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功率射頻電機 符合性聲明(SDoC - NCC低功率射頻電機 符合性聲明(SDoC)...

225
jhtb004-930521 低功率射頻電機 符合性聲明(SDoC及市場稽查研究 研究報告 委託機關:交 執行機構: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

Transcript of 低功率射頻電機 符合性聲明(SDoC - NCC低功率射頻電機 符合性聲明(SDoC)...

  • jhtb004-930521

    低功率射頻電機

    符合性聲明(SDoC)

    及市場稽查研究

    研究報告

    委託機關:交 通 部 電 信 總 局

    執行機構: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一 月

  • 摘要

    本項計畫(低功率射頻電機符合性聲明(SDoC)及市場稽查研究)

    之執行期間為自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止

    共計七個月,完成工作如下:

    一、 研究及分析美、日、英及歐盟之低功率射頻電機或相關產品之

    符合性聲明制度現況

    完成美、日、英、歐等地區國家之低功率射頻電機符合性聲明

    制度及適用產品等相關資料之蒐集及彙整。

    二、 研究及分析我國有關商品符合性聲明制度現況

    完成蒐集及彙整我國有關商品符合性聲明制度現況。

    三、 對我國低功率射頻電機發展符合性聲明制度提出可行建議 就我國商品符合性聲明作法與美、日、英、歐盟等地區國家之

    制度進行研究及彙整,並提出我國低功率射頻電機發展符合性聲

    明制度之建議。

    四、 研究新開放頻段或預期開放低功率設備之國際相關技術規

    完成 UWB及 RFID國際規範(美國 FCC Part 15)之蒐集及整

    理工作,並提出技術規範草案建議。

    五、 執行國內低功率射頻電機市場稽查

    依電信總局規定之抽驗器材產品、項目、數量執行市場購樣與

    檢測,並完成檢測結果之彙整。

    六、 召開「低功率射頻電機 UWB及 RFID新增頻段技術規範」草案公聽會 於 93 年 12月 3日假電信總局七樓大禮堂召開公聽會,並將討

    論結果彙整為技術規範草案修正意見。

  • 本頁空白

  • 目 錄

    頁 次

    第一章、 緒論 --------------------------------------------------------------- 1-1

    第一節、 前言------------------------------------------------------------ 1-1

    第二節、 工作內容------------------------------------------------------ 1-3

    第三節、 執行進度------------------------------------------------------ 1-9

    第四節、 預期成果及實際執行情形-------------------------------- 1-10

    第二章、 國外低功率射頻電機符合性聲明制度現況 --------------- 2-1

    第一節、 美國低功率射頻電機或相關產品之符合性聲明制度現況

    ------------------------------------------------------------------ 2-1 第二節、 日本低功率射頻電機或相關產品之符合性聲明制度現況

    ----------------------------------------------------------------- 2-15 第三節、 歐盟低功率射頻電機或相關產品之符合性聲明制度現

    況-------------------------------------------------------------- 2-36

    第四節、 英國低功率射頻電機或相關產品之符合性聲明制度現況

    ----------------------------------------------------------------- 2-53 第三章、 我國商品符合性聲明制度現況 ------------------------------ 3-1

    第一節、 商品符合性聲明作業之沿革------------------------------ 3-1

    第二節、 商品符合性聲明制度--------------------------------------- 3-5

    第三節、 商品符合性聲明執行情形-------------------------------- 3-24

    第四章、 我國低功率射頻電機符合性聲明制度建議 --------------- 4-1

    第一節、 各國低功率射頻電機符合性聲明制度比較------------ 4-1

    第二節、 我國低功率射頻電機符合性聲明制度之規劃建議--- 4-8

    第五章、 UWB及 RFID之國際相關技術規範研究 ----------------- 5-1

    第一節、 研究源起------------------------------------------------------ 5-1

    第二節、 超寬頻(UWB)系統------------------------------------------ 5-2

    第三節、 無線射頻辨識(RFID)---------------------------------- 5-25

    i

  • 第六章、 低功率射頻電機市場購樣與檢測 --------------------------- 6-1

    第一節、 目的------------------------------------------------------------ 6-1

    第二節、 執行依據------------------------------------------------------ 6-1

    第三節、 內容------------------------------------------------------------ 6-1

    第七章、 結論 --------------------------------------------------------------- 7-1

    第八章、 參考資料 --------------------------------------------------------- 8-1

    附件 「低功率射頻電機 UWB及 RFID新增頻段技術規範」

    草案公聽會會議紀錄 ------------------------------------------A-1

    附 錄

    附錄一 FCC Part 15, Subpart F - Ultra-Wideband Operation (Section

    15.501 ~ 15.525)-------------------------------------------------- 1

    附錄二 ET Docket 98-153 (FCC 02-48) Revision of Part 15 of the

    Commission’s Rules Regarding Ultra-Wideband Transmission

    Systems, APPENDIX F Measurement Procedures---------- 18

    附錄三 FCC Part 15, Section 15.247 Operation within the bands

    902~928 MHz, 2400~2483.5 MHz, and 5725~5850 MHz. 22

    附錄四 FCC Part 15, Section 15.249 Operation within the bands

    902~928 MHz, 2400~2483.5 MHz, 5725~5875 MHz, and

    24.0~24.25 GHz.------------------------------------------------- 26

    附錄五 FCC Part 15, Section 15.240 Operation in the band

    433.5~434.5 MHz.----------------------------------------------- 28

    ii

  •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前言

    由於國際化與自由化已蔚為潮流趨勢,致使先進國家在產品驗證

    制度上,傾向採由業者來自我管理,其中對於製程技術趨於穩定,及

    安全顧慮性較低或產品替接週期較短之產品,更已採行符合性聲明

    (SDoC)方式以替代產品型式驗證程序。為因應我國於 APEC TEL

    MRA架構下以推動電信器材符合性聲明機制之倡議,期以加速貿易

    國際化與自由化。目前國際間之產品驗證多已逐步朝向型式驗證與符

    合性聲明等方式發展,其中符合性聲明目前已為先進國家所大力推

    行,透過廠商自我管理及民間資源之應用,加強市場監督管理機制,

    以加強業者對產品之責任並提昇商品上市時效。

    我國交通部電信總局(DGT)有感於所列管之低功率射頻電機器材

    (LPD)產品所包涵類別繁多,為期能同時兼具上市時效與加強業者對

    其產品之責任,對於 SDoC之研究,確有其迫切之需要。由於我國低

    功率射頻電機器材產品上市前階段之管制作業已採行產品型式驗證

    執行,為確保上市產品品質及維護消費者權益,除政府建置其周延的

    市場稽查機制外,更重要的必須由業者的確實配合與遵行。

    1 - 1

  • 本計畫將針對美、日、英及歐盟區域組織(EU),有關低功率射

    頻電機器材產品符合性聲明制度進行分析、研究,並提出國內適用之

    低功率射頻電機器材符合性聲明制度之建議,以供政府制度建立參

    考,另一方面再針對超寬頻(Ultra-wideband, UWB)器材及無線射頻辨

    識(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 RFID)裝置之國際技術規範研究及

    現行 LPD產品市場購樣檢測之結果,一併提供 DGT 參考。

    1 - 2

  • 第二節 工作內容

    本項我國「低功率射頻電機符合性聲明(SDoC)及市場稽查研究」

    計畫之研究,必須先針對國際上主要先進國家進行分析探討,以擷取

    其優點並透過我國商品符合性聲明作業之制度與執行情形,予以研擬

    提出其各項可行之建議以供參考,其研究範圍及執行方法如下:

    一、 研究範圍

    (一) 研究及分析美、日、英及歐盟之低功率射頻電機或

    相關產品之符合性聲明制度現況。

    蒐集美國、日本、英國及歐盟區域組織等國家之低功

    率射頻電機(或相關產品)符合性聲明制度現況,包含

    SDoC執行方式及適用之產品類別,以了解國際現行符合

    性聲明制度現況。

    (二) 研究及分析我國有關商品符合性聲明(自我聲明)制

    度現況。

    蒐集經濟部標準檢驗局(BSMI)有關該局執掌販賣商品

    符合性聲明(自我聲明)制度現況,包含 SDoC執行方式、

    適用之產品類別,並探討施行後已發生狀況及其解決對策。

    1 - 3

  • (三) 對我國低功率射頻電機發展符合性聲明制度提出

    可行建議。

    參酌國外低功率射頻電機符合性聲明制度,以研擬適

    合我國國情及符合國際趨勢之低功率射頻電機符合性聲明

    (SDoC)制度及適用於此制度低功率射頻電機產品項目。

    (四) 研究新開放頻段或預期開放低功率設備之國際相

    關技術規範。

    研究新開放頻段或預期開放低功率設備之國際相關

    技術規範,如 UWB及 RFID技術規範等,以提供電信總

    局增修技術規範之參考。

    (五) 執行低功率射頻電機市場稽查(設備購樣與檢測)

    進行國內低功率射頻電機市場稽查,抽樣購買電信總

    局指定類別之低功率射頻電機設備至少 20件以上。依低

    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測試購樣樣品,提出其測試報告與

    檢測結果,並將抽測不合格器材及市售未經型式認證合格

    之違法器材提報電信總局,以了解國內低功率射頻電機審

    驗合格產品是否與送審時一致,確保產品品質一致性。

    1 - 4

  • (六) 召開「低功率射頻電機 UWB及 RFID新增頻段技

    術規範」草案公聽會

    為明瞭擬新增之低功率射頻電機新增頻段技術規範

    適切性,邀請相關產、官、學、研等共同參與公聽會,以

    彙整各界意見。

    (七) 對於本計畫案之研究結果

    綜合上述之過程而經由蒐集、分析研討,以瞭解美、

    日、英、歐等地區國家作業及國內相關產品符合性聲明之

    執行現況,於彙整、比較後研擬低功率射頻電機符合性聲

    明制度及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修正草案。

    二、 執行方式

    (一) 研究方法

    1. 研究及分析美、日、英及歐盟區域組織之低功率射頻電

    機或相關產品之符合性聲明制度現況

    透過上網或以其他方式蒐集美、日、英及歐盟區域

    組織之低功率射頻電機(或相關產品)之符合性聲明制

    度,包含 SDoC執行方式及適用之產品類別。

    1 - 5

  • 2. 研究及分析我國有關商品符合性聲明(自我聲明)制度

    現況

    詢訪我國標準檢驗局以了解有關商品符合性聲明

    制度現況,包含 SDoC執行方式、適用之產品類別、施

    行後所發生之狀況及其解決對策。

    3. 對我國低功率射頻電機發展符合性聲明制度提出可行

    建議

    研究分析國內外符合性聲明制度作法,依所收集之

    相關資料進行研究分析,以提出低功率射頻電機器材符

    合性聲明制度及其適用於 SDoC之國內低功率射頻電

    機器材產品項目之建議。

    4. 研究新開放頻段或預期開放低功率設備之國際相關技

    術規範

    研究分析國內低功率射頻電機新開放頻段有關

    UWB及 RFID之國際相關技術規範,並提出相關技術

    規範草案。

    1 - 6

  • 5. 執行國內低功率射頻電機市場稽查(設備購樣與檢測)

