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泛使用淡水於節能空調系統的蒸發式冷卻塔計劃 - 2008 年6 月 ·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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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泛使用淡水於節能空調系統的

蒸發式冷卻塔計劃

2008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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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 1 部 引言

1. 背景

2. 計劃

2.1 目的

2.2 參與計劃的條件

2.3 暫停或終止的條件

2.4 接駁用水的延續性

2.5 檢討

2.6 實施計劃的地區位置圖

第� 2 部 參與計劃的程序及指引

3. 法定要求及工作守則

4. 所需的資料

4.1 申請所需資料

4.2 操作和驗證所需資料

5. 前言

6. 水務設施

7. 建築工程

8. 污水處理服務

9. 水污染管制

10. 空氣污染管制

11. 噪音管制

12. 妨擾管制

13. 職業安全及健康

第� 3 部 申請及查詢資料�

14. 表格�

15. 流程圖

16. 查詢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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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 泛 使 用 淡 水 於 節 能 空 調 系 統 的

蒸 發 式 冷 卻 塔 計 劃

第 � 1 部 : 引 言

背 景

在 香 港 推 廣 水 冷 式 空 調 系 統 的 初 步 顧 問 研 究 , 在

1 9 9 9 年 年 中 完 成。研 究 結 果 確 定 了 與 氣 冷 式 空 調

系 統 相 比 , 水 冷 式 空 調 系 統 在 環 境 、 經 濟 及 財 政

各 方 面 均 更 有 好 處 。 其 後 , 當 局 在 � 2 0 0 3 年 年 中

完 成 一 個 協 助 全 面 實 施 水 冷 式 空 調 系 統 而 進

行 的 全 港 性 實 施 研 究 。 實 施 研 究 旨 在 研 究 及 找 出

適 合 推 廣 使 用 水 冷 式 空 調 系 統 的 地 區 , 並 詳 細 研

究 有 關 財 務 、 規 管 、 土 地 行 政 、 基 礎 建 設 、 環 境

及 健 康 , 包 括 防 止 退 伍 軍 人 病 症 等 事 宜 。

一 個 跨 部 門 工 作 小 組 成 立 在 � 2 0 0 0 年 � 6 月 � 1 日 在

現 時 的 供 水 及 排 污 網 絡 足 以 應 付 額 外 需 求 的 選

定 地 區 推 行 一 項 廣 泛 使 用 淡 水 於 節 能 空 調 系 統

的 蒸 發 式 冷 卻 塔 先 行 性 計 劃 ( 先 行 性 計 劃 ) 。 雖 然

海 水 和 淡 水 均 可 用 作 冷 凝 冷 卻 媒 介 , 但 考 慮 過 現

有 供 水 網 絡 的 水 源 和 供 水 量 等 問 題 後 , 先 行 性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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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 將 著 重 使 用 淡 水 作 蒸 發 式 冷 卻 用 途 。 工 作 小 組

的 成 員 來 自 兩 個 決 策 局 和 七 個 政 府 部 門 :

z 發 展 局

z 環 境 局

z 屋 宇 署

z 渠 務 署

z 機 電 工 程 署

z 生 署

z 地 政 總 署

z 規 劃 署

z 水 務 署

先 行 性 計 劃 的 中 期 檢 討 認 計 劃 在 節 省 能 源 和

相 關 申 請 方 面 有 增 長 趨 勢 。 先 行 性 計 劃 下 落 成 淡

水 冷 卻 塔 裝 置 的 成 果 肯 定 已 建 立 的 行 政 管 理 架

構 是 有 效 並 獲 發 展 商 、 樓 宇 業 主 和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等 接 納 一 個 可 履 行 方 案 使 非 住 宅 類 型 的 新 舊

樓 宇 的 空 調 系 統 達 致 具 備 能 源 效 益 。 有 關 政 策 局

贊 同 讓 先 行 性 計 劃 進 展 成 一 個 常 設 性 計 劃 , 以 助

達 成 增 加 節 省 能 源 , 同 時 不 會 � 供 水 和 污 水 處 理

等 基 建 設 施 帶 來 不 利 的 影 響 。

先 行 性 計 劃 於 � 2 0 0 8 年 � 6 月 � 1 日 成 � 常 設 性 計 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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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劃 同 時 正 名 《 廣 泛 使 用 淡 水 於 節 能 空 調 系 統

