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市民權利 · 第 十 九 章 市 民 權 利 265 三、保障兒童健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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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一向對於追求卓越, 提升城市競爭力,努力不遺餘力。 臺北市非但是我國首都,也是全國政治與經濟的中心, 更是北部都會帶的火車頭,不論公共工程、教育、文化、 醫療衛生與市民社會福利等各項建設,均大幅的在進步。 然而社會的進步也促進市民權利意識抬頭, 落實執行依法行政及人權保障之理念, 便成為臺北市政府施政的重要方向與目標。 第十九章 市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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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一向對於追求卓越,

提升城市競爭力,努力不遺餘力。

臺北市非但是我國首都,也是全國政治與經濟的中心,

更是北部都會帶的火車頭,不論公共工程、教育、文化、

醫療衛生與市民社會福利等各項建設,均大幅的在進步。

然而社會的進步也促進市民權利意識抬頭,

落實執行依法行政及人權保障之理念,

便成為臺北市政府施政的重要方向與目標。

第十九章 市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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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年鑑2008

Part1 人權保障

臺北市政府為使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之規定落實於各項行政措施之中,打造臺北

市成為一個「以民為尊」之國際大城,於民

國93年7月8日成立「臺北市人權保障諮詢委

員會」,邀請專家學者及人權團體代表擔任

委員共同審視臺北市政府推動人權保障業務

之執行狀況。97年已分別於1月7日、4月25

日、7月29日、12月11日召開第7、8、9、

10次會議。綜觀臺北市政府97年實施之重要

人權施政作為與成就,可歸納如下:

一、加強婦女權益保障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為了解臺北市

婦女權益保障之執行狀況,邀請國立臺北大

學法律系教授郭玲惠針對婦女權益之發展、

臺北市女性權益保障辦法、女性與移民等議

題,撰寫「臺北市落實婦女權益保障研究計

畫」。為促進學術與實務之對話,並邀集臺

北市政府相關局處針對郭玲惠教授研究計畫

中之相關建議,進行意見之交換及溝通,藉

由學術與實務的互動模式,達到拓展臺北市

政府推動婦女權益保障政策之深度及精緻度

之目標。

二、重視建構校園安全

依據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公布之

「兒童校園霸凌者現況調查報告」,臺北市

至少有2萬個「校園小霸王」經常會對同學

「肢體霸凌」,平均每班至少有2位霸凌者

會嘲笑或欺負同學,其情形相當普遍。有鑒

於此,臺北市人權保障諮詢委員會為了解校

園霸凌現象之處理機制,防止校園霸凌現象

產生,於第7次會議邀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以「防止校園霸凌、建構安全校園環境」為

題提出專案報告,經與會專家學者討論後,

責成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應加強學生之法治教

育,以根本杜絕學生之霸凌事件,並針對現

行處理機制不足之處,要求臺北市政府教育

局檢討改進,確實落實學生校園人身安全之

保障,建構維護其人格健全發展之教育環

境。

臺北市市政態樣早已呈現多樣化及高度複雜化,且更重視市民權

利的保障。臺北市政府以市民為尊,對於市民在地方公有公共

設施、教育文化、醫療衛生等各項社會福利方面均謀求市民最大福

祉,使市民依相關法規享受各種權利外,亦提供更多更好的資訊、資

源分享,鼓勵市民參與,並且保護弱勢民眾,建構一個安寧、安全、

安康、和平的現代化城市。

臺北市人權保障諮詢委員會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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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兒童健康權益

鑒於每年腸病毒皆對兒童健康造成一定

程度之威脅,且民國97年因腸病毒肆虐,

臺灣兒童健康權保障之人權標準下滑,臺北

市人權保障諮詢委員會為了解臺北市腸病毒

防疫措施之建置現狀,於第10次會議邀請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從腸病毒防疫及通

報措施論兒童健康權保障」為題,提出專案

報告。由於臺北市5年來統計資料顯示,皆

無腸病毒死亡的案例,且疫情皆獲得有效控

制,顯示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現行處理機制,

已有效控制腸病毒傳染及擴散,人權委員除

給予高度肯定外,並要求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應將臺北市之成功經驗,訂定標準作業流