    依電信總局指定之低功率射頻電機器材產品,由市

    場稽查人員執行國內低功率射頻電機器材市場購樣(20

    件)並進行檢測,以提出其測試報告與檢測結果。

    6. 舉辦「低功率射頻電機 UWB及 RFID新增頻段技術規

    範」草案公聽會

    於北部地區舉辦一場次公聽會,預計 50個廠家參

    與(至少 30家),並邀請相關產、官、學、研等專家共

    同參加,針對所提擬之 UWB及 RFID技術規範研究結

    果進行檢討,以廣納各界意見。

    7. 研究報告

    彙整所蒐集、研析及試作之結果,以提出具體之結

    論與建議意見,供電信總局作為制度建立及規範修訂之

    參考。

    1 - 7

  • (二) 研究步驟

    資料蒐集、分析及撰寫

    國外 SDoC制度

    透過上網或以

    其他方式蒐集美、

    日、英及歐盟區域

    組織(EU)之低功率射頻電機(或相關產品)之符合性聲明制度,包含

    SDoC執行方式及適用之產品類別。

    國內 SDoC制度

    詢訪我國標準

    檢驗局以了解有關

    商品符合性聲明制

    度現況,包含

    SDoC執行方式、適用之產品類別、

    施行後所發生之狀

    況及其解決對策。

    技術規範研究

    研究分析國

    內低功率射頻電

    機新開放頻段有

    關RFID及UWB之國際相關技

    術規範,並提出

    相關技術規範草

    案。

    LP市場稽查

    依 DGT指定之 LP器材產品,由市場稽查

    人員執行國內低

    功率射頻電機器

    材市場購樣並進

    行檢測,以提出

    其測試報告與檢

    測結果。

    研究架構

    期中報告

    召開公聽會

    研擬符合性聲明制度 研擬技術規範草案

    期末報告

    報告修正

    研究報告

    1 - 8

  • 第三節 執行進度

    執行進度甘特圖(Gantt Chart)

    93 年

    06月

    (93.06)

    第一月

    (93.07)

    第二月

    (93.08)

    第三月

    (93.09)

    第四月

    (93.10) 第五月

    (93.11)

    第六月

    (93.12)

    第七月

    1.蒐集國外低功率射頻電機 SDoC制度並進行研析

    2.蒐集國內商品符合性聲明制度及作

    業現況並進行研析

    3.蒐集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法規並進

    行研析

    4. 研擬符合性聲明制度技術規範草案

    5.市場調查-設備購樣與檢測

    6.提出期中報告

    7.舉辦公聽會

    8.提出期末報告

    9.提出研究報告

    1 - 9

  • 第四節 預期成果及實際執行情形

    預期成果 實際執行情形 結果

    1 提出低功率射頻

    電機器材符合性

    聲明制度建議。

    1.完成國內、外之低功率射頻電機符合性聲明制度及適用產品等相

    關資料之蒐集及彙整。 (第二、三章)

    2.提出我國低功率射頻電機發展符合性聲明制度之建議。(第四章)

    符合 計畫 目標

    2

    提出國內低功率

    射頻電機新開放

    頻段之 FRID、UWB 相關技術規範。

    1.於 93 年 12月 3日假電信總局召開公聽會。(附件)

    2.提出UWB及RFID規範技術規範草案建議。(第五章)

    符合 計畫 目標

    3

    市場抽查、購樣方

    面,購樣並檢測低

    功率射頻電機器

    材二十件,並予以

    提報其不符合器

    材之情形。

    執行低功率射頻電機器材市場購

    樣及檢測共 21件。 (第六章)

    1.標示檢查

    (1)合格:14件。 (2)未標示:7件。

    2.測試檢驗

    (1)合格:10件。 (2)不合格:6件。 (3)無法檢驗:5件。

    (無法開機、缺軟體或治具。)

    符合 計畫 目標

    1 - 10

  • 第二章 國外低功率射頻電機符合性聲明制

    度現況

    第一節 美國低功率射頻電機或相關產品之符

    合性聲明制度現況

    一、 低功率射頻電機符合性聲明制度執行方式

    (一) 美國低功率射頻電機驗證制度現況

    為了釐清在電信法及其他條約和國際規範間的責任,

    並有效促進無線頻譜的使用,FCC針對射頻設備及其相關

    零件部份發展技術標準。為增加技術標準的提供,FCC在

    相關條款1中要求設備應由製造商或進口商以查驗

    (Verify)、符合性宣告(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DoC)或驗

    證/登錄(Certification or Registration)兩者其中之一的程序

    以取得設備認可憑證:

    1. 查驗(FCC 2.902)2:為在沒有非經授權的變更及適當維

    護和操作的情形下,製造商或進口商以量測或採必要步

    1 有關FCC列管之電信設備的認可執行請參考FCC PART 2--FREQUENCY ALLOCATIONS AND RADIO TREATY MATTERS; GENERAL RULES AND REGULATIONS,Subpart J--Equipment Authorization Procedures。 2 FCC執行查驗的方式請參考FCC法規 2.901及 2.951~2.956。

    2 - 1

  • 驟的方式確保設備能符合適當技術標準的一種設備認

    可程序。除非FCC有特殊要求,否則廠商不需提供設備

    樣品或檢測數據給FCC以證明其符合性。完成查驗程序

    並附上所有相關資料後,由美國境內的製造商或進口商

    負責後續銷售時該產品與技術規範的符合性,該製造商

    或進口商並負有保持相關紀錄的責任。

    2. 符合性宣告(FCC 2.906)3:為負責人(the responsible

    party)以量測或採其他必要步驟以確保設備符合適當技

    術標準的程序。除非FCC有特殊要求,否則不需提供設

    備樣品或檢測數據給FCC以證明其符合性,且後續的銷

    售由負責人負責產品符合性。

    3. 驗證(FCC 2.907)4:為FCC依申請者提出之文件及測試

    數據為依據而核發之設備許可,目前部份產品亦可由通

    信驗證機構(Telecommunication Certification Bodies,

    TCBs)5來核發設備許可,後續的銷售由被核可人負責產

    品符合性。

    3 FCC執行符合性宣告的方式請參考FCC法規 2.906及 2.1071~2.1077。 4 FCC執行驗證的方式請參考FCC法規 2.907及 2.1031~2.1043。 5 FCC對TCB的指定及要求請參考 FCC法規 2.960及 2.962,其需取得美國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NIST)以ISO/IEC Guide 65為基準的認可。

    2 - 2

  • (二) 符合性宣告之執行方式

    符合性宣告是以指定認可測試實驗室之符合性測試為

    依據的自我認可方式,由負責人採取必要的步驟確保設備

    符合適當的技術標準。

    1. 符合性宣告的負責人 (47CFR 2.909)

    負責人須確保設備能持續符合相關技術標準之要

    求,當設備依符合性宣告程序取得認可時,其負責人為:

    (1). 製造商;或在該設備由單獨的零件所組成,且其

    最終系統依自我宣告取得認可者,其負責人為組裝

    者。

    (2). 若該設備可依自我宣告方式取得認可,且為進口

    產品,其負責人為進口商。

    (3). 零售商或原製造商可與前述之負責人簽定協定以

    承擔確保設備符合性的責任,成為新的負責人。

    (4). 若射頻設備在未經負責人許可的情況下受到任何人

    的變更,則於美國境內的變更者成為新的負責人;若該

    設備於進口後再變更,則該進口商成為新的負責人。

    2 - 3

  • 若因變更而引發認可問題,則執行變更之人員成為

    新的負責人以負責確保產品符合技術標準。若此新負責

    人並未取得新的設備認可,則此產品應標示:【此產品

    已由(執行變更者的名稱、住址、電話)變更】。

    2. 符合性宣告的限制 (47CFR 2.1072)

    符合性宣告表示,在該設備沒有未經許可的變更,

    且該設備在適當的維護及操作之下,負責人判定該設備

    已能符合適當的技術標準。與標準相符不應被解釋成由

    負責人發現關於不包含於 FCC法規的部分。除非 FCC

    訂定終止期限,否則,負責人的符合性宣告持續有效。

    在任何廣告或是文宣中,不應以不實或誤導的態度

    引用符合性宣告,或是誇大此符合性宣告,多於負責人

    判定之符合 FCC規範適當技術標準。

    3. 責任 (47CFR 2.1073)

    負責人須確保以符合性宣告方式取得認可的銷售

    設備與符合測試標準的設備是一致的。在符合性宣告之

    下,負責人應持續維護紀錄,以顯示此設備之生產係源

    於統計學上量產及測試的可預期變化內。

    2 - 4

  • 當負責人與製造商不相同時,負責人可自製造商處

    取得書面聲明以確認設備符合適當技術標準,或經由獨

    立的測試機構來確認符合性。測試紀錄需為英文,並存

    檔以備 FCC合理要求時提供。

    在設備之管理權轉移的情形下,如負責人的販售或

    併購,新負責人對設備的持續符合性負有責任。若負責

    人有任何對於設備發射特性之不利影響的修正或變更

    時,設備應重測以證明其能持續符合適當的技術標準。

    負責人對後續生產設備的持續符合性負有責任。

    符合性宣告由負責人之外的任何人做了任何修正

    或變更,若其位於美國境內,則執行修正或變更者,成

    為新的負責人。新的負責人須遵守符合性宣告的所有條

    款,包括正式測試數據存檔,以證明該產品持續符合所

    有適用之技術標準。

    4. 識別(47CFR 2.1074)

    只適用符合性宣告的裝置應由負責人給唯一識別

    (Identification)。此識別不應與驗證、通告、型式承認或

    型式認可設備之 FCC ID格式產生混淆。負責人應維持

    足夠的識別紀錄以協助確實辨識每一裝置。

    2 - 5

  • 5. 紀錄保存 (47CFR 2.1075)

    (1). 除紀錄保存(2)所述之外的產品,對每一個依適用

    符合性宣告的產品,其負責人應維護的紀錄如下:

    A. 如原設計圖及規格資料,及所有做過可能影響符合

    性要求之變更的紀錄。

    B. 使用於製程檢驗及測試(若有執行測試時)以確保符

    合要求的紀錄。

    C. 在適當場地測試所得之量測儀器的紀錄,顯示其符

    合適用規範。此紀錄應包含:

    (I) 實際執行測試的日期或期間;

    (II) 執行測試的測試實驗室名稱、公司名稱,或測

    試者姓名。FCC可能會要求更多的資訊,有關測

    試場地、測試設備、公司或測試者的資歷。

    (III) 該裝置實際上如何測試、使用之量測程序及測

    試設備的識別等的描述;

    (IV) 待測物及有關連結或安裝之輔助設備的描述;

    (V) 以廠牌、型號,或適時以 FCC ID及序號做為

    待測物及輔助設備的識別;

    (VI) 電線的型式、長度,及測試期間如何擺置及移動;

    2 - 6

  • (VII) 最高之電源線傳導干擾及輻射干擾的測試安

    裝照片至少二張。這些照片須與實際測試情形相

    符,且詳細至可供確認此份告中所包含的其他資

    訊;

    (VIII) 測試人員或公司為符合法規規範,對待測設備

    所做之任何變更的描述;

    (IX) 可以顯示符合適當規範所要求的必需數據;

    (X) 測試人員的簽名及負責人之代表的姓名及簽

    名;和

    (XI) 連同設備提供之符合性資訊副本。

    (2). 若產品是經符合性宣告或驗證許可方式取得認可

    的模組零件組裝而成,該組裝產品遵循適用法規,

    亦符合符合性宣告的認可方式,不需要求額外的測

    試,則此產品應保有下述紀錄以顯示已符合標準:

    A. 所有使用於組裝產品的零件清單;

    B. 所有使用於組裝產品之模組零件的符合性資訊副

    本;

    C. 所有使用於以驗證許可方式取得認可之組裝產品中

    之模組零件的 FCC ID清單;

    2 - 7

  • D. 任何於組裝時所做之設備修改的清單;和

    E. 組裝時所遵循的作業指導書副本,包含符合性產品

    組裝的管制零件,連同聲明書,由組裝者簽名。此

    份聲明書亦應包含負責人之代表的姓名及簽名。

    上述所列之所有紀錄,應適當保存至該設備宣告永

    久停產或停止組裝後兩年,如負責人接到正式通知,需

    對此設備調查或行政程序,則紀錄應保留至調查結束或

    任何相關行政程序制定時。

    6. FCC檢驗及樣品抽測 (47CFR 2.1076)

    在收到合理的要求時,負責人應提供相關紀錄給

    FCC,或提供一或多個樣品以供 FCC實驗室測試。送

    至 FCC實驗室及檢還樣品所需運費應由負責人負擔。

    當發生負責人送至 FCC實驗室的出貨樣品因設備的的

    尺寸或重量、功率要求、或其他任何原因而有所不實的

    情況時,負責人可提出書面解釋為何出貨產品不實且不

    需做此要求。

    2 - 8

  • 7. 符合性資訊 (47CFR 2.1077)

    若一產品須測試且以符合性宣告方式取得認可,則

    此產品應在上市或進口時提供包含下述資訊之符合性

    資訊聲明書:

    (1). 產品的識別,如名稱及型號;

    (2). 產品符合 Part 15章節的聲明書;

    (3). 負責人的識別,如姓名、住址、電話等。該符合

    性宣告的負責人須位於美國境內。

    若一產品是經符合性宣告或驗證許可方式以取得

    認可的模組零件組裝而成,該組裝產品亦遵循符合性宣

    告的認可方式,依據適用的法規,不需額外的測試,則

    此產品應在上市或進口時提供包含下述資訊之符合性

    資訊聲明書:

    (1). 組裝產品的識別,如名稱及型號;

    (2). 在組裝時使用之模組零件的識別。以符合性宣告

    方式取得認可的模組零件應依 Part 15規定之方式識

    別;以驗證許可方式取得認可的模組零件應(適當時)

    伴隨 FCC ID的名稱及型號以識別之;

    2 - 9

  • (3). 產品符合 Part 15的聲明書;

    (4). 對從模組零件組裝產品之負責人的識別,如姓

    名、住址、電話等。該符合性宣告的負責人須位於

    美國境內。

    (5). 使用於以符合性宣告方式取得認可的系統中之每

    一模組零件的符合性資訊聲明書副本;

    符合性資訊聲明書應含在使用手冊或分開的文件中。

    二、 低功率射頻電機符合性聲明制度適用產品

    (一) 適用符合性宣告之產品類別

    在美國,低功率射頻電機的主要規範於 Part15及 Part18

    中,Part15規範射頻裝置(Radio Frequency Devices),主要

    有非意圖發射設備(Unintentional Radiators)、意圖發射設備

    (Intentional Radiators)、免執照個人通訊服務裝置

    (Unlicensed Personal Communication Service Devices)、免執

    照國家資訊基礎建設裝置(Unlicensed 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Devices, UNII)及超寬頻操作系統(Ultra-

    Wideband Operation, UWB)等,Part18則規範工業、科學及

    醫療設備(Industrial, Scientific and Medical Equipment)。

    2 - 10

  • 在這些射頻設備當中,非意圖發射設備適用的驗證程

    序如表 2-1所示,可採用符合性宣告的設備有民用頻段接

    收器、超再生接收器(Super-regenerative receiver)、電視介

    面裝置、電纜系統終端裝置、B 類個人電腦及其周邊設備

    等。其中,除電纜系統終端裝置外,亦可選用驗證的方式

    取得認可。

    此外,因為在 FCC Public Note DA 00-2224指定的TCB

    具有受理個人電腦設備認可申請的能力,故自 2000 年 11

    月 1日起 FCC已不再受理可以採符合性宣告程序取得認

    可的 B 類個人電腦、個人電腦周邊、及使用在 B 類個人

    電腦內的 CPU板和內部電源供應器。如果電腦設備製造

    商要取得這類設備的驗證許可,可向 TCB提出驗證申請,

    TCB可繼續核發這些產品的驗證證明。

    與低功率射頻電機相關的設備中,除了非意圖發射設

    備外,消費性工業、科學、醫學用的設備亦可採符合性宣

    告的方式取得認可。至於其他屬於意圖發射設備的產品,

    皆須以驗證方式取得設備認可。

    2 - 11

  • 表 2-1 美國射頻裝置設備的認可要求-非意圖發射輻射性電機

    設備認可要求

    裝置型式 查驗符合性 宣告 驗證

    電視廣播接收器 TV broadcast receiver V 調頻廣播接收器 FM broadcast receiver V 民用頻段接收器 Citizens Band (CB) receiver V V 超再生接收器 Super-regenerative receiver V V 掃瞄接收器 Scanning receiver V 雷達偵測器 Radar detector V 依 Part 15之所有其他接收器 All other receivers subject to part 15. V V

    電視介面裝置 TV interface device V V 電纜系統終端裝置 Cable system terminal device V 獨立電纜輸入選擇選擇轉換器 Stand-alone cable input selector switch V

    B 類個人電腦及周邊設備 Class B personal computers and peripherals V V \1\

    使用於 B 類個人電腦之 CPU板及內部電源供應器 CPU boards and internal power supplies used with Class B personal computers

    V V \1\

    使用經認可之 CPU板及電源供應器的 B 類個人電腦 Class B personal computers assembled using authorized CPU boards or power supplies.

    V

    B 類外部交換式電源供應器 Class B external switching power supplies. V

    其他 B 類數位裝置及周邊設備 Other Class B digital devices and peripherals V

    A 類數位裝置,周邊設備及外部轉換電源供應器 Class A digital devices, peripherals and external switching power supplies

    V

    所有其他設備 All other devices V

    註:FCC設備產品的認可類型有三種-查驗(Verification)、符合性宣告(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DoC)、驗證(Certification),上表含多種認可類別的產品,可由產品符合性負責人自行選擇其設備的認可的類型。

    \1\ FCC自 2000.11.1已不再受理這些產品的驗證申請,欲以驗證方式取得認可者,可向經 FCC認可的通信驗證機構(TCB)申請。

    資料來源: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CFR),Title 47 Telecommunication,Chapter I--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Part 15 Radio Frequency Devices,Section 15.101 Equipment authorization of unintentional radiators,April 23, 2004。

    2 - 12

  • (二) 符合性宣告之標示要求 (47CFR 15.19(b))

    對依符合性宣告程序以取得認可的設備,尤其是個人

    電腦及其週邊備,其標示的要求如下:

    1. 標籤應置於設備明顯處,並應含唯一識別及下述之FCC

    標誌:

    (1). 若該產品的認可以產品或系統為基礎,其標籤內

    須有廠牌、型號,及測試符合 FCC標準之字樣。

    圖 2-1 DoC標籤 - 產品或系統

    (2). 若產品的認可以使用分別取得認可之零件的組裝

    為基礎,且最終產品未分別測試,其標籤內除廠牌、

    型號外,須註明由已測試之零件組裝而成,且該完

    整系統未測試。

    圖 2-2 DoC標籤 - 認可零件組裝產品

    2 - 13

  • 2. 標籤本文及資訊的式樣大小應大到足以清晰可辨,與設

    備的尺寸及標籤一致。然而,本文式樣的大小並不要求

    需大於 8號字。

    3. 若該裝置很小,以致於將聲明資料置於其上是不切實際

    的,如 CPU板或內建電路板之周邊裝置,則含標識的

    本文或可置於操作手冊或說明書明顯之處以提供給使

    用者。然而,唯一識別(廠牌及型號)及 FCC標誌須置於

    裝置上。

    4. 標籤不應是黏貼方式的紙標籤。在此設備上的標籤應永

    久固定於設備上,且在購買時,購買者清晰可辨。

    5. "永久固定(Permanently affixed)"意謂以蝕刻、雕刻、

    戳印、網板印刷、無法抹消的印刷等方式來標示,或在

    設備之永久附加零件,或以焊接、鉚釘固定或永久黏附

    之金屬、塑膠或其他材質之標示牌上做記號。

    6. 標籤應設計可維持至該設備在可能的操作環境下之預

    期壽命,並且不可分離。

    2 - 14

  • 第二節 日本低功率射頻電機或相關產品之符

    合性聲明制度現況

    一、 低功率射頻電機符合性聲明制度執行方式

    (一) 低功率射頻電機驗證制度現況

    1. 電氣通信機器基準認證制度現況

    關於電氣通信機器(特定無線設備及終端機器),從

    電波的公平且有效的利用及電氣通信服務圓滑提供的

    觀點,根據基準認證制度來確保其與技術基準的符合

    性,以防止電波的混附發射及電信通信網絡的損傷。

    近幾年,有關基準認證制度的推進,在於對認證機

    關須為公益法人之必要條件的取消,及日本跟歐盟

    (EU),新加坡間對相互承認產品等基準、規格不同符合

    性評鑑手續之相互承認協定(MRA)的實施等。

    同時,根據「規制改革推進 3 年計畫(修改)」 (平

    成 14(2002)年 3月內閣會議決定),「e-Japan重點計畫

    -2002」等,在平成 14 年度中引進電氣通信基準認證的

    自我適合宣言制度(製造業者等自己進行技術基準適合

    2 - 15

  • 性確認的制度),總務省依討論所得到結論,從平成 14

    年 5月開始召開有關終端機器及特定無線設備基準認

    證制度相關的研究會,同年 12月,彙總成最終報告書。

    平成 16 (2004)年 1月 26日,為了促進無線設備迅

    速投入市場 、強化經濟活力及國際競爭力,在新設無

    線設備技術基準適合自己確認之制度(技術基準適合自

    己確認制度)的同時,總務大臣又指定證明機關進行技

    術基準適合證明,並進行對總務大臣登錄機關決定之進

    行的修改。

    以電氣通信事業法及電波法為基礎的電信通信機

    器(含終端設備及特定無線設備)基準認證制度的最大

    作用,乃是為了防止電氣通信網路的損害、防止電波的

    混附,確保電氣通信機器的安全性及可靠性及終端設備

    之網路連接的圓滑化,及無線電台執照申請手續的簡

    化。(無線電台設置之申請手續請參閱圖 2-3)

    2 - 16

  • 業餘無線電

    PHS基地台等

    廣播電台 人工衛星電台等

    核發執照 核發執照

    預備執照 省略預備執照

    完成檢查 省略完成檢查

    一般的執照

    申請手續 簡易的執照

    申請手續

    行動電話等 PHS Cordless電話等

    需執照 免執照

    設立無線電台(允許使用)

    <技術基準適合證明等> 特定無線設備製造業者等向

    登錄證明機關提出

    圖 2-3 無線電台設置之申請手續

    2 - 17

  • 2. 無線電台設置

    依電波法第 4條規定,欲設置無線電台者須向總合

    通信局提出執照申請,經取得總務省之執照後始得設

    置;但發射極低功率電波(參閱圖 2-4)之無線電台(微弱

    無線電台)、民用無線電台及天線輸出功率小於 0.01W

    之無線電台(低功率無線電台)則不須執照即可設置。

    電場強度

    頻 率

    低於此限制值之無線設備免執照

    圖 2-4 免執照無線電台之 3公尺距離電場強度限值

    3. 無線設備機器檢定制度

    依電波法第 37條規定,對與人身安全、財貨保全

    有關之無線機器在信賴度的要求很高,故搭載於船舶或

    航空器的無線設備機器須依「無線機器型式檢定規則」

    2 - 18

  • 以符合「無線設備規則」技術基準的要求,檢附其測試

    報告或設備樣品向總務省或獨立行政法人通信總合研

    究所(Communications Research Laboratory, CRL)提出檢

    定申請,經審查或測試合格後發給檢定合格書,取得合

    格證之機器設備始得安裝。

    4. 特定無線設備技術基準適合證明制度

    依電波法第 38條規定,不包含廣播接收目的之無

    線設備,須符合總務省規定之技術基準。為使無線電台

    執照申請手續簡單合理化,及減輕執照申請者的負擔,

    經總務大臣登錄者(登錄證明機關),針對依總務省令

    規定之小規模無線電台使用之無線設備(特定無線設

    備,如行動電話等),在無線電台設置前的階段中,證

    明其符合電波法(電波法第 38-2條第 1項)規定之技

    術基準相關事宜的制度,稱為技術基準適合證明制度。

    以此方式取得證明的特定無線設備,依其種類分為

    一般的執照申請手續及無線電台工程完成後不需再檢

    查的簡易執照申請手續,而特定無線電台則有需取得執

    照及不需取得執照的不同措施。

    2 - 19

  • 5. 特別特定無線設備技術基準適合自己確認制度

    在特定無線設備中,總務省令(特定無線設備技術

    基準適合證明相關規則,簡稱證明規則,第 2條第 2

    項)規定,考慮無線設備技術基準及其產生之干擾較少

    的設備,(稱為特別特定無線設備),依電波法規定以自

    己確認符合技術基準之相關事宜的制度,稱為技術基準

    適合自己確認制度。

    (二) 技術基準適合自己確認制度之執行方式

    1. 技術基準適合自己確認(電波法第 38-33條)

    特別特定無線設備之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對判定

    符合電波法第 3章規定之技術基準的產品,可以自行確

    認這些無線設備的工事設計。此所謂的工事設計,或稱

    為工程設計,為含無線設備型式、輸出功率、使用頻率

    及其他與產品設計相關者。

    在此情形下,除這些特別特定無線設備的工事設計符

    合技術基準要求外,以此工事設計為基礎的所有特別特定

    無線設備亦全須確認其能符合工事設計的相關事宜。

    2 - 20

  • 2. 技術基準適合自己確認之手續(電波第 38-33條第 3項)

    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於預定進行技術基準適合自

    己確認時,須依技術基準適合自己確認申報書所要求需

    記載之事項,向總務大臣申報:

    (1). 姓名(名稱)及住址;申報人為法人時,代表人

    之姓名。

    (2). 進行技術基準適合自我確認之特別特定無線設備

    的種類及工事設計。

    (3). 工事設計符合技術基準,且以此工事設計為基礎

    的所有特別特定無線設備皆能符合此申報之工事設

    計相關事宜的查驗結果概要。

    (4). 以此工事設計為基礎的所有特別特定無線設備皆

    能符合此申報之工事設計相關事宜的確認方法。

    (5). 特別特定無線設備的型式及名稱。

    (6). 製造特別特定無線設備的工廠及營業處的名稱和

    所在地(進口業者,須含特別特定無線設備製造業者

    的姓名、名稱及住址,及製造申報之特別特定無線

    設備的工廠及營業處的名稱及所在地)。

    2 - 21

  • (7). 查驗時使用量測設備之名稱、型式、製造廠商名

    稱、製造序號、執行校正日期及執行校正者之姓名

    及名稱。當此校正方法符合電波法第 24-2條第 4項

    第 2號規定之方法時,須提出依電波法附件 3下方

    欄位要求之校正此量測儀器的量測儀器及其他設備

    的名稱、型式、製造廠商名稱、製造序號、執行校

    正日期及執行校正者之姓名及名稱。

    3. 試驗紀錄的保存義務(電波法第 38-33條第 4項)

    以技術基準適合自我確認的申報業者,對記載下列

    與查驗相關事項的紀錄,須自執行與查驗相關之檢查日

    起保存十年:

    (1). 申報號碼。

    (2). 執行特性試驗時所使用的方法。

    (3). 試驗程序、連接器,及其他特性試驗時所必要之

    特別器材的名稱,種類及相關的保管方法等事項。

    (4). 在部分或全部之特性試驗委託其他單位執行的情

    況下,受委託者的姓名及稱、住址及證明規則附件

    第 5號 2(3)決定之事項。

    2 - 22

  • (5). 查驗的過程(具特性試驗時,含其試驗項目及結果)

    及其結果。

    必要時,與查驗相關的紀錄中須加入與技術基準適

    合我確認之特別特定無線設備的零件及外觀照片,或是

    含尺寸資料之圖表。

    4. 檢查紀錄保存的義務(電波法第 38-34條第 2項)

    技術基準適合自我確認的申報業者,於製造及進口

    時須依申報所提之確認方法進行特別特定無線設備的

    檢查,並做成紀錄,紀錄內容如下,且這些之紀錄事項

    須自檢查日起保存十年:

    (1). 進行檢查之特別特定無線設備有關的申報號碼。

    (2). 進行檢查之年月日及場所

    (3). 進行檢查之負責人姓名

    (4). 進行檢查之特別特定無線設備的數量。

    (5). 檢查的方法

    (6). 檢查的結果

    2 - 23

  • 5. 變更報備之義務(電波法第 38-33條第 5項)

    當下列事項有所變更時,技術基準適合自我確認的

    申報業者,必須以證明規則格式第 13號之申報書向總務

    大臣提出,其記載變更事項、變更年月日及變更理由等。

    (1). 姓名(名稱)及住址;申報人為法人時,代表人

    之姓名。

    (2). 以此工事設計為基礎的所有特別特定無線設備皆

    能符合此申報之工事設計相關事宜的確認方法。

    (3). 特別特定無線設備的型式及名稱。

    (4). 製造特別特定無線設備的工廠及營業處的名稱和

    所在地。(進口業者,須含特別特定無線設備製造業

    者的姓名、名稱及住址,及製造申報之特別特定無

    線設備的工廠及營業處的名稱及所在地)。

    (5). 查驗時使用量測設備之名稱、型式、製造廠商名

    稱、製造序號、執行校正日期及執行校正者之姓名

    及名稱。當此校正方法符合電波法第 24-2條第 4項

    第 2號規定之方法時,須提出依電波法附件 3下方

    欄位要求之校正此量測儀器的量測儀器及其他設備

    2 - 24

  • 的名稱、型式、製造廠商名稱、製造序號、執行校

    正日期及執行校正者之姓名及名稱。

    6. 標示(電波法第 38-35條)

    技術基準適合自己確認報備業者,須在技術基準適

    合自我確認之特別特定無線設備上,將技術基準適合證

    明標籤標貼於本體可見之處。

    7. 流程圖:技術基準適合自己確認之手續請參考圖 2-5至

    圖 2-9。

    二、 低功率射頻電機符合性聲明制度適用產品

    (一) 適用符合性宣告之產品類別

    依「特定無線設備技術基準適合證明相關規則」之規

    定,適用無線設備技術基準適合證明制度的設備依使用時

    須持有執照與否分成三種特定無線設備:

    1. 第一種特定無線設備:免執照之特定無線設備(13大項)

    (電波法第 38條之 2第 1項第 1 號)

    2. 第二種特定無線設備:需執照之特定無線設備 (25大

    項) (電波法第 38條之 2第 1項第 2 號)

    2 - 25

  • 技術基準 (電波法第三章)

