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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特首必需撤換周局長大聯盟 Ban Chow Alliance 地址:紅磡湖光街 7 號聯成大廈鴻運閣 1 字樓 9 室 FFF FFFF7 1FF7 第1頁 I:\\新聞稿\120316.1 撤換周局.doc 發起人 任國棟 任國棟 任國棟 任國棟 謹啟 致: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 主席 塈各委員: 要求新特首必需撤換周局長 以示急市民所急的決心 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局長,大聯盟認為負責相關政策範疇的局長必須引疚辭職,躹躬 下台。 公營骨灰龕位不足的情況非始終今天,因私營骨灰龕場漠視附近居民反對而透過各 種威迫利誘的問題,以及政府拖延立法的態度同時亦使今天出席生事務委員會的大部份居 民感到忿慨。 周局長月薪28萬,5年問責期即將任滿,未計約滿酬金便已花去納稅人1,680萬。 只可惜現存香港的情況卻就是「生無牀位、病無醫睇、死無龕位」。「新特首必需撤換周 局長大聯盟」因此而成立。 對於諮詢文件,大聯盟有以下立場: 1) 反對諮詢文件第 5.17 (a)段,以務實方式處理在發牌制度生效前已經存在的私 營骨灰龕問題的相對好處:--大聯盟不明白政府在諮詢文件內要諮詢公眾以所 謂務實方式處理在發牌制度生效前已經存在的私營骨灰龕問題的相對好處的用 意。更重要一點是相關諮詢內容偏重於某一方面。收集「相對好處」的作用, 無異是用於「和諧」受私營骨灰龕場滋擾市民所聚集的聲音。大聯盟希望事務 委員會各尊貴的立法會議員,要求政府刪除透過「相對好處」收集回來的意見, 因為這是些拉一派打一派的意見; 2) 反對容許任何時段,只是在租用處所經營骨灰龕:--諮詢文件第17頁,4.7(d) 段指出,骨灰龕若然只是在租用處所經營,有機會衍生經營者,抑或處所擁有 人的法律責任及權利的問題。因此大聯盟反對容許在租用處所經營骨灰龕,否 則只會是降低門檻,和製造更多陷阱3) 反對提供 18個月過期:--諮詢文件第28頁,7.1段議,提供 18 個月過期,新法生效當日起計,在發牌制度生效前已經存在的骨灰龕有時間申 豁免。大聯盟反對有關議。依照諮詢文件所的時間表政府計拖延2013 年第四季才把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議。大聯盟認為上述 時段已有足各現存經營骨灰龕人士向當申請符合規劃,和處 土地契約的問題。 提供 18 個月過期,是次證明有關欠缺處理香港 人「死無葬身之地」的問題。 謹此呼籲事務委員會各尊貴的立法會議員認同「新特首必需撤換周局長大聯盟」 (Ban Chow Alliance)的立場和議。 二零十六日 立法會CB(2)1418/11-12(02)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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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特首必需撤換周局長大聯盟 Ban Chow Alliance

地址:紅磡湖光街 7號聯成大廈鴻運閣 1字樓 9室 FFF FFFF7 1FF7 第 1 頁 I:\風\新聞稿\120316.1 撤換周局.doc�

發起人

任國棟任國棟任國棟任國棟 謹啟

致: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 主席 塈各委員:

要求新特首必需撤換周局長 以示急市民所急的決心

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局長,大聯盟認為負責相關政策範疇的局長必須引疚辭職,躹躬

下台。

公營骨灰龕位不足的情況非始終今天,因私營骨灰龕場漠視附近居民反對而透過各

種威迫利誘的問題,以及政府拖延立法的態度同時亦使今天出席生事務委員會的大部份居

民感到忿慨。

周局長月薪 28 萬,5年問責期即將任滿,未計約滿酬金便已花去納稅人 1,680 萬。

只可惜現存香港的情況卻就是「生無牀位、病無醫睇、死無龕位」。「新特首必需撤換周

局長大聯盟」因此而成立。

對於諮詢文件,大聯盟有以下立場:

1) 反對諮詢文件第 5.17 (a)段,以務實方式處理在發牌制度生效前已經存在的私

營骨灰龕問題的相對好處:--大聯盟不明白政府在諮詢文件內要諮詢公眾以所

謂務實方式處理在發牌制度生效前已經存在的私營骨灰龕問題的相對好處的用

意。更重要一點是相關諮詢內容偏重於某一方面。收集「相對好處」的作用,

無異是用於「和諧」受私營骨灰龕場滋擾市民所聚集的聲音。大聯盟希望事務

委員會各尊貴的立法會議員,要求政府刪除透過「相對好處」收集回來的意見,

因為這是些拉一派打一派的意見;

