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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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此書 如一些中國學者所說,中國已進入了「人權的年代」,同時也進入了「維權律師的年 代」。中國的維權律師以和平、合法和合憲的方式爭取公義,成為了這個時代的英 雄,以及中國人民追求法治與人權的典範。這本書既見證了他們可敬的行動,也研 究他們要面對挑戰和困難。本書的作者包括在這個領域的知名學者及數名維權律 師,亦有台灣律師分享海峽另一端的寶貴經驗。我誠意推薦這本書給所有關注當代 中國法律和公義問題的。 —— 陳弘毅 香港大學法律系教授 這本書全面呈現了中國民主運動的新一波──維權運動。中國律師的訴求,顯示他 們致力多方面運用不完整的法律,捍衛人民的權利,對抗後極權主義政權的違法 行為。而一些中國法律專家的文章則記述了中國對律師的鎮壓,分析了維權運動的 歷史,並將之放置在大中華區整體反獨裁抗爭的背景中來檢視。本書糅合了第一手 材料和深入的分析,是所有對中國政權演變感興趣的人不容錯過的。 —— 白夏 法國現代中國研究中心資深研究員 中國的崛起備受吹捧,全球正努力應付,在這個關鍵時刻,我衷心祝賀各位作者 寫出了這本重要的書籍。這系列文章很全面地概括了人權捍衛者在中國這不甚和 諧要面對的人權問題。這本書對中國維權律師這新興群體,以及將他們與更廣泛 的人權法律界聯繫起來,定必舉足輕重。此書由本土從業員和各地學者合撰,為中 國改革開放時代的人權問題,提供了獨到的見解。局外人讀這本書後會問:中國崛 起,試圖在世界舞台佔據重要位置,到底是福是禍?中國的制度會否尊重農民、工 人、藏族和維吾爾族的權利?若果不然的話,中國是否已作好準備,擔當其全球角 色?這本書肯定可以幫助分析家和政策制訂者深思這些問題。同時,它也有助我們 探討,應循什麼方向支持中國改革的問題。 —— 戴大為 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教授 英國文學家約翰遜博士曾說,勇氣是最偉大的美德,因為沒有勇氣,人類就沒有安 全感去堅持其他美德。此書的部分文章記述了一些勇敢律師的故事。他們在政府的 欺壓下,致力維護公義和法治等美德,不惜付上極大的個人代價,招致入獄甚至更 惡劣的待遇。讀過這本書的律師會問,自己設身處地,能否展現同樣的勇氣。要回 答這問題,他們得撫心自問──或許是歷來第一次:做律師的真正意義是什麼。 —— 戴啟思 資深大律師 SS Book 17 March.indb 1 23/03/2011 7:2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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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於2009年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暨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頒布六十周年,出版首部重點介紹維權律師英文書籍A Sword and A Shield: China’s Human Rights Lawyers,現把英文版文章翻譯成中文,出版《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中文更新版,出版此書目的在於更進一步介紹這些「維權律師」,包括刊出他們曾經代理過有代表性的維權案件的辯護辭,以及一些由香港、台灣及美國著名律師及法律學者撰寫的文章,分析這些「維權律師」如何參與推動中國的維權運動,在參與這場運動的過程中,「維權律師」需要面對甚麼具體的困難。台灣律師並撰文分享經驗,他們如何在一個威權社會中,認清律師的角色,獻身參與推動台灣民主、法治與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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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此書

如一些中國學者所說,中國已進入了「人權的年代」,同時也進入了「維權律師的年

代」。中國的維權律師以和平、合法和合憲的方式爭取公義,成為了這個時代的英

雄,以及中國人民追求法治與人權的典範。這本書既見證了他們可敬的行動,也研

究他們要面對挑戰和困難。本書的作者包括在這個領域的知名學者及數名維權律

師,亦有台灣律師分享海峽另一端的寶貴經驗。我誠意推薦這本書給所有關注當代

中國法律和公義問題的。—— 陳弘毅 香港大學法律系教授

這本書全面呈現了中國民主運動的新一波──維權運動。中國律師的訴求,顯示他

們致力多方面運用不完整的法律,捍衛人民的權利,對抗後極權主義政權的違法

行為。而一些中國法律專家的文章則記述了中國對律師的鎮壓,分析了維權運動的

歷史,並將之放置在大中華區整體反獨裁抗爭的背景中來檢視。本書糅合了第一手

材料和深入的分析,是所有對中國政權演變感興趣的人不容錯過的。

—— 白夏 法國現代中國研究中心資深研究員

中國的崛起備受吹捧,全球正努力應付,在這個關鍵時刻,我衷心祝賀各位作者

寫出了這本重要的書籍。這系列文章很全面地概括了人權捍衛者在中國這不甚和

諧要面對的人權問題。這本書對中國維權律師這新興群體,以及將他們與更廣泛

的人權法律界聯繫起來,定必舉足輕重。此書由本土從業員和各地學者合撰,為中

國改革開放時代的人權問題,提供了獨到的見解。局外人讀這本書後會問:中國崛

起,試圖在世界舞台佔據重要位置,到底是福是禍?中國的制度會否尊重農民、工

人、藏族和維吾爾族的權利?若果不然的話,中國是否已作好準備,擔當其全球角

色?這本書肯定可以幫助分析家和政策制訂者深思這些問題。同時,它也有助我們

探討,應循什麼方向支持中國改革的問題。

—— 戴大為 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教授

英國文學家約翰遜博士曾說,勇氣是最偉大的美德,因為沒有勇氣,人類就沒有安

全感去堅持其他美德。此書的部分文章記述了一些勇敢律師的故事。他們在政府的

欺壓下,致力維護公義和法治等美德,不惜付上極大的個人代價,招致入獄甚至更

惡劣的待遇。讀過這本書的律師會問,自己設身處地,能否展現同樣的勇氣。要回

答這問題,他們得撫心自問──或許是歷來第一次:做律師的真正意義是什麼。

—— 戴啟思 資深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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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是香港一個非牟利機構,成立目的在於提倡保障中

國維權律師及法律工作者的權利。

組織成立於2007年1月20日,現任執行委員包括香港著名人權律師和立

法會議員何俊仁、立法會議員劉慧卿、張耀良大律師、黃瑞紅大律師、關

尚義律師、莊耀洸律師和浸會大學新聞系助理教授杜耀明。組織的初步

營運經費每年一百二十萬港元由何鴻卿爵士慷慨捐助。

中國維權律師及法律維權人士雖然竭力為弱勢社群透過法律途徑爭取

權利,但他們很多都面對中國政府龐大的政治壓力和不公平對待。我們

認為,他們及其家人應該得到香港社會及國際社會更多關注及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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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維權律師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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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i-v何俊仁

中國維權律師簡介

中國著名維權律師概況 1

第一章︰中國法律界面對的挑戰

中國維權律師:當下的挑戰和前景 47

孔傑榮

中國律師扮演什麼角色? 55 王友金

現實與困境:中國刑訴律師數難 69張耀良

第二章:法律辯護與法律代表

憲法至上 信仰自由 ——

王博、王新忠、劉淑芹一案的聯合辯護意見 85李和平、滕彪等

胡嘉(胡佳)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辯護詞 103李方平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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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第三章:維權律師被打壓

北京律師協會選舉爭議的背景 117

毛雪萍

近二十名律師將不能執業 「六四」前夕中國維權律師遭全面打壓

中國維權律師聯署聲明 123

對北京市律師協會違反法律和協會章程 侵害律師執業權利的批評信 127

港台法律界共同聲援中國維權律師記者會新聞稿 131

第四章:律師與維權運動

何謂維權? 135

滕彪

通過公益訴訟推進中國法治進程 141

傅華伶

中國人權運動的錯配 157

艾華

第五章:台灣律師的經驗

台灣與中國律師執業安全之比較 181

魏千峰

台灣律師的維權路 199

顧立雄、王龍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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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何俊仁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主席

自80年代初期,法律專業得以在中國恢復以來,律師的角色對中國

法治的發展日趨重要。然而,根據媒體的報導和中國維權律師關注

組的資料顯示(本人是關注組的主席及創辦人之一),中國司法機構

正不斷向處理有關人權訴訟案件的律師強烈施壓,這些律師所代表

的當事人包括政治異見人士、作家、天災受害者如2008年5月四川地

震的受害人、政府機關或企業瀆職下的受害人,如三鹿奶粉污染事件

等。這些律師被所屬事務所或司法局人員警告勿再接辦這些案件,

否則隨時會被注銷執業資格。至2009年11月撰寫此序言的英文版為

止,至少有十名維權律師仍未獲續發執業牌照,隨後於2011年2月為

中文增訂版修訂此序言的時候,仍有至少七名律師未能通過年檢,

另外,兩名北京律師唐吉田與劉巍更於2010年4月被吊銷執照,意味

着他們不能再當律師。換言之,他們不能以律師身份維持生計,不能

在法庭上代表當事人及替他們辯護。我在香港當執業律師超過三十

年,這情況實在令我費解。

2006年3月,我參加了北京維權律師高智晟的馬拉松接力絕食。這次

運動迅速得到全國維權律師及維權人士的支持。美國、加拿大、澳

洲、歐洲及世界各地人士紛紛響應,聲援國內維權份子。不幸地,高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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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ii

