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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BELP x CHROOT 【 社群經營的法律議題 】 曾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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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Oct-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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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經營的界限與法律責任 / 講師 Ant@BELP 社群經營的風險概觀 社群經營法律風險評估表 社群經營的相關法律 講者介紹:Ant(曾義峰) 專長於『合法的安全程式設計』。略懂『智慧財產權』、『資訊安全』及『軟體程式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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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群經營的法律議題 】

曾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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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

BELP (http://belp.us) 共同創辦人。CHROOT (http://www.chroot.org) 成員。

專長於『合法的安全程式設計』。略懂『智慧財產權』、『資訊安全』及『軟體程式設計』。擁有數場公開及非公開的教育訓練課程和演講經驗。撰寫過數篇發明專利。時常穿梭於『人性』、『法律』與『科技』的三角關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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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經營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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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經營平台

FacebookLINEBlogForum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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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經營平台的法律議題

可能犯了什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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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經營平台的法律議題

民法刑法著作權法商標權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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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經營平台的法律議題

醫療法 / 藥事法 食品衛生管理法 / 健康食品管理法

菸酒管理法旅行業管理規則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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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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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第 5 條一、語文著作。二、音樂著作。三、戲劇、舞蹈著作。四、美術著作。五、攝影著作。六、圖形著作。七、視聽著作。八、錄音著作。九、建築著作。

○一 、電腦程式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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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第 10 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著作權法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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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抄襲?比例?程式抄襲 10行內? Oracle vs Google

引用?全文引用?PTT 或 Forum 的回文機制?連結?僅提供來源的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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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第 65 條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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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PTT 及 Forum 的回文 著作權法第 52 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著作權法第 61 條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前提是要註明出處。若出處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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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引用之著作作者不明無法註明出處者,得標示作者不明並註明相關來源等資訊。發文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電子郵件 字第 1021122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要旨:為報導、評論等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並應註明所引用著作之出處;若引用之著作作者不明時,得標示作者不明並註明相關來源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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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欲主張著作權法第 52 條合理使用者,須有自己之創作為前提。發文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電子郵件 字第 1030311d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3 年 03 月 11 日

要旨:著作權法第 52 條規定,任何人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所稱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必須是供自己的創作作為參證、註釋等,且所引用之內容應附屬於自己的創作,並在合理範圍內,可主張該條之合理使用。截

取他人文章而張貼於其網頁,不屬於著作權法第 52 條合理使用之情形,仍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有侵害著作權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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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將影音網站電影連結網址分享 智財法院:無法知悉影片未經授權判決無罪

– 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書 刑事類裁判字號: 102年刑智上易字第 86號案由摘要: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日期:民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判決摘要:因信賴網站影片合法而分享,無「明知」影片未經授權,還故意分享的犯罪動機,改判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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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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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法

商標權法第 18 條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前項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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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法

商標權法有刑事責任 商標法第 95 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 97 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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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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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資法第 2 條第一項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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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Facebook ID?Facebook照片?社團 /粉絲團問卷調查所收集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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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重點告知並同意 (書面或契約要件 )。

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非公務機關要證明「無故意或過失責任」才能免責。經理人的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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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實施需有「特定目的代號」

○ 二四 民意調查○ ○ 九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需有「個人資料識別代號」

○○ C 一 辨識個人者。 ( …姓名、職稱、住址、工作地址 )

○○ C 二 辨識財務者。 ( …金融卡、信用卡 )

○ C 一一 個人描述。 (年齡、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 )

○ C 一二 身體描述。 (身高、體重、血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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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國際傳輸 個資法第 2 條第一項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條及第 24條所定「國際傳遞」是否包含傳遞大陸地區 ?

