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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中小电机技术指南

摘 要

本指南覆盖产品范围为功率 1000kW 及以下电机,覆盖的目标市场有欧洲、北美和东南亚国家,

涉及产品出口金额 2003 年为 6.03 亿美元。

本指南主要研究了欧洲、美国、加拿大、东南亚等四个主要的目标市场,市场覆盖率达到 91.8%。

主要研究了欧盟《关于协调各成员国用于某些电压(低电压)范围内的电气设备法律》的 73/23/EEC

指令等 2 个国外技术法规;研究了 IEC60034-1《旋转电机 定额和性能》、UL1004 《电动机安全标准》

等 8 个国外标准;研究了欧盟 CE 认证、美国 UL 安全认证等 4 个合格评定程序;总结了美国能效电

动机的电源频率和工作电压与中国不同等 5 个技术差异/门槛,为企业和行业提出了专用设计出口产

品等 5 个解决方案。

本指南技术资料的截止日期为 2004 年 8 月。

2

目 录

第一章 适用范围--------------------------------------------------------------------------------------------------------1 1 产品范围 2 该商品的海关统计口径 3 主要出口目标国和地区 第二章 我国中小电机产品出口的基本情况-------------------------------------------------------------------------2 第三章 电动机主要市场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5 1 能效政策 2 欧洲的统一认证工作 3 美国 UL 认证和加拿大 CSA 认证 第四章 欧盟市场的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与我国的差异-------------------------------------7 1 技术法规的差异 1.1 欧盟技术法规介绍 1.2 与我国产品认证的差异比较 2 合格评定程序的差异 2.1 欧盟的合格评定程序(CE 认证程序) 2.2 与我国合格评定程序的差异 3 技术标准的差异 3.1 我国的相关标准 3.2 欧盟的相关标准 3.3 技术标准的差异 第五章 北美市场的安全认证程序和技术标准与我国的差异--------------------------------------------------14 1 美国的 UL 认证 1.1 申请准备 1.2 申请表 1.3 产品首次生产检验和常规现场跟踪检验服务 2 加拿大的 CSA 认证 2.1 适用标准 2.2 CSA 安全认证标志 2.3 申请程序 3 美国的 UL 标准和加拿大的 CSA 标准与我国技术标准的差异 3.1 我国 GB 14711-1993《中小型旋转电机安全通用要求》和美国 UL1004-2001《电动机》以及加拿

大 CSA C22.2 No.100-95《电动机和发电机》标准概要的比较。 3.2 我国 GB12350-2000《小功率电动机安全要求》和美国 UL2111《过热保护器电动机》标准概要

的比较。 第六章 美国有关电动机能效的法令、认证程序和技术标准介绍------------------------------------------24 1 适用范围 1.1 (1 ~200)马力电动机 1.2 终规则 10CFR Part 431 中“电动机”一词的含义 2 认证程序 2.1 符合认证 2.2 标志 2.3 被禁止的行为 2.4 强制检验 3 能效标准与试验方法 3.1 能效标准 3

3.2 试验方法简介 4 达到目标市场技术要求的建议 4.1 美国能效电动机的电源频率和工作电压与中国不同 4.2 专用设计出口产品 4.3 加强认证服务工作 4.4 有利条件 第七章 我国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标准及认证程序---------------------------------------------------31 1 我国于 2002 年颁布了国标 GB 18613-2002《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和节能评价值》 1.1 电动机的能效限定值(强制性) 1.2 电动机的节能评价值(推荐性, 自愿认证) 1.3 负载杂散损耗限值(推荐性, 自愿认证) 1.4 试验方法 2 认证程序 2.1 能效限定值(强制性) 2.2 节能评价值(推荐性,自愿认证) 3 我国电动机能效指标与欧盟和美国标准的比较 第八章 电机出口生产企业将要面临或潜在的问题------------------------------------------------------------36 第九章 有关说明和建议---------------------------------------------------------------------------------------------37

4

第一章 适用范围

1 产品范围:

中小电机(主要研究目标为功率 1000kW 及以下的电机)。

2 该商品的海关统计口径

(即所包含货品的种类名称及其海关税则号)

海关税则号 货品名称

85014000 其他单相交流电动机

85015200 多相交流电动机 750W<P≤75kW

85015100 多相交流电动机 P≤750W

3 主要出口目标国和地区:

根据电动机产品 2002 年度及 2001 年度出口数据的分析,欧洲、北美和东南亚三地的出口金额

分别占我国中小电机出口总额的 91.8%和 91.6%,所以确定主要出口目标国地区为欧洲、北美和东南

亚三地区。

1

第二章 我国中小电机产品出口的基本情况

近几年我国电机产品的出口平均每年都以两位数的速度在持续增长。据海关统计资料,2003 年

的出口量与 1997 年相比增长了 8.4 倍;1997 年~2003 年的出口量如图 1 所示。在不断增长的基础上,

2004 年 1~5 月与 2003 年同期相比,出口量又增长了 25.6%,出口金额增长了 29.98%(如表 1 示)。

815.1 746.21232.1

2784.83362.3

5497.4

7694.8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年

出口量

(万台)

19352.1 17904.921130.5

31319.535158.9

46081.1

60310.8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年

出口额(万美元)

图 1 1997~2003 年电机出口量及出口金额增长情况

表 1 2004 年 1~5 月电机出口增长情况

年 份 出口量(台) 出口金额(美元)

2003 年 1~5 月 31658155 237858370

2004 年 1~5 月 39765772 309170515

2004 年比 2003 年增长 25.61% 29.98%

随着电机产品出口的增长,出口国家或地区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2002 年与 1997 年相比,出口

国家或地区的数量增长了 32.6%。出口的国家或地区大致可分为美洲地区、欧洲地区、东南亚和澳洲

地区、非洲和西亚地区。按照上述地区进行分类,电机产品出口量增长 快的为美洲地区,2002 年

2

与 1997 年相比,增长了 12.9 倍;其次是欧洲增长了 7.3 倍,东南亚和澳洲地区增长了 4.7 倍;非洲

和西亚地区增长了 2.4 倍。出口量的分布如图 2 所示,1997 年对东南亚和澳洲地区出口量占 67.3%、

美洲地区占 14.7%、非洲和西亚地区占 12.5%、欧洲地区占 5.5%; 2002 年出口量的分布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其中东南亚和澳洲地区减少了 11 个百分点,降为 56.7

%;美洲地区增长了近 15 个百分点,上升为 30.3%;非洲和西亚地区降为 6.3%;欧洲地区仅升为 6.7%。

1997年出口量分布

美洲

15%

欧洲

6%

非洲、

西北亚

13%

东南亚

、澳洲

66%

2002年出口量分布

美洲

30%

欧洲

7%

非洲、

西北亚

6%

东南亚

、澳洲

57%

图 2 电机出口量分布图

按照产品进行分类,若按出口量统计,2002 年与 1997 年相比,单相交流电动机(代码 85014000)的出口量增长了 7.4 倍,由 1997 年占总出口量为 65.6%的比例上升为 2002 年的 81.6%,2004 年 1~5月又上升到了 92.3%;功率为小于 750W 的三相交流电动机(代码 85015100)的出口量增长了 3 倍,

所占比例则由 1997 年的 26.6%下降为 2002 年的 15.7%,2004 年 1~5 月又下降到了 5.7%;功率为

750W~75kW 的三相交流电动机(代码 85015200)的出口量仅增长了 1.3 倍,所占比例由 1997 年的

7.8%下降为 2002 年的 2.7%,2004 年 1~5 月又下降到了 2%左右(如表 2 所示)。若按出口额统计,

2002 年与 1997 年相比,单相交流电动机(85014000)的出口额增长了 226%,由 1997 年占总出口量

为 39.5%的比例上升为 2002 年的 54.1%,2004 年 1~5 月又上升到了 58.3%;功率为小于 750W 的三

相交流电动机(85015100)的出口额增长了 62%,所占比例则由 1997 年的 17.6%下降为 2002 年的

12.0%;功率为 750W~75kW 的三相交流电动机(85015200)的出口额增长了 88%,所占比例由 1997年的 42.9%下降为 2002 年的 34%,2004 年 1~5 月又下降到了 29.4%左右(如表 3 所示)。

表 2 1997~2004 年电机出口量对比

单相电机 (85014000)

三 相 电 机 P ≤ 750W(85015100)

三相电机 P≤75kW (85015200) 年份 总数量(万台)

数量(万台) 比例(%) 数量(万台) 比例(%) 数量(万台) 比例(%)1997 815 534 65.6 217 26.6 64 7.8 1998 746 517 69.2 170 22.8 59 7.9 1999 1232 906 73.5 243 19.8 83 6.7 2000 2785 2409 86.5 274 9.8 102 3.7 2001 3362 2274 67.6 962 28.6 126 3.7 2002 5497 4487 81.6 864 15.7 146 2.7

3

2003.1~5 31659 2937 92.8 166 5.3 63 2.0 2004.1~5 3976 3670 92.3 228 5.7 78 2.0

表 3 1997~2004 年电机出口额对比

单相电机 (85014000)

三相电机 P≤750W (85015100)

三相电机 P≤75kW (85015200) 年份

总金额 (万美元)

金额(万美元) 比例(%) 金额(万美元) 比例(%) 金额(万美元) 比例(%)1997 19352 7643 39.5 3402 17.6 8306 42.9 1998 17905 6492 36.3 3066 17.1 8347 46.6 1999 21130 7250 34.3 3468 16.4 10413 49.3 2000 31319 14411 46.0 4116 13.1 12792 40.8 2001 35159 15597 44.4 4959 14.1 14603 41.5 2002 46081 24910 54.1 5524 12.0 15647 34.0

2003.1~5 23786 14461 60.8 1991 8.4 7334 30.8 2004.1~5 30917 18018 58.3 3800 12.3 9099 29.4

再按出口地区进行分类, 2002 年与 1997 年相比,其中美洲地区单相交流电动机(85014000)的出口量增长了 17.2 倍,欧洲地区增长了 13.6 倍,非洲和西亚地区增长了 3.1 倍,东南亚和澳洲地

区增长了 5.9 倍;功率为小于 750 W 的三相交流电动机(85015100)美洲地区增长了 6.9 倍,欧洲地

区增长了 1.8 倍,非洲和西亚地区增长了 0.7 倍,东南亚和澳洲地区增长了 2.7 倍;功率为 750 W~

75kW 的三相交流电动机(85015200)美洲地区增长了 0.6 倍,欧洲地区增长了 2.2 倍,非洲和西亚

地区增长了 4.0 倍,东南亚和澳洲地区增长了 0.9 倍。 自 1997 年 10 月起,由于美国开始正式实施了新能源法规(EPACT),该法规规定美国不再允许

生产和进口低于该法令所规定效率标准的三相交流电动机(功率为 750W 及以上)。加拿大效仿美国

制订了与美国 EPACT 指标相同的能效法令(EEACT),并规定从 1995 年起正式开始强制性执行。受

此影响,功率为 750 W~75kW 的我国三相交流电动机(85015200)在美洲地区的出口额已由 1997年占全球出口总额的 11.1%下降到 2002 年的 6.82%,而不受此新能源法规(EPACT)影响的单相交

