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光科技大學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紀錄web.hk.edu.tw/~president/school/1/doc/101/101.10.09.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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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弘光科技大學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行政會議紀錄 間:101 10 9 日(星期二)上午 900 點:行政大樓 4 樓會議室 出席人員:如簽到單 席:方國權校長 記錄:林淑娥 壹、主席報告 一、近期榮譽 (一)本校參加環保署「101年廢棄資源管理績優事業」評選,經環保署會同教育部及專 家委員到校現場訪評,本校榮獲全國教育組-特優獎。(2012/09/20(二)本校推動品格教育,結合通識學院人文精神課程,設計品格教育相關課程講授, 並透過勞作教育體認服務利他精神,將品格教育融入學習與生活中,獲教育部肯 定,榮獲101年度教育部大專院校品格教育辦理績優學校。(2012/10/01(三)本校餐旅系吳松濂副教授、中餐副主廚林士育、四年級學生許育祥以及畢業校友 葉國禎,本週聯袂前往德國參加被譽為餐飲界奧林匹克運動會的「IKA廚藝競 賽」,一舉拿下四面金牌,打破國內有史以來最高紀錄,成績十分傲人,全校師生 均與有榮焉。(2012/10/8二、校內重要事項 (一)本校首開全國風氣,設立「BIM顧客服務管理師-認證檢定中心」,由本校與興誠 服務品質管理訓練機構、台灣服務禮儀品質管理協會簽約成立,並與知名企業如 福特上立汔車、光田綜合醫院、台中長榮桂冠酒店、麗寶樂園、振宇五金等單位 共同進行「服務業管理人才合作計畫」。(2012/09/25(二)本校幼保系舉辦兒童歌舞劇畢業公演,今年以「環保」為主軸,提醒國人重視環 保議題,胡志強市長更親自出席記者會,鼓勵民眾踴躍走入劇院欣賞,給認真的 學生們加油打氣!(2012/09/25(三)本校與台灣廚藝美食協會舉辦愛心餐會,邀請國際知名主廚親自掌杓,獲得熱烈 迴響。(201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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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弘光科技大學 101 學年度第 1學期第 2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 間:101 年 10 月 9 日(星期二)上午 9:00

    地 點:行政大樓 4 樓會議室

    出席人員:如簽到單

    主 席:方國權校長 記錄:林淑娥

    壹、主席報告

    一、近期榮譽

    (一)本校參加環保署「101年廢棄資源管理績優事業」評選,經環保署會同教育部及專

    家委員到校現場訪評,本校榮獲全國教育組-特優獎。(2012/09/20)

    (二)本校推動品格教育,結合通識學院人文精神課程,設計品格教育相關課程講授,

    並透過勞作教育體認服務利他精神,將品格教育融入學習與生活中,獲教育部肯

    定,榮獲101年度教育部大專院校品格教育辦理績優學校。(2012/10/01)

    (三)本校餐旅系吳松濂副教授、中餐副主廚林士育、四年級學生許育祥以及畢業校友

    葉國禎,本週聯袂前往德國參加被譽為餐飲界奧林匹克運動會的「IKA廚藝競

    賽」,一舉拿下四面金牌,打破國內有史以來最高紀錄,成績十分傲人,全校師生

    均與有榮焉。(2012/10/8)

    二、校內重要事項

    (一)本校首開全國風氣,設立「BIM顧客服務管理師-認證檢定中心」,由本校與興誠

    服務品質管理訓練機構、台灣服務禮儀品質管理協會簽約成立,並與知名企業如

    福特上立汔車、光田綜合醫院、台中長榮桂冠酒店、麗寶樂園、振宇五金等單位

    共同進行「服務業管理人才合作計畫」。(2012/09/25)

    (二)本校幼保系舉辦兒童歌舞劇畢業公演,今年以「環保」為主軸,提醒國人重視環

    保議題,胡志強市長更親自出席記者會,鼓勵民眾踴躍走入劇院欣賞,給認真的

    學生們加油打氣!(2012/09/25)

    (三)本校與台灣廚藝美食協會舉辦愛心餐會,邀請國際知名主廚親自掌杓,獲得熱烈

    迴響。(201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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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前次會議追蹤進度

    報告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各提案會後執行情形:

    案由 會後執行情形

    審議各項法規章則制修訂提案

    一、修正「弘光科技大學實習委員會組織章

    程」

    1.已於 9/26 陳請校長遴選實習機構代表。

    2.教務處教學組擬於本學期中召開實習委員會。

    二、修正「弘光科技大學交通及車輛管理辦

    法」

    已完成,總務處已提案 9/18 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廢止「弘光科技大學人體試驗暨醫學倫

    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研發處已完成廢止。

    四、修正「弘光科技大學整體發展經費專責

    規劃小組設置辦法」

    本辦法預計經 11 月份專責小組會議通過,研發處擬於 12 月份行政會議中提出修正。

    五、修正「弘光科技大學教師進修辦法」 已完成,人力資源室擬於 10/23 提案校教評會議審議。

    六、修正「弘光科技大學職員工進修辦法」 人力資源室已完成修正。 七、新制訂「弘光科技大學資訊安全暨個人

    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電算中心建請校方成立專責單位,並重

    新訂定相關辦法。 八、修正「弘光科技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管考

    委員會設置辦法」 教學資源中心已完成修正。

    九、廢止「弘光科技大學醫護學院醫學科技

    研究中心及設置辦法」

    已完成,醫護學院擬提案 10/30 校務會議審議。

    十、修正「弘光科技大學工學院院務會議設

    置辦法」 工學院已完成修正。

    十一、修正「弘光科技大學附設幼兒園設置

    辦法」

    已完成,幼兒園已提案 9/18 校務會議及董事會審議通過。

    十二、修正「弘光科技大學全面品質管理委

    員會設置辦法」

    已完成,秘書室已提案 9/18 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議題討

    論 一、100 學年度 ISO14001 環境管理審查 已完成審查。

    二、審議弘光科技大學分層負責明細表 秘書室已於 10/04 完成公告及網路連結。

    臨時動議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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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重要業務報告

    報 告 一、101 學年教學卓越計畫工作進度報告(101 年 10 月)

    報告單位:教學資源中心

    說 明:

    (一)101/09/13(四)已召開第六次管考委員會,相關管考會議之決議事項將由管考委員會

    代表於行政會議中報告。

    (二)101/10/02(二)已完成教育部委台評會辦理 101 年度教學卓越計畫師生滿意度調查,

    感謝全校師生予以協助。

    (三)100-101 年度教學卓越計畫,會計系統總經費執行率截至 9月 30 日為 83.82%,然實際

    總經費執行率約 80%,主要原因為各單位尚未將單據送至會計室作核銷,故呈現落差

    之情形,請各單位盡速將尚未核銷的單據送至會計室,以提高經費執行率。

    (四)教師傳授課程符合學經歷檢視計畫:101 年度須執行之五個系所為生科系、醫工系、

    餐旅系、文化系及休閒系,目前所有系所已完成系所自我檢核及委員覆核部分,已收

    到 10 份申請表(餐旅系:9份、休閒系:1份),訂定 9/21(五)繳交教師進修資料。

    (五)教師教育學程、教學技巧與專業領域研修計畫

    1.教育方法學系列課程(六)─BIM 顧客服務管理師(種籽師資)培訓班已於 9/15(六)

    及 9/16(日)辦理完成,共計 18 小時,參與課程共計 104 人次。

    2.已於 9/20(四)辦理 BIM 顧客服務管理師(種籽師資)考照(筆試+面試),報名考

    照老師計 7位,中心人員計 5 位以及管理學院同仁共計 13 位全數通過考試,考照達

    成率 100%。

    3.教資中心與管理學院規劃第二班教育方法學系列課程(七)-BIM 顧客服務管理師課

    程,時間暫定為 11/7(三)、11/8(四)、11/14(三)、11/15(四)、11/21(三)、

    11/22(四)16:30~19:30 共計 18 小時。

    (六)教師教學輔導、改善革新、反思成長-教學反省社群改善教學計畫

    1.參與 1002 學期「自身教學反思改善教學」教師繳交資料截止時間為 7/13(五),

    目前已有 9位老師繳交資料(尚有 4位老師未繳交),已訂定繳交時間為 9月底。

    2.第 0 哩教科書編撰實施計畫,國文、英文、數學及化學編撰小組之核銷費用已全數

    請領完畢。

    (七)教師教學輔導計畫

    1.教學研討(諮詢)相關事項:已分別於 9/3(三)及 9/4(四)辦理三場學生訪談,

    並將教師教學表現學生意見調查訪談記錄表及彙整表歸檔,以作為教師教學研討(諮

    詢)之參考資料。預計於 10 月初辦理教師教學研討。

    2.教師諮詢查詢專頁相關事項:

    (1)於 9/13(四)送出資訊需求單,由於提出請電算中心建立 VIEW 以提供廠商抓

    取本校教職員生之基本資料需求,故人力室於 9/18(二)要求本中心上簽呈。

    (2)於 9/19(三)以最速件上簽呈,並於 9/21(五)結案。同日將簽呈及相關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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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廠商保密協定)以附件方式夾帶並提出新的資訊需求單。

    (3)已陸續於廠商討論專頁建置之相關細節,驗收日期訂於 9/28(五)。

    (八)扎根專業領域及資訊證照實施計畫

    1.參與教育方法學系列課程(一、二)-電腦軟體應用技術士丙級考試通過老師有 4位

    提出申請;教育方法學系列課程(四)-PMA 專案管理課程通過考試之老師,有 13

    位老師送出申請;參與教育方法學系列課程(五)-SPPA 專案特助課程通過考試之

    老師已有 17 位老師送出申請。

    2.CEO 國際認證中心預計 10/5(五)發放 BIM 顧客服務管理師證照,本中心屆時會寄

    信提醒老師相關補助事宜。

    (九)教學助理相關事項

    1.100.2 學期優良教學助理推薦評選,共計 54 位教學助理提出申請。並訂定 9/28(五)

