部辦理申請,由於在台灣並沒有界定「溼地」的主管機關與相關法規,但以彰化

大城溼地的地理特性,其屬於海埔地,而台灣的眾多法規裡,正好有「海埔地開

發管理辦法」,其第一條即說明:「為開發及管理海埔地,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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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利用,特訂定本辦法。」因此,我們決定向內政部提出「濁水溪海埔地公益

信託」。

2010 年 7 月 7 日,環保團體正式向內政部提出【濁水溪口海埔地公益信託】

申請案,要以全民認股的方式向政府正式購買海岸濕地 。但此為政府第一次受

理以保護濕地的方式申請公益信託,也是第一次「民間向政府買地保護」案例,

致使本申請案仍受種種限制,而遲未通過。2011 年 4 月 22 日地球日,馬英九總

統公開宣布「中油公股不支持國光石化在彰化芳苑、大城濕地的開發計畫,並將

儘速推動國土計畫法、海岸法及濕地法之立法」,雖暫時讓彰化大城濕地免於國

光石化的開發破壞。但遺憾的是,具體可保護此珍貴天海岸濕地的法案或行政措

施仍未成形。彰化芳苑大城濕地,在未來仍有可能面臨各式開發壓力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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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談人:周國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處 科長

現職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處 科長

學歷

美國 Stanford 大學土木及環境工程研究所碩士

經歷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環境工程技師)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及格(環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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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談人:廖明珠

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海洋復育課 副工程司

現職

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副工程司

學歷

成功大學環境工程研究所

經歷

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

內政部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

專長

環境工程、濕地保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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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護法鼓勵民眾參與

廖明珠

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海洋復育課 副工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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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二

論壇二

環境信託困境:

農地是否可以環境信託?

除了自然谷環境公益信託以及守護白海豚行

動運用環境公益信託方式之外,台灣各地其實有

很多在地力量欲以環境公益信託守護環境,卻有

些困境無法進行。本場次聚焦於以公益信託守護

農地的困難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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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顏愛靜

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系 教授

現職

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系教授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博士

經歷

中國土地經濟學會理事長

研究或專長領域

土地資源概論、土地經濟、農地利用、原住民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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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談人:李璟泓

里山基金會發起人

現職

里山基金會發起人

學歷

國立中興大學生命科學在職碩士專班畢

經歷

彰化縣野鳥學會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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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談人:邱錦和

台灣濕地保護聯盟宜蘭 辦公室主任

現職

台灣濕地保護聯盟宜蘭辦公室主任

台灣濕地保護聯盟理事

宜蘭、羅東社區大學社區關懷與參與社團指導講師

經歷

中研院考古館丸山、大竹圍遺址挖掘記錄員

衛視中文台台灣探險隊、MIT 宜蘭影片記錄引導員

宜蘭縣觀光大使協進會總幹事

宜蘭藝術學會理事

荒野宜蘭分會副會長

宜蘭大學登山社區社團指導講師

獲獎經歷

2013 年宜蘭縣第二屆環境教育團體組優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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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連埤保護心路歷程及類環境信託經驗談

邱錦和

台灣濕地保護聯盟宜蘭 辦公室主任

宜蘭雙連埤天然湖泊,是水生植物與候鳥棲息的天堂,九○年代初,未劃入

保護區,地主開挖嚴重打擊雙連埤上埤自然生態環境。為了守護寶貴的雙連埤,

宜蘭、羅東社大舉辦過 3 場公共論壇,引導熱烈討論,促成宜蘭縣政府提撥 6100

萬元補助經費,並訂定法令設置保護區,也促成中央政府歷經十一年完成台灣第

一個對生態環境保護的立法:『濕地保護法』。

日本的龍貓故鄉基金會創造的綠色奇蹟,號召日本小學生捐款買下龍貓故鄉

的訴求,百分之四十來自學生的捐款,買下狹山地區九座森林,成為日本學生戶

外教學與親子活動的環教場域。社大蘭陽濕地生態社為仿日本的公益信託希望能

在宜蘭縣雙連埤推動這種環保運動。結合同儕 NGO 荒野保護協會、台灣濕地保

護聯盟,希望透過購買、長期租借、捐贈或接受委託,取得監護與管理權。督促

政府將棲地指定為保護區後,公私協力延續確保雙連埤自然生態環境安全;由民

間公民行動力自發性彌補政府不足之處。

社區大學張捷隆校長首發在全促會會議,募得新莊社大第一筆捐款、姊妺校

台南社大二筆。台灣濕地保護聯盟共同嚮應透過購買雙連埤下埤濕地,堪似台灣

公益信託未立法前的民間生態環境保護行動。荒野協會向偉創企業募集經費認養

雙連埤生態教室推動雙連埤生態環境保護教育。

蘭陽濕地生態社為了避免環境與經濟發展相互衝突,發動做中學 Working

holiday,引導學員了解蘭陽濕地環境特性,原始湖泊現況,從做中學先進行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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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環境與文化公益信託實務暨修法 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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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賞析、影像記錄;並且延續社區生態環境公益信託進階,發揮社區大學對