智晟隨即被秘密警察帶走。同年12月,高智晟因多年來致力維護宗

教人士及維權份子而被起訴及判處「顛覆國家政權」罪名,判監三

年,緩刑五年,但實際上大部份時間都被軟禁在家。2007年9月21日,

高智晟被秘密拘捕及遭國安人員拷問。2009年2月4日,高智晟再次被

國安帶走,此後音訊全無。高智晟於2010年3月28日突然再次出現,

我們關注組的職員跟他兩次電話通話,他當時表示失蹤期間被帶到

不同地方,通話時表示在山西五台山,但其後於4月7日,他在北京接

受美聯社記者採訪,當時他跟美聯社所說的話引起維權人士之間很

多爭議。約兩個星期後,高智晟再次失蹤。美聯社於2011年1月10日公

佈與高智晟的訪問內容,揭露了高智晟失蹤期間受到非常嚴重的酷

刑對待。正如孔傑榮教授 (Professor Jerome Cohen) 在本書中所言,

許多人,包括本人在內,非常關注高智晟現時的命運。

《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一書談及多宗律師遭迫害及騷擾的個案,

當中不少仍然引起國際社會的關注,包括上海維權律師鄭恩寵,他

代表上海東八塊區被強制拆遷戶進行法律訴訟,後來卻被控洩露國

家機密而被判刑三年,原因只不過是鄭恩寵傳真一份文件到一家美

國的維權組織。2006年6月5日獲釋後,鄭律師一直受到嚴密監視及

遭軟禁家中。另一名受到廣泛關注的法律維權人士,是山東盲人「赤

腳律師」陳光誠,他因為維護遭政府強迫絕育及墮胎的山東村民而

為廣為人知,他自2006年8月24日起被囚。據其妻袁偉靜表示,長期

受腸病折磨的陳光誠消瘦了5公斤。自丈夫入獄後,袁偉靜本人亦受

到二十四小時監視。陳光誠於2010年9月9日刑滿獲釋,但他與家人隨

即遭到軟禁,一直無法與外界聯繫。另一位廣受關注的人物是廣東

的維權律師郭飛雄,他協助廣東省番禺太石村村民控告當地懷疑貪

污的官員。郭的家人及律師已至少有三個月未能探訪在獄中的郭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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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iii

雄,外界憂慮當局以非法手段禁制探訪,很有可能與郭飛雄在獄中

遭毆打有關。被起訴之前,郭飛雄在拘留期間已曾被虐打,後來被當

局以「非法經營罪」判監五年。郭的代表律師莫少平指這是誣告,郭

只是替一本書撰寫序言而被羅織罪名。這些維權份子及維權律師的

個案充分證明中國的法律制度未能保障巿民及律師的權益,更縱容

了司法人員、檢察官及國安等肆意行使權力。

《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一書嘗試闡述中國法律制度在今日的政

治環境下如何運作。多名法律界學者及律師在本文集中就律師在中

國法律制度下所發揮的角色及面對的限制發表真知灼見。此外,承

蒙國際知名的中國法律研究專家孔傑榮教授允許,本書轉載孔教授

在2009年7月10日於美國參議院中國事務委員會圓桌會議上發表的

演講詞。會上,孔教授指出雖然中國律師的人數、教育水平及職權在

近年提升了許多,但他們仍受到很多掣肘。香港大學法律系教授傅

華伶先生在書中討論中國公益訴訟的發展,以及律師和法律倡導者

如何利用此法律程序推動政策改革。此外,中國政法大學客座教授

王友金先生縷述國內律師在80年代至今的角色及其專業發展。在80

年代,第一部暫定的《律師法》出台,律師被視為「國家的法律工作

者」,直至2007年在最新修訂中,中國律師的定義是「擁有法定牌照

的執業者,可參與及被委託提供法律服務」。香港大律師張耀良先

生,現任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中國事務秘書和香港大律師公會中國

事務委員會委員,在書中分析刑事辯護律師在傳喚證人上庭所遭遇

的困難,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6條對律師專業所構成的危

害及箝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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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iv

本書亦包含兩份重要的人權個案辯護詞—— 一份為維權律師李方平

替著名人權份子胡佳所寫的辯護詞。於2007年4月,胡佳因發表關於

中國人權情況的文章及接受外國媒體的訪問而被判監三年四個月;

另一份為法輪功一案的辯護詞,由數位有名的維權律師執筆,包括

李和平、滕彪、黎雄兵、張立輝、李順章、鄔宏威。這兩份辯護詞均

引用國家憲法及國際人權憲法作支持。曾被引用之國際人權憲法包

括《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約翰內斯堡原

則》和《聯合國消除各種對宗教與信仰的排異和歧視宣言》。相對

於國內一般劣質的,往往沒有呈堂證供的法庭審訊及裁決書,這兩

份辯護詞的專業水平令我留下深刻印象。

著名的北京法律學者及維權律師滕彪博士亦就其當律師及維權的經

驗,撰文省思人權抗辯的原則。滕博士在文章中闡釋維權律師如何

在維權運動中把自由及民主的學術概念和影響普羅大眾的議題緊扣

起來。滕博士相信積極參與維權運動能推動法例的執行及法治的發

展。香港中文大學法律系講師艾華教授和滕博士持相同觀點,但艾

教授認為現時大部份的維權運動組織較為鬆散,並且受制於政府的

種種打壓措施,例如欲接辦「敏感案件」的律師必須向司法機構報

告、取消律師執業資格及關閉非政府組織等等。

有關當局慣常以拒絕律師執業年度註冊作為懲罰他們接辦「敏感案

件」的手段,此伎倆在2008年猶為猖獗,及至2009年律師要求北京律

師協會推行直選時,當局又再重施故技。因此,維權律師撰寫了一份

報告及兩篇文章交代2009年選舉爭議的來龍去脈,以及揭發司法部

門及律師協會如何利用律師執業年檢來剝奪律師的執業權利。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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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v

維權律師關注組亦與台北律師公會發表聯署聲明,以表達港、台兩

地律師專業人員共同聲援中國內地的律師同業。

由於文化及地理上的接近,我們相信比較兩岸的人權法訴訟經驗是

相當有價值的。就此,著名的台灣律師魏千峰先生從歷史的角度入

手,講述中、台兩岸律師的專業安全及解釋台灣律師如何透過積極

參與社會 運動來維護他們的權益。魏律師認為中國的一黨專政 嚴

重窒礙法律專業的發展。此外,台灣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前理事長顧立雄律師及黃龍寬律師合力撰寫文章,敘述台灣律師一

路從日治時期、國民黨專政的戒嚴時期直至解嚴之後如何為推廣人

權、爭取民主而奮進。文中亦探討台北律師公會及民間司法改革基

金會如何以由下而上的方式,推動人權和司法改革。這些台灣的例子

可以作為中國內地律師在維權路上的楷模。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

12月由中國律師發起的《零八憲章》簽名運動,呼籲政治改革及保障

人權,跟台北律師公會在1991及1992年間要求憲法改革的運動,有很

多值得比較探討的地方。

本書是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的首本出版書籍,本人相信這亦是首本

詳盡分析中國維權律師所面對的各種問題的著作。我希望國內的維

權律師以及香港、台灣和美國法律界同業在書中所表達的意見,能

夠讓讀者了解更多中國律師的現況,以及當代中國的法治發展在這

嚴峻的時刻的去向。正如傅華伶教授所言,中國的律師正以法為盾

逐步推進,捍衛人權,同時亦以法為劍,積極進擊,策動爭取人權。

201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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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維權律師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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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國著名維權律師概況

以下我們介紹中國一群最著名的維權律師,以及他們處理過具爭議

性的案件。

高智晟

高智晟小時自學,1996年完成三年大學後開始從事法律工作。

高智晟首次引起國際關注,是他為北京基督教徒蔡卓華、蔡的妻子

肖雲飛及其弟弟肖高文的維權案做辯護人,三人因印刷聖經而被判

處「非法經營罪」。高把抗辯詞張貼在互聯網,隨後被政府指控他的

行為偏離律師職權和涉及政治,高則反駁指中國的法律制度不足以

保障公民權益,他說﹕「中國當今的律師需要肩負更多責任。」

高智晟其後成為宗教信仰人士維權個案的專家。2005年10月18日,在

他三次上書胡錦濤和溫家寶呼籲政府停止迫害宗教人士後,北京司

法局從此幾乎每天傳召他問話,要求他收回公開信,但遭高智晟一

一拒絕。同年11月4日,北京司法局通知他撤銷其律師執照,其律師事

務所也被勒令停牌一年。高及其家人從此經常受到騷擾和被監視,

高曾被公安人員多次恐嚇,更曾經遭遇一次可疑的交通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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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2

