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學生整體輔導計畫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108 學年度實習學生整體輔導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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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一、 實習學生整體輔導計畫……………………….3 二、 實習指導教師及學生名冊…………………….9 三、 實習學生各項資料繳交期限表……………...13 四、 實習成績評量準則與相關表件……………...19 五、 實習相關法令解釋說明彙編………………...37 六、 實習學生楷模獎評選計畫…………………...65 七、 實習期間常用表件…………………………...73 八、 實習指導教師平臺操作說明………………...79 1

Transcript of 實習學生整體輔導計畫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108 學年度實習學生整體輔導計畫...

  • 目錄

    一、 實習學生整體輔導計畫……………………….3

    二、 實習指導教師及學生名冊…………………….9

    三、 實習學生各項資料繳交期限表……………...13

    四、 實習成績評量準則與相關表件……………...19

    五、 實習相關法令解釋說明彙編………………...37

    六、 實習學生楷模獎評選計畫…………………...65

    七、 實習期間常用表件…………………………...73

    八、 實習指導教師平臺操作說明………………...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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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實習學生整體輔導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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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108 學年度實習學生整體輔導計畫 108 年 06 月 13 日教育實習審議小組會議修訂通過

    壹、依據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本校學生修習教

    育學程辦法及教育實習實施辦法。

    貳、目的

    一、 輔導實習學生經由半年實際教育實習,完成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通過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後,成為合格教師。

    二、 透過教育實習機構提供實際教學工作環境,並在實習機構安排的輔導教師與本校安排的指導教師幫助下,使獲得教學實務、導師任務、行

    政工作及研習活動之良好經驗,而成為未來適任的優良教師。

    三、 輔導本校實習學生在教育實習時與實習輔導教師及班級學生良性互動,激發從事教育工作的高度意願與興趣。

    參、對象

    本校各系所畢業生,修畢規定教育學分,依法須接受教育實習者。

    肆、期間

    實習學生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半年,教育實習期間自每年八月

    至翌年一月止,或自二月至七月止,其確定日期得配合教育實習機構

    規定辦理。

    伍、實施辦法

    一、成立教育實習審議小組

    由本校邀集教育實習指導教師及教育實習機構代表,規劃及議定本計

    畫。

    二、遴選實習指導教師

    (一)本校實習指導教師之遴選原則:1. 以本校教師為主。2. 前款如具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班)、實

    驗教育學校、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一

    年以上之教學經驗者,得優先遴選。

    (二)實習指導教師之職責1. 指導實習學生擬定實習生教育實習計畫。2. 溝通協調實習學生與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間之意見。3. 對每位實習學生進行到校輔導至少二次。4. 觀察實習學生教學實習,並給予回饋意見。5. 主持或參與實習學生返校座談。6. 評閱實習學生之教學演示、實習檔案、及整體表現。7. 評定實習學生之教育實習成績。8. 輔導實習學生參加教師甄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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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其他有關實習學生之輔導事項。三、實習學生輔導方式

    (一) 到校輔導:由本校實習指導教師前往教育實習機構指導,並與教育實習機構首長、實習輔導教師及學生訪談,並填寫實習訪視記錄表。

    (二) 研習活動:由本校辦理返校座談或研習活動,並以每個月一次為原則。

    (三) 通訊輔導:由本校編輯教育實習輔導刊物,供實習學生參閱。 (四) 諮詢輔導:由本校設置專線電話、網路等,提供教育實習諮詢服務。(五) 成果分享:由本校辦理實習學生教育實習成果發表及心得分享活動。

    四、遴聘實習輔導教師

    (一)由本校簽約之教育實習機構依「本校教育實習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遴聘實習輔導教師,實習輔導教師應為具有三年以上教學年資之編

    制內專任教師,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能結合理論及教學實務經驗,示範有效教學技巧。2. 對實習學生具有輔導能力,適時給予協助及指導。3. 了解教育實習機構行政事務。

    (二)實習輔導教師應依實習契約及實習計畫進行實習輔導;每人每學期以輔導實習學生一人為限。但教育實習之學科、領域、群科為稀有類科

    或教育實習機構位於偏遠地區、偏鄉地區及境外者,其輔導實習學生

    人數,不在此限。

    (三)實習輔導教師之職責1. 輔導實習學生從事教學實習及導師(級務)實習。2. 協調提供實習學生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3. 輔導實習學生環境適應與心理調適問題。4. 評量實習學生之教學演示、實習檔案及整體表現。5. 對實習學生有關之其他協助及輔導。6. 參與師資培育之大學及主管機關辦理之實習輔導教師研習相關

    活動。

    五、實習學生權利與義務

    (一)本校實習學生遵守下列實習規定、完成實習工作、接受成績評量合格者,申請舊制教育實習(先實習後檢定)者,由本校核發「修畢師資

    職前教育證明書」;申請新制(先檢定後實習)者,由本校造冊報部

    申請核發教師證書。

    1. 實習學生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半年;教育實習期間自每年八月至翌年一月止,或自二月至七月止,其確定日期得配合教育實習

    機構規定辦理。

    2. 應於實習機構開學後二週內,與本校教育實習指導教師及教育實習機構之教育實習輔導教師研商訂定教育實習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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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項:

    (1)學生基本資料及教育實習機構概況。(2)教育實習事項:教學實習、導師實習、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3)教育實習事項之實施目標、實施方式、實施內容及實施進度。

    3. 申請參加教育實習之學生,繳交相當於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依本校大學日間部四年制學士班學生收費標準辦理),及平安保險費,中途中止實習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4. 實習學生之各項教育實習活動應有專任教師在場指導,不得從事下列事項:

    (1)單獨擔任交通導護。(2)單獨帶學生參加校外活動。(3)單獨照顧身心障礙學生。(4)代理導師職務及行政職務。(5)擔任專職工作

    5. 經本校同意後,實習學生得於教育實習期間,配合教育實習機構進行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補救教學、社團活動指導、監考或其他教

    學活動;亦得於教育實習期間於原教育實習機構代課。(二)實習學生應於教育實習機構日間辦公室時間內全程修習教育實習,不

    得進修、兼職或從事其他業務。

    1. 全時教育實習期間請假日數如下:(1)事假:六個上班日。(2)病假(含生理假):七個上班日(連續二日以上之病假應檢附醫生證明)。(3)婚假:八個上班日。(4)產假:參考本校請假相關規定,依實際情形給假。(5)喪假:八個上班日。

    2. 實習學生協助教育實習機構於夜間及假日辦理活動,教育實習機構應核實給予補休假。

    3. 實習學生應參加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安排之座談或研習;參加座談或研習者給予公假。

    4. 實習學生於教育實習期間有下列情事者,經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共同召開教育實習審議小組會議審議通過者,得終止教育實習;未輔

    導改善前,得不受理回復參加教育實習。

    (1)未按規定從事教育實習課程者。(2)實習表現不佳者。(3)經教育實習機構反應或查證課後兼職或進修已嚴重影響教育實習,且經本中心輔導後未獲改善者。

    5. 實習學生應於教育實習期間繳交本校規定之教育實習作業或報告,並於期末整理成個人實習檔案,繳交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輔導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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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師評閱。 六、實習學生之實習成績評量

    (一) 教育實習成績之評量於實習結束當月十五日之前完成,教育實習成 績評定,分為優良、通過及待改進三種;依序評定下列項目: 1. 教學演示:由實習指導教師、實習輔導教師及具三年以上教學經驗

    之編制內專任教師或退休教師共同評定。 2. 實習檔案:由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輔導教師共同評定。 3. 整體表現:由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輔導教師共同評定。

    (二) 前項成績評定項目之細項指標為優良或通過達六成以上者為及格。 1. 教育實習成績評定結果經教育實習機構組成教育實習輔導小組

    審查後,函送本校決定之。成績及格者,由本校造具名冊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教育實習成績不及格者,由本校發給

    書面通知。 2. 實習學生得申請重修,並重新申請教育實習及繳費。在原機構重

    新實習者,以一次為限。 七、任教年資抵免教育實習

    (一)已通過教師資格檢定並具有教師資格者,得申請任教年資減免,前開任教年資抵免應與其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及通過教師

    資格考試所載同一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相符。 (二)申請以其任教年資抵免教育實習者,應檢附任教年資三學期表現良

    好之證明文件、教學演示及格證明、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向原修

    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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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實習指導教師及學生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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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師資培育中心通訊地址及網址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師資培育中心

    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三段一號 國百館 1 樓

    網址:http://www.tec.ntut.edu.tw/bin/home.php

    電話:(02)2771-2171 轉 4900~4904

    傳真:(02)8772-4044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教育實習指導教師一覽表

    單位 姓名 E-mail 聯絡電話

    師資培育中心 林俊彥教授 [email protected] (02)27712171 轉 4031

    師資培育中心 林志哲教授 [email protected] (02)27712171 轉 4903

    應用英文系 林彥良教授 [email protected] (02)27712171 轉 1171

    師資培育中心 傅遠智教授 [email protected] (02)27712171 轉 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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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教育實習學生名冊