    操作頻率 輸出功率 SAR等

    試驗方法 (證明規則) 依總務大臣規

    定或同等級上

    之替代試驗方

    法執行的義務 (※具體方式 由總務省公告 制定之)

    (1)工事設計確認 特別特定無線設備技術

    基準適合之事的確認

    (2)特性試驗

    試驗 + 判定

    部份試驗業務 可能委外※

    (具必要量測儀器等)

    ※註:製造業者之試驗業

    務不可全部委外。

    試 驗 方 法

    (3)確認方法的確認 (品質管理方法)

    (附件第 4號)

    組織及責任和權限

    品管之管理方法 特定無線設備檢查

    量測儀器之管理等

    申 報 號 碼 (於申報受理時, 由總務大臣核發)

    查驗之經過及結果

    (1)工事設計之查驗結果 說明查驗實施及其結

    果的文件

    (2)特性試驗之結果 每一試驗項目試驗結

    果及特性試驗結果

    (委外時,受委託者之名稱等及決定事項)

    (3)確認方法之查驗結果 說明查驗實施及其結

    果的文件(變更申報時,亦須所有紀錄)

    特性試驗所使用之試驗方法

    執行特性試驗所需之必要物

    件的名稱、種類及其保管相

    關事項。

    ※註:輸入業者亦負紀錄保

    存之義務。

    設備零件配置圖、外觀圖等

    紀錄、保存義務 (電波法第 38-33條第 4項) (證明規則第 39條第 4項)

    檢驗方式 (證明規則附件第 5號)

    技術基準 (電波法第三章)

    圖 2-5 技術基準適合自己確認制度之手續(1) (申報前)

    2 - 26

  • 確認方法書(電波法第 4號) (附件第 4號)

    查驗結果之摘要(電波法第 3號) (格式第 12號)

    查驗之年月日、地點、負責人 結果摘要(記載已完成自我確認之查驗實行的宣告) 委託試驗業務時之說明

    工事設計書(電波法第 3號)

    申報書(格式第 12號)

    姓名、名稱及住址等(第 1號) 特別特定無線設備類別(第 2號) 無線設備型式及名稱(第 5號)

    其他之申報事項(法第 5號) 工廠及營業場所之名稱、所在地 查驗使用之檢測儀器之名稱、製

    造者名稱、型式、校正等狀況。

    自己確認申報 (電波法第 38-33條第 3項) (證明規則第 39條第 2項)

    變更申報 (電波法第 38-33條第 5項)

    ×

    為了使新的申報

    單位不能申報。

    ×

    ×

    ×

    但申報時會再次

    進行確認。

    申報受理

    申報號碼

    自己確認之申報

    圖 2-6 技術基準適合自己確認制度之手續(2) (申報時)

    2 - 27

  • 申報號碼 種類代碼

    申報之西元年(後二位)

    製品(特別特定無線設備) 之製造、輸入階段

    申報業者在製造或輸

    入特別特定無線設備

    時,須與已申報之工

    事設計相符合。

    實施檢查

    依申報之確認方法確認

    (品質管理方法)

    製造、輸入製品 (特別特定無線設備)

    檢查紀錄 1.進行檢查之特別特定無線設備有關的申報號碼

    2.進行檢查之年月日及場所3.進行檢查之負責人姓名 4.進行檢查之特別特定無線設備的數量

    5.檢查的方法 6.檢查的結果

    ※註:檢查紀錄須自檢查日

    起,保存十年。

    製品檢查義務 (電波法第 38-34條第 2項)檢查紀錄、保存義務

    (電波法第 38-34條第 2項)(證明規則第 40條)

    工事設計符合義務 (電波法第 38-34條第 1項)

    ※註:標貼於特別特定無

    線設備本體可見處。

    標示 (電波法第 38-35條)

    (證明規則第 41條、格式 14)

    檢查 R 0 1 2 3 4 5 6 7 8 9

    圖 2-7 技術基準適合自己確認制度之手續(3) (申報後)

    2 - 28

  • 3. 第三種特定無線設備:其他特定無線設備(62大項)

    (電波法第 38條之 2第 1項第 3 號)

    日本於今年初導入技術基準適合自己確認制度後,將

    前三種特定無線設備中產生干擾較少的設備另外歸成第

    四種特定無線設備,稱為特別特定無線設備(電波法第 38

    條之 33第 1項)。目前,僅有列於第四種特定無線設備的

    八大類產品才能適用技術基準適合自己確認制度。

    經總務省令公告適用特定無線設備技術基準適合證明

    相關規則的四種特定無線設備之詳細設備名稱及設備代

    碼如表 2-2所示。

    (二) 符合性宣告標示

    依技術基準適合自己確認制度手續取得設備認可的特

    別特定無線設備,須依圖 2-8及圖 2-9標籤及申報號碼格

    式標貼於設備本體可見處。

    圖 2-8 技術基準適合證明標籤

    2 - 29

  • 表 2-2 適用技術基準適合證明之特定無線設備一覽表

    特定無線設備、特別特定無線設備一覽表 (平成 16 年 3月 1日)

    第一種特定無線設備:免執照之特定無線設備(13大項) (電波法第 38條之 2第 1項第 1 號)

    設備 代碼

    1. 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 O

    2. 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 L

    3. 特定低功率無線設備 遙測用、遙控用 醫療用遙測計 Y

    無線呼叫 無線麥克風

    助聽用無線麥克風 無線電話

    語言輔助用無線電話 移動物識別

    毫米波雷達 移動物檢測感應器

    毫米波影像傳送及毫米波數據傳送

    4. 低功率保全無線設備 AZ

    5. 2.4GHz集中型低功率數據通信系統 (2,400~2,483.5MHz) NY

    6. 2.4GHz低功率數據通信系統 (2,471~2,497MHz) GZ

    7. 5GHz低功率數據通信系統 WY

    8. 準毫米波低功率數據通信系統 HX

    9. 5GHz無線接取系統用陸地行動電台 UX

    10. 數位式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 IZ

    11. PHS 陸地行動電台 JX

    12. 短距離通信系統用陸地行動電台 CY

    13. 短距離通信系統用無線設備試驗台 FX

    2 - 30

  • 第二種特定無線設備:需執照之特定無線設備 (25大項) (電波法第 38條之 2第 1項第 2 號)

    設備 代碼

    1. 航空器無線電話 P

    2. MCA(陸地行動電台) M或 N

    3. 機場MCA設備 Z

    4. VSAT地球電台 V

    5. TDMA(800MHz/1500MHz)手持式無線通信用陸地行動電台 W

    6. CDMA手持式無線通信用陸地行動電台 XZ

    7. DS – CDMA手持式無線通信用陸地行動電台 XY

    8. MC – CDMA手持式無線通信用陸地行動電台 ZY

    9. T – CDSMA手持式無線通信用陸地行動電台 NX

    10. 手持式行動衛星數據通信用地球站 (對地靜止)(OmniTRACS) BZ

    11. 手持式行動衛星數據通信用地球站 (非靜止)(Orbcomm) AY

    12. 用戶多向式無線接取用行動台 LY

    13. 5GHz無線接取系統用陸地行動電台 SX

    14. 5GHz無線接取系統用陸地行動電台(0.2μW以下) TX

    15. 5GHz無線接取系統用陸地行動電台(結構改變特區用) YX

    16. 5GHz無線接取系統用陸地行動電台(0.2μW以下) ZX

    (結構改變特區用)

    17. 1500MHz 數位MCA HZ

    18. 800MHz 數位MCA VX

    19. 手持式行動衛星通信用地球站 (對地靜止) (N-STAR) TZ

    20. 手持式行動衛星通信用地球站 (非靜止)(銥 Ir) BY

    21. INMARSAT手持式行動地球站 VZ

    22. Rural網域用戶無線設備 WZ

    23. 60GHz高速無線連結用多向式陸地行動電台 DX

    24. 數位機場無線通信用陸地行動電台 AW

    (設備規則第 49條之 15之 2第 1項)

    25. 航空行動衛星通信系統 -

    2 - 31

  • 第三種特定無線設備:其他特定無線設備(62大項) (電波法第 38條之 2第 1項第 3 號)

    設備 代碼

    1. MCA設備(指揮電台) M或 N

    2. SSB設備(第 1號之 9) S

    3. 數位無線設備 D

    4. F3E等無線設備(第 1號之 11) F

    5. 特定無線麥克風設備 B

    6. 海上用 DSB設備 OY

    7. SSB設備(第 1號之 14) PY

    8. F3E等無線設備(第 1號之 15) QY

    9. 無線定位設備 Q

    10. 無線浮標設備 RY

    11. 氣象救護站 SY

    12. 個人無線設備 R或 U

    13. 簡易無線設備 TY

    14. 短距離簡易無線設備 OZ

    15. 遙控用簡易無線設備 UY

    16. 50GHz簡易無線設備 C

    17. 區域無線設備 A

    18. TDMA (800MHz/1500MHz)手持式無線通信用基地台等 RZ

    19. CDMA手持式無線通信用基地台等 YZ

    20. DS – CDMA手持式無線通信用基地台等 AX

    21. MC – CDMA手持式無線通信用基地台等 BX

    22. T – CDMA 手持式無線通信用基地台等 PX

    23. 業餘無線設備 K

    24. 用戶多向式無線接取用基地台 KY

    25. 用戶點對點式無線接取用行動台 MY

    2 - 32

  • 第三種特定無線設備:其他特定無線設備(62大項) (電波法第 38條之 2第 1項第 3 號)

    設備 代碼

    26. 遙測用等固定電台 DZ

    27. 緊急警報用固定電台 EZ

    28. 22GHz固定電台 FZ

    29. 5GHz無線接取系統用基地台 QX

    30. 5GHz無線接取系統用基地台 (0.2μW以下) RX

    31. 5GHz無線接取系統用基地台 (結構改變特區用) WX

    32. 5GHz無線接取系統用基地台 (0.2μW以下) (結構改變特區用) XX

    33. 1500MHz頻帶數位MAC設備 (數位指揮電台) HZ

    34. 800MHz頻帶數位MAC設備 (數位指揮電台) VX

    35. PHS基地台 KX

    36. PHS試驗通信用無線電台等 LX

    37. PHS試驗電台 MX

    38. 38GHz頻帶固定電台 LZ

    39. RZSSB設備 RN

    40. 具自動選頻之 RZSSB設備 RO

    41. 具頻率追蹤之 RZSSB設備 RP

    42. 窄頻數位無線設備 DN

    43. 具自動選頻之窄頻數位無線設備 DO

    44. 具頻率追蹤之窄頻數位無線設備 DP

    45. 車輛測定用無線定位陸地電台 NZ

    46. 道路交通情報指向電台 PZ

    47. 設備規則第 48條第 1項之雷達 (第 3種雷達) VY

    48. 設備規則第 48條第 1項之雷達 (第 4種雷達) UZ

    49. 60GHz高速無線連結用基地台 CX

    50. 60GHz高速無線連結用點對點式陸地行動台 EX

    2 - 33

  • 第三種特定無線設備:其他特定無線設備(62大項) (電波法第 38條之 2第 1項第 3 號)

