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古蹟保護法規制定 的必要性及架構之探討 · 台灣古蹟保護法規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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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古蹟保護法規制定 的必要性及架構之探討 都市及景觀計畫法規 教授:莊翰華 學生:余宣云、高郁婷、鍾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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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古蹟保護法規制定的必要性及架構之探討

都市及景觀計畫法規

教授:莊翰華

學生:余宣云、高郁婷、鍾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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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

• 緒論

• 相關文獻及分析

• 台灣古蹟保護問題探討

• 台灣古蹟保護準則架構擬定之構想

• 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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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論 • 研究動機與目的

• 研究範圍與內容

• 研究方法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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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論

「文化資產保存法」立法宗旨以保存文化資產,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中華文化為宗旨

• 是古蹟修護工程中最高指導法源依據

• 吸收世界各國古蹟保存較優秀國家的經驗

• 目的是要改 善其法源不足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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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動機與目的

• 古蹟保護工作執行至今已有二十二年

• 古蹟保護的法源依據缺乏相關技術性原則,此因素造成許多從業人員對與古蹟維護工作產生模糊性

• 古蹟技術性保護準則依然無明確的規定

• 古蹟主管機關對於保存、維護或再利用方式的準則不明確

• 本論文制定台灣古蹟保護準則之主要目的為處理台灣古蹟維護工作中面臨的技術準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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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範圍與內容

• 研究的範圍主要是針對美國、大陸兩國作為研究

• 本研究計畫內容包含:

1. 分析台灣古蹟維護相關問題的分析整理

2. 探討大陸、美國建立的古蹟維護準則中相關架構、保護準則之相關規定

3. 準則架構研究及技術準則

4. 研擬台灣古蹟維護計畫準則

5. 提出後續研究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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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法與流程

• 研究方法

1. 國內外資料之蒐集、問題點之歸納分析、相關研究成果之回顧

2. 國內相關文獻分析、相關研討會內容分析及專家參與之務實研討會之見解

3. 台灣古蹟現況問題的分析與論述,以了解古蹟保護準則制定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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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法與流程

• 預期成果:

1. 解決古蹟保護上的技術性問題

2. 解決相關專業人員及社會大眾對古蹟保護觀念

3. 準則制定後,必須再推動建立相關古蹟修復施工、設計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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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獻及分析 • 文獻回顧

• 修復準則理論

• 大陸古蹟相關維護準則之分析

• 美國古蹟維護準則

• 中國大陸、美國古蹟維護準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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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回顧 • 針對大陸、美國以建立完善古蹟保護準則架構及條文作為分析參考基礎

• 收集日本、英國、法國相關古蹟保護文獻作為本節分析探討

中國文物古蹟保護準則

國際歷史保存及古蹟維護

古蹟修護作業準則訂定之研究

古蹟暨歷史建築修護施工規範諮詢座談會

從英美兩國古蹟組織探討台南市公有古蹟經營管理研究之策略

歐洲古蹟保存維護法令與制度彙編

古蹟管理維護論述專輯

古蹟保存文獻於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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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準則理論

• 建築、 文物的價值歸納為下列三個方向

1. 歷史價值:包括,認同性、延續性、精神性和象徵性 的作用

2. 文化價值:包括,文獻價值、歷史價值、考古價值、 美學和建築…等價值

3. 再利用(經濟)價值:功能價值、經濟價值、社會… 等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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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準則理論

國際文獻 相關修復準則理論

雅典憲章 1. 衰敗防治理論

2. 隱藏式補強修復方式(允許採用現代材料、科技、工法)

3. 原物歸位法處理原則

威尼斯憲章 保護理論

1. 最低限度干預原則

2. 可識別性原則

修復理論

1. 可逆性原則

2. 與環境統一原則

奈良文件 1. 文化多樣性與遺產多樣性理論

2. 價值與真實性原則

美國古蹟維護準則

美國古蹟保存的準則分為四個層級

1. 保存2. 修復3. 復原4. 重建

中國文物古蹟保護準則

1. 保護原則必須原址保護,只有在遷移保護成為唯一有效手段時,才可以原狀遷移,易地保護

2. 盡可能減少干預,必須保護文物的環境

3. 保護現存實物原狀與歷史資訊,按照保護要求使用保護技術,預防災害的侵襲

4. 正確把握審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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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古蹟相關維護準則之分析