    序號 姓名 實習學校 科別 指導老師

    1 謝O志 臺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土木科

    林志哲教授

    2 張O茜 臺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建築科

    3 洪O淳 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建築科

    4 王O瑩 桃園市立中壢商業高級中等學校 商業經營科

    5 李O柔 臺北市私立金甌女子高級中學 商業經營科

    林俊彥教授

    6 徐O崑 臺北市私立金甌女子高級中學 商業經營科

    7 吳O明 新北市立鶯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美工科

    8 王O涵 新北市立鶯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美工科

    9 陳O誼 台中市私立明道高級中學高職部 美工科

    10 杜O寧 臺北市立士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 應用外語科英文組

    林彥良教授

    11 蕭O薌 臺北市立士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 商業經營科

    12 姚O惟 新北市立新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應用外語科英文組

    13 黃O輝 臺北市立內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應用外語科英文組

    14 凃O玉 國立竹北高級中學 商業經營科

    15 劉O豪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附屬桃園農工高級中

    等學校 電機科

    傅遠智教授

    16 楊O端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附屬桃園農工高級中

    等學校 電子科

    17 王O超 臺北市立華江高級中學 高中化學科

    18 何O誼 高雄市立中正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化工科

    19 陳O慶 高雄市立中正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建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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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實習學生各項資料繳交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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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108 學年度實習學生 各項資料繳交說明

    實習期間自 108 年 8 月起至 109 年 1 月止,請務必配合以下所列期限前繳交資料。

    一、實習學生:

    實習期間所撰寫之實習計畫及所有表件請於期末匯集成個人實習檔案,(實

    習檔案封面及內容範例請參考本手冊),印出一式 3 份,分別送交教育實習

    機構及師資培育中心核章,1 份自行留存,1 份送教育實習機構留存,1 份

    送師資培育中心留存。

    1. 教育實習輔導費之繳交:請利用臺銀系統繳交 4 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

    及平安保險費。(繳交期限開放時間為 108/8/21~108/9/12)

    2. 實習學生報到資料表請至網頁下載或自行影印本手冊附件使用,於 108

    年 8 月 15 日前寄回本中心。

    3. 大學(以上)畢業證書、教育學程證書(請自行至教務處領取)正反面影本各

    1 份,於第一次返校座談時送交本中心。

    4. 實習任務:

    請依照本手冊提供之實習任務表單,於實習期間撰寫並於繳交期限內上

    傳至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以利實習指導教師及輔導教師進行線上成

    績評定。

    5. 實習計畫:

    請於第一次返校座談前與實習指導及輔導老師共同訂定後,於 108 年 9

    月 15 日以前上傳至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以做為實習輔導及線上成

    績評量之依據。

    6. 實習檔案:(請提交 1 份電子檔光碟)

    109 年 1 月 17 日當天返校時送交本中心及教育實習機構建檔列管,以

    做為評量之依據。

    二、各教育實習機構之實習輔導教師:

    依據本校教育實習實施辦法第 24 條規定,教育實習成績評定,分為優

    良、通過及待改進三種;依序評定下列項目:

    教學演示:由實習指導教師、實習輔導教師及具三年以上教學

    經驗之編制內專任教師或退休教師共同評定。

    實習檔案:由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輔導教師共同評定。

    整體表現:由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輔導教師共同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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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前項成績評定項目之細項指標為優良或通過達六成以上者為及格。 2. 教育實習成績評定結果經教育實習機構組成教育實習輔導小組審查後,

    函送本校決定之。成績及格者,由本校造具名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

    教師證書。教育實習成績不及格者,由本校發給書面通知。

    3. 109 年 1 月 8 日前: 請教育實習機構發函通知本中心實習學生之總成績是否及格,並隨函附

    上教育實習輔導小組審查會議會議紀錄。

    4. 109 年 1 月 15 日前: 與本校實習指導教師共同評定並完成教學演示評量表、實習檔案評量表

    及整體表現評量表後,於 109 年 1 月 15 日前至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

    上登錄教學演示及實習檔案兩項目成績即可,整體表現成績則由本校實

    習指導教師登錄。

    三、本校實習指導教師:

    依據本校教育實習實施辦法第 24 條規定,教育實習成績評定,分為優

    良、通過及待改進三種;依序評定下列項目:

    教學演示:由實習指導教師、實習輔導教師及具三年以上教學經驗之編制內專任教師或退休教師共同評定。

    實習檔案:由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輔導教師共同評定。 整體表現:由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輔導教師共同評定。

    1. 前項成績評定項目之細項指標為優良或通過達六成以上者為及格。 2. 教育實習成績評定結果經教育實習機構組成教育實習輔導小組審查後,

    函送本校決定之。成績及格者,由本校造具名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

    教師證書。教育實習成績不及格者,由本校發給書面通知。

    3. 109 年 1 月 15 日前: 與教育實習機構實習輔導教師共同評定並完成教學演示評量表、實習檔

    案評量表及整體表現評量表後,於 109 年 1 月 15 日前至全國教育實習

    資訊平臺上登錄教學演示、實習檔案及整體表現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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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108 學年度教育實習學生各項資料繳交期限表

    項次 項目 繳交地點 時間

    1 實習學生報到資料表(填妥並加蓋學校大印後郵寄回本中心實習組)

    師培中心 108/8/15 以前

    2 上網至臺銀系統下載繳費單繳交教育實習

    輔導費及平安保險費臺銀系統繳費 108/8/21~108/9/21

    3 實習任務(一):實習計畫 (表單編號 P-7-R)

    上傳至全國教育

    實習資訊平臺108/9/15 以前

    4 (1)大學(以上)畢業證書影本(2)教育學程證書(請至教務處領取)

    師培中心 第一次返校座談前

    第一次返校座談 108/9/27

    5 實習任務(二) (表單編號 A-1-R、A-2-R、T-1-R、T-4-R)

    上傳至全國教育

    實習資訊平臺108/10/15 前

    6 完成實習通訊第 85 期編輯電子檔 師培中心 第二次返校座談前第二次返校座談 108/10/25

    7 實習任務(三) (表單編號 P-1-R、P-2-R、P-3-R、P-4-R-1、 P-4-R-2、P-4-R-3、P-5-R)

    上傳至全國教育

    實習資訊平臺108/11/15 前

    第三次返校座談 108/11/29

    8 實習任務(四)

    (表單編號 T-2-R、T-3-R、S-1-R)

    上傳至全國教育

    實習資訊平臺108/12/15 前

    9 完成實習通訊第 86 期編輯電子檔 師培中心 第四次返校座談前第四次返校座談 108/12/20

    10 提醒實習指導老師及本校實習輔導老師於

    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進行成績評定師培中心 109/01/15 前

    第五次返校座談 109/01/17

    11 實習檔案師培中心及

    實習指導教師第五次返校座談前

    12 109 學年度本校實習學生楷模獎評選(獲獎者推薦參加教育實習績優獎)

    師培中心 109/03 月底前報名

    ※所有表件請至師資培育中心網站實習輔導實習相關表單中自行下載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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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實習成績評量準則與相關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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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壹、前言

    重視實習是各國師資培育政策方向,如英國、美國部分州、澳洲、新加坡、紐西蘭等國家,

    為把關教師素質,設置並執行以教師專業標準為依據的標準本位師資培育模式,運用表現評量評斷教

    師素質之情形,將實習成績通過與否作為授予教師證書或精進證書之依據,形構連貫師資職前、導入

    階段、在職教師階段的完整師資培育體系。換言之,為把關教師素質,標準本位的師資培育政策,係

    以教師專業標準為根據,運用真實性評量(諸如檔案評量、實作評量、教室觀察等),測量受試者符

    合標準的程度,進而作為授予證書的基礎。

    我國自 68 年《師範教育法》施行後確立教育實習制度,至 83 年《師資培育法》仍持續實施全時教育實習。隨著歷史的發展,教育實習制度也順應時代變遷而有所不同。教育部於 101 年發布《中華民國師資培育白皮書》中,宣示標準本位師資培育政策方向,且 105 年 2 月 15 日函知「中華民國教師專業標準指引」,做為國家教師專業標準,引導師資培育的規劃與實施。另外 106 年 6 月 14 日總統府令公布《師資培育法》(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80051 號)修正條文,其中第 10 條明定教師資格檢定包括教師資格考試及半年全時教育實習,並以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方能參加教育實習,

    且教育實習成績及格才能取得教師證書,更加凸顯教育實習對培養優秀教師的重要性。

    就整體師資培育而言,教育實習做為授予教師證書之前確保教師素質的重要階段,教育實習

    歷程與成績評量之重要性,更甚於過往,必須兼顧培養優質教師與成績評量信效度。為兼顧優質教師

    素質的培養並且讓教育實習成績評量具有信效度,106 年《師資培育法》修正後的新制教育實習,採用能強化實習學生自主學習的教育實習成績評定指標與評量基準及表件設計,以表現標準本位評量方

