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字第16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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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年春字第 8期 1
冬 字 第 16 期
法規
制定「新北市垃圾處理場(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暫行自治條例」..................................... 2
政令
教育 訂定「新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要點」並廢止「新北市各級學校
校園場所開放實施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 3
工務 訂定「新北市政府辦理建築物變更戶數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7
修正「新北市政府道路挖掘施工管理及安全規範基準」名稱及其規定並自 101 年 12 月 21
日起生效....................................................................................................................................... 10
地政 修訂「新北市政府整體開發可建地標售投標須知」 ................................................................... 12
採購 函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准台正字第 7897 號等 6 種產品使用正字標記廢止台正字第 7140
號等 8 種產品使用正字標記 ....................................................................................................... 17
公告
民政 廢止「臺北縣金山鄉冷凍櫃管理收費標準」並自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生效................ 24
環保 廢止「臺北縣區域性垃圾處理場(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生效 ....................................................................................................................... 24
工務 廢止「臺北縣政府辦理建築物變更戶數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25
本市境內道路管線挖掘統一施工期程(針對計畫性道路管線挖掘施工)並自 101 年 12 月
21 日起實施.................................................................................................................................. 25
觀光 辦理「設置十分瀑布公園計畫」第 1 次公聽會 ........................................................................... 25
稅務 廢止「臺北縣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並自中華
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生效 ....................................................................................................... 26
水利 廢止「臺北縣八里污水處理廠敦親睦鄰回饋地方中秋節育樂活動禮品發放辦法」並自即
日生效........................................................................................................................................... 26
櫻花精品旅館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辦理地下水溫泉水權展限及水權移轉登記案........................ 27
目
錄
ISSN:0211-9153
國 內 郵 資 已 付
板橋郵局許可證 板橋字第 1565 號
中華郵政板橋雜字第 161號登記證登記為雜誌類交寄
※本公報每星期三發行(遇假日順延 1天,稿件多時得酌予增刊)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1 2 月 2 2 日 ( 星 期 六 ) 出 版
新 北 市 政 府 編輯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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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6 期
新北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北府法規字第 1013152981 號
制定「新北市垃圾處理場(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暫行自治條例」。
附「新北市垃圾處理場(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暫行自治條例」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垃圾處理場(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暫行自治條例
第 一 條 為積極推動新北市垃圾處理計畫,確保垃圾處理場(廠)〔以下簡稱處理場(廠)〕
順利營運及改善其周邊環境生活品質,對處理場(廠)所在地相關地區提供回饋金,制定
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相關地區如下:
一、樹林垃圾焚化廠附近之樹林區、鶯歌區。
二、八里垃圾焚化廠及八里垃圾掩埋場附近之八里區、林口區。
三、新店垃圾焚化廠附近之新店區(如附表)。
四、三峽垃圾掩埋場附近之三峽區。
前項相關地區之規定適用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
遇有行政區域調整時,其相關地區依新行政區域認定;調整後原行政區域如劃分為二
以上行政區域,均納為相關地區。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之回饋金來源如下:
一、每處理一公噸垃圾,提列回饋金新臺幣二百元。
二、處理場(廠)汽電共生產值之百分之二十五。
回饋金由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市庫支應。
各處理場(廠)終止營運時,本府不再對該處理場(廠)相關地區提供回饋金;該地