停止執業後,高智晟宣佈競逐北京律師協會主席一職,致力投身捍

衛律師的權益,包括要求減低律協向律師收取的會費。

2006年2月4日,高智晟展開四十八小時絕食行動,抗議公安暴力毆

打廣東法律維權人士郭飛雄,之後有近一千名維權人士響應參加接

力絕食,以及超過四千名來自十六個省份的獨立人士簽名聲援高律

師,抗議政府的迫害,國際社會也發起簽名行動。中國政府隨即展開

打壓,超過三十名參與絕食人士無故失蹤或被關押,包括高的三名

助手。司法部在2月24日傳召高智晟,至12月4日以「煽動顛覆國家政

權」罪名判他三年徒刑,緩刑五年。

2009年2月4日,高智晟還正在執行緩刑期間,突被公安從其陝西的

家中帶走,自此音訊全無。2010年3月底再短暫出現,4月7日接受美聯

社採訪,其後於4月中再度失蹤。2011年1月11日,美聯社公佈採訪內

容,高智晟表示在2009年2月初至2010年3月底失蹤期間,他曾被公安

剝掉衣服後,以槍柄毆打,他更曾被看守人員連續毆打兩天。

郭飛雄

本名楊茂東的郭飛雄,畢業於上海華東師範大學,曾在大學任教,後

來改以寫作謀生。他沒有受過正式的法律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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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著名維權律師概況

3

郭飛雄因為在2005年協助廣東番禺太石村村民而為人認識。當地村

民因不滿村官貪污,故發起選舉迫他下台,但他們的行動遭地方政府

強烈打壓,並禁止其他人進出太石村。雖然被地方公安多番阻撓和

被人惡意毆打,郭飛雄依然為太石村居民提供法律援助。

2006年2月3日,郭被來歷不明的人襲擊,兇徒懷疑是公安人員和黑

社會。隨後,高智晟律師展開絕食行動,抗議郭被人暴力迫害。郭飛

雄在2月8日計劃到北京向中央政府上訪,但遭當局扣留和被軟禁在

其廣州住所。2006年9月14日,廣州公安局指他涉及一本書的出版,故

以「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罪名正式拘捕郭飛雄。案件經過多次押後和

轉交後,他在2007年11月14日被定罪,判入獄五年。據知他在獄中曾

遭虐待和毆打。1自2009年7月,郭飛雄一直不獲批准與家人會面。

鄭恩寵

鄭恩寵自學考取律師資格後,在上海四維律師事務所工作,擅長財

產訴訟方面的官司,多年來代表超過五百名受市區重建計劃影響的

居民打官司。

1   無國界記者,「網上異見份子郭飛雄扣留期間遭虐打」("Cyber-dissident Guo

Feixiong Tortured in Detention" ),2008年11月6日,http://www.rsf.org/Cyber-

dissident-Guo-Feixion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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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4

2003年,他受上海靜安區東八塊被強迫拆遷居民委託,控告地產商

兼「上海首富」周正毅和靜安區政府勾結,非法取得土地,將周正毅

告上法庭。2003年6月6日,上海警察將鄭刑事拘留,到6月18日以「非

法取得國家機密」的罪名正式將他拘捕。8月28日鄭律師被判罪名成

立,至2003年10月28日他被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莫須有的「為

境外非法提供秘密罪」判刑三年。判決書指鄭曾向一名記者要求取

得一篇有關上海市政府非法收地的「內部參考」報告,並指他為一家

海外組織提供一份關於上海工人示威的資料。鄭恩寵被拘捕和判處

一案引起國內和國際社會的巨大迴響,尤其是因為他把財雄勢大的

地產富商告上法庭,而周正毅最後亦被調查,被控官商勾結違法侵

奪居民財產罪名成立。

2005年,鄭恩寵獲德國法官協會頒發年度人權大獎。

2006年6月5日,鄭恩寵刑滿出獄,雖然他被取消執業資格,但仍繼續

在法律和人權議題上發表意見。他出獄後依然受嚴密監視和被軟禁

在家,更經常遭當局傳喚甚至被毆打。2008年鄭恩寵在內的十五名法

律界人士發表聲明,譴責民政部取締中國基督教家庭教會聯合會的

決定,聲明中呼籲人大維護中國憲法所訂明公民應有的自由結社和

宗教自由的權利,並要求撤銷現行的《社團登記管理條例》,因為該

條例違反憲法所保障的基本公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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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著名維權律師概況

5

倪玉蘭

倪玉蘭因幫助被非法拆遷的訪民及被迫害的法輪功學員,於2002年

被公安毆打至雙腳不能行走,從此只能在輪椅上過活,生活不能自

理,亦被吊銷律師執照。2008年其住房被強行清拆,她奮力捍衛自己

的私有財產,卻含冤入獄兩年。出獄後一直無家可歸,2010年6月,因

為有大量支持倪玉蘭夫婦的訪民及維權人士探訪,內地主流媒體如

騰訊網亦有專題報導倪玉蘭的情況,倪玉蘭和丈夫董繼勤被國保帶

往旅館居住,2010年12月中,公安突然將她居住的旅館的供電和電

話線截斷;沒有暖氣、沒有電燈,倪玉蘭和丈夫在寒冬中只能靠微弱

的蠟燭照明和取暖。

楊在新

楊在新自1996年起在廣西中馳律師事務所執業,於2002年成為該所

合夥人。他其後轉到百舉鳴律師事務所工作,到2009年5月不能通過

律師執業和註冊年檢,其律師資格一度受到威脅,但最後在6月9日得

以續牌。

楊律師最著名的官司涉及農民土地維權、計劃生育以及法輪功。

2006年1月,楊接受山東律師劉如平的委託擔任他的辯護律師,劉如

平是法輪功學員,因發表一份支持法輪功的聲明而被判勞改。該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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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6

教所曾威脅告發楊在新為法輪功學員作辯護,其時,楊律師遭中馳

律師事務解除聘用合同,理由是他為廣西平果縣法輪功學員農有躍

作辯護。

2006年2月11日,正當楊參與支持高智晟的絕食抗議時,接到一名自

稱是國安部的人來電出言威嚇,然後被短暫拘留。

廣西公安局曾兩次阻止楊為佛山村民提供法律援助,其中一次楊被

公安帶到廣西的邊境地區,被迫自行步行回家。

2009年4月,楊律師代表一群被徵地的農民打官司,期間他遭幾個相

信是被地方官員收買的人襲擊毆打,那些地方官是為一家芬蘭投資

的造紙廠充公農民土地。楊揭發事件後,在芬蘭引起很大爭議,芬蘭

首相即時下令徹查事件。2009年,楊所屬的律師事務所在年檢過程

中受到很大壓力,而楊自己的執業牌照亦遭撤回,他指一名前司法官

員曾聯絡其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要求不能讓楊在新就其代理的敏

感案件接觸新聞媒體。

許志永

許志永在北京大學取得法學博士學位,現任北京郵電大學講師及北

京海淀區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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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著名維權律師概況

7

2003年大學生孫志剛在廣州收容站被毆打致死一案引起轟動,之

後,許志永與另外兩名法學博士滕彪和俞江聯名上書全國人大常委

會,要求廢取不人道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三博士

的上書震動海內外,最後導致總理溫家寶簽署法令廢除這惡法。他

還參與著名民營企業家孫大午被構陷非法向公眾集資一案,許律師

為他辯護令他得以輕判。2006年,許志永聯同李和平律師一起為高

智晟律師辯護,為高的律師事務所因政治原因被處罰停業一年討個

說法。

許志永亦曾協助《南方都市報》前主編程益中以及該報前總經理喻

華峰心作法律申訴。2005年許參與多宗在中國及海外引起重大影響

的維權大案,包括有家庭教會領袖蔡卓華案、涉及資產被剝奪的陝

北油田案,以及山東省的暴力計生案。

山東暴力計生案是許志永與一眾維權律師力抗強權、終獲勝利的具

體案例。有份參與的律師包括滕彪、李和平、李蘇濱、江天勇和李春

富。他們在山東臨沂市就當地暴力計生事件進行獨立調查和取證,並

將調查結果公佈給公眾及中央政府,同時為最先揭發醜聞的「赤腳律

師」陳光誠擔任辯護律師。過程中,許志永和其他維權律師都遭到阻

撓、毆打和扣留。

2007年,許志永協助 創辦民間組織「公盟」,以推 動中國法治為目

標。2008年,許志永發 表 幾份文章,揭露北 京「黑獄」的第一手資

料,所謂「黑獄」即是指扣押到北京上訪者的收容所。同年,許志永

代表三鹿毒奶粉受害者提出法律賠償,毒奶粉事件導致至少六名嬰

兒死亡,數以十萬計嬰孩患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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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8