    式,透過更為具體化的教育實習項目內容與真實評量的運作,評估實習學生真實教學能力,用以授予

    教師證書之依據為設計方向。

    新制教育實習制度的歷程輔導與評量設計,融入教師專業發展方式,包括教學三部曲、教學

    演示評量、檔案評量等,並結合優質教育實習機構的遴選與實習輔導教師的遴聘與培訓,在與師資培

    育之大學齊心集力下,戮力營造優質的教育實習環境,提供實習學生習得教師專業知能與態度之園地,

    以達我國師資培育政策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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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貳、實習指導教師完成事項概要

    實習指導教師依其教育實習項目完成下列表件:

    編號 教育實習項目 繳交表件

    1 教學演示評量 教學演示評量表

    2 實習檔案評量 實習檔案評量表

    3 整體表現評量 整體表現評量表

    實習學生實習任務表件採線上繳交方式,實習指導教師可於平臺專區檢視學生是否於上傳期限繳交該

    指定項目表件,並於線上給予成績評定,所有任務表件之成績評定於 109 年 1 月 15 日以前完成成績評定之登錄作業。(本校師培中心 108 學年度第一學期教育實習學生實習項目任務表件繳交數量及上傳期限,詳見附錄三)。

    以上,各評量表可至彰化師範大學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https://eii.ncue.edu.tw/)進行線上填寫或下載表件,填寫完畢後再上傳至該平臺。平臺截圖詳如圖 2-1 所示。

    圖 2-1 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

    網頁截圖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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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參、教育實習成績評定指標與評量基準

    一、教育實習成績評定指標

    教育實習成績評定指標屬於教育部 105 年公布之「中華民國教師專業標準指引」下之一環。與師資職前階段表現指標以及在職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指標同為教師專業化歷程的一部分。根據 106 年修正《師資培育法》之規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由教師專業素養指

    引做為依據,教育實習階段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根據「中華民國教師專業標準指引」與「教師專業素養

    指引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另定教育實習成績評定指標,以資規範教育實習的進行。根據我國四

    種師資類科之獨特性,共有四種適用於不同師資類科的教育實習成績評定指標,可分為「課程設計與

    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專業精進與服務」三面向,但各種教育實習成績評定指標版本細項數不

    同。

    二、評定指標與評量基準

    根據教育實習成績評定指標發展評量基準內容,用以一致化評量者對指標內涵之認知,

    降低評量歷程因個人主觀經驗所造成評定不一致的可能。成績評定指標與評量基準將實習學生的實習

    過程,對應教育實習分為「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項目,評

    量等第為「優良」、「通過」、「待改進」,其評斷表現之內容,詳見附

    錄一- 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實習成績評定指標與評量基準所示。

    肆、教育實習成績評定項目

    實習學生成績分為教學演示評量、實習檔案評量以及整體表現評量三種方式。以下分述之。

    一、教學演示評量

    實習學生必須進行完整教學歷程 ( 包括教學前會談、教學演示、教學後會談 ),實習學生與實習輔導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可選擇一次教學做為教學演示評量依據,由實習指導教師、實習輔導教師、

    具三年以上教學經驗之編制內專任教師或退休教師進行評量,評量工具係依據教育實習成績評定指標

    發展而來的教學演示評量表。教學演示評量表內容可引導實習學生關注自身教學表現,俾利實習學生

    後續修正調整,其結果納入期末綜合評定實習學生成績的依據之一。教學演示評量表詳如表 1。

    實習學生教學歷

    程(包括教學前

    會談、教學演

    示、教學後會談)

    取其中一次進行

    教學演示評量

    填寫教學演示評

    量表(表 1)

    1. 實習指導教師2. 實習輔導教師3. 具三年以上教學經驗之編

    制內專任教師或退休教師

    共同進行評量

    完成教學演示後兩週內,由

    實習學生蒐集紀錄表(包括教學前會談、教學演示、教

    學後會談)

    23

  • 表 1 教學演示評量表

    科 目: 單 元: 年 級:

    教學日期: 教 學 者:

    觀 察 者:□實習輔導教師 □實習指導教師 □具三年以上教學經驗之編制內專任教師或退休教師

    指標 參考檢核重點 具體事實

    描述

    評量基準

    優良 通過 待改進

    A-1

    設計適切的

    教學方案

    A-1-1 依課程綱要及學習目標研擬教學計畫。

    A-1-2 依據學生學習特性,選擇適切的教學方

    法與教材。

    A-1-3 設計多元、適切的評量方式。

    A-2

    掌握教學

    重點並善用

    教學技巧

    A-2-1 熟悉任教科目或領域之專門知識。

    A-2-2 引起學生學習動機與興趣。

    A-2-3 清楚呈現教學內容,並能維持教學流暢

    性與邏輯性。

    A-2-4 適時歸納與引導重要概念或重點。

    A-2-5 善用教學策略與技巧,引導學生學習。

    A-3

    適切實施

    學習評量

    A-3-1 適時運用評量方式,了解學生的學習狀

    況。

    A-3-2 與學生共同檢討評量成果,從中了解

    學生學習困難,並給予回饋與指導。

    A-3-3 運用評量的結果,進行教材教法之檢討

    與反思。

    B-2

    建立有助於

    學習的情境

    B-2-1 參與班級空間規劃與學習環境安排,

    及營造正向支持的班級氛圍。

    B-2-2 熟悉制訂與維護班級團體規約的技巧。

    綜合評述

    24

  • 二、實習檔案評量

    各種實習任務已經依據教育實習項目分類完成教育實習檔案成績評量表如表 2(教育實習項目任務表件一覽表,詳見附錄二)。實習指導教師與實習輔導教師可先行檢視實習學生實習檔案評量,再討論實習學生表現,綜合評定實習學生表現程度。實習檔案評量之評定,請至彰化師範大學全國教育

    實習資訊平臺專區檢視實習學生填寫之實習任務表件。

    表 2 實習檔案評量表

    實習檔案評量表(中等學校師資類科)

    指標 參考檢核重點

    評量基準 實 習 學 生

    表現證據來源

    實習指導 / 輔導教師評語欄

    如有特殊表現或狀況

    可在此加以註記 優良 通過 待改進

    A.

    A-1 設計適切的教學方案 1. 教學計畫(教案)

    P-2-R

    2. 學生學習成果評估

    P-3-R

    3. 教學前會談紀錄表

    P-4-R-1

    4. 教學演示評量表

    P-4-R-2

    5. 教學後會談紀錄表

    P-4-R-3

    A-2 掌握教學重點並善用教

    學技巧

    A-3 適切實施學習評量

    B.

    B-1 輔導個別學生1. 教學計畫(教案)

    P-2-R

    2. 學生學習成果評估

    P-3-R

    3. 教學演示評量表

    P-4-R-2

    4. 教育實習省思

    P-5-R

    5. 教育實習計畫

    P-7-E

    6. 教育實習成果

    P-8-E

    7. 班級經營規劃T-1-R

    8. 學生個別事件處理

    T-2-R

    9. 班級團體事務

    T-3-R

    10. 親師活動的參與及省思

    T-4-R

    B-2 建立有助於學習的情境

    B-3 積極參與親師互動

    25

  • 指標 參考檢核重點

    評量基準 實 習 學 生

    表現證據來源

    實習指導 / 輔導教師評語欄

    如有特殊表現或狀況

    可在此加以註記 優良 通過 待改進

    C-1 認識並支援學校行政

    1. 見習

    P-1-R

    2. 學生學習成果評估

    P-3-R

    3. 教育實習省思

    P-5-R

    4. 教育實習理念

    P-6-E

    5. 教育實習計畫

    P-7-E

    6. 教育實習成果

    P-8-E

    7. 專業成長計畫

    P-9-E

    8. 行動研究

    P-10-E

    9. 班級經營規劃

    T-1-R

    10. 行政工作觀察

    A-1-R

    11. 參與行政活動規劃與執行

    A-2-R

    12. 研習省思

    S-1-R

    C.