公共空間及生態教育的推廣發展,為宜蘭十二鄉鎮,易地復育更多小小雙連埤濕

地生態,為下一代保存宜蘭得天獨厚的指標物種與資源,透過社區大學終生學習

的力量,為環境盡一分力,也提昇社區參與度。目前公私協力已建構完成 24 處

社區型生態池。

感恩蘭陽濕地生態社沒寒暑假走入社區參與服務 Power 公民行動,做中學工

作假期。我們了解,沒有人一生下來就是環境保護的專家,只要引導社區民眾一

起做中學,熟能生巧就能為社區生態環境盡一分力,自然而然地熱情參與社區環

境守護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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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談人:楊其錚

水利署保育事業組 科長

現職

水利署保育事業組 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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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環境與文化公益信託實務暨修法 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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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環境信託推動規劃

水利署保育事業組

近年受到氣候變遷的影響,水資源穩定供應的挑戰更劇,水資源保育的工作

愈顯重要。惟在水資源保育上,常需限制人民之權利,產生管理衝突與困擾,因

此,如何在水資源保育及人民權利維護上取得平衡,係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以

下簡稱水源保護區)管理上之重要課題。水源保護區係依自來水法第 11 條規定

劃定公告,並禁止或限制貽害水質水量行為,且建立水源保育與回饋之機制。惟

因水源保護區範圍廣大,受到相關單位管理人力有限、水資源環境變遷等影響,

既有法令管理方式有待檢討,且歷年在水源保育與回饋之使用上屢生爭議,亦宜

有妥適之因應對策。有鑑於水源保護區內依據自來水法第 11 條規定權益受限主

要係針對土地之使用管制,現階段除土地受限補償之機制外,宜有更多元化且同

時符合水資源保育需求之作法,並促進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有效運用。

水資源為一種動態的有限資源,其開發與管理更是國家建設之重要根本,與

國家整體經濟發展、國人生活水資源環境信託推動規劃品質提升及國人生命財產

保障,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而為保護水資源,自來水事業依自來水法申請劃定

公佈「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或稱水源保護區)」,並禁止或限制貽害水質與水

量之相關行為。目前依自來水法共劃設 114 處,總面積約為 9060 平方公里,

佔臺灣總面積之 25%,而水源保護區之管理,除政府機關之努力外,民眾對於

在地環境之認同與關心,亦為重要之因素。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積極

推動水源保護區範圍巡查作業為例,如能運用當地居民對於在地環境之認同感與

責任感組成志工隊進行巡查,往往能大幅增加巡查效率並降低政府人力負擔。

倘若水源保護區之管理,如能以環境信託之方式,結合在地或相關有志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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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環境與文化公益信託實務暨修法 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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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育團體之能量,應能更強化民眾對於環境及保育工作之認同,並有助於水

源保護區之管理效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 92 年 5 月頒布「環境保護公益信

託許可及監督辦法」,本署已於 103 及 104 年針對國內外環境信託或類似作法

進行彙整及研析,針對環境信託可能執行方式進行評估,105 年並擬定標準作業

流程、申請環境信託內容、成果審查評估方式及受託人與監察人產生等相關事

宜,以利後續實際推動、並於本 106 年據以辦理試辦計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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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談人:吳兆揚

農委會農地利用科 技正

現職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企劃處 農地利用科 技正

學歷

國立台灣大學園藝學研究所碩士

國立台灣大學園藝學系學士

經歷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苗栗區農業改良場 助理研究員

台北市政府建設局 技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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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信託 vs 農地管理法令探討

吳兆揚

農委會農地利用科 技正

一 農業發展條例涉及法人承受耕地之規定

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農企業法人承受之耕地利用監督管理、稅賦優

惠、罰則等,係於農業發展條例第 33 條至第 36 條、第 37 條第 2 項、第 69

條第 2 項、第 71 條進行規範。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 3 條第 11 款定義:「耕

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

區之農牧用地。」,至「承受」依其立法意旨係指受讓或購買之意;如有涉

及私法人擬受讓或購買耕地,致生土地所有權人有變動之情事者,方有上開

規定之限制。

二 農業發展條例第 33 條之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

農發條例第 33 條之主要規範目的,係為因應農產業發展而確實引導前

瞻技術、資金投入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之農業生產,以加速農業產業升級;

至非從事農業經營之私法人承受耕地,因未能專注農業經營,易致土地荒廢

閒置,甚或待價而沽,不利農村及農業發展,亦有影響國家糧食安全及農業

生產環境之虞。

三 農業發展條例第 34 條規定之農企業法人承受耕地

農企業法人係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之統稱,依

農業發展條例第 3 條第 7、8、9 款定義:「七、農民團體:指農民依農會法、

漁會法、農業合作社法、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所組織之農會、漁會、農業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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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社及農田水利會。八、農業企業機構:指從事農業生產或農業試驗研究之

公司。九、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指從事農業試驗研究之機關、學校及農業財

團法人。」另為辦理農企業法人申請承受耕地之審查事宜,依農業發展條例

第 34 條第 1 項之授權訂定並公告「農業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類目標準」,另