的 蒸 發 式 冷 卻 塔 計 劃 》。 計 劃 保 留 現 有 的 規 管 和

制 度 架 構 。 計 劃 接 管 先 行 性 計 劃 下 現 有 的 申 請 和

落 成 冷 卻 塔 裝 置 與 新 申 請 等 的 行 政 管 理 事 宜 。 考

慮 到 要 使 相 關 淡 水 冷 卻 塔 退 伍 軍 人 病 症 的 風 險

減 至 最 少 和 保 持 泄 放 水 作 � 廁 水 的 分 配 點 水

質 , 計 劃 加 入 如 第 � 3 及 � 4 . 2 段 所 訂 明 的 一 些 操 作

和 驗 證 規 定 的 更 改 。

選 定 地 區 載 錄 於 第 � 2 . 6 段 所 述 可 從 機 電 工 程 署網頁 �

(http://www.emsd.gov.hk/emsd/chi/pee/psfwct_pub.shtml)下 載 的 最

新 選 定 地 區 的 位 置 圖 。 推 行 這 項 計 劃 所 累 積 的 經

驗 及 所 收 集 的 資 料 和 數 據 , 將 可 用 作 評 估 在 全 港

推 廣 蒸 發 式 冷 卻 器 的 影 響 。

計 劃

2 . 1 目 的

計 劃 旨 在 :

( a ) 推 廣 節 能 的 水 冷 式 空 調 系 統 ;

( b ) 監 察 對 用 水 的 額 外 需 求 ;

( c ) 監 察 從 系 統 所 流 失 的 污 水 排 放 的 數 量 和

質 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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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監 察 系 統 所 引 致 的 健 康 及 環 境 影 響 ; 及

( e ) 搜 集 資 料 以 制 訂 或 修 訂 推 廣 水 冷 式 空 調

系 統 的 計 劃 。

2 . 2 參 與 計 劃 的 條 件

這 項 計 劃 適 用 於 選 定 地 區 內 所 有 非 住 宅 類

別 的 新 建 及 現 有 建 築 物 。 歡 迎 所 有 地 產 發

展 商 、 業 主 、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 設 計 者 及 系

統 操 作 人 員 申 請 為 他 們 在 選 定 地 區 內 的 建

築 物 所 設 空 調 系 統 裝 置 使 用 淡 水 。 向 有 關

當 局 提 出 申 請 時 , 必 須 連 同 第 � 4 . 1 段 所 訂

明 的 所 需 資 料 。

在 參 加 計 劃 期 間 , 參 加 者 必 須 向 有 關 當 局

提 供 第 � 4 . 2 段 所 訂 明 的 資 料 。

參 加 者 亦 須 遵 守 所 有 相 關 的 法 定 規 例 , 以

及 計 劃 訂 定 的 要 求 。 所 有 這 些 要 求 都 是 為

在 蒸 發 式 冷 卻 塔 使 用 淡 水 時 , 能 達 至 更 佳

的 能 源 效 益 , 並 收 保 護 環 境 及 保 障 市 民 健

康 和 安 全 之 效 。

2 . 3 暫 停 或 終 止 的 條 件

計 劃 沒 有 訂 明 參 與 這 項 計 劃 的 時 限 。 雖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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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劃 是 以 一 常 設 性 計 劃 作 目 標 , 但 本 計 劃

在 下 述 情 並 獲 工 作 小 組 ( 這 裏 指 第 � 1 段 提

及 的 工 作 小 組 ) 贊 同 時 , 仍 可 暫 停 或 終 止 :

( a ) 全 實 施 制 水 ;

( b ) 退 伍 軍 人 病 症 在 本 港 爆 發 ; 及

( c ) 預 期 水 澬 源 不 足 或 供 水 基 建 設 施 不 能

應 付 水 冷 式 空 調 系 統 的 用 水 需 求 。

當 計 劃 在 上 述 情 下 暫 緩 或 終 止 , 所 有 新

申 請 將 不 獲 處 理 。 除 非 因 一 些 嚴 峻 的 處 境

導 致 計 劃 要 即 時 暫 緩 或 終 止 , 有 關 行 業 會

一 般 獲 不 少 於 � 6 個 月 的 預 先 知 會 。

2 . 4 接 駁 用 水 的 延 續 性

參 加 者 須 繼 續 遵 守 本 資 料 小 冊 所 訂 明 的 規

定 , 以 及 進 行 計 劃 中 期 檢 討 後 可 能 增 加 的

要 求 , 可 獲 有 關 當 局 批 准 及 同 意 繼 續 提 供

經 水 錶 記 錄 的 淡 水 。

2 . 5 檢 討

工 作 小 組 會 對 計 劃 進 行 檢 討 , 以 分 析 計 劃

的 成 效 、 研 究 參 加 計 劃 的 步 伐 和 程 度 , 並

制 訂 或 修 訂 推 廣 水 冷 式 空 調 系 統 的 計 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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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6 實 施 計 劃 的 地 區 位 置 圖

最 新 選 定 範 圍 的 位 置 圖 可 從 機 電 工 程 署 網

頁� : (http://www.emsd.gov.hk/emsd/chi/pee/psfwct_pub.shtml)

下 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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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 2 部 : 參 與 計 劃 的 程 序 及 指 引