    C-2 累積專業知能與自信

    C-3 遵守教育專業倫理與規範

    C-4 熱忱投入教職工作

    評量基準:

    一、「優良」:係指實習學生之表現,除達到指標與內涵之標準外,能更進一步有預期之外的卓越表現。

    二、「通過」:係指實習學生之表現,能達成並符合指標與內涵之標準。

    三、「待改進」:係指實習學生之表現,未達指標與內涵之標準,仍有改進之空間。

    26

  • 三、整體表現評量

    整體表現評量係為統整評估實習學生全時教育實習歷程的表現,尤其是實習學生在專業精進與服

    務層面上,包括認識並支援學校行政、累積專業知能與自信、遵守教育專業倫理與規範、熱忱投入教

    職工作等,多是在教學演示評量與實習檔案評量所難以見及之部分,使得為全面評量實習學生真實表

    現,特設計整體表現評量,以統整評估實習學生真實表現之程度。整體表現評量內容是根據教育實習

    成績評定指標與評量基準而來,請與實習輔導教師討論評定結果,詳如表 3。

    表 3整體表現評量表

    整體表現評量表(中等學校師資類科)

    一、基本資料

    實 習 學 生 姓 名 :

    實 習 機 構 名 稱 :

    原師資培育之大學 :

    二、評量項目

    A. 課程設計與教學

    綜合表現

    細項指標

    ( 請依據教學演示以及平時課程設計與教學表現評量之。)

    評量基準

    優良 通過 待改進

    A-1 設計適切的教

    學方案

    A-1-1 依課程綱要及學習目標研擬教學計畫。

    A-1-2 依據學生學習特性,選擇適切的教學方法與教材。

    A-1-3 設計多元、適切的評量方式。

    A-2 掌握教學重點

    並善用教學技

    A-2-1 熟悉任教科目或領域之專門知識。

    A-2-2 引起學生學習動機與興趣。

    A-2-3 清楚呈現教學內容,並能維持教學流暢性與邏輯性。

    A-2-4 適時歸納與引導重要概念或重點。

    A-2-5 善用教學策略與技巧,引導學生學習。

    A-3 適切實施學習

    評量

    A-3-1 適時運用評量方式,了解學生的學習狀況。

    A-3-2 與學生共同檢討評量成果,從中了解學生學習困

    難,並給予回饋與指導。

    A-3-3 運用評量的結果,進行教材教法之檢討與反思。

    27

  • B. 班級經營與輔導

    綜合表現

    細項指標

    ( 請依據實習學生平時班級經營、和實習班級導師、學生互

    動評量之。)

    評量基準

    優良 通過 待改進

    B-1 輔導個別學生

    B-1-1 尊重並保護學生隱私權,願意協助與輔導學生發

    展。

    B-1-2 了解學生次文化及其特性,並能適切的加以輔導

    B-1-3 察覺學生的異常行為,適當處理偶發狀況,並了

    解通報流程。

    B-2 建立有助於學

    習的情境

    B-2-1 參與班級空間規劃與學習環境安排,及營造正向

    支持的班級氛圍。

    B-2-2 熟悉制訂與維護班級團體規約的技巧。

    B-3 積極參與班級

    親師生活動

    B-3-1 與實習班級導師討論班務及學生狀況,並願意協

    助處理班務。

    B-3-2 了解親師座談會的流程與規劃方式。

    B-3-3 參與班級親師活動,並學習有效的親師溝通技巧

    C. 專業精進與服務細項指標

    ( 請依據實習學生了解和參與學校行政活動表現、反思、學

    習態度、完成各種活動情形、參與學校活動等平時觀察、實

    習學生出缺席情形為主。)

    評量基準

    優良 通過 待改進

    C-1 認識並支援學

    校行政

    C-1-1 了解各處室工作職掌與內容。

    C-1-2 了解學校活動與行政程序。

    C-1-3 協助支援學校行政工作。

    C-2 累積專業知能

    與自信

    C-2-1 了解教育時事與議題。

    C-2-2 觀摩與學習其他教師的教學技巧與經驗。

    C-2-3 參與研習,並適切應用研習或研究成果於教育

    工作。

    C-3 遵守教育專業

    倫理與規範

    C-3-1 了解及遵守師資培育機構與實習機構之規範。

    C-3-2 注意個人言行舉止,展現教師專業形象。

    C-4 熱忱投入教職

    工作

    C-4-1 展現主動積極的實習態度與教育熱情。

    C-4-2 樂於與其他教師互動,展現協作與分享能力。

    細項指標勾選數量

    28

  • 三、實習學生實習總成績

    □ 及格 □ 不及格

    (細項指標數量應達總數之六成「通過」以上為及格,中等師資類科應超過(含)18 項)

    四、整體表現建議

    請就實習學生優良、通過、待改進之處加以簡要說明即可。

    (一)實習學生優良。

    (二)實習學生通過

    (三)實習學生待改進

    實習輔導教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實習指導教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 寫 日 期: 年 月 日

