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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變更綠島風景特定區計畫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

    用 地 專 案 通 盤 檢 討 ) 書

    變更機關:臺東縣政府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

  • 臺東縣 變更都市計畫審核摘要表

    項 目 說 明

    都 市 計 畫 名 稱 變更綠島風景特定區計畫(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變 更 都 市 計 畫

    法 令 依 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13 條第

    4 款。

    變 更 都 市 計 畫 機 關 臺東縣政府

    申 請 變 更 都 市 計 畫

    之 機 關 名 稱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本 案 公 開 展 覽

    起 迄 日 期

    公 告

    徵求意見

    94.03.15 ~ 94.04.13

    並刊登於 94.03.15 ~ 03.17 更生日報

    公開展覽96.03.01 ~ 96.03.30

    並刊登於 96.03.01 ~ 03.03 更生日報

    公 開

    說 明 會96.03.14 於綠島鄉公所會議室

    公 民 團 體 陳 情 意 見 詳公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本案提交各級都市計畫

    委 員 會 審 核 結 果

    縣 級96.04.23 第 139 次會審議通過 96.08.13 第 141 次會審議通過

    部 級97.01.15 第 674 次會審議通過

  • 目 錄

    第一章 計畫緣起 .............................................. 1 一、前言 .................................................. 1 二、辦理依據 .............................................. 1

    第二章 原計畫概要 ............................................ 2 一、計畫沿革 .............................................. 2 二、計畫內容 .............................................. 2

    第三章 變更位置及發展現況分析 ................................ 7 一、變更位置及土地權屬 .................................... 7 二、土地使用現況 .......................................... 7

    第四章 檢討分析及變更原則 ................................... 11 一、檢討分析 ............................................. 11 二、變更原則 ............................................. 12

    第五章 變更內容 ............................................. 14 一、變更內容 ............................................. 14 二、土地使用管制要點 ..................................... 14

    附件一 內政部 92 年 4 月 23 日台內營字第 0920085862 號函 ......... 19 附件二 內政部 94 年 1 月 17 日台內營字第 0930014018 號函 ......... 22 附件三 本次專案通盤檢討變更案有關土地登記謄本 ................ 26 附件四 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 .................. 29 附件五 縣政府訂定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 .............. 33 附件六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函 .............. 34 附件七 基地臺電磁波量測報告 ................................. 35 附件八 本次專案通盤檢討變更案捐贈協議書 ...................... 43

  • 表 目 錄

    表一 原綠島風景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分配表 ............... 4 表二 本次專案通盤檢討變更案土地權屬資料表 ..................... 7 表三 原綠島風景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檢討分析表 .......... 13 表四 本次專案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 .......................... 15 表五 本次專案通盤檢討變更前後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對照表 .......... 16

    圖 目 錄

    圖一 原綠島風景特定區計畫示意圖............................... 6 圖二 本次專案通盤檢討變更案位置示意圖 ......................... 8 圖三 本次專案通盤檢討變更案土地權屬分布示意圖 ................. 9 圖四 本次專案通盤檢討變更案土地使用現況照片圖 ................ 10 圖五 本次專案通盤檢討變更案示意圖 ............................ 18

  • ─ 1 ─

    第一章 計畫緣起

    一、前言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公司)原隸屬交通部國

    營事業機構之一,依 92 年 1 月 15 日修定「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之

    規定,辦理全民釋股之相關作業,業於 94 年 8 月 12 日轉型成民營化公

    司。

    民營化前,為協助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處理其管有土地以達民營

    化之政策目標,內政部曾於 92 年 4月 23 日召開研商「中華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所送『電信專用區使用項目草案』及該公司所有電信、機關用地

    變更為『電信專用區』事宜」會議,結論(三)「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就其所有電信用地或機關用地之基地規模及區位予以清查彙整,並循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規定程序辦理,必要時得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3款及第 4款之規定迅行變更,以利時效。」(詳附件一);另行政

    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於 92 年 12 月 9 日亦召開「研商國營事業位於都市內

    機關用地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專案通盤檢討相關事宜」會議結論五:「有

    關國營事業機關用地都市計畫變更之辦理方式,與會單位多認為可依國

    營事業單位別,採專案通盤檢討的方式進行。」

    嗣後交通部於 93 年 12 月 15 日函(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93 年

    12 月 2 日函)請內政部協助辦理,內政部即以 94 年 1 月 17 日台內營字

    第 0930014018 號函示「同意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依都市計畫定期通

    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13 條第 4款規定,辦理專案通盤檢討。」(詳附件二)

    綜上,為促進中華電信公司管有土地有效使用,爰辦理本次專案通

    盤檢討。

    二、辦理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13 條第 4 款。

    (三)內政部 92 年 4 月 23 日台內營字第 0920085862 號函。(詳附件一)

    (四)內政部 94 年 1 月 17 日台內營字第 0930014018 號函。(詳附件二)