程,作為其他縣市之參考,使爾後腸病毒之

傳染情形得以有效控制,落實兒童健康權之

保障。

另外,臺北市人權保障諮詢委員會更

將人權保障觸角,延伸至原住民族人權、母

親哺育母乳權利、「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57條及第88條規定之實務執行現況等人權

議題,除確保各機關推動政策不致發生侵害

人權之問題外,更重要的意義在於經由臺北

市人權保障諮詢委員會借重專家學者理論基

礎之運作模式,提升臺北市政府機關同仁之

人權法制素養,達到務實推動臺北市政府人

權保障政策之目標。基於提升人權保障標準

並非一蹴可及,臺北市政府仍將持續推動人

權保障業務,打造一個安全、和平、保護弱

勢、市民參與之生活環境,建構臺北市成為

21世紀最「尊重及維護人性尊嚴」的現代化

都市。

Part2 消費者保護

消費者保護相關機制的完備,乃是促進

臺北市消費生活安全與提升臺北市消費生活

品質的保證,臺北市政府辦理消費者保護業

務之工作成果如下:

一、受理消費爭議申訴案件

民國97年臺北市消費爭議第1次申訴案

件(由臺北市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

理)計7,941件;臺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

受理申訴案件計1,920件,較96年增加141

件,增加7.34%;調解案件計440件,較96

年增加93件,增加21.14%。

二、修正法規提升消費者保護品質

(一) 按「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係

於民國 90年 8月 1日制定,制定迄今

自治條例內容並無修正。為因應實際

需要,加強保護消費者權益,臺北市

政府進行修法,以利提升消費者保護

之品質。

(二) 鑒於近年來發生多起重大消費爭議事

件引發民眾恐慌,修正明確規範如臺

北市發生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應依

據「臺北市處理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

作業要點」辦理,並由臺北市消保官

統籌指揮、分派任務,使各執行機關

能密切配合,以迅速處理該類事件。

(三) 另鑒於「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就消費爭議申訴案件之處理,並無程

序不受理之相關規定,為使執行機關

有明確法規可資遵行,乃增訂消費爭

議申訴案件程序不受理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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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案業經臺北市政府民國 97年 10月

28日第 1498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並於 97年 11月 10日函送臺北市議會

審議中。

三、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運作

(一) 臺北市政府依民國 94年 9月 30日修

正「臺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設

置辦法」規定,聘請學者劉春堂教授、

劉宗榮教授及專家李鳳翱律師等 3人

擔任臺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

委員,任期 97年 4月 1日至 99年 3

月 31日,冀能提升消費者保護決策周

延性。

(二) 民國 97年 7月 2日臺北市政府召開

第 1次定期會議、12月 29日召開第

2次定期會議,會議中通過:1.臺北

市政府各執行機關辦理消費爭議案件,

須確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6條、

第 33條至第 37條及「臺北市消費者

保護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之案

件處理原則。2.將「消費者保護業務」

列入 98年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執法

效能訪問輔導計畫之輔導項目,以達

積極保護市民消費權益之目的。

四、辦理消費者保護教育宣導

(一) 民國 97 年 6 月 17 日至 18 日、6 月

19日至 20日分 2梯次於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開會

消費者保護行政研習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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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處舉辦「消費者保護行