    29

  • 附錄一

    教育實習成績評定指標與評量基準

    【中等學校師資類科】

    指標 細項指標 評量基準

    優良 通過 待改進

    A 課程設計與教學

    A-1 設計適切

    的教學方案

    A-1-1 依課程綱要

    及學習目標研擬教

    學計畫。

    能依課程綱要及

    學習目標研擬適

    切、完整的教學

    計畫。

    能依課程綱要及

    學習目標研擬教

    學計畫。

    未能依課程綱要

    及學習目標研擬

    教學計畫。

    A-1-2 依據學生學

    習特性,選擇適切

    的教學方法與教材

    能依據學生學習

    特性,選擇多元

    且適切的教學方

    法與教材。

    能依據學生學習

    特性,選擇適切

    的教學方法與教

    材。

    無法依據學生學

    習特性,選擇適

    切的教學方法與

    教材。

    A-1-3 設計多元、

    適切的評量方式。

    能依據學生學習

    特性,設計差異

    化的評量方式。

    能設計多元、適

    切的評量方式。

    評量方式單一少

    有變化。

    A-2 掌握教學

    重點並善用教

    學技巧

    A-2-1 熟悉任教科

    目或領域之專門知

    識。

    能精熟任教科目

    或領域之專門知

    識,並明確掌握

    知識重點。

    能熟悉任教科目

    或領域之專門知

    識。

    對任教科目或領

    域之專門知識不

    足。

    A-2-2 引起學生學

    習動機與興趣。

    能引發並有效維

    持學生學習動機

    與興趣。

    能適當引起學生

    學習動機與興趣

    未能引起學生學

    習動機與興趣。

    A-2-3 清楚呈現教學內容,並能維持教學流暢性與邏輯性。

    能充分清楚講解

    教學內容,呈現

    較佳的流暢性與

    邏輯性。

    能完整清楚講解教學內容,具有流暢性與邏輯性。

    未能完整講解教學內容,流暢性或邏輯性不足。

    A-2-4 適時歸納與引導重要概念或重點。

    能適時而明確歸納重要概念或重點,導引學生學習。

    課程教學能歸納重要概念或重點。

    課程教學未能歸納重要概念或重點。

    A-2-5 善用教學策略與技巧, 引導學生學習。

    能適切選擇並妥善運用教學策略與技巧,引導學生進行學習。

    能使用教學策略與技巧,引導學生進行學習。

    未能適切使用教學策略與技巧,引導學生進行學習。

    30

  • 指標 細項指標 評量基準

    優良 通過 待改進

    A-3 適切實施學習評量

    A-3-1 適時運用評量方式,了解學生的學習狀況。

    能善用形成性與總結性評量方法,了解學生學習情形。

    能夠通過運用形成性與總結性評量方法,了解學生的學習情形。

    未能使用評量方法適時了解學生學習情形。

    A-3-2 與學生共同檢討評量成果,從中了解學生學習困難,並給予回饋與指導。

    能與學生共同檢討評量成果後,清楚掌握學生評量後的困難或迷思 概 念 , 提供即時且精確的回饋。

    能與學生共同檢討評量成果後,針對困難提供即時回饋。

    未能與學生共同檢討評量成果, 從中了解學生學習困難,並給予回饋與指導。

    A-3-3 運用評量的結果,進行 教材教法之 檢討與反思。

    能運用學生學習評量結果,檢討和反思教材教法優劣,規劃後續調整內容與進度。

    能運用學生學習評量結果,檢討和反思教材教法優劣。

    未能運用學生學習評量結果,檢討和反思教材教法優劣

    B 班級經營與輔導

    B-1 輔導個別學生

    B-1-1 尊重並保護學生隱私權, 願意協助與 輔導學生發展。

    能樂意協助及輔導 學 生 , 並尊重、保護學生隱私。

    能協助及輔導學生,並保護學生隱私。

    無法或未能協助及輔導學生,或不尊重學生隱私。

    B-1-2 了解學生次文化及其特性,並能適切的加以輔導。

    能深入了解青少年特性及學生次文化,並據以適切輔導學生。

    能了解學生次文化,並據以輔導學生。

    未能了解學生次文化。

    B-1-3 察覺學生的異常行為, 適當處理偶發狀況,並了解通報流程。

    能敏銳察覺學生異常行為,沉穩妥當的處理偶發狀況,並給予適切相應的關懷與處理,熟悉通報流程,能於必要時尋求外在協助。

    能察覺學生異常行為,適當處理偶發狀況,並了解通報流程。

    未能察覺學生異常行為,或未處理偶發狀況,或處理失當,或不清楚通報流程。

    B-2 建立有助於學習的情境

    B-2-1 參與班級空間規劃與學 習環境安排, 及營造正向支持的班級 氛圍。

    能依學生及課程需要,利用正向行為支持概念, 安排適當之學習情境(含學習環境調整)。

    能參與班級空間及學習環規劃與安排、並協助營造正向支持的班級氛圍。

    未能參與學習環境之安排或調整、或未能營造正向支持的班級氛圍。

    31

  • 指標 細項指標 評量基準

    優良 通過 待改進

    B-2 建立有助 於學習的情境

    B-2-2 熟悉制訂與 維護班級團體規約的技巧。

    能熟悉班級團體規約制定之原則與技巧,並協助落實,促進班級之學習風氣及友善氛圍。

    能知悉班級團體規約制定之技巧 , 並 協 助 落實。

    未能知悉班級團體規約制定之技巧,或未能加以維護。

    B-3 積極參與 班級親師生活動

    B-3-1 與實習班級 導師討論班務及學生狀況,並願意協助處理班務。

    能與實習輔導教師討論班務及學生狀況,研擬班級經營方向或學生輔導方式,並積極協助處理班務。

    能與實習輔導教師討論班務及學生狀況,且願意協助處理班務。

    未能或很少與實習輔導教師討論班務及學生狀況,或不願協助處理班務。

    B-3-2 了解親師座 談會的流程 與規劃方式。

    能充分熟悉親師座談會的流程與規劃方式及議題掌握。

    能了解親師座談會的流程與規劃方式。

    未能了解親師座談會的流程,或未學得規劃方式。

    B-3-3 參與班級親 師活動,並學習有效的親師溝通技巧。

    能完整參與班級親師活動,見習實習輔導教師與家長之各種互動,以掌握親師合作技巧。

    能參與見習實習輔導教師與家長之互動,以學習有效的親師溝通技巧。

    未曾或鮮少參與班級親師活動。

    32

  • 指標 細項指標 評量基準

    優良 通過 待改進

    C 專

    業精進與服務

    C-1 認識並支援學校行政

    C-1-1 了解各處室 工作職掌與內容。

    能熟悉各處室工作職掌與內容。

    能了解各處室工作職掌與內容。

    未能了解各處室工作職掌與內容。

    C-1-2 了解學校活 動與行政程序。

    能熟悉學校各項活動與行政流程。

    能了解學校各項活動與行政流程。

    未能了解學校各項活動與行政流程。

    C-1-3 協助支援學 校行政工作。

    能主動協助支援學校行政工作。

    能協助支援學校行政工作。

    消極或不願支援學校行政工作。

    C-2 累積專業知能與自信

    C-2-1 了解教育時 事與議題。

    能積極關心並分析理解重要議題。

    能了解重要教育議題。

    未能關心或不熟悉教育議題。

    C-2-2 觀摩與學習 其他教師的教學技巧與經驗。

    能充分投入觀摩學習其他教師的教學技巧與經驗。

    能觀摩並學習其他教師的教學技巧與經驗。

    較少觀摩並學習其他教師的教學技巧與經驗。

    C-2-3 參與研習, 並適切應用研習或研究成果於教育工作。

    能積極參與研習,並適切應用研習或研究成果改進個人教學品質與效能。

    能參與研習,提升教學知能。

    較少參與研習,忽略教學知能提升。

    C-3 遵守教育專業倫理與規範

    C-3-1 了解及遵守 師資培育機構與實習機構之規範。

    能明確了解及遵守師資培育機構與實習機構之規範。

    能了解及遵守師資培育機構與實習機構之規範。

    無法了解及遵守師資培育機構與實習機構之規範。

    C-3-2 注意個人言 行舉止,展現教師專業形象。

    能隨時注意個人言行舉止,充分展現教師專業形象。

    能注意個人言行舉止,展現教師專業形象。

    未能注意個人言行舉止,展現教師專業形象。

    C-4 熱忱投入教職工作

    C-4-1 展現主動積 極的實習態度與教育熱情。

    能充分展現主動積極的實習態度與教育熱情。

    能展現主動積極的實習態度與教育熱情。

    缺乏主動積極的實習態度與教育熱情。

    C-4-2 樂於與其他 教師互動, 展現協作與分享能力。

    能熱切與其他教師互動,展現協作與分享能力。

    能與其他教師互動,展現協作與分享能力。

    較少與其他教師互動,展現協作與分享能力。

    評量基準:

    「優良」:係指實習學生之表現,除達到指標與內涵之標準外,能更進一步有預期之上的卓越表現。

    「通過」:係指實習學生之表現,能達成並符合指標與內涵之標準。

    「待改進」:係指實習學生之表現,未達指標與內涵之標準,仍有改進之空間。

    33

  • 附錄二

    教育實習項目任務表件一覽表

    【中等學校師資類科】

    任務項目 任務名稱 表單編號

    (R 表示必填表件、E 表示選填表件)

    教學實習任務

    見習 P-1-R

    教學計畫(教案) P-2-R

    學生學習成果評估 P-3-R

    教學前會談紀錄表 P-4-R-1

    教學演示評量表 P-4-R-2

    教學後會談紀錄表 P-4-R-3

    教育實習省思 P-5-R

    教育實習理念 P-6-E

    教育實習計畫 P-7-E

    教育實習成果 P-8-E

    專業成長計畫 P-9-E

    行動研究 P-10-E

    導師(級務) 實習任務

    班級經營規劃 T-1-R

    學生個別事件處理 T-2-R

    班級團體事務 T-3-R

    親師活動的參與及省思 T-4-R

    行政實習任務行政工作觀察 A-1-R

    參與行政活動規劃與執行 A-2-R

    研習任務 研習省思 S-1-R

    34

  • 附錄三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師資培育中心

    108 學年度第一學期教育實習學生

    教育實習項目任務表件繳交數量及上傳檔案期限一覽表

    任務項目 任務名稱 表件編號 繳交數量 上傳檔案期限

    教學實習任務 教育實習計畫 P-7-R 1 篇 9/15 前

    行政實習任務行政工作觀察 A-1-R 1 篇

    10/15前 參與行政活動規劃與執行 A-2-R 1 件

    導師(級務)

    實習任務

    班級經營規劃 T-1-R 1 篇

    親師活動的參與及省思 T-4-R 1 篇

    教學實習任務

    見習 P-1-R 10/節課

    11/15 前

    教學計畫(教案) P-2-R 5/單元

    學生學習成果評估 P-3-R 5/單元

    教學

    三部曲

    教學前會談紀錄表 P-4-R-1 5 次

    教學演示評量表 P-4-R-2 5 次

    教學後會談紀錄表 P-4-R-3 5 次

    教育實習省思 P-5-R 1 篇

    導師(級務)

    實習任務

    學生個別事件處理 T-2-R 1 件

    12/15 前 班級團體事務 T-3-R 1 篇

    研習任務 研習省思 S-1-R 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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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實習相關法令解釋說明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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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實習相關法令彙編主旨 說 明 日期文號

    各級補校或進修學

    校不宜列為教育實

    習機構。

    一、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師資培育之大學為實施教育實習課程,應訂定實施規定,其內容包括師資培育之大學

    實習指導教師、教育實習機構之及實習輔導教師之遴選原則等。 二、至得否於進修學校參加教育實習乙節,由於進修學校係以補

    充國民生活知識,傳授實用技藝為目的,其授課時間(得採按日制、間日制或週末制)及授課方式(得以函授、廣播或電腦網路等)亦與一般學校不同,為落實師資培育精神、發揮全程參與教育實

    習之功能,各級補校或進修學校不宜列為教育實習機構。

    教育部 94 年 1 月 20 日臺中(三)字第0940004186 號

    師培法新制實習之

    實習學生,可否短期

    部份時間代課釋義

    一、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中小學聘任代課或代理教師,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聘任

    之…(二) 師資培育法中華民國 92 年 8 月 1 日修正生效後,於師資培育之大學開始修習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含半年實

    習),取得修畢證明書者。…」準此,依師資培育法新制實習之實習生,尚不符合前開規定,且不適用本部 88 年 4 月 26 日臺(88)師(三)字第 88030691 號函之規定。 二、惟依同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山地、離島、偏遠及特殊地

    區國民中小學依前條及前兩項之規定聘任代課或代理教師,仍有

    困難時,得專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後聘任大學以上畢業

    者擔任之。」復依同法同條第四項規定:「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

    之特殊教育學校(班)聘任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準用前條及

    前三項之規定。」及第五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階段之特

    殊教育學校(班)及離島地區高級中等學校依前條及第一項第一

    款聘任代課或代理教師仍有困難時,得專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同意後聘任大學以上畢業者擔任之。」準此,倘山地、離島、

    偏遠及特殊地區國民中小學、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學

    校(班)、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學校(班)即離島

    地區高級中等學校依前述規定聘任代課或代理教師仍有困難

    時,得專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後,聘任大學以上畢業之

    新制實習學生從事短期部分時間代課。

    教育部 93 年 9 月 30 日 臺國字第 0930116014號

    師培法新制實習之

    實習學生,從事短期

    部分代課最高節數

    釋義

    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師資培育之大學為實施教育實習課程,應訂定實施規定,其內容包含學生實

    習每週教學時間、權利義務及實習契約等。因新制教育實習業納

    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實習學生如經專案核准從事短期部分時間

    代課,其每週代課節數宜不超過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所訂定每週教

    學實習節數為上限。

    教育部 93 年 12 月 28日臺國字第

    0930142874 號

    中等學校現任合格

    教師加科辦理單位

    釋義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已明定,中等學校合格教師加註其他

    任教學科、領域專長教師資格之辦理方式,係由師資培育之大學

    發給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及專門課程學分表,由師資培育之

    大學造具名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爰此,中等學

    校合格教師如欲持所修習之任教專門課程成績單申請辦理加註

    其他任教學科、領域專長教師資格,得向就讀且規劃有該任教專

    門課程之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學分認定;或向原畢業大學(現為師資培育之大學)且規劃有該任教專門程者申請學分認定,如原