區回饋金未用罄時,其回饋金結餘款使用項目及程序,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第 四 條 回饋金之使用項目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醫療保健事項或生活補助金。
本市自治法規
法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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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6 期 3
二、相關地區內一般住(租)戶水、電費或社會福利之補助。
三、教育獎助學金。
四、環境監測鑑定事項。
五、提升生活環境品質或教育文化水準事項。
六、公共設施之興設及管理維護事項。
七、執行回饋金使用計畫所必需之人事費用及業務費用。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經費總額不得少於當年度回饋金使用計畫經費總和之百分之八
十。第七款之人事費及業務費,其經費總額不得逾當年度回饋金使用計畫經費總和之百分
之二。
第 五 條 回饋金之使用,由主管機關設垃圾處理場(廠)回饋金管理及運用委員會,並依前條
規定擬訂回饋金使用計畫,由主管機關納入預算辦理。
第 六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附表 新店垃圾焚化廠之相關地區
處理場(廠)名稱 相關地區
新店垃圾焚化廠
德安里、達觀里、吉祥里、玫瑰里、香坡里、小城里、
安昌里、明城里、雙城里、永平里、安和里、美城里、
柴埕里、頂城里、新和里、下城里、公崙里、太平里、
永安里、日興里、塗潭里、華城里
新北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北府教學字第 1013003755 號
訂定「新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要點」,並廢止「新北市各級學校校園場所開
放實施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附「新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要點」規定。
市長 朱 立 倫
政 令
教 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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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6 期
新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要點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充分發揮新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場地設
施使用功能,鼓勵民眾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校園場地(以下簡稱場地),指學校各類運動場、球場、活動中心、禮堂、游泳池、
教室、演藝場所、會議室、停車場區域及開放式空間。
前項場地依其他法規委託營運管理或使用者,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三、場地在不影響學校正常校務運作、教學、相關活動之進行及校園安全管理原則下,應積極開放。
運動場等開放式空間提供一般民眾從事休閒運動者,應免申請、免收費。但場地為特定使用
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表(如附件),經申請核准,並繳納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
其收費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前項申請,學校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自行加投保火險、公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場地使用或活
動有關之保險。
四、場地開放時間如下:
(一)平常上課日之課餘時間或上班時間不影響學校正常作息、教學及校園安全管理之時段。
(二)例假日。
(三)寒暑假。
前項開放時間與學校使用相衝突時,應以學校學生學習為優先,實際開放時間由學校自行訂
定。
學校因施工、重大教學活動或其他特殊情形,校園場地開放確實有困難者,得暫停開放,並
應於暫停止開放日前於學校網站及門首公告周知。
五、場地之使用,不得為營業行為,其用途以下列活動為限:
(一)學校教育活動。
(二)體育活動。
(三)其他不違反法規或公序良俗之活動。
因婚、喪、喜、慶筵席申請場地使用者,學校得考量區域特性或特殊需求情形,專案報經本
府教育局核准後使用。
六、使用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使用場地、設備器材及相關設施,應妥善愛惜使用,使用完畢後,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
其有短少或損壞,應予補足、修復或照價賠償。
(二)使用場地有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必要者,應經學校許可,始得於指定地點張貼。未經學
校同意,不得使用漿糊、膠紙、圖釘或其他可能污損場地之物品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
其設備。
(三)所攜帶之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學校不負保管之責。
(四)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校內水、電、瓦斯等資源。
(五)申請人如須在相關校園場地內外搭建臺架及電氣設備時,應經學校同意後,由具有相關資
格之人員於指定地點搭建;搭建與使用並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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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6 期 5
(六)申請人須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
(七)申請人於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將使用之場地、設施及物品等恢復原狀。
(八)申請人於活動期間,應負場地內外秩序、設備、公共安全、交通及環境衛生之維護,並接
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
(九)不得有其他違反法規之規定情事。
違反前項第二款或第五款規定者,學校得於必要時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七、申請場地經學校許可後,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申請人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於不使用前三日通知學校者,無息退還其所繳納之全額
保證金及半數之場地使用費。
(二)因不可抗力之事故,如風災、地震、空襲等,致使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時,無息退還其無
法使用期間所繳納之各項費用。
(三)學校如有需要必須優先使用時,得於使用日前,通知申請人改期,如無法改期者,廢止原