依同條例第 34 條第 4 項之授權訂定並發布「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

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促使農企業法人導入企業化生

產觀念及高科技生產技術之配合,從事技術之研究開發至產銷設備一元化之

資本投資。

四 農業發展條例 vs 信託法

依據法務部 87 年 1 月 21 日(87)法律字第 049629 號函釋,信託為一種

以財產權為中心之法律關係,其成立必委託人將其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

予受託人,故若委託人欲信託之財產為受託人依法不能取得之財產權,自無

由成立信託;次依該部 87 年 3 月 31 日(87)法律字第 009669 號函釋,信託

既以移轉或處分財產為前提,則對於移轉或處分時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之財產

權,在限制條件未解除前,亦無從成立信託。準此,農業發展條例第 33 條

既明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信託業者自無從受託管理或處分耕地。

五 農業發展條例 vs 民法農育權

農育權於民法第 4 章之 1(第 850 條之 1 至第 850 條之 1)進行規範,依

據民法第 50 條之 1 規定:「(第 1 項)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

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第 2 項)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

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

者,不在此限。」農業發展條例第 33 條及第 34 條係針對「耕地所有權移轉

予法人」予以管制,由於農育權係屬用益物權,其與「所有權」仍屬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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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揆其內涵亦與土地租賃較為相當,應不受農業發展條例第 33 條規定之限

制。

六 農地信託受限衍生之其他議題

(一)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農業用地包括非都市土地之農

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

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地、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其範疇較法定

耕地廣。環境信託所涵蓋之範圍,是否與法定耕地範疇重疊?耕地係

指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因

此適合作為保育用途之土地,是否有檢討及變更使用地類別之可能

性,而不受農業發展條例第 33 條規定限制?

(二) 國土計畫法業於 105 年 5 月 1 日施行,現行區域計畫法之農業用地,於

轉換銜接國土計畫法體系後將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國土保育地區、

城鄉發展地區,故農業發展條例所定義之農業用地、耕地範疇界定勢

將隨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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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三

文化公益信託國內現況與未來期許

環境公益信託實踐其公益目的於事務經營

上,與環境公益信託類似性質的文化公益信託又

有甚麼樣的發展呢?

觀其英國國民信託組織是全球經典的成功例

子,運用公民的力量保存了許多難得的古蹟、歷

史建物等。而台灣文化公益信託的現況為何?

論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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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丘如華

社團法人台灣歷史資源經理學會 秘書長

現職

社團法人台灣歷史資源經理學會秘書長

學歷

奧地利維也納音樂學院研究

東京大學工學部都市工學科客座研究

經歷

財團法人樂山文教基金會執行長 (1986-2003)

教育部公共藝術委員會委員(2003~2008)

日本瀨戶內藝術祭亞洲藝術平台台灣總策展人(2013、2016)

日本瀨戶內藝術祭亞洲藝術平台交流計劃台灣總策展人(2014-2016)

台北攝影中心(撫臺街洋樓)營運長

都市再生前進基地 44 號-大稻埕故事工坊(簡稱 URS44)藝術總監

種子計劃 IV 移動美術館策略長

台北市政府市政顧問

新北市社區總體營造諮詢委員

桃園市社區總體營造諮詢委員

國立史前博物館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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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談人:林冠宏

台灣藝起公益協會理事長

國立空中大學公行系講師

現職

台灣藝起公益協會理事長

國立空中大學公行系講師

學歷

南華大學/非營利事業管理學系/管理學碩士

國防大學戰略與國際事務碩士班/法學碩士

元智大學管理學院博士候選人

經歷

宏仕實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明耀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社團法人台北市八頭里仁協會第六屆理事長

空中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商學系/管資系兼任講師

100 年度臺北市傑出市民

台灣藝起公益協會理事長

學術研究領域

非營利事業管理

行銷學原理/人力資源管理

社區營造

公益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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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投火車站古蹟文化公益信託公私協

力之成效與現況

林冠宏1

台灣藝起公益協會理事長、國立空中大學公行系講師

一 前言

北投地區自然地景及溫泉盛名遠播2,公元 1913 年 6 月 17 日北投公

共浴場興建完成,在地溫泉觀光產業隨之興起,為因應接待日本皇室貴冑及

大量遊客前來北投從事溫泉等觀光休憩,考量交通運輸之便利,臺北州廳便

斥資興築由北投站連接「磺港後」,即今:新北投一地,總長 1.22 公里支線

鐵道。新北投車站落成於公元 1916 年 4 月 1 日,日治時期稱為「新北投乘

降場」、「新北投驛」。復因「新北投」地名乃由此站名而來;緣此,足證車

站與社區具有密不可分的情感鏈結。

新北投車站乃北淡線碩果僅存木構造老車站,因該建築風格高雅,服務

桑梓多年,承載許多北投鄉親共同回憶,對於北投居民而言,其代表鄉土歷

史意義重要性不可言喻。因此,如何使新北投車站風華重現,正是社區公民

投入公益信託運動致力之目標。

1作者:社團法人台北市八頭里仁協會第六屆理事長,現任:台灣藝起公益協會理事長、國立空

中大學公行系/商學系講師。 2公元 1904 年日本與俄國為爭奪偽滿洲國與朝鮮半島控制權,於中國東北爆發戰爭,史稱「日

俄戰爭」,隨著戰事膠著,大量日本傷兵後送來台,於北投日軍衛戌醫院(即今:北投國軍 818 醫

院)進行傷病治療,療傷期間官兵接觸體驗北投溫泉之美,痊癒後回防駐地或返鄉,紛將北投溫

泉美名廣為傳播,因此慕名而來遊客日漸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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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益信託臺北市古蹟保存與發展基金-北投古蹟專案

本案為運用「公益信託」模式,促成公私協力合作。探究為何採用此模

式,主要基於下列觀點:

(一) 建物材質與時效:

考量臺灣氣候多潮,古蹟建物容易腐朽風化,為使其存留傳世,勢

必需要可觀費用加以維護,如遇緊急搶救頇施以立刻行動價購時,公部

門往往因科層往返及預算勻支緩不濟急之故,往往錯失搶救良機。

(二) 維護及永續發展:

古蹟、歷史建物經保存、修復、重建,累積數目不斷攀升,絕非政

府財政得以應付。

(三) 新公共服務觀點:

1 由顧客轉變為決策參與者

新公共管理採行「顧客導向」將民眾視為顧客,而新公共服務則主

張將公民視為治理過程的「決策參與者」。

2 動態的利益觀點

以動態的「公益價值」取代靜態的「共益總額」。

3 以協力取代外包

新公共管理論主張「小而美政府」由私部門擔綱執行最能產生效

果;新公共服務論者則認為公、私部門應該尋求合作,才能使政策

趨向完美。

4 權力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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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共管理觀點視「行政指導」為圭臬,而新公共服務論者則主張

公部門治理職權必頇加以限定,必頇以對話、積極合作來服務人民

需求。

5 累積社會資本

新公共服務觀點主張,透過人際關係網絡鏈結,形成社會資本累

積,據此建立公民參與信任感,方能培養出以公民治理為中心的協

力服務模式。

緣此,為滿足社區公民情感需求、彰顯北投歷史文化傳承,擷取國

外公益信託基金成功經驗;是於公元 2007 年由八頭里仁協會倡議

由三方協力3成立「公益信託臺北市古蹟保存與發展基金-北投古

蹟專案」,號召全民參與共同護持北投古蹟。

三 公私協力之成效

經由上述公私協力策略之運用,對於該案發揮及呈現出下列成效:

(一) 總合增益

集合各部門力量,發揮 1 加 1 大於 2 之總合增益效果。

(二) 空間換取時間

使協力各部門皆成為主角,創造平等地位之對話協商空間,換取公益

運動長效運作之時間。

(三) 擴大參與

經由公私部門以民主平權、創新方式協作建構公益平台,促使不同政

3 「三方協力」係指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社團法人台北市八頭里仁協會、永豐銀行信

託部三個單位合作成立「公益信託臺北市古蹟保存與發展基金-北投古蹟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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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立場公民排除其先入為主觀念,吸引其參與運動,並使參與便利性

大幅增加,創造蔚成運動風潮的有利條件。

四 車站與基金現況

(一) 新北投車站

經由公益信託倡導之「新北投車站風華重現運動」歷經多年努力

蔚為運動風潮,成為社區公共議題首要,2013 年 4 月,日榮資產顧問

公司決定將車站無償捐贈予臺北市政府,同年 8 月 8 日於台灣民俗村

簽署捐贈,2013 年 12 月~2014 年 1 月進行車站拆卸及生物防治工

程,2014 年 2 月 22 日首創由火車象徵性載運「車站」方式返回北投

暫放儲存。

嗣後,因為社區居民對於重建選址觀點歧異,歷經四次公聽會,

一次專家學者會議,一次實地模擬車站建物測試等公民參與討論與程

序後,擇定位址,於 2016 年 9 月動工至 2017 年 4 月 1 日完竣,百

年驛站至此風華再現,興築與慶典籌備期間,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委

託台北市文化基金會代管,並與社區公民團體、學校、志工隊、區公

所、里長、企業等代表共同籌組「義務經營管理委員會籌備會」協助

車站開幕、策展、慶典活動等協力事項。

(二) 公益信託基金

公益信託基金設立時揭示四大宗旨,其中關於新北投車站返鄉、

重建等任務業已完成,為增進公益信託基金永續發展及循環運用、增

益基金規模等成效,特於北投溫泉博物館之公民合營「義務經營管理

委員會」提案籌組未來收費機制任務小組,規畫進行於溫博館 20 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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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開館之時4,設置「智慧型互動式捐款箱」,捐款所得將全數轉捐「公

益信託臺北市古蹟保存與發展基金-北投古蹟專案」,未來提供社區自

然人或 NPO 團體進行符合基金宗旨等項目之申請運用;如以近年溫博

館每年來客人數高達 50 萬人之重計算,如能喚起入館參觀遊客共襄盛

舉,捐輸予信託基金,則未來北投古蹟專案基金規模榮景可期。

(三) 結語

運用公益信託模式推動「新北投車站風華重現運動」實現公私協

力,經由運動模式使公民參與變為可能,故自其推動日起,可蔚獲得

成功。而經由公民努力使信託之公益精神感動拍定人決議捐贈,此種

未動用基金分毫的「不戰而屈人之兵」之成果,實為運用公益信託模

式之上策。公私協力貴在「信任」,而「信任」必頇建構於有效的「公

民參與平台」之上,而公益信託基金乃為達成「信任」指標之有效平

台。未來,在不違法,找方法的公私協力推動公益信託模式下,建議

第一部門可將「權、 能」區分,做更前瞻的思考與協力分權運行模式。

4北投溫泉博物館於 1913 年 6 月 17 日落成啟用,時為東亞最大之公

共浴場,1998 年順應民意重新整修,重新開館迄今 19 年,於 2017 年

8 月底封館進行二次整修,訂於 2018 年 10 月 31 日 20 周年慶時再

度盛大開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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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談人:黃心蓉