流电动机(85014000)的出口额却由 5.9%猛增到 16.4%。欧洲地区的出口情况与此相类似,只是变

化的幅度小于美洲地区。此现象应引起我们足够重视。 由于全球能源紧张,推广采用高效率电动机已在世界范围引起共识,继美国、加拿大开始立法

实施高效率三相异步电动机的效率标准后,欧洲电机和电力电子制造商协会(CEMEP)也于 1999 年

决定到 2003 年要削减 50%较低效率水平电动机的生产。目前制订了电动机效率标准的国家有美国、

加拿大、墨西哥、巴西、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据美国 1994 年统计,美国在工业系统生产过程中运

行的 1 马力(750 W)以上的电动机共有 1350 万台,每年需消耗 6790 亿度电能,占整个工业系统用

电量的 70。与美国相类似,欧盟的统计数据表明,欧盟范围 0.75 kW 以上笼型异步电动机每年销

售约 700 万台,0.75kW 以上电动机的装机容量约为 5100 万台。1992 年时欧盟总用电量为 17000 亿

度,其中异步电动机在工业系统的用电量占到了 76%。因此,出口市场应该有很大的市场发展空间。

高效率三相异步电动机在技术方面无很大的障碍,主要在于销售市场的进一步扩大。

4

第三章 电动机主要市场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经过分析研究发现,在中小电机国际贸易中用来设置技术壁垒的主要手段是技术标准和技术法

规,具体体现在:1)技术标准、法规繁多,使出口国防不胜防;2)技术标准要求严格,技术指标

高于发展中国家;3)各国标准的不一致性;4)各国认证体系的差异。在国际贸易中,电机行业遭

遇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

1 能效政策

美国于 1992 年通过的“能源政策法令”(EPACT)规定,1997 年 10 月起,美国不能生产和进口

低于该法令(EPACT)所规定效率指标的电动机。 加拿大也于 1992 年制订了能源效率法令(EEACT),并规定 1995 年起正式开始生效。其电动机效率

指标和美国 EPACT 指标相同。该指标也是法律规定为强制性执行的指标。

2 欧洲的统一认证工作

欧共体(现为欧盟)为了实现统一市场,消除一切贸易壁垒,实现欧共体各国人员、商品、劳

务和资金的自由流通,发布了一系列的欧共体指令(现为欧盟指令)。CE 标志是产品在欧盟境内销

售的市场准入证明,目前有 20 条欧盟指令规定 CE 涵盖的产品范围及相关安全要求,其中涉及中小

电机产品的是低电压指令(93/68/EEC),所主要使用的标准是 IEC 60034-1《旋转电机 定额和性能》。

3 美国 UL 认证和加拿大 CSA 认证

美国的 UL 认证和加拿大的 CSA 认证均是世界上 著名的认证机构之一。它们能对电机电器、

电动工具、绝缘材料、电线电缆、等方面所有类型的产品提供认证。产品获得 UL 认证或 CSA 认证,

即可通行整个北美市场。对中小电机产品主要使用 UL1004《电动机安全要求》标准,CSAC100《电

动机和发电机安全要求》标准。

表 4:欧盟、北美地区及东南亚地区的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及技术标准

主要市场 技术法规 标 准 合格评定 程序

与国标有

无差异

欧盟 LVD 指令 EMC 指令

EN 60034-1 EN 60335-1

CE 标志 (市场准入)

电器安全法规 UL1004 UL2111

UL 标志 有

美国

能效法令 NEMA MG.1

IEEE112 CC 标志

(市场准入) 有

加拿大 电器安全法规 CSA22.2 No.100 CSA22.2 No. 77

CSA 标志 有

5

主要市场 技术法规 标 准 合格评定 程序

与国标有

无差异

东南亚 电器安全法规 IEC 60034-1 IEC 60335-1

CE 标志 有

表 5 各地区的电压和频率

电压(V)

单相电机 三相电机 频率(Hz)

中国 220 380 50 欧盟

(标准规定需涵盖) 230 400 50

美国 115 200 230

115 200 230 460 575

60

加拿大 115 200 230

115 200 230 460 575

60

新加坡 240 416 50 马来西亚 230 400 50

6

第四章 欧盟市场的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与我国的差异

1 技术法规的差异

1.1 欧盟技术法规介绍 欧洲共同体法律的主体由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组成,法律的主要渊源就是建立欧洲共同体的基

础条约,次要渊源是依据基础条约派生出来的,在法律效力上低于欧洲共同体的基本大法,包括条

例、决定和指令。《欧洲共同体条约》的第 95 条(原 100 条)规定: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应在欧洲共

同体委员会提出建议并与欧洲议会和经济社会委员会协商后,一致同意批准发布指令。它首次提出

了采用欧洲标准支持技术立法原则。新方法指令在实施中已形成了五个明显的特点: 1.1.1 有欧洲标准的支持

由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符合新方法指令基本要求的技术规范:低电压指令中和旋转电机有关的

协调标准主要有 EN 60034-1 旋转电机 第 1 部分:定额和性能、EN 60204-1 机械的安全性 机械的

电气设备 第 1 部分:一般要求、EN 60335-1:200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 1 部分:通用要

求及特殊要求等; 1.1.2 采用合格评定程序(8 种基本模式和 8 种派生模式)保证新方法指令的有效实施

根据低电压指令(欧洲共同体理事会 1973 年 2 月 19 日发布了《关于协调各成员国用于某些电

压(低电压)范围内的电气设备法律的 73/23/EEC 指令。低电压指令(LVD)适用于所有本生功能适

用电压范围在交流 50~1000V,直流 75~1500V 的产品)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我们主要采用 A 模式,

就是制造商或其设在欧洲共同体的授权代表用以保证并声明相关产品符合适用于他们的指令要求的

程序。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必须将 CE 标志加贴在每个产品上,并编制一份合格声明;制造商必须编

写技术文件,并且(或其设在欧洲共同体的授权代表)必须自制造出 后一个产品之日起至少将该

文件保存 10 年,以供有关主管当局检验之用。当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均未设在欧洲共同体内时,应

由负责将产品投放欧洲共同体市场的人员履行保存技术文件的义务;技术文件必须有助于产品符合

指令的要求。为便于进行评定,技术文件中必须涉及产品的设计、制造和操作(技术文件的内容应

根据有关产品逐件加以规定。例如,为便于评定,技术文件中应包括:对产品概括地描述;原理设

计,制造图纸,部件、组件、电路图等;了解上述图纸和图表及产品操作所需的说明及解释;全部

或部分采用的欧洲标准清单,如未采用欧洲标准,为满足指令要求而采用方案的说明;实际计算和

试验结果;测试报告);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必须保存一份关于产品符合技术文件的合格声明;制造

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便使制造过程制造产品符合模式 A 上述技术文件及适用于他们的指令

要求。另外,基于 EN ISO9000 系列标注的质量保证模式(D\E\H 及其派生模式)为强制性管理领域

和非强制性管理领域建立了一种联系,从而有助于制造商在满足指令基本要求的同时满足顾客要求。 1.1.3 有指定机构依据每个新方法指令中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进行合格评定,以保证产品投放市场

前符合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 指定机构由各成员国主管当局批准的、旨在依据新方法指令中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开展审核工

作的机构,指定机构必须设立在主管当局的境内,但其工作人员可以到其他成员国,甚至到共同体

以外的国家参加审核活动,其证书常常以指定机构的名义颁发。EN 4500 系列标准是评定指定机构的

基础。 1.1.4 用唯一的法律标志

”CE”标志证明投放市场的产品符合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新方法指令所涉及的,并准备在共

同体市场销售的产品在投放市场前都必须加贴 CE 标志。CE 标志并非由任何官方当局、认证机构或

测试试验室核发,而应由制造商或其代理商根据上述八种模式中的一种(或混合),自行制作和加贴。 CE 标志的加贴和使用有以下四点需注意:

7

——CE 合格标志必须由首字母缩略词“CE”按给出的式样组成,如果 CE 标志要缩小或放大,

必须遵守图中规定的刻度比例; ——如果有关指令并不规定具体尺寸,CE 标志必须具有至少 5mm 的高度; ——CE 标志必须加贴在产品上或数据标牌上。由于产品的性质不可能做到或不能保证时,须将

CE 标志加贴到产品的包装上(如果有的话)以及当有关指令有规定时,加贴在随附产品的文件上。 ——加贴的 CE 标志,必须清晰可辨、不易擦掉。 ——用市场监督机制保证投放市场后的产品符合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保证消费者的健康和

安全。为保证市场监督的公正性,欧洲共同体要求市场监督工作必须由各成员国政府主管当局负责。

指定机构不得参与市场监督工作。市场监督活动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由各成员国的主管当局检

举投放市场的产品,检查其是否符合所适用的新方法指令中的相关条款要求;二是采取必要的一致

性措施。 ——欧洲共同体各成员国主管当局发现不符合使用指令条款的规定时,必须采取适当的行动,

阻止不合格品投放市场。欧共体要求成员国必须在其法律中对防止滥用或误用 CE 标志做出明确规

定。若指令中没有涉及到的产品被加贴了 CE 标志,则被视为欺骗行为。 1.2 与我国产品认证的差异比较

(1)性质相同:都是强制性产品安全认证; (2)意义相同:我国正在实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3C 认证)遵循国际认证通行准则,认证制

度的建立和运作、认证/检测/监察机构的运作和认证实施规则程序皆遵循 ISO/IEC 有关国际指南和标

准。欧盟新方法指令已成为欧洲共同体消除贸易技术壁垒所采取的 新、 先进的方法,它可以使

共同体一方面完成极其复杂的技术协调立法工作,另一方面推动欧洲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这不仅为

提高欧洲共同体的工业竞争能力提供了基本条件,而且还为商品的自由流通提供了必要条件,大大

加快了消除贸易技术壁垒的进程,促进了欧洲共同体的经济发展。此外,新方法指令的产生还促进

了欧洲共同体内部贸易的扩大,降低了产品成本,强化了欧洲共同体内部的竞争,增加了消费者的

选择,比国内推动了欧洲共同体标准化水平的提高。 (3)指定机构的任命方式相同:都是国家(欧盟为各成员国)当局指定; (4)负责监督的机构相同:都是由国家指定监督机构取得证书的产品进行市场监督;认证的监

督机构不能是执行认证的指定机构;监督的内容都涉及认证标志的使用以及产品的一致性。 (5)工厂检查采用认证标准不同:CE 采用 ISO9000(EN19000)族体系标准进行工厂检查,我国

的 3C 认证是根据我们认证的特点,以 ISO9000 族标准为主要依据,制定了《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要

求》,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6)检测依据的标准不同:一方面同一种产品执行的标准不同,另一方面 3C 认证依据的国家

