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十問十答 - 歡迎來到香港教育圖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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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十問十答1 人治與法治有甚麼分別?簡單來說,人治是指最高的統治者的權力完全不受規限,一切都是他說
了算。但這種絕對人治的例子不多,即使在中國古代的皇朝,享有天子位的皇
帝也不是完全獨攬大權,而是或多或少受到一些規則所規限。同樣,法治簡單
來說是指政府施政時必須完全依據法律去做。但實際上,負責執行法律的官員
不可能只是機械地依法律的條文去施政,因法律或多或少地都會賦予官員酌情
權,讓官員決定如何行使法律所授與的權力。因此法治很難單純的是有或沒有
的問題,而是程度的差別。
2 法治可以有哪幾個層次來顯出不同程度的法治發展?法治的第一個層次是「有法可依」。要有法治就必須先有法律,且這些法律
要達到一定質量上的要求,如必須是公開的。第二個層次的法治是「有法必依」。
不單要有法律,而且法律是執政者的主要管治工具,以法律來達到管治的目標。
第三個層次是「以法限權」。法律已不單是執政者的管治工具,它反過來規限執
政者的權力。法律必須設立各種限權機制,確保執政者不會濫用法律賦予他們
的權力。法治的第四個亦是最高的層次是「以法達義」,即是以法律去實踐公義。
但因社會對公義有不同的要求,故法律能實踐多少公義,就要看社會所普遍認
同的法律的功能和對公義的理解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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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依法治國」是否就是法治?《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實行「依法治國」。若以上述法治四個層次
的說法,「依法治國」可以說是達到了法治的「有法必依」的層次,即執政團隊
是確立了官員要以法律為主要的管治工具,但仍是依靠官員們個人的道德操守
及執政團隊內部的監察機制來確保官員們「有法必依」。不過由於缺乏外在及獨
立於執政團隊的限權機制和由於人類的本性,這是不足以確保「有法必依」的。
因此,確立「依法治國」雖是建設法治的重要階段,但若不能突破至「以法限
權」,那實在是法治發展至更高階的瓶頸。
4 法治對法律的內容是否有具體的要求?對於法治,一般有兩種理解。一種認為法治只是關乎一個法制是否能有效
地依據法律進行管治,但法律本身的內容卻不是法治關注的重點。以一個例子
去說明:若法律是一把刀,那麼法治的作用就是確保這把刀是尖且利,能有效
達到法律本身所定下的目的,但卻不問這刀是用來切菜還是殺人。而另一種對
法治的理解,卻不單要求法律這把刀是有效的,更要求這把刀能達致公義,而
不應用來壓制人。若根據前一種理解,法治就不是關乎法律的具體內容,但根
據後一種理解,法治就要求法律的內容也須合乎公義。法治四個層次的理論是
能把這兩種理解結合起來,「以法限權」就是前一種理解,而「以法達義」就是
後一種理解,表達出法治的不同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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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要思索:我們要的是一個甚麼層次的法治?我們是否只滿足於「有法必依」?