    中午召開優良教學助理選拔獲選名單調整討論會議,已於 10/1(一)在學校首頁公

    告 1002 學期優良教學助理當選名單。

    2.101.1 學期各類別教學助理名額:輔導教學助理:125 人次、實驗課程教學助理:60

    人次、操作課程教學助理:89 人次、英語學習教學助理:22 人次、教學科技教學助

    理:25 人次、語言中心英語教學助理:11 人次、101.1 學期教學助理共計 332 人次。

    (十)學生學習成長計畫

    1.1011 學期各系英檢班報名人數統計如下表:(已於 10/1 開課)

    號 單位 101 學年度教務處核定品質目標(暫訂)

    GEPT 初級初試班

    多益班 CSEPT 輔導班

    英檢班報名

    人數合計 1 護理科/系 32 班*7 人=224 38 90 17 145 2 物理治療系 6 班*7 人=42 3 15 7 25 3 生物科技系 10 班*7 人=70 1 9 1 11 4 食品科技系 10 班*7 人=70 5 40 5 50 5 營養系 10 班*7 人=70 8 24 4 36 6 資訊管理系 8 班*7 人=56 1 5 2 8 7 健康事業管理系 10 班*7 人=70 11 14 4 29 8 餐旅管理系 9 班*7 人=63 8 26 0 34 9 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系 16 班*7 人=112 2 17 15 34 10 生物醫學工程系 7 班*7 人=49 0 39 1 40 11 資訊工程系 8 班*7 人=56 0 5 0 5 12 幼兒保育系 8 班*7 人=56 23 20 3 46 13 化妝品應用系 10 班*7 人=70 19 15 5 39 14 文化事業發展系 8 班*7 人=56 3 26 0 29 15 老人福利與事業系 8 班*7 人=56 3 12 1 16 16 運動休閒系 3 班*7 人=21 2 6 0 8 17 美髮造型設計系 3 班*7 人=21 5 2 0 7 18 應用英語系 中級以上需達 43% 0 32 10 42 小計 1,162 132 397 75 604

    ★101 學年度品質目標:各教學單位至少應輔導日間部學生每班 7 人通過全民英檢初級測驗(含日間部五專、二技、四技、研究所學生,不含在職專班及全年校外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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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如未報到 101.1 學期「英檢衝刺密集班」的同學,將再開設「CSEPT 考前衝刺班」

    (如下表),煩請系所主任鼓勵學生報名參與,詳情將公告於學校首頁。

    項目 CSEPT(第一梯) CSEPT(第二梯) 報名考試

    (同時報名上課) 101.10.15~10.19 101.10.22~10.26

    上課時間 101.11.17(六) 101.12.08(六) 考試時間 101.11.18(日) 101.12.09(日)

    (十一)100~101 教學卓越計畫-9 月份經費與執行進度落後預擬 20%以上之子計畫

    子計畫名稱 分項

    計畫

    序號

    執行

    單位

    名稱

    計畫經

    費額度

    預計支

    付經費

    額度

    (累積)實際支付

    經費額

    剩餘未

    執行經

    9 月份

    執行困難說

    明與相關改

    善措施(進度落後 20%以

    上)

    場次 經費

    (累積)預計辦

    理活動

    百分比

    (累積)實際辦

    理活動

    百分比

    落後百

    分比(累積預計-累積實

    際)

    (累積)預計支

    付經費

    百分比

    (累積)實際執

    行經費

    百分比

    落後百

    分比(累積預計-累積實

    際)

    延攬人才:

    教師實施彈

    性薪資計畫 1200

    教務處

    133,257 0 34,590 98,667 100% 100% 0% 93.8% 25.96% 67.84%

    績優教師研

    習心得分享

    研習會延至

    10 月中下旬辦理 2 場。

    十全大補:

    新進教師輔

    導養成計畫 1200

    人力資源室

    108,400 34,950 22,453 85,947 100% 100% 0% 72.09% 20.71% 51.38%

    由於預估新

    進教師人數

    過多,實際新

    進教師人數

    少,故預算進

    度較為落後。

    適才適所:

    教師傳授課

    程符合學經

    歷檢視計畫

    1300

    教學資源中心-

    教師組

    289,964 0 120,490 169,474 100% 100% 0% 72.41% 41.55% 30.86

    101 年度共 10位老師參與

    計畫,9 位自我進修 1 位系上推派,資料

    尚在繳交中。

    新知領導:

    業界典範研

    修暨認證計

    1600 環安系

    121,237 0 54,475 66,762 100% 100% 0% 100% 44.93% 55.07%

    本系多位老

    師至國外參

    加,延後至 10月中旬辦理。

    形塑成長中

    途哩-適應投入:生涯

    學習紀錄規

    劃-學習與職場就業能

    力符應計畫

    2302 環安系

    60,736 0 44,721 16,015 100% 100% 0% 100% 73.63% 26.37%會議日期訂

    在 10 月下旬。

    形塑成長中

    途哩-茁壯成長:全校

    性基本能力

    培養計畫

    2308 通識學院

    298,398 0 157,317 141,081 100% 100% 0% 73.08% 52.72% 20.36%活動辦理在

    即,尚有核銷

    單據未核銷。

    形塑成長中

    途哩-茁壯成長:證照

    達人-學生專業與國際

    證照取得強

    化計畫

    2309 醫工系

    19,000 1,500 8,974 10,026 100% 100% 0% 9..05% 47.23% 43.82%

    因時程上安

    排故考照輔

    導延至 10月 3日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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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計畫名稱 分項

    計畫

    序號

    執行

    單位

    名稱

    計畫經

    費額度

    預計支

    付經費

    額度

    (累積)實際支付

    經費額

    剩餘未

    執行經

    9 月份

    執行困難說

    明與相關改

    善措施(進度落後 20%以

    上)

    場次 經費

    (累積)預計辦

    理活動

    百分比

    (累積)實際辦

    理活動

    百分比

    落後百

    分比(累積預計-累積實

    際)

    (累積)預計支

    付經費

    百分比

    (累積)實際執

    行經費

    百分比

    落後百

    分比(累積預計-累積實

    際)

    產學無縫最

    後哩-專業職涯領航銜

    接計畫

    2400

    生科系/

    96,674 0 54,750 41,924 100% 100% 0% 78.15% 56.63% 21.52%預計於十月

    中旬辦理活

    動。

    放眼國際:

    師生國際交

    流、海外實

    習實施計畫

    3402 幼保系

    479,861 0 286,389 193,472 100% 100% 0% 100% 59.68% 40.32%

    活動已執

    行,其經費預

    計 10 月底核銷。

    學習成效評

    估:系科專

    業核心能力

    指標建構與

    檢核計畫

    3502 環安系

    94,000 0 36,000 58,000 100% 100% 0% 82.98% 38.3% 44.68%

    7 月份辦理會議人數過

    少,擬下次會

    議一併邀請。

    (十二)H02 校內計畫管考系統:9月份各單位已完成線上填寫進度與經費使用預估及執行概

    表及活動完成摘要表,其下列所示為尚未繳交紙本之單位:

    執行單位名稱 分項計畫執行概況表

    研發處 3-7 產學反饋與提攜:強化產學合作研究成果反饋課程與提攜學

    生專題計畫

    營養系

    2-3-2 形塑成長中途哩-適應投入:生涯學習紀錄規劃-學習與職

    場就業能力符應計畫

    2-3-9 形塑成長中途哩-茁壯成長:證照達人-學生專業與國際證

    照取得強化計畫

    2-3-11 形塑成長中途哩-茁壯成長:學習復軌-單軌暨雙軌之補

    救教學強化計畫

    2-4 產學無縫最後哩-專業職涯領航銜接計畫

    2-5-3 榮歸故里:校友典範學習計畫

    3-4-2 放眼國際:師生國際交流、海外實習實施計畫

    3-5-2 學習成效評估:系科專業核心能力指標建構與檢核計畫

    3-6 產學實務教學:實務專家短期授課暨產學協同教學強化學生

    實務能力計畫 3

    4-1-3 醫療教學品質提升:建置國家考試模擬題庫測驗暨詳解系

    統計畫

    市場調查與行銷 2-5-1 畢業生流向調查暨反饋計畫

    2-5-2 畢業生雇主滿意度調查暨反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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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 告 二、弘光科技大學 100-101 年度 教學卓越計畫管考委員會第六季管考會議紀錄

    報 告 人:教學卓越計畫管考委員會委員

    說 明:

    弘光科技大學 100-101 年度 教學卓越計畫管考委員會 第六季管考會議紀錄

    時間:101 年 9 月 13 日星期四 中午 12:00 地點:弘光科技大學行政大樓三樓會議廳 主席:林文清 委員 記錄:劉梅君 出席人員: 一、管考委員會

    人文社會學院代表-陳敦禮委員、工學院代表-盧信忠委員、民生學院代表-黃至盛委員、醫護學院代表-趙淑員委員、管理學院代表-王健亞委員(請假)、通識學院代表-林文清委員、稽核室-高采秀委員、學生代表-學生議會高孟吟議長、學生代表-學生會林泓濱會長

    二、教學卓越計畫統籌執行單位人員 教務處-蘇弘毅教務長(王香蘋秘書代理)、教學資源中心-吳錫昆主任、教學資源中心-王俊欽副主任(請假)、教學資源中心-張珠玲組長(請假)、教學資源中心-鄭景媚組長(請假)、教學資源中心-周金城組長、陳足圓助理、邱郁真助理、羅羽辰助理、蔡怜怡助理、劉梅君助理、龔園芳助理

    會議重點摘要 主席:林文清委員:

    各位委員及同學大家好:今天的會議是第六季的管考委員會,日前我們完成了教卓計

    畫第六季的管考,會議開始前請教資中心吳主任先做說明。 教資中心吳錫昆主任說明:

    學校對教卓計畫非常重視,未來在全面品質管理委員會中,要求主席也要到出席報告。

    希望各位委員在此次會議中能給卓越計畫多一些指正。謝謝大家。

    議題、教學卓越計畫第六季管考查核結果報告及因應措施研議。

    第一組:分項計畫一 盧信忠委員 1-4 固若磐石:教師教育學程、教學技巧與專業領域研修計畫: 一、部份摘要內容未全部呈現,表格因格式限制,故無法完整呈現。單位回應將請電算中