申 請 在 進 行 計 劃 的 地 區 的 非 住 宅 樓 宇 的 空 調 系 統 使

用 淡 水 蒸 發 式 冷 卻 塔 , 在 法 定 要 求 、 所 需 資 料 及 申

請 過 程 方 面 會 涉 及 多 個 政 府 部 門 , 資 料 小 冊 的 這 個

部 分 旨 在 對 這 些 方 面 作 出 簡 述 。

3 . 法 定 要 求 及 工 作 守 則

一 般 而 言 , 申 請 人 須 遵 從 下 述 條 例 、 目 標 、 技 術

備 忘 錄 及 工 作 守 則 的 規 定 :

y 水 務 設 施 條 例 ( 第 � 1 0 2 章 )

y 建 築 物 條 例 ( 第 � 1 2 3 章 ) �

y 污 水 處 理 服 務 條 例 ( 第 � 4 6 3 章 ) �

y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 第 � 3 5 8 章 ) �

y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 第 � 3 1 1 章 ) �

y 噪 音 管 制 條 例 ( 第 � 4 0 0 章 )

y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條 例 ( 第 � 5 0 9 章 )

y 公 眾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第 � 1 3 2 章 )

y 技 術 備 忘 錄 : 排 放 入 排 水 及 排 污 系 統 、 內

陸 及 海 岸 水 域 的 流 出 物 的 標 準

y 管 制 非 住 用 處 所、非 公 眾 地 方 或 非 建 築 地

盤 噪 音 技 術 備 忘 錄

y 預 防 退 伍 軍 人 病 症 工 作 守 則 � 2 0 0 7

y 水 冷 式 空 調 系 統 實 務 守 則 : 第 一 部 、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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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部 及 第 三 部

y 水 務 署 的 廁 海 水 ( 於 分 配 點 ) 水 質 目 標

申 請 人 宜 查 核 其 他 有 關 的 法 定 要 求 , 並 在 對 程

序 及 工 程 水 準 的 要 求 有 疑 問 時 , 請 教 持 牌 水 喉

匠 、 認 可 人 士 , 以 及 屋 宇 裝 備 或 機 械 工 程 的 註

冊 專 業 工 程 師 的 專 業 意 見 。

4 . 所 需 的 資 料

4 . 1 申 請 所 需 資 料

申 請 人 必 須 按 申 請 表 格 � E M S D E E C T 1 A 內

要 求 的 資 料 連 同 申 請 表 格 一 併 提 交 作 處 理

及 原 則 性 批 准 。

在 展 開 冷 卻 塔 裝 置 的 喉 管 工 程 及 向 水 務 署

申 請 進 行 有 關 喉 管 工 程 之 前 , 申 請 人 必 須

按 申 請 表 格 � E M S D E E C T 1 B 內 要 求 的 資 料

連 同 申 請 表 格 向 機 電 工 程 署 提 交 冷 卻 塔 裝

置 詳 情 暨 工 程 動 工 通 知 書 。

參 加 此 計 劃 用 的 最 新 � E M S D E E C T 1 A 表 格

( 中 文 ) 及 E M S D E E C T 1 B 表 格 ( 中 文 ) 可 在

以 下 機 電 工 程 署 網 頁 下 載 : �

(http://www.emsd.gov.hk/emsd/chi/pee/psfwct_app.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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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 操 作 和 驗 證 所 需 資 料

在 獲 批 准 的 冷 卻 塔 裝 置 落 成 後 於 系 統 操 作

期 內 ( 直 至 系 統 被 拆 卸 及 終 止 服 務 為 止 ), 它

的 擁 有 人 必 須 監 察 和 適 當 地 操 作 和 保 持 它

的 狀 與 效 能,及 按 月 向 機 電 工 程 署 提 交 已

完 整 地 填 報 包 括 下 列 資 料 的 � E M S D E E C T 3

表 格 : �

( a ) 每 座 冷 卻 塔 的 外 殼 及 其 支 架 的 狀 況 ;

( b ) 每 日 操 作 時 間 及 每 月 取 樣 本 日 期 ;

( c ) 水 冷 式 空 調 系 統 的 所 有 用 水 設 備 每 月

能 源 消 耗 量 ;

( d ) 以 每 月 計 , 系 統 的 總 用 水 量 及 用 水 時

間 ;

( e ) 以 每 月 計 , 系 統 的 總 污 水 排 放 量 及 排

放 時 間 ;

( f )每 三 個 月 從 每 個 冷 卻 塔 裝 置 抽 取 經 處

理 和 未 經 處 理 的 泄 放 水 樣 本 並 由 香 港

實 驗 所 認 可 計 劃 的 實 驗 所 按 適 用 的 認

可 方 法 分 析 下 述 參 數 :

色 度 ( H . U . ) ,

混 濁 度 ( N . T . U . ) ,

氣 味 值 ( T . O . N . ) ,

氨 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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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日 生 化 需 氧 量 ( B O D5) ,