政研習班」,分別邀請臺北市政府消保

官王治宇與李慧芬律師、沈以軒律師

及李鳳翱律師擔任課程講座,共計 60

人參加。

(二) 民國 97年 10月 22日及 27日分 2梯

次於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舉辦「消

費者保護教育訓練研習班」,分別邀請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4位消保官

柯美琴、王德明、張英美及胡華泰擔

任課程講座,共計 60人參加。 (三) 民國 97年 11月 19日假國立臺北大學

民生校區國際會議廳舉辦「97年度消

費者保護法爭議問題研討會」,邀請國

立臺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向明恩報

告「1999年歐體消費物買賣指令—兼

論對我國物之瑕疵擔保法之啟示」、世

新大學法律系教授朱柏松報告「論定

型化契約之平等互惠原則」,計有臺北

市政府各機關及臺北市大專院校師生

共計 40人參加。

五、與民間消費者保護團體合作

(一)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在臺北市辦理消費者保護工作上有具

體優良事蹟,給予新臺幣 10萬元之獎

助。

(二) 民國 96年 12月 10日亞力山大健身

事業集團旗下所有公司發生無預警關

閉停止營業情事,權益受損民眾請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提

起團體訴訟,臺北市政府給予該基金

會新臺幣 12萬 5,887元之補助。

消費者保護教育訓練研習班

消費者保護法爭議問題研討會

消費者保護法爭議問題研討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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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年鑑2008

Part3 國家賠償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公務員於執

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

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或公有公共設施設置

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

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臺北市政

府法規委員會為貫徹依法行政,確保人民權

利,落實以下措施:

一、設置處理機制

臺北市政府為處理國家賠償案件,成立

專業超然之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

員會,涵蓋了相關法律、公共行政、都市建

設、工程、警政、交通、環境保護、衛生醫

療及其他不同領域之委員,特別是外聘府外

委員占整體委員人數比例60%左右,任期兩

年;而府內各機關遴派的委員,任期1年,

即改由另一不同屬性機關再輪派遴聘之。自

民國96年迄今平均每月開會一次。

二、注重請求權人權益

(一) 發揮主動精神,依據「行政程序法」

第 36條及「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

處理要點」之規定,對當事人有利及

不利之事實儘可能依職權調查。

(二) 處理意見書副本均送達當事人並記載

相關教示條款,使其有補充理由或舉

證答辯之機會。如拒絕賠償,則將拒

絕賠償理由函復請求權人,並敘明教

示條款,提醒當事人救濟方法與注意

時效。

(三) 基於維護當事人權利,除書面審理,

亦可視需要通知當事人到會說明,例

如預估其請求國家賠償合理賠償金額

在新臺幣 50萬元以上案件、被害人死

亡或重大傷害案件等情形,亦可視需

要通知當事人到會說明。

(四) 對於較複雜案件,如有事實證據需進

一步調查說明者,要求賠償義務機關

應製作案情資料、繪圖、電腦圖照檔

等至現場操作解說。

(五) 實施 e化作業,設置線上申辦國家賠

償管道,俾利便民。民眾可以透過電

腦網路方式,線上申請國家賠償,民

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審議現場

使用資訊設備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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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在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網站,點

選「國家賠償實務」之「線上申辦」按鈕,

即可進入系統申請國家賠償請求。

三、簡化程序提升處理效率

(一) 加速小額賠償案件之處理:各機關如

自認有賠償責任,金額在新臺幣 30萬

元以下時,得經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

會同意後,逕與當事人協議,協議成

立者給予賠償。

(二) 使用簡化之「簽辦單」,就明顯應予以

拒絕賠償者,縮短行政流程。

(三) 各機關對於顯無理由賠償之案件,應

簽會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並陳請市

長核定後拒絕賠償,並提報臺北市政

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追認之,

以簡化流程。

四、 國家賠償實務之宣導(一)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擬定且奉核定

之「執法效能訪問輔導計畫」,已連續

執行 4年,民國 96年至 97年底止均

以「國家賠償」及「契約訂定、 履約

管理」兩項為主題執行國家賠償及法

規宣導,並就作業流程等實務面進行

雙向之討論,深獲各機關重視及肯定。

至 97年,41個一級機關、二級機關

及臺北市區公所之實地訪問輔導行程,

已全部完成。

(二) 民國 97年 1月 24日與法務部共同主

辦有關「北部地區各機關及所屬國家

賠償法研習會」假臺北市立美術館舉

行,會中邀請法務部部長施茂林及臺

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葉慶元

致詞,並邀請陳清秀教授主講現行國

家賠償法實務,以及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孫冀薇、法務部

政風司副司長喻肇基、法務部科長林

建宏等專家,進行有關國家賠償案例

及修法等報告,計有臺北市政府、臺

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基隆市政府、

宜蘭縣政府及金門縣政府等機關同仁

代表 310餘人參與。

(三) 民國 97年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之常年教育,有 10期「法制作業研習