    心協助處理系統問題。 二、部份資料內容未附,單位表示會儘速收集歸檔。 三、經費執行落後,單位回應於 9 月底會與管院、10 月會與環安系辦理相關課程,屆時經

    費執行即可符合需求。 四、量化指標中每年教學單位需舉辦 1-2 場與專業能力相關之演講,但至目前為止仍有系

    尚未辦理;單位之回應會儘量要求各系辦理,但此項目為執行策略,非質、量化指標,

  • 8

    對計畫成果之呈現並無影響。 1-7 多元證照:札根專業領域及資訊證照實施計畫: 一、經費執行落後部份,單位之回應為將鼓勵各系所在新學期辦理。 二、其餘狀況良好,符合計畫預期達成目標。 第二組:分項計畫二 趙淑員委員、王健亞委員(請假) 2-3-6 形塑成長中途哩:形塑培育:專業志工-涵化人文精神之專業服務學習計畫: 一、系統呈現經費執行落後,但單位表示已辦理流用,經費執行並無問題。建議請電算中

    心修訂系統。 二、在活動完成摘要表填寫部份,建議以人次來計數,而非以人數呈現,因有位服務學習

    種子教師執行二次以上。另完成 18 個案例,分屬 7 類,建議修改計數單位,單位表示依建議修訂。

    2-3-11 形塑成長中途哩:茁壯成長:學習復軌-單軌暨雙軌之補救教學強化計畫: 經費和活動辦理依進度實施,無落後情況。但有下列二點建議:1.以食科為例,三個

    不同科目的補救教學不宜簽在同一張簽到表上。2.雙軌補救教學特色在於期中考前及早發現與補救,但文件(簽到、核章、成績)未顯示時間,無法與單軌補救教學區隔。單位表示

    已依建議修訂,依實施日期做區分,並增列核章處及簽到單的日期欄。 第三組:主軸二 黃至盛委員 2-3-2 生涯學習記錄—學習與職場就業能力符應計畫: 一、 經費執行方面適當。 二、 活動成效方面,學生 E-Portfolio 的使用率達 67%,未達預期 70%,單位振示在開學後

    會再度發出 E-Portfolio 追蹤表,由導師協助向同學們宣導,預計屆時可順利達到預期目標 70%。

    三、 建議呈現影片清單(畢業生職場專訪)。單位表示依委員建議增列。 第四組:分項計畫三 陳敦禮委員

    3-8 優質教材開發:教師開發教材獎勵機制實施與改善計畫: 一、經費及活動完成摘要未完成。單位表示將依委員建議辦理。 二、未依計畫呈現資料冊。單位表示將配合教卓計畫將資料另增訂成冊。 三、預算金額不明,無法評估成效。單位表示 100.1 學期之申請教材案會以教卓計畫優先。四、預計完成 160 件,但目前僅完成 91 件,宜注意達成率。單位表示會持續鼓勵教師申請。五、在預期成效達成部份,建議呈現課前及課後習調查之相關資料,以了解質性指標達成

    情形。單位表示將請電算協助匯出系統中之相關數據。

  • 9

    第五組:分項計畫四 高采秀委員 4-1-3 醫療教育品質提升:建置國家考試模擬題庫測驗暨詳解系統計畫: 一、建議營養系評估未執行完成之經費是否可如期完成。單位表示將於 11 月底前核銷完畢。二、其餘未發現異常。 4-3-1 文藝涵養培育:標竿學習-弘光人物誌計畫: 未發現異常。 4-3-2 文藝涵養培育:深化藝術創作活動教學與涵養計畫: 未發現異常。 第六組:分項計畫五 林文清委員 5-3-2 學習成效環境建構:學生學習討論室建置暨學習成果典藏計畫:

    整體執行進度適當,活動及經費執行成效均恰當。 貳、臨時動議 臨時動議一:管考表單內是否增列整體評分欄;管考後續追蹤如何執行。

    (林文清委員提案) 主席:行政會議長官們建議管考表單內增列整體評分欄。 高采秀委員:評分較主觀,建議不要用量化的分數,改以 5 等第的欄位呈現整體評價。 教資中心吳錫昆主任:校方十分重視教卓計畫的執行成效,未來管考委員會的決議不僅要

    到行政會議報告,也要呈報到 TQM 全面品質管理委員會中報告。 陳敦禮委員:不贊成以分數方式呈現。各單位都有執行計畫,但有些資料未如期完成,建

    議教資中心持續追蹤。委員沒查核到的計畫也需多留意。 趙淑員委員:管考查核時請主任也要在場,計畫執行的問題或困難可立即回覆,無須後續

    再回覆。 高采秀主任:建議管考提供上一季的管考結果,以利查核與追蹤。行政會議賦予教資中心

    行政督導權,建議由沒有做好的單位在 TQM 會議中報告。 教資中心吳錫昆主任:未達進度的單位由教資負責請他們過來溝通。建議在召開管考會議

    時由教資中心先行向各單位要求呈現上一季需修訂的資料,以供委員現場查

    核用。 決議: 1.管考會議時由教資中心先行向各單位要求呈現上一季需修訂的資料,以供委員現場查核

    用。於表單內增列上次查核事項追蹤,務必做到管考之後續追蹤處理。 2.增列整體評分欄,以五等級量表方式呈現。 參、散會(101 年 9 月 13 日 13:10)

  • 10

    肆、審議各項法規章則制修訂提案

    提 案 一、修正「弘光科技大學教師評鑑四項評量評審內容及評審標準-輔導評量」 提案單位:學生事務處

    說 明:依執行現況修正兼任行政職教師計算標準。

    討 論:修正第二條第三項輔導內容(二)評審標準,將「擔任行政工作之教師基本項目

    80 分,輔導相關項目累計後×20%」修正為「擔任行政工作之教師基本項目 80分,輔導相關項目 20 分」。

    決 議:本標準-輔導評量經依文字修正後,照案通過。 提 案 二、修正「弘光科技大學績優導師獎勵辦法」

    提案單位:學生事務處

    說 明:依執行現況修正評選人數及遴選標準。

    討 論:略。

    決 議:本辦法經依文字修正後,照案通過。其條文修正後如表: 條款 現行條文 修訂後通過條文 第四條 甄選程序暨獎勵方式如下:

    一、每學年辦理一次,各系所班

    級數為十班或十班以下者,

    最多得推薦一人;班級數十

    班以上者,最多得推薦二

    人;班級數二十班以上者,

    最多得推薦三人;以此類

    推。全校共評選五至十名,

    獲選者每位頒發獎牌一面及

    榮譽獎金新台幣壹萬元,以

    資鼓勵。

    二、獲獎導師由校長在次學年校

    務座談會議中,公開頒獎並

    將獲獎名單刊登於校訊表揚

    之。

    甄選程序暨獎勵方式如下:

    一、每學年辦理一次,各系所班

    級數為十班或十班以下者,

    最多得推薦一人;班級數十

    班以上者,最多得推薦二

    人;班級數二十班以上者,

    最多得推薦三人;以此類

    推。全校共評選五至十名為

    原則,獲選者每位頒發獎牌

    一面及榮譽獎金新台幣壹萬

    元,以資鼓勵。

    二、獲獎導師由校長在次學年校

    務座談會議中,公開頒獎並

    將獲獎名單刊登於校訊公告

    表揚之。

    【新增】

    第五條

    第六項

    六、大一新生班導師輔導學生留

    校率達 92%以上,大二或大

    三班導師輔導學生留校率達

    95%以上。

    提 案 三、修正「弘光科技大學諮商輔導委員會設置辦法」 提案單位:學生事務處

    說 明:依執行現況新增會議召開與會議表決人數下限。

    討 論:略。

    決 議:本辦法經依文字修正後,照案通過。其條文修正後如表:

  • 11

    條款 現行條文 修訂後通過條文 第一條 弘光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為協助學生達成發展任務,增進

    個人潛能發揮,並預防心理疾病

    和嚴重性長期適應問題之發

    生,以維護學生心理健康,期能

    協助學生個人獲致充實而滿意

    的生活,特設置「弘光科技大學

    諮商輔導委員會」,並訂定本辦

    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為協助學生達成發展任務,增進

    個人潛能發揮,並預防心理疾病

    和嚴重性長期適應問題之發

    生,以維護學生心理健康,期能

    協助學生個人獲致充實而滿意

    的生活,特設置「弘光科技大學

    諮商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並訂定本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諮商輔導委員會設置主任

    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副主

    任委員由學務長兼任之;委員由

    教務長、總務長、研發長、軍訓

    室主任、各系主任、通識學院院

    長、體育教學研究中心主任、學

    務處各組組長組織之。執行秘書

    由諮商輔導中心主任兼任之,負

    責執行業務。

    本校諮商輔導委員會設置主任

    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副主

    任委員由行政副校長兼任之;委

    員由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

    研發長、軍訓室主任、各系主

    任、通識學院院長、體育教學研

    究中心主任、學務處各組組長組

    織之。執行秘書由諮商輔導中心

    主任兼任之,負責執行業務。

    第三條 本校諮商輔導委員會執掌:

    一、審議本校諮商輔導方針及年

    度工作計畫。

    二、審議本校諮商輔導中心學期

    工作總結報告。

    三、審議本校諮商輔導中心之重

    要決策。

    四、審議其他有關本校諮商輔導

    中心工作事項。

    本校諮商輔導委員會執掌:

    一、審議本校諮商輔導方針及年

    度工作計畫。

    二、審議本校諮商輔導中心學期

    工作總結報告。

    三、審議本校諮商輔導中心之重

    要決策。

    四、審議其他有關本校諮商輔導

    中心工作事項。

    第四條 本校諮商輔導委員會每學期開

    會一次,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視需

    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本校諮商輔導委員會每學期開

    會一次,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視需

    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新增】

    第五條

    本會開會時,出席會議委員人數

    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會議決議採

    絶對多數決。

    第六條 本辦法須經行政會議、校務會議

    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

    正時亦同。

    本辦法須經行政會議、校務會議

    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

    正時亦同。

    提 案 四、修正「弘光科技大學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委員會設置辦法」

    提案單位:學生事務處

    說 明:依執行現況新增會議召開與會議表決人數下限。

    討 論:略。 

  • 12

    決 議:本辦法依文字修正後,照案通過。其條文修正後如表: 條款 現行條文 修訂後通過條文 第一條 弘光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