許可,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學校得停止其使用,依法處理,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
還,並應負損壞賠償責任:
(一)違反法規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二)妨礙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
(三)非經許可之營利性質行為。
(四)活動項目與申請使用內容不符者。
(五)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六)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或學校設施有危害之虞。
(七)其他違反本要點或不遵從學校指示致學校發生損害之行為。
九、場地如同一時段有多數申請人申請使用,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
申請場地最長以一年為限,期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重新提出申請;多數人申請長期使用造
成時段不敷分配時,應由學校協調解決。
十、場地開放有下列情形之ㄧ,學校得拒絕其進入,或請其離去,如不聽從學校人員指揮,必要時得
請轄區警察人員協助取締或處理:
(一)酗酒或精神異常。
(二)流動攤販或推銷物品。
(三)聚眾鬥毆及吵鬧。
(四)破壞公物及其他不法行為者。
(五)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之場地。
(六)隨意張貼或污損場地環境。
(七)攜帶危險物及違禁品進入學校。
(八)其他經學校認定有影響校園安全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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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6 期
十一、學校因場地開放而需要增加之人力,得給予適當之津貼,所需經費由收費中支付。但人事與業
務費(水電、修繕與養護費除外)不得逾收費總和之百分之三十,加班費亦不得逾收費總和之
百分之二十。
附件一
新北市立 (學校名稱) 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申請書(範例)
身 分 證 字 號
電 話 申 請 人 簽章
地 址
參 加 對 象 活 動
名 稱
參 加 人 數
使 用
場 地 使 用 設 備
使 用
時 間 年 月 日 時 起 至 年 月 日 時
場 地
使 用 費 新臺幣: 元
保
證
金
新臺幣: 元
其他費用
新臺幣: 元
合 計
金 額 新臺幣: 元
會 簽
單 位
承 辦 人 主 任 校 長
工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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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6 期 7
新北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北府工建字第 10130396791 號
訂定「新北市政府辦理建築物變更戶數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附「新北市政府辦理建築物變更戶數作業要點」。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辦理建築物變更戶數作業要點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建築物分(併)戶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於領得建築物使用執照、合法房屋證明或建築物就地整建證明後,其申請建築物分(併)
戶時適用本要點。
前項申辦原則、申辦方式依附表辦理,其申請變更戶數流程依附圖辦理。
三、申請建築物分(併)戶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建築物分(併)戶核備申請書。
(二)分(併)戶同意書。
(三)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建築物登記簿謄本或改良登記物所有權狀)。
(四)原使用執照或存根聯影本。
(五)建物測量成果圖。
(六)變更後建築平面圖(乙式四份,申請人簽章)。
(七)原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
(八)分戶牆拆除說明書。
(九)其他指定文件。
四、申請人應向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申請原核准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平面圖(於未實施建築
管理前已建築完成之合法房屋者,由申請人先向地政機關申請建築物測量成果圖),併同前點文
件送工務局進行書面審查。
領有使用執照建築物或於未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合法房屋,經工務局查明確無前次核准使用執照之
建築物平面圖或地政機關查明確無建築物測量成果圖屬實者,得以與現況相符之平面圖替代。
五、申請門牌增編,應由申請人檢附門牌增編申請書及工務局核准之文件或其他權利證明文件,向戶
政機關申請核發門牌證明書。
六、若符合「新北市政府門牌編釘作業要點」之規定者,則逕洽各戶政機關辦理門牌增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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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6 期
附表
變更戶數涉及建築物
更動事項 申 辦 方 式 說 明
涉及建造行為以外主要
構造、防火區劃(一五
○○平方公尺以上)、
防火避難設施之變更。
涉 及 兩 種 以 上 跨 類
(組)用途之整併。
委託開業建築師辦理變更使
用執照。如有室內裝修行
為,併案申請室內裝修審查
許可。
涉及室內分間牆位置變
更、增加或減少。
委託開業建築師辦理室內裝
修審查許可。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未涉以上三項更動者
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
檢附相關圖說文件逕向本府
工務局辦理。
本府發函通知同意備查,持
同意函逕向戶政單位辦理登
記。
涉及建造行為以外主要
構造、防火區劃(一五
○○平方公尺以上)、
防火避難設施之變更。
涉 及 兩 種 以 上 跨 類
(組)用途之整併。
委託開業建築師辦理變更使
用執照。
類
別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未涉以上二項更動者,
僅涉及室內分間(戶)
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
少。
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
檢附相關圖說文件逕向本府
工務局辦理。
本府發函通知同意備查,持
同意函逕向戶政單位辦理登
記。
備
註
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認定,依內政部營建署九十二年
四月十四日營署建管字第○九二二九○五七五三號函