班」,均排定有「國家賠償實務」課程,

講授國家賠償之實務、案例及宣導國

家賠償保障人權之重要,使臺北市政

府各機關員工均能瞭解國家賠償法規

及實務執行情形。

五、處理情形統計分析

民國97年臺北市政府受理人民請求國家

賠償事件計285件,加上前期未結而尚在調

查處理中案件87件,合計372件。其中有賠

償責任者41件,有賠償責任協議不成立者10

件,無賠償責任拒絕賠償者158件,和解撤

回者79件,不受理者1件,其他原因者2件,

尚在處理中者81件。

民國97年有賠償協議成立之金額為新

臺幣1,788萬6,978元,上開金額為有賠償責

任協議成立,或法院判決確定賠償之金額總

數,其計算並未包含以損失補償方式填補當

事人損害之金額,該和解金額為新臺幣484

萬7,9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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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在處理SARS受害者、家屬

及東星大樓受(災)難戶家屬之國家賠償案

件方面,經馬英九前市長所核定之和解方

案,與請求權人辦理和解,郝龍斌市長上任

後賡續辦理後續事宜,截至民國97年底止,

申請和解經核定發放者;SARS案計17案,

和解金額新臺幣2,600萬;東星大樓案計176

人,和解金額新臺幣1億8,468萬1,796元。

Part4 訴願審議

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為落實「依

法行政」、「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並重」之

政策,一向依據公平、公正、公開及便民之

原則,以「訴願為民」為理念,積極處理人

民訴願案件。近年來,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

委員會更積極配合訴願新制之施行,努力落

實行政監督功能,確保人民合法權益。

一、訴願案件受理及辦結情形

(一) 臺北市政府民國 97年受理人民訴願案

件 2,060件,連同 96年以前未結案件

512件,共計收辦 2,572件,於此期

間內辦結 2,095件,未結案件 477件。

表1 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民國97年處理情形表

開會次數 12

受理件數

舊受 新受

87 285372

本期已結案件數 291

拒絕賠償件數 158比例(%) 54.29

和解撤回件數 79比例(%) 27.15

有賠償責任協議成立

件數 41比例(%) 14.09金額 17,886,978

有賠償責任協議不成立件數 10比例(%) 3.44

不受理件數 1比例(%) 0.34

其他件數 2比例(%) 0.69

本期未結案件數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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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辦結之 1,750件訴願案中(扣除

移文 181件及撤回 164件),不受理

477件(原處分機關自行撤銷 210件,

占 12.0%),占 27.3%;駁回 1,092件,

占 62.4%;撤銷 181件,占 10.3%;

實質撤銷率(訴願人勝訴率)為「原

處分機關自行撤銷」件數之百分比加

計「撤銷」件數之百分比,計 22.3%。

(二) 經臺北市政府訴願決定計 1,750件,而

提起行政訴訟者計 223件,占 12.7%,

收到高等行政法院裁判件數計 372件,

駁回 349件,占 93.8%,撤銷 23件,

占 6.2%。

(三) 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件數計 175件,

駁回 174件,占 99.4%,撤銷 1件,

占 0.6%。

二、重要施政項目及成果

(一)敦聘府外訴願委員

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除主任

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共有10位,全部敦聘

府外學者、專家與社會公正人士擔任,超過

「訴願法」第52條第2項規定須「二分之一

以上」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

人數規定,向來是有別於其他中央或地方訴

願機關的特色之一。民國97年召開全體委員

會議46次及先行審查會24次。

(二)落實訴願新制

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於全體委

員會議審議前,事先安排委員聽取訴願人陳

述意見,更斟酌案情需要,依職權或申請通

知訴願人及原處分機關到會進行言詞辯論程

序,委員會議召開時,則由全體委員就具體

訴願會審理庭及委員會開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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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逐案討論,以確保訴願決定之品質。依