标准是国家强制执行的,而 CE 认证依据的欧洲标准属于非强制性的,它们应保留自愿性标准的地位,

但国家主管当局必须同时承认,对按照协调标准(或暂时按照成员国国家标准)生产的产品要推定

其符合指令所规定“基本要求”。(这表明制造商可以选择不按协调标准生产,但在此种情况下,制

造商必须证明其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 (7)适用范围不同:旋转电机 CE 认证没有产品目录,范围只以电压范围来限定,而 3C 认证

的适用范围主要以功率来限定,而且有详细的产品目录。

2 合格评定程序的差异

2.1 欧盟的合格评定程序(CE 认证程序) (1)根据指令关于使用 CE 标志应通过何种合格评定模式的要求、合格评定的原则和 93/465/EEC

号理事会指令,在八种认证模式中选取合适的模式。 (2)根据指令要求采取自我评定或申请第三方评定或强制申请欧共体通知程序认可认证机构评定

8

后,编制制造商自我评定的一致性声明和(或)认可认证机构的 CE 证书,作为可以或准许使用 CE标志的前提条件。 (3)由制造商按有关指令规定在通过规定模式的合格评定后,自行制作或加附 CE 标志及有关指

令规定的附加信息。 (4)有关指令规定应在 CE 标志部位,接着加附认可认证机构的识别编号时,应由执行合格评定

的认可认证机构自行加附,或授权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的代理商负责加附。对特别危险的产品,指

令中规定由强制性认可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样品试验和(或)质量体系认可的,均应先取得评定认可,

才能获准使用 CE 标志。 2.2 与我国合格评定程序的差异

(1)所需提供资料不同,产品描述大同小异,但 CE 需要英文说明书。 (2)送样要求不同,小功率电机 3C 认证同一单元分段送样,不一定送 小规格的样机,但 CE 认

证需送 小规格的样机。 (3)型式试验执行标准不同,因此检验项目也不同。 (4)工厂审查方式不同,旋转电机和水泵 CE 认证按照低电压指令的要求,无需工厂审查,3C、

CQC 认证初次工厂审查后每年监督复查一次,VDE 原则上每年两次工厂审查。至于工厂审查的内容,

3C、CQC 主要是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产品一致性,VDE 主要审查产品和样品的一致性,但也同

时要审查有关检验程序、记录、计量等质量管理文件。 (5)合格声明的重要性不同,CE 认证的重点是 EC 合格声明。 (6)认证标志及其用途不同,3C 标志适用于中国境内销售,CE 标志适用于欧盟国家境内以及客

户要求的市场。

3 技术标准的差异

3.1 我国的相关标准 GB12350-2000《小功率电动机的安全要求》、GB14711-1993《中小型旋转电机安全通用要求》

3.1.1 GB12350-2000《小功率电动机的安全要求》 该标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用小功率电动机。标准中第 4 章、第 5 章、第 7 章、第 9 章、

第 10 章、第 13 章~第 16 章、第 18 章~第 21 章、第 23 章、第 24 章亦适用于工业和类似用途小功

率电动机。按照该标准规定,进行如下安全性能试验项目: ——标志,电动机必须在其明显位置上有牢固的标明电动机额定数据和其他必要事项的铭牌,

对接线端标识,接地标识都有具体的规定等; ——外壳防护,电动机应有良好的防水和防尘能力; ——起动,在低压或过压、空载或负载下电动机能正常起动; ——温升,在正常使用中,电动机不应有过高的温度; ——泄漏电流,电动机必须有良好的绝缘性能,在正常工作时,其泄漏电流不应过大;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电动机应能经受正常的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湿热试验,电动机应能经受正常使用中可能出现的潮湿条件; ——耐久性,电动机结构设计应考虑到在正常使用中,不发生有损害电动机的电气或机械事故,

绝缘不得损坏,联接件不得由于受热、振动等原因而松动。 ——非正常工作,电动机的设计应尽可能的避免发生由于不正常或误操作而破坏或削弱其安全

性能,从而引起火灾、触电等事故; ——机械强度,电动机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钢度,以避免由于机械变形引起电气间隙或爬

电距离减小、零部件松动或位移而造成着火、触电等安全事故; ——结构,电动机各零部件的安装连接,绝缘、防潮,抗腐蚀能力应良好;

9

——内部布线,电动机的内部接线必须固定牢固,引出线耐热等级不低于电动机的绝缘等级,

绝缘套管应可靠固定,被焊接头应机械固定等; ——元件,电动机中所使用的元件应符合该元件的有关标准; ——连接电源和连接元件的软线,必须符合该软线的有关标准,其额定电压不应低于电动机的

大工作电压,其额定载流量应不低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值,对夹紧装置有相应的要求; ——外接导线的接线端,外接导线的接线端子应能符合标准要求; ——接地,除附加绝缘的电动机,额定电压为 42V 及以下的电动机或安装在具有附加绝缘的成

套装置中的电动机以外,其他电动机应具有接地装置; ——联接件,电动机中用于电气或其他用途联接的螺钉等联接件应符合要求;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与电动机的额定电压、安装类别、污染等级和绝缘材料组别有关,

其限值应符合 GB4706.1 的规定,在产品标准中明确; ——耐热、耐燃和耐漏电痕迹,用绝缘材料制成的电动机的外部零件(例如非金属接线盒、冷

却风扇等)和用于安装载流零件的绝缘材料,如果它们受热变形会危及电动机安全,则应具有足够

的耐热性能; ——防锈,如果钢铁零件的锈蚀可能导致电动机着火、触电或伤害人身,则这些零件应采用油

漆、涂覆、电镀或其他措施以保证有足够的防锈能力。 3.1.2 GB14711-1993《中小型旋转电机安全通用要求》

按照该标准要求,进行如下安全性能试验项目: ——标志,按 GB755 的要求设置铭牌和旋转方向,对接线端标识,接地标识都有具体的规定等; ——防护,电机应有良好的外壳防护; ——发热,电机应按 GB755 和产品标准规定环境条件运行; ——接触电流,电机应具有良好的绝缘性能,电机正常工作时,其接触电流应不超过规定值; ——绝缘电阻和介电强度,电动机应能经受正常的绝缘电阻和介电强度; ——湿热试验,电机应能经受正常使用中可能出现的潮湿条件; ——耐久性,电机在正常使用中,应不发生有害安全的电气或机械故障,绝缘应不损坏,联接

件不松动,弹性部件和外壳零部件不应老化失效; ——结构,电动机各零部件和绝缘结构的安装连接,绝缘、防潮,抗腐蚀能力应良好; ——机械强度,电动机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钢度,以避免由于机械变形引起电气间隙或爬

电距离减小、零部件松动或位移而造成着火、触电等安全事故; ——引接软电缆(电线)及内部布线,应符合该产品的标准,而且其额定电压不应低于连接部

件的 大工作电压,其额定载流量应不低于电动机的满载电流的 125%,对其截面积和夹紧装置有相

应的要求; ——接线端子,应能承受符合标准要求的扭矩等; ——保护接地装置,电动机应有符合 GB755 规定的保护接地装置; ——联接件,电动机中用于电气或机械联接的联接件应符合标准要求; ——元件,电动机中所使用的元件应符合该元件的有关标准; ——耐热变形性,电机中非金属材料(陶瓷材料除外)及其制成的零部件应具有足够的耐热变

形性;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与电动机的额定电压、冲击试验电压、安装类别、污染等级和绝缘

材料组别有关,其限值应符合标准规定; ——阻燃性,电机中非金属材料(陶瓷材料除外)及其制成的零部件应具有阻燃性; ——耐漏电起痕性,电机中安装带电零部件的绝缘材料、带电零部件与相邻不带电的金属零部

件之间的绝缘材料应具有耐漏电起痕性; ——防锈,如果钢铁零件的锈蚀可能导致电动机着火、触电或伤害人身,则这些零件应采用油

10

漆、涂覆、电镀或其他措施以保证有足够的防锈能力。 3.2 欧盟的相关标准 3.2.1 EN 60335-1《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 Part1:General requirements 家用和

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适用于家用及类似用途的小功率电机) 该标准涉及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 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 480V 的家用和类似用途

电器的安全。这些器具可以带有电动机、电热元件或两者的组合。不打算作为一般家用但对公众仍

可以构成危险源的器具,例如:打算在商店中、在轻工行业以及在农场中由非电专业人员使用的器

具,属于该标准范围之内。就实际而言,该标准涉及在住宅内和住宅周围所有人员遇到的而由器具

所表现出来的共同危险。按照该标准要求,进行如下安全性能试验项目: 标志和说明;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启动;输入功率和电流;发热;工作温度下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脉冲电压试验;湿热试验;泄漏电流;耐久性;非正常工作;稳定性和机械危险;机械强度;结构;内部布线;元件;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接地措施;螺钉和连接;爬电距离、电气间隙;耐热、耐

燃和耐漏电起痕;防锈。 3.2.2 60034-1 《Rotating electrical machines—Part1:Rating and performance 旋转电机 定额和性

能》 (适用于工业用途电机及泵产品) 3.3 技术标准的差异

EN 60034-1《Rotating electrical machines—Part1:Rating and performance 旋转电机 定额和性能》

标准与 GB14711-1993《中小型旋转电机安全通用要求》标准比较,相同的条款和要求是:标志标识、

发热试验、耐电压、短时过转矩、超速试验。而上述二标准的主要差异,即 EN 60034-1 标准中有而

GB14711 标准中无的内容如下表所列。也就是。如需满足 EN 60034-1,则须按表 6 进行相关的补充

试验。

表 6 EN 60034-1 和 GB 14711-1993 的主要差异

对应标准号 GB 14711-1993

EN 60034-1:1998

差异条款号及内容简述

EN 60034-1:1998

6.3 运行期间电压和频率的变化 电机应能在本标准的图 11 或图 12 的区域 A 和区域 B 内运行,并

实现其基本功能

EN 60034-1:1998

8.2 偶然过电流 交流发电机: 额定输出 1200MVA 及以下,应能承受 1.5 倍额定电流,历时不少于 30 s; 额定输出 1200MVA 以上,应能承受 1.5 倍额定电流,历时不少于 15 s;交流电动机: 额定输出 315kW 及以下,额定电压 1kV 及以下,应能承受 1.5 倍额定

电流,历时不少于 2 min; 换向器电机: 应能承受 1.5 倍额定电流历时 60 s。

EN 60034-1:1998

8.5 笼型感应电动机的安全转速 所有机座号 H315 及以下、电压 690V 及以下的三相、单速感应电

动机应能在本标准表 15 给出的相应转速下安全运行。

11

EN 60034-1:1998

8.7 同步电机的短路电流 同步电机的短路电流峰值应不超过额定电流峰值的 15 倍或有效值的 21倍。

EN 60034-1:1998

8.8 同步电机短路承受试验 同步电机的三相短路试验应持续 3 s,试验后不产生有害的变形,且

能满足随后的耐电压试验。

EN 60034-1:1998

8.9 换向器电机的换向试验 直流或交流换向器电机应能在从空载直至过电流或过转矩的运行中不

产生有害火花,且不在换向器或电刷表面造成永久性损害。

EN 60034-1:1998 10.2 轴端键 电机轴端上应提供正常形状和长度的全键。

EN 60335-1:200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及特殊要求》与 GB 12350-2000