懸 浮 物 ( S S ) ,

溶 解 氧 ( D O ) ,

洗 滌 劑 , 及

埃 希 氏 大 腸 桿 菌 / 1 0 0 毫 升 ( � E C L ) ;

( g ) 每 個 冷 卻 塔 裝 置 每 個 月 抽 取 和 測 試 冷

卻 水 樣 本 分 析 下 述 的 參 數 :

總 溶 解 固 體 ( T D S ) ,

導 電 率 ( C O N D ) ,

鈣 硬 度 ( C a H ) ,

總 鹼 度 ( A K T ) ,

酸 鹼 值 ( p H ) ,

溫 度 ( T ) ,

殘 餘 殺 菌 藥 濃 度 ( R B ( s ) ) , 及

殘 餘 � 蝕 / 水 垢 抑 制 劑 濃 度 �

( R I C ( s ) ) ;

( h ) 每 個 冷 卻 塔 裝 置 每 月 抽 取 和 測 試 冷 卻

水 樣 本 分 析 異 養 菌 數 量 ( H C C ) ; �

( i ) 每 個 冷 卻 塔 裝 置 每 三 個 月 或 在 核 准 當

局 要 求 時 ( 當 冷 卻 塔 系 統 驗 收 或 在 重 大

改 動 後 投 入 操 作 時 ) 抽 取 和 測 試 冷 卻

水 樣 本 分 析 退 伍 軍 人 病 菌 數 量 � ( 包 括 嗜

肺 性 退 伍 軍 人 病 菌 第 一 血 清 型 、 嗜 肺 性

退 伍 軍 人 病 菌 第 二 至 十 四 血 清 型 和 退 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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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 人 病 菌 其 他 品 種 等 類 別 ); 及 �

( j ) 按 照 《 預 防 退 伍 軍 人 病 症 工 作 守 則

2 0 0 7 》 ( 以 下 簡 稱 「 工 作 守 則 」 ) 第 � 7 段

和 《 水 冷 式 空 調 系 統 實 務 守 則 》 ( 以 下

簡 稱 「 實 務 守 則 」 ) 第 二 部 的 附 件 � 2 E

所 載 維 修 每 座 冷 卻 塔 詳 細 資 料 的 紀

錄 。

另 外 , 擁 有 人 必 須 聘 用 一 名 獨 立 和 合 資 格 的

審 核 人 員 按 「 實 務 守 則 」 第 二 部 第 � 4 . 3 段 �

每 個 冷 卻 塔 裝 置 進 行 獨 立 年 檢 及 審 核 , 並 在

冷 卻 塔 裝 置 的 服 務 周 期 內 的 每 年 年 終 前 向

機 電 工 程 署 提 交 該 年 度 的 審 核 報 告 。

此 外 , 當 裝 置 詳 情 有 所 改 動 時 , 擁 有 人 必

須 儘 快 以 表 格 � E M S D E E C T 3 夾 附 表 格 �

E M S D E E C T 4 通 知 機 電 工 程 署 。

凡 經 批 准 的 冷 卻 塔 裝 置 , 當 擁 有 權 要 轉 交

時 , 現 任 擁 有 人 有 責 任 填 報 � E M S D E E C T 5 A

表 格 通 知 機 電 工 程 署 有 關 事 宜 。

已 批 准 的 冷 卻 塔 裝 置 , 它 的 新 任 擁 有 人 必

須 在 由 前 任 擁 有 人 接 管 裝 置 時 , 填 報 � E M S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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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 C T 5 B 以 提 交 通 知 書 暨 � 諾 書 予 機 電 工

程 署 通 知 有 關 事 宜 。

上 述 表 格 可 在 以 下 機 電 工 程 署 網 頁 下 載 : �

(http://www.emsd.gov.hk/emsd/chi/pee/psfwct_app.shtml)。

5 . 前 言

5 . 1 現 建 議 申 請 人 應事 先 委 聘 一 名 屋 宇 裝 備 或 機

械 工 程 的 註 冊 專 業 工 程 師 , 就 冷 卻 塔 的 妥 善

設 計 、 安 裝 、 操 作 及 維 修 提 供 意 見 。

5 . 2 在 興 建 冷 卻 塔 的支 架 前 , 應 先 得 到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的 批 准 及 同 意 。

5 . 3 冷 卻 塔 不 應 安 裝於 會 突 出 地 段 界 線 以 外 的 地

方 。

5 . 4 冷 卻 塔 的 泄 放 應 排 放 到 減 壓 水 缸 , 並 再 作 �

用 途 。 這 項 安 排 的 目 的 , 是 為 了 減 低 額 外

的 污 水 流 入 污 水 收 集 系 統 造 成 的 負 擔 。

5 . 5提 交 裝 置 落 成 的 檢 查 申 請 , 須 連 同 一 份 由 註

冊 專 業 屋 宇 裝 備 或 機 械 工 程 師 簽 署 的 證 書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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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 明 該 等 冷 卻 塔 己 按 有 關 條 文 要 求 及 工 作 守