    設備 代碼

    51. 短距離通信系統用基地台 DY

    52. 1.9GHz終端用固定電台 FY

    53. 1.9GHz基地台用固定電台 GY

    54. 1.9GHz中繼用固定電台 HY

    55. 1.9GHz試驗用無線電台 IY

    56. 市町村(鄉鎮市)數位防災無線通信用固定電台 GX

    57. 數位機場無線通信用陸地行動電台 BW

    (設備規則第 49條之 15之 2第 1項及第 2項)

    58. 18GHz頻帶基地台等(分頻多工或分時多工方式) CW

    59. 18GHz頻帶陸地行動電台(4相位調變等) DW

    60. 18GHz頻帶基地台及陸地行動中繼電台 EW

    (信號傳送速度: 6 Mbp以上)

    61. 18GHz頻帶陸電氣通信業務固定電台 FW

    62. 18GHz頻帶公共業務用固定電台 GW

    第四種特定無線設備:特別特定無線設備(8大項) (電波法第 38條之 33第 1項)

    設備 代碼

    1. 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 L

    2. TDMA(800MHz/1500MHz)手持式無線通信用陸地行動電台 W

    3. CDMA手持式無線通信用陸地行動電台 XZ

    4. DS – CDMA手持式無線通信用陸地行動電台 XY

    5. MC – CDMA手持式無線通信用陸地行動電台 ZY

    6. T – CDSMA手持式無線通信用陸地行動電台 NX

    7. 數位式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 IZ

    8. PHS 陸地行動電台 JX

    資料來源:特定無線設備の技術基準適合証明等に関する規則(昭和五十六年十

    一月二十一日郵政省令第三十七号),最終改正:平成一六年三月一日総務省令

    第三二号。

    2 - 34

  • R

    123456 AB 04

    申報號碼(6碼)

    設備代碼(1~2碼)

    西元年末兩碼

    圖 2-9 技術基準適合自己確認之申報號碼範例

    1. 大小,須為直徑 5毫米(mm)以上(體積 100cc 以下的無

    線設備,其直徑為 3毫米(mm)以上)。

    2. 材料,為不容易損傷者。

    3. 色彩,適當顏色即可。但,須能易於識別該標示。

    4. 識別號碼的最初 6個字為申報號碼,第 7個字或第 7、

    8 兩個字為特別特定無線設備種類代碼(詳細代碼參考

    表 2-2),第 8、9 兩個字或第 9、10 兩個字為該特別特

    定無線設備申報技術基準適合自我確認時的西元年末

    兩位。

    2 - 35

  • 第三節 歐盟低功率射頻電機或相關產品之符

    合性聲明制度現況

    一、 低功率射頻電機符合性聲明制度執行方式

    (一) 低功率射頻電機驗證制度現況

    歐盟自歐洲經濟共同體形成以來,即以促進境內會員

    國之人員、貨品、資金及勞務的自由流通,建立歐洲單一

    市場為目標。為消弭技術障礙,於 1985 年建立「技術性

    調和化與標準化之新方法」(New Approach to technical

    harmonization and standards,簡稱 New Approach新方法)

    以提供產品標準及 CE標示的方法來達到單一市場的目

    標,並於 1989 年採行「符合性評鑑之全球方針」(Global

    Approach to Conformity Assessment,簡稱 Global Approach

    全球方針),使產品的測試及符合性評鑑制度達到相同的

    信賴水準,終於促使歐洲之標準及驗證制度趨於一致。

    在新方法與全球方針的原則下,歐盟理事會頒布各類

    設備之新方法指令(New Approach Directives) (參閱表 2-3)

    以管制進入歐盟市場的產品。指令的基本架構包含設備範

    圍與定義、基本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調和標準

    2 - 36

  • (Harmonized Standards)、上市及販售、自由流通、安全機

    制(Safeguards)、符合性評鑑程序(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主要有 8種模式,參閱圖 2-10)、公告認證機

    構(Notified Bodies, NB)、市場稽查機關(Market

    Surveillance)、CE 標示(CE Marking)方法及各會員國之間

    執行的調和等。

    在新方法指令中,低功率射頻電機規範於 1999/5/EC

    R&TTE6指令中,其包含無線設備(Radio Equipment)及電信

    終端設備(Telecommunications Terminal Equipment)等產

    品,當這些產品在安裝、維護及依其設計目的使用時,需

    符合R&TTE及相關指令之要求,不管該設備之功能為何,

    為了保護使用者及其他人員的健康與安全,並達到電磁相

    容之要求,所有設備須同時符合 73/23/EEC的低電壓(LVD)

    指令及 89/336/EEC的電磁相容(EMC)指令,且無線電設備

    的結構應能有效利用配置提供地面及空中無線通信頻譜

    及衛星資源以避免有害之干擾。

    6 R&TTE指令之全名為DIRECTIVE 1999/5/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9 March 1999 on radio equipment and telecommunications terminal equipment and

    the mutual recognition of their conformity。

    2 - 37

  • 表 2-3 歐盟新方法指令一覽表

    一、附加 CE 標示之新方法指令

    指令名稱 指令號碼 開實施

    日/月/年過渡期

    結束日適用產品

    1 低電壓設備 Low Voltage 73/23/EEC93/68/EEC

    19/8/741/1/95

    1/1/97 1/1/97 電子設備

    2 簡易壓力容器 Simple Pressure Vessels

    87/404/EEC90/488/EEC93/68/EEC

    1/7/90 1/7/91 1/1/95

    1/7/92

    1/1/97 焊接容器

    3 玩具安全 Safety of toys 88/378/EEC93/68/EEC

    1/1/90 1/1/95

    1/1/97 產品或材料

    4 建材 Construction products 89/106/EEC93/68/EEC

    27/6/911/1/95

    1/1/97 產品

    5 電磁相容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EMC)

    89/336/EEC92/31/EC

    93/68/EEC

    1/1/92 28/10/921/1/95

    31/12/95

    1/1/97 設備

    6 個人防護設備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PPE)

    89/686/EEC93/68/EEC93/95/EEC96/58/EC

    1/7/92 1/1/95 29/1/941/1/97

    30/6/951/1/97

    1. 裝置或器具 2. 多裝置/器具單元 3. 保護裝置或器具 4. 可換元件

    7 非自動度量衡儀器 Non-automatic weighing instruments

    90/384/EEC93/68/EEC

    1/1/93 1/1/95

    31/12/021/1/97 量測儀器

    8 醫療裝置:主動植入式 Active implantable medical devices

    90/385/EEC93/42/EEC 93/68/EEC

    1/1/93 1/1/95 1/1/95

    31/12/9414/6/981/1/97

    單獨或合併使用的儀器、

    器具、設備、材料或其他

    物品(含其適當使用時之任何配件或軟體)

    9 瓦斯設備 Appliances burning gaseous fuels

    90/396/EEC93/68/EEC

    1/1/92 1/1/95

    31/12/951/1/97

    1. 設備 2. 配件

    10 熱水鍋爐 Hot-water boilers 92/42/EEC93/68/EEC

    1/1/94 1/1/95

    31/12/971/1/97

    1. 組合鍋爐本體元件 2. 設備

    2 - 38

  • 指令名稱 指令號碼 開實施

    日/月/年過渡期

    結束日適用產品

    11 一般用炸藥 Explosives for civil uses 93/15/EEC 1/1/95 31/12/02材料及物件

    12 醫療裝置:一般 Medical devices:General

    93/42/EEC98/79/EC

    2000/70/EC

    1/1/95 7/6/00

    14/6/9830/6/01

    1. 單獨或合併使用的儀器、器具、設備、材

    料或其他物品(含其適當使用時之任何配

    件或軟體) 2. 配件

    13

    潛在爆炸環境的設備 及保護系統 Equipment explosive atmospheres (ATEX)

    94/9/EC 1/3/96 30/6/03

    1. 設備 2. 保護系統 3. 安全、控制及調節裝置

    14 休閒用船舶 Recreational craft 94/25/EC 16/6/96 16/6/981. 船舶 2. 半完工船舶 3. 零件

    15 升降機 Lifts 95/16/EC 1/7/97 30/6/991. 設備 2. 安全零件

    16 壓力設備 Pressure equipment 97/23/EC 29/11/99 29/5/02

    1. 容器 2. 輸送管 3. 安全配件 4. 壓力配件 5. 組件 註 :最大允許壓力大於

    0.5Bar

    17 機械 Machinery

    98/37/EC

    98/79/EC

    1/1/93 1/1/95 1/1/95 7/6/00

    31/12/9431/12/961/1/97

    1. 機械 2. 安全零件

    18 醫療裝置:體外診斷 Medical Devices:In Vitro Diagnostic

    98/79/EC 7/6/00 7/12/037/12/05

    1. 單獨或合併使用的儀器、器具、設備、材

    料或其他物品(含其適當使用時之任何配

    件或軟體) 2. 配件

    2 - 39

  • 指令名稱 指令號碼 開實施

    日/月/年過渡期

    結束日適用產品

    19

    無線及通信終端設備 Radio Equipment and Telecommunications Terminal Equipment (R&TTE)

    1999/5/EC 8/4/00 7/4/00 7/4/01

    1. 電信終端設備 2. 無線設備

    20

    載客用空中索道裝置 Cableway installations designed to carry persons

    2000/9/EC

    21 量測設備 Measuring instruments 2004/22/EC

    二、不加 CE 標示的新方法指令或全球方針指令

    指令名稱 指令號碼 開實施 日/月/年

    過渡期 結束日 適用產品

    1 包裝及包裝殘骸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94/62/EC 30/6/96 31/12/99 產品

    2 貫穿歐洲之高速鐵路系統 Trans-European high-speed rail system

    96/48/EC 8/4/99 1. 次系統 2. 內部操作部分

    3 航海設備 Marine equipment96/98/EC 98/85/EC 1/1/99 設備

    4 貫穿歐洲之傳統鐵路系統 Trans-European conventional rail system

    2001/16/EC 設備

    資料來源:

    1. Guide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directives based on the New Approach and the Global Approach, European Commission, 2000, P12-13, P80-83。

    2. List of Directives Based on the New Approach and the Global Approach, http://europa.eu.int/comm/enterprise/newapproach/index.htm, 2004-02-09。

    2 - 40

  • 圖2-

    10 歐盟新方法指令及全球方針之符合性評鑑模式

    資料來源:

    Gui

    de to

    the

    impl

    emen

    tatio

    n of

    dire

    ctiv

    es b

    ased

    on

    the

    New

    App

    roac

    h an

    d th

    e G

    loba

    l App

    roac

    h, E

    urop

    ean

    Com

    mis

    sion

    , 20

    00,P

    32-3

    3, P

    84-8

    8。

    模式

    A:

    內部製程管制

    A. 製造商

    – 提供技術文

    件以備歐盟會

    員國當局查核

    A

    a 公告認證機構

    之參與

    A. 製造商

    –聲明符合核

    可的型式

    – 附加

    CE標示

    A

    a.