    教育部 93 年 6 月 24 日 臺中(三)字第0930072672A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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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實習相關法令彙編主旨 說 明 日期文號

    畢業大學(現為師資培育之大學)未有該任教專門課程之規劃,或原畢業大學為非師資培育之大學,則渠等得持所修習之任教專門

    課程成績單,向規劃有該任教專門課程之師資培育之大學,依前

    開規定辦理加註其他任教學科、領域專長教師資格。

    有關陳情實習教師

    無法同時於夜間進

    修研究所學分

    一、有關謝姓學生陳情實習教師得否於夜間進修研究所學分乙

    節,業於 91 年 12 月 3 日以臺(91)師(三)字第 91179342號函復國立花蓮師範學院在案,依該函所釋:「有關已具實

    習教師資格之在校研究生得否於夜間學分乙節,依本部 90年 1 月 3 日臺(89)師(三)字第 89168892 號函釋」,除已修畢研究所應修學分,於休學或撰寫論文期間,並合於全程

    參與教育實習者外,其餘應無法同時就讀研究所及同時參加

    教育實習;另有關在職進修學士班(夜間班)之學生,亦請

    依上述說明辦理。

    二、綜上,謝生於進行教育實習期間,應無法同時於夜間進修部

    研究所學分。

    教育部 94 年 6 月 30 日 臺中(二)字第

    0940083703 號

    各級補校或進修學

    校不宜列為實習機

    學士後學分班陳姓學員擬至夜間部實習乙節,查本部業於本(94)年 1 月 20 日以臺中(三)字第 0940004186 號函復國立臺中師範學院在案,依該函所示(略以):「..至是否於進修學校參加教育實習乙節,由於進修學校係以補充國民生活知識,傳授實用技藝

    為目的,其授課時間(得採按日制、間日制或週末制)及授課方

    式(得以函授、廣播或電腦網路等)亦與一般學校不同,爰為落

    實師資培育精神,發揮全程參與教育實習之功能,各級補校或進

    修學校不宜列為實習機構。」請 貴校仍依上述函釋辦理。

    教育部 94 年 6 月 30 日 臺中(二)字第

    0940080807 號

    教育實習課程成績

    及格而未完成碩、博

    士論文之研究生,得

    發給「修畢師資職前

    教育證明書」

    查「師資培育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且查同

    法第 9 條第 4 項規定「前三項學生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

    書。」爰倘本案符合前法規定,得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

    書」。

    教育部 94 年 9 月 28 日 臺中〈二〉字第

    0940128772 號

    實習學生參與半年

    全時教育實習課程

    期間,不得同時於其

    他機構擔任專職工

    作或進修學位。

    一、教育實習係為師資培育法明訂之 4 大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一,其目的為統整教育專業理論與實務,並具緩衝進入教師

    職場衝擊之功能,其重要性不言可喻。

    二、為落實師資培育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之

    立法意旨,並維護教育實習之品質,學生參與半年全時教育

    實習課程期間不得同於其他機構擔任專職工作或進修學位。 三、請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積極落實前項旨意,納

    入評量學生教育實習成績之重要參據。

    教育部 94 年 11 月 4 日 臺中(二)字第

    0940153337 號

    參與師資培育舊制

    實習者不得於實習

    期間中途變更為新

    制教育實習。

    一、有關新舊教育實習制度乙節,依據「師資培育法」第 20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內容,已修畢或已修習而尚未修畢師資培育課程者,於期限內得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依前項所指新舊制教育實習,其適用法令與制度設計精神皆

    不相同,且並無中途轉換新舊制之法源依據,爰維護教育實

    習之品質與制度之安全性,合於師資培育法第 20 條規定之人員,既選擇舊制教育實習,不得於選定、參與舊制教育實

    教育部 94 年 12 月 1 日 臺中(二)字第094016549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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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實習相關法令彙編主旨 說 明 日期文號

    習期間,中途變更為參與新制教育實習。為兼顧特殊學生之

    人身安全及實習學

    生權益,請各單位轉

    知所屬學校勿讓實

    習學生單獨照顧特

    殊學生

    一、實習學生反應其教育實習機構要求協助部分特殊學生(包

    含玻璃娃娃)時,現場無合格教師或專業人士在旁指導,恐

    危學生安全並造成權責不清之情況。

    二、依據「師資培育法」之規定,參與教育實習課程者係為實

    習學生,其專業性未具足且非為合格教師,爰為兼顧特殊學

    生之人身安全及實習學生權益,請各校務必依據本部「師資

    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第 32 點規定,落實實習學生不得從事之事項,避免不幸事件發生。

    教育部 94 年 12 月 28日臺中(二)字第

    0940184034 號

    修習教育實習課程

    期間之學生身分界

    定與相關就學補助

    一、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6年10月17日北市教職字第09638334200號函辦理。

    二、「師資培育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爰

    此,新制教育實習為「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參與實習者未

    領取教育實習津貼。

    三、另本部業於95年3月7日以臺中(二)字第0950031419號函釋:參與教育實習課程之實習生比照在學學生身分。綜上,有關

    學生於修習教育實習課程期間向 貴府(局、室)申請相關就學補助,建請比照學生身分優予考慮。

    中華民國 96 年 10 月 25日臺中(二)字第0960160125 號

    在入營之日前已報

    名參加政府機關舉

    辦之各種考試者,或

    須參加實習訓練者。

    持試務機關准考證或證明至考試或實習訓練結束之日止。 「徵兵規則」第 28 條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

    故表第 13 類規定

    為提升高中職教師

    進 修 終 身 學 習 時

    數 , 敬 請 貴 府

    (局、室)轉知所屬

    高級中等學校依本

    部 96年 12月 3日「研商提升高中職教師

    進修暨終身學習事

    宜會議」會議決議事

    項辦理

    一、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修習大學、研究機構辦理碩、博士學位班

    (含教師在職進修學位班)、學分班,參加各機構辦理之學

    術研討會及教師專業成長相關研習及教學研究、專題演

    講,皆可納入終身學習時數核計之範疇。

    二、各高級中等學校教學研究會、校本位課程研習、專題演講...等,其教師研習時數登錄,由學校人事單位統一辦理,並

    由學校自行發給核准文號,以落實學校本位之進修。

    三、為正確統計各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

    教師、學校進修情況,並建立各領域學科線上報名機制,

    各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均應至「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

    (inservice.edu.tw)登錄使用帳號。接受各級政府委託辦理之各項研究、進修、研習活動,為提高行政效率,各校教

    師進修時數,則由各主辦單位統一登錄於「全國教師在職

    進修資訊網」。

    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14日臺中(三)字第0970004524 號

    有關以大學同等學

    力報考「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及幼稚園教

    師資格檢定考試」1案,請各校依說明

    辦 理 , 並 加 強 宣

    導,請查照。

    一、賡續本部95年2月9日台中(三)字第0950013650號函辦理。 二、爾來發生以大學同等學力報考就讀研究所碩士班學生,於取

    得碩士學位前參加教育實習課程,致衍生無法參加教師資格

    檢定考試相關疑義。

    三、依本部上開函示說明四:以大學同等學力報考就讀研究所碩

    士班學生,於取得碩士學位前,尚未符合「師資培育法施行

    細則」第4條第2款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

    中華民國 97 年 2 月 4日台中(三)字第0970018493 號

    41

  • 教育實習相關法令彙編主旨 說 明 日期文號

    檢定辦法」第6條規定,致無法以大學同等學力或相關證明文件報名參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

    試,請各校確實依法辦理並加強宣導。貴校請釋實習學生

    得否於職業學校夜

    間部(非補習進修學校)進行教育實習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一、復貴校 97 年 10 月 21 日北科大師培字第 0975002688 號函。 二、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 11 則條規定,師資培育之大學為

    實施教育實習課程,應訂定實施規定,其內容包括師資培育

    之大學教育實習機構遴選原則,先予敘明。

    三、查職業學校與職業學校夜間部於設立法源、招生對象及課程

    教學皆有差異,列舉如次:

    (一)設立法源:職業學校依「職業學校法」設立; 夜間部則依「職業學校夜間部設置辦法」辦理。

    (二)招生對象:職業學校主要招收國中應屆畢業生; 夜間部則以提供在職人員進修機會為主。

    (三)課程與教學:職業學校之教學科目,則以實用為主並加強通識實習及實驗; 夜間部之課程應注重實用配合職場需要為主。

    四、綜上,為保障師資培育品質,本案維持本部94年1月20日台中(二)字第0940004186號函及94年6月30日台中(二)字第0940080807號函釋(階諒達)意旨,職業學校夜間部不宜列為教育實習機構。

    中華民國 97 年 11 月 14日台中(二)字第0970231178 號

    貴校請釋職業學校

    如未設立與師資生

    欲登記教師類科相

    符之科別,得否擔

    任教育實習機構一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一、復 貴校 97 年 11 月 12 日朝師字第 0970011822 號函。 二、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 11 則條規定,師資培育之大學為