政府官員多次強調特區政府尊重法治。但香港也有法律界人士說香港法治
已死。為甚麼會有那麼大的分歧呢?在香港出現多次的爭議或法律紛爭,特區
政府都要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來應付。香港法治是否因而受損亦成
為了爭議的焦點。要明白香港法治是否真的受到威脅,我們就得先明白法治的
四個層次。
法治的四個層次法治的第一個層次是「有法可依」。要有法治就必須先有法律。香港法律源
自英國普通法,所以大體法律是完備的。中國內地經過文化大革命的破壞後,
在 1979年開始法制現代化建設。經過二十多年的努力,大致上也達到「有法可
依」的階段。
我們要甚麼 層次的法治?我們要甚麼 層次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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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的四個層次
高一個層次的法治是「有法必依」。不單要有法律,而且法律是執政者的主
要管治工具,以法律來達到管治的目標。香港自上世紀 70年代設立廉政專員公
署,清除了政府的腐敗貪污,政府官員「有法必依」的法治傳統得以逐步建立。
中國內地在 1979年後已在這方面開展大量工作,但要完全消除政府官員腐敗
貪污,仍有相當長的一段路要走,這也是不爭的事實。
更高的第三個層次是「以法限權」。法律已不單是執政者的管治工具,它反
過來要規限執政者的權力。基於權力會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腐化,
所以要以法律來限制掌權者,避免出現濫用權力的情況。公眾亦可根據法律的
條文清楚知道政府權力的界線和自己的法律權利;並可依據法律規劃自己的行
為以避免觸犯法律。
但要達到「以法限權」,法律條文的意思必須是清晰的,亦不可把任意的
權力賦予政府官員。若條文的文字意思是清楚的,那就當依據條文的文字意思
來理解,不然無論是政府官員或公眾都無所適
從,也會製造機會讓官員以各種藉口濫權或
基於政治的考慮超越法律所定下的界線。
此外,若公眾認為政府有違法的情況出
現,可以向獨立的司法機構提出申
訴,由法院經過公開的聆訊及訴
訟雙方陳述論據後,作出公正
和不涉及政治利益的裁決。
(一)甚麼是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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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治已死?現在我們爭議香港的法治問題,其實是大家在說不同層次的法治。特區政
府說的只是「有法必依」。明確的條文意思可以被一些來自中央政府的立法原意
推翻,公眾再不能相信自己理解法律條文的一般常識。全國人大常委會是一個
非司法性的政治組織,但卻有權對法律條文作出最權威和最終的解釋,且是不
經公開的聆訊及爭議雙方陳述論據就作出的。它容易以現實的政治需要來解讀
法律條文的文本意思,這與「以法限權」的要求相差甚遠。這也是香港有些人認
為香港法治正受到嚴重威脅的原因,因他們是以「以法限權」這層次的法治來為
香港的法治定標準。
平心而論,在不涉及中央政府的政治考慮的問題上,特區政府在「以法限
權」這層次上還是可以的。問題是一旦觸及中央政府的重大關注時,特區政府
就可能降低了對法治的要求。至於中國憲法中所說的「以法治國」,那其實只能
達到「有法必依」的層次,遠遠未達「以法限權」的要求。
法治最高的層次是「以法達義」。「義」是指社會公義,這包括三方面:第
一、人們的基本人權如言論自由、結社自由、集會自由等自由得到保障;第二、
市民享有選舉代表他們管治社會的政府官員的政治權利;第三、社會中的弱勢
社羣能享有最基本的社會資源。在這「以法達義」的層次,即使是香港也只是在
第一方面做得較為理想。在第二及第三方面,香港離理想還遠。
香港人要思索:我們要的是一個甚麼層次的法治?我們是否只滿足於「有
法必依」?即使面對中央政府的政治考慮,我們是否要求我們的特區政府仍要堅
持「以法限權」?香港是否仍要繼續發展以臻「以法達義」的法治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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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試為法治下一個定義。
1.2 根據你的定義,法治包含了甚麼元素?
1.3 有人說 1997年後,香港的法治已死,你是否同意?
1.4 若說 1997年後香港的法治不及 1997年前,你認為是基於甚麼原
因?
1.5 你認為內地現在是否有法治?
見頁 312 - 313
(一)甚麼是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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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甚麼是法治?
1.1
◆ 你可考慮是否採納 ‘thin version’或 ‘thick version’的法治定義,也可
考慮是否為法治加進不同層次(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
以法達義)的要求。
◆ 在下定義時,你可以想想為甚麼一個社會需要法治,或法治在社會中
發揮了甚麼功能。
◆ 法治本身就是「目的」,還是只是達至某些目的的手段?若是後者,那
法治要達到的目的又是甚麼?
1.2
◆ 你羅列的可能是一些制度性的元素如司法獨立,但你也可加進一些文
化性的元素如守法精神。
◆ 這些元素與你認為法治要達成的目的有甚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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