示,應以整幢建築物為之,並以建造執照時所載供公
眾使用建築物與否為認定依據。
二、室內裝修審查許可之審核及查驗作業,依新北市建築
物室內裝修審查及查驗作業事項規範辦理。
一、戶數變更後,各戶應有獨立之出入口,
分戶牆之構造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
效之防火牆、防火門窗區劃,並應通達
樓板或屋頂。
二、戶數變更前、後均未涉及主要構造、防
火區劃(一五○○平方公尺以上)、防火
避難設施及分間(戶)牆之變更者,得
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檢具申請書
及相關文件圖說以公文備案方式辦理。
三、以公文備案方式辦理戶數變更者,應檢
附圖說文件及申辦流程,詳附圖。
四、基於簡政便民考量,辦理建築物分
(併)戶,僅增減非主要構造之室內分
戶牆,且屬無須建築師或專業技師簽
証、申請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千五百平方
公尺者,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五、拆除非主要構造分戶牆,免由建築師及
相關專業技師簽證原則如下:
(一)拆除之分戶牆其構造為輕隔間、
1/2B 厚度磚牆及未達十七公分空心
磚牆者,其結構部份免由建築師及
相關專業技師簽證,拆除長度亦不
予限制。
(二)拆除之分戶牆其構造如十二公分以
下單排單筋 R.C 牆,其結構部份免
由建築師及相關專業技師簽證,其
拆除長度不得大於分戶牆總長之三
分之一,另前項長度如小於一五○
公分時,得以一五○公分作為最小
拆除長度。
(三)前述原則僅係行政執行準則,相關
法令已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之。另
前述以外之案例適用得經本府工務
局同意後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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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6 期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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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6 期
新北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北府工養字第 1013143181 號
修正「新北市政府道路挖掘施工管理及安全規範基準」名稱及其規定,並自 101 年 12 月 21 日起生
效。
附「新北市政府道路挖掘施工管理及安全規範基準」修正規定。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道路挖掘施工管理及安全規範基準」規定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為使道路挖掘施工時,能維護公共安全、交通秩序及環境清潔,特訂定本基準。
二、道路挖掘時,施工材料應妥為放置,施工現場應設置告示牌,標明工程名稱、管線機構、承包廠
商、工程概要、全民督工及檢舉電話、開工及預定完工日期等內容,並於告示牌上張貼道路挖掘
許可證。
三、下列情形禁止道路挖掘:
(一)道路拓寬改善完成未滿三年。
(二)路面加封未滿二年。
(三)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及農曆十二月十六日起至元月十五日止。
(四)每年統一管制挖掘期程外之時間。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因緊急搶修、重大災害、或經主管機關或其委託管理機關許可等工程
事件,則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如因配合道路工程、緊急搶修、重大災害、國家重大建設及用戶民生
必須新設或經主管機關許可等工程事件,則不在此限。
四、道路挖掘施工中,主管機關因交通維持或公共安全維護有必要暫時停工時,申請人不得拒絕。
五、道路挖掘時,應將預定施工地點準確量測,標定管溝位置及寬度,使用切割機按原標定線,平
直、全厚度切割,並不得損及其他管線及管溝範圍外之路面。
六、道路連續挖掘長度超過五十公尺者,應先將原有道路回填、夯實與鋪設瀝青混凝土面層至與原路
面高程平齊後,始得繼續挖掘;同一道路兩側,不得同時進行挖掘。
七、道路挖掘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廢棄物,應隨挖隨即運離,並依有關規定處理,不得作為回填材料
及堆放於管溝邊或道路上。
八、管線埋設深度,其管頂至路面之距離在快、慢車道不得少於一二○公分,在四公尺以下巷道不得
少於七○公分,在人行道不得少於五○公分,地形特殊經加作鋼筋混凝土保護管線者可減至三○
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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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6 期 11
九、道路挖掘未完全隔離施工者,在未施工時間,應將已挖掘範圍,加蓋止滑蓋板並依核准之施工計
畫書採取必要之安全警示措施,加蓋止滑蓋板時,應於板底鋪墊柔性材料,避免滑動並與路面保
持平順,開放通行。
十、道路挖掘施工時,除依主管機關許可事項施工外,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施工時任由排水、泥漿漫流者。
(二)棄渣棄土污染路面者。
(三)施工路段任由塵土飛揚污染空氣者。
十一、道路挖掘後之回填壓實,應先抽乾積水,再以高性能低強度材料(簡稱 CLSM)回填,CLSM
二十八天抗壓強度 20~80kg/cm2﹔回填材料之數量少於二立方公尺時,得採用碎石級配料回填
分層壓實,經主管機關許可等工程事件,則不在此限。
道路底層以碎石級配料回填時,每層不得超過三十公分,並壓實至最大乾密度百分之九十
五以上。
各種道路之碎石級配層厚度如下:
(一)快、慢車道不得少於五十公分。
(二)巷道、人行道不得少於三十公分。
道路底層以 CLSM 回填時,申請人應將回填材料供應商所提供之出廠證明及簽收單向主管
機關報備﹔以碎石級配料回填時,必須出具分層壓實照片一併向主管機關報備。
十二、瀝青混凝土面層修復作業規定如下:
(一)均勻鋪灑透層瀝青於已夯實完成之底層上。
(二)應於原有道路面層切割縱面塗抹粘層瀝青。
(三)針對管溝修復厚度,不得少於二十公分,並應分層均勻鋪築壓實,每層厚度不得大於五
公分。
十三、各管線機關 (構) 於道路設置人 (手) 孔、閥箱 (含基座) 等構造物延伸至路面之蓋板
時,其頂面應固定與路面齊平、密合保持平順。但不得封閉,並應隨時巡視保持與路面平齊,
如與銜接路面產生高低差時,應即改善。
道路機關辦理路面維護致道路構造物與銜接路面產生高低差時;各管線機關 (構) 應配
合辦理改善,使與路面齊平。
十四、道路挖掘應依核定之施工計畫施工。施工期間,主管機關得隨時抽檢,抽檢不合格者,應即停
止施工,並改善缺失至符合規定為止。
管線工程竣工後,應即通知主管機關派員會驗接管,主管機關得視挖掘規模,派員會同辦
理並填列會勘紀錄,並得視挖掘規模要求現場取樣並送取得 TAF 認證之實驗室試驗及製作瀝
青混合料壓實度及厚度試驗報告再送主管機關備查。
瀝青混凝土面層試驗現場取樣時,一○○○平方公尺以下鑽心取樣一處及每超過一○○○
平方公尺增加鑽心取樣一處,鑽孔處並以常溫瀝青混凝土回填,其壓實度應達百分之九十五以
上及修復面層厚度應符合第十二點規定,否則主管機關不予接管。
申請人應於竣工後三十日內檢附竣工後管線埋設位置、深度等資料函送主管機關,以便建