國立台北教育大學藝術與造型設計學系 副教授

現職

國立台北教育大學藝術與造型設計學系 副教授

學歷

英國劍橋大學考古系 博士

英國劍橋大學考古系 碩士

英國倫敦大學政治經濟學院會計金融系 碩士

經歷

臺南藝術大學博物館學研究所 專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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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英國國民信託案例來看台灣文化公益

信託發展

黃心蓉

國立台北教育大學藝術與造型設計學系 副教授

英國的國民信託(National Trust for Places of Historic Interest or Natural

Beauty)成立於 1895 年,是英國、也是全世界最重要的文化及自然保存機構之

一,因為其獨特的背景,1907 年英國國會通過國民信託法(National Trust Act),

賦予其獨有的法定權力,此後並五次修法,顧及到保存維護、經營財務及公私協

力的完整法源為國民信託的今日規模打下了最重要的基礎。除此之外,國民信託

的成長還受到大環境中稅法及政府補助等因素影響。我們將分別就不可讓渡權與

信託、國民信託法與政府強制徵收、保存協定(covenant)與物業所有人、遺產

稅的增加與莊園(Country House)計畫、公益組織法與國民信託事業(National

Trust Enterprise))、會員制與財務狀況間的關係做出分析,同時討論管理基金設

置的稅法優惠及樂透公益彩券的挹注等對國民信託永續的實質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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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環境與文化公益信託實務暨修法 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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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談人:彭俊亨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執行長

現職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第八屆執行長

台灣文化法學會理事(2015-)

財團法人洪建全教育文化基金會董事(2013-)

學歷

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 博士

政治大學公共行政 碩士

經歷

基隆市文化局/局長(2015-2017)

國立台北教育大學文化創意產業經營學系碩士班、文教法律研究所/兼任

助理教授(2011-)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研究發展組資深專員、資源發展組總監(2003-2014)

台灣西藏交流基金會/行政組組長(2002-2003)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推廣處組長、行政處處長(1998-2002)

聯合勸募協會/執行秘書(1997-1998)

行政院秘書室/專員(1995-1997)

洪建全教育文化基金會/專員(1993-1995)

中國時報人間副刊、青年日報副刊/特約插畫家(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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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環境與文化公益信託實務暨修法 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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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環境與文化公益信託實務暨修法 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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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四

台灣公益信託的發展:

國內公益信託法制現況與未來發展

信託法於 1996 年成效,至 2017 年,環境信

託僅一例,文化公益信託也僅 5 例。相較於信託

業商業同業公會的統計至 2017 年第二季,金融

給付型公益信託共計 215 例。為何國內公益信託

會有此發展?法規政策尚有什麼可改進之處利於

推展國內環境與文化公益信託呢?

論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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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環境與文化公益信託實務暨修法 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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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蘇家宏

恩典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現職

恩典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暨台北大學企管碩士

經歷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榮獲中華民國第十屆績優暨潛力金炬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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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環境與文化公益信託實務暨修法 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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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談人:王定心

台灣環境資訊協會 專案執行

現職

台灣環境資訊協會 專案執行

學歷

國立台北大學 自然資源與環境管理研究所 碩士

私立東海大學 環境科學系 學士

經歷

台灣環境資訊協會 專案執行

聯華電子 高級工程師

中華經濟研究院 輔佐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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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信託:事務型公益信託之法制困境

王定心

台灣環境資訊協會 專案執行

環境保護公益信託(以下簡稱環境信託)的核心理念在於民眾可以自發

性的進行土地保護工作,或保留心中珍貴資產,其實踐制度,在妥適的法律

規範下,能彌補政府之不足,發揮集眾人之力確保環境永續。

一 何謂「事務經營型公益信託」與「金融給付型公益信託」

以自然保護與文化保存為例「事務經營型公益信託」其信託標的物為保

育土地或保存文化資產,當保存了信託標的物,就會產生公益效益之特性。

如健全自然生態所帶來的公共財;文化資產保存無形間的傳承了社會的文

化。「金融給付型公益信託」其信託標的物為金錢,採提供獎助金方式推動

公益事務。

目前我國公益信託相關法制參照日本,將受託主體設定為信託業 ,各

項優惠也以信託業為主。此種設計適合「金融給付型公益信託」,但不適合

「事務經營型公益信託」,因為信託業(銀行的信託部門)無法顧及自然保

育及文化藝術工作的專業與特殊性,更可能使具備專業能力的法人組織淪為

諮詢機構,無法發揮實質效益。

二 環境信託--事務經營型公益信託困境

在台灣,環境信託運作所面臨的困境包含:環境信託標的之土地所有權

取得困難、受理申請之主管機關權責不清、設立許可之審查標準不一、賦稅

優惠規範不平等等;其中台灣環境資訊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在實際運作「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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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環境與文化公益信託實務暨修法 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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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公益信託自然谷環境教育基地」一案(以下簡稱自然谷信託案)過程中,