    實施教育實習課程,應訂定實施規定,其內容包括師資培育

    之大學教育實習機構遴選原則,先予敘明。

    三、次查前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包含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等內容。另考量現行職業學校教師證書係以任教學科登記,師資生如

    至未設立與其擬登記任教學科相符之職業學校(含綜合高中專門學程)進行教育實習,其教學實習內容將無法符應該任教學科所需之實務經驗,爰不得擔任其教育實習機構。

    中華民國 97 年 11 月 19日 台 中 ( 二 ) 字 第0970233793 號

    有關役男參加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及幼

    稚園教師資格檢定

    考試事宜,請依說

    明事項加強宣導,

    請 查照。

    一、依據內政部役政署98年2月18日役署徵字第0980000490號函辦理。

    二、為因應內政部於96年4月24日行政院防臺防字第0960008291號令修正發布「徵兵規則」,及維持兵源穩定,有關98年度起役男參加旨揭考試,請依內政部及國防部相關規定辦理

    請假事宜。

    三、檢附內政部上述公文影本及本部98年1月22日研商役男參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事宜會議紀

    錄各1份。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台中(三)字第 0980026907 號

    請務必依師資培育

    法及相關法規規定

    辦理全時教育實習。

    一、依師資培育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教育實習為培育教師之教學

    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其目的為統整教育專業理論與實務,並供準

    教師職場實務經驗,洵屬重要。

    二、另為提升師資培育半年教育實習課程之品質,增進實習輔導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台中(二)字第0990153574號

    42

  • 教育實習相關法令彙編主旨 說 明 日期文號

    之效能,本部於94年9月7日以台中(二)字第0940122572號函訂定「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供師資培

    育之大學及相關單位辦理教育實習之重要參據。

    三、近來迭有實習學生向本部反映,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

    機構未依前揭規定辦理教育實習,要求實習學生從事與教

    育實習無關之事項,影響實習品質甚巨;另本部於99年7月28日召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修習注意事項說明會」重申,實習學生應具備該類科師資生資格且納入該類科核定培育

    名額,並符合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始得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在案。

    四、綜上,請各校強化教育實習之3聯關係(師資培育之大學與教育實習機構之伙伴關係、教育實習機構與實習學生之輔導

    關係、師資培育之大學與實習學生之指導關係),確實依師資培育法及相關法規辦理教育實習,本案辦理情形將列為

    年度師資培育評鑑重點查核事項。

    「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及幼稚園教師資

    格檢定考試命題作

    業要點」,本部預定

    於中華民國 99 年 9月 14 日以台中(二)字 第 0990149679C號令訂定發布,茲檢

    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1 份,請 查照。

    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

    (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台中(二)字第0990149679D號

    貴校請釋碩、博士生

    休學得否申請教育

    實習疑義一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一、 復 貴校 100 年 10 月 17 日成大教字第 1002000578 號函。 二、 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2 款規定,取得學士學位

    之碩、博士班在校生,於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

    專業課程且修畢碩、博士畢業應修學分者,始得參加半年

    之教育實習課程。而休學者仍具有學籍,亦屬在校學生,

    仍應依前開規定辦理,本部業於 99 年 5 月 4 日臺中(二)字第 0990075041 號函釋示在案。

    三、 有關師資培育之大學師資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修業

    年限,依本部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第 25 次及第 59 次會議決議,教育學程修業年限應至少 2 年。本部業於 98 年 1 月15 日臺中(二)字第 0980044840 號函釋示在案。

    四、 綜上,已取得學士學位之碩、博士生修畢普通課程、專門

    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並符合教育學程修業年限至少 2 年,且修畢碩、博士畢業應修學分,方可依前開施行細則第 4條第 2 款規定,申請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

    五、 另為避免碩、博士生於修習教育學程期間放棄原研究所課

    程之學習,致影響招生公平性、教學研究品質及研究所之

    發展,貴校辦理甄選碩、博士班在校生修習教育學程時,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臺中(二)字第10001892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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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實習相關法令彙編主旨 說 明 日期文號

    應審慎評估碩、博士生除本身所學課程外,是否尚有能力

    修習教育學程,以避免影響該系所課程之學習品質。

    有關「師資培育法」

    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於 98 年 7 月 31 日停止適用後,申請師資

    培育課程認定及教

    師資格取得方式一

    一、 依「師資培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修畢師資培育課程者,其教師資格之取

    得,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 6 年內(至 98 年 7 月 31 日止),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查適用前開規定,包含擬

    取得第 1 張合格教師證書、申請另一類科及加註任教學科、領域專長教師證書者。

    二、 按 92 年 8 月 1 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之畢業師資生,原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資格」可存續有效,惟已逾

    本法第 20 條第 2 項過渡期限者如擬取得教師資格,仍應依本法修正後規定重新認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參與全時

    半年教育實習(不核予實習津貼)及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三、 另基於知識衰退期之專業品質考量,渠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採認抵免,應回歸師資培育之大學依「大學法」第 28條第 1 項及「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依學校學則及教育學程修習等相關規定辦理學分採

    認之期限認定及學分抵免。

    四、 綜上,92 年 8 月 1 日前修畢師資培育課程者欲申請教育實習,依規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學分證明書、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之開立)認定須依本校最新報部核定版本重新認證(學分認證請洽本中心課程與認證組),學分採認通過者

    得申請半年制教育實習。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發文字號:臺教師(二)字第1020000032B號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

    辦理遴選教育實習

    機構及輔導實習學

    生參與半年全食教

    育實習課程事宜,請

    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一、 依「師資培育法」第 16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應配合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全時教育實習。為維護師資培育品質,本部以 97 年 2 月 25 日臺國(四)字第 0970002365,實習學生應不得於教育實習課程期間擔任短期部分時間代課。

    二、 本(103)年度 1 月間,本部接獲民眾檢舉雲林縣義峰高級中學(以下簡稱義峰高中)及 3 位實習學生違規辦理教育實習及授課,該校因校內師資不足,爰於教育實習期間(102 年8 月至 103 年 1 月)安排 3 位實習學生授課事項違規屬實,並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撤銷渠等教育實習資格在案。

    三、 為確保教育實習歷程品質,建請各校及日停止遴選義峰高

    中擔任教育實習機構至少 2 年以上,並請於教育實習相關實施規定,建立實習學生於教育實習期間違規兼代課(理)經查處屬實者,其教育實習資格應予撤銷,已完成教育實

    習且成績及格取得證明者,應予註銷其證明,並至少 1 年以上內不得再提出申請參加教育實習之規範,以遏止故意

    於實習期間違規兼代課(理)之風氣。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臺教師(二)字第1030042835A號

    有關實習學生參與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

    學補救教學課程一

    一、 有關教育實習機構聘用實習生擔任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補救教學課程師資案,應取得實習生及師資培育大學同

    意,且實習生事先應完備經國教署核定開設之 18 小時補救教學師資研習課程,並僅能於簽訂合約之教育實習機構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臺教師(二)

    字第1040146451號

    44

  • 教育實習相關法令彙編主旨 說 明 日期文號

    案,請依說明事項辦

    理,並請直轄市政府

    教育局、縣(市)政府協助轉知其轄屬國

    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配合辦理,請查照。

    執行,每周授課節數以 6 節為限。 二、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掌握參育補救教學課程之實習生人

    數,並填報「實習學生參與補救教學課程調查表」函報國

    立彰化師範大學彙整,另不開放實習生參與高中職學習扶

    助課程。

    貴局請釋實習學生

    得否於教育實習機

    構下班後之時段擔

    任國小課後照顧之

    課業輔導教師疑義

    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一、 教育部於 101 年修正「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第 32 點第 3 項規定,同意實習學生得於教育實習機構課後打工兼差,惟須取得師資培育之大學同意,另依 104年 11 月 6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40146451 號函示,實習學生得於教育實習期間擔任補救教學課程之教學人員,每週

    授課節數以不超過 6 節為限。 二、 依上開函示及相關規定,實習學生如擬於教育實習機構課

    後擔任國小課後照顧班之課後輔導教師,得依「師資培育

    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第 32 點第 3 項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發文字號:臺教師(二)字第1050072603號

    其他教育實習相關法令可至以下網站查詢:

    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https://eii.ncue.edu.tw/Apps/Sys/Master.aspx?flag=Statute 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

    45

    https://eii.ncue.edu.tw/Apps/Sys/Master.aspx?flag=Statutehttp://edu.law.moe.gov.tw/

  •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24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70094500B 號令發布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師資培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四項、第二十二條第四項及第五

    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教育實習機構:指提供教育實習之境內、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特

    殊教育學校(班)、實驗教育學校、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部落互助教保服務

    中心。

    二、實習指導教師:指師資培育之大學聘任指導實習學生之教師。

    三、實習輔導教師:指師資培育之大學聘任輔導實習學生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四、實習學生:指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修習半年全時教育實習之學生。

    五、實習契約:指師資培育之大學為辦理教育實習,與教育實習機構簽訂之契約。

    第 三 條

    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並具學士以上學位,且通過教師資格考試

    者,始得申請修習教育實習。但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申請修習教育實習者,應依其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所載之師資類科、