立管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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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6 期
十五、道路挖掘施工路段標誌及號誌,應按交通維持計畫書及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有關
規定設置,標誌力求鮮明顯目夜間加設閃光燈、紅燈或貼反光紙,完工後其安全設施始可撤
除。
十六、道路挖掘施工時導致道路損壞,或損壞其他管線,或因安全設施不當導致交通事故應即通知有
關單位搶修或處理,除應負責所需修護費用外,其善後事宜概由申請人逕行協調處理,並負全
部責任。
十七、道路挖掘施工時,如涉及私有土地產權問題,應即停止挖掘,由申請人負責協調解決後再行施
工。
十八、違反本基準規定者,依公路法及市區道路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罰。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年 12月 11日
發文字號:北地劃字第 1013087435號
主旨:檢送修訂後「新北市政府整體開發可建地標售投標須知」1份,請查照。
正本:新北市政府秘書處(刊登公報)
副本: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局長 康 秋 桂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新北市政府整體開發可建地標售投標須知
一、投標資格:
(一)依法得在中華民國領土內取得土地之公、私法人及自然人,均得參加投標。
(二)外國人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 17 條至第 20 條之限制;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
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9條及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公告投標期間及公告方式:
地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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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6 期 13
(一)公告期間:自公告日起 15 日止。
(二)投標期間:自標售公告之日起,至開標當日上午 11時止。
(三)公告方式:公告於新北市土地標售行動網站(http://laow.tpcland.tpc.gov.tw)
三、投標標的:本市整體開發區之可建築土地,投標土地標示等相關資料以公告內容為準。
四、投標相關文件取得方式:投標單、退還押標金申請書、投標專用信封及投標須知,可於投標期間
逕至新北市土地標售行動網站(http://laow.tpcland.tpc.gov.tw)下載,或於辦公時間向本府地政
局區段徵收科、重劃科(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24 樓)領取,亦可檢附收件人詳細住址之回
郵信封或以傳真(02-29603756、29606839)、電洽(02-29603456 轉 3519 至 3536、3419 至 3495)
索取。
五、押標金:投標人應按各筆土地標售之底價繳納 10%押標金,但千元以下四捨五入。各筆土地之押
標金請參照「新北市土地標售行動網站」之公告。若兩者金額不一致時,依「新北市土地標售行
動網站」之公告為準。
六、投標方式與手續:(參自我檢核表)
(一)投標人應附證明文件:
1、法人/團體:法人或團體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核准設立公文或變更、設
立登記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
2、自然人:
(1)國民身分證影本。
(2)投標人如為未成年人(未滿 20 歲),尚需檢附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足
資證明法定代理人與投標人間法定代理關係之文件及同意書。惟未成年人已結婚
者,不在此限。
(3)旅外僑民應提出經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及其他附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
件。
(4)歸化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提出主管機關核發之歸化或回復國籍許可證明文
件。
3、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於投
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土地之證明文件並檢附下列身分證明文件。
(1)外國人應提出護照或中華民國居留證。
(2)大陸地區人民應提出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身分證明
文件或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證。
(3)香港、澳門居民應提出護照或香港、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明文件。
(二)填寫投標單:
1、投標人應填投標單,除法令規定不得共同承購者外,如係 2人以上共同投 1 標的者,應
另填附共同投標人名冊,粘貼投標單後頁,於騎縫處加蓋共同投標人印章,並應在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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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6 期
單上註明各投標人應有部分,否則視為應有部分均等,未指定代表人者,以標單之第 1
名為代表人,投標人不得異議。
2、投標人應於投標單上以墨筆或鋼筆或原子筆(限用黑色或藍色)填寫投標土地之區、段
別(含小段)、地號、每平方公尺單價(金額用中文大寫)及投標人姓名、出生年月
日、住址及國民身分證(公司)統一編號(法人及團體無需填寫出生年月日),並加蓋印
章。
3、投標人如為未滿 20 歲之未成年人,投標單上應載明法定代理人姓名並記載其身分證統
一編號另附具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加蓋印章;投標人如為未滿 7歲之未成年人,並應由
法定代理人代為投標。
(三)投標人應繳之押標金,限用各行庫、郵局、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開具以「新北市政
府」為受款人之劃線支票或本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連同投標單(限 1 封 1 標)裝放
投標專用信封,並在封面書寫投標土地之區、段別(含小段)、地號,妥慎密封,用掛號
函件,於公告所定開標前 30分鐘寄達新北市政府郵局「板橋郵政第 30-12號信箱」。
(四)投 2 標以上者,各標應分別填寫投標單,及分別繳付押標金,不得併填 1 張標單,並應 1
標 1信封。
(五)投標函件以掛號郵寄為限,親送本府者恕不受理。
(六)投標函件一經寄達指定之郵政信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撤回、更改內容或作廢。