  • ─ 2 ─

    第二章 原計畫概要

    一、計畫沿革

    綠島風景特定區計畫於民國 75 年 02 月 25 日發布實施,第一次通

    盤檢討於民國 90 年 05 月 25 日發布實施。

    二、計畫內容

    (一)計畫範圍及計畫目標年

    本計畫範圍除包括綠島全島外,尚將海參坪、龜灣附近部分海

    域納入,包括中寮、南寮、公館等 3村,計畫總面積合計 1,725.91

    公頃(其中陸地部分為 1,494.47 公頃,海域部分為 231.44 公頃)。

    計畫目標年為民國 100 年。

    (二)計畫人口及旅遊人次

    計畫人口為 5,000 人,其中集居人口 4,800 人,計畫居住密度

    為每公頃 170 人。年計畫旅遊人次為 30 萬人。

    (三)土地使用分區計畫

    本計畫區屬風景特定區計畫,以自然景觀之維護及生態體系之

    保育為主,計畫重點偏向遊憩及保護計畫,既有之集居地區為則保

    留為住宅區並劃設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計畫區內之土地使用,其

    供都市及旅遊設施發展使用者,包括住宅區、商業區、行政區、宗

    教專用區、遊樂區、青年活動中心區、海濱浴場區、海底溫泉區、

    旅館區、露營區、旅遊服務區及相關公共設施用地等都市發展用

    地,其他非供都市或遊憩發展使用及屬於海域之使用分區者,包括

    保護區、地質保護區、景觀保護區、海域資源保育區、農業區及海

    域遊樂區等。

    (四)公共設施用地計畫

    劃設機關用地、國小用地、國中用地、公園用地、鄰里公園兼

    兒童遊樂場用地、零售市場用地、停車場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油庫用地、電力事業用地、港埠用地、溝渠用地、公墓用地、民用

    航空站用地及道路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

    (五)交通系統計畫

    在陸上交通方面,劃設含環島公路在內之 4條主要道路,另配

    設區內主、次要道路及出入道路、人行步道等,聯繫計畫區內之現

    有集居地區及遊憩設施。在海上交通方面,利用現有南寮漁港及中

  • ─ 3 ─

    寮、溫泉兩處船澳,擴大劃設 3 處港埠用地,除供漁港使用外,兼

    可作為交通船及遊艇碼頭使用。在空中交通方面,則有綠島機場,

    現有班機飛往臺東。

    (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原計畫已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以促進都市土地合理利

    用及維護生活品質。其中與本次專案通盤檢討有關者為:機關用地

    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容積率不得大於 100%。

    (七)其他

    訂有都市防災計畫詳見計畫書。

    表一 原綠島風景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分配表

    圖一 原綠島風景特定區計畫示意圖

  • ─ 4 ─

    表一 原綠島風景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分配表

    項 目 計 畫 面 積

    ( 公 頃 )

    百分比(1 )

    ( % )

    百分比(2 )

    ( % ) 備 註

    使

    住 宅 區 26.16 13.46 1.52

    商 業 區 2.59 1.33 0.15

    行 政 區 0.02 0.01 0.00

    宗 教 專 用 區 0.09 0.05 0.01

    保 護 區 844.67 - 48.94

    地 質 保 護 區 68.06 - 3.94

    景 觀 保 護 區 276.69 - 16.03

    海 域 資 源 保 育 區 132.19 - 7.66

    農 業 區 110.72 - 6.42

    小 計 1461.19 14.85 84.67

    遊 樂 區 7.31 3.76 0.42

    青 年 活 動 中 心 區 8.11 4.17 0.47

    海 濱 浴 場 區 9.48 4.88 0.55

    海 底 溫 泉 區 7.10 3.65 0.41

    旅 館 區 5.72 2.94 0.33

    海 域 遊 樂 區 99.25 - 5.75

    露 營 區 5.62 2.89 0.33

    旅 遊 服 務 區 1.41 0.73 0.08

    小 計 144.00 23.03 8.34

  • ─ 5 ─

    表一 原綠島風景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分配表

    項 目 計 畫 面 積

    ( 公 頃 )

    百分比(1 )

    ( % )

    百分比(2 )