則 安 裝 完 畢 及 一 份 由 擁 有 人 簽 署 的 承 諾 書 承

諾 按 計 劃 提 供 所 需 的 系 統 操 作 資 料 及 通 報 任

何 有 關 裝 置 的 改 動 詳 情 。 在 獲 批 准 的 裝 置 落

成 後 , 擁 有 人 須 向 機 電 工 程 署 提 交 表 格 � E M S D

E E C T 2 B( 以 證 明 整 個 裝 置 已 經 全 盤 落 成 , 並

承 諾 會 按 計 劃 提 供 所 需 的 操 作 資 料 及 通 報 任

何 改 動 詳 情 ) 或 表 格 � E M S D E E C T 2 A( 以 報 告

裝 置 已 階 段 性 落 成 , 並 申 請 特 別 安 排 暫 置 水

錶 供 水 , 以 及 承 諾 負 上 由 此 而 生 的 餘 下 有 關

責 任 ) , 以 供 登 記 。 有 關 表 格 可 在 以 下 機 電

工 程 署 網 頁 下 載 : �

(http://www.emsd.gov.hk/emsd/chi/pee/psfwct_app.shtml)。

5 . 6 參 加 者 須 向 機 電 工 程 署 提 供 資 料 小 冊 第 � 2 部

第 � 4 . 1 及 � 4 . 2 段 所 規 定 的 資 料 , 倘 參 加 者 在 提

供 設 施 以 監 察 第 � 4 . 2 段 所 述 的 任 何 情 況 時 遇

到 技 術 困 難 , 便 應 在 申 請 中 解 釋 有 關 情 況 ,

並 提 供 其 他 足 夠 的 補 充 資 料 , 以 供 當 局 評 估

其 申 請 。

6 . 水 務 設 施

6 . 1 在 提 交 為 冷 卻 塔供 應 自 來 水 的 新 喉 管 裝 置 建

議 或 修 改 現 有 喉 管 裝 置 前 , 申 請 人 應 向 水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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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 督 索 取 與 喉 管 設 計 有 關 的 資 料 。 這 類 別 申

請 的 申 請 人 必 須 先 把 申 請 書 表 格 � E M S D E E

C T 1 A ( 二 份 交 機 電 工 程 署 , 另 一 份 複 印 本 交 屋

宇 署 ) 提 交 機 電 工 程 署 審 批 參 與 計 劃 。 若 申

請 表 格 E � M S D E E C T 1 A 內 第 � A 及 第 B 部 申 報

的 詳 情 獲 接 納 , 則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會 將 通 知

水 務 監 督 及 申 請 人 , 並 把 申 請 表 格 � E M S D E E

C T 1 A 內 第 � C 部 交 水 務 監 督 , 並 提 醒 申 請 人 須

向 水 務 監 督 以 表 格 � W W O 5 4 2 提 交 喉 管 裝 置 建

議 及 承 接 用 戶 權 人 士 表 格 , 及 以 表 格 � E M S D

E E C T 1 B 向 機 電 工 程 署 提 交 冷 卻 塔 裝 置 建 議。 �

6 . 2 一 收 到 在 冷 卻 塔使 用 自 來 水 的 建 議 時 , 水 務

監 督 便 須 在 � 2 0 個 工 作 天 內 書 面 回 覆 申 請 人 ,

通 知 他 有 關 建 議 是 否 獲 接 納 。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 在 冷 卻 塔 使 用 食 水 須 有 獨 立 的 水 錶 , 因

此 便 須 有 獨 立 的 水 費 帳 戶 。 水 務 監 督 亦 會 提

醒 申 請 人 須 擁 有 減 壓 水 缸 , 以 保 存 從 卻 冷 塔

流 失 的 污 水 作 內 部 沖 之 用 。 如 經 核 准 的 建

議 有 任 何 更 改 、 修 改 及 變 更 , 便 應 提 交 水 務

監 督 審 批 。

6 . 3 在 申 請 許 可 展 開載 於 核 准 喉 管 建 議 內 的 冷 卻

塔 自 來 水 供 應 喉 管 工 程 之 前 , 申 請 人 必 須 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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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 機 電 工 程 署 提 交 通 知 書 表 格 � E M S D E E

C T 1 B ( 一 份 交 機 電 工 程 署 , 另 一 份 複 印 本 交 屋

宇 署 ) , 並 附 上 有 關 文 件 , 以 查 證 該 冷 卻 塔

裝 置 詳 情 是 否 妥 當 。 接 申 請 人 方 可 透 過 持

牌 水 喉 匠 , 以 表 格 � W W O 4 6 ( 第 � I 及 � I I 部 ), 向

水 務 監 督 提 出 申 請 許 可 展 開 冷 卻 塔 裝 置 的 自

來 水 供 應 喉 管 工 程 。 水 務 監 督 須 以 表 格 � W W O

4 6 ( 第 � I I I 部 ) 回 覆 申 請 人 是 否 許 可 展 開 自 來 水

供 應 喉 管 工 程 。 批 准 提 供 水 錶 供 水 對 於 冷 卻

塔 的 結 構 情 況 並 沒 有 任 何 法 律 含 義 , 亦 不 妨

礙 其 他 部 門 會 就 冷 卻 塔 的 結 構 事 宜 採 取 行

動 。 由 於 冷 卻 塔 的 建 築 工 程 由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管 轄 , 就 這 些 工 程 取 得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的 同 意

