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金融改革新機制AMC、FASC及RTC 組織功能研究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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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金融改革新機制─ AMC 、FASC 及 RTC 組織功能研究探討

主講人:土地銀行高雄分行 襄理詹益裕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國立中山大學專題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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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簡介-詹 益 裕 先生

現  職:            曾  任: 土地銀行 高雄分行襄理    經建行政技士、課員、領組  土地銀行人事評審委員會委員 土地銀行中山分行產業工會理事長 土地銀行訓練指導委員會委員 土地銀行儲金管理委員會 委員              土地銀行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委員 學歷証照: 國立中山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畢業 企管碩士 (MBA) 國立中興大學企管系畢業 ( 商學士 ) 考試院特考經濟行政人員考試及格 財政部証管會証券(高員級)考試合格 財政部証管會期貨(員級)考試合格 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考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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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台灣地區金融發展新趨勢 一、 Financial Deregulation( 金融自由化 ) 二、 Globalization ( 全球化 ) 三、 Securitization ( 證券化 ) 四、 Merger and Acquisition (M&A; 合併與併購 ) 五、 E- Commerce ( 金融業務電子商務化 ) 六、 Risk Control ( 風險控管 )

貳:台灣地區金融機構不良資產 (Non-Performing Loan)

現況分析 一、國內不良資產 (NPL) 的定義 二、國內銀行不良資產現況分析 三、不良資產發生原因探討 四、我國金融機構不良資產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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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台灣金融改革新機制─ AMC 、 FASC 、 RTC 的組織及功能 一、 AMC ─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 二、 FASC─ 金融資產服務公司 Financial Asset Service Corporation 三、 AMC 與 FASC 業務運作關係 四、 RTC(F)─ 金融重建基金 Resolution Trust Corporation(Funds)

肆: AMC 、 FASC 、 RTC 運作成功關鍵因素研究探討 一、訂定金融機構處理 NPL 規範,加強金融監理與檢查 二、引進與培訓金融專業人才 三、 AMC 、 FASC 專業經營能力 四、資金籌措配套措施 五、金融經營及專業經理人的道德風險 六、金融主管機關與強制執行機關協商委託事宜 七、不動產房地市場的衝擊與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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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台灣金融發展新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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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Financial Deregulation 金融自由化 ( 一 ) 利率自由化 ( 二 ) 業務自由化 ( 三 ) 外匯自由化 ( 四 ) 開放金融機構之設立

二、 Globalization 全球化、國際化 ( 一 ) 金融業務國際化 ( 二 ) 金融營業據點國際化

三、 Securitization 金融證券化 ( 一 )Mortgage-Backed Security(MBS) 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化 ( 二 )Assets-Backed Security(ABS) 金融資產證券化 ( 金融資產 : 汽車貸款、應收帳款債權、住宅貸款等 )

四、 Merger and Acquisition(M&A) 合併與購併 ( 一 ) 擴大經濟規模─降低單位成本、提高競爭能力 ( 二 ) 提升經營效率─創造金融效率、提升金融技術 ( 三 ) 擴大經濟範疇─業務多元化、跨業經營、分散風險 Bank c. >Bank a. + Bank b.

說明: Bank a. 合併前 a. 銀行的價值     Bank b. 合併前 b. 銀行的價值     Bank c. 合併後 c. 存續銀行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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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lectronic Commerce 金融業務電子商務化 ( 一 ) 網路銀行 ( 二 ) 行動銀行 ( 三 )B2B 、 B2C ( 四 ) 電子商務金流服務 六、 Risk Control ( 風險控管 ) ( 一 ) 金融監理及金融檢查 ( 二 ) 金融內部自行查核 ( 三 ) 金融防火牆規劃設計 ( 四 ) 金融機構資本適足率 ( 五 ) 金融機構信用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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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進入世界貿易組織 (WTO) 之衝擊與挑戰─

台 灣地區金融業即將面臨一個新的競爭環境-進入 WTO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市埸後 ,金融商品百貨化、跨業經營、跨國服務,不但要與本國銀行競爭,更要與外國銀行在台設立的分行相互競爭,而這些挾其龐大資本額的著名外資銀行,無論是金融服務的資訊、品質及經營管理與信用方面,均比國內銀行優異,為了抗衡外資銀行挾其優勢登陸,台灣地區金融業的合併與金融控股公司,是無法避免的潮流和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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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台灣金融機構不良資產Non-Performing Loan(NPL) 現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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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 一 ) 台灣金融機構家數共 489家 (截至 90 年 6 月底止 )) 1. 本國銀行 52家 2. 外商銀行 41家 3. 信託公司 3家 4. 信合社及農漁會信用部 362家 5.其他 31家 ( 二 ) 金融機構分行數 5000家以上 (平均每 6平方公里一家 ) ( 三 ) 銀行授信信用評等 5P 原則 1.People 借款人 2.Purpose 資金用途 3.Payment 還款來源 4.Protection 債權保障 5.Perspective 授信展望