行政院訴願業務檢討報告中有關實施言詞辯

論及陳述意見統計表顯示,臺北市政府訴願

審議委員會係全國實施件數或實施比例最多

的訴願機關。民國97年實施言詞辯論93件、

359人次;實施陳述意見116件、308人次。

(三)強化為民服務各項作為

1. 訴願決定書全文檢索暨查詢系統:臺北市

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網站提供民國87年以

後臺北市政府作成之訴願決定全文檢索服

務,並落實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決定書涉

及個人資料部分均以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

之方式處理。

2. 線上訴願服務: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

會網站設有「線上訴願服務」單元,提供

「線上聲明訴願」、「線上申請閱卷」、

「線上申請陳述意見」、「線上申請言詞

辯論」及「線上申請視訊陳述意見」,為

全國訴願機關中首創的革新服務措施。

3. 其他線上服務: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

會網站提供「虛擬訴願導覽館」、「訴願

賓果」、「訴願錦囊」等多項資訊服務,

民眾得直接在線上查詢案件進度,亦得直

接於線上諮詢。

4. 無線載具無線服務:自民國95年8月起首

創無線載具(PDA及3G手機)的無線服

務,提供民眾即時獲得最新消息及資訊服

務,97年民眾利用PDA及3G手機無線載

具瀏覽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網站或

申請相關資訊服務之案件計857件。

5. 視訊陳述意見服務:自民國95年9月起利

用網際網路率先辦理雙方或三方視訊陳述

意見服務,節省訴願人及原處分機關承辦

人員往返之時間與精力,有效提升行政效

率。97年分別與各機關辦理視訊陳述意見

合計41場次。

6. 公共區域:整修原有之「訴願審理庭」,

另設置「單一窗口服務櫃檯」、委員聽取

訴願人陳述意見之「接見室」、訴願卷宗

閱覽影印之「閱卷室」、民眾休息等候

之「等候室」等公共區域,落實「訴願為

民」理念。民國97年單一窗口服務櫃檯洽

公人數為7,868人次。

(四)積極宣導訴願業務

民國97年1月製作訴願宣導糖果包裝紙

供民眾自由索取;2月1日起,於大都會汽

車客運6條公車路線25面車體後側刊載1個

月之訴願宣導廣告;2月至11月委由警察廣

播電臺治安交通網臺北臺定時播放5齣廣播

短劇,提醒民眾藉由訴願程序保障其應有權

益;4月印製訴願宣導海報2,550張;6月17

日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祕書陳韻

訴願會民眾等候區及單一窗口服務櫃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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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市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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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接受臺北都會臺「我該怎麼做」電視節目

記者專訪,向民眾介紹並說明如何訴願;6

月於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停

車管理處電子看板及各公民營廣播電臺播放

「臺北市訴願會推動『訴願視訊陳述意見服

務』」之插播稿,宣導視訊陳述意見服務;