非公務機關為國際傳輸個人資料,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限制之:一、涉及國家重大利益。二、國際條約或協定有特別規定。三、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未有完善之法規,致有損當事人權益之虞。四、以迂迴方法向第三國(地區)傳輸個人資料規避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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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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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消費者保護法第 22 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消費者保護法第 23 條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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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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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四項後段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五項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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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廣告薦證者包括但不限於直接或間接獲取金錢報酬。直接或間接獲取商品報酬,例如試用品。但一般無金錢或商品報酬之素人部落客則不適用該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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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行政廣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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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行政廣告法

醫療法藥事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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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行政廣告法

依照衛生行政管理之觀點,我國衛生署將可食性物質分為「食品」、「健康食品」及「藥物」三個等級。分別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及「藥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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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行政廣告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3 條第一項一、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

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 2 條第一項本法所稱健康食品,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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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行政廣告法

藥事法 第 4 條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 第 6 條本法所稱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一、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二、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三、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四、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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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行政廣告法

藥事法 第 24 條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 第 65 條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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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行政廣告法

小結食品:飲食。健康食品:保健功效。藥物:醫療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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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行政廣告法

廣告用語減肥?增強抵抗力?幫助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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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行政廣告法

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

三、 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如下:(一 ) 使用下列詞句者,應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例句 : 治療近視。恢復視力。防止便秘。利尿。改善過敏體質。

宣稱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例句 : 解肝毒。降肝脂。

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例句 :消滯。降肝火。改善喉嚨發炎。祛痰止喘。消腫止痛。

涉及中藥材之效能者 :

例句:補腎。溫腎(化氣)。滋腎。固腎。引用或摘錄出版品、典籍或以他人名義並述及醫藥效能:例句:「本草備要」記載:冬蟲夏草可止血化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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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行政廣告法

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

三、 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如下:(二 ) 使用下列詞句者,應認定為未涉及醫療效能,但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涉及生理功能者 :

例句:增強抵抗力。強化細胞功能。增智。補腦。增強記憶力。未涉及中藥材效能而涉及五官臟器者 :

例句:保護眼睛。增加血管彈性。涉及改變身體外觀者 :

例句:豐胸。預防乳房下垂。減肥。塑身。增高。引用本部部授食字號或相當意義詞句者 :

◎◎ ◎◎例句:部授食字第 號。衛署食字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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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行政廣告法

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

四、 使用下列詞句者,應認定為未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幫助牙齒骨骼正常發育。幫助消化。幫助維持消化道機能。改變細菌叢生態。使排便順暢。調整體質。調節生理機能。滋補強身。增強體力。精神旺盛。養顏美容。幫助入睡。營養補給。健康維持。青春美麗。產前產後或病後之補養。促進新陳代謝。清涼解渴。生津止渴。促進食慾。開胃。退火。降火氣。使口氣芬芳。促進唾液分泌。潤喉。「本草綱目」記載梅子氣味甘酸,可生津解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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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品與福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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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品與福袋

贈品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贈品贈獎促銷額度案件之處理原則二、事業銷售商品或服務附送贈品,其贈品價值上限如下:

(一 )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上者,為商品或服務價值之二分之一。(二 )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下者,為新臺幣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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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品與福袋

贈品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贈品贈獎促銷額度案件之處理原則三、事業辦理贈獎,其全年贈獎總額之上限如下:

(一 )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為新臺幣四億元。(二 )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億元,未滿新臺幣二十億元者,為銷售金額的五分之一。(三 )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五億元以下者,為新臺幣一億元。

四、事業辦理贈獎,其最大獎項之金額,不得超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布之每月基本工資的一百二十倍。 (2014/7/1, 19,273 * 120 = 2,312,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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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品與福袋

贈品賄選犯行例舉法務部 98年 9月 1 日 法檢字第 0980035753號函核備。貳、候選人分送之競選文宣,除現金或現金之替代品,如:電話卡、儲值卡、提貨單等外,以介紹候選人為內容之單純文宣品,或以文宣附著於價值新台幣三十元以下之單一宣傳物品,如:原子筆、鑰匙圈、打火機、小型面紙包、家用農民曆、便帽等,依當今社會大眾觀念,尚不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僅係候選人主觀上作為加深選民對其印象用,尚難認涉有賄選罪嫌。(最高法院檢察署 90年 9月 24日召開之一、二審檢察長會議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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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品與福袋

福袋零售業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定義:本事項所稱「福袋」,指企業經營者將一件以上商品或商品之兌換券加以包裹販售,而消費者無法於購買前與購買當時確定其內容物者。壹、零售業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三、全部福袋內容資訊機率商品,須經具公信力之第三方見證人見證,並應公告該第三方見證人之資訊。