二、不良資產 (NPL) 定義 不良資產包括放款、透支、貼現、票據承兌、保證、外匯授信等已屆清償 (或未屆清償,但借款人之信用財務惡化,主張加速條款視為契約到期 ) ,債權收回困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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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國銀行不良資產 (逾期放款 ) 現況Over Banking 、經濟不景氣及天災 (921震災、象神、桃芝風災 ......) 影響,導致銀行體系授信品質惡化,逾放比率及金額節節高升。中央銀行公佈截至 90 年 9 月底止:( 一 )逾期放款 逾放總額新台幣 1兆 1,201億元,逾放比率 7.79%( 二 ) 不良資產 不良資產總額新台幣 1兆 6,571億元,不良資產比率 11.53%( 全國 授信放款總額共計新台幣 14兆 3,765億元 )四、不良資產發生原因

( 一 ) 外在因素 1. 國際經濟不振、國內景氣持續低迷 2.天災人禍:台灣 921 大地震、颱風、水災、美國 911恐怖事 件。 ( 二 ) 內在因素 1.借款人經營不善。 2.失業率持續上升,償債能力薄弱。

3. 不動產市場低迷,擔保品處分不易,影響債權收回。 4.農漁業經營困難。 5. 銀行徵授信作業問題。 6.法院作業緩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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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最近三年來本國銀行逾期放款及比率變化 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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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4000

6000

8000

10000

12000

88/3 88/6 88/9 88/12 89/3 89/6 89/9 89/12 90/3 90/6 90/9

4

4.5

5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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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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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放金額

逾放比率

註: 88年 3月底之逾放金額及逾放比率各為 6,372 億元及 4.99% , 90 年 9月 上述數據各增為 11,201 億元及 7.79% ,分別成長 75.78% 及 56.11%

單位:%7 .79%

單位:億

4 .99%

6 ,372億元

1兆1 ,201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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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本國銀行逾期放款及比率統計表 (截至民國 90 年 9 月止 )

1.逾期放款 11,201億元 2.總放款 143,765億元 3.逾放比率(1/2) 7.79% 4.應予觀察放款(5+6+7) 5,370億元 5.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逾 3個月但未滿 6個月 1,858億元 6.其他放款本金未逾期 3個月而利息未按期繳 納逾 3個月但未滿 6個月

848億元

7.已達列報逾放而准免列報者 2,664億元 8.應予觀察放款佔總放款比率(4/2) 3.74% 9.逾期放款及應予觀察放款佔總放款比率 [(1+4)/2] 11.53%

註: 90年本國銀行合計打銷呆帳新台幣 1,131 億元、政府大力 推動 AMC 、 FASC 、及 RTC 將有助金融機構機構處理不良資產 (NPL) 改善金融機構體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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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融機構不良資產處理方式 ( 一 )逾期放款催收 1. 催告 ( 電催、信催、面催 ) 主、從債務人。 2.採取保全措施 -假扣押、假處分 (民訴法第 522條 )。

3. 行使抵銷權 (民法第 334條 )。 4.和解分期償還。 5. 信用保證基金理賠 ( 中小企業信保、農信保 ...)。 6.第三人代為清償 (民法第 311條 )。 7.第三人承擔債務 (民法第 300條 ) 。 8.依法訴追確保銀行債權: (1)取得執行名義 ( 強制執行法第 4條 ) (2)聲請強制執行 ( 二 )轉銷呆帳 依據財政部【金融機構轉列呆帳辦法】辦理轉銷 呆帳。 ( 三 )追索債權之清理 抑止新增逾期放款,清理不良資產, 改善體質結構,以提升經營績效,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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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台灣金融改革新機制─AMC 、 FASC 、 R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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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AMC 機制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 一 ) 設立過程 依據「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5條」,銀行公會 33家

會員銀行投資 150億 2千萬元,成立台灣金聯資產管理公司 (Taiwan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簡稱 TAMCO) ,目前尚有中華開發、華南銀行、中國信託銀行、華僑銀行等正規劃中。