《小功率电动机的安全要求》标准的差异见表 7: 表 7 EN 60335-1:2002 与 GB 12350-2000 的差异对比

对应标准号 GB 12350-2000

EN 60335-1:2002 差异条款号及内容简述

EN 60335-1:2002 第 7 章 标志和说明 对标志要求比 GB12350 更详细,包括标明外壳防护等级,及随机提供

使用说明书等

EN 60335-1:2002 第 8 章 防触电保护 GB12350 无此项目

EN 60335-1:2002 第 10 章 输入功率或输入电流 GB12350 无此项目

EN 60335-1:2002 第 11 章 发热 试验要求以 0.94~1.06UN 电压之间的 不利电压供电,在正常状态下工

作并需测量电容器表面、手柄、旋钮等部件温升

EN 60335-1:2002 第 15 章 耐潮湿 引用 GB4208(等效采用 IEC 529-1989)

EN 60335-1:2002 第16章 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GB12350 无此项目

EN 60335-1:2002 第21章 稳定性 GB12350 无此项目

EN 60335-1:2002 第22章 机械强度 在外壳上用 0.5J±0.04J 的冲击能量打击三次

EN 60335-1:2002 第23章 结构 检查内容比 GB12350 多两项

12

EN 60335-1:2002 第 24 章 元件 需测量电容器电压不能超过其额定电压的 1.1 倍

EN 60335-1:2002 第 25 章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电源软线承受拉力和次数等与 GB12350 不同

EN 60335-1:2002 第 26 章 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 允许接线端子连接的导线截面积与 GB12350 不同

EN 60335-1:2002 第 27 章 接地 测量接地电阻与 GB12350 不同

EN 60335-1:2002 第 28 章 螺钉和连接 不仅对接线端子而且对其他紧固装置的螺钉螺母均需施加规定的力矩

来试验。GB12350 仅对接线端子施加规定的力矩

13

第五章 北美市场的安全认证程序和技术标准与我国的差异

1 美国的 UL 认证

UL 认证申请流程见下图

UL 认证申请流程

申请方 UL 公司

送交*申请表至UL 客户服务部

根据报价单*付款 签署协议并按 UL 要求把样品送

交 UL 试验室

产品测试

是否符合要求

向申请公司说明测试结果和不符合项的具体内容

改进产品设计 重新递交样品。

根据检测结果 出具最终检测报告 发出工程项目完成

通知

不符合修改

符合

获得 UL 标签使用授权 进行常规现场跟踪检验服务*

通过检查在制造现场进行首次生产检查*准备生产和接受现场检验

完成

UL 根据申请内容预估费用并向申请公司报价

收到工程项目完成通知

申请准备*

14

1.1 申请准备 (1)明确申请公司, 制造商和列名公司信息(申请公司, 制造商和列名公司可以是同一机构或组织); ——“申请公司”, 指将器械、设备、材料或系统(“产品”)递交给 UL 审查,以评估该产品是否

符合 UL 要求的机构; ——“制造商”,指制造或装配被 UL 认证所覆盖的产品的厂商,及/或 ——“列名公司”, 指其名称刊登在 UL 出版的有关 UL 服务所包含的产品记录之中的机构。

(2)确定申请范围, 尤其需要明确诸如型号、规格、用途和额定功率等信息; 1.2 申请表

申请表中应该包括 (1)公司信息:每次申请请求都将涉及申请公司、列名公司、生产工厂,申请公司应用中英文提供

它们的详细准确的名称、地址、联络人、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等信息; (2)产品信息:由于被 UL 检测的产品种类繁多,产品的结构、部件、材料、性能等都可能会各不

相同,因此申请公司需要提供产品的详细资料以确定适用标准,测试程序测试周期和费用预估等。产

品资料包括产品的名称、型号、用途、规格性能, 说明书(或/和安全说明,安装说明), 结构分解图, 零部件列表(请详列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型号、额定值、制造厂家的名称、已获得 UL 认证的零部件 UL档案号)。申请表内容愈是详尽,愈有助于 UL 准确制定测试程序和项目估价。 1.3 产品首次生产检验和常规现场跟踪检验服务

首次生产检验和常规现场跟踪检验由UL现场代表在产品制造现场开展。首次生产检验主要针对

初次获得 UL 认证的产品和在已有UL档案下的新增制造商。产品生产检验将依据UL跟踪服务细则开

展以确保产品规格、使用零件、使用材料、结构、尺寸和生产线测试持续符合UL标准要求。视产品

种类的不同,产品或其部件可能在首次生产检验和常规跟踪检验其间被抽样并送交UL进行跟踪测试。 除了了解申请UL认证的一般步骤外,以下几点可以帮助申请公司更加快速有效地获得UL认证: 首先,在产品设计伊始就把产品的安全性能列入设计目标。设计工程师首先必须确定使用一项

UL标准。它应当和UL进行检测认证时所使用的标准相一致。 其次,UL 要求使用于 终产品的零部件如开关、电源线/内部导线、漆包线、绝缘材料和塑料

等应已获得 UL 认证。尽量选用已经通过 UL 安全检测的材料或零部件不仅仅(可能)是要求,同时也

有助于提高一次通过测试的成功率。有关已获 UL 认证的产品(零部件)信息,可以通过 UL 网站查询。 再次,产品递交 UL 之前,申请公司可以按照相应 UL 标准规定的方法自行测试产品的安全性。

UL 为了保证产品 大程度地通过 UL 认证,推出了产品预测试服务,即在产品的研发阶段,通过对

样品、部件或相关的产品信息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符合 UL 安全标准,加速产品研发,避免产品重

新设计,缩短随后的全项测试周期,大大节省产品研发的整体费用和时间。

2 加拿大的 CSA 认证

进入北美的电机, 按当地法规的要求, 必须获得安全认证。近年由于能源价格上涨, 环保意识渐

趋强烈, 对于三相电机除安全认证外, 管制法规又提出了能源效率认证的要求。 获得加拿大标准委员会(SCC)和美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局(OHSA)的认可, CSA 国际认证协会可

以根据加拿大和美国两国的标准对产品进行测试和认证。 2.1 适用标准

通用电机 • CSA C22.2 No. 100-95 – Motors and Generators 电机与发电机 • UL 1004 Fifth Edition – Electric Motors 电动机 热保护电机

15

• CSA C22.2 No. 77-95 – Motors with Internet Overheating Protection • UL 2111 Fist Edition – Overheating Protection for Motors

2.2 CSA 安全认证标志

加拿大

美国

加拿大&美国

2.3 申请程序 (1)申请人填妥并提交初步申请表和电机参数表。若申请人欲按系列申请, 需列名每个电机型号

及其对应电气参数, 以便 CSA 工程师进行样机抽取; (2)CSA 确定认证费用、样品和测试地点等, 书面通知申请人; (3)申请人确认后, 签署正式申请表, 电汇认证费用, 并将测试样品送至指定地点; (4)CSA 工程师根据标准进行测试; (5)测试完毕后, CSA 出具一份测试评估结果; (6)如果工厂是第一次生产 CSA 认证的产品, 则需要接受首次工厂评估; (7)CSA 颁发证书, 授权申请人在其产品上使用 CSA 标志; (8)申请人与 CSA 签订服务协议, 同意支付年度维持费用; (9)工厂每年接受 2~4 次工厂检查。

3 美国的 UL 标准和加拿大的 CSA 标准与我国技术标准的差异

3.1 我国 GB 14711-1993《中小型旋转电机安全通用要求》和美国 UL1004-2001《电动机》以及加

拿大 CSA C22.2 No.100-95《电动机和发电机》标准概要的比较。 3.1.1 标准框架结构的差异 ——GB 14711-1993 包含以下内容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引用标准、术语、标志、防护、发热、接触电流、绝缘电阻、介电强度、

湿热试验、耐久性、结构、机械强度、引接软电缆(电线)及内部布线、接线端子、保护接地装置、

联接件、元件、耐热变形性、电气间隙与爬电距离、阻燃性、耐漏电起痕性。 ——UL 1004 包含以下内容 总则、范围、参考出版物、术语、部件、计量单位、电流/功率关系、结构、机座和外壳、机械装

配、抗腐蚀防护、电源接线(固定接线的电动机、软线连接的电动机)、工厂接线端和引线、载流零件、

内部布线、绝缘支承、绝缘系统、绕组、刷握、非金属的功能零部件、电容器(起动开关、带控制器

的电动机)、间距、控制装置、接地连接(接地导体、连接、弹性橡胶安装)、接地 性能中包括概述、辅助开关试验、弹性橡胶安装试验、非金属功能性零件试验、拉力消除试验、

导线管 制造和生产试验中包括绝缘耐电压试验、连续性、接地连续性试验 标志

——CSA C22.2No.100-95 包含以下内容 范围、定义和参考版物、一般要求、结构、总则、外壳、非金属外壳材料、接线盒(750V 及以下)、

导线管衬套和等效的穿线开孔、软线、引线、间距(低电压)、电容器、抑制器和阻燃器、接地和接地

导体、刷握和端子、插头和插座、逆变器、标志; 试验中包含总则、温升、定额、介电强度试验、穿过开孔的导线管、拉紧放松试验、防护电机试

验、防水试验、燃烧试验、冲击试验、接线盒静压力试验、整体绝缘;

16

机座于 80 及以下直流和交流电机(包括交直流二用电动机); 机座号 90~280 额定电压 750V 及以下的交流电动机(包交直流二用电动机); 机座号为 315 及以上,额定电压超过 750V 的交流电动机和发电机; 机座号 90 以上的所有直流电机; 便携式、备用型发电机; 变频调速电机。

3.1.2 标准主要内容的分析比较见表 8: 表 8 GB14711 与 UL1004 、C22.2 No.100 的对比 项目 GB14711 UL1004 C22.2 No.100