    ( % ) 備 註

    機 關 用 地 26.39 13.58 1.53

    學 校 用 地 3.90 2.01 0.23

    公 園 用 地 31.84 16.39 1.84

    鄰 里 公 園 兼

    兒 童 遊 樂 場 用 地 0.81 0.42 0.05

    零 售 市 場 用 地 0.16 0.08 0.01

    停 車 場 用 地 1.28 0.66 0.07

    廣 場 兼 停 車 場 用 地 2.32 1.19 0.13

    油 庫 用 地 0.63 0.33 0.04

    電 力 事 業 用 地 0.65 0.34 0.04

    港 埠 用 地 14.71 7.57 0.85

    溝 渠 用 地 0.90 0.46 0.05

    公 墓 用 地 4.03 2.07 0.23

    民 用 航 空 站 用 地 10.30 5.30 0.60

    道 路 用 地 22.80 11.73 1.32

    小 計 120.72 62.12 6.99

    都市發展用地面積 ( 1 ) 194.33 100.00 -

    計 畫 總 面 積 ( 2 ) 1725.91 - 100.0

    資料來源:變更綠島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書。

  • ─ 6 ─

    圖一 原綠島風景特定區計畫示意圖

  • ─ 7 ─

    第三章 變更位置及發展現況分析

    一、變更位置及土地權屬

    本計畫區內產權為中華電信公司所有之土地計有 3 筆,經檢討,本

    次專案通盤檢討將其納入變更,變更位置即部分「機十一」機關用地,

    位於「廣停四」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南側,變更基地為綠島鄉上南寮段

    982、990 及 991 地號,地號面積 1030 平方公尺,產權為中華電信公司

    所有,變更面積 1030 平方公尺。(詳表二、圖二及圖三)

    二、土地使用現況

    本變更案目前係作為綠島市話機房使用(詳圖四)。

    表二 本次專案通盤檢討變更案土地權屬資料表

    圖二 本次專案通盤檢討變更位置示意圖

    圖三 本次專案通盤檢討變更案土地權屬分布示意圖

    圖四 本次專案通盤檢討變更案土地使用現況照片圖

    表二 本次專案通盤檢討變更案土地權屬資料表

    編 號 位 置 土 地

    權 屬 地 號

    使 用

    現 況

    地 號

    面 積

    ( M 2 )

    變 更

    面 積

    ( M 2 )

    備 註

    部 分

    「機十

    一」機

    關用地

    中華

    電信

    公司

    綠島鄉

    上南寮

    982

    綠島市

    話機房

    435 435

    擬變更為

    電信專用

    990 128 128

    991 467 467

    小計 1030 1030

  • ─ 8 ─

    圖二 本次專案通盤檢討變更案位置示意圖

    變更位置

  • ─ 9 ─

    圖三 本次專案通盤檢討變更案土地權屬分布示意圖

    992

    991

    990 982

    980

    993980-2

    997

    995

    996994

    979-1

    979

    976

    975974

    980-1981

    983

    989985

    948

    984946

    987988

    986

    949

    939

    940

    941

    942

    943

    944

    945

    936

    938937

    934-1

    934

    947

    989-1

    機關用地範圍

    中華電信公司土地

    地籍線

    非中華電信公司土地991 980

    0M 5M 10M 25M

  • ─ 10 ─

    圖四 本次專案通盤檢討變更案土地使用現況照片圖

    照片 1 照片 2

    照片 3

    1

    2

    3

  • ─ 11 ─

    第四章 檢討分析及變更原則

    一、檢討分析

    (一)「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0 條之 1」規定

    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93.03.22 增訂第 30 條之 1

    規定,電信專用區為促進電信事業之發展而劃定,得為下列之使用: 1.經營電信事業所需之設施;

    2.電信必要附屬設施;

    3.與電信運用發展有關之設施;

    4.與電信業務經營有關之設施;

    5.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健身服務業、餐飲業、一

    般商業辦公大樓等使用。

    作前項第五款使用時,以都市計畫書載明得為該等使用者為

    限,其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電信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之

    二分之一。

    (二)「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規定

    本處理原則係內政部 95.02.16 發布。茲摘述如下:(詳附件四)

    1.國營事業管有之公共設施用地經檢討變更為專供該國營事業使用

    之專用區,且未容許得供該事業以外之商業使用者,免提供相關捐

    贈事項。

    2.經都市計畫程序變更土地使用分區為公共設施用地或專用區者,依

    本處理原則恢復變更為原土地使用分區時,得免提供相關負擔捐贈

    事項。

    3.本處理原則實施前,各該都市計畫書內已有相關國營事業土地變更

    附帶條件規定者,得依本處理原則規定辦理程序重行申請變更。但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自治條例或各該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書另有規

    定者,或其屬配合國家重大建設者,得經內政部就實際情形審決

    之,不適用本處理原則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4.其他包括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之捐贈比例、捐贈事項、接受對象及

    捐贈時機等事項。

    (三)縣政府訂定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

    本原則係臺東縣政府於 93.02.19 縣都委會第 119 次會訂定,

    93.10.14 縣都委會第 125 次會修訂,其中有關變更公共設施用地為

    可建築用地之規定,茲摘要如下:(詳附件五)

    1.捐贈比例:

  • ─ 12 ─

    (1)住宅區:30%之土地面積。

    (2)商業區:40%之土地面積。

    (3)其他專用區:20%之土地面積。

    2.現金代繳之計算方式:

    (1)住宅區:以當期土地公告現值總值之 30%計算。

    (2)商業區:以當期土地公告現值總值之 40%計算。

    (3)其他專用區:以當期土地公告現值總值之 20%計算。

    3.捐贈時機:以協議書訂定之並納入計畫書中。

    (四)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計畫檢討分析

    依第一次通盤檢討計畫書所載,本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依

    檢討標準計算,除國小用地尚需 0.39 公頃,國中用地尚需 0.21 公

    頃,停車場用地尚需 1.77 公頃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均符合檢討

    標準之需求面積。(詳表三)

    二、變更原則

    (一)配合未來發展需要調整變更為適當分區

    以往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劃設時,係遷就國營事業之特性,而將

    其管有之土地劃設為機關用地或公共設施用地,已不符合都市計畫

    法規定之使用性質,為符法制及活化利用,宜變更為適當分區。

    檢討本計畫區之現有中華電信公司營業處所、機房等,配合電

    信事業營運需要,未來仍須保留作電信使用,變更為「電信專用

    區」。

    (二)訂定公平合理之義務負擔原則

    本次檢討變更涉及使用項目放寬或使用強度增加,應義務負擔

    公共設施用地或無償捐贈等值代金供縣政府興闢公共設施之用。

    其他包括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之捐贈比例、捐贈事項、接受對

    象及捐贈時機等事項,應由都委會就實際情形審決之,並由雙方簽

    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載明,以利執行。

    (三)訂定合理之土地使用管制要點

    有關土地使用管制,原則應依原有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要點」及「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0-1 條規定管制,

    但作第 5款使用時,不得超過電信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之 1/2。

    表三 原綠島風景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檢討分析表

  • ─ 13 ─

    表三 原綠島風景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檢討分析表

    項 目

    計 畫

    面 積

    ( 公 頃 )

    檢 討 標 準

    計畫人口5,000人

    需要面積

    ( 公 頃 )

    超 過 或

    不足面積

    ( 公 頃 )

    機 關 用 地 26.30 按實際需要檢討之。 ─ ─

    國 小 用 地 1.61

    1.每校不得小於 2.00 公頃。

    2.五萬人口以下者,以每千

    人 0.20 公頃為準。

    2.00 -0.39

    國 中 用 地 2.29

    1.每校不得小於 2.50 公頃。

    2.五萬人口以下者,以每千

    人 0.16 公頃為準。

    2.50 -0.21

    公 園 用 地 31.84

    人口在一萬人以下,且其外

    圍為空曠之山林或農地得免

    設置。

    0.00 +31.84

    鄰里公園兼兒

    童遊樂場用地 0.81

    1.每千人 0.08 公頃。

    2.每處不得小於 0.10 公頃。0.40 +0.41

    廣場兼停車場

    用 地 2.37

    不得低於計畫區內車輛預估

    數 20% 之停車需求。 0.60 -1.77

    零售市場用地 0.16

    每一閭鄰單位設置一處為原

    則,但計畫書內述明無須設

    置者,得免設置。

    ─ ─

    油 庫 用 地 0.63 按實際發展需要檢討。 ─ ─

    電力事業用地 0.65 按實際發展需要檢討。 ─ ─

    港 埠 用 地 14.71 按實際發展需要檢討。 ─ ─

    溝 渠 用 地 0.90 按實際發展需要檢討。 ─ ─

    公 墓 用 地 4.03 按實際發展需要檢討。 ─ ─

    民 用 航 空 站

    用 地 10.30 按實際發展需要檢討。 ─ ─

    道 路 用 地 22.81 按交通量及道路設計標準檢

    討。 ─ ─

    資料來源:變更綠島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書

  • ─ 14 ─

    第五章 變更內容

    一、變更內容

    本次專案通檢僅 1個變更案,其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及義務負擔,

    詳表四、圖五。

    二、土地使用管制要點

    本次專案通檢係將部分機關用地變更為電信專用區,其管制如下:

    (一)電信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容積率不得大於 100%。

    (二)電信專用區其土地及建築物得為下列規定之使用,但供第五款使用

    之樓地板面積應不得超過總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1.經營電信事業所需之設施:

    機房、營業廳、辦公室、料場、倉庫、天線場、展示中心、路

    線中心、動力室(電力室)、衛星電臺、自立式天線鐵塔基地、海纜

    登陸區、基地臺電信轉播站、移動式拖車機房等及其它必須設施。

    2.電信必要附屬設施:

    (1)研發、實驗、推廣、檢驗及營運辦公場所等。

    (2)教學、訓練、實習房舍(場所)及學員宿舍等。

    (3)員工托育中心、員工幼稚園、員工課輔班、員工餐廳、員工福

    利社、員工招待所及員工醫務所等。

    (4)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設施。

    3.與電信運用發展有關之設施:

    (1)網路加值服務業。

    (2)有線、無線及電腦資訊業。

    (3)資料處理服務。

    4.與電信業務經營有關之設施

    (1)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2)電信器材零售業。

    (3)電信工程業。

    (4)金融業派駐機構。

    5.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健身服務業、餐飲業、一

    般商業辦公大樓。 表四 變本次專案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

    表五 本次專案通盤檢討變更前後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對照表

    圖五 本次專案通盤檢討變更案示意圖

  • ─ 15 ─

    表四 本次專案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

    位 置

    變 更 內 容

    變 更 理 由備 註原 計 畫

    ( 公 頃 )