七、開標程序及審查:
(一)收件截止時間為自標售公告之日起,至開標當日上午 11 時止,由本府派員會同監標人員自
開標場所前往郵局取回郵遞之投標函件至新北市政府地政局發價中心(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23 樓,地點若有變動,以本府土地標售行動網公告為準),先行驗明完封無損後,
當場當眾開標。
(二)開標日期為自公告日起 15日後之隔週星期五上午 11時 30分正(假日除外),其開標日期
以公告於新北市土地標售行動網站(http://laow.tpcland.tpc.gov.tw)資料為準。
(三)開標程序:
1、領標:主辦單位應會同監標人員領標並清點標單總數,於拆標前當場宣布。
2、拆標:投標單經審標及監標人員同意後即應辦理拆標。
3、審標:本標案優先審查「投標單及押標金」,於主持人宣布各標號最高價格者後,審查
本投標須知第六點投標人應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經審查不符本投標須知者,則按標價
高低依序遞補審查至結果產生為止,其餘標價之其他實質內容於開標當場得不予審查。
4、決標:投標單經審查完竣後應當場公開宣唱及記載之,並將決標結果(金額)當眾宣布
及列入紀錄。
(四)以各該標售土地所投之有效標,在標售底價以上之最高標價為得標(如 1 筆土地僅 1 人投
標,其標價與底價相同者亦為得標),如最高標價有 2 標以上金額相同時,由各該最高標
者當場填寫比價單並予密封後再行比價 1 次,以出價較高且已超出原投標價者為得標,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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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6 期 15
價仍相同者,以相同方式執行至結果產生為止。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比價,由其餘到場之
最高標者比價,如僅 1 人到場,由到場者之最高標價得標,如皆未到場時,由主持人當場
抽籤決定其中 1人得標。於開標當日下午於新北市土地標售網站公告決標。
(五)投標人一經投標後,不得撤標,得標後僅得以其為得標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
(六)投標、開標地點:新北市政府地政局發價中心(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23樓,地點若有
變動,以本府土地標售行動網公告為準)。
八、繳款方式:得標人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繳款。
(一)抵押貸款:
得標人如需以標得之不動產辦理抵押貸款繳納標價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開標之次日起 7 日內,以書面具明洽貸金融機構名稱及擬貸金額,向本府提出申請。
2、本府同意申請後,將相關資料轉送洽貸之金融機構核辦。有關貸款條件及貸款額度,
應由金融機構依其規定核定。
3、金融機構應於開標之次日起 50 日內核定准否貸款,並將結果通知得標人及本府。但
貸款金額超過貸款金融機構核定權限,需陳報總行核定者,應於上述期限內出具核轉
總行核定之函件。
4、金融機構核准或核轉總行之貸款金額與得標價扣除保證金後之金額有差額者,得標人
應於公告原定繳款期限內一次繳清該差額。
5、經核准貸款者,得標人應於 7 日內將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書、金融機構之貸款契約及
抵押權設定登記書表一併送達本府辦理登記事宜。
6、本府於登記完成後,將他項權利證明書送達金融機構並副知得標人,金融機構於接獲
他項權利證明書之次日起 3 日內,應將核貸之價款撥付本府,逾期撥款者則得標人應
另依貸款金額給付本府自應受款日後以年息百分之 5按日計算之遲延利息。
7、得標人於金融機構接獲他項權利證明書後應立即通知本府,並促請金融機構依限撥
款,繳清價款後,本府發給所有權狀予得標人。
8、金融機構未於開標之次日起 50 日內核准貸款或出具核轉總行核定之函件者,得標人
仍應於公告原定繳納期限內一次繳清價款。
9、得標人於公告原定繳款期限內取得金融機構之核准貸款或出具核轉總行核定之函件,
且繳清差額者,得不受前款所定 7 日、50 日之限制。
10、金融機構核准或核轉總行之貸款金額與得標價扣除保證金後之金額之差額,經限期
通知繳納,逾期未繳清者,視為放棄得標,買賣契約關係消滅,沒收投標保證金,標
售標的物由本府另行處理。
(二)自有資金
得標人如不依上開方式而以其他自有資金繳款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開標之次日起 7 日內,以書面具明繳款方式。
2、開標之次日起 60 日內,得標人應繳清價款並將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書送達本府辦理登
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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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6 期
九、參觀開標:投標人,得於本可建地標售公告所定開標日期、時間進入開標場所,參觀開標及聽取
決標報告。
十、投標作廢: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投標作廢,原件退還:
(一)不合本須知第 1點之投標資格者。
(二)郵遞投標之掛號函件內有投標單而未附押標金者,或僅有押標金而無投標單者(當場不得
補繳)。
(三)所附押標金票據不合規定或金額不足者。
(四)投標之掛號函件未封口,或封口破損可疑,足資影響開標決標者。
(五)投標之掛號函件寄至指定郵政信箱以外之處所者。
(六)填用非本府發給之投標單及投標專用信封者。
(七)投標單所填之土地標示、投標人姓名與投標專用信封不符者。
(八)投標單不按規定內容填寫,或加註附帶條件,或所填內容錯誤或模糊不明或塗改處未蓋章
或所蓋印章模糊不清無法辨認或漏蓋章或印章與姓名不符者。
(九)未依本投標須知檢附相關文件者。
(十)投標總價低於公告標售底價者。
(十一)其他未依本投標須知規定辦理者。
前項各款,如於決標後始發現時,仍應作廢,得標人不得異議,並以次高標者遞補得標,如次高
標人不願以原得標人標價(最高標價)承購時,則該標作廢,由本府另行標售。
十一、押標金不予發還: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不予發還:
(一)得標後不按得標通知規定期限繳清價款者,或自願放棄得標權利者。
(二)得標繳款通知單經通知拒收或通知不到,經郵局兩次退回,視為自願放棄得標權利者。
十二、發還押標金:投標人所繳押標金,除得標人依規定抵繳價款者外,其餘均於開標後當日或翌日
(以辦公時間內為準)憑投標人國民身分證、投標人原用印章(與投標單相同之印章),無息
發還。如委託他人代領或由法人指派之人員領取者,應出具委託書(用印需與投標單相同之印
章)及委託人、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等。押標金票據未當場領回者,由本府通知領
取。
十三、得標人應於開標之次日起後 60 日內繳清價款(押標金抵繳)。逾期未繳清者,視為放棄得標
權利,所繳納價款不予發還,該筆土地由本府重新公告標售。
十四、本府於得標人繳清價款後,應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並由本府將得標人送達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及抵押權設定登記相關申請書表及產權移轉證明書等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登記事