结构 机座与壳

体 电机的外壳及零部件应具

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韧

度,非金属外壳应能耐潮、

耐油、阻燃和耐工作时的

湿度变化外壳防护应符合

GB4942.1 的规定

铸造金属的平面,薄板壳

体有厚度规定:非金属壳

体应符合 UL746C 的应用

要求和 UL1004 的特殊要

求,即在聚合外壳上进行

的试验

非金属外壳材料应能耐

潮、耐油、阻燃和耐工作

时的湿度 有外壳防护要求

机械装配 无 电动机装配应在正常运行

时的振动下不产生有害影

响等 5 条要求

防腐蚀防

护 若电机的金属零件的锈蚀

可能导致电机着火、触电

或伤害人身,则这些零件

应油漆、涂覆、电镀或其

他措施以保证其具有足够

的防锈能力

若铁和钢零件的腐蚀可能

导致起火,电击和伤害人

身,应油漆、涂覆、电镀

或其他方式以防腐蚀

电 源 接

线:1.固定接线的

电动机

对接线装置、接线盒作出

了规定,但对接线盒容积

未给出具体规定

在现场完成电流、控制装

置或设备接地的连接的电

动机,规定了接线盒容积

等 34 条要求

规定了接线盒容积等 12条要求

电 源 接

线:2.软线连接的

的电动机

引接电源的软电缆额定载

流量要求等 6 条 引接电源的软电缆额定载

流量等 16 条规定 供电软线带或不带用于连

接供电线路的插头,这种

软线和插头应符合 CSA C22.2 No.49的规定等 5条要求

工厂接线

端和引线 接线端子 工厂接线端和引线应考虑

连接导线的型号和规格,

接线端的载流量和机械防

护等因素

载流零件 接线端子 载流零件必须为银、铜、

铜合金、铝或能满足特定

用途的其它材料 未电镀的铁或钢不能用

内部布线 内部引接软电缆应与绕组

妥善固定且不松散等 5 条

所有各种内部导线包括设

备接地导线,在考虑布线

引线章节 3 条

17

项目 GB14711 UL1004 C22.2 No.100 和类型时应能满足其特定

用途等 18 条 绝缘支承 用于支承和固定载流部件

的绝缘材料、应能阻燃、

耐电孤、耐冲击、防电源

失火,防潮和足够的介电

强度与机械强度

除电磁线外直接与未绝缘

带电零部件接触的材料,

在使用中能承受遇到的

严酷的条件等 6 条

对绝缘支承的要求,分布

在相关的条款中

绝缘系统 电机绝缘结构应耐电热老

化; 绝缘结构中各主要组分应

具有良好的相容性且应经

过试验评定

电动机的绝缘系统的适用

温度不低于在正常条件下

终使用时的电动机绕组

的温升等 7 条

分别在四种类型电机的相

关条款 7.2.7、9.2.9、10.2.5、11.4.9 条中规定了绝缘系

绕组 电机绕组应妥善绑扎固定

并经绝缘处理 电动机的绕组应具有抗吸

湿性 整体绝缘 6.12 条

刷握 刷握连接导线与接线端子

应保持良好电气接触,活

动件与非载流金属件和带

电体间的电气间隙应不减

刷握组件的构造应当电刷

磨损后,不能再执行其功

能时,刷握组件中的电刷

弹簧和其它零件被保持所

需程度,避免易接近的不

带电金属零件变成带电

4.12 条刷握和接线端

非金属功

能零部件 非金属材料制成的电机外

壳、外风罩,接线盒等应

能耐潮、耐油,阻燃和耐

工作时的温度,且应能承

11.2 条 13.9 条 19.2 条和

21.2.4 条规定的试验

非金属功能零部件应能承

受第 25 章—非金属功能

零部件试验中的堵转转子

循环试验和模压力消除试

外壳和风罩等如是非金属

材料,应能耐潮而油,阻

燃和耐工作时的湿度,并

能满足 6.10 条的冲击试

验;6.9 条的燃烧试验;

电容器 12.6 条,电容器应置于防

护罩内。 薄钢板制成的电容器罩厚

度应不小于 0.5mm

电容器应符合 UL810—电

容器标准的要示等 4 条 4.9 条,具有内部压敏断路

器的电容在接线端应有不

少于 12.7mm的扩展间距。

超动开关 无 用于啮合或不啮合的电动

机起动绕组的起动开关应

按预期的应用要求运行,

按照第 23A 部分——起动

开关试验的性能要求等 5条

带控制器

的电动机 无 电动机 /控制器两者应能

承受 22.7 节的温度试验等

二条

4.14 逆变器 与调速电机作为一个整

体的逆变器应符合 CSA标准 C22.2 N0.14

间距 电气间隙与爬电距离要求

按额定电压、污染等级查

750V 以上的现场接线端

小允许间距按表 19.1;750V 及以下按表 3;750V以上按表 9。4.8 电气间隙

18

项目 GB14711 UL1004 C22.2 No.100 表 15 750V 以上的未绝缘带电

零件的 小允许间距按表

19.1A;750V 以下的非现

场接线端的 小允许间距

按表 19.3;电容器接线端

的 小 允 许 间 距 按 表

19.4。 间距小于 小允许值时,

可以用绝缘衬垫

与 GB14711 相当。 间距小于 小允许值时,

可以用绝缘衬垫

控制装置 元件 开关或其他控制装置必须

能使用,其定额应不小于

其控制的负载的额定值等

3 条

接地连接 保护接地装置 11 条要求 接地导体、连接、接地等

共 21 条要求 接地和接地导体等共 9 条

要求 抑制器 无 无 用于无线电干扰的抑制器

应满足 CSA 标准 C22.2 No.42 的要求

插座 无 无 在使用额定电流 60A 及以

下,额定电压 600V 及以

下插座的地方,应满足

CSA C22.2 No.42 的要求

性能试验 概述 无 对性能试验回路电压、热

电偶的要求,温度(温升)

测量方法电动机 /控制器

的测度测量方法等作出了

规定

接地线路

的连续性

试验

无 接地电阻≤0.1Ω,及接地

电阻的测量方法 无

定额 无 电动机加载到额定负载,

电动机应能在 低速度、

中速和 高速度下范围内

进行运行试验,电流应不

超过标志在电动机上的

大额度电流的 10%

当额定功率为 150kW,及

以下的电机,输入电流与

标示的额定电流应相差不

超过 10%;当一台转速和

电流额定的电机在额定电

压和频率下仅保持输出额

定转速情况下,输入电流

与标示的额定值相差不超

过 10% 辅助开关

试验 发热 对辅助开关规定了温度、

过载、耐久性和介质耐压

试验

温度试验

19

项目 GB14711 UL1004 C22.2 No.100 起动开关

试验 发热 对起动开关规定了温度试

验,固态起动开关元件故

障试验、耐久性试验

温度试验

弹性橡胶

安装试验 耐久性 过电流试验、限定短路试

验、潮湿处理试验、烘箱

处理试验、臭氧处理试验、

油处理试验

非金属功

能性零件

试验

耐热变形性,阻燃性、耐

漏电起痕性 模应力消除 堵转子循环

燃烧试验

拉力消除

试验 引接软电缆夹紧装置应进

行接力和扭转试验判定 电源、电线、内部连接引

线、线夹分别按不同要求

试验

夹紧装置试验

导线管 导线管扭矩试验 导线管扭矩试验 导线管弯曲扭矩试验 安装试验 无 当需要确定遵从 9.1.8.1 和

9.1.9 节时,电动机样品的

安装应符合制造厂商的安

装说明,该终端间隔应能

适应所有的现场绕组导体

的连接

电介电容

器过电压

试验

无 3 个电容器样品,以通常

方式安装,棉布放在电容

器外壳的孔的四周,应能

承受会导致击穿或故障的

电压

制造和生

产试验 介电强度 绝缘耐电压

连续性接地连续性试验 介电强度

绝缘电阻 电机在室温、热态和受潮

后都应具有足够的绝缘电

无 无

机械强度 起速试验 短时过转矩 接线盒静压力试验 接线端子紧固扭矩试验 非金属材料壳体撞击试验

吊运装置试验

无 冲击试验 接线盒静压力试验

防护 外壳防护试验按 GB4942的规定

无 电机防护试验、防水试验

接触电流 机座号 160 及以下的交流

电机的接触电流应≤5mA 无 无

标志 (1)GB14711 标准对标志

的要求共有 9 条 (2)对铭牌标志的内容和

(1)UL1004 标准对标志

要求共有 6 条 ( 2)铭牌标志要求与

(1)C22.2 No.100 标准对

标志要求共有 5 条 (2)对铭牌标志要求与

20

项目 GB14711 UL1004 C22.2 No.100 旋转力标志要求按 GB755(3)标志要求包括线端标

志、保护接地标志、接线

图等 (4)规定了标志试验方法

GB14711 基本一致 (3)对步进或伺服电动机

的标志提出来了专门要求

(4)对提供现场接线的接

线装置的电动机,提出须

有警示语要求。

GB14711 标准基本相同 (3)对所使用的导线耐温

要求须标注警示语 (4)吊运装置的警示语标

志要求等

3.1.3 标准主要差异分析 ——机座与壳体:UL1004 有薄板壳体的厚度要求,而 GB14711、C22.2 No.100 均无此要求; ——机械装配:UL1004 有具体要求,而 GB14711、C22.2 No.100 均未作规定; ——防腐蚀防护:UL1004 和 GB14711 均作了具体规定,而 C22.2 No.100 未作规定; ——电源接线:UL1004 和 C22.2 No.100 标准对电机接线盒容积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且都给出

了具体的试验方法,而 GB14711 标准则无该要求。 ——工厂接线和引线、载流零件:UL1004 和 GB14711 均作了规定,而 C22.2 No.100 未作规

定; ——内部布线:UL1004 比 GB14711 和 C22.2 No.100 规定得更具体; ——绝缘系统:三者对绝缘结构评定的试验方法和要求不同;北美对绝缘系统的要求就严格很

多。只有 A 级绝缘系统在北美的认证中是企业可以自我声明的。B 级以上(含 B 级)绝缘系统必须

进行绝缘系统的认证。这种认证所花费用不菲,并且认证周期较长。因此,企业如果对电机进行 UL或 CSA 认证时,因为温升过高而需要 B 级以上绝缘系统,直接购买认证过的绝缘系统是较好的选择。

——非金属功能另部件:UL1004 规定堵转转子循环试验和模应力消除试验;GB14711、C22.2 No.100 规定耐热、耐燃等试验;

——电容器:UL1004 和 C22.2 No.100 均规定电容器的接线端应有不少于 12.7mm 的扩展间距,且

UL1004 还规定了电容器过电压试验。GB14711 无上述规定; ——起动开关:UL1004 有具体要求,而 GB14711、C22.2 No.100 均未作规定; ——带控制器的电动机:UL1004 和 C22.2 No.100 标准均列出了对带控制器的电动机要求,而

GB14711 标准则未作规定; ——间距:三个标准中 UL1004 标准对电气间隙、爬电距离的规定比 C22.2 No.100 和 GB14711

标准高; ——接地:UL1004 有接地电阻要求,而 GB14711、C22.2 No.100 均未作规定; ——定额:UL1004 和 C22.2 No.100 标准均列出了电机满载时的定额要求,而 GB14711 标准则

未作规定; ——机械强度:GB14711 标准规定了超速试验等 5 项;C22.2 No.100 标准规定了 2 项;UL1004

标准未作规定; ——发热试验中,UL1004 更强调了辅助开关、起动开关的要求。

3.2 我国 GB12350-2000《小功率电动机安全要求》和美国 UL2111《过热保护器电动机》标准概要

的比较。 3.2.1 UL2111 简介

UL2111《过热保护器电动机》取代了原 UL519《阻抗保护电动机》标准和 UL547《热保护器电

动机》标准。UL2111 标准除了覆盖 UL519 和 UL547 这两项标准以外,还增加了固态热保护电路电

动机的技术内容。 UL2111 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 600V 的过热保护电动机,以及一种热保护装置:阻抗保护