北京郵電大學的黨書 記曾告誡許志永,他若繼續參與社會維權運

動,有可能令他失去教席甚至人身自由。

2009年7月29日,當局以許志永逃稅為由將他扣留,被帶走的還有「公

盟」財務主管莊璐。「公盟」被當局以逃稅為由重罰146萬元人民幣,

更被當局取締。許志永最後在2009年8月23日獲准簽保釋放。

莫少平

莫少平1988年取得中國社會科學院刑法法學碩士學位,是一名資深

的維權律師,自1994年開始涉足維權,曾為劉曉波、劉念春、江棋生、

徐文立、方覺、姚福信、徐偉、楊建利、杜導斌、趙昕、趙岩、師濤、

馮秉先等著名異見份子擔任維權辯護。莫少平在2003年獲美國《時

代》周刊評為「亞洲英雄」。

當外國傳媒問他為何接辦受人注目的異見份子維權案,他解釋說︰

「其實,我希望可以成為一股力量去協助法律,讓這些人能得到法

律保護,並且將他們的個案訴諸公眾……我相信,歷史最後會對這

些人有不同的評價,歷史會告訴我們,這些人是對的。」2�

2   法新社,「中國維權律師以一人之力為公義抗爭」("China Rights Lawyer in One-

man Crusade for Fairer Future"),2008年7月3日,http://afp.google.com/article/

ALeqM5h75boNP01PBMLCr-zrRJqlld54j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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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著名維權律師概況

9

浦志強

浦志強於南開大學歷史系畢業,1997年開始從事律師工作。當年仍

是法律系學生的他參與過1989年天安門民主運動。

浦志強因代理辯護《中國農民調查》作者陳桂棣和吳春桃被控誹謗

案而享譽海內外。透過這宗官司,他認識了安徽當地很多農民,他們

向他投訴當地政府強徵暴斂,還抓人打人,連老太太也不放過。

浦 志強代 理過其他涉及言 論自由的維權個案,包 括記者 喻華峰 一

案、2005年《北京青年報》在上海被訴誹謗案,原告一方是財雄勢厚

的山東礦業集團駐上海的負責人,此外還代理了《北京青年報》被控

告的一宗誹謗官司,事緣該報旗下《冰點》周刊發表一篇揭露了遼寧

省阜新市原市委書記利用權勢巧取豪奪生意的過程。浦亦代理辯護

鄭恩寵律師一案。

浦志強是其中一名有份聯署《零八憲章》的中國律師。《零八憲章》

是2008年12月為標誌《世界人權宣言》六十周年而發起的簽名聲明行

動,目的是呼籲中國政府落實民主改革和結束一黨專政、貪污腐敗

的制度,建立一個尊重人權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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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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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彪

滕彪是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講師,以前在

北京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

孫志剛案發生後,滕彪和許志永及俞江等人上書全國人大委員會要求

廢取《收容遣送辦法》制度,此外,他也是其中一名有份為山東暴力計

生案辯護的律師。他與許志永等律師共同創辦民間團體「公盟」。

政法大學的官員曾經警告滕彪幾次,指他若繼續維權活動,有可能

丟職甚至失去人身自由,滕向政法大學的校長說:「我的工作和人身

安全固然重要,但我不能放棄對我更重要的原則,包括思想自由、寫

作自由和公義的召喚。」滕彪代其朋友、愛滋病維權人士胡佳竭力討

回公道,胡在2008年4月被當局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入獄三

年半。

滕彪在2008年3月被北京市公安局人員強行帶走問話兩天,到4月,

他和一共十八名律師聯署發表公開信,表示願意為西藏314拉薩暴亂

事件中被扣留疑犯提供法律辯護。在2008年的律師執業年檢中,滕

彪遭國家司法部注銷其執業律師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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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著名維權律師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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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和平

李和平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2009年他未獲通過律師執業年

檢,至11月仍未恢復執業資格。

李和平經常引用憲法和法律去宣揚公民權利,透過代理案件推動落

實憲法和其他法律。2005年9月,李參與了浙江東陽畫水村四一零事

件的辯護工作。事緣畫水村民不堪環境污染,三萬名村民武力維權,

將包括東陽副市長在內的幾位政府工作人員打傷,李為涉案的村民

辯護。李和平也代理一些重大案件,包括為南京師範大學副教授兼

中國新民主黨副主席郭泉打官司,郭泉在2008年11月被捕,被當局控

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另外,他也為黑龍江地下教會「三班僕人」教派

的會員和一家浙江家庭教會的成員擔任辯護律師;還有2008年7月

因闖入上海公安局連環刺死六名警察被判刑的楊佳;被判勞改的人

士,以及法輪功上訪者。

2007年,李和平加入「學者律師聯合呼籲廢除勞改制度」的運動。

同年9月,李和平被不知名人士擄走和毆打;2008年3月,當李正開車

接載兒子上學途中,其坐駕突然被一輛警車撞擊。

2009年5月,美國眾議院院長佩洛西訪華期間,公安一直嚴密監視李

和平,並傳喚他問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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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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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久虎

朱久虎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曾是莫少平律師的助手。2004年7月,

朱久虎開始為過千名陝北油田案投資者受害人代理辯護。此案涉及

地方政府將有利可圖的油田強行私有化後侵吞油田資產。朱久虎在

2005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後來得到黨總書記胡錦濤出面介入,才

得以在9月20日獲得釋放。朱久虎其後被送回北京等候審訊,但在保

釋期間,他不得出庭代理案件。朱亦被迫簽下文件撤換高智晟為其

辯護律師。

2008年朱久虎為網上自由撰稿人陳道軍擔任辯護律師,陳最後因涉

嫌顛覆國家政權罪而被判三年徒刑。在11月5日的法庭抗辯中,朱律

師不但認為陳道軍不構成犯罪,達賴喇嘛也沒有主張西藏獨立從而

分裂國家。據悉,這是大陸律師首度在法庭上為達賴喇嘛的西藏政

策抗辯。3�

2009年,朱久虎是北京理工大學教授胡星斗申訴案的其中一名辯護

律師,該案事緣2009年3月北京新網下令關閉胡星斗的網站,理由是他

發表有關官員貪污醜聞的報告,胡因而告上法庭。2009年5月,北京大

興區人民法庭判胡勝訴,判決認為新網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所指稱的內

容屬於「非法」,判該公司償還胡過去兩年的網站服務收費。4�

3   張清揚,「律師朱久虎在成都法院為達賴喇嘛抗辯」("Attorney Zhu Jiuhu Speaks

in Defense of Dalai Lama in Chengdu Courtroom"),中國自由新聞,2008年11

月7日,http://www.chinafreepress.org/publish/Othernews/Attorney_Zhu_Jiuhu_

Speaks_in_Defense_of_Dalai_Lama_in_Chengdu_Courtroom.shtml

4   陳偉華,「從代表性案例中學習」("Learn from Landmark Court Case"),《中

國日報》,2009年5月30日,http://www.chinadaily.com.cn/opinion/2009-05/30/

content_795376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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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著名維權律師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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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柏光

李柏光,北京大學法學碩士及博士。1997年底,李柏光任海南大學法

學院教師,因成立一個青年知識份子組成的「沙龍」,探討中國的政

治改革問題,於1998年4月5日被公安逮捕,但之後獲釋。

2004年12月,他前往福安為失去土地的農民提供法律援助時,被當

地公安誣稱他是「假博士」,指他訛稱學歷,將他關押在福安市公安

局看守所。但李柏光透露,看守所所長抓住這個機會,要全所人員向

這位法學博士學法律,李柏光似乎因此受到特殊待遇,如特別獲准

每兩天洗澡一次,以及有公安送食品給他以示「敬意」。2005年1月22

日,李獲得保釋。不過,他獲釋時,有關人員警告他不得在網上「亂

說」。

李柏光在辦理維權案件時,有時不但不收費,甚至還會自掏腰包補

貼受害者。

作為一名基督徒,李柏光協助許多因宗教信仰而被拘捕的基督徒。

他是其中一位在2006年5月獲前美國總統布殊接見的中國基督徒,會

面主要是討論中國的宗教自由問題。

2008年6月29日,李柏光原打算聯同另外七名北京維權律師和學者,

與來華訪問的美國國會人權問題核心小組成員見面,但北京公安將

他帶到北京近郊的一家別墅內,直至國會議員離開北京才把他釋放。

2008年,李柏光在內的十五名法律界人士聯合發表聲明,譴責民政

部下令取締中國家庭教會聯合會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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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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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星水

張星水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學會會員,以及中國民主建國

會會員。他曾獲中國司法部、中國律師協會和《法制日報》評為2003

年度全國律師界新聞人物。

張 星水曾擔 任 著名民營企業家孫大午案的 辯 護律師,該案事緣孫

大午因不滿農民企業要向銀行的服務提供佣金,故轉而自行集資,

向當地村民提供融資服務。孫大午在2003年被當局以「非法吸收公

眾存款罪」為名拘捕,被扣留六個月後,最終被判三年徒刑,緩刑四

年。5�

張星水曾代理多宗轟動一時並具社會意義的公民維權官司,包括代

理公民維權網告北京通訊管理局的行政訴訟案、廣州南都案有關當

事人的申訴、與浦志強一同代理著名經濟學者茅于軾告中國文聯出

版社中止出版其論文集一案、憲政學者王怡與新聞出版署行政覆議

案,也為基督徒蔡卓華、江宗秀以及林樟旺等代理辯護。其中林樟

旺在2005年因涉嫌非法侵佔農地而被捕,而江宗秀則因為派發宗教

宣傳物品而被捕,但在拘留期間在公安所死亡,其家人決定提出起

訴。6

2007年,張星水是參與「學者律師聯合呼籲廢除勞改制度」聯署行

動人之一。

5    Hamis McDonald,「農民抗爭反貪污」("Farm-grown Rebel Fights Corruption"),

澳洲《時代報》(The Age),2004年1月10日,http://www.theage.com.au/articl

es/2004/01/09/1073437468912.html?from=storyrhs.