是 樓 宇 擁 有 人 的 責 任 , 否 則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可

將 這 些 冷 卻 塔 拆 除 。

6 . 4 此 等 裝 置 落 成 後, 擁 有 人 須 向 機 電 工 程 署 提

交 表 格 � E M S D E E C T 2 B。 機 電 工 程 署 將 派 員 檢

查 冷 卻 塔 裝 置 並 以 表 格 � E M S D E E C T 2 B 的 第

C 部 通 知 水 務 監 督 及 申 請 人 是 否 滿 意 有 關 裝

置 。 申 請 人 及 持 牌 水 喉 匠 須 以 表 格 � W W O 4 6

( 第 � I V 部 ) 向 水 務 監 督 就 補 給 水 缸 一 段 的 喉

管 工 程 作 檢 查 。 水 務 監 督 須 以 表 格 � W W O

4 6 ( 第 � V 部 ) 通 知 申 請 人 該 部 分 至 補 給 水 缸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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喉 管 工 程 是 否 查 證 已 完 滿 地 完 成 。 當 局 只 會

在 喉 管 工 程 經 檢 查 證 實 沒 有 問 題 後 , 才 會 批

准 已 完 成 的 喉 管 工 程 。 水 供 應 只 會 在 機 電 工

程 署 與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滿 意 其 他 已 完 成 的 相 關

工 程 方 會 生 效 。 若 冷 卻 塔 裝 置 需 按 階 段 性 落

成 , 申 請 人 便 須 先 提 交 表 格 � E M S D E E C T 2 A

予 機 電 工 程 署 要 求 允 許 供 水 予 此 階 段 性 落 成

的 裝 置 。 機 電 工 程 署 將 派 員 檢 查 冷 卻 塔 裝 置

並 以 表 格 � E M S D E E C T 2 A 的 第 � B 部 通 知 水 務

監 督 及 申 請 人 是 否 接 受 有 關 裝 置 。 依 據 擁 有

人 符 合 操 作 中 的 冷 卻 塔 以 表 格 � E M S D E E

C T 3 定 期 提 交 操 作 資 料 的 規 定 , 水 務 監 督 將 �

該 階 段 性 落 成 的 冷 卻 塔 裝 置 有 條 件 地 安 排

供 水 。 申 請 人 須 在 裝 置 已 全 盤 完 成 時 通 知 機

電 工 程 署 。

7 . 建 築 工 程

7 . 1 任 何 人 士 如 有 意進 行 冷 卻 塔 支 撐 架 之 類 的 建

築 工 程 , 便 須 根 據 《 建 築 物 條 例 》 的 規 定 ,

在 開 始 任 何 工 程 前 先 委 聘 一 名 認 可 人 士 擬 備

圖 則 , 供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批 准 及 同 意 。 建 築 工

程 完 成 後 , 認 可 人 士 須 證 明 建 築 工 程 是 根 據

已 核 准 建 築 圖 則 而 進 行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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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 我 們 極 之 建 議 申請 人 應 預 早 先 行 徵 詢 認 可 人

士 的 意 見 , 屋 宇 署 備 有 按 《 建 築 物 條 例 》 註

冊 的 認 可 人 士 目 錄 , 供 市 民 省 覽 。

7 . 3 事 前 未 獲 建 築 事務 監 督 批 准 及 同 意 而 進 行 的

建 築 工 程 皆 屬 非 法 ,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可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 第 � 2 4 及 � 4 0 條 的 規 定 ,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 要 求 有 關 人 士 拆 卸 此 等 建 築 物 及 / 或 控

告 違 例 者 。

8 . 污 水 處 理 服 務

8 . 1 水 冷 式 空 調 系 統的 用 水 須 繳 付 排 污 費 , 如 有

需 要 , 亦 要 繳 付 工 業 污 水 附 加 費 。 現 時 的 排

污 費 為 每 立 方 米 污 水 收 費 � 1 . 2 元 。 不 論 其 樓

宇 是 直 接 或 間 接 連 接 公 用 排 水 渠 或 公 用 污 水

渠 , 每 個 水 費 帳 戶 均 需 繳 付 排 污 費 用 。 至 於

工 業 污 水 附 加 費 , 則 只 會 向 � 3 0 種 特 定 行 業 ,

以 及 污 水 濃 度 較 住 宅 污 水 大 的 行 業 徵 收 。《 污

水 處 理 服 務 ( 工 業 污 水 附 加 費 ) 規 例 》已 指 定 了

有 關 行 業 的 工 業 污 水 附 加 費 數 目 。 倘 水 冷 式

空 調 系 統 的 用 水 已 另 行 登 記 為 獨 立 的 水 費 帳

戶 , 則 當 局 只 會 向 這 個 戶 口 徵 收 排 污 費 , 否

則 便 會 根 據 該 帳 戶 的 總 用 水 量 徵 收 適 用 於 原

有 行 業 、 業 務 或 生 產 商 的 排 污 費 及 工 業 污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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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加 費 。