• 文物古蹟保存做法

• 「應縣木塔」保存修繕方向採用四種觀念進行分析

一. 落架大修

二. 外部加固補強

三. 內部加固補強

四. 抬昇式修復保存:是採取部分保存,部分修復的方式,將三、四、五層抬昇,一、二層進行修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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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古蹟保護問題探討 • 台灣現狀問題探討 • 技術層面問題論述 • 執行面問題論述 •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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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現狀問題探討

現況問題論述

技術面

執行面

再利用方式 修復時問題 遷移保護問題 重建保護問題

保護方案擬定 保存範圍劃定 審查標準問題 管理維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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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面問題探討

技術面 案例 備註

再利用方面問題 原臺南州廳 市定古蹟

前清英國領事館 二級古蹟

修復的問題

鳳山縣舊城 一級古蹟

恆春古城 二級古蹟

萬金天主教堂 三級古蹟

遷移保護問題 高雄市火車站 歷史建築

林安泰古宅 歷史建築

重建保護問題 旗後砲台 二級古蹟

霧峰林宅 二級古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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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面問題探討

執行面 案例 備註

保護方案擬定問題

旗號砲台 二級古蹟

屏東書院 三級古蹟

鳳儀書院 三級古蹟

保存範圍劃定問題

鳳山縣舊城 一級古蹟

武德殿 市定古蹟

前清打狗英國領事館 二級古蹟

雄鎮北門 三級古蹟

阿猴城門 三級古蹟

管理維護問題

下淡水溪鐵橋 三級古蹟

旗後天后宮 三級古蹟

佳冬蕭宅 三級古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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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利用方面問題-原台南州廳

台南舊市政府因老壞而重修,建築物立面重新翻修並將建築物內部空間變更使用,保留為外部立面造型,使此棟建築物重新賦予新的使用方式

1911

1916

1997

台南實施市區改正後,為求財務有效運作,便營建新廳舍

原台南州廳落成,整棟建築之造型,頗富變化,州廳造型

屬於馬薩式樣建築(法國十九世紀經常應用於公共建築之主

要式樣之一)

因空間不足,台南市政府擇址遷建,此棟建築由文建會規

劃為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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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利用方面問題-前清英國領事館 在台灣現存西洋近代建築中,打狗的英國領事館年代最為古老,於太平洋戰爭中損壞大半,光復後由遭風災,只能用斷垣殘壁來形容,於1996

年修復後,內部闢為高雄史蹟博物館

1886

1925

1977

英國在打狗港口的哨船頭小丘上設立領事館

轉賣給日本,並作為港口要塞地區之官舍

領事官邸遭中度颱風賽洛瑪的嚴重破瓌,屋頂全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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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利用方面問題-小結

箱堆建築物再利用行為不免會改變設備、結構、空間上來做新的變化,此變化很容易把建築物原本價值抹煞,前項案例原台南州廳之修復與前清英國領事館內部空間沒有依照原貌修復,而以機能為取向原則,這樣的修復方式以目前的環境下有很大的爭議性,其課題為目前古蹟再利用時所延伸的問題

對古蹟保存的觀點有不明確的方向,缺少一套完整的古蹟保護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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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的問題-鳳山縣舊城

目前僅存東門及北門尚留有完好的城門及城垣外,其他部份多已呈斷垣殘壁。北門牆上留有一對灰質門神塑像,南門古樸生動,惜近已重修,整座城門似乎已非原始模樣,古意盡失

1722

1825

1938

鳳山知縣設置鳳山縣舊城

修建(楊良斌之亂再起損毀)

日據時期因為實施都市計畫,開闢道路將城牆拆除大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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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的問題-萬金天主教堂

如今萬金天主教堂以修復完工,作為修復基礎把以往經歷過在此建築物藉由時間與空間所反映記憶或型樣給抹煞掉。以威尼斯憲章的理論來看萬金天主教堂以修復以完全抹煞歷史的可讀性及可視性原則

1870

1956

1982

此聖堂仿西班牙堡壘式建築落成

大規模之內部重建(整棟聖堂內部木構架全部被更換為鋼筋混凝土構架)

整修(角塔之屋簷再度將其復為欄杆形式,但與原有之欄形式並不完全一致,而飾帶區仍然是維持改過之菱形飾塊。南面角塔則以現代柱樑之方式將鐘座重建建於北面角塔之東南角,二樓部份外側加上了玻璃磚以配合內部鑲嵌彩繪玻璃成為現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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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的問題-小結

鳳山縣舊城、萬金天主堂的修復未依照原貌修復,一昧的替換舊材料或是改變相關構件等作法,使其達到預算的平衡、經濟利益的目的,而草率的進行古蹟修復工作此修復方式有很大的爭議性與問題產生