直接深刻的面臨財稅上的減免措施的不完善。以下為公益信託稅務現行法制

不完善之處討論。

三 自然谷環境公益信託為土地信託開創先鋒

為釐清公益信託相關稅務法規,以下從概要說明自然谷環境公益信託一

案與其餘 215 件公益信託案例之不同,以及實際面對課稅的狀況談起。

(一) 公益法人擔任受託人

首先,由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統計截至 2017 年第二季目前為止有 215

件公益信託之受託人,皆由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者」擔任;然而自然谷

信託案由本會擔任「受託人」角色,本會是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並經主管

機關核准立案後,依法向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成為「社團法人」,因此

本會雖非「信託業者」,但本會符合行政院頒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

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3

款所規定,免納所得稅之公益團體,並領有國稅局松山稽徵所核發所得稅之

免扣繳憑證;簡單來說,本會符合上述社團法人相關規定,享免稅資格,如

銀行帳戶內的「利息」,是不會被課所得稅的。

(二) 以「土地」作為公益信託標的物

2011 年自然谷信託案成立之時,是第一例以保育土地作為公益信託標的

物(資產),當時其他公益信託案例之信託標的物為「金錢」、「股票」等流

動資產。在收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環保署許可自然谷信託案設立公文後,再

至地政事務所辦理信託資產移轉之土地登記,在土地登記過程中,繳納了「印

花稅」及「登記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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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之 1 條、第 20 之 1 條並參照第 16 之 1 條

中第一款的要件,自然谷公益信託案之受託人非「信託業者」,且委託人與

受益人非同一人時,本案委託人為贈與稅課徵對象。實際上稅捐機關在實務

上認定委託人不必繳交贈與稅,顯而易見的在實務運作上係與法律規範有所

齟齬,進一步推測其根本的問題點,恐亦在於贈與稅之課徵,並未針對以保

存不動產(如土地、房屋)為信託標的之公益信託類型(特別是實踐環境和文化

信託理念之公益信託)予以通盤考量。

(三) 以「事務經營」為公益信託目的

依據自然谷環境信託之公益信託契約第三條,信託目的為於信託標的物

上進行棲地保護、環境教育、與生態保育之相關活動,以期為環境教育及生

態保育之理念樹立典範,共謀人與土地之共同和諧,永續長存。也就是說,

受託人需有其專業與策略經營這塊土地,以期達到信託目的,因此此類型稱

「事務經營型(Operating Foundation)」公益信託,非對受益人給付獎助金

為內容的獎助型公益信託(Granting Foundation)。

在事務經營為主的情況下,自然谷信託基地朝向損益平衡、自給自足方

向邁進;因此自然谷信託基地在設立許可後,有獨立於本會之「稅籍」及「統

一編號」,並擁有獨立帳戶,讓自然谷的獨立帳戶可以專款專用。

不過依據所得稅法第 3-4 條要件,自然谷公益信託案因受益人不特定或

尚未存在,因此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相關單位依法課所得稅。也就是說,

公益信託專戶的利息所得為「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只要公益信託專戶產

生利息,即會被課所得稅,現實情況自然谷信託專戶 2014 年及 2015 年皆被

課利息之所得稅。

本會雖符合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相關法規,但本會所受託之為自然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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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信託一案之帳戶卻無法免稅,且開立之捐款收據無法讓捐款者抵稅。有趣

的是,「信託業者」所受託之公益信託案例,可依據所得稅法 4-3 條,免繳納

所得稅,並可開立抵稅的捐款收據。

投入公益是否有賦稅優惠的誘因很重要,若捐助受託人為公益法人之環

境信託,捐款者(遺贈及贈與)皆無法扣抵所得稅並且得列入贈與總額和遺產

總額之情況下,民眾多會選擇可以抵稅且沒有被課稅可能的「金融給付型公

益信託」。

然,公益事務的多樣性,賦稅優惠乃鼓勵民眾自發性投入資源以利公益

事務運行以彌補政府之有限,尤其環境保護及文化資產保存更需仰賴當地區

域的民眾共同守護。故不應設限公益信託的種類,而是制訂完善的制度,讓

社會中有善意想守護環境與文化資產的民眾能有途徑可循。

(四) 修法,為創造公益未來

藉由自然谷公益信託成立與營運過程中發現,受託人為公益法人(非信託

業者),無法單就法條判斷稅賦是否課稅,最明顯例子為委託人免繳納贈與

稅;但受託人需繳納所得稅,並且捐款人捐助的財產需列入遺贈總額。顯示

公益信託賦稅制度之思考不周。當設定受託主體為信託業者時未考量到實際

公益事務執行上的需求。導致由銀行業信託部門受託之公益信託多由諮詢委

員會擔任決議信託事務之角色,然諮詢委員會乃諮詢之角色非信託事務執行

者,有角色混淆之疑慮。

這將讓有意支持之企業或個人舉步不前,進而造成非營利環保團體缺乏

資金奧援,嚴重限縮想為社會服務之受託人募集社會資源的誘因管道。

因此,本會研究相關稅法之疑義,請教專業律師並與法學者討論,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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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內容,盼能改善稅務不完善之處,欲透過改變稅賦平等的制度,增加公益

信託行動的誘因,既不損信託業者之權益,更提升公益信託多元運用之可

能,讓環境公益信託可落實在自然及人文資產的永續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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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環境與文化公益信託實務暨修法 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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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談人:謝哲勝

台灣法學基金會 董事長

現職

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臺灣法學基金會董事長

學歷

台灣大學法學士

美國威斯康新大學法學碩博士

經歷

中正大學法律學系主任

內政部不動產登記法(草案)研訂小組委員

法務部民法物權編、信託法研修專案小組委員

臺灣財產法暨經濟法研究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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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上可行的解決之道