宜,所需費用均由得標人負擔,並由本府會同轄區地政事務所至現場測定界址,照現況點交標
的,免負擔測量費用。
十五、標售之土地於標售後,其面積如有不符,應以地政機關實際測量登記面積為準,並按得標總價
之單價計算(不加利息)退還或補足差額。
十六、在開標前倘因地震、風災或其他非人力所能抗拒之特殊原因而情況變動,本府得隨時變更公告
內容或停止標售,並將投標人所投寄之原投標專用信封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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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須知如有補充事項,本府得於開標前經與監標人員商妥後列入紀錄當眾聲明。
十八、標售資訊之相關公告,應以新北市土地標售行動網站(http://laow.tpcland.tpc.gov.tw)為準。
十九、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前往標售實地查勘,並自行查閱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區管制或至該管地政
事務所查證相關圖籍資料。
二十、請投標人詳讀本投標須知,本須知之文句如有疑義,其解釋權歸本府。
二十一、刪除。
二十二、刪除。
二十三、本須知自於新北市土地標售行動網站公告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新北市政府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發文字號:北府工採字第 1013060689 號
主旨:函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准台正字第 7897 號等 6 種產品使用正字標記;廢止台正字第 7140 號
等 8 種產品使用正字標記,請查照。
說明: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101 年 11 月 30 日經標一字第 10110017121 號函辦理。
正本: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
副本: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市長 朱 立 倫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函
受文者:新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經標一字第 10110017121 號
主旨:本局於 101 年 11 月 30 日以經標一字第 10110017120 號公告核准台正字第 7897 號等 6 種產品
使用正字標記;廢止台正字第 7140 號等 8 種產品使用正字標記,請惠予轉知所屬單位知照。
說明:
一、檢送旨揭公告影本 1 份。
採 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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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5年 11月 16日工程企字第 09500426900號函表示:「…正字標記係
我國推行國家標準品質保證之驗證標記,為促進政府採購與公共工程品質之提升,本會鼓勵各
機關以正字標記加註同等品作為規格標示。本會 92年 1月 29日工程企字第 09200044060號函
已明示『各機關如使用正字標記產品,其就該產品已依規定辦理之檢驗事項,機關得免重行檢
驗。』。」
三、有關最新正字標記產品及廠商資料可至本局網頁(http://cnsmark.bsmi.gov.tw)查詢。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年 11月 30日
發文字號:經標一字第 10110017120號
主旨:核准台正字第 7897號等 6種產品使用正字標記;廢止台正字第 7140號等 8種產品使用正字標
記。
依據: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第 46條。
公告事項: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准使用正字標記產品一覽表及廢止使用正字標記產品一覽表。
局長 陳 介 山
依照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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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北府民生字第 1013106398 號
主旨:廢止「臺北縣金山鄉冷凍櫃管理收費標準」,並自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生效。
依據: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 9 點參照第 2 點及第 4 點。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北府環處字第 1013157530 號
公 告
令民 政
環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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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6 期 25
主旨:廢止「臺北縣區域性垃圾處理場(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87 條之 2、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 2 點及第 4 點。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北府工建字第 1013039679 號
主旨:廢止「臺北縣政府辦理建築物變更戶數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 4 點及第 9 點。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北府工養字第 1013143183 號
主旨:公告本市境內道路管線挖掘統一施工期程(針對計畫性道路管線挖掘施工),並自 101 年 12 月
21 日起實施。
依據:新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市境內道路管線挖掘統一施工期程訂於每年 3、4 及 7、8、9 月份,其餘月份則予禁挖。
二、本市境內道路於禁挖期限內,如因配合道路工程、緊急搶修、重大災害、國家重大建設及民生
必須新設或經主管機關許可等工程事件,則不在此限。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北府觀風字第 1013066204 號
觀 光
工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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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6 期