    校),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解決

    生活及學業上之問題與心理困

    擾,特依據教育部頒「教育部補

    助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

    實施要點」設立弘光科技大學身

    心障礙學生輔導委員會,並訂定

    本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

    校),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解決

    生活及學業上之問題與心理困

    擾,特依據教育部頒「教育部補

    助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

    實施要點」設立弘光科技大學身

    心障礙學生輔導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並訂定本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委員會

    負責審議下列事項: 一、身心障礙學生整體輔導計畫

    與發展方向。 二、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之重要決

    策。 三、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之其他有

    關事項。 四、身心障礙學生輔導計畫之經

    常門經費預算及運用,其中

    交通費之補助申請要點由本

    委員會另定。

    本校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委員會

    負責審議下列事項: 一、身心障礙學生整體輔導計畫

    與發展方向。 二、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之重要決

    策。 三、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之其他有

    關事項。 四、身心障礙學生輔導計畫之經

    常門經費預算及運用,其中

    交通費之補助申請要點由本

    委員會另定。 第三條 本校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委員會

    設召集人乙名,由校長兼任之,

    學務長、教務長、總務長、研究

    發展處研發長、諮商輔導中心主

    任、招收身心障礙學生之各系院

    所主任、導師及家長代表為當然

    委員,並得邀集校內各相關行政

    人員組成,執行秘書由諮商輔導

    中心主任兼任之,家長代表之遴

    選辦法由本委員會另定之。

    本校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委員會

    設置主任委員一人召集人乙

    名,由校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

    由行政副校長兼任之;教務長、

    學務長、總務長、研究發展處研

    發長、諮商輔導中心主任、招收

    身心障礙學生之各系院所主

    任、導師及家長代表為當然委

    員,並得邀集校內各相關行政人

    員組成,執行秘書由諮商輔導中

    心主任兼任之,家長代表之遴選

    辦法由本委員會另定之。 第四條 本校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委員會

    每學期開會一次,由召集人擔任

    主席; 召集人無法出席時,得指定本委

    員會委員代理之,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並得視實際需要指定

    相關人員列席。

    本校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委員會

    每學期開會一次,由召集人擔任

    主席; 召集人無法出席時,得指定本委

    員會委員代理之,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並得視實際需要指定

    相關人員列席。

    【新增】

    第五條

    本會開會時,出席會議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會議決議採

    絶對多數決。

  • 13

    提 案 五、修正「弘光科技大學學生學習助學金實施辦法」 提案單位:學生事務處

    說 明:依執行現況修正預算執行程序。

    討 論:略。 

    決 議:本辦法依文字修正後,照案通過。其條文修正後如表: 條款 現行條文 修訂後通過條文 第二條 學習助學金之申請由學生事務

    處辦理,學生事務處依據校方編

    列之預算,參考各單位業務需

    求,並依獎助學金審查小組學習

    助學金審查委員審查決議呈校

    長核定後,分配經費至各單位自

    行遴選執行。

    由各單位於每年 6月依實際需

    求提出申請,學生事務處彙整

    後,召開學習助學金審查小組會

    議,依年度預算審議通過並陳校

    長核定後,相關經費則分配至各

    單位自行遴選執行,並提交至

    「學雜費提撥學生就學獎補助

    審查委員會」備查之申請由學生

    事務處辦理,學生事務處依據校

    方編列之預算,參考各單位業務

    需求,並依獎助學金審查小組學

    習助學金審查委員審查決議呈

    校長核定後,分配經費至各單位

    自行遴選執行。

    第八條 本校學習助學金之核發標準以

    「小時」計算,核發之原則以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布之最低基

    本時薪計算之,並按實際執行之

    時數支付;如有專案或特殊需

    求,工作單位得以簽呈方式提出

    提高助學金額之申請,經獎助學

    金審查小組學習助學金審查委

    員會簽意見後,由校長核定之。

    本校學習助學金之核發標準以

    「小時」計算,核發之原則以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布之最低基

    本時薪計算之,並按實際執行之

    時數支付。;如有因專案或特殊

    需求,工作單位得以簽呈方式提

    出提高助學金額之申請,經獎助

    學金審查小組學習助學金審查

    委員會簽意見後,由校長核定

    之。各單位追加學習助學金之申

    請:

    一、由學校年度經費追加學習助

    學金提撥時,仍應召開學習

    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通過。

    二、由各單位年度經費流用至學

    習助學金時,工作單位得以

    簽呈方式提出流用申請,經

    會計室審視經費簽核意見

    後,呈校長核定之。

    提 案 六、修正「弘光科技大學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辦法」 提案單位:研究發展處

    說 明:為鼓勵老師申請專利,修正補助條文;將適用於本年度(101 年 1 月 1 日起)送

  • 14

    專利申請表之補助案。

    討 論:略。 

    決 議:本辦法依文字修正後,照案通過。其條文修正後如表: 條款 現行條文 修訂後通過條文 第四條 專利申請之程序

    一、本校專任教師以本校為所屬

    專利權人申請研究專利之

    申請方式,悉依「弘光科技

    大學專任教師研究專利申

    請說明」辦理。創作人申請

    專利權,應檢具「專利申請

    表」、「專利構想揭露書」及

    「研發成果發明人權益收

    入分配協議書」,向研發處

    提出申請,送專技委員會審

    議,通過審查者送交相關專

    利事務所辦理。 二、未通過審議或因時效等因

    素,創作人應於向研發處報

    備獲准後始得自行辦理,專

    利申請時仍應以本校為專

    利申請權利人,並自行負擔

    所有費用。

    專利申請之程序 一、本校專任教師以本校為所屬

    專利權人申請研究專利之

    申請方式,悉依「弘光科技

    大學專任教師研究專利申

    請說明」辦理。創作人申請

    專利權,應檢具「專利申請

    表」、「專利構想揭露書」及

    「研發成果發明人權益收

    入分配協議書」,向研發處

    提出申請,送專技委員會審

    議,通過審查者送交相關專

    利事務所辦理。 二、未通過審議或因時效等因

    素,創作人應可填具自行申

    請專利合約書於向研發處

    報備獲准後始得自行辦

    理,專利申請時仍應以本校

    為專利申請權利人,並自行

    負擔所有費用。 前項自行申請而獲通過之專

    利,始得依第五條規定及本校付

    費原則辦理歸墊。

    第五條 專利申請及維護費用之分攤 經校內專技委員會審核通過據

    以申請專利者,專利申請之所需

    必要費用(含規費、專利事務所服務費、獲證前維持年費)、資料補正及申覆費用(以 3 次為限,超過3 次者本校不予補助)、微生物寄存費、領證費與獲證後前 3 年維護費等 (以下簡稱專利申請費用),依下列原則分攤,相關費用需一次提出申請。 一、國科會計畫所衍生且獲國科

    會補助專利申請案,本校補

    助 20%之專利申請費用,未獲發明專利者,國科會補助

    40%之申請專利費用,申請人自行負擔其餘 40%費用;准獲發明專利者,國科

    專利申請及維護費用之分攤 經校內專技委員會審核通過據

    以申請專利者,專利申請之所需

    必要費用(含規費、專利事務所服務費、獲證前維持年費)、資料補正及申覆費用(以 3 次為限,超過3 次者本校不予補助)、微生物寄存費、領證費與獲證後前 3 年維護費等 (以下簡稱專利申請費用),依下列原則分攤,相關費用需一次提出申請。 一、國科會計畫所衍生且獲國科

    會補助國內專利申請案,本

    校補助 20100%之專利申請費用,未獲發明專利者,國

    科會補助 40%之申請專利費用,申請人自行負擔其餘

    40%費用;准獲發明專利

  • 15

    會補助總計 80%之專利申請費用(依國科會補助規定辦理)。

    二、其他資助機構可補助者,從

    其規定。若資助機構不補助

    其計畫所衍生出專利申請

    案或未補助差額部份,本校

    補助 20%之專利申請費用或 20%之資助機構未補助差額部份,未獲證者,申請

    人自行負擔其餘 80%費用;獲證者,本校補助其餘

    80%費用。 三、無資助機構所補助之專利申

    請案,本校補助 20%之專利申請費用,未獲證者,申請

    人自行負擔其餘 80%費用;獲證者,本校補助其餘

    80%費用。 若當年度經費有限,得要求申請

    人於下年度再提出申請。

    者,國科會補助總計 80%之專利申請費用(依國科會補助規定辦理)。

    二、國內專利申請案由其他資助

    機構可補助者,從其規定。

    若資助機構不補助其計畫

    所衍生出專利申請案或未

    補助差額部份,本校補助

    20100%之專利申請費用或20%之資助機構未補助差額部份,未獲證者,申請人自

    行負擔其餘 80%費用;獲證者,本校補助其餘 80%費用。

    三、無資助機構所補助之專利申

    請案,本校補助 20%之專利申請費用,未獲證者,申請

    人自行負擔其餘 80%費用;獲證者,本校補助其餘

    80%費用。 三、國外專利申請案,本校補助

    60%之專利申請費用,未獲

    證者,申請人自行負擔其餘

    40%費用;獲證者,本校補

    助其餘 40%費用。

    若當年度經費有限,得要求申請

    人於下年度再提出申請。 第六條 申請專利補助相關規定

    一、補助對象:僅限專利申請

    人,專利申請人須為本校專

    任教師。 二、因特殊原因需與跨校單位、

    法人或民間企業共為專利

    權人時,申請人須備齊相關

    文件,專案簽核辦理。 三、審核辦理期間:每年五月一

    日至三十一日止及十月十

    六日至十一月十五日止。 四、凡申請補助之教師須填具

    「弘光科技大學補助專利

    申請費用申請表」,並檢附

    智財局政府規費收據正

    本、專利事務所服務費收據

    正本,以及核准通過之專利

    證書影本一份提出申請。研

    發處彙提本校學術研究發

    申請專利補助相關規定 一、補助對象:僅限專利申請

    人,專利申請人須為本校專

    任教師。 二、因特殊原因需與跨校單位、

    法人或民間企業共為專利

    權人時,申請人須備齊相關

    文件,專案簽核辦理。 三、審核辦理期間:每年五月一

    日至三十一日止及十月十

    六日至十一月十五日止。 四、凡申請補助之教師須填具

    「弘光科技大學補助專利

    申請費用申請表」,並檢附

    智財局政府規費收據正

    本、專利事務所服務費收據

    正本,以及核准通過之專利

    證書影本一份提出申請。研

    發處彙提本校學術研究發

  • 16

    展委員會議審核通過後,給

    予補助。 展委員會議審核通過後,給

    予補助。 第十一條 技術移轉授權程序

    一、申請方式:由研發成果、專

    利或技術所有人提出申請

    時,應填寫「弘光科技大學

    技術授權公開遴選廠商條

    件表」及「弘光科技大學研

    究成果公開遴選廠商技術

    授權創作發明人技術自評

    表」,向研發處提出申請。

    由廠商提出申請者,則填寫

    「弘光科技大學研究成果

    技術授權意願書」,由廠商

    具函向研發處提出申請。 二、審查流程:1.公告技術授權;