2) 反對容許任何時段,只是在租用處所經營骨灰龕:--諮詢文件第 17 頁,4.7(d)

段指出,骨灰龕若然只是在租用處所經營,有機會衍生經營者,抑或處所擁有

人的法律責任及權利的問題。因此大聯盟反對容許在租用處所經營骨灰龕,否

則只會是降低門檻,和製造更多陷阱;

3) 反對提供 18 個月過渡期:--諮詢文件第 28 頁,7.1 段建議,提供 18 個月過渡

期,由新法例生效當日起計,讓在發牌制度生效前已經存在的骨灰龕有時間申

請牌照或豁免或暫時免。大聯盟反對有關建議。依照諮詢文件所示的時間表,

政府計劃拖延至 2013 年第四季才把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大聯盟認為上述

時段已有足夠時間,讓各現存經營骨灰龕人士向當局申請符合規劃用途,和處

理土地契約的問題。提供 18 個月過渡期,是再一次證明有關當局欠缺處理香港

人「死無葬身之地」的問題。

謹此呼籲事務委員會各尊貴的立法會議員認同「新特首必需撤換周局長大聯盟」

(Ban Chow Alliance)的立場和建議。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立法會CB(2)1418/11-12(02)號文件

任國棟議員辦事處

地址:紅磡湖光街 7 號聯成大廈鴻運閣 1 字樓 9 室 FFF FFFF7 1FF7 第 1 頁 I:\風\新聞稿\120316.1 灰位提問.doc�

致: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 主席 塈各委員:

對「私營骨灰龕發牌制度公眾諮詢」的次輪回應

前言前言前言前言

公營骨灰龕位自 2000 年起長期供不應求,即使有所供應,亦不足以應付該

年度離世者的數字。(註 1)在供求嚴重失衡之下,私營骨灰龕位如雨後春筍般,

在全港各區出現。

於 2010 年 9 月,本處曾以書面方式,回應向局方《骨灰龕政策檢討公眾諮

詢》的文件,當日曾提出的 20 項建議,現謹簡列相關標題如下:

1. 規管私營骨灰龕場絕對有迫切性

2. 於本屆特區政府任期內完成骨灰龕及靈灰安置所條例修訂

3. 必需杜塞非發展審批地區無力執法的漏洞

4. 執法部門必需嚴明執法

5. 華永會主席必須為公營骨灰龕位的供應嚴重不足切實問責

6. 必須釐清「人體遺骸」與「骨灰」的定義和兩者之間的關係

7. 借鑑內地政府重新規劃殯儀業

8. 條例需涵蓋骨灰龕位的零售點

9. 條例亦需涵蓋以臨時型式擺放骨灰位的地點

10. 應以諮詢文件發出日起凍結所有私營骨灰龕場

11. 住宅民居內不容經營靈灰安置所

12. 政府要肩負骨灰靈位的主要提供者角色

13. 於有限時間內取締任何非法或違規經營的靈灰安置所和骨灰龕場

14. 強烈反對以補地價方式將非法經營者合法化

15. 改善紀念花園的管理制度

16. 必須加強渡船服務以增骨灰撒海

17. 善用現有空置的土葬位

18. 反對以特惠津貼鼓勵交還骨灰龕位

19. 必須盡快公佈私營骨灰龕資料

20. 請政務司司長帶領各問責局長與紅磡居民直接對話

只可惜言者諄諄聽者藐藐,這些年來,不單政務司司長並沒帶領各問責局長

與紅磡居民直接對話,對於規管私營骨灰龕更是以另一次的公眾諮詢,而沒有急

市民所急,馬上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現謹就「私營骨灰龕發牌制度公眾諮詢」作出下列回應,現謹簡列如下:

任國棟議員辦事處

地址:紅磡湖光街 7 號聯成大廈鴻運閣 1 字樓 9 室 FFF FFFF7 1FF7 第 F 頁 I:\風\新聞稿\120316.1 灰位提問.doc�

1. 根據現時的城規條例,在市區、擴展市區、大部份的新界地區都出現

「違規而不能執法,不能檢控」的情況,而目前發展局於網上公佈,有

關私營骨灰龕場的名單,表列二的名單之中,例如旺角的明元仙觀、

九龍塘的省善真堂,以及感恩堂,都是在市區中,違反規劃用途的私

營骨灰龕場。政府如何阻止違規骨灰龕場繼續營業?