电动机;热装置保护电动机;带有固态热保护电路的电动机;热保护装置(即保护器)。 该标准评价以上 3 种电动机、保护器的安全性能。当电动机、保护器或电动机/保护器组合体有

21

改变时,需重新评估其安全性。 电动机如含有不同于 UL2111 标准覆盖要求的新特性、特征、元件、材料或系统而存在着火或触电

及人身伤害的危险,要应用新的附加元件和终端产品的要求进行评估。 申请 UL 认证的过热保护电动机的绝缘材料(如绝缘漆、漆包线、槽绝缘、绝缘套管等)和元件

(如引出线、保护器、电容器等)必须通过 UL 认证。 3.2.2 过热保护电动机的分类和试验项目

——过热保护电动机分为两类: a)阻抗保护电动机,如:罩极电动机、功率小的电容运转电动机。 b)热保护装置电动机,分电路保护和保护器保护两种。 电路保护称固态电路保护电动机,如直流无刷电动机。 保护器保护电动机:在电动机内部或电动机外部装有保护装置,有:热断路器(热熔断体)电

动机、自动复位保护器电动机、手动复位保护器电动机、一次运行保护器电动机。 ——试验项目 a)阻抗保护电动机试验项目; 堵转温度试验(较难通过,如 A 级:150);介电强度试验;堵转耐久试验。 b)热保护装置电动机 试验项目(除固态电路保护电动机需另进行温升试验和元件故障试验外):运行发热温度试验(较

难通过,如 A 级:140);堵转温度试验 ;介电强度试验;堵转耐久试验。 3.2.3 GB12350 和 UL2111 主要内容的分析比较见表 9:

表 9 GB12350 和 UL2111 的对比分析 项目 GB12350 UL2111 堵转温度试验 1)适用范围:

工业电动机不进行该试验;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用电动机: 根据安装该电动机的电器安全标准

的特殊要求 2)堵转时间: 依电机类别而定

3)合格判定: 绕组温度的限值依电动机的绝缘等

级和保护器动作的时间而定

1)适用范围: 阻抗保护电动机;

装有过热保护装置的电动机 2)堵转时间

3d 3)合格判定: 绕组温度的限值依电动机的绝缘等

级和保护器动作的时间而定 介电强度试验 1)试验电压:

1000V 2)试验时间:

1min

1)试验电压: a.额定电压Un≤250V或P≤373W:

1000V b.额定电压Un>250V或 P>373W:

1000V+2Un

2)试验时间:

1min

22

堵转耐久性试

验 1)适用范围: 工业电动机不进行该试验;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用电动机: 根据安装该电动机的电器安全标准

的特殊要求(如空调器用电动机) 2)试验时间:

15d

1)适用范围: 阻抗保护电动机; 装有过热保护装置的电动机

2)试验时间:

15d 运行发热温度

试验 1)适用范围: 工业电动机不进行该试验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用电动机: 根据安装该电动机的电器安全标准

的特殊要求(如面包机用电动机) 2)合格判定: 绕组温度的限值依电动机的绝缘等

级而定

1)适用范围: 装有过热保护装置的电动机(包括

连续运行负载、间断运行负载、风扇

负载三种类型)

2)合格判定: 绕组温度的限值依电动机的绝缘等

级而定 电气间隙 以下部位的电气间隙依据 GB4706.1

的标准要求: 1)保护器的端头之间; 2)端头与非绝缘金属件之间

以下部位的电气间隙依保护器安装位

置的不同(电动机外壳内部与外部两

种情况),UL2111 标准有不同的要求:

1)保护器的端头之间; 2)端头与非绝缘金属件之间

热保护器 未做规定 规定了关于热保护器的以下评定内

容: 1)结构 2)性能 3)保护器的绝缘试验 4)标志

23

第六章 美国有关电动机能效的法令、认证程序和技术标准介绍

美国于 1992 年通过了“能源政策法令”(EPAct)。该法令规定了(1~200)马力三相笼型感应

电动机的 低名义效率,于 5 年后正式生效,即在 1997 年 10 月 24 日之后,在美国不能再生产、进

口和销售低于 EPAct 规定效率指标的电动机。美国能源部于 1999 年 10 月 5 日公布了有关能效电动

机试验程序、标志和认证要求的 终规则,即 10CFR Part431。自 1999 年 11 月 4 日起生效。现在向

美国出口电动机必须符合美国能源部制定的 终规则 10CFR 第 431 部分的要求。

1 适用范围

1.1 (1 ~200)马力电动机 (1)2 极、4 极、6 极电动机 (2)开启式(英文缩写为:OPEN)或封闭式(英文缩写为:TEFC)电动机。 ·开启式电动机是指电动机有通风口,允许外部冷却空气吹过电动机绕组。 ·封闭式电动机是指电动机结构可阻止机壳内外空气自由交换,但并不是密封,后者称为气密

型。 (3)能在大多数通用场合使用的规定用途电动机 ——中间马力(非标准定额)电动机 ——热保护电动机 ——滚柱轴承电动机

1.2 终规则 10CFR Part 431 中“电动机”一词的含义是: 1.2.1 通用电动机,包括具有防爆结构的电动机

——标准的工作特性和标准的机械结构,用于通常的工作条件,如NEMA标准MG1-1993的 14.02条规定的《通常工作条件》,并且不限制其特定的应用场合和应用方式。

——标准的工作特性或标准机械结构,用于非平常工作条件,如 NEMA 标准 MG1-1993 的 14.03条规定的《非平常工作条件》,或特殊的应用方式,并且能在大部分通用场合应用。 1.2.2 单速

——连续工作制或 S1 工作制 ——笼型转子 ——底脚安装,包括带凸缘的底脚和可拆卸底脚结构 ——按 NEMA,T 机座尺寸或 IEC 等同公制尺寸制造 ——具有 NEMA 标准 MG1 的 A 设计或 B 设计的性能特性,或具有等同性能的设计,如 IEC 标

准 N 设计电动机 ——工作电源为多相,60Hz 正弦波,电动机的额定电压为:

电压为 230V、460V 或二者,包括多档电压(含 230V 和 460V)的所有电动机。 能在 230V 或 460V 或二者的电网上运行的电动机。

2 认证程序

2.1 符合认证 生产商或持牌商(订牌商),应依据该规则(10CFR Part 431,下同)向能源部提交符合认证证

书,证明其基本型电动机的满载效率平均值符合该规则提出的能效标准,否则不得销售。 2.1.1 选择试验样本

——制造商选择试验用样本的准则

24

(A)必须是此前一年内生产的 5 个基本型电动机,其中 2 个应是单机体积 大的,选取其中

近生产的产品; (B)所选的基本型电动机应为不同的马力,不重复; (C)所选的基本型电动机应为不同的机座号,不重复; (D)所选的基本型应是相同定额的基本型电机中预计名义满载效率是 低的。 在任何情况下,制造商选择的试验用基本型电动机符合全部准则是不可能的,应按准则所列先

后次序予以考虑。在准则限定的范围内,随机选择试验用基本型电动机样本。 ——选择试验样本 制造商应在所选择的试验用基本型电动机样本中随机抽取试验用样本。样本应不小于 5。除非在

合理期限(约 180 天)内生产的基本型电动机数量不足 5 台,这时每个单元均应试验。 2.1.2 效率确定

——样本电机由符合该 终规则要求的认可实验室进行试验; ——测试效率的试验方法必须按该规则规定的统一试验方法 IEEE112(B)法; ——在符合性效率试验中

(A) 样本平均满载效率应符合该 终规则的要求; (B) 样本中 低满载效率应符合该 终规则的要求。

2.1.3 符合认证证书要求的内容 每份符合认证证书必须证明:

——销售的每台基本型号电动机的名义满载效率不小于对该电动机要求的 低名义满载效率

值。 ——符合认证证书所依据的全部测定值都是按规则规定的适用要求确定的。 ——符合认证证书中报告的全部信息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 ——对制造商或持牌商销售的每一定额电动机(术语“定额”见基本型号定义)符合认证证书

必须报告在该定额范围内高效基本型号电动机的 低名义满载效率,效率是依据规定测定的。 ——符合认证证书必须证明,该基本型电动机是经过了实际试验证明符合要求。 ——制造商或持牌商明白违反 EPCA 及与此相关的处罚和违反 18U S.C.1001 禁止向联邦政府故

意编造假声明的相关处罚。 2.1.4 符合认证证书的签名与提交

制造商或持牌商提交的符合认证证书,必须由代表该公司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由代表该公司的

第三方(例如,贸易协会或其它授权)签字。采用第三方时,符合认证证书必须验明制造商或持牌

商授权给第三方的官员,必须由第三方的法人代表签字。符合认证证书必须用保证邮件(Certified mail)递交能源部负责能效和可再生能源的副部长: Office of Building Research and standards, Forrestal Building ,1000 Independence Avence . SW. Washington, DC 20585-0121。 2.1.5 能源部对符合认证的回复 能源部根据收到的符合认证证书,会很快确定该文件是否包括所要求的全部要素,并会慎重地

确定该文件所提供的信息是全部还是部分是准确的。然后,能源部会书面通知提交方,或者符合认

证证书不满足本节要求。这种情况,会退还该文件。或者符合认证证书符合本节要求,能源部会通

知提交方作出此决定的依据。 2.1.6 符合认证号(CC 号)的申请与发放

——申请 在任何符合认证证书中,制造商或持牌商可申请能源部给其所有的品牌商标或其它标志。提供

唯一的符合认证号(CC 号),制造商或持牌商用这些名称销售符合认证证书上包括的电动机。 ——初始符合认证证书 当能源部通知以制造商或持牌商名义提交的初始符合认证证书已被接受时,或

25

(A)能源部会提供唯一的 CC 号,“CC×××.”给制造商或持牌商,此 CC 号可适用于该制造商

或持牌商销售的全部电机。 (B)当要求时,能源部会提供一个以上的 CC 号给制造商或持牌商。 ——后续符合认证证书 当能源部通知所有其它符合认证证书已被接受,能源部会给每个品牌、商标或其它名称提供唯

一的 CC 号。 ——当能源部减少供给制造商或持牌商要求的 CC 号时,能源部会通知申请者拒绝的理由。 ——发放 2 个及以上 CC 号 根据制造商或持牌商对 CC 号的请求,能源部会对其每个品牌,商标或其它标志名称提供一个唯

一的 CC 号。但下列情况除外,能源部不会对任何品牌,商标或其它标志名称提供 CC 号。 (A)能源部从前对其提供了 CC 号; (B)申请的名称与该生产商或持牌商销售电动机所用的名称重复或重叠。 ——一旦能源部给某个特定的名称提供了 CC 号,则该 CC 号仅适用于在那个名称下由生产商和