    公告認證機構

    –就特定產品

    之特定項目做

    試驗

    – 不定期查核

    產品

    模式

    B:

    EC

    型式試驗

    製造商向認可驗證機構提出

    –技術文件

    –型式樣品

    公告認證機構

    – 確定符合基本要求

    – 必要時,執

    行試驗

    –核發

    EC型式試驗證書

    模式

    G:

    單元查驗

    製造商

    –提供技術文

    製造商

    – 提出產品

    – 聲明符合

    – 附加

    CE標示

    公告認證機構

    –證明符合基

    本要求

    – 核發符合證

    模式

    H:

    完全品質保證

    EN

    ISO

    900

    1

    製造商

    – 設計方面執

    行品質系統

    公告認證機構

    – 執

    行品質系

    統之追查

    –證明設計符

    合核定

    – 核發

    EC設計

    審查證書

    製造商

    –製程及試驗

    方面執行核可

    之品質系統

    – 聲明符合核

    可的型式或基

    本要求

    – 附加

    CE標示

    公告認證機構

    –核可品質系

    – 執行品質系

    統之追查

    模式

    C:

    型式符合聲明

    製造商

    – 聲明符合核

    可的型式

    – 附加

    CE標示

    公告認證機構

    – 就特定產品

    之特定項目做

    試驗

    – 不定期抽驗

    產品

    模式

    D:

    製程品質保證

    EN

    ISO

    900

    1

    製造商

    – 製程及試驗

    方面執行核可

    之品質系統

    –聲明符合核

    可的型式或基

    本要求

    – 附加

    CE標示

    公告認證機構

    – 核可品質系

    –執行品質系

    統之追查

    模式

    E:

    產品品質保證

    EN

    ISO

    900

    1

    製造商

    –檢驗及試驗

    方面執

    行核可

    之品質系統

    – 聲明符合核

    可的型式或基

    本要求

    – 附加

    CE標示

    公告認證機構

    –核可品質系

    – 執行品質系

    統之追查

    模式

    F:

    產品查驗

    製造商

    – 聲明符合核

    可的型式或基

    本要求

    – 附加

    CE標示

    公告認證機構

    – 證明符合基

    本要求

    – 核發符合證

    2 - 41

  • (二) 符合性宣告之執行方式

    CE Marking主要是指製造商或被授權的代表人必須

    以自我宣告的方式,證明其產品完全符合歐盟適用指令的

    要求,貼有此符合標示的產品可以自由地流通於各歐盟會

    員國。在標示 CE標示的過程中,製造商、代表人、及個

    人對置於市場的責任為:

    1. 製造商:製造商是指設計並生產一產品,且自行將其置

    於歐盟市場上的人。製造商有義務確保欲在歐盟市場上

    銷售的產品,其設計及製造皆與適當之方法指令條文的

    必要要求相符合。製造商須保有所有的控制權,並具備

    必要的能力以對該產品負起責任。

    2. 被授權的代表人:製造商可能指定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代

    其行使權利或義務,稱之為被授權的代表人。依製造商

    所能行使之行為,在歐盟境內建立被授權的代表人。製

    造商應以書面方式明確指定被授權的代表人,且該代表

    人由會員國之權責機關所登錄,在指令相關問題中取代

    製造商成為義務人。在此情形下,製造商對被授權的代

    表人本身所執行的動作仍保有一般的責任。

    2 - 42

  • 製造商的商業代表人,不論其是否位於歐盟境內,與依

    此指令的被授權代表人不應有所混淆。被授權的代表人

    不可主動變更設備以使其符合適當之指令。

    3. 進口商/負責上市者:在新方法指令的意義中,進口商

    (負責上市者)是指任何在歐盟境內的自然人或法人,其

    將來自第三國的產品置於歐盟的市場上。進口產品至歐

    盟境內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某些情形下,其須承擔製造

    商在適當之新方法指令下的責任。當製造商不在歐盟境

    內,且其無被授權的代表人在歐盟境內,進口商須確保

    其能提供市場稽查單位有關產品的必要資訊。為完成所

    須負的責任,進口商須確保與製造商之聯絡窗口的建

    立。當進口商主動標貼 CE標籤或當他如製造商所做之

    識別般宣告該產品可使用於其他會員國時,他變成該產

    品的負責人,並將製造商之職務移轉至自己身上,成為

    合法的實體單位。

    4. 經銷商:經銷商為在供應鏈中執行產品在歐盟市場上市

    後之後續商業行為的任一自然人或法人。經銷商應該知

    道什麼產品須要標貼 CE標誌,什麼資訊(如符合性宣

    告)須隨產品檢附,使用手冊或其他檢附文件須用什麼

    2 - 43

  • 語言,及產品有不符合時如何做清楚的識別。經銷商不

    可提供就他所知或在其所有物及專業人士提供之資訊

    基礎假設上與法律不符的產品。經銷商應提供不符合產

    品及產品風險的資訊給國家監督權責機關,並協同避免

    或降低這些風險。經銷商也應可辨別製造商、歐盟境內

    被授權的代表人、進口商、或提供產品以協助監督權責

    機關取得符合性宣告者及技術文件之必要部份的人員。

    5. 組裝者、安裝者及使用者:當組裝、安裝、或其他處理

    可能對產品的符合性造成影響時,這些處理的負責人員

    應確保它們不會導致與必要要求不相符的情形發生。

    CE標示的步驟為:

    1. 決定適用的 EC指令;

    2. 決定適用的調和標準;

    3. 決定適用的符合評鑑程序;

    4. 實施產品測試;

    5. 建立技術資料;

    6. 簽署符合性宣告或保證聲明;

    7. 貼附 CE標示。

    2 - 44

  • 其中,符合性宣告的內容及格式主要參考 EN 45014

    “General criteria for supplier’s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供

    應者符合性宣告之一般準則) (亦可參考 ISO/IEC Guide 22:

    1996)。在宣告書中,至少須包含下列內容:

    1. 發布宣告(含其他資訊)之製造商,或其被授權的代表人

    之姓名及住址;

    2. 產品的識別(含設備名稱、型號或模組號碼,任何相關的

    補充資訊,如批號,量號或序號、品目的來源及編號等);

    3. 參考標準或其他標準文件(如國家技術標準及規範)之

    精確、完整及清楚的定義方式;

    4. 適當時所要求的所有補充資訊(如等級、類別);

    5. 所有必要之無線測試裝置已被執行的聲明(適用於發射

    性無線設備);

    6. 設備符合所有適用指令之所有必要要求的聲明;

    7. 此份符合性聲明發佈的日期;

    8. 被授權人員之簽名及職稱,或相當於職稱的註記;

    9. 宣告由唯一的負責人(製造商或,適當時,其被授權的

    代表人)發佈的聲明。

    2 - 45

  • 建議亦可包含下列內容:

    1. 其依循之符合性程序的參考;

    2. 當符合性評鑑程序包含公告認證機構時,該告認證機構

    的識別碼,甚至它的名稱及住址;

    3. 在歐盟境內持有技術文件者的姓名及住址。

    二、 低功率射頻電機符合性聲明制度適用產品

    (一) 適用符合性宣告之產品

    R&TTE指令(1999/5/EC)規範的無線設備,依歐盟委員

    會於 2000 年 4月 6日發布的委員會決定(Commission

    Decision) 2000/299/EC可分為兩大類:

    1. 類別Ⅰ(Class 1):

    沒有任何限制即可於歐盟全區市場上販售及提供

    服務的所有無線設備屬於同一類,該類別稱之為類別

    Ⅰ。這類設備不需特定的標誌來識別它的設備類別,意

    即不需要輔助標示。

    2 - 46

  • 屬於類別Ⅰ的無線設備由歐洲無線通信辦公室

    (European Radiocommunications Office, ERO)指定,該組

    織亦利用 ERO頻率資訊系統(ERO Frequency

    Information System, EFIO)搜尋及比較歐洲區域內頻譜

    配置及利用的情形,以管制歐洲境內無線頻率的使用。

    目前 ERO已指定的類別Ⅰ無線設備如表 2-4所示。

    2. 類別Ⅱ(Class 2):

    經會員國依 RTTE指令 7.27指定為提供服務時須有

    所限制的無線設備,或依 RTTE指令 9.58指定為販售時

    有所限制的無線設備,稱之為類別Ⅱ。這類設備由會員

    國依其所需要而加以指定,且須在設備上標示警告標誌

    以識別之。

    7 R&TTE Directive, Article 7.2 Not withstanding paragraph 1, and without prejudice to conditions

    attached to authorisations for the provision of the service concerned in conformity with Community

    law, Member States may restrict the putting into service of radio equipment only for reasons related to

    the effective and appropriate use of the radio spectrum, avoidance of harmful interference or matters

    relating to public health. 8 R&TTE Directive, Article 9.5 (a) Notwithstanding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6, a Member State may,

    acting in conformity with the Treaty, and in particular Articles 30 and 36 thereof, adopt any appropriate

    measures with a view to: (i) prohibiting or restricting the placing on its market, and/or (ii) requiring the

    withdrawal from its market, of radio equipment, including types of radio equipment, which has caused

    or which it reasonably considers will cause harmful interference, including interference with existing or

    planned services on nationally allocated frequency bands.

    (b) Where a Member State takes measures in accordance with subparagraph (a) it shall immediately

    inform the Commission of the said measures, specifying the reasons for adopting them.