謝哲勝

台灣法學基金會 董事長

一 法規制度面沒有考量到事務型公益信託,社會有需求面,卻難以成立。

刪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1 條 1、所得稅法第 4-3 條 2第一款「受託人

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的規定,使非信託業的法人擔任受託人,也可

享有此一稅捐優惠,提高大眾捐贈的誘因,使具有自然保育或是文化藝術專

業的法人,容易擔任公益信託受託人。

公益信託仍須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及監督,主管機關仍可就受託人是否

適任特定公益信託的資格為實質審查,而決定是否給予公益信託租稅優惠。

二 信託角色職權錯亂,信託業僅管理信託基金的帳戶收支,事務決策則由諮詢

委員會決定。

1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1 條「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

公益信託並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該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一、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二、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

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三、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 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

法人或公益信託。」 2 所得稅法第 4-3 條「營利事業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者,受益人享有

該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免納所得稅,不適用第三條之二及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款但書規定:

一、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二、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

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三、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

法人或公益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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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有處理信託事務的義務,信託業(銀行的信託部門)申請擔任受託

人,主管機關本應審查其有無處理此項公益活動的能力,諮詢委員會屬

於諮詢性質,並不能取代受託人執行信託事務的義務。

為補信託業公益專業的不足,可由信託業和公益法人擔任共同受託人。

三 自然保育公益信託沒有主管機關可以申請

自然保育是環境保護的一環,可依”環境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申請設立公益信託。

四 宣言信託機制矛盾且規定不明確,難有案例出現

只要非信託業擔任公益信託受託人也可享有與信託業擔任受託人同樣

的稅捐優惠,法人以宣言信託方式設立公益信託,就會十分容易。法人先提

出一筆錢,申請設立公益信託時向大眾募款,或設立許可後,再向大眾募款。

五 影響公益信託設立之誘因:賦稅優惠機制,目前是不平等的

公益團體從事公益都應享有平等稅捐優惠,特別歧視公益信託是毫無道

理的。解決之道:

(一)刪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1 條、所得稅法第 4-3 條第一款「受託人為信

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的規定。

(二)可於信託法第八章公益信託增訂一條:「依法設立之公益信託,如由非信

託業擔任受託人,亦享有與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同等之稅捐優惠。(第

一項)其他法律有關公益信託稅捐規定與本條文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

文。(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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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資料

◎ 附件一 環境公益信託實務:自然谷信託移轉

◎ 附件二 信託法

◎ 附件三 台灣環境資訊協會簡介

附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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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環境公益信託實務:自然谷信託移轉

作者:溫于璇、孫秀如(台灣環境資訊協會環境信託中心)

國內第一起環境公益信託「環境保護公益信託自然谷環境教育基地」由荒野保護協會

擔任受託人,並於 2011 年 6 月經由環保署正式許可通過。但經過三年的營運,荒野保護

協會經過幾次協調,在調和委託人和整個團隊的意願與定位後,決議荒野保護協會已執行

完成階段性任務,故將自然谷信託移轉至長期推動環境信託概念的台灣環境資訊協會之下

(陳俊霖,2014)。

公益信託執行單位──受託人角色,從荒野保護協會移轉至台灣環境資訊協會,此一移

轉實務操作過程中,有許多事項需要注意與思考,因為是台灣第一起環境公益信託,且為

「事務經營型」的公益信託,許多執行細節都從一片空白中建立基礎,本文將藉由整理移

轉交接歷程,為未來接續而起的公益信託留下實務操作的經驗。

挑戰:是移轉還是消滅?

由於當初荒野保護協會所簽訂之公益信託契約(以下稱原契約),是以「簽訂三年」

為信託期間,且「公益信託之信託期間屆滿時,除任一方於期間屆滿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

他方不再展延外,信託契約期間自動延展三年,再屆滿時亦同」。然而其契約中「信託終

止信託財產之歸屬」載名「本公益信託消滅時,信託財產應即歸還予甲方(即原地主)或

甲方之繼承人」。然這項條款雖未違反台灣的公益信託法,但與本會長期推動以「環境公

益信託」做為環境「恆久保存」的理念有所不同。因此,當台灣環境資訊協會(以下稱環

資會)有意擔任受託人時,此有年限的契約該如何移轉,若不承接此有年限設定的契約,

那此信託究竟是移轉或是消滅?

解方:移轉後重新簽定新契約

若依據原契約之方式,當公益信託消滅後資產歸還給原地主後,環資會再與地主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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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環境資訊協會˙聯絡方式 886-2-2933-2233˙E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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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關於「公益信託消滅後資產歸還給原地主或其繼承人」此一條款,我們擔心此一模