8 . 2 倘 消 費 者 或 提 供冷 卻 塔 食 水 喉 管 內 部 供 水 設

備 的 代 理 人 認 為 , 排 放 到 公 用 污 水 或 排 水 系

統 的 污 水 量 未 及 用 作 計 算 排 污 費 及 / 或 工 業

污 水 附 加 費 的 用 水 量 的 � 8 5 % , 可 申 請 因 排 污

比 率 有 所 改 動 而 更 改 排 污 費 。 消 費 者 亦 須 在

申 請 中 提 供 用 水 量 及 最 終 污 水 量 的 資 料 。 在

提 供 這 些 資 料 時 , 消 費 者 或 提 供 服 務 的 公 司

最 好 安 裝 分 錶 , 以 量 度 使 用 樓 宇 最 終 排 水 出

口 的 污 水 量 。 倘 消 費 者 或 代 理 人 在 安 裝 這 些

分 錶 時 遇 到 技 術 困 難 , 便 應 在 申 請 中 解 釋 有

關 情 況 , 並 提 供 其 他 足 夠 的 補 充 資 料 , 以 供

排 水 事 務 監 督 評 估 其 申 請 。

8 . 3 為 了 核 證 用 作 決 定 排 污 費 及 工 業 污 水 附 加 費

時 所 需 的 資 料 , 排 水 事 務 監 督 可 在 合 理 的 時

間 進 入 消 費 者 的 樓 宇 內 , 並 留 下 設 備 以 量 度

污 水 排 放 量 或 收 集 冷 卻 塔 排 放 到 共 用 污 水 渠

的 污 水 樣 本 。

8 . 4 任 何 提 交 排 水 事 務 監 督 的 申 請 及 排 水 事 務 監

督 取 得 的 核 證 結 果 , 亦 會 給 機 電 工 程 署 傳

閱 , 但 只 會 用 作 全 港 性 實 施 研 究 及 作 登 記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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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 。

9 . 水 污 染 管 制

所 有 含 有 污 染 物 質 的 排 放 物 , 必 須 根 據 《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 領 取 牌 照 。 違 反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的 人

士 將 要 面 對 執 法 行 動 。 技 術 備 忘 錄 中 已 列 明 大 多

數 會 出 現 的 污 染 物 的 含 量 標 準 , 而 環 保 署 亦 大 致

上 會 遵 從 這 些 標 準 。 至 於 殺 菌 藥 方 面 , 其 標 準 則

須 按 情 況 而 定 。 未 來 的 排 污 者 應 事 先 向 環 保 署 提

供 他 們 會 使 用 的 殺 菌 藥 資 料 、 擬 議 使 用 方 法 , 以

及 擬 議 排 污 物 的 性 質 和 地 點 。 環 保 署 會 根 據 這 些

資 料 相 應 定 出 條 件 。

1 0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根 據 《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 , 如 果 由 冷 卻 塔 噴 出

的 水 氣 造 成 滋 擾 , 當 局 會 予 以 起 訴 , 而 環 保 署 亦

會 在 必 要 時 發 出 消 減 通 知 書 。 處 理 冷 卻 塔 霧 氣 的

最 可 行 方 法 , 就 是 把 冷 卻 塔 設 置 於 可 見 的 煙 霧 不

會 遭 到 非 議 的 地 方 。

1 1 .噪 音 管 制

與 其 他 空 調 系 統 或 固 定 的 噪 音 來 源 相 似 , 蒸 發 式

冷 卻 塔 發 出 的 噪 音 亦 受 《 噪 音 管 制 條 例 》 第 � 1 3

條 管 制 。 環 保 署 會 在 收 在 投 訴 後 採 取 行 動 , 倘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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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的 噪 音 超 出 於 《 管 制 非 住 用 處 所 、 非 公 眾 地 方

或 非 建 築 地 盤 噪 音 技 術 備 忘 錄 》 規 定 的 標 準 , 噪

音 管 制 監 督 便 會 發 出 消 減 噪 音 通 知 書 , 要 求 噪 音

產 生 者 糾 正 問 題 , 並 遵 守 法 定 的 噪 音 標 準 。

1 2 .妨 擾 事 故 管 制

根 據 《 公 眾 �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 如 果 由 冷 卻 塔 噴

出 的 氣 或 排 放 的 水 造 成 滋 擾 , 當 局 會 發 出 妨 擾 事

故 通 知 書 , 要 求 妨 擾 產 生 者 在 通 知 書 的 指 定 限 期

內 減 除 妨 擾 事 故 。

1 3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根 據 《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條 例 》 的 一 般 規 定 , 僱 主