缺乏古蹟修復應遵循的一套相關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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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移保護問題-高雄火車站

台灣缺乏遷移的法條,故都市經濟發展的因素需要興建重大建設,因此將高雄火車站拆除,基於文化資產的保存,所以將高雄火車站予以保存,故將高雄火車站將移動200 公尺,當竣工後再將高雄火車站遷移回原址

1939

1941

2002

興建高雄新驛

竣工

為了配合「高雄鐵路地下化」及台鐵、高鐵和捷運「三鐵共構」,進行保留搬遷,並重新規劃為「市政願景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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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移保護問題-林安泰古宅

當時歷史建築保護的觀念不足與都市計畫優先的前提下,因敦化南路拓寬,位於道路預定地上的林安泰古厝原擬拆除,後因文史學者疾呼保留、認為敦化南路應變更設計繞過古厝,最後以遷建作為定案,移至濱江公園,即今日花博公園新生公園區

1754

1822

1978

林家主人於乾隆 19 年來台,後代子孫在艋岬經營「榮泰號」貿易商行,合併原先的大安地名,故稱為「安泰」

林志能於今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信義路與和平東路間興建四合院住居,取地名大安的「安」與榮泰行的「泰」為大厝名,定名為「安泰厝」

因敦化南路拓寬,位於道路預定地上的林安泰古厝原擬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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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移保護問題-小結

原址保存及異地保存的爭執,因為沒有健全的古蹟準則引起的紛爭,由此可知,對於古蹟保護準則的制定是必要性的,尤其是保存文化資產的方式,於技術面上準則制定的手法來限制其他相關破壞或是危害古蹟的方式,給予文化資產一個健全的保護架構與規定方式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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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保護問題-旗後砲台

台灣光復後,砲台邊旗後砲台的本體,因無人管理,日益破壞,幾乎所有的營舍屋頂,都倒塌。只剩下部分的隔牆,牆上尚可見到柱樑與鐵水泥樓板的遺跡,有如廢墟,於1990 年,經考證研究歷經數年的整修,大體恢復了清代格局

1840

1894

1895

中英鴉片戰爭,清廷於旗後築砲臺

旗後砲臺配有四門英製八吋阿姆斯壯後膛砲

臺灣日治時期,旗後砲臺之大砲被拆走、熔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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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保護問題-霧峰林宅

古蹟範圍廣闊,建築群龐大,經歷震災後毀損狀況各有不同,災後於內政部招開「震災後受損古蹟緊急修復計畫相關事宜會議」中決議,核定補助台中縣政府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辦理古蹟構件之清理、文物搶救、保存工作紀錄研究等相關工作

1837

1887

1999

林甲寅分家之時,建茅草覆頂的三合院居住,是林定邦、林奠國、林四吉遷居之處

林文欽將草屋改建為蓉鏡齋

921大地震後,霧峰林宅嚴重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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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保護問題-小結

目前台灣的古蹟維護中對於「古蹟重建」沒有一套完善的準則提供古蹟維護設計者與施工者的準則,而是以歷史照片與專家學者、政府相關單位所舉辦的公聽會,而進行古蹟重建的工作,而這樣的作為,對於古蹟的真實性有相當大的缺失

建立重建與真實性的古蹟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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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面問題論述

古蹟保存案例從技術面可分為三個層面探討:

1. 保護方案擬定

2. 保護範圍劃定

3. 管理維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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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方案擬定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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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範圍案例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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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維護問題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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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從上面的觀點對於古蹟保護範圍發現以下幾個觀點?

1. 古蹟保存範圍之劃定沒有一定的規則可依循,而是以專家學者與政府單位所舉

辦的公聽會討論,進行古蹟保存的工作

2. 古蹟是國家人民的文化資產,依法令規定損壞古蹟需要接受法令的懲罰,而鳳

儀書院內部違建戶並沒有接受懲罰

3. 古蹟修復外貌抵觸,修復時間點也沒有基準點

缺少一套完整的古蹟保護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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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 國內無一個遷移、修復、修建、重建…等方向的大原則

• 目前對於文化資產的保護在法令層面僅僅以「文化資產保存法」進行古蹟與歷史建築的保存,導致目前古蹟與歷史建築修復的亂象

• 為了落實古蹟修護之完整體系,未來應加強有關古蹟修護技術各項原則、準則或執行要項等條款之定訂

• 建議古蹟制訂準則的方向為:保存、修復、復建 、重建及再利用

• 建議在規則或準則上,不但要把古蹟施工規範制訂好,還要有保存層次的再利用,必須考慮古蹟建築整體環境及文化產業等大方面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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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古蹟保護準則架構擬定之構想 • 準則制定參考面向