貳、零售業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一、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二、不得記載商品瑕疵擔保責任之排除或限制規定。三、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下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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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式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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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式社群

一般社群經營面臨的可能是廣告不實。但批判式社群面臨的則是誹謗罪及公然侮辱罪。黑店版?非好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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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式社群

公然侮辱罪司法院三十年院字第二一七九號解釋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 ( ○參照院字第二 三三號解釋 ),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

刑法第 309 條第一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誹謗罪 刑法第 310 條第一項前段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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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式社群

公開場所罵人胖子?留言版罵人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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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式社群

公開場所『小聲』罵人胖子?留言版『私訊』罵人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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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式社群

『 X你娘,你這胖子』公然侮辱罪?『 X你娘』?誹謗罪?『你這胖子』?『你這死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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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式社群

公然侮辱罪? 臺灣高等法院 102,上易 ,544

侮辱之涵義,判斷上每隨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類別、教育程度、平時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用慣習等,呈現浮動之相對性,應綜合全盤情狀為審查。換言之,欲判斷行為人之言詞是否已

構成侮辱,是否有藉詞 、藉機行侮辱他人之實,及其內心主觀上有無侮辱他人之故意等節,顯應就該爭議言詞內容比對前後語意、當時環境情狀,與為何有此用詞之前因後果等一切情事參互以觀,而還原行為人陳述時之真意後認定。尚不得執其陳述言論中之某些非正面用語,遽指為犯罪。另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保護之法益係保障個人之名譽不受不當詆毀,而名譽究有無毀損,非單依被指述者主觀之情感決之,應依社會多數人之通念為客觀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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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式社群

公然侮辱罪? 臺灣高等法院 102,上易 ,544

刑法第 309條條第 1項公然侮辱罪之成立,須以行為人主觀上出於侮辱他人之意思,而以客觀上足以貶損侮辱他人人格之言語加以辱罵,始足當之。若行為人言語有所不當,但主觀上並非有意侮辱他人;或雖言詞偏激、戲謔,而使被指述者不悅,但以社會客觀通念,難認已達貶損他人人格之程度,仍無從以該罪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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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式社群

誹謗罪? 刑法第 310 條第三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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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式社群

誹謗罪? 臺灣高等法院 101,上易 ,2469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免除檢察官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09 號解 釋參照)。準此,行為人須提出相當證據資料以供查證,且該等證據資料足以證明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誹謗內容為真實,始能享有免責不罰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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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式社群

誹謗罪? 臺灣高等法院 101,上易 ,2469

再按「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刑法第 311 條第 3 款固然定有明定。惟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依其事件之性質與影響,與大多數人利害攸關,應受公眾之評論或批評者而言。至於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亦應就具體之事件,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公眾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資為審認。一般而言,凡涉及國家社會或多數人之利益者,皆屬之。註解:需有證據證明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以善意發表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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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式社群

誹謗罪?『無腦』、『腦殘』、『白痴』。非私德。『我與他無個人恩怨』。與公共利益有關。『很多人都被騙了』證明其為真實者。『我能證明他就是個白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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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式社群

加重誹謗罪 刑法第 310 條第二項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網路上的轉寄、轉貼、留言、回應都涉及文字或圖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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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式社群

批判式社群需訴諸證據。 刑法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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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式社群

分享、轉貼過來的文章,亦需小心公然侮辱及誹謗罪。以現行檢方執法上認定:單純「按讚」,有沒有事?「按讚」後又回應「讚」,有沒有事?沒「按讚」,沒回應,單純分享,有沒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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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經營法律簡易風險評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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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經營法律簡易風險評估表

特許行業?化妝?藥品?食品?菸酒?槍砲?政治?政府?有無直接或間接的金錢或產品報酬?代言人?文字 /圖片 /商標?有無涉及個資?有無涉及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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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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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法律只保護對自身權利保持警惕的人。Vigilantibus Non Dormientibus Jura Subveniunt.Law will help only those who are vigilant. Law will not assist those who are careless of his/her right.

→ → → → →近法 習法 知法 練法 用法 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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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