及 樓 宇 佔 用 人 必 須 確 保 所 有 僱 員 在 工 作 時 的 安

全 和 健 康 得 到 保 障 , 例 如 提 供 或 維 持 良 好 的 工 作

環 境 , 並 為 僱 員 提 供 資 料 、 指 導 、 訓 練 及 督 導 。

在 操 作 大 廈 通 風 系 統 的 冷 氣 機 組 時 , 應 注 意 避 免

或 減 低 與 工 作 或 工 作 環 境 有 關 的 健 康 風 險 , 例 如

僱 員 患 上 退 伍 軍 人 病 症 的 風 險 , 以 及 過 度 曝 露 於

處 理 冷 卻 水 的 化 學 劑 等 。 妥 善 的 維 修 對 避 免 通 風

系 統 受 污 染 是 很 重 要 的 , 具 有 處 理 化 學 劑 的 知 識

亦 可 把 健 康 風 險 減 至 最 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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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部:申請及查詢資料

14. 表格

下列最新的申請及登記表格可於以下機電工程署網頁下載:�

(http://www.emsd.gov.hk/emsd/chi/pee/psfwct_app.shtml)。

表格編號 用途

EMSD EE

CT1A

(中文版)

參與計劃申請書 (初步評估)�

EMSD EE

CT1B

(中文版)

冷卻塔裝置工程動工通知書�

EMSD EE

CT2A

(中文版)

分階段落成的冷卻塔裝置申請特許暫置水錶供水

EMSD EE

CT2B

(中文版)

冷卻塔裝置落成證明書�

EMSD EE CT3

(中文版)

提交操作資料暨冷卻塔改動詳情通知書�

EMSD EE CT4

(中文版)

冷卻塔裝置詳情書

EMSD EE

CT5A

(中文版)

蒸發式冷卻塔裝置擁有權更改通知書�

EMSD EE

CT5B

(中文版)

蒸發式冷卻塔裝置新擁有權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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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流程圖

最新的流程圖可於以下機電工程署網頁下載:�

(http://www.emsd.gov.hk/emsd/chi/pee/psfwct_app.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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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查詢

如需有關這項計劃的進一步資料,請在辦公時間內與下列政府部門聯絡:

機電工程署 網址:h� ttp://www.emsd.gov.hk

(能源效益及預防退伍軍人病症) 電郵地址:i� [email protected]

能源效益事務處 電話號碼:� 2808 3465(能源效益及節

香港 約查詢)

九龍九龍灣 電話號碼:1823(市民查詢熱� )

啟成道 3 號 7 樓 傳真號碼:� 2890 6081

水務署 網址:h� ttp://www.wsd.gov.hk

(供水、節約用水及收費) 電郵地址:w� [email protected]

香港及離島辦事處 電話號碼:� 2880 2565

香港北角英皇道� 611號 傳真號碼:� 2516 5349

九龍辦事處 電話號碼:� 2360 6123 或� 2360 6122

九龍長沙灣麗康街� 2號 傳真號碼:� 2390 6694

新界辦事處 電話號碼:� 2399 4297

九龍旺角洗衣街� 128號 傳真號碼:� 2391 1490

總部辦事處 傳真號碼:� 2803 7333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 7號

入境事務大樓� 43 樓

屋宇署 網址:h� ttp://www.bd.gov.hk

(冷卻塔的建築工程和支架) 電郵地址:e� [email protected]

九龍 電話號碼:� 2626 1616

旺角 傳真號碼:� 2840 0451

彌敦道� 750 號

始創中心� 12樓

環境保護署 網址:� http://www. epd.gov.hk

(空氣污染管制、噪音污染管制、水污染 電郵地址:e� [email protected]

管制、污水處理及冷卻塔泄放水的處置)

新界 電話號碼:� 2838 3111(一般環境保護

沙田 查詢)

上禾路 1 號 傳真號碼:� 2838 2155

沙田政府合署� 10 樓

渠務署 網址:h� ttp://www.dsd.gov.hk

(排污費及工商業污水附加費) 電郵地址:e� [email protected]

污水處理服務科

香港 電話號碼:� 2834 9575

薄扶林道� 2A 號 傳真號碼:� 2832 9973

西區裁判法院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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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九龍九龍灣啟成道� 3 號

Energy Efficiency Office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Services Department 3 Kai Shing Street, Kowloon Bay, Kowloon, Hong Kong 電話� Tel: (852) 2808 3465 傳真� Fax: (852) 2890 6081 網址 Website: www.emsd.gov.hk 電郵 Email: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