    2.技術授權計價會議(視需要得召開技術授權公開說

    明會或技術授權廠商評選

    會);3.簽訂技術授權合約書;4.繳交權利金取得技術等流程辦理。

    技術移轉授權程序 一、申請方式:由研發成果、專

    利或技術所有人提出申請

    時,應填寫「弘光科技大學

    技術授權公開遴選廠商條

    件表」及「弘光科技大學研

    究成果公開遴選廠商技術

    授權創作發明人技術自評

    表」,向研發處提出申請。

    由廠商提出專屬授權申請

    者,則填寫「弘光科技大學

    研究成果技術授權意願

    書」,由廠商具函向研發處

    提出申請。 二、審查流程:1.公告技術授權;

    2.技術授權計價會議(視需要得召開技術授權公開說

    明會或技術授權廠商評選

    會);3.簽訂技術授權合約書;4.繳交權利金取得技術等流程辦理。

    三、由廠商提出非專屬授權申請

    者,填寫「弘光科技大學研

    究成果技術授權意願書」,

    由廠商向研發處提出申

    請,得免除公告技術授權之

    審查流程。 第十二條 權益收入之分配方式

    一、本校研發成果因技術移轉或

    授權所取得之衍生權益

    金,得先扣除資助機構之回

    饋金後,視其收益方式之不

    同,依下列比率分配︰ (一)以金錢收益者,其比例

    分配方式:創作人(含共同創作人 )70%、學校25%、創作人本職所屬單位 5%。

    (二)以股權收益者,比照前款比例分配股權。

    (三)以其他方式收益,而不能以金錢衡量或不能分

    割者,亦應給予創作人

    適當之獎勵。

    權益收入之分配方式 一、本校研發成果因技術移轉或

    授權所取得之衍生權益

    金,得先扣除資助機構之回

    饋金後,視其收益方式之不

    同,依下列比率分配︰ (一)以金錢收益者,其比例

    分配方式:創作人(含共同創作人 )70%、學校25%、創作人本職所屬單位 5%。

    (二)以股權收益者,比照前款比例分配股權。

    (三)以其他方式收益,而不能以金錢衡量或不能分

    割者,亦應給予創作人

    適當之獎勵。

  • 17

    (四)資助機關若提供技術移轉獎勵金,該獎勵金比

    例分配方式:創作人(含共同創作人) 70%、學校25%、創作人本職所屬單位 5%。

    (五 )凡本校專利具下列情形,並於日後完成技術

    移轉或授權者,其衍生

    權益金需先依照創作人

    所提供之相關付費文件

    證明,並按照授權之國

    別償還此研發成果在該

    國專利申請的所有申請

    及維護費用,與資助機

    構之回饋金後,剩餘之

    衍生權益金再依下列比

    例分配:創作人(含共同創 作 人 )70% 、 學 校25%、創作人本職所屬單位 5%。 1.經本校審核未通過、放棄申請之專利,而由創

    作人自行申請者。 2. 專利權屬本校之專利,若決定不再維護

    後,而由創作人自行維

    護者。 二、創作人以權利金收入或建教

    合作收入所購置之物品及

    財產,其所有權歸於本校,

    並依本校相關財產管理辦

    法管理之。 三、研發成果由政府機關依「政

    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

    歸屬及運用辦法」或其他法

    令之規定負責管理及運

    用,且將一定比率之管理或

    運用所得之收入分別分配

    創作人及本校者,創作人不

    得參與分配本校之收入。

    (四)資助機關若提供技術移轉獎勵金,該獎勵金比

    例分配方式:創作人(含共同創作人) 70%、學校25%、創作人本職所屬單位 5%。

    (五)由廠商 100%出資之產學合作與技轉案,所提

    供技術移轉獎勵金除

    可依據前項辦理外,或

    可選擇 85%技轉金回流至產學合作案。

    (六)凡本校專利具下列情

    形,並於日後完成技術

    移轉或授權者,其衍生

    權益金需先依照創作

    人所提供之相關付費

    文件證明,並按照授權

    之國別償還此研發成

    果在該國專利申請的

    所有申請及維護費

    用,與資助機構之回饋

    金後,剩餘之衍生權益

    金再依下列比例分

    配:創作人(含共同創作人)70%、學校 25%、創作人本職所屬單位

    5%。 1.經本校審核未通過、放棄申請之專利,而

    由創作人自行申請

    者。 2.專利權屬本校之專利,若決定不再維護

    後,而由創作人自行

    維護者。 二、創作人以權利金收入或建教

    合作收入所購置之物品及

    財產,其所有權歸於本校,

    並依本校相關財產管理辦

    法管理之。 三、研發成果由政府機關依「政

    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

    歸屬及運用辦法」或其他法

    令之規定負責管理及運

    用,且將一定比率之管理或

  • 18

    運用所得之收入分別分配

    創作人及本校者,創作人不

    得參與分配本校之收入。

    提 案 七、修正「專利/商標案件委辦契約書」 提案單位:研究發展處

    說 明:配合「弘光科技大學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辦法」修正。

    討 論:略。 決 議:本契約書依文字修正後,照案通過。其條文修正後如表:

    條款 現行條文 修訂後通過條文 第八條 委辦專利費用請款事宜依甲方

    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

    辦法辦理,說明如下: 一、國科會計畫所衍生且獲國科

    會補助專利申請案,甲方補

    助 20%之專利申請費用,未獲發明專利者,國科會補助

    40%之申請專利相關費用,申請人自行負擔其餘 40%費用;准獲發明專利者,

    國科會補助總計 80%之申請及前三年專利維護相關

    費用(依國科會補助規定辦理),核撥費用依國科會核撥日期由甲方撥款至乙方,相

    關費用需一次提出申請,依

    甲方核定通過費用補助日

    期請款支付予丙方。 二、其他資助機構可補助者,從

    其規定。若資助機構不補助

    其計畫所衍生出專利申請

    案或未補助差額部份,甲方

    補助 20%之專利申請費用或 20%之資助機構未補助差額部份,未獲證者,丙方

    自行負擔其餘 80%費用;獲證者,甲方補助其餘 80%費用,相關費用需一次提出申

    請,依甲方核定通過費用補

    助日期請款支付予丙方。 三、無資助機構所補助之專利申

    請案,甲方補助 20%之專利申請費用,未獲證者,丙方

    自行負擔其餘 80%費用;獲

    委辦專利費用請款事宜依甲方

    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

    辦法辦理,說明如下: 一、國科會計畫所衍生且獲國科

    會補助國內專利申請案,甲

    方補助 20100%之專利申請費用,未獲發明專利者,國

    科會補助 40%之申請專利相關費用,申請人自行負擔

    其餘 40%費用;准獲發明專利者,國科會補助總計 80%之申請及前三年專利維

    護相關費用(依國科會補助規定辦理),核撥費用依國科會核撥日期由甲方撥款至

    乙方,相關費用需一次提出

    申請,依甲方核定通過費用

    補助日期請款支付予丙方。

    二、國內專利申請案由其他資助

    機構可補助者,從其規定。

    若資助機構不補助其計畫

    所衍生出專利申請案或未

    補助差額部份,甲方補助

    20100%之專利申請費用或20%之資助機構未補助差額部份,未獲證者,丙方自行

    負擔其餘 80%費用;獲證者,甲方補助其餘 80%費用,相關費用需一次提出申

    請,依甲方核定通過費用補

    助日期請款支付予丙方。 三、無資助機構所補助之專利申

    請案,甲方補助 20100%之專利申請費用,未獲證者,

  • 19

    證者,甲方補助其餘 80%費用,相關費用需一次提出申

    請,依甲方核定通過費用補

    助日期請款支付予丙方。

    丙方自行負擔其餘 80%費用;獲證者,甲方補助其餘

    80%費用,相關費用需一次提出申請,依甲方核定通過

    費用補助日期請款支付予

    丙方。 三、國外專利申請案,本校補助

    60%之專利申請費用,未獲

    證者,申請人自行負擔其餘

    40%費用;獲證者,本校補

    助其餘 40%費用,相關費用

    需一次提出申請,依甲方核

    定通過費用補助日期請款

    支付予丙方。

    提 案 八、修正「弘光科技大學補助申請專利所需必要費用申請表」

    提案單位:研究發展處

    說 明:依實際作業需求修正。

    討 論:略。

    決 議:本申請表依文字修正後,照案通過。修正後如下表:

    弘光科技大學補助申請專利所需必要費用申請表(修正) 學年度 第 學期 申請編號

    教師姓名 職稱

    所屬學院 所屬系所

    申請類別

    國內專利補助申請所需必要費用 □ 申請專利所需必要費用

    □ 資料補正及申覆費用,第____次(3 次為限)。

    □ 微生物寄存等相關費用

    □ 領證費及前三年維護費

    專利主管機關申請案號:

    專利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所需資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收據正本及

    專利事務所代辦費收據正本 1 份,收據抬

    頭為「弘光科技大學」,以及申請專利申請

    書及說明書(僅需摘要部分)影本 1份(由研

    發處提供)

    國外專利補助申請所需必要費用之百分之六十費用 □ 申請專利所需必要費用

    □ 資料補正及申覆費用,共____次(3 次為限)。

    □ 微生物寄存等相關費用

    專利主管機關申請案號:

    專利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所需資料:國外官方受理文件及專利事務

    所代辦費收據正本 1 份,收據抬頭為「弘

    光科技大學」,以及申請專利申請書及說明

    書(僅需摘要部分)影本 1 份(由研發處提

    供)

  • 20

    國外專利補助申請所需必要費用所餘之百分之四十與全額領證費及前三年維護費 □ 申請專利所需必要費用

    □ 資料補正及申覆費用,共____次(3 次為限)。

    □ 微生物寄存等相關費用

    □ 補助已獲准專利之全額領證費及前三年維護費

    專利核准證書案號:

    專利核發日期: 年 月 日

    所需資料:專利事務所代辦費收據正本 1

    份(若收據正本於申請所需必要費用 60%時

    已繳交,請檢附影本即可),收據抬頭為「弘

    光科技大學」,以及核准通過之專利證書正

    本 1份。(由研發處提供)

    專利類別 □發明專利 □新型專利 □新式樣專利 所屬計畫編號

    專利名稱

    發 明 人

    (請依發明人

    順序依序填

    寫)

    序 號 姓 名 所 屬 單 位 職 稱

    1 2 3

    申請國家 是否申請歐洲專利(EPO) □是 □否 技術中文內容 技術應用範圍

    及市場潛力

    【範例:本專利具產業利用性,在光電通訊技術領域如手機、PDA 均可應用本技術。或預估在手機、PDA等消費市可提高市場佔有率。】

    申請

    程序

    申請人 系、所主管 學院院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會議 審核

    □同意 □不同意 經 學年度第 學期第 次弘光科技大學學術研究發展委員會議審查通過( 年 月 日) 依據「弘光科技大學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辦法」,補助金額新台幣 元整。

    提 案 九、新增訂「弘光科技大學研發成果委託創作人自行申請專利合約書」

    提案單位:研究發展處

    說 明:依「弘光科技大學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

    討 論:略。 決 議:撤案。

    提 案 十、修正「修訂研究案申請程序內容(文件編號 QP-10800-002)」 提案單位:研究發展處

    說 明:修訂研究案申請程序,研究案申請程序新增「5、5 產學合作計畫(廠商全額出資)

    節餘款之相關規定」如下說明,追溯期自 101 年 10 月 9 日往前追溯 3 年,亦自

    98 年 10 月 9 日開始執行之計畫案。

    討 論:略。

    決 議:本程序書依文字修正後,照案通過。其條文修正後如下:

  • 21

    (新增訂)

    5、5 產學合作計畫(廠商全額出資)節餘款之相關規定

    5、5、1 各產學合作計畫(廠商全額出資)案,於計畫結束後計畫主持人得

    以簽呈方式申請專帳管理,會計室應依簽呈結果協助設置專帳控

    管。

    5、5、2 動支時計畫主持人應依據「產學合作計畫節餘款經費動支申請表

    (FM-0080-014)」辦理,其經費核銷作業應依校內相關規定及行

    政程序辦理。

    5、5、3 節餘款不得支用於教師之兼任酬勞費。

    5、5、4 計畫主持人離職或退休,其節餘款之餘額,依校(50%)及所屬系所

    (50%)分配。但有特殊情形,經計畫主持人於離職或退休生效日

    前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

    提案十一、修正「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出差旅費報支準則」 提案單位:人力資源室

    說 明:修訂第二條及第十五條將報支及核銷時間由 15 日延長為 30 日。

    討 論:略。

    決 議:本準則依文字修正後,照案通過。其條文修正後如下: 條款 現行條文 修訂後通過條文 第二條 凡本校教職員工出差,應於出差

    前上網填具請假申請單,並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核准;臨時奉

    派出差,至遲應於銷假上班後首

    日起算 7日內提出請假程序;出

    差事竣後應於 15 日內,填報本

    校「出差旅費報告表及收據」,

    報支旅費。各項辦理時間,逾期

    不予受理。

    凡本校教職員工出差,應於出差

    前上網填具請假申請單,並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核准;臨時奉

    派出差,至遲應於銷假上班後首

    日起算 7日內提出請假程序;出

    差事竣後應於 1530 日內,填報

    本校「出差旅費報告表及收

    據」,報支旅費。各項辦理時間,

    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 教職員經核准代表學校參加各

    類活動者,得報支差旅費。並於

    活動結束後 15 日內,將心得報

    告呈報單位主管並分享其他同

    仁。

    教職員經核准代表學校參加各

    類活動者,得報支差旅費。並於

    活動結束後 1530 日內,將心得

    報告呈陳報單位主管並分享其

    他同仁。

    提案十二、修正「弘光科技大學組織規程」 提案單位:人力資源室

    說 明:1.修訂第八條:教學單位增訂設置副主任規定。

    2.修訂第九條:(1)教務處教學組分設為教學一組、二組。(2)增設研發處設置副

    主管規定。(3)會計室下設會計組。(4)人力資源室更名為人事室下設人事一

    組、二組。(5)安全衛生暨環境保護室下設環境保護、安全衛生等二組。(6)

  • 22

    稽核室下設文件管理、稽核等二組。(7)國際暨兩岸事務中心之「必要時得分

    組」刪除。

    3.修訂第十條:刪除醫學科技研究中心及產業應用生物技術研發中心。

    4.修訂第十六條:(1)增加副研發長聘任資格。(2)人力資源室主任修正為人事室

    主任。(3)增加職員擔任行政職或兼任之。

    討 論:略。

    決 議:本規程依文字修正後,照案通過。其條文修正後如下: 條款 現行條文 修訂後通過條文 第八條 本校各系(所、科) (以下簡稱系)

    及院屬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各

    置主任一人,各單獨設立之研究

    所得各置所長一人,綜理各系及

    中心業務,並得視教學或實際需

    要,置職員及助教若干人。

    本校各系(所、科) (以下簡稱系)

    及院屬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各

    置主任一人,各單獨設立之研究

    所得各置所長一人,綜理各系及

    中心業務,各系(所、科)設碩士

    班且專任教師人數達四十人以

    上者,得置副主任一至三人,並

    得視教學或實際需要,置職員及

    助教若干人。

    第九條 本校設下列各處、室、館、中心:

    一、教務處:置教務長一人,綜

    理全校教務事宜,得置秘

    書。下設綜合業務、教學、

    招生等三組。各組置組長一

    人及職員若干人。

    二、學生事務處:置學生事務長

    一人,綜理全校學生事務相

    關事宜,得置秘書。下設生

    活輔導、住宿服務、課外活

    動指導、衛生保健等四組與

    諮商輔導中心及軍訓室。各

    組(中心、室)置組長(主任)

    一人及職員若干人。

    三、總務處:置總務長一人,綜

    理全校總務事宜,得置秘

    書。下設事務、保管、出納、

    營繕等四組。各組置組長一

    人及職員若干人。

    四、研究發展處:置研發長一

    人,綜理研究發展事宜,得

    置秘書。下設研究發展、產

    學合作、就業輔導暨校友聯

    絡等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

    及職員若干人。

    五、秘書室:置主任秘書一人、

    秘書及職員若干人,襄助校

    本校設下列各處、室、館、中心:

    一、教務處:置教務長一人,綜

    理全校教務事宜,得置秘

    書。下設綜合業務、教學一

    組、教學二組、招生等三四

    組。各組置組長一人及職員

    若干人。

    二、學生事務處:置學生事務長

    一人,綜理全校學生事務相

    關事宜,得置秘書。下設生

    活輔導、住宿服務、課外活

    動指導、衛生保健等四組與

    諮商輔導中心及軍訓室。各

    組(中心、室)置組長(主任)