6  「姊妹江宗秀案件」("Sister Jiang Zongxiu’s Case," Monitor China),2004年7月5

日,http://www.monitorchina.org/document_details.php?id=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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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著名維權律師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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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張星水被當局警告,禁止他與來華訪問的美國國會人權

問題核心小組成員見面。

同年,張星水等為數十五名法律界人士聯合發表聲明,譴責民政部

下令取締中國家庭教會聯合會的決定。

范亞峰

范亞峰,安徽全椒人,1969年出生,安徽師範大學法學士、北京大學

法學碩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法學博士,前中國社會科學

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范亞峰與許志永、滕彪、張星水、高智晟以及王怡等律師一起,為北

京家庭教會負責人蔡卓華辯護,引起了海內外輿論的關注。

范律師表示,蔡卓華案辯護過程最顯著的特點,是將中國最有名的

維權律師整合在一起,以「律師團」的形式出現,挑戰擁有強大政府

機器的執政當局。范亞峰說,當局原本準備以「閃電戰」的形式處理

蔡卓華案,並千方百計阻撓律師的參與,如故意要求律師在短短幾

天內呈交大量法律文件,最終律師團都能應付,在限期前把有關文

件送達法院。范亞峰亦曾為幾位宗教信仰人士擔任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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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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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范亞峰被當局警告,禁止他與來華訪問的美國國會人權問

題核心小組成員見面。

同年,范亞峰在內的十五名法律界人士聯合發表聲明,譴責民政部

下令取締中國家庭教會聯合會的決定。

范亞峰在2009年11月3日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撤職,理由是

他介入多宗家庭教會人士的法律辯護。7

范亞峰於2010年12月9日被公安國保人員帶走,他帶領的聖山研究所

和他家裡被查抄,銀行卡和存摺被沒收。失蹤十天後,范亞鋒「獲

釋」被送回家中,但繼續受到嚴密監控;家門口駐有大量國保看守,

他本人、妻子吳玲玲和年僅三歲的兒子虎子被禁止外出;家裡網絡

被切斷,電話遭到嚴密監控;親屬和朋友都不被允許探望,維權律師

李和平、張凱等人曾於12月18日前往探訪,但都遭到門外警員粗暴阻

攔。北京中國政法大學講師滕彪於12月23日探訪范亞峰母親期間,遭

國保人員強行帶走,問話期間遭暴力對待,更有警察揚言要將他「打

死挖個坑埋了算了」!

7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關注范亞峰因參與家庭教會維權活動被中國社會科學院

法學所無理解僱」,2009年11月5日,http://www.chrlcg-hk.org/?p=475; 及中國維權

人士「北京學者和家庭教會領袖范亞峰博士因政治原因被解僱」(“Beijing Scholar

and House Church Leader Dr. Fan Yafeng Fired for ‘Political’ Reasons”),2009年11

月3日,http://crd-net.org/Article/Class53/200911/20091103222019_180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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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著名維權律師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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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光誠

陳光誠在他半歲時因病導致雙眼失明,他二十歲中學畢業後,到南

京中醫藥大學讀書。

1996年,陳光誠開始其殘疾人維權工作,為農民提供免費法律諮詢

服務,故被稱為「赤腳律師」。其後,鑑於山東臨沂地方政府用野蠻

和暴力的手法強行對婦女進行絕育和墮胎手術,違反中國法律和人

權,陳光誠遂致力試圖以法律渠道來維護這些受害者的權益。後來,

當局以他向美國《時代》周刊講述有關臨沂的情況為由,從2005年9

月至2006年3月將他軟禁在家。

經北京維權律師調查和支持陳對臨沂市政府非法行為的控拆後,國

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計生辦)派人去調查,查明真相,知道當地政府使

用違法和不人道的方式來執行家庭生育政策後,將有關負責任官員

撤職和拘捕。可是,陳光誠卻於2006年6月被正式拘捕,理由是他故

意破壞財產和聚眾擾亂交通。

2006年8月18日開審前夕,陳的三位代表律師許志永、李方平和李蘇

濱被公安以莫須有罪名拘留,被阻止出庭,法院竟委派一名對陳的

案件一無所知的律師去為陳辯護。8月24日,陳被判四年三個月有期

徒刑,2007年1月12日,上訴庭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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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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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光誠妻子袁偉靜亦因為替丈夫爭取權益而屢次遭到暴力對待,長

期被軟禁在家,當局對她的監控亦愈來愈嚴密,甚至連兒子也不能

上學。當局又不准許家人探訪陳光誠,據報他在獄中的身體情況日

益惡化,有嚴重的肚瀉,但監獄一直沒有為他提供檢查和醫治。

陳光誠入選美國《時代》周刊2006年「世界最有影響力100人」,2007

年獲美國頒「麥格塞塞獎」,此獎有「亞洲諾貝爾和平獎」的美譽。

陳光誠自2010年9月9日刑滿出獄之後,與家人一直被軟禁在家,無法

與外界聯繫。2011年2月9日,位於美國得州的對華援助協會在網上公

佈五段陳光誠和袁偉靜的錄像,陳光誠在錄像中表示被三組(每組

二十二人)看守人員嚴密監控,袁偉靜表示陳光誠繼續肚瀉和便血

六次,但不獲准就醫。另外,據《維權網》報導,陳光誠和袁偉靜於2

月8日晚上被臨沂市國保及雙堠鎮派出所民警毆打,傷勢頗為嚴重,

二人被打致無法下床,具體情況無法確定,關注陳光誠一家的朋友

懷疑,陳光誠與袁偉靜被毆打與他們拍攝錄像曝光有關。

郭國汀

郭國汀在香港和中國大陸已當了十八年的執業海事律師,但個人性

格興趣促使他走上維權律師之路,而直接令他開始介入維權律師事

業的,是北師大學生劉荻因網上言論而被捕的事件。郭願意義務為

劉荻辯護,並公開撰文讚她為女英雄。此外,他也免費出任網上自由

異見者羅永忠的上訴律師,羅被當局指他在互聯網上發佈「攻擊社

會主義制度」的文章而起訴他,在2003年10月14日以顛覆罪名判他三

年徒刑。郭國汀也為異見作者黃金秋、楊天水、師濤和張林以及被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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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著名維權律師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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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拆遷的上訪者如馬亞蓮和王水珍等人出任辯護律師。郭國汀最著

名的維權案件非鄭恩寵一案莫屬。

郭國汀在2005年初答應為法輪功學員代表辯護,但其後遭上海市司

法局撤回其執業牌照,之後他一直遭當局監視和迫害,目前流亡在加

拿大。

周立太

周立太由1996年開始接辦數以千計農民工維權個案,尤其是工傷賠

償案件。他曾經向深圳社會保障局作出行政起訴,也在廣東省及深

圳推動立法,被《南方都市報》評為廣東省最傑出人士之一。由於他

為農民工爭取權益,所以成為老闆的眼中釘,他亦因維權而得罪了廣

東省的社保局和勞動局,還有地方政府官員。2001年底,深圳龍崗區

的司法局命令周立太「立即停止其不合法的專業行為」,並標籤他為

「紅色律師」。

周立太曾擔任重慶涉黑案李志剛的辯護律師,李志剛被指是黑社會

的成員,被控縱火、勒索、非法持有槍支和逃稅等罪名,這些控罪都

是重慶打黑活動後當局所指出的。被問到為何接辦這件許多其他律

師都迴避的案件,周說︰「這是我的法律職責,因為嫌疑犯也應有其

基本權利。」8�

8    Joel Martinsen,「為犯罪集團抗辯的律師」( "The Mob Lawyer Speaks"),《單

位》(Danwei),2009年10月18日,http://www.danwei.org/crime/the_mob_lawyer_

speaks.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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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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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強

李建強在1989年加入天安門民主運動時是青島市政府的公務員,後來

因參與運動而丟職。之後他入大學修讀法律,1994年成為執業律師。

李曾以筆名劉路發表文章,他為許多作家和記者擔任代表律師,包

括李元龍、張建虹、嚴正學、楊天水和郭起真及異見份子池建偉。

他亦曾控告浙江省地方政府非法拆毀一所地上教會的教堂。9�

山東省司法局在2007年6月拒絕李建強的律師續牌,但沒有解釋原

因。李建強目前已流亡美國生活。

張鑒康

1998年,美國電視台的記者試圖在前美國總統克林頓訪華期間訪問

張鑒康與異見人士楊海。張和楊其後在西安被捕。在克林頓政府就

9    Joseph Kahn,「法律維權者積極擴大中國的自由」(“Rivals on Legal Tightrope

Seek to Expand Freedoms in China”),《紐約時報》,2007年2月25日,http://www.

nytimes.com/2007/02/25/world/asia/25china.html?pagewanted=1&ei=5124&en=55

df621e655a238a&ex=1330146000&partner=permalink&exprod=permalink.