2. 面對這一類的違規私營骨灰龕場,諮詢文件建議將來的牌照委員會可

以批准「暫時免責」,以及「延長暫時免責」的權力。其實由 2010 年

第一次諮詢到現在,再由現在到提交條例草案,再經過三讀通過立

法,已經一個非常長的時間,諮詢文件 7.5 段指,目標是在 2013 年第

四季才把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不明白為何還要設立「暫時免

責」,以及「延長暫時免責」的機制給予這些明顯是違規骨灰龕場?

3. 請問由2010年第一次諮詢到現在,究竟是那 22個屬於表列二的違規骨

灰龕場,曾向城規會申請改變規劃用途?當中那些申請者,是在申請

期間,又申請延期?當中那者申請者是在申請期間,又再用另外的條

款再申請改變規劃用途?而截止目前為止,最終又有那些申請個案是

成功地改變了規劃用途?

4. 諮詢文件第 4.5 段,有關「使用處所的權利」之中,容許在發牌制度生

效前,已開始經營的骨灰龕, 可以只是在租用該處所 5 年期便可,而

無必須為經營者的自置物業之中。有關建議明顯地是會招來更多機會

主義者,於完成立法前,以租賃方式,開設更多違規骨灰龕場,做成

更多既成事的情況。使人更加擔心的是,諮詢文件建議將來的牌照委

員會可以批准「暫時免責」,以及「延長暫時免責」的權力。明顯是會

增添更多誘因,使違規骨灰龕場的數目進一步上升。

5. 現時所以違規骨灰龕場仍不斷銷售,而不少是以有限公司註冊,一旦

該公司將來不獲發牌,或該公司索性不申請牌照,讓公司結束,政府

有何措施?點解唔立即取締違規骨灰龕場?又或立即凍結當中已銷售

的骨灰龕?

6. 諮詢文件建議持牌殮葬商獲轄免發牌,又指其運作有嚴格限制,包括

不可燒香燭冥鏹等,但事實上,每逢春秋二祭及先人上位,紅磡區均

會出現路祭及燒香燭的情況,請問上述所指的行為是否違法?若是,

為何過去不執法?

7. 諮詢文件第 5.11 段,建議已務實方式處理在發牌制生效前已經存在的

私營骨灰龕,並徵詢以務實方式處理在發牌制度生效前已經存在的私

營骨灰龕問題的相對好處,又何又不提相對的壞處呢?為何政府會是

任國棟議員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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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偏聽,只收集現存違規、違法的好處?是否代表政府已很清楚

違規骨灰龕場的壞處?又或是想凝聚聲音,去對抗支持香港各行各業

經營者守法的核心價值?

8. 諮詢文件第5.16段,表示在法例刊憲後,提供 18個月過渡期,讓在發

牌制生效前已經存在的骨灰龕申請牌照或豁免或暫時免責。諮詢文件

指有關經營者只須即時凍結出售尚未售出的龕位。請問以出租方式又

如何?例如是出租5年期的方式又如何?其實參照,諮詢文件第2.4(a)

段,「幾乎所有由商業機構營辦的私營骨灰龕中,龕位交易都不涉及出

售不可分割的土地份數或房產,而是以服務合約/協議形式進行。」因

此所謂凍結出售的限制,著實漏洞多多!簡單地轉換字眼為出租,或

以其他「服務合約/協議形式」方式便可。

9. 觀乎整份諮詢文件,本處覺得政府並沒有決心去改善公營骨灰龕位不

足的問題,而只是將「死葬」的責任推向私人市場。然而又拖延立法,

直待 2013 年第四季才把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審議完成,再要待

刊憲,之後再有 18個月的過渡期。又建議牌照委員會可以批准「暫時

免責」及「延長暫時免責」。在是次諮詢文件更是租賃 5 年期的經營者

嘗試申請牌照。一切一切均漠視現時受違規龕場附近居民的不滿,以

及於有意無意之間吸引更多機會主義者。政府如何去杜絕上述的擔

憂?

如對上述事項有任何查詢, 請致電 2330 2372 任先生洽。

有勞之處,謹此致謝!

此致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九龍城區議員 任國棟任國棟任國棟任國棟 謹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