    新 計 畫

    ( 公 頃 )一 「廣停

    四」廣場

    兼停車

    場用地

    南 側

    機關用地

    (機十一)

    (0.10)

    電信專用區

    (得為都市計

    畫法臺灣省

    施行細則第

    30條之1第1

    項第5款規定

    之使用)

    (0.10)

    一、本案土地產權為

    中華電信公司持

    有,目前作為綠

    島機房使用。

    二、為促進中華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所

    管有土地能有效

    利用暨解決土地

    使 用 分 區 之 困

    擾,經評估後有

    作為都市計畫法

    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30 條之 1 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使

    用之需要。

    三、統一名稱配合調

    整使用分區。

    四、當地居民對本案

    未表達反對之意

    見,詳中華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臺

    灣南區電信分公

    司 96 年 9 月 17

    日 南 管 產 字 第

    0960000783 號函

    (附件六)及基地

    臺電磁波量測報

    告(附件七)。

    五、有關變更捐贈事

    項所需簽定之協

    議 書 , 詳 附 件

    八。

    附帶條件:

    1.容許供電信事

    業以外之商業

    使用部分,應按

    「臺東縣都市

    計畫委員會依

    內政部都市計

    畫委員會第 576

    次會議決議訂

    定之變更案件

    捐贈原則表」規

    定,所訂之變更

    為商業區應提

    供變更後開發

    義務負擔捐贈

    之比例乘以「商

    業使用樓地板

    面積佔總樓地

    板 面 積 之 比

    例」,換算應提

    供之捐贈比例。

    2.有關變更後開

    發義務負擔之

    捐贈事項、接受

    對象及捐贈時

    機等,比照部頒

    「都市計畫國

    營事業土地檢

    討變更處理原

    則」之規定辦

    理,並於中華電

    信公司與縣府

    簽定協議書時

    註明。

    註: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 ─ 16 ─

    表五 本次專案通盤檢討變更前後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對照表

    項 目

    本次檢討前

    計 畫 面 積

    ( 公 頃 )

    本次檢討

    增減面積

    ( 公 頃 )

    本 次 檢 討 後

    計畫面積

    ( 公 頃 )

    百分比(1)

    ( % )

    百分比(2)

    ( % )

    使

    住 宅 區 26.19 26.19 13.48 1.52

    商 業 區 2.59 2.59 1.33 0.15

    行 政 區 0.02 0.02 0.01 0.00

    宗 教 專 用 區 0.09 0.09 0.05 0.01

    電 信 專 用 區 0 +0.10 0.10 0.05 0.01

    保 護 區 844.67 844.67 - 48.94

    地 質 保 護 區 68.06 68.06 - 3.94

    景 觀 保 護 區 276.69 276.69 - 16.03

    海域資源保育區 132.19 132.19 - 7.66

    農 業 區 110.72 110.72 - 6.42

    小 計 1461.22 +0.10 1461.32 14.92 84.68

    遊 樂 區 7.31 7.31 3.76 0.42

    青年活動中心區 8.11 8.11 4.17 0.47

    海 濱 浴 場 區 9.48 9.48 4.88 0.55

    海 底 溫 泉 區 7.10 7.10 3.65 0.41

    旅 館 區 5.72 5.72 2.94 0.33

    海 域 遊 樂 區 99.25 99.25 - 5.75

    露 營 區 5.62 5.62 2.89 0.33

    旅 遊 服 務 區 1.41 1.41 0.73 0.08

    小 計 144.00 144.00 23.03 8.34

  • ─ 17 ─

    表五 本次專案通盤檢討變更前後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對照表

    項 目

    本次檢討前

    計 畫 面 積

    ( 公 頃 )

    本次檢討

    增減面積

    ( 公 頃 )

    本 次 檢 討 後

    計畫面積

    ( 公 頃 )

    百分比(1)

    ( % )

    百分比(2)

    ( % )

    機 關 用 地 26.30 -0.10 26.20 13.48 1.51

    學 校 用 地 3.90 3.90 2.01 0.22

    公 園 用 地 31.84 31.84 16.38 1.84

    鄰 里 公 園 兼

    兒童遊樂場用地 0.81 0.81 0.42 0.05

    零 售 市 場 用 地 0.16 0.16 0.08 0.01

    停 車 場 用 地 1.28 1.28 0.66 0.08

    廣 場 兼 停 車 場

    用 地 2.37 2.37 1.22 0.14

    油 庫 用 地 0.63 0.63 0.33 0.04

    電 力 事 業 用 地 0.65 0.65 0.34 0.04

    港 埠 用 地 14.71 14.71 7.57 0.85

    溝 渠 用 地 0.90 0.90 0.46 0.05

    公 墓 用 地 4.03 4.03 2.07 0.23

    民用航空站用地 10.30 10.30 5.30 0.60

    道 路 用 地 22.81 22.81 11.74 1.32

    小 計 120.69 -0.10 120.59 62.05 6.98

    都市發展用地面積(1) 194.33 0 194.33 100.00 -

    計 畫 總 面 積 ( 2 ) 1725.91 0 1725.91 - 100.0

    註: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 ─ 18 ─

    圖五 本次專案通盤檢討變更案示意圖

    道路用地

    變更機關用地為電信專用區

    變更圖例

    住宅區 機 機關用地 溝渠用地

    商業區

    保護區

    圖 例

    廣(停)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電(專)