張鑒康律師(左)和北京著名

法律學者賀衛方教授(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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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著名維權律師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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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被拘留向中國提出正式投訴後,張、楊和另一名異見人士顏均

才獲釋。10�

張參與了陳光誠一案的律師辯護團,也為法輪功學員提供法律援助。

他擔任廣東佛山南海敲詐勒索案中村民劉德夥的辯護人。2007年,

劉因土地被徵走,召集村民向徵地公司要求賠償而被判入獄四年。

張在2008年3月14日「拉薩騷亂」後,是其中一位表示願意義務提供

法律援助予被捕的西藏人的律師。在2008年,張和另外十四名法律

工作者聯合 發表聲明,譴 責民政部禁止中國家庭教會聯合會的活

動。2008年5月,他受到威脅,要吊銷他的律師執照。

袁顯臣

作為自學成才的律師,袁顯臣由1998年開始在黑龍江省雞西巿,為農

民、礦工、流離失所者、貧困或被剝削者,提供法律援助。他的工作

激怒了當地的官員。他最著名的案件是為「滴道煤礦」的礦工作法律

顧問,在煤礦由國營改制至私營企業時,向政府和煤礦管理層要求

賠償。

2008年初,袁協助黑龍江省的農民代表楊春林,在北京奧運會前,為

公開信「不要奧運要人權」收集簽名。

10  Bronwen Maddox,「克林頓計劃重拳回擊中國的人權紀錄」(Clinton Plans

Sharp Attack on Chinese Rights Record),倫敦時報,1998年6月27日,http://

www.independent.ie/world-news/clinton-plans-sharp-attack-on-chinese-rights-

record-4437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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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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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24日,袁在北京被公安拘留。2009年3月4日,他因「煽動顛

覆國家政權」被判四年徒刑。他的「罪證」包括:在2005年,發表一

篇題為《實行真正的民主法制挽救中國》的文章予上訪者和到北京出

席全國人大代表大會的代表、接受國外媒體採訪和撰寫了數篇「攻

擊」社會主義(但未發表)的文章。11�

李方平

李方平連同李勁松,一起為陳光誠進行辯護。當兩位律師於2006年

12月前往臨沂市取證時,被暴徒毆打。

2007年,李和共六十九位中國學者和法律界人士聯署發表了公開信,

呼籲取消勞動教養制度。

2008年,李方平代理了數宗矚目的案件。他聯同張建國代理了黑龍江

省的農民代表和「不要奧運要人權」起草人楊春林的案件,也為另一

名律師劉堯作辯護人。劉自2006年為廣東省東源縣的村民,就土地被

河源市富源水電公司佔用而提供法律援助。他於2007年12月被拘捕,

11  維權網,〈袁顯臣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判4年徒刑〉(Chinese Human Rights

Defenders, “Yuan Xianchen Sentenced to Four Years in Prison for ‘Inciting

Subversion of State Power’ ”),2009年3月6日,http://crd-net.org/Article/Class9/Cla

ss10/200903/20090306133405_141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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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著名維權律師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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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其阻撓違法的施工而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初審的結果(劉被判刑

四年)引起大批律師不滿和抗議。在2009年4月16日的終審庭,廣東省

河源巿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劉堯十八個月的刑期,緩刑兩年執行。12�

同樣在2008年,李方平和李勁 松為異見 人士胡佳作法律辯 護,亦

為三鹿毒奶粉案的受害人提供免費的「公共利益法律援助」。他和

江天勇為何紅春辯 護。何的小孩在2008年的四川地震遇害,2008

年9月,何在四川省北川縣因組織受害人家屬向保險公司索償而被

捕。2009年7月,何紅春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罪名而被判刑三

年,緩刑五年執行。

2008年 3月14日「拉 薩 和 其它 西 藏 地 區 騷 亂」後,李 和 江 天 勇代

表了數名西 藏 人作 辯 護。2009年5月,他們 成 功 令 僧侶 久 美 嘉 措

(Jigme Gyatso)獲釋。久美嘉措在沒有任何控罪下,被拘留長達半

年。其後美國之音播出了一段錄影帶,他描述在2008年3月的示威活

動後,拘留時遇到的虐待。他們亦為另一名西藏喇嘛,被控「非法持

有武器」的布絨朗仁波切(Phurbu Rinpoche)辯護。李在2009年4月告

訴美聯社,他的當事人被冤枉,拘留後一直遭受嚴重的虐待。

其後在2009年,李方平被禁止為兩名來自甘肅省拉卜楞寺的西藏喇

嘛次成嘉措(Tsultrim Gyatso)和迪克坦開(Thabkey Gyatso)辯護。他

12  美國國會及行政部門中國委員會,〈深圳維權律師劉堯免被拘留:劉被終審庭判

處十八個月徒刑,緩刑兩年〉(Shenzhen Rights Defense Lawyer Liu Yao Released

from Detention: In Final Appeal, Liu Sentenced to an 18-month Prison Term,

Suspended for 2 Years),2009年2月2日,http://www.cecc.gov/pages/virtualAcad/

index.phpd?showsingle=118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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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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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分別被控「分裂國家」罪與「煽動分裂國家」罪,最終分別被判終

生監禁和十五年有期徒刑。

2008年6月,李接獲當局警告,阻止他與美國國會人權核心小組的代

表團會面。2008年12月,李和另一名公益律師蘭志學,成立非營利組

織「民主社會學會」,其網站宣揚的是「公平,合理和合法,勇於思

考,說話和行動」。2009年5月,李在美國眾議院議長南希佩洛西訪

問北京期間被當局監視,並遭帶走問話。

2009年6月,李要求當局舉行公開聽證會,重新考慮要求所有新的個

人電腦自7月1日起要安裝網絡過濾軟件。中共當局放棄安裝網絡過

濾軟件的要求。

張立輝

張自2003年到北京作執業律師。他是北京大學憲法與人權研究所的

研究員,同時也擔任北京律師協會憲法法理學委員會的委員。張尤

善於公司法和刑事法,對處理商業案件、私人商業訴訟,仲裁及刑事

辯護經驗豐富。

張的執業牌照在2009年的年審和登記時被吊銷,至2009年11月仍不

獲發還。

張所處理過的案子,包括矚目的黑龍江省三班僕人教派案和為法輪

功學員辯護。他亦參與陳光誠案的代理工作,但2006年8月在臨沂巿

處理該案時,被當地公安捏造罪名指其盜竊而最終失去為陳當辯護

律師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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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著名維權律師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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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立輝致力於有關公共利益的法例,並參與了浙江省東陽市一案和

其他涉及環境問題的案件。不在北京出生的他,也處理有關「新(外

來)居民」在北京被歧視的案件。

張亦積極倡議北京律師協會2008年的直接選舉。他收集了足夠的簽

名,成為其中一名北京律師協會2009年代表的候選人,但在3月4日選

舉當天,他的名字不被寫在投票表格裏。

程海

程海,南開大學法學碩士,2001年成為律師,至2003年起到北京執

業。成為律師前,他當過農民、工人、教師和投資顧問,熟悉企業經營

管理和相關法律。

程在2009年其執業牌照年檢和登記時被恐嚇會被吊銷其執照,他

工作的北京巿安匯律師事務所,其營業執照亦在2009年年檢時被中

止。

戶口還在安徽省合肥巿的程海,多次代理非北京戶口者被歧視的官

司。其著名的案件包括就戶口和取消臨時居住證的問題起訴北京巿

公安局。他亦代理了楊佳一案、勞改和法輪功學員的案件。他亦是陳

光誠案律師團的一份子。2007年,程和共六十九位中國學者和法律

界人士聯署發表了公開信,呼籲取消勞改制度。

程海稱:「公眾利益工作,是律師的職責,律師有責任維護社會正

義。」因此,他經常免費代理涉及多元公眾利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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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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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14日「拉薩騷亂」後,程為被捕的西藏人作辯護。2009年4

月13日,在成都巿為一名以「利用邪教組織妨礙法律實施罪」關押的

法輪功學員提供法律援助時,程遭七名公安拳打腳踢,令其手和肋

骨受傷。

2008年8月29日,程發表公開信要求北京律師協會直接選舉和減少一

半的會費,共獲三十五名律師聯署。他參加北京律師協會的選舉並

取得足夠的簽名作為候選人,但他的名字卻不被記在選票上。

唐吉田

1997年至2005年,唐吉田在吉林省延邊檢察院從事刑事檢控工作。

在2007年7月,他到北京成為執業律師,以追求更適合自己志趣的工

作。

他所處理比較著名的案件包括有關愛滋病感染者、勞改、農民財產

權和法輪功的維權案子。在2009年,他為胡星斗案的法律顧問。

2007年底,唐和共六十九位中國學者和法律界人士聯署發表了公開

信,呼籲取消勞改制度。他聯署支持維權律師劉堯,亦加入呼籲特赦

楊佳的聯署行動。

唐亦參加《零八憲章》的聯署。2009年1月12日,唐和共二十一位學

者和律師,發表網上的請願書,題為〈抵制央視,拒絕洗腦〉,以表

達他們對報禁和新聞封鎖的不滿。他在2009年六四二十周年紀念期

間,跟數名維權律師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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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著名維權律師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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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29日,唐參與起草和簽署公開信,要求北京律師協會直接