( 二 ) 設立宗旨 1. 提供解決國內金融機構不良債權處理方案。2. 成為金融業解決不良債權的最好合作夥伴。3.追求合理利潤並回饋股東 (包含金融機構 )。4. 成為協助政府健全金融市場之機構。5.藉由多元化的處理方案與籌資管道,促進 國內不動產市場恢復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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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業務範圍 1.辦理金融機構金錢債權收買及處理業務。2.辦理金融機構金錢債權之評價或拍賣業務。3.接受金融機構委託處理其金錢債權及相關 業務。4.擔任公司之重整人或破產管理人。5.接受強制執行機關之委託及監督,依強制 執行法辦理金融機構聲請之強制執行事件。6.受託銀行應收債權催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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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FASC 機制 Financial Asset Service Corporation 金融資產服務公司 ( 一 ) 設立過程 依據「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5條」、 「公正第三人認可

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銀行公會 34家會員銀行投資 17億元成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 Taiwan Financial Asset Service Corporation簡稱 TFASC。

( 二 ) 設立宗旨 FASC 設立的宗旨係擔任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

三款、第四款暨第三項所稱的「公正第三人」,將公司定位為具有公益及準司法強制執行性質,本獨立、客觀與公正精神,接受資產管理公司、金融機構或法院之委託,辦理不良債權資產之評價、公開拍賣及金融機構聲請之強制執行事件業務,期透過資訊公開化、透明化原則,促使 AMC 機制運作順暢,俾紓解法院辦理之法拍案件,提高金融機構處理不良債權之速度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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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業務範圍 1.受資產管理公司之委託辦理抵押不動產 之公開拍賣。2.辦理由主管機關請法院委託準用強制執 行法規定之拍賣。3.受強制執行機關之委託及監督,辦理金 融機構聲請之強制執行事件。4.辦理金融機構金錢債權評價業務。5.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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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AMC 與 FASC 業務運作關係

金融機構

FASC

法院

NPL 集中委託重組及拍賣

經許可合併之金融機構

銀行公會會員合資成立之 AMC 外商 AMC

外商與銀行合資成立之 AMC 自然人

法人

適用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5條規定

自行處理

資產證券化

抵押權拍賣 自行催收 債權整理 再行銷售

強制執行

委託 (拍賣 )

公開拍賣

得直接讓售 NPL予 AMC

逕洽或 標售

合併法第 15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之拍賣

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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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RTC 機制─ Resolution Trust Corporation(Funds)

( 一 )法源依據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於 90.6.27 經立法院通過後,民國 90 年 9 月 7 日總統頒布施行。規定「農漁會信用部不能支付債務或淨值為負」時,政府得令將資產與負債讓與指定之銀行,而不必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為整頓問題金融機構鋪路,並成立金融重建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基金之管理及運用。

( 二 ) 設立宗旨 1. 引進國際經驗,以政府公共資金挹注方式處理問題金 融機構。 2.維護存款人權益。 3.避免衍生「道德風險」。4.使經營不善金融機構退出金融市場。

( 三 ) 資金來源1. 金融營業稅移撥,民國 91 年 1 月 ~94 年 12 月四年營 業稅新台幣 1200億元。2. 提高存款保險費收入, 10 年共新台幣 200億元。3. 基金孳息及運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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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運作情形 1.財政部指示十家行庫於 90.9.14依法接管淨值為負數 之 36家基層金融機構 (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3條 )。

5. 金融重建基金在運作過程中,充分控制「道德風 險」,顯示政府金融改革決心,對經營績效欠佳,

但淨值仍為正數金融機構有警惕效果。

4.財政部決定,將其中有違法過失及造成政府賠付損 失之理監事、總幹事及經理人員移送法辦,以追究 民刑事責任。

3.90.11.10財政部長召開重建基金委員會議,確認金 融重建基金對接管 36家金融機構,共須賠付 773億元。

2. 行庫及會計師進駐進行資產重估,經清理 36家基層 金融機構 1,400億放款餘額,預估將虧損 7 成達 800- 1,00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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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國內 AMC 、 FASC 及 RTC

機制運作關鍵因素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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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定金融機構處理 NPL 規範,並加強金融監理規範超過一定比率之逾期放款,或一定期間之呆帳必須處理,以促使銀行願意出售可處分之資產。

二、引進與培訓金融專業人才財政部頒「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規定 FASC 專業人員資格。1. 不動產估價師。 2. 土地登記代理人。 3. 不動產經紀人。 4.律師。 5.會計師。 6. 建築師。

三、 AMC 、 FASC 專業經營能力( 一 ) 資產專業能力 ( 二 ) 公開拍賣市場能力 ( 三 ) 行銷專業能力。 四、資產籌措配套措施( 一 ) 建立資產證券化 ( 二 ) 建立投資信託制度 ( 三 ) 建立交易制度。五、避免衍生金融經營及專業經理人的「道德風險」。

六、主管金融機關與強制執行機關協商委託公開拍賣作業事宜。七、不動產市場的衝擊 (Hard-landing) 與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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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