7月製作訴願宣導品馬克杯;9月起於臺北

捷運「民權西路」、「臺大醫院」、「萬

隆」、「忠孝敦化」、「雙連」等站展示捷

運公益燈箱5幅;11月24日臺北市政府訴願

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張明珠接受年代新聞專

訪,向民眾介紹如何訴願。

(五)加強機關業務聯繫

1. 民國97年2月19日及10月28日與臺北市政

府法規委員會召開第14次、第15次業務

聯繫會議,就有關行政機關撤銷違法授益

行政處分相關問題及稅捐稽徵處所屬分處

對外所為之決定是否得視為該處之行政處

分等問題共同研商,以解決法令爭議並紓

減訟源。

2. 派員至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針對至

少7種不同研習班之學員講授「訴願審理

實務」。

3. 與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賡續合辦3

梯次「行政救濟法專題班」。

4. 民國97年5月6日及7日臺北市政府法規委

員會派員至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講授「以

學校常見事務角度談訴願法之運用」。

5. 推動「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行政救

濟案件效能訪問輔導實施計畫」,至臺北

市政府各機關,藉由座談、討論方式,輔

導各機關辦理行政救濟案件,具體實現依

法行政原則,落實保障人權之法治目標。

6. 民國97年12月起,每二週與臺北市政

府法規委員會同仁舉辦「法制知能研討

會」,就學者專家所發表之論文或行政法

院判決分享讀書心得,充實法學知能。

(六)推動學術實務交流

民國97年4月28日與臺北縣政府及社團

法人台灣法學會共同就地政相關議題舉辦

「97年度臺北市縣訴願實務研討會」;5月

23日至25日就「行政程序法之實施經驗與

存在問題」、「行政調查之建制與人權保

障」及「行政訴訟之前置救濟方法與程序」訴願宣導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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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年鑑2008

等議題,由協辦單位社團法人臺灣行政法學

會辦理「第10屆海峽兩岸行政法學學術研討

會」暨「東亞行政法學會第8屆國際學術大

會」;5月26日接待中國大陸國家行政學院

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呂錫偉及中國人民大

學教授莫于川至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

參訪視訊陳述意見程序並舉行座談;8月14

日參訪新成立之「智慧財產法院」,觀摩遠

距訊問案件實況運作之程序、科技視訊設備

及人員操作等流程;10月6日及20日接待司

法官班第49期學員各6人分2梯次至臺北市

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參訪,實際瞭解辦理言

詞辯論相關程序;10月9日接待斯洛維尼亞

共和國國會副議長Ludvik Toplak 與Vampelj

Suhadolinik教授至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

會參訪;11月28日就「行政程序重開之運用

與界限」、「多數相對人行政處分書之記載

方式與送達-以課予公同共有人稅捐繳納義

務為中心」及「因租稅核課處分違法而溢繳

稅款之退稅請求權初探-行政法院相關判決

之分析與評論」等議題,於臺北市立圖書館

會議廳舉辦「97年訴願實務研討會」。

(七)彙編訴願決定及法規專書

民國97年6月編印《行政程序暨爭訟法

規彙編》,7月精選96年辦結之訴願決定書

90則出版《臺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彙編選輯

第十四輯》,12月出版《訴願專論選輯:訴

願新制專論系列之九》,提供辦理行政救濟

案件及學術研究參考。

(八)委託學者專家鑑定重大法令爭議

1. 有關「行政程序行為在訴願法上應如何認

定及應為何種訴願決定」乙案,委託中原

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傅玲靜提供法律鑑定

意見書。

2. 有關「行政罰法上單一行為及數行為之判

斷」乙案,委託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

劉建宏提供法律鑑定意見書。

3. 有關「形式行政處分救濟方式之疑義」乙

案,委託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蕭文生

提供法律鑑定意見書。

斯洛維尼亞共和國國會副議長至訴願會參訪

臺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彙編選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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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市民權利