主旨:辦理「設置十分瀑布公園計畫」第 1次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10條第 2項。
公告事項:
一、事由:說明「設置十分瀑布公園計畫」之興辦事業計畫概況,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
人意見。
二、時間:101年 12月 27日(星期四)下午 2時。
三、地點:十分遊客中心(地址:新北市平溪區南山里南山坪 136號)。
四、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進行,並另行公告召
開公聽會。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年 12月 19日
發文字號:北府財稅字第 1014064367號
主旨:廢止「臺北縣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
101年 12月 24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87條之 2、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 2點及第 4點。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年 12月 17日
發文字號:北府水設字第 1013099206號
主旨:廢止「臺北縣八里污水處理廠敦親睦鄰回饋地方中秋節育樂活動禮品發放辦法」,並自即日生
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87條之 2、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 2點及第 4點。
市長 朱 立 倫
稅 務
水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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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6 期 27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北府水政字第 10130628151 號 主旨:公告櫻花精品旅館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辦理地下水溫泉水權展限及水權移轉登記案。 依據:水利法第 34 條。 公告事項: 一、溫泉水權登記內容詳如下表: 原 溫 泉 水 權 人 櫻花精品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新 溫 泉 水 權 人 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申 請 日 期 101 年 11 月 9 日 登 記 類 別 水權展限及移轉登記 核 准 臨 時使 用 權 年 限
民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至民國 103 年 12 月 13 日止
用 水 標 的 其他用途(溫泉沐浴) 引 用 水 源 地下水 用 水 範 圍 新北市淡水區公司田段 124 地號 使 用 方 法 設鋼管井管徑 127 公釐使用 50 匹馬力口徑 60 公釐電動抽水機 1 台 引 水 地 點 新北市淡水區公司田段 124 地號 退 水 地 點 無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每 月 用 水 日 數(日) 31 28 31 30 31 30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0.005 0.005 0.005 0.005 0.005 0.005
每 日 用 水 時 間(小時) 12 12 12 12 12 12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每 月 用 水 日 數(日) 31 31 30 31 30 31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0.005 0.005 0.005 0.005 0.005 0.005
每 日 用 水 時 間(小時) 12 12 12 12 12 12
水 井 深 度( 水 頭 高 度 )
1300 公尺
其 他 應 行 記 載 事 項
1.本案水權人原為櫻花精品旅館股份有限公司,於 101 年 11 月提具水權移轉契約書轉予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期滿如需繼續用水,應於屆滿前 3 個月起 60 日內(即民國 103 年 9 月 13 日至民國 103 年 11月 13 日之間)檢具申請書、最近 2 年逐月用水紀錄表(詳載每月水表度數)、原溫泉水權狀、用水範圍分區使用證明書、主井及觀測井自計式水位紀錄 (含曲線圖電子檔光碟)、溫泉水質檢驗報告(含鉛、鎘、汞、鉻、砷)、引水地點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申請溫泉水權展限登記,否則水權期限屆滿即予註銷。
3.如有水源不足情形,本府將視情況暫停使用本溫泉水權。 4.本府不保證本深井未來之水質、水量及水溫之恆定性,如有循環使用,應確實維持水質衛生,並告知消費者,未來如有消費及用水糾紛由水權人自行負責解決。
5.本溫泉井係屬取供事業為自營型態使用,應由水權人自行負責維護管理責任,並應向本府觀光旅遊局申請經營許可及溫泉標章。
6.量水設備應妥為維護,若有損壞需更新,應即拍照記錄於用水記錄表並報府於更換時重新鉛封,否則將依水利法相關規定處分。
7.溫泉取用費至 102 年底前為每度 4.5 元,本府將依溫泉取用量,寄送繳款書供繳款使用。 8.為維護公共安全,應加強防噴及瓦斯偵測等因應措施。 9.若無法依上述加註事項辦理,本府得依水利法及溫泉法註銷溫泉水權並限期封井。 10.溫泉泉質符合項目:泉溫:37.4℃、總溶解固體量及碳酸氫根離子符合經濟部公布之溫泉標
準檢測項目訂定標準值。 11.本案已於 98 年 9 月 3 日北府水資字第 0980736550 號函取得開發完成證明。
二、上項公告事項,利害關係人如有異議時,應自本府公告之日起 15 日內聲敘理由並檢附證據,逕向本府提出,期滿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時,本府即依法予以登入溫泉水權登記簿,並發給溫泉水權狀。
市長 朱 立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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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6 期
GPN:2003800006
全年 1100元
刊 名:新北市政府公報
發 行 人:朱立倫
出 版 機 關:新北市政府
編 輯:新北市政府秘書處
地 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段 161號
電 話:(02)29603456分機 2185、2186
公報查詢網址:http://www.ntpc.gov.tw(市政資訊⁄市府公報)
出 版 年 月:中華民國 101年 12月
刊 期 頻 率:每星期三(稿件多時得酌予增刊)
郵 撥 帳 號:0009445-6
戶 名:新北市政府公報專戶
工 本 費:全年 1100元
訂閱公報不另給據 請以郵撥收據作為報銷憑證
GPN:2003800006
ISSN:0211-9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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