    0M 10M 20M 50M

  • ─ 19 ─

    附件一 內政部 92 年 4 月 23 日台內營字第 0920085862 號函 (1/3)

  • ─ 20 ─

    附件一 內政部 92 年 4 月 23 日台內營字第 0920085862 號函 (2/3)

  • ─ 21 ─

    附件一 內政部 92 年 4 月 23 日台內營字第 0920085862 號函 (3/3)

  • ─ 22 ─

    附件二 內政部 94 年 1 月 17 日台內營字第 0930014018 號函 (1/4)

  • ─ 23 ─

    附件二 內政部 94 年 1 月 17 日台內營字第 0930014018 號函 (2/4)

  • ─ 24 ─

    附件二 內政部 94 年 1 月 17 日台內營字第 0930014018 號函 (3/4)

  • ─ 25 ─

    附件二 內政部 94 年 1 月 17 日台內營字第 0930014018 號函 (4/4)

  • ─ 26 ─

    附件三 本次專案通盤檢討變更案有關土地登記謄本 (1/3)

  • ─ 27 ─

    附件四 本次專案通盤檢討變更案有關土地登記謄本 (2/3)

  • ─ 28 ─

    附件四 本次專案通盤檢討變更案有關土地登記謄本 (3/3)

  • ─ 29 ─

    附件四 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 (1/4)

    一、本處理原則係為配合國營事業土地資產活化利用,及落實都市計畫變更使

    用開發義務負擔公平原則,依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之一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適用本處理原則之國營事業土地,指位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已完竣地區

    內,由公司組織國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國營事業機構)管有之機關用地、

    郵政用地、電力用地或其他供國營事業機構使用之土地。

    三、辦理程序

    (一)個案變更

    1.各國營事業機構為促進國營事業管有都市計畫機關用地、郵政用

    地、電力用地或其他國營事業使用專用區土地之轉型活化利用,得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檢具報經國營事業主管機關

    同意之該事業土地活化利用計畫,及變更都市計畫書圖文件,敘明

    需辦理個案變更之理由,逕向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變更都

    市計畫為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

    2.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變更都市計畫後,經實地會勘,並查

    核書圖文件無誤後,即依法辦理公開展覽等後續法定程序。

    3.都市計畫原擬定機關為鄉、鎮或縣轄市公所者,由縣政府依本法第

    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

    (二)通盤檢討

    1.都市計畫擬定機關辦理各該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徵詢都市計畫

    範圍內相關國營事業機構意見,並得依本處理原則規定及參考該機

    構所提意見,檢討變更該等國營事業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專用區

    為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

    2.各國營事業機構得於各級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審議相關都市計畫通盤

    檢討案時提出意見,以供審議參考。

    (三)專案通盤檢討

    1.各國營事業機構為促進都市計畫區內管有土地資產之整體活化利

    用,及都市計畫整體發展實際需求,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

    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同相關國營事

    業機構立即辦理該國營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

    2.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內如有一處以上都市計畫,得以全直

    轄市、縣(市)所有都市計畫地區內之國營事業土地,合併辦理專案

    通盤檢討公告徵求意見,並就檢討結果分開製作各該處都市計畫變

    更書圖文件,平行辦理後續公開展覽等法定程序。

    3.都市計畫原擬定機關為鄉、鎮或縣轄市公所者,由縣政府辦理專案

    通盤檢討,並先徵詢鄉、鎮或縣轄市公所意見,以供參考。

  • ─ 30 ─

    附件四 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 (2/4)

    4.其他專案通盤檢討相關行政作業,得由各直轄市、縣(市)視實際情

    形需要,予以簡化合併辦理。

    四、作業方法

    (一)國營事業機構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或同一都市計畫區內,

    如有多處國營事業土地依上開規定辦理(專案)通盤檢討時,依本處

    理原則規定檢討後應留設改作當地都市發展所需之其他適當公共設

    施用地,得採「整體規劃檢討、集中劃設提供」之方式辦理。

    (二)國營事業土地經檢討變更為供該國營事業使用之特定專用區,應於

    計畫書載明其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其中供商業使用部分,應有一定

    比例面積之使用限制。

    (三)國營事業土地經檢討變更後之住宅區、商業區或供該國營事業使用

    之特定專用區等使用分區,其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應依內政

    部所定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

    空間設置基準,納入計畫書規定辦理。

    (四)都市計畫檢討國營事業土地時,變更基地範圍內如有夾雜部分私有

    土地者,得一併檢討變更之,並比照本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五)依本處理原則申請辦理主要計畫變更時,涉及細部計畫擬定、變更