    一人及職員若干人。

    三、總務處:置總務長一人,綜

    理全校總務事宜,得置秘

    書。下設事務、保管、出納、

    營繕等四組。各組置組長一

    人及職員若干人。

    四、研究發展處:置研發長一

    人,綜理研究發展事宜,得

    置秘書,若學校學生數達一

    萬人以上者,得置副研發長

    一人。下設研究發展、產學

    合作、就業輔導暨校友聯絡

    等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及

  • 23

    長處理行政事務,並協調各

    單位間之事務。

    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

    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務。必要時得分組,各組

    置組長一人及職員若干人。

    七、人力資源室:置主任一人,

    依法辦理有關人事業務。必

    要時得分組,各組置組長一

    人及職員若干人。

    八、安全衛生暨環境保護室:置

    主任一人,依法綜理實驗

    室、實習場所安全衛生、校

    園環境保護業務。必要時得

    分組,各組置組長一人及職

    員若干人。

    九、稽核室:置主任一人,綜理

    校內各項稽核業務。必要時

    得分組,各組置組長一人及

    職員若干人。惟稽核室主任

    不得擔任任一委員會委

    員,必要時得列席參與各項

    會議。

    十、圖書館:置館長一人,綜理

    圖書資源服務、資訊媒體服

    務等館務。下設圖書資源服

    務、資訊媒體服務等二組,

    各組置組長一人及職員若

    干人。

    十一、電子計算機中心:置中心

    主任一人,綜理校務行政

    電腦化及校園網路等電

    腦相關業務。下設系統服

    務及程式開發二組,各組

    置組長一人及職員若干

    人。

    十二、推廣教育中心:置中心主

    任一人,綜理推廣教育相

    關事宜。下設行政及企劃

    二組,各組置組長一人及

    職員若干人。

    十三、教學資源中心:置中心主

    任一人,綜理教學資源相

    關事宜。並置職員若干

    人。其設置辦法另訂,經

    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

    職員若干人。

    五、秘書室:置主任秘書一人、

    秘書及職員若干人,襄助校

    長處理行政事務,並協調各

    單位間之事務。

    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

    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務。下設會計組必要時得

    分組,各組置組長一人及職

    員若干人。

    七、人力資源室人事室:置主任

    一人,依法辦理有關人事業

    務。下設一組、二組必要時

    得分組,各組置組長一人及

    職員若干人。

    八、安全衛生暨環境保護室:置

    主任一人,依法綜理實驗

    室、實習場所安全衛生、校

    園環境保護業務。下設環境

    保護、安全衛生等二組必要

    時得分組,各組置組長一人

    及職員若干人。

    九、稽核室:置主任一人,綜理

    校內各項稽核業務。下設文

    件管理、稽核等二組必要時

    得分組,各組置組長一人及

    職員若干人。惟稽核室主任

    不得擔任任一委員會委

    員,必要時得列席參與各項

    會議。

    十、圖書館:置館長一人,綜理

    圖書資源服務、資訊媒體服

    務等館務。下設圖書資源服

    務、資訊媒體服務等二組,

    各組置組長一人及職員若

    干人。

    十一、電子計算機中心:置中心

    主任一人,綜理校務行政

    電腦化及校園網路等電

    腦相關業務。下設系統服

    務及程式開發二組,各組

    置組長一人及職員若干

    人。

    十二、推廣教育中心:置中心主

    任一人,綜理推廣教育相

    關事宜。下設行政及企劃

  • 24

    定後實施。

    十四、國際暨兩岸事務中心:置

    中心主任一人,辦理國際

    及兩岸學術交流事宜。必

    要時得分組,各組置組長

    一人及職員若干人。

    除前項各單位及所設之各組

    外,得因業務需要增設單位或分

    組辦事,但須經行政會議及校務

    會議通過後實施。

    二組,各組置組長一人及

    職員若干人。

    十三、教學資源中心:置中心主

    任一人,綜理教學資源相

    關事宜。並置職員若干

    人。其設置辦法另訂,經

    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

    定後實施。

    十四、國際暨兩岸事務中心:置

    中心主任一人及職員若

    干人,辦理國際及兩岸學

    術交流事宜。必要時得分

    組,各組置組長一人及職

    員若干人。

    除前項各單位及所設之各組

    外,得因業務需要增設單位或分

    組辦事,但須經行政會議及校務

    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十條 本校因教學、研究之需要另設下

    列各單位:

    一、貴重儀器中心:隸屬研究發

    展處,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

    干人。

    二、醫學科技研究中心:隸屬醫

    護學院,置主任一人及職員

    若干人。

    三、藝術中心:隸屬人文社會學

    院,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

    人。

    四、體育教學研究中心:隸屬人

    文社會學院,置主任一人及

    職員若干人,除教學事宜

    外,仍須負責全校競賽活動

    及運動場地器材之管理、維

    護等相關事項。

    五、產業應用生物技術研發中

    心:隸屬民生學院,置主任

    一人及職員若干人。

    六、食品與化妝品品質檢驗與分

    析中心:隸屬民生學院,置

    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

    七、師資培育中心:隸屬民生學

    院,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

    人。

    八、時尚創意設計中心:隸屬人

    文社會學院,置主任一人及

    本校因教學、研究之需要另設下

    列各單位:

    一、貴重儀器中心:隸屬研究發

    展處,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

    干人。

    二、醫學科技研究中心:隸屬醫

    護學院,置主任一人及職員

    若干人。

    二、藝術中心:隸屬人文社會學

    院,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

    人。

    三、體育教學研究中心:隸屬人

    文社會學院,置主任一人及

    職員若干人,除教學事宜

    外,仍須負責全校競賽活動

    及運動場地器材之管理、維

    護等相關事項。

    四、產業應用生物技術研發中

    心:隸屬民生學院,置主任

    一人及職員若干人。

    五、食品與化妝品品質檢驗與分

    析中心:隸屬民生學院,置

    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

    六、師資培育中心:隸屬民生學

    院,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

    人。

    七、時尚創意設計中心:隸屬人

    文社會學院,置主任一人及

  • 25

    職員若干人。

    九、產業技術服務中心:隸屬工

    學院,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

    干人。

    十、服務學習中心:隸屬通識學

    院,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

    人。

    十一、人文精神教育發展中心:

    隸屬通識學院,置主任一

    人及職員若干人。

    除前項各單位及所設之各組

    外,得因業務需要增設單位或分

    組辦事,但須經行政會議及校務

    會議通過後實施。

    惟師資培育中心設置辦法須經

    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

    後實施。

    第一項各款中心主管,由校長聘

    任之。

    職員若干人。

    八、產業技術服務中心:隸屬工

    學院,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

    干人。

    八、服務學習中心:隸屬通識學

    院,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

    人。

    九、人文精神教育發展中心:隸

    屬通識學院,置主任一人及

    職員若干人。

    除前項各單位及所設之各組

    外,得因業務需要增設單位或分

    組辦事,但須經行政會議及校務

    會議通過後實施。

    惟師資培育中心設置辦法須經

    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

    後實施。

    第一項各款中心主管,由校長聘

    任之。

    第十六條 本校各學院院長,由校長遴選教

    授聘請兼任之。各系(所)主任

    (所長)級教學單位主管,由所屬

    學院院長遴選副教授以上教

    師,報請校長聘請兼任之。院屬

    其他單位主管,由校長就講師以

    上教師聘請兼任之。前述遴選應

    依本校「教學與行政主管聘任辦

    法」辦理。

    本校教務長、研發長由校長聘請

    教授兼任;學生事務長由校長聘

    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主任秘

    書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

    兼任;總務長、圖書館館長、推

    廣教育中心中心主任、稽核室主

    任、安全衛生暨環境保護室主

    任、電子計算機中心中心主任、

    國際暨兩岸事務中心中心主任

    由校長聘請講師以上人員兼任

    或由職員擔任之;教學資源中心

    其中心主任,由校長聘請助理教

    授以上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

    之;人力資源室主任及會計主任

    分別由校長依相關法令聘(派)

    任之。

    本校各組(中心、室)組長(主任),由校長聘請講師以上教學或研

    本校各學院院長,由校長遴選教

    授聘請兼任之。各系(所)主任

    (所長)級教學單位主管,由所屬

    學院院長遴選副教授以上教

    師,報請校長聘請兼任之。院屬

    其他單位主管,由校長就講師以

    上教師聘請兼任之。前述遴選應

    依本校「教學與行政主管聘任辦

    法」辦理。

    本校教務長、研發長由校長聘請

    教授兼任;學生事務長由校長聘

    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主任秘

    書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

    兼任;副研發長由校長聘請副教

    授以上教師兼任;總務長、圖書

    館館長、推廣教育中心中心主

    任、稽核室主任、安全衛生暨環

    境保護室主任、電子計算機中心

    中心主任、國際暨兩岸事務中心

    中心主任由校長聘請講師以上

    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或兼

    任)之;教學資源中心其中心主

    任,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人

    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或兼任)

    之;人力資源室人事室主任及會

    計主任分別由校長依相關法令

    聘(派)任之。

  • 26

    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本校行政主管任期之規定,除法

    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據本校「教

    學與行政主管聘任辦法」辦理。

    本校各組(中心、室)組長(主

    任),由校長聘請講師以上教學

    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

    (或兼任)之。

    本校行政主管任期之規定,除法

    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據本校「教

    學與行政主管聘任辦法」辦理。

    提案十三、廢止「弘光科技大學工學院產業技術服務中心設置辦法」

    提案單位:工學院 說 明:依實際執行現況廢止。

    討 論:略。

    決 議:本辦法經行政會議決議後廢止,照案通過。 提案十四、修正「弘光科技大學校務自我評鑑辦法」

    提案單位:秘書室 說 明:1.修正第三條並將第七條整併至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明定內外部評鑑執行方式。

    2.修正第七、八條,將「改善報告」文字修正為「自我改善機制報告」。

    討 論:略。

    決 議:本辦法依文字修正後,照案通過。其條文修正後如下: 條款 現行條文 修訂後通過條文 第二條

    第一項

    校內諮議委員:校長、行政副校

    長、學術副校長、主任秘書、教

    務長。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學

    術副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教務

    長為執行秘書。

    校內諮議委員:校長、學術副校

    長、行政副校長、主任秘書、教

    務長。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學

    術副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教務

    長為執行秘書。

    第三條 自我評鑑執行:

    自我評鑑包括內部評鑑及外部

    評鑑。執行秘書負責召集校內諮

    議委員、學生事務長、總務長、

    研發長及各學院院長,進行內部

    評鑑作業;主任委員邀請校外教

    授學者或產業專家,進行外部評

    鑑作業。內部評鑑完成後始得進

    行外部評鑑,並以每學年實施 1

    次為原則。

    自我評鑑執行:

    自我評鑑執行包括內部評鑑及

    外部評鑑。內部評鑑完成後始得

    進行外部評鑑,並以每學年實施

    1次為原則。

    一、內部評鑑

    (一)由執行秘書負責召集

    校內評鑑小組(包含校

    內諮議委員、學生事務

    長、總務長、研發長及

    各學院院長)進行內部

    評鑑作業。

    (二)校內評鑑小組至受評

    單位依自我評鑑程序

    檢視受評單位,包含單

    位簡報、資料檢閱、場

  • 27

    地及設備檢視。

    二、外部評鑑

    (一)外部評鑑委員由主任

    委員邀請,全數由校外

    人士擔任,其遴聘遵守

    利益迴避原則。

    (二)校務與院系所、學位

    學程自我評鑑外部評

    鑑委員,應曾經擔任過

    教育部主辦或委辦之

    技術校院行政類或專

    業類評鑑委員,或完成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

    鑑中心基金會或教育

    部認可之國內外專業

    評鑑機構所辦理之評

    鑑研習課程。

    (三)外部評鑑方式參考教

    育部評鑑作業,包括書

    面資料審查及實地訪

    視。實地訪視程序含受

    評單位簡報、資料檢

    閱、場地及設備檢視與

    相關人員晤談;評鑑結

    束後委員即就評鑑所

    見提出改進意見與評

    鑑績效,做為此次評鑑

    結果。

    (刪除第

    七條,整

    併至第三

    條第二項

    第二款)