持牌商销售的所有电机。 ——如果制造商或持牌商申请 CC 号的符合认证书是由它自己或以它的名义提交的初始符合认

证,能源部根据该项请求提供的 CC 号未包括它销售的电动机。能源部会提供一个唯一的 CC 号,以

适用于所有其它电机。 2.1.7 记录的保存

——根据 EPCA 第 342 条规定的能效标准生产电动机的制造商,必须建立、保存和保留下列记

录:按该部分要求进行全部试验的基础试验数据,属于该部分所用的 AEDM 法的研发、核实、应用

及随后的验证资料;以及从认证项目获得的书面证明,包括依据该部分条款取得的合格证书。这些

记录必须以一定的方式编排并编制索引,便于查阅。为满足该子部分的各项要求,对任何试验单元

所做试验所得的相关支持性试验数据、记录都必须包括在内。(能源部直接做的试验除外)。 ——自适用的基本型号电动机停止生产之日起必须由制造商保留记录两年。记录保存形式必须

便于能源部索取。 2.2 标志 2.2.1 标识要求

符合该规则要求的电动机,其永久铭牌应清晰标明下列信息: ——电动机的名义满载效率(生产时),名义满载效率是根据求得的电动机平均满载效率确定的。 ——符合认证号(CC 号),由能源部颁发给制造商或持牌商(Private Labeler)的 CC 号必须标

在电动机的铭牌上,自下述情况 90 天后起: (A)制造商或持牌商收到了适用电动机的符合认证号。 (B)如果符合认证不符合§431.123 条要求,制造商或持牌商不听从能源部劝告,则能源部自

收到适用电动机的符合认证起 21 天终止。 ——显示所需要的信息。显示所需信息的总体布置,字号、间距、字的外观及字符行距宽应与

电动机铭牌上其它性能数据相同或相似。名义满载效率应当用“Nominal Efficiency”或用“Nom Eff”标记,或用 NEMA 标准 MG1-1993 的 12.58 .2 条中规定的,如“NEMA Nom Eff”标记。能源部号是

“CC×××”形式。 ——非强制显示,如果按 终规则确定的电动机效率符合规定的适用标准,且该电动机符合规定

的符合认证范围,此电动机的永久铭牌,包括分开的铭牌,可用围起来小写字母“ee”标识,例如 或用类似的标识或专用标识 2.2.2 在营销资料中效率信息的披露

在电动机永久铭牌上出现的相同信息 应突出醒目排印: ——印在电动机目录一览表的每页上。

26

——在销售电动机的其它资料中。 ——“ee”专用标识或其它类似的专用标识或标志也可用在电动机的目录中或其它资料中。

2.3 被禁止的行为 2.3.1 根据 EPCA 第 332 条和第 345 条的规定,下列各项属被禁止的行为:

——生产商或持牌商的贸易方式销售其未按规定标志的新覆盖设备,新设备应按 EPCA 第 344条和本部分规定的适用标志规则进行标志。

——根据本规则新覆盖设备均应提供所要求的标志,但制造商,销售商,代理人或持牌商从这

类新设备上取下标志或提供的标志模糊不清。 ——不利用或复制根据本规则要求提供所需要的记录,不根据本规则编写报告或提供所要求的

其它信息。 ——制造商、销售商、代理商或持牌商,在其所销售新覆盖设备的目录广告中未包如§431.82

(b)(1)中所要求全部信息。 ——制造商未能自费将合理数量单元的电动机提供给部长指定的实验室。 ——制造商不允许能源部指定的代表监视本规则所要求的任何试验并检查这些试验结果。 ——新覆盖设备的制造商和持牌商以贸易方式销售其不符合 EPCA 和本规则规定的能效标准的

产品。 2.3.2 故意违反本条(a)任一条款的任何人,可能承受每次违反不超过约$100 的民事罚金。就每

个覆盖设备单元而言,每违反本条(a)(i)(ii)和(vii)一次构成一次独立违反,每天不符合本条

(a)(iii)至(vi)构成一次独立违反。 2.3.3 就本条目的而言:

术语“故意”意为:实际上知道,或认为在这种情况中起作用的人应该具有的知识,包括从

管理实践中得到的知识。 2.4 强制检验 2.4.1 试验通知 在收到有关制造商或持牌商销售的个别电动机的信息中,表明该电动机可能不符

合适用的能效标准,应查明电动机铭牌及营销资料中标明的效率定额的准确性。能源部可能对属于

本规则的覆盖设备进行试验。按下列要求将试验通知寄制造商: ——试验通知程序仅在下列工作之后实行:部长或他/她指定的代表检查过由该制造商提供的基

础试验数据,如可行给该制商一个机会,即经能源部检验,符合适用能效标准或标志效率准确性的

机会,或二者。应允许能源部指定的代表监视依据本规则采取的任何再检验程序并检查此再检验结

果。 ——试验通知由部长或他/她的被指定者签字,本试验通知由能源部邮寄或送给该工厂经理,或

制造商指定的其它负责官员。 ——试验通知会规定所选用于试验电机的型号或基本型号,选择试验样本的方法,试验开始的

日期和时间,计划完成试验的日期及进行试验所用设备。试验通知可能也规定,如规定的试验用基

本型号无货时,可供备选的一些基本型号。 ——在试验通知中,能源部会要求电动机制造商自费将该通知中规定的合理数量的基本型电动

机送至部长指定的实验室。试验通知中规定的基本型单元数不超过 20。 ——在 5 个工作日内,选择试验单元,且制造商将规定的试验单元内的电机送达指定的实验室。

2.4.2 实验室 每当能源部根据试验通知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属本条规定的强制试验,其综合试验

数据就是该基本型电机的正式试验数据。如按该规则的要求对足够数量电机做了试验的话。能源部

会用这些试验数据做出是符合还是不符合的决定。 2.4.3 抽样 某制造商的基本型电机效率是否符合其标定值或能效标准,应依据本规则提出的统计

抽样程序和试验程序所做的试验做出判定。 2.4.4 试验单元的选择 能源部检验员应从有一定批量的产品中选择批量样品。应依据规则的条款

27

和试验通知中规定的条件,从批量样品中选出试验单元。 ——能源部利用本试验通知中规定的准则把该批样品再分组。 ——从其中的一组或多组中随机选择总数为 20 单元为批样本。制造商应继续保存批样本中的所

有单元,直至确定该基本型电机是符合还是不符合要求时止。 ——构成试验样本的单个试验单元应从批样本中随机选取。 ——先是把批样本中全部单元连续编号,然后用随机数字表选择被试单元,这样就完成了所有

的随机选择。 2.4.5 试验单元的准备

——在试验之前和试验中,按本条(d)选择的试验单元,不得以任何方式准备、修改或调整。

除非这种准备、修改和调整是能源部适用试验程序允许的。应依据规定的适用试验程序对每一试验

单元进行完整的试验。 ——对试验单元的装配程序和试验没有质量控制,即为基本型电动机中包括的所有其它单元都

没有质量控制。 ——如果一个试验单元因不能按制造商的设计和使用说明书运行,则此单元是无效的,是不符

合要求的,因而认为此试验单元是有缺陷的。有缺陷的单元,包括那些因运输和搬运受损的单元,

应立即向能源部报告。能源部授权按一对一的原则增加一个单元进行试验。 2.4.6 制造商选择的试验

——依据抽样方案,如果能源部的试验结论,确定该制造商的基本型电动机不符合适用的能源

性能标准,制造商可请求能源部依据本规则提出的程序增加试验。 ——属本条的全部被试单元,依据本条(a)至(c)中的条款,选择和试验。 ——制造商应承担按规则要求进行全部试验费用。 ——制造商应停止销售按本条条款试验的该基本型电动机,自制造商决定运用本条提供选择时

间起,直至确定该基本型电动机符合要求止。能源部可寻求对其在此期销售的全部单元的民事罚金。 ——如果附加试验结果判为符合,能源部应发出允许恢复销售的通知。

2.4.7 基本型号停止销售 如果能源部确定某基本型电动机为不符合,或如果制造商或持牌商确定某基本型电动机不符合,

则制造商或持牌商应: ——立即停止该基本型号商业销售; ——迅速将书面通知到购买自上次判定符合以来生产的基本型号单元的人。 ——依据能源部的要求,在提出此要求的 30 天内,向能源部提供被判为不符合的基本型电动机

的记录、报告、定单、库存、运输、销售及其它有价值的文件。 ——制造商可能用某种方法修改不符合要求的该基本型号电动机,使其符合适用的性能标准,

此修改后的基本型电动机可视其为新的基本型号,但应被证实符合本子部分条款,除满足本子部分

的全部要求外,制造商还应保存记录,以证明在商业销售之前,所有新的基本型号单元都已修改。

3 能效标准与试验方法

3.1 能效标准 3.1.1 于 1997 年 10 月 24 日以后生产的每台电机(单件或作为其它设备零件),或者在 1999 年 10月 24 日以后生产的要列入目录或由国家认可的安全实验室认证的电动机,其名义满载效率应不低于

表 10 的规定。

28

表 10 电机满载效率规定 名义满载效率

开启式 封闭式

极 数 6 4 2 6 4 2

电动机马力/等同标准千瓦 1/0.75 1.5/1.1 2/1.5 3/2.2 5/3.7 7.5/5.5 10/7.5 15/11 20/15 25/18.5 30/22 40/30 50/37 60/45 75/55 100/75 125/90 150/110 200/150

…………………………… …………………………… …………………………… …………………………… …………………………… …………………………… …………………………… …………………………… …………………………… …………………………… …………………………… …………………………… …………………………… …………………………… …………………………… …………………………… …………………………… …………………………… ……………………………

80.084.085.586.587.588.590.290.291.091.792.493.093.093.693.694.194.194.594.5

82.584.084.086.587.588.589.591.091.091.792.493.093.093.694.194.194.595.095.0

--- 85.584.084.085.587.588.589.590.291.091.091.792.493.093.093.093.693.694.5

80.085.586.587.587.589.589.590.290.291.791.793.093.093.693.694.194.195.095.0

82.5 84.0 84.0 87.5 87.5 89.5 89.5 91.0 91.0 92.4 92.4 93.0 93.0 93.6 94.1 94.5 94.5 95.0 95.0

75.582.584.085.587.588.589.590.290.291.091.091.792.493.093.093.694.594.595.0

3.1.2 为了确定定额介于本条 6.3.1.1 所列两个连续定额之间电动机的 小名义满载效率,应按下述

方法确定该电动机的定额: ——功率数等于或大于两个连续马力的平均值,应园整到较大的功率数。 ——功率数小于两个连续马力的平均值,应园整到较小的功率数。 ——千瓦定额应该直接由千瓦换算为马力,用公式:1 千瓦=(1/0.746)马力,计算取 3 位有效