    部分,得同時辦理草案規劃、公開展覽、及都委會審議相關作業,

    並俟主要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再依法核定發布實施細部計畫。

    (六)辦理個案變更或專案通盤檢討之都市計畫書圖文件,應由申請之國

    營事業機構提供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考採行,必要時並支應

    辦理變更所需經費。

    五、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事項

    (一)國營事業管有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專用區土地經檢討變更為住宅區、

    商業區或其他使用分區時,該國營事業機構應依計算公式(如附件)

    規定留設提供一定面積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並優先作公園、綠地、

    廣場或停車場使用,以提昇改善當地都市生活環境品質,並落實都

    市計畫變更使用開發義務負擔公平原則。

    (二)依計算公式規定留設提供一定面積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應由該國

    營事業機構或相關土地所有權人捐贈登記為當地直轄市、縣(市)或

    鄉(鎮、市)所有。但現況確無法或不足捐贈公共設施用地者,得改

    以下列方式折算替代之:

    1.按變更後毗鄰之土地使用分區平均公告土地現值,換算捐贈代金。

    2.等值可建築用地面積或供室內公益性使用之樓地板面積。該價值之

    計算,比照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按建築改良物重建價格估定之。

  • ─ 31 ─

    附件四 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 (3/4)

    3.按各該國營事業特性及營業項目,提供等值專業技術服務(如郵政、

    電力服務等)。

    4.變更基地周邊公園、綠地、廣場、人行步道、天橋、地下道等公共設

    施之興建、修建或認養管理維護、或辦理閒置空間之綠、美化工作。

    (三)國營事業管有之公共設施用地經檢討變更為專供該國營事業使用之

    專用區,且未容許得供該事業以外之商業使用者,免提供相關捐贈事

    項。

    (四)經都市計畫程序變更土地使用分區為公共設施用地或專用區者,依本

    處理原則恢復變更為原土地使用分區時,得免提供相關負擔捐贈事

    項。

    六、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時機

    (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使用分區

    1.採捐贈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用地者,應於變更都市計畫案公告發

    布實施後一年內完成;採捐贈代金者,得以分年分期方式繳交。但

    需俟整體開發後始能確定其捐贈土地位置者,得於該等建築物建造

    執照核發前捐贈。

    2.採捐贈樓地板面積者,於該等建築物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核發前

    捐贈。

    3.採提供等值專業技術服務或其他替代事項者,由各該國營事業機構

    與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協調確定後於計畫書內載明之。

    (二)變更為該等國營事業使用之特定專用區,且容許一定比例供商業使用

    者,於該等建築物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核發前捐贈。

    七、依本處理原則規定應捐贈事項、接受對象、捐贈時機等,國營事業申請人

    應於變更主要計畫核定前,與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

    計畫書載明之。未依照規定完成提供捐贈事項前,仍應依原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辦理或繼續作該國營事業之原來使用。

    八、本處理原則實施前,各該都市計畫書內已有相關國營事業土地變更附帶條

    件規定者,得依本處理原則規定辦理程序重行申請變更。但直轄市、縣(市)

    政府於自治條例或各該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書另有規定者,或其屬配合國家

    重大建設者,得經內政部就實際情形審決之,不適用本處理原則全部或一

    部之規定。

    九、非公司組織國營事業機構管理之國有土地,準用本處理原則之規定。

    十、本處理原則未規定事項,仍以各級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審議之決議為準。

  • ─ 32 ─

    附件四 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 (4/4)

    【附件:國營事業土地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事項之計算公式】

    P: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比例。

    1.變更為住宅區:

    P = 15% + (LP2/LP1-100%) / 10 ; P 最大值為 25%,最小值為 15%

    2.變更為商業區:

    P = 20% + (LP2/LP1-100%) / 10 ; P 最大值為 30%,最小值為 20%

    3.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P = [20% + (LP2/LP1-100%) / 10] × F(商) / F(總) ; P 最大值為 20% F(商):作為商業性設施使用之樓地板面積

    F(總):特定專用區總樓板面積

    F(商)/F(總) ≦ 50%

    說明:

    1.LP2:土地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近三年之平均公告土

    地現值(元/M2)×面積(M2) LP1:土地變更前近三年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元/M2)×面積(M2)

    2.變更後為專供該國營事業使用之專用區,且未容許得供商業使用者,

    免提供捐贈事項。

    3.變更後為專供該國營事業使用之專用區,且容許不超過 50%以上供商

    業使用部分,按本表所定商業區應提供之比例乘以「各該使用樓地板

    面積占總樓地板面積之比例」,換算其應提供之捐贈比例。

  • ─ 33 ─

    附件五 縣政府訂定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

    臺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依內政部都市計畫第 576 次會議決議訂定之變更案件捐