275

Part5 廉潔政府

「廉潔」是民眾信賴政府的指標,一

個廉潔而有效率的政府,是臺北市政府對市

民的承諾。秉持郝龍斌市長「建構反貪共

識」、「落實廉政機制」、「整飭貪瀆不

法」的原則,以穩健、踏實、創新的策略,

透過全方位推展各項廉政工作,不斷強化內

部管理機制與培育外部監督力量,以營造臺

北市成為一個廉潔陽光的城市。

一、廉政肅貪中心運作情形

民國97年間臺北市政府廉政肅貪中心

計召開工作會報6次,重要議案有「臺北市

立聯合醫院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含

巴氏量表)內控機制專案報告」、「建造執

照革新方案─建立建築師公會協檢、協審制

度」、「財團法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營運管

理暨財務查核案」、「市民評價政府清廉形

象關鍵因素之研究:以臺北市政府第一線為

民服務機關為例」、「電子遊戲場、資訊休

閒業及舞廳等8種特許行業之設立及稽查取

締專案清查報告」、「委託專業會計師會

同稽核臺北市政府各項補助業務帳務收支

案」、「臺北市政府推動『2007臺北廉能

月』及『2008臺北廉能月』系列活動工作報

告」等7案。

二、設置廉政專線受理檢舉

臺北市政府廉政肅貪中心設置有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轉「1743」

(一起肅貪)廉政專線,並透過網路、海報

和捷運燈箱等方式宣導,鼓勵市民舉發公務

員貪瀆不法行為;民國97年合計受理人民陳

情檢舉案件數為71件,其中68件均已辦理

結案,處理結果分別為移送司法機關偵辦1

件、交業管機關處理27件、澄清結案31件、

辦理檢討改進1件、其他8件。

三、落實陽光法案與倫理規範

民國97年8月「遊說法」頒布實施,臺

北市政府除依規定建置「遊說法」資訊專

區,以利民眾查詢外,並陸續針對適用對象

與機要人員辦理宣導講習。此外,因應「公

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於97年10月1日修定施

行及行政院於97年8月22日頒行「公務員廉

政倫理規範」,臺北市政府除了更新「公職

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申報系統」並舉辦34場

說明會,協助申報義務人依法申報財產外,

亦配合修訂「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

範」內容,並要求員工落實請託關說、受贈

財物、飲宴應酬登錄,形塑公務倫理。

四、強化內稽內控防弊機制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優先選列與市民權益

密切相關之重點業務執行專案稽核,民國97

年計完成36案,其中提報臺北市政府廉政

肅貪中心列管6案中,發掘貪瀆線索移送檢

調偵辦2案。專案稽核所提列之各項建議事

項,均由臺北市政府各有關機關列管改善。

五、推動全民反貪倡廉

為凝聚全民反貪意識,培植政府外部監

督力量,臺北市政府政風處除於臺北市各社

區大學持續推動辦理廉政學程外,並於民國

97年完成廉政志工召幕培訓,共同推廣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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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年鑑2008

價值與反貪腐理念。另配合「1209國際反

貪日」,舉辦「全民參與.透明臺北Part3

-2008臺北廉能月系列活動」,包括志工誓

師、廉政肅貪中心成果展、國中誠信教材發

表會、學校誠信管理研討會、建照協審研討

會、地理資訊系統防弊運用說明會、社區大

學廉政學程聯展及以全國大專院校第2屆廉

政盃辯論賽等8場次活動,內容以「倫理、

透明、課責」為主軸,涵蓋公部門、社區、

學校和專業人士等各個面向,用以彰顯過去

的成果及未來的努力方向。

結語

為建立以人權精神為中心,維護人性尊

嚴的現代化都市,並成為多元、具有包容力

的國際性大都會,臺北市政府未來將積極致

力於以下方向:

一、 增進市民參與,採取多元接觸、雙向溝

通之方式,提升市民權利意識及民主法

治觀念。

二、 通盤檢討臺北市各項自治法規、行政規

則及一般行政措施,提升臺北市政府各

機關法制作業品質,以兼顧防弊功能及

人權保障。

三、 繼續提升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訴願作業品

質,兼顧審理程序合理流暢與訴願人之

權益。

四、 加強消費者保護之宣導及教育,及時處

理重大消費爭議事件,保障市民消費權

益。

五、 推動全民反貪倡廉,凝聚全民反貪意

識,鼓勵民眾參與,透過政府外部監督

力量,推廣誠信價值與反貪腐理念,建

構廉潔之陽光城市。

六、 加強市民權利之宣導與教育,落實保障

市民權利、維護人性尊嚴。

2008臺北廉能月國際反貪日活動

反貪志工誓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