    外部評鑑方式參考教育部評鑑

    作業,包括書面資料審查及實地

    訪視。實地訪視程序含受評單位

    簡報、資料檢閱、場地及設備檢

    視與相關人員晤談;評鑑結束後

    委員即就評鑑所見提出改進意

    見與評鑑績效,做為此次評鑑結

    果。

    第七條 自我評鑑結果依部訂評鑑標準

    區分績效;受評單位應於自我評

    鑑實施後一個月內,主動彙整改

    善報告送秘書室彙整後,陳送本

    委員會確認改善成效與評鑑成

    績。

    自我評鑑結果依部訂評鑑標準

    區分績效;受評單位應於自我評

    鑑實施後一個月內,主動彙整自

    我改善機制報告送秘書室彙整

    後,陳送本委員會確認改善成效

    與評鑑成績。

    第八條 受評單位之改善報告至少應包

    括自我評鑑結果中,應改善事項

    之細部規劃、執行時程與預期改

    善成果等內容。相關改善成效納

    受評單位之自我改善機制報告

    至少應包括自我評鑑結果中,應

    改善事項之細部規劃、執行時程

    與預期改善成果等內容。相關改

  • 28

    入受評單位年度預算核撥、招生

    員額與各項資源分配參考。

    善成效納入受評單位年度預算

    核撥、招生員額與各項資源分配

    參考。

    提案十五、修正「弘光科技大學 101 年度校務自我評鑑時程規劃」 提案單位:秘書室 說 明:1.護理系(所)評鑑時間由原訂 3 天(101.12.11-101.12.13)調整為 2 天,故修正

    校務自評時間為 101.12.11(二)-101.12.12(三)。並將各受評單位校外評鑑時間

    加入。

    2.修正序號 23-內部評鑑時間、序號 25-至校基庫下載基本資料表冊及統計分析表

    冊之作業時間、序號 34-將自我改善機制檢核一併納入評鑑時程表中。

    討 論:略。

    決 議:本時程規劃依文字修正後,照案通過。修正後時程規劃如下:

    弘光科技大學 101 年度校務自我評鑑時程規劃 101.01.03 訂定行政會議通過 101.06.12 修正行政會議通過 101.10.09 修正行政會議通過

    壹、執行期間:101 年 12 月 11 日(二)至 101 年 12 月 12 日(三) 101.12.11(二) 101.12.12(三)

    系所評鑑 系所評鑑

    (人)應用英語系

    (人)文化事業發展系

    (人)老人福利與事業系

    (人)運動休閒系

    (醫)生物科技系(所)

    (醫)營養系暨營養醫學所

    (醫)物理治療系

    (管)餐旅管理系

    (管)資訊管理系

    (管)健康事業管理系(所)

    (民)食品科技系(所)

    (民)化妝品應用系(含研究所)

    (民)幼兒保育系

    (民)美髮造型設計系

    (工)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系(含研究所)

    (工)資訊工程系

    (工)生物醫學工程系

    校務評鑑(行政類)

    101.12.11(二)~101.12.12(三):護理系(所)TNAC

    貳、執行方式:校務評鑑、系所評鑑、護理系(所)TNAC 參、資料填報及計算區間:

    ※評鑑資料表冊資料撰寫期間:98~100 學年度(98.08.01~101.07.31)及 101 學年度(至101.10.31)

    ※基本資料表冊資料呈現期間:98~100 學年度(98.08.01~101.07.31) 肆、校務自評工作時程表:

  • 29

    序號 日期 工作項目 執行單位 1 100.12.05(一) 召開第 1 次小組會議 秘書室

    2 100.12.31(六)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自我評鑑時程規劃,提案 12/20 及 12/27 行政協調 秘書室

    3 100.12.31(六) 完成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自我評鑑時程規劃 秘書室、教務處

    4 101.01.03(二)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自我評鑑時程規劃,提案行政會議 秘書室

    5 101.01.13(五)

    1.召開評鑑表冊指標定義說明會議 2.召開 100.1 學期校內校務自我評鑑說明會(地點:圖書館 B1 會議廳) ※各受評單位開始撰寫評鑑表冊資料

    教務長 王副校長

    6 101.01.15(日) 規劃完成校務自我評鑑資料填寫格式定稿並統

    籌發放各受評單位填寫 教務處

    7 101.02.10(五) 校務座談會-何希慧教授專題演講 題目:學生學習成效評估機制 秘書室

    8 101.02.29(三) 召開評鑑相關課程與研習 ※參與內部評鑑之校內人員每學期至少參加 1 次 人力資源室

    9 101.03.06(二) 召開第 1 次行政會議,各單位主管可就評鑑相關事宜提出問題討論 Q&A 秘書室

    10 101.04.18(三) 召開第 1 次諮議委員會議 秘書室

    11 101.05.21(一) 行政單位完成評鑑表冊(初稿)之撰寫,並繳交

    至教務處。 各受評單位 (行政單位)

    12 101.05.31(四) 教學單位完成評鑑表冊(初稿)之撰寫,呈院長

    檢覈後,繳交至教務處。 各受評單位 (教學單位)

    13 101.06.01(五)

    | 101.06.11(一)

    呈送自評資料表冊至校內評鑑委員審核(會前委

    員 2 週審查) 教務處 校內評鑑委員

    14 101.06.12(二)

    | 101.07.24(二)

    評鑑表冊第 1 次審查會議 ※校內委員:校長、行政副校長、學術副校長、

    主秘、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

    各學院院長

    秘書室

    15 101.06.30(六)前 推薦評鑑委員 各受評單位 16 101.08.01(三) 準備簡報製作及相關佐證資料 各受評單位

    17 101.08.01(三)

    | 101.08.17(五)

    呈送自評資料表冊至校內評鑑委員審核(會前委

    員 2 週審查) 教務處 校內評鑑委員

    18 101.08.20(一)

    | 101.09.18(二)

    評鑑表冊第 2 次審查會議 1.針對較有問題的系所進行第 2 次審查 2.校內委員:校長、行政副校長、學術副校長、

    主秘、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

    秘書室

    19 101.09.18(二)

    | 101.09.21(五)

    受評單位進行細部資料表冊修正,並繳交至教務

    處。 ※各單位內部評鑑資料由各單位自行列印裝訂

    (A4 黑白、雙面列印)

    各受評單位

    20 101.09.21(五) 1.各單位展開正式自評之準備工作 (1)凝聚評鑑共識;(2)加強師生溝通互動 各受評單位

  • 30

    序號 日期 工作項目 執行單位 2.針對歷屆評鑑工作之 Q&A 及演練

    21 101.09.24(一)

    |

    101.10.19(五)

    呈送自評資料表冊至校內評鑑委員審核(內部評

    鑑前 3週) 教務處

    22 101.10.12(五)1.完成自評簡報暨相關佐證資料

    2.完成展示資料彙整工作 各受評單位

    23 101.10.23(二)

    |

    101.11.14(二)

    內部評鑑 內部評鑑小組至受評單位依自評程序,檢視受評

    單位細部措施及執行改善措施之稽核工作(簡報

    +現場實際訪視+稽核室查核),進行現場最後實地訪視。

    教務處 內部評鑑委員 各受評單位

    24 101.10.31(三) 下午 5:00 前 101 年 10 月校務基本資料庫系統關閕 各受評單位

    25 101.11.05(一)

    |

    101.11.10(六)

    下載校基庫基本資料表及統計分析表(再與校基

    庫確認) ※評鑑資料表冊資料撰寫期間:98~100 學年度( 98.08.01~ 101.07.31)及 101 學年度(至101.10.31) ※基本資料表冊資料呈現期間:98~100 學年度(98.08.01~101.07.31)

    各受評單位

    26 101.11.16(五)各單位將內部評鑑委員意見修正於評鑑資料

    中,並於內部評鑑完後 2 日內,將評鑑資料(電

    子檔及書面)繳交至教務處。 各受評單位

    27 101.11.16(五)

    |

    101.11.20(二)

    資料送印、裝訂 教務處

    確認評鑑委員聘任名單,並將委員名單送至秘書

    室備查 秘書室

    28 101.11.21(三)寄送資料(含自評資料表、基本資料表、統計分

    析表及聘函)至外部評鑑委員處 教務處

    召開第 2 次諮議委員會議 秘書室

    29 101.11.21(三)

    | 101.12.07(五)

    外部評鑑委員審查各受評單位評鑑資料 外部評鑑委員

    30 101.11.30(五)

    1.完成評鑑委員各項聯絡事宜(交通、飲食) 2.各受評單位繳交自評資料表 1 本、基本資料表

    1 本、統計分析表 1 本及上述 3 項電子檔 1 份至教務處

    各受評單位 教務處

    31 101.12.03(一)

    | 101.12.07(五)

    完成自評準備工作含佈置場地 各受評單位

    32 101.12.07(五) 1 提供學生晤談名單 2.提供教師及行政人員晤談名單 各受評單位

  • 31

    序號 日期 工作項目 執行單位

    33 101.12.11(二)

    | 101.12.12(三)

    外部評鑑 外部評鑑委員蒞臨實地訪視 護理系(所)TNAC:12/11(二)-12/12(三) 系所評鑑:12/11(二)-12/12(三) 校務評鑑:12/12(三)

    各受評單位 外部評鑑委員

    34 101.12.21(一)

    |

    102.01.31(四)

    自我改善機制檢核

    1.報告前次自評改善結果

    2.說明本次自評委員建議事項

    秘書室

    35 102.02.28(四)召開第 3 次諮議委員會議-101.1 校務自評結束後召開 秘書室

    36 102.03.31(日)

    申請免接受教育部 103 學年度綜合評鑑

    ※申請辦法及文件悉依「大學自我評鑑結果及國

    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認可要點」及「教育部認定

    技術校院自我評鑑結果審查作業原則」辦理。

    秘書室

    伍、臨時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