    學科、領域、群科,向原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其他開設有相同師資類科之師資培育

    之大學提出,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審查通過後,始得修習教育實習。

    第 四 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教育實習之各類實習,規定如下:

    一、教學實習:以循序漸進為原則;開學後第一週至第三週以見習為主,第四週

    起進行上臺教學或實施教保活動課程;其教學節數或教保活動課程之時數如下:

    (一) 高級中等學校:應為專任教師基本教學節數六分之一以上二分之一以下。

    (二)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為專任教師授課節數六分之一以上二分之一以

    下。

    (三) 幼兒園、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為專任教師

    教保活動課程實施時間六分之一以上二分之一以下。

    二、導師(級務)實習:以班級經營、輔導學生及親師溝通為主,且以寒、暑假

    以外學期期間,每週三個半日為原則。

    三、行政實習:以認識、協助學校行政事務及全校性活動為主,並以於寒、暑假

    期間實施為原則;於學期期間實施者,每週以四小時為原則。

    四、研習活動:以參加校內、外教學、班級經營、學生輔導、教育政策及精進專

    業知能之研習活動為主;參加時數,總計應至少十小時。

    46

  • 第 五 條

    本法所定半年教育實習,原則以每年八月起至翌年一月,或二月起至七月為起訖

    期間。

    實習學生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連續實習半年。

    因重大傷病並取得醫院證明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報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核准者,

    得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 六 條

    教育實習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但實驗教育學校、教育實習之學科、領域、群科

    為稀有類科或教育實習機構位於境外者,得不受下列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限

    制:

    一、行政組織健全。

    二、具有足夠合格師資。

    三、軟硬體設施、設備充足。

    四、辦學績效良好。

    前項教育實習機構,經各該主管機關選定後,應公告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全國

    教育實習資訊平臺。師資培育之大學應從公告名單選擇教育實習機構。

    前項教育實習機構,應每二年重新辦理選擇及公告。

    第 二 章 師資培育之大學之輔導職責

    第 七 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訂定教育實習實施規定,經學校行政會議或教育實習相關會議

    審議通過後實施。

    前項實施規定,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修習教育實習之程序及資格審查。

    二、實習學生實習時之權利及義務。

    三、實習同意書之內容。

    四、實習計畫,包括實習內容、項目、方式、教育實習機構及請假或例假之規定。

    五、教育實習起訖時間、輔導與成績評定項目及方式。

    六、實習學生違規之議處、終止實習及實習成績疑義申復之處理程序。

    七、實習指導教師與實習輔導教師之資格、遴聘、職責及權利與義務。

    八、教育實習機構應遵行之事項。

    九、教育實習機構位於境外者,應包括境外實習輔導機制與當地國簽證及教育實

    習法令。

    十、其他有關實習事項。

    第 八 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與教育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契約,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事項,教育實習機構位於境外者,其實習契約並

    應包括前條第二項第九款事項。

    47

  • 二、實習契約之生效、終止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

    第 九 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優先遴選校內具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

    (班)、實驗教育學校、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一年以

    上之教學經驗者,為實習指導教師。

    實習指導教師,應依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之規定指導實習學生;每人指導實習學生

    人數,每學期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

    實習指導教師前往教育實習機構指導每位實習學生次數不得少於二次,師資培育

    之大學並應支給差旅費。

    第 十 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於實習學生進入教育實習機構前,應完成下列事項:

    一、舉辦行前說明會,向實習學生說明教育實習期間之權利義務、職業倫理等事

    宜,並適時邀請教育實習機構參與。

    二、與教育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契約。

    三、與實習學生簽訂實習同意書。

    四、協助實習學生依相關規定參加學生團體保險。

    五、編定教育實習手冊,提供實習學生、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輔導教師參照。

    第 三 章 教育實習機構之輔導職責

    第 十一 條

    教育實習機構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成立教育實習輔導小組。

    二、推薦實習輔導教師。

    三、接受師資培育之大學指派人員定期到校輔導。

    四、配合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實習學生成績評定。

    教育實習機構辦理前項事項時,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主動提供必要之輔導及協助。

    第一項第一款教育實習輔導小組,其成員由教育實習機構之行政單位代表及編制

    內專任教師代表擔任。

    第 十二 條

    實習輔導教師,應為具有三年以上教學年資之編制內專任教師,並符合下列條件

    之一:

    一、能結合理論及教學實務經驗,示範有效教學技巧。

    二、對實習學生具有輔導能力,適時給予協助及指導。

    三、了解教育實習機構行政事務。

    實習輔導教師應依實習契約及實習計畫進行實習輔導;每人每學期以輔導實習學

    生一人為限。但教育實習之學科、領域、群科為稀有類科或教育實習機構位於偏

    遠地區、偏鄉地區及境外者,其輔導實習學生人數,不在此限。

    48

  • 第 四 章 實習學生之權利及義務

    第 十三 條

    實習學生進入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前,應與師資培育之大學簽訂實習同意書,並應

    參加師資培育之大學舉辦之行前說明會。

    第 十四 條

    具有兵役義務之實習學生修習教育實習,得依兵役相關規定辦理延期徵集入營。

    前項實習學生中途因故終止實習;應於終止實習次日起三日內通知戶籍地鄉(鎮、

    市、區)公所;師資培育之大學並應輔導其儘速通知。

    第 十五 條

    實習學生修習教育實習時,應有實習輔導教師或專任教師在場指導。

    第 十六 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全時教育實習,指實習學生應於教育實習機構日間

    辦公時間內全程修習教育實習,不得進修、兼職或從事其他業務。

    前項全時教育實習期間之請假別及日數,依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辦理。

    實習學生請假八小時,以一日計算;應請假而未請假者,以二倍時數計算。

    第 十七 條

    實習學生教育實習期間之請假別及日數,依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辦理。

    實習學生於教育實習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請假累計超過四十日者,應終止教

    育實習:

    一、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者。但宣告緩刑

    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

    三、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前項終止教育實習之實習學生申請退費之規定,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定之。

    第 五 章 教育實習成績評定

    第 十八 條

    教育實習成績評定,分為優良、通過及待改進三種;依序評定下列項目:

    一、教學演示:由實習指導教師、實習輔導教師及具三年以上教學經驗之編制內

    專任教師或退休教師共同評定。

    二、實習檔案:由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輔導教師共同評定。

    三、整體表現:由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輔導教師共同評定。

    前項成績評定項目之細項指標為優良或通過達六成以上者為及格;其成績評定項

    目之細項與評定及通過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二項評定結果,提教育實習機構之教育實習輔導小組審查後,送師資培育之大

    學決定之。

    49

  • 第 十九 條

    實習學生經師資培育之大學評定教育實習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本法

    第十一條規定造具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教育實習成績不及格者,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以書面通知。

    前項教育實習成績不及格者,得重新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教育實習。

    第 二十 條

    實習學生對教育實習終止、實習成績評定結果不服者,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提起

    申訴,其申訴應自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備具理由提出;師資培育之大學

    應作成申訴決定,並通知實習學生。

    實習學生就師資培育之大學所為之行政處分,經向師資培育之大學提起申訴而不

    服其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

    實習學生就師資培育之大學所為行政處分以外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經向師

    資培育之大學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按其法律性質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第 六 章 任教年資抵免教育實習

    第二十一條

    已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以其任教年資抵免教育

    實習者,應檢附任教年資任三學期表現良好之證明文件、教學演示及格證明、服

    務證明或離職證明,向原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

    前項之申請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審查通過後,發給同意抵免教育實習證明,並造具

    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第一項表現良好之證明文件,由其服務學校或幼兒園出具;教學演示及格證明由

    原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服務學校共同辦理教學演示,經評

    定成績及格後,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出具。但於海外臺灣學校或僑民學校擔任教師

    者,由原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學演示,經評定成績及

    格後出具。

    前項教學演示成績評定有爭議或疑義時,準用前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前條人員任教年資抵免,應與其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及通過教師資格

    考試所載同一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相符。

    第 七 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實習學生符合法令規定資格,並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同意者,得於教育實習期間,

    配合教育實習機構進行下列教學活動:

    一、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補救教學、社團活動指導、監考或其他教學活動。

    二、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未滿三個月之代課及幼兒園未滿三個月之代理教保服

    務。

    50

  • 前項教學活動,每週累計總節(時)數最高為十節(時),前項第二款代課或教

    保服務,每月最高為二十節(時);上開節(時)數,均不得計入第四條節(時)

    數及日數。

    第一項教學活動,以實習學生之教育實習機構辦理者為限。

    第二十四條

    依本辦法擔任實習指導教師、實習輔導教師或參與成績評定者,為實習學生之配

    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實習學生申請實習之文件,或實習成績評定有虛偽不實者,在實習期間者,撤銷

    其實習資格;實習成績已評定者,撤銷其評定;已發給教師證書者,撤銷其證書;

    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第二十五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得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向實習學生收取相當於

    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

    前項教育實習輔導地點為境外教育實習機構者,其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