• 建議初步準則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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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古蹟保護準則架構擬定之構想

• 制定古蹟保護準則需考量以下原則:

1. 寬廣性:古蹟保護的行為涵蓋面廣闊

2. 易讀性:可供一般社會大眾清楚的了解古蹟保護準則的內容,與對古蹟修復工作者之明確

3. 在地性:要符合國情與民情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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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則制定參考面向

• 準則制定包含以下三項參考面:

1. 國際保存文獻及國際保護觀為基礎

2. 架構吸取美國古蹟維護準則之呈現方式

3. 主軸原則以大陸古跡保護準則為主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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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共同準則的作用

• 目的更完善保護古蹟相關價值

• 任何保護行為都必須遵循共同準則的基礎

• 共同準則的基礎:

1. 確實紀錄建檔

2. 合理保護古蹟

3. 主管機關應委託學者、專家做成工作報告書,便於大眾查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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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初步準則條文

• 制定古蹟保護行為分為五類行為準則:

1. 保存準則

2. 維護準則

3. 修復準則

4. 再利用準則

5. 重建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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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的準則

保存的準則建議如下:

• 尊重文化多樣性的真實性呈現

• 盡可能減少任何干預行為

• 具有代表歷史獨特性之變更均需妥善保留

• 對於古蹟周邊有形或無形資產均需慎重處理保存範圍及方式

• 制定完善預防災害、侵襲、 維護、管理計畫及相關有助於保存古蹟價值計畫

• 還未決定其相關處理方式前, 都必須對文化資產採取完善、安全、穩固的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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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的準則

修復的準則建議如下:

• 目的不在於風格與形式的統一性,需採用可識性及可讀性原則

• 當修復失去、補足、增建部分,必須維持整體的和諧性及可讀性原則

• 修復之工法需採用可逆性原則

• 修復行為應以最低限度干預為原則,如需干預應採用最溫和方法進行

• 不允許有所添加物,除有影響結構安全得以可逆性之結構補強或加固措施

• 當傳統技術證明已無法滿足結構安全性需求實,得採用現代科技與工法,以增加其防震、防災、防蛀等機能,但需提出實驗及評估方式,審議通過方可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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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利用的準則及遷移的準則

再利用的準則建議如下:

• 需考量社會效益、經營效益

• 環境整治、日常維護管理

• 新增加之軟體、硬體設施需考量結構安全性、景觀協調性及行動不便者可及性

• 需提出經營管理計畫,擬定需依據再利用原則

遷移的準則建議如下:

• 一 定要再滿足真實性之前提下考慮最合適、安全、經濟的原則處理古蹟遷移時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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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的準則

重建的準則建議如下:

• 必須基於國家重大利益及國防安全基礎衡量

• 只有在特殊狀況下才可進行,如地震、戰爭、火災、水災及具有歷史訊息的文化議題方可進行

• 目的不在恢復原先的歷史、記憶、空間及情境,是為呈現特定目標所做出的理想方案

• 必須有確實的文獻資料及考證研究,絕不可有臆測行為的重建

• 應滿足觀光之需求與景觀協調性及行動不便者的可及性

• 重建工作進行前需做現場原址測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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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與建議 • 結論

•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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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 「保護規劃問題」是所有古蹟在保護過程中最重要項目之一,但保存與否的問題其正當性在無制訂古蹟保護準則下會受到質疑

• 「採取保護措施問題」許多案例中可以發現在古蹟主管機關還無妥善保護古蹟方案之前,應須有完善的保護古蹟措施

• 「產權爭議問題」此問題在許多古蹟案例中,是一個關鍵性的問題,尤其是私人所屬的古蹟,因此國家文化資產的保護與個人利益衡量之準則依據,是日後制定古蹟保護準則時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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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

• 制訂準則之前應有明確的宣言依據,以維持古蹟維護準則制訂之嚴謹性

• 準則與規範制訂後需具備約束性,可以從法制面頒佈施行

• 制訂準則時,需要多方面資訊,如營造廠、古蹟專家、學者、古蹟相關技術人員等一併參與討論,且必須考量本土古蹟或歷史建築之環境特性

• 準則之制定可分為五個不同的方向進行,保存準則、 修復準則、修建準則、重建準則及再利用準則

• 建議技術面準則須與行政面準則有所區別

• 準則施行後,需著手進行各相關規範的制定,如古蹟施工規範、古蹟材料規範…等相關古蹟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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