    贈原則表

    原計畫 新計畫 是否捐贈

    捐贈比例 現金代繳之計算方式 捐贈時機 是 否

    公共設

    施用地

    住 宅 區 ˇ 30%之土地面積以當期土地公告現值

    總值之 30%計算

    以協議書訂

    定之並納入

    計畫書中。商 業 區 ˇ 40%之土地面積

    以當期土地公告現值

    總值之 40%計算

    工 業 區 ˇ 20%之土地面積以當期土地公告現值

    總值之 20%計算

    其 他 專 用 區 ˇ 20%之土地面積以當期土地公告現值

    總值之 20%計算

    住宅區

    商 業 區 ˇ 20%之土地面積以當期土地公告現值

    總值之 20%計算

    產權移轉、

    申請建照或

    變更使用執

    照。 工 業 區 ˇ ─ ─

    其 他 專 用 區

    工業區

    住 宅 區

    商 業 區

    開發方式及捐贈條件比照「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辦

    理。

    其 他 專 用 區 ˇ ─ ─ ─

    農業區

    保護區

    住 宅 區

    商 業 區 開發方式及捐贈條件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辦理。

    工 業 區 ˇ 35%之土地面積以當期土地公告現值

    總值之 35%計算

    產 權 移 轉

    或 申 請 建

    照。

    其 他 專 用 區 開發方式及捐贈條件依各專用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辦理。

    其 他

    專 用 區

    住 宅 區 ˇ 15%之土地面積以當期土地公告現值

    總值之 15%計算

    商 業 區 ˇ 20%之土地面積以當期土地公告現值

    總值之 20%計算

    工 業 區 ˇ 15%之土地面積以當期土地公告現值

    總值之 15%計算

    備註:下列或其他情形特殊之個案,得詳述緣由,提經本會參照本捐贈原則表並視實際需要

    審酌調整。

    1.變更面積小於 500 平方公尺者。

    2.住宅區變更為其他專用區者。

    縣都委會 93.02.19 第 119 次會訂定

    縣都委會 93.10.14 第 125 次會修訂

  • ─ 34 ─

    附件六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函

  • ─ 35 ─

    附件七 基地臺電磁波量測報告(1/8)

  • ─ 36 ─

    附件七 基地臺電磁波量測報告(2/8)

  • ─ 37 ─

    附件七 基地臺電磁波量測報告(3/8)

  • ─ 38 ─

    附件七 基地臺電磁波量測報告(4/8)

  • ─ 39 ─

    附件七 基地臺電磁波量測報告(5/8)

  • ─ 40 ─

    附件七 基地臺電磁波量測報告(6/8)

  • ─ 41 ─

    附件七 基地臺電磁波量測報告(7/8)

  • ─ 42 ─

    附件七 基地臺電磁波量測報告(8/8)

  • ─ 43 ─

    附件八 本次專案通盤檢討變更案捐贈協議書

    變更綠島風景特定區計畫(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捐贈

    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乙方)

    茲經雙方同意簽訂本協議書,協議條款如下:

    第一條:協議書簽訂之依據及目的:本協議書係為「變更綠島風景特定區計畫(中

    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

    會 97 年 01 月 15 日第 674 次會議決議之規定簽訂本協議,並納入變更計

    畫書內,俾利執行。

    第二條:變更標的:綠島鄉上南寮段 982、990、991 地號等 3筆土地,面積合計

    約 0.10 公頃,變更為電信專用區(得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0

    條之 1第 1項第 5款規定之使用)。

    第三條:變更位置及內容:如都市計畫圖。

    第四條:捐贈內容:甲方申請作第 5款使用時,應繳交變更土地面積公告現值(繳

    交當期)總值之百分之四十乘以「第 5 款使用樓地板面積佔總樓地板面

    積之比例」之代金予乙方。

    第五條:捐贈時機:甲方申請新建、增建或變更使用執照作第 5款使用時,應於

    核發執照前,依第四條代金計算方式完成捐贈,不適用都市計畫法第十

    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未能依規定完成捐贈或計畫已有變更,同意依都

    市計畫法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由乙方於辦理通盤檢討

    時,依法檢討變更。

    第六條:協議書之補充:本協議書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換文方式商訂之。

    立協議書人:甲方: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土地所有權:綠島鄉上南寮段 982、990、991 地號

    地址:

    乙方:臺東縣政府

    代表人:鄺麗貞

    地址:臺東市中山路 276 號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元 月 日

  • 變更綠島風景特定區計畫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

    用 地 專 案 通 盤 檢 討 ) 書

    隊 長

    副 隊 長

    複 校

    承 辦 人

    變更機關:臺東縣政府

    規劃單位:內政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

    編訂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

    修訂時間: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

    修訂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