数字。所得的功率数值按本条(b)(1)或(b)(2)园整。 3.1.3 本条不适用于规定用途电动机,专用电动机以及被部长排除在外的电动机。 3.2 试验方法简介

损耗和效率按IEEE 112-1996 中的B法或CSA 标准C390-93 试验方法(1)确定。采用测量输入

和输出法间接确定负载杂散损耗,采用损耗分析法直接测量定子绕组(I2R)损耗、转子绕组(I2R)损耗、铁耗和风摩耗。计算定子绕组(I2R)损耗的电阻和计算转子绕组(I2R)损耗的转差必须换算

到规定的温度ts。 ts=定子绕组温升+25 IEEE112(B)法确定效率的优点是: (1)电动机在试验状态下测得的效率接近其实际工作(额定工况)状态; (2)测得的各项损耗,特别是负载杂散损耗较为准确。目前,国际上能效电动机试验大多采用

此方法。 我国现行的标准 GB/T1032-1985《三相异步电动机试验方法》中无上述 B 法的内容,修订后的

GB/T1032-××××《三相异步电动机试验方法》(报批稿)中已包括 B 法的内容。

29

4 达到目标市场技术要求的建议

4.1 美国能效电动机的电源频率和工作电压与中国不同: 表 11 美国与中国电机频率和工作电压比较

频率(Hz) 电压(V) 美国 60 230/460 中国 50 380

4.2 专用设计出口产品 由于出口美国能效电动机的电网频率为 60Hz,工作电压为 230V/460V,因此我国的电动机产品

不能直接出口美国,必须按美国相关标准(例如 NEMA 标准 MG1《电动机和发电机》)作为出口产

品专用设计。可由生产企业自行设计,或组织联合设计。 4.3 加强认证服务工作

为出口能效电动机,按规则规定的统一试验方法。为企业取得符合认证证书服务。 4.4 有利条件

(1)我国有经美国 NIST/NVLAP 认可的实验室。 (2)我国已有一些企业生产的能效电动机出口美国,例如北京毕捷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电机

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30

第七章 我国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标准及认证程序

1 我国于 2002 年颁布了国标 GB 18613-2002《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和节能评价值》

适用于 660V 及以下电压,50Hz 三相交流正弦波电源供电,额定功率在 0.55kW~315kW 范围内,

2 极、4 极和 6 极,单速封闭扇冷式,N 设计一般用途电动机或一般用途防爆电动机。 1.1 电动机的能效限定值(强制性)

电动机的效率应不低于表 12 的规定: 表 12 电动机的效率规定

效率 % 额定功率 kW 2 极 4 极 6 极

0.55 — 71.0 65.0

0.75 75.0 73.0 69.0

1.1 76.2 76.2 72.0

1.5 78.5 78.5 76.0

2.2 81.0 81.0 79.0

3 82.6 82.6 81.0

4 84.2 84.2 82.0

5.5 85.7 85.7 84.0

7.5 87.0 87.0 86.0

11 88.4 88.4 87.5

15 89.4 89.4 89.0

18.5 90.0 90.0 90.0

22 90.5 90.5 90.0

30 91.4 91.4 91.5

37 92.0 92.0 92.0

45 92.5 92.5 92.5

55 93.0 93.0 92.8

75 93.6 93.6 93.5

90 93.9 93.9 93.8

110 94.0 94.5 94.0

132 94.5 94.8 94.2

160 94.6 94.9 94.5

200 94.8 94.9 94.5

250 95.2 95.2 94.5

315 95.4 95.2 —

31

效率 % 额定功率 kW 2 极 4 极 6 极

a 容差应符合 GB755-2000 第 11 章的规定。

1.2 电动机的节能评价值(推荐性, 自愿认证)见表 13: 表 13 电动机节能评价值

效率 % 额定功率 kW 2 极 4 极 6 极

0.55 — 80.7 75.4

0.75 77.5 82.3 77.7

1.1 82.8 83.8 79.9

1.5 84.1 85.0 81.5

2.2 85.6 86.4 83.4

3 86.7 87.4 84.9

4 87.6 88.3 86.1

5.5 88.6 89.2 87.4

7.5 89.5 90.1 89.0

11 90.5 91.0 90.0

15 91.3 91.8 91.0

18.5 91.8 92.2 91.5

22 92.2 92.6 92.0

30 92.9 93.2 92.5

37 93.3 93.6 93.0

45 93.7 93.9 93.5

55 94.0 94.2 93.8

75 94.6 94.7 94.2

90 95.0 95.0 94.5

110 95.0 95.4 95.0

132 95.4 95.4 95.0

160 95.4 95.4 95.0

200 95.4 95.4 95.0

250 95.8 95.8 95.0

315 95.8 95.8 —

a 容差应符合 GB755-2000 第 11 章的规定。

1.3 负载杂散损耗限值(推荐性, 自愿认证) 电动机负载杂散损耗应不大于表 14 的规定:

32

表 14 电动机的负载杂散损耗限值 电动机额定功率

kW 负载杂散损耗占

输入功率的比值 %电动机额定功率

kW 负载杂散损耗占

输入功率的比值 %

0.55 2.5 30 1.8

0.75 2.5 37 1.7

1.1 2.5 45 1.7

1.5 2.4 55 1.6

2.2 2.3 75 1.6

3 2.3 90 1.5

4 2.2 110 1.5

5.5 2.1 132 1.4

7.5 2.1 160 1.4

11 2.0 200 1.3

15 1.9 250 1.3

18.5 1.9 315 1.3

22 1.8

1.4 试验方法 (1) 能效限值得测定

电动机效率应按 GB/T1032-1985 中的损耗分析法却定, 其中杂散损耗按额定输入功率的 0.5%计

算。 (2) 节能评价值得测定 电动机的效率按 GB18613-2002 的附录 A 执行。 (3) 负载杂散损耗的测定

电动机的负载杂散损耗按 GB18613-2002 的附录 B 执行。

2 认证程序

2.1 能效限定值(强制性) 目前尚无认证程序。

2.2 节能评价值(推荐性,自愿认证) 按中标认证中心(CSC)编制的《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SC/G1502-2004)认证。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660V 以下、50Hz 三相交流电源供电,额定功率在 0.55kW~315kW 范

围内的,极数为 2 极、4 极和 6 极,机座号在 80~355 之内,单速封闭扇冷式,N 设计一般用途或一

般用途的防爆电动机。 (2)认证模式:产品检验 + 初始工厂审 + 获证后监督。 (3)产品要求

——产品质量应符合 GB 755-2000《旋转电机 定额和性能》。 ——产品的能效水平应达到 GB 18613-2002《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中

节能评价指标的要求。 33

(4)认证单元划分 相同型号,规格不同的电动机可作为一个系列,每个系列按机座号分为 80-160、180-280、315-355

三段,每段视为一个认证单元。 同一制造商、同一系列产品,生产场地不同时,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但对不同生产厂(场

所)生产的相同型号产品只做一次产品检验。 (5)受控部件/材料

电动机的受控部件/材料为硅钢片和漆包线。 (6)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填写《三相异步电动机受控部件/材料备案清单》,并按申请书要求

提交相关资料和文件。 (7)产品检验

——产品送样 申请方在收到认证中心的送样通知单后,将样品送至认证中心指定的检验机构,并对选送样品

负责。 ——送样原则 A) 设计定型产品,并能够批量生产; B) 认证中心指定送样型号。 ——送样数量 每个系列按机座号分为 80-160、180-280、315-355 三段。每段指定1个规格,每个规格送样数

量为 1 台。 (8)产品检验依据、项目、方法及判定 ——检验依据及方法

GB 755-2000 旋转电机 定额和性能 GB 18613-2002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检验项目及要求 表 15 能效检验项目及要求 序号 检验项目 指标要求 依据

1 效率

应不低于节能评价值及容差要求: 节能评价值(η):GB 18613 表 2 容差: 50kW(或 kVA)及以下:-15%(1-η) 50kW(或 kVA)以上:-10%(1-η)

GB 18613 4.2.2 (容差 GB755 11.1)

2 杂散损耗 应不大于表 3 规定的杂散损耗限值 GB 18613 4.2.3

3 功率因数 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值及容差要求: 容差:-1/6(1-COSф), 小绝对值 0.02,大绝对值 0.07

产品标准 (容差 GB755 11.1)

——判定 指定样品的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要求,则判定该系列中该认证单元所包括的所有产品符合节能

产品认证要求。样品若有一个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该认证单元所包括的所有产品不符合

节能产品认证要求。

34

3 我国电动机能效指标与欧盟和美国标准的比较见表 16:

表 16 我国电动机能效指标与欧盟和美国标准的比较

中国 欧盟 美国

效率 能效限定值* 节能评价值* eff2+ eff1+ EPAct+ NEMA +

Premiumη(%) 相当于 eff2 相当于 eff1 86.4 89.1 90.3 91.7

试验方法 GB/T1032-1985 IEC

60034-2 IEC 60034-2 IEEE112(B)

35

第八章 电机出口生产企业将要面临或潜在的问题

1 欧盟在上世纪 90 年代中期开始对电动机节能进行政策制订工作,于 1999 年在欧盟委员会交通能

源局(EU-DGTE)的指导下,欧洲电机和电力电子制造商协会(CEMEP)决定到 2003 年, 要削减

50%的较低效率水平电动机,并在 2006 年后停止生产和销售。欧盟正在制订耗能产品环保设计要求

的框架法令,电机产品列入其中。 2 欧盟正在修订低电压指令(73/23/EEC 指令),修订版增加了对电机产品的振动、噪声及材料老化等

要求。 3 欧盟有关有害物质替代材料的指令将于 2006 年 7 月 1 日生效,对使用绝缘材料的电机产品的影

响有待评估。 建议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并跟踪有关欧盟指令的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及时的应对,以切实

的保障国内电机生产企业的利益。

36

九、有关说明和建议

由于中小电机产品涉及国际和国外的标准、技术法规(尤其是电机能效方面)较复杂,因此尽

管项目组投入大量的人力进行研究分析,但工作量大,时间紧,必定有考虑不全面和研究不够细致

的地方。指南发布后,希望广大企业提出宝贵意见,我们会根据企业的需求在以后的修订中考虑增

加相关的内容,使《指南》更贴近市场,满足企业的需要。 《指南》虽编制完成,可以对企业起到指导的作用,但技术不断在发展进步,国外(尤其工业

发达国家)的标准和技术法规更新速度非常快,需要长期跟踪研究并对《指南》作出动态维护。而

动态跟踪和维护需要投入较大的人力和费用,希望关注指南使用指南的企业予以支持和资助,使《指

南》能与时俱进,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出口中小电机技术指南》由商务部科技司统一安排和部署,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中国电器工业

协会、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集团)公司等单位有关领导的的支持和指导,在此一并表示感谢。参

加编写单位有: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集团)公司电机分所、国家工业与日用

电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全国旋转电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上海电器设备检测所、中国机电进出口商

会、机械工业北京电工技术经济研究所等。参加编写人员有郭丽平、陈伟华、方晓燕、金惟伟、卢

琛钰、王敏、黄坚、倪立新、陈斌、李宝金、杨昭特、吴晓慧等。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