式建立後,可能會導致未來其它公益信託簽訂時循此一先例,讓公益信託存續期間成為避

稅的可能,且無法永續其「公益性」。為避免此一效應的產生,我們也徵詢信託商業同業

公會其他公益信託實務作法,然目前台灣尚無公益信託消滅之情況發生,故無案例可供參

考。因此在與律師及相關學者的討論之下,最佳處理方式為原契約續存的情況下進行「受

託人變更」,新受託人進行「契約更改」,讓自然谷公益信託得以續存只是受託人移轉。

新契約:回歸法制之下的永久託付與承擔

如何修訂新契約,則是另一挑戰。與原地主有初步共識的情況下,環資會與恩典法律

事務所律師討論契約修訂內容,主要修改方向以英國國民信託組織為借鏡,朝「for ever,

for everyone」的精神,以「永續續存」為主;另外秉持環資會的核心價值──資訊公開,在

不違反個資法的情況下,公開此公益信託契約;而信託消滅時,財產不再歸還至委託人,

而是依據信託法第 79 條1辦理*。然而在新契約申請時一度面臨主管機關無法同意「公益

信託之永久契約」,但在積極爭取,及環保署徵詢法規會、法務部的意見之下,最終同意

以「永久契約」申請許可通過,開創環境公益信託的永續之路。

此外,面對外界對「永久契約」的不安全感,多數是擔心受託人若無法好好管理信託

資產,那該怎麼辦?但其實「公益信託」的永久契約比直接「捐地」給組織團體是有更多

的保障,因為公益信託契約需載明契約消滅之原因及處理方式,此條款反而保障了信託資

產可受法律的保護。

「環境公益信託」是環境棲地守護的途徑之一,期待後續台灣可出現更多民間自發性

永久守護環境的信託行動與案例。

1信託法第 79 條:公益信託關係消滅,而無信託行為所訂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為類似之

目的,使信託關係存續,或使信託財產移轉於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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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信託法:第八章公益信託

第 八 章 公益信託

第 69 條 稱公益信託者,謂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

他以公共

利益為目的之信託。

第 70 條 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其受託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

前項許可之申請,由受託人為之。

第 71 條 法人為增進公共利益,得經決議對外宣言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

並邀公眾加入為委託人。

前項信託對公眾宣言前,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第一項信託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依該法人之決議及宣言內容定

之。

第 72 條 公益信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信託事務及財產狀況;必要時並得

命受託人提供相當之擔保或為其他處置。

受託人應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將信託事務處理情形及財務狀況,送

公益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之。

第 73 條 公益信託成立後發生信託行為當時不能預見之情事時,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得參酌信託本旨,變更信託條款。

第 74 條 公益信託之受託人非有正當理由,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不得辭任。

第 75 條 公益信託應置信託監察人。

第 76 條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

五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所定法院之

權限,於公益信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之。但第三十六條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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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環境與文化公益信託實務暨修法 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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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六條所定之權限,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亦得依職權為之。

第 77 條 公益信託違反設立許可條件、監督命令或為其他有害公益之行為

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無

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為活動者,亦同。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前項處分前,應通知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

受託人於限期內表示意見。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 78 條 公益信託,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設立之許可而消滅。

第 79 條 公益信託關係消滅,而無信託行為所訂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時,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為類似之目的,使信託關係存續,或使信託

財產移轉於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第 80 條 公益信託關係依第六十二條規定消滅者,受託人應於一個月內,

將消滅之事由及年月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

第 81 條 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於依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取得

信託監察

人承認後十五日內,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

第 82 條 公益信託之受託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

台幣二萬

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帳簿、財產目錄或收支計算表有不實之記載。

二、拒絕、妨礙或規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檢查。

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不實之申報或隱瞞事實。

四、怠於公告或為不實之公告。

五、違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

第 83 條 未經許可,不得使用公益信託之名稱或使用易於使人誤認為公益

信託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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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

元以下罰鍰。

第 84 條 公益信託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第二章至第七章之規定。

第 85 條 公益信託之許可及監督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 九 章 附則

第 86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

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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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環境與文化公益信託實務暨修法 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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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台灣環境資訊協會介紹

真正的關懷,來自於真實的瞭解與深刻的體認!

台灣環境資訊協會(TEIA)誕生於千禧年,一個知識與媒體爆炸的年代,也是一個人類物

質文明發展與環境資源兩難的時代。而台灣環境資訊協會關懷的面向,如同環境一般的多樣、

寬廣。環境間彼此串聯的關係,讓生存在這藍色星球的每一個生命、每一個人,都沒有辦法脫

離自然而活著。因此,不是只對單一棲地、單一物種或是單一議題,台灣環境資訊協會關懷的

是全面「人」與「自然」的和諧關係。

從了解開始-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環境資訊協會的「環境資訊中心」,堅持資訊公開與忠於議題事實,透過網站及電子

報,每日傳達環境訊息,讓同為地球公民的你我,瞭解我們賴以維生的土地、空氣、水發生了

什麼事。

從動手開始-生態工作假期

台灣環境資訊協會的「生態工作假期」,引導志工動手參與棲地維護工作,感受大地的脈

動,藉此維繫人與土地的情感,在實作的過程中,切實感受生態保育的重要。

永續生命的開端-環境信託中心

「環境信託」是環境保護與棲地保育的途徑之一,集合民眾的力量將土地、資源、以及所

承載的豐富生命以公益信託的方式保護起來,不怕世代交替、不怕未來變遷,為後代永保美好

的環境。

TEIA 的行動策略

從基礎的了解串起後續的關懷、行動,並看到未來永續的實踐,協會結合學有專精的

理監事會、祕書處和志工群,不眠不休的投入與堅持,將「知識」作為工具,用「行動」

實踐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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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知道嗎,無論是贊助環境資訊電子報,或是支持推動國內環境信託而捐款,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

一項第二款,捐款總額在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以內將可列舉扣除,因此捐款給您信任的環境代理

人,除了守護環境還兼可節稅喔!

我們由衷感謝您的支持及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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