    2 - 47

  • 表 2-4 ERO指定類別Ⅰ的無線設備

    次級類別 (Sub Class)

    操作頻帶(Frequency band) 設備類別

    9 890-915/935-960 MHz 880-890/925-935 MHz 全球行動通訊系統 GSM

    9 876-880/921-925 MHz 全球行動通訊系統 GSM-R

    9 1710-1785/1805-1880 MHz 全球行動通訊系統 GSM

    11

    1525.0-1544.0 MHz 1555.0-1559.0 MHz 1631.5-1634.5 MHz 1656.5-1660.5 MHz

    陸地行動基地台 Land Mobile Earth Stations

    12 10.7-11.7 GHz 12.5-12.75 GHz 14.0-14.25 GHz

    陸地行動基地台 Land Mobile Earth Stations

    13 380-385 MHz、390-395 MHz貫穿歐洲之中繼式無線裝置 TETRA

    14

    1610-1613.5 MHz 1613.8-1626.5 MHz 2483.5-2500 MHz 2483.5-2500 MHz

    衛星個人通訊網路基地台 Satellite-Personal Communications (PCN) Earth Stations

    15 1980-2010 MHz 2170-2200 MHz

    衛星個人通信網路基地台 Satellite-Personal Communications (PCN) Earth Stations

    16

    1525.0-1544.0 MHz 1555.0-1559.0 MHz 1626.5-1645.5 MHz 1656.5-1660.5 MHz

    陸地行動衛星服務 Land Mobile Satellite Service

    18 1880-1900 MHz 泛歐數位式無線通訊系統 DECT

    19 40.665 MHz、40.675 MHz40.685 MHz、40.695 MHz

    非特定用短距離設備 Non Specific Short Range Devices

    20 433.05-434.79 MHz 非特定用短距離設備 Non Specific Short Range Devices

    21 2400-2483.5 MHz 非特定用短距離設備 Non Specific Short Range Devices

    22 2400-2454 MHz 含無線網路之寬頻數據傳輸系統 Wideband Data Transmission Systems including RLANs

    2 - 48

  • 次級類別 (Sub Class)

    操作頻帶(Frequency band) 設備類別

    22 2400-2483.5 MHz 含無線網路之寬頻數據傳輸系統 Wideband Data Transmission Systems including RLANs

    24 13.553-13.567 MHz 感應裝置 Inductive Applications

    25 26.995 MHz、27.045 MHz 27.145 MHz、27.195 MHz

    非特定用短距離設備 Non Specific Short Range Devices

    26 2446-2454 MHz 移動偵測設備Movement Detection

    27 24.15-24.175 GHz 移動偵測設備Movement Detection

    28 868.0-868.6 MHz 非特定用短距離設備 Non Specific Short Range Devices

    29 868.7-869.2 MHz 非特定用短距離設備 Non Specific Short Range Devices

    30 869.4-869.65 MHz 非特定用短距離設備 Non Specific Short Range Devices

    31 869.7-870 MHz 非特定用短距離設備 Non Specific Short Range Devices 32 868.6-868.7 MHz 警報系統 Alarms 33 869.25-869.3 MHz 警報系統 Alarms 34 869.65-869.7 MHz 警報系統 Alarms 35 869.2-869.25 MHz 社群警報系統 Social Alarms 36 20.05-59.75 kHz 感應裝置 Inductive Applications 37 59.750-60.250 kHz 感應裝置 Inductive Applications 38 60.250-67 kHz 感應裝置 Inductive Applications 39 67-70 kHz 感應裝置 Inductive Applications 40 70-119 kHz 感應裝置 Inductive Applications 41 119-127 kHz 感應裝置 Inductive Applications 42 127-135 kHz 感應裝置 Inductive Applications

    43 5725-5875 MHz 非特定用短距離設備 Non Specific Short Range Devices 44 6765-6795 kHz 感應裝置 Inductive Applications

    47 402-405 MHz 超低功率主動式醫療植入裝置 Ultra Low Power Active Medical Implants (ULP-AMIs)

    48 863-865 MHz 無線語音傳輸設備Wireless Audio

    資料來源: Classification of equipmen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TTE Directive (1999/5/EC), http://www.ero.dk/rtte, 22. march 2004。

    2 - 49

  • (二) 符合性宣告標示

    進入歐盟市場的設備須由製造商加以識別設備,其須

    於設備、使用手冊,或其他要求之附加文件上加以標示。

    在歐盟 CE標示制度中,產品的符合性標示有:

    1. 標示於設備上-CE符合性標示

    圖 2-11 CE標示

    CE符合性標示由 CE 兩個字母所組成,其格式如圖

    2-11所示。當其放大或縮小時,須維持其比例。CE標

    示至少須有 5mm大(除非設備本身小於這個尺寸),且

    可見、明瞭易讀且不可輕易抹消。CE標示應貼附於設

    備本體、銘牌及包裝上,甚至是其所附加的文件中。在

    符合性評鑑過程中,若有一或多個公告認證機構參與其

    中,該參與的公告認證機構的識別碼應顯示於 CE 兩個

    字母之後。不可只因美觀問題而將包裝或附加文件上的

    CE標示省略或移除。

    2 - 50

  • “可見"意指 CE標示可輕易的被市場稽查權責機

    關取得。對經銷商、使用者及消費者皆須可見。“不可

    輕易抹消"意指在正常的情況下,CE標示不可自設備

    移除而沒有留下明顯可見的痕跡。然而,這不表示 CE

    示須與設備一體成形。

    2. 標示於設備上-無線設備之設備類別識別

    圖 2-12 警告標誌(alert sign)

    圖 2-12為用以標誌類別的警告標誌,其需與 CE字

    母同高。類別Ⅰ的無線設備不需要其他的輔助標示,而

    類別Ⅱ的設備,其包裝及使用手冊須含更多有關這些部

    份的資訊。若該設備使用的無線頻帶並非調和頻帶,該

    設備類別的識別要能吸引使用者注意到此事實,且此識

    別只能使用於該設備的類別已指定的情況下。

    3. 標示於使用手冊中

    2 - 51

  • CE標誌及警告標誌(設備等級識別)也應標在包裝

    及使用手冊上。所有的無線設備應考慮:

    (1). 意圖使用的資訊應置包裝及該設備的使用手冊

    上;

    (2). 使用手冊應以表格或敘述的方式指出該無線設備

    意圖使用的處所(國家或地區)及是否需要任何認可

    (工業或一般執照)以合法使用該無線設備。

    若它可在包裝上清楚的識別,則允許這些限制置於

    附加文件內。以限制適用處的當地語言及設備販售處的

    當地語言陳述可能的限制是必要的。無線設備,甚至是

    接收設備,製造商都應指出它意圖使用的區域。接收設

    備不許使用於指令含蓋範圍外之目的(如雷達示警設

    備),其應在一般項目的指定範圍內,對用途所有局限。

    2 - 52

  • 第四節 英國低功率射頻電機或相關產品之符

    合性聲明制度現況

    一、 低功率射頻電機符合性聲明制度執行方式

    (一) 低功率射頻電機驗證制度現況

    英國屬歐盟一員,其產品驗證制度在歐盟的新方法指

    令之原則下,將其轉化為國內法並加以執行。英國將

    1999/5/EC RTTE指令轉化為英國法規「射頻設備與電信終

    端設備法規 2000」 (The Radio Equipment and

    Telecommunications Terminal Equipment Regulations

    2000,簡稱 Statutory Instrument 2000 No. 730或 S.I. 2000

    No. 730),以賦予其境內人民及業者依循歐盟法規的權

    利,並於 2000.04.08開始強制執行,其主要實行方式與歐

    盟新方法指令之要求相同。

    新方法指令中有關消費性產品在英國主要由貿易及工

    業部(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 DTI)負責,其下通

    訊辦公室(Office of Communication, Ofcom)負責與通訊相

    關事務的執行,主要有無線通訊局(Radiocommunications

    Agency, RA)、獨立電視委員會(Independent Television

    2 - 53

  • Commission, ITC)、廣播標準委員會(Broadcasting Standards

    Commission, BSC)、通信辦公室(Office of

    Telecommunications, OFTEL)及無線廳(Radio Authority,

    RAu)等五個單位,由無線通訊局,負責英國境內非軍事頻

    譜的管理,代表英國參與國際間與頻譜相關的會議,進行

    委任調查、頻譜配置及核發執照等事務。

    (二) 符合性宣告之執行方式

    在英國境內上市低功率射頻電機設備,主要分為四類:

    1. 在英國境內須執照的無線設備;

    2. 在英國境內不能使用的無線設備;

    3. 由命令所限制的無線設備;

    4. 不需執照的設備。

    低功率射頻電機即屬於第四類,當設備完成型式認可

    之後,使用時不需申請執照。型式認可的方式與歐盟之符

    合性評鑑方式相仿,依其要求完成設備試驗,並發佈符合

    性聲明後,即可於英國市場上市。

    2 - 54

  • 二、 低功率射頻電機符合性聲明制度適用產品

    英國屬歐盟的一員,其在無線設備的部份主要「射頻

    設備與電信終端設備法規 2000」(S.I. 2000 No. 730)為之,

    因該法令源於 999/5/EC RTTE指令,其適用符合性宣告的

    產品及標示要求,主要與歐盟之要求一致。

    2 - 55

  • 本頁空白

    2 - 56

  • 第三章 我國商品符合性聲明制度現況

    第一節 商品符合性聲明作業之沿革

    政府為促使產品符合安全、衛生、環保及其技術法規與標準,

    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經濟正常發展而制訂商品檢驗法,該檢驗

    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而商品檢驗則由經濟部設置標準檢驗局

    予以辦理之,其執行之方式分為逐批檢驗、驗證登錄、監視查驗

    及符合性聲明四種,玆就商品符合性聲明之建置過程簡述如下:

    一、 我國於 2002 年加入WTO世界貿易組織後,為順利推動雙

    邊或多邊互認,即積極進行對國家標準與國際標準之調

    和,並修訂商品檢驗法以採行和世界各先進國家相同之驗

    證方式,而於原先僅有之逐批檢驗,再增加驗證登錄及型

    式認可等兩種檢驗方式,藉以簡化逐批檢驗作業之繁瑣程

    序,減少廠商成本,提高產業競爭力,降低技術性貿易障

    礙,加速我國經貿之發展。

    二、 由於科技發展之神速,改變了許多產品的產銷型態,為了

    降低各國在相關法規與標準制定上不必要之障礙,國際間

    紛紛投入大量資源以整合各國標準與符合性評估體系,並

    制定國際經貿規範與原則,期能改善產品流通速度,有效

    3 - 1

  • 促進貿易自由化之進行。目前國際間於資訊產品之驗證更

    已逐步採行符合性聲明方式,而我國為跟上國際步伐,也

    在新修正之商品檢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