選舉和減少一半的會費,共獲三十五名律師聯署。此後不久,他當時

的僱主,北京巿浩東律師事務所「建議」他為了公司的利益而離職。

唐吉田參加北京律師協會2009年的選舉並取得足夠的簽名作為候選

人,但他的名字卻不被記在選票上。他的律師執照在2009年的年檢

和登記時被取消,為此,他上訴於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司法部,但均

不獲受理。至2009年11月,他的執照尚未被發還。

2010年4月30日,北京市司法公佈正式吊銷唐和劉巍律師的律師執

業證書,指他們「擾亂法庭秩序,干擾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稱其違

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據唐

律師和劉律師表示,他們於2009年4月27日在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

民法院為一名被控「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的法輪功

學員作刑事辯護時,在宣讀辯護詞時被主審法官打斷十幾次,兩位

律師感到無法繼續其辯護而退庭抗議,卻反被北京市司法局指其「

擾亂法庭秩序,干擾訴訟活動正常進行」,被吊銷牌照。13�

江天勇

江天勇自2006年起,每年續取其律師執照時均遇到問題。2008年,他

遭停牌兩個月才獲發還執照。至2009年,在年檢和登記時執照再次

被取消,至同年11月還未獲發還。

13   「關注北京律師唐吉田與劉巍被正式吊銷執業證書」,中國維權律師關注

組,http://www.chrlcg-hk.org/?p=529#more-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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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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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所代理最著名的案子是2007年的山西黑磚窯案,數百名成人和兒

童被發現囚禁在山西和河南省的磚窯裏作奴隸。近百名山西省共產

黨員就此醜聞受罰。江也協助法輪功學員和西藏僧侶布絨朗仁波切

和久美嘉措的案件,也替乙型肝炎和愛滋病帶菌者維權。江和李方

平一起為四川地震難屬何紅春辯護,但卻因其執照被取消而被迫中

止介入這宗案件。

2008年 6月,江 被當局阻 止 與 美國國會人權 核心 小 組的 代 表 團會

面。2009年5月,美國眾議院議長佩洛西訪問北京期間,和2009年六

四事件二十周年期間,江被當局軟禁在家。

黎雄兵

黎雄兵的律師執照在2009年年檢和登記時被取消,至同年11月仍未

獲發還。

黎處理過的主要案件包括:楊春林案、袁顯臣案、三鹿毒奶粉案、山

西黑磚窯案、少數民族、愛滋病患者和法輪功學員的維權案。黎和李

春富一起為山東記者齊崇淮作法律辯護。齊和自由攝影師馬士平因

報導滕洲市委腐敗,而在2007年6月被當局以「敲詐勒索」的罪名拘

捕。14

14  無國界記者,〈批評貪污的記者,被警方拘留期間多次毒打〉(Journalist Who Criticised

Corruption Repeatedly Beaten in Police Custody),2007年10月30日,http://www.rsf.

org/Journalist-who-criticised.html;Committee to Protect Journalists,保護記者委員

會,〈中國記者被判刑四年〉(Chinese Journalist Sentenced to Four Years),2008年5月

13日,http://cpj.org/2008/05/chinese-journalist-sentenced-to-four-years.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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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著名維權律師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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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14日「拉薩騷亂」後,黎為被捕的西藏人作辯護。2007年,

黎和共六十九位中國學者和法律界人士聯署發表了公開信,呼籲取

消勞改制度。他亦聯署了《零八憲章》,又參與了要求北京律師協會

直接選舉的倡議行動。

在協助三鹿毒奶 粉案的受害人時,他被北京中倉 派出所的公 安騷

擾。2008年底,黎被當局阻止與美國國會人權核心小組的代表團會

面。2009年六四事件二十周年期間,他被當局軟禁在家。國安亦經常

向其房東施加壓力,令其不得不四處搬家。

李春富

李春富代理了法輪功學員、愛滋病患者、被公安拘留期間或勞改期

間非自然死亡案件,也參與了農民的土地維權案件。他和黎雄兵一

起為記者齊崇淮作法律辯護。

2009年5月,在處理法輪功學員江錫清非自然死亡一案,李和另一名

律師張凱被重慶巿江津區的公安毆打和拘留。李曾被恐嚇其律師執

照會在2009年年檢時時遭吊銷。

王雅軍

王雅軍的律師執照在2009年年檢和登記時被取消,至同年11月仍未

獲發還,期後於2010年中才能再通過年檢。

王代理了法輪功學員、愛滋病患者、勞改期間的非自然死亡案件,也

參與了農民的土地維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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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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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慧文

楊本受聘於北京憶通律師事務所,但在2008年8月聯署要求北京律

師協會進行直接選舉後,與李蘇濱、程海、張建國和溫海波共五人被

解僱。

楊在2009年北京律師協會的選舉中競選主席一職。據北京報章《新

京報》的報導,他在2009年1月19日派發競選刊物時被打傷手,並遺

失了一千多份的競選刊物。15北京律師協會就此拒絕作出評論。楊具

有北京律師協會的參選資格,但他的名字卻不被印在選票上。他的

律師執照在2009年年檢和登記時被取消,至同年11月仍未獲發還。

楊代表過少數民族和三鹿毒奶粉受害人的案件。他曾和許志永一起

辦過公益性法律援助組織「公盟」,但「公盟」其後被取締。

2009年,根據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楊向

七十三個北京巿政府部門要求信息公開,特別是有關「秘密資金」方

面的信息,以提高政府的透明度。

謝燕益

謝燕益的律師執照在2009年年檢和登記時被取消,至同年11月仍未

獲發還。

15  新京報,〈楊慧文律師發北京律師協會傳單遭遇暴力〉(Lawyer Yang Huiwen Enc

ounters Violence While Handing Out Election Leaflets),2009年1月19日,http://

www.ngocn.org/?uid-10987-action-viewspace-itemid-40479,http://blog.ngocn.

org/10987/viewspace-40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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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時,他在續辦其律師執照時亦被延誤,這可能與他當時跟國

家商標局正在打官司,在互聯網上發表文章〈當官僚成為一個階級〉

和協助流離失所者有關。2009年,他亦參與了要求北京律師協會進

行直接選舉的倡議行動。

他協助的案件還包括愛滋病患者、農民財產權、城巿發展被徵地而

流離失所者、勞改、非法拘留和法輪功學員的維權個案。他亦擔任

深圳維權律師劉堯上訴時的緊急法律援助者。

根據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謝要求司法部

提供有關勞改的資料,以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及希望透過此舉,促使

取締勞動教養制度。16�

李敦勇

李的律師執照在2009年年檢續牌時被恐嚇會遭吊銷。

李處理過家庭教會、農民土地權、城巿徵地而失居所人士的維權案

件。他替基督教牧師劉會文辯護,該牧師因向回教徒傳教而在2007

年被起訴。2008年,他代理新疆家庭教會牧師婁元啟,黑龍江上訪

者劉杰和維吾爾族基督徒阿里木江依米提(Alimujiang Yimiti)。阿里

16  南方周末,〈一次有關信息公開的“行為藝術”〉(An instance of "performance

art" on open information),2009年5月21日,http://news.sina.com.cn/c/sd/2009-

05-21/114617861863_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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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江依米提是一家英國公司的新疆員工,被控以「煽動顛覆國家政

權」及向國外「泄露國家機密」罪。17�

2008年10月,當李預備為一名法輪功學員辯論時,上海徐匯區法院法

官陸文嘉要求李跟法院合作。但李無視法院的要求,為被起訴人作

無罪辯護,這是上海首宗法輪功被告的無罪辯護。

2007年,李和共六十九位中國學者和法律界人士聯署發表了公開信,

呼籲取消勞動教養制度。2008年3月14日「拉薩騷亂」後,李為被捕的

西藏人作辯護。西藏導演當知項欠(Dhondup Wangchen)的家人請

李為當知項欠作代表律師,但2009年7月,中國當局阻止李繼續為其

作辯護。18�

溫海波

來自遼寧的溫海波,在2004年加入高智晟律師的事務所,直至其2005

年被取締為止。在高律師開展其絕食行動以對抗暴力時,溫和他的同

事則被軟禁在家。其後他加入晟智律師事務所和北京憶通律師事務

所,繼續為法輪功學員維權。他其後再轉入北京市舜和律師事務所,

舜和律師事務所的牌照在2009年年檢和註冊時被取締,溫的律師執

照在2009年年檢和登記時被取消,至同年11月仍未獲發還。

17  對華援助協會,〈阿里木江‧依米提先生〉(Mr.  Alimujiang  Yimiti),http://www.

chinaaid.org/downloads/ sb_chinaaid/AlimujiangYimitiProfile.pdf

18  加拿大西藏委員會,〈加拿大電影工作者給胡錦濤的公開信〉(Canadian Filmmak-

ers Sign Open Letter to President Hu),2009年8月6日,http://www.tibet.ca/en/

newsroom/news_releases/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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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溫聯同共六十九位中國學者和法律界人士聯署發表了公開

信,呼籲取消勞改制度。2008年3月14日「拉薩騷亂」後,他為被捕的

西藏人作辯護。

除了大批協助法輪功學員的案件,溫亦代理來自青島戶籍遭強行遷

移的錯埠嶺和河西村村民,以及三鹿毒奶粉案的受害人。

劉巍

劉巍的律師執照在2009年年檢和登記時被取消,她就此向北京律師

協會上訴而不獲處理,其執照至同年11月仍未獲發還。

劉處理過法輪功學員和愛滋病患者的維權案件。2008年3月14日「拉

薩騷亂」後,她為被捕的西藏人作辯護。2008年她為對抗強行拆遷

的維權人士倪玉蘭辯護。倪因試圖阻止當局以迎奧運之名,強行拆

走她的房子,在2008年8月被控「妨礙公務罪」。

2009年5月,跟法輪功關係密切的明慧網,刊出題為〈張興武辯護律

師就法官嚴重違法行為的抗議信〉的文章,控訴主審法輪功學員張

興武一案的法官,不准劉巍跟被告見面,也不把判決書即時交給劉,

而且還恐嚇劉,指她破壞法院秩序,稱會投訴至北京律師協會。19�

2010年4月30日,北京市司法公佈正式吊銷劉和唐吉田律師的律師執

業證書,指他們「擾亂法庭秩序,干擾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稱其違

19  劉巍,〈張興武辯護律師就法官嚴重違法行為的抗議信〉,明慧網,2009年5月6

日,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9/5/6/2002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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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據唐

律師和劉律師表示,他們於2009年4月27日在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

法院為一名被控「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的法輪功學

員作刑事辯護時,在宣讀辯護詞時被主審法官打斷十幾次,兩位律

師感到無法繼續其辯護而退庭抗議,卻反被北京市司法局指其「擾

亂法庭秩序,干擾訴訟活動正常進行」,被吊銷牌照。(見註13)

彭劍

彭律師的執照在2009年其年審和登記時被恐嚇會遭吊銷,但最終在

6月9日得到通過。

彭代表三鹿毒奶粉案的受害人,包括被控「尋釁滋事罪」的毒奶粉家

長趙連海,他也為「公盟」被控逃稅一案作辯護律師。

李靜林

李律師的執照在2009年其年審和登記時被取消,他的上訴在6月9日

被駁回。

李代表過三鹿毒奶粉案和青島聖元牌毒奶粉案的受害人、法輪功學

員、愛滋病患者的維權案件。2008年3月14日「拉薩騷亂」後,他為被

捕的西藏人作辯護。他亦聯署要求北京律師協會進行直接選舉。

2009年3月,當李代表青島聖元牌毒奶粉案的五十四名受害人時,法

院突然撤銷李提出集體訴訟的代表資格。李認為此舉是青島法院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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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著名維權律師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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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把案件拆解,逼受害人分別興訟,以拖延賠償的要求。20

蘭志學

蘭律師的執照在2009年其年檢和登記時被恐嚇會遭吊銷,但最終在

6月9日得到通過。

蘭處理過法輪功學員、愛滋病患者維權、農民土地權和勞改時非自

然死亡的案件。

聯同另兩名律師,蘭在2008年12月成立非營利組織「民主社會學會」,

其網站宣揚的是「公平,合理和合法,勇於思考,說話和行動」。他跟

其他幾位律師和活躍者,在2009年六四事件二十周年期間,受到當局

的滋擾。

張凱

張律師的執照在2009年其年檢時被恐嚇會遭吊銷,但最終在6月9日

得到通過。

張凱代表三鹿毒奶粉案的受害人、法輪功學員和家庭教會的信眾維

權,也處理了列車長捆綁乘客曹大和致死一案和疑犯萬建國在南昌

巿公安局被逼供和虐待致死一案。

20  自由亞洲電台,〈聖元奶業案代表律師李靜林被取消代理人資格〉,2009年3月13

日,http://www.rfa.org/cantonese/news/food_milk-031320091152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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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52: 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36

在調查法輪功學員江錫清非自然死亡一案時,張凱和李春富律師被

重慶巿江津區的公 安毆打和拘留。當時張被手銬吊在鐵籠遭受盤

問,公安並知法犯法地翻閱律師的文件和強行拿走證據。

劉曉原

劉律師的執照在2009年其年檢時被恐嚇會遭吊銷,但最終在6月9日

得到通過。

他 處理過 最 著名的案件是楊 佳 一案,另 外還有勞改時的 非自然死

亡,替死囚申請特赦的案件。他亦支持失蹤兒童的家長,到北京上

訪。

劉同時是有名的博客。他在2007年控告搜狐網站壓制博客的言論和

違反博客的用戶條款。北京巿海淀區法院本來受理這宗案件,但最

後卻稱此案不具資格受審理。2008年,劉在「德國之聲」舉辦的比賽

中,獲得了最佳中文博客一獎。

劉是中國健康法律學會和北京巿法學會的會員,北京市青少年法律

與心理諮詢熱線和百度網站專家顧問組的法律顧問。他處理的案件

廣被中文報章、電子和網上媒體報導。他亦是其律師事務所中共黨

支部的秘書。

韋良月

韋的律師執照在2009年年檢和登記時被取消,其執照至同年11月仍

未獲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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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53: 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中國著名維權律師概況

37

韋一直活躍於代表業主維權,法輪功學員的案件。他多次遭當局警

告,要停止代表法輪功學員和不要為他們作無罪辯護。2009年2月28

日,韋和妻子杜永靜在參加法輪功的聚會時,被指「聚眾擾亂社會秩

序」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而拘留長達三十天。

韋律師稱:「如果你根據事實和法律,認為你的客戶是無罪的,你就

可以提交不認罪的辯護。律師法規定,辯護的結果,和法庭上採用

的辯護材料,均不能用來作為起訴律師的根據。所以我說,如果我因

為替法輪功案件作不認罪辯護而遭調查和起訴,這是中國的一大醜

聞。」

李順章

李代表了多宗法輪功學員的案件,也參加了要求北京律師協會直接

選舉的倡議行動。

李勁松

李勁松是「赤腳律師」陳光誠案辯護團隊中的主要代表律師。2006

年12月,他和李方平律師前往臨沂巿預備為陳上訴時,在巴士上被

暴徒抓走和毒打。處理陳光誠案的法官和陪審團私下會面並維持原

判,當中並沒有讓陳的代表律師列席。

李亦為胡佳和楊佳辯護,並參與了業主維權的案件。

2006年11月訪問美國時,李跟時任副國務卿,主管亞洲事務的柯慶生

(Thomas J. Christensen)會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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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54: 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38

張成茂

張代表過三鹿毒奶粉、因城巿發展而失去家園的受害人,法輪功學

員維權等案。

張亦是佘祥林的法律代表,佘被控謀殺其妻子,但服刑十一年後,

他的妻子重現人間,佘在2005年獲釋,並透露他之前是在嚴刑拷打

下認罪的。

2006年,張代表中學教師任自元,任因在互聯網上發表文章〈民主

之路〉而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童朝平

童處理了多宗農民土地維權的案件。他也參與了要求北京律師協會

直接選舉的倡議行動。作為2009年的合資格候選人,他的名字卻不

被寫在選票上。他的律師執照在2009年年檢和登記時被取消,至同

年11月仍未獲發還。

魏汝久

魏律師的執照在2009年其年檢時被恐嚇會遭吊銷,但最終在6月8日

得到通過。

魏處理過環境問題、宗教人士的維權案件。2008年3月14日「拉薩騷

亂」後,他為被捕的西藏人作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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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55: 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中國著名維權律師概況

39

2006年3月,加拿大籍維吾爾族人賽利爾(Huseyin Celil)在烏茲別克

斯坦被捕,同年6月被移交到中國官方手上,他的家人委託魏作其代

表律師。賽利爾在2007年4月被判終身監禁,期間並不獲准與其律師

或加拿大領事會面。

魏代理過其他著名的案子包括為郭國汀律師被控違憲一案辯護,也

為浙江省東陽案的一名被起訴人作法律代表,和處理黑龍江省三班

僕人教派案。他也處理了白光華向天津市勞動教養委員會提出的行

政訴訟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7年第3期典型案例),吉林海天集團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和廣西省岑溪巿民眾因環境問題所引發的大規

模行動。

張建國

張的律師執照在2009年年檢和登記時被取消,他的上訴在同年6月9

日被駁回,至今其執照仍未獲發還。

張為多宗法輪功學員的維權案件作辯護。2008年,張亦跟李方平律

師為黑龍江農民代表和奧運抗議人士楊春林作法律代表。

孫文冰

孫為多宗法輪功學員的維權案件作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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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56: 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40

資料來源

除了註腳所載,上文資料大部份來自以下的文章: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六四”前夕中國維權律師遭全面打壓近20名律師將不能

執業〉,2009年5月26日,http://www.chrlcg-hk.org/?p=420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維護人權呼喚法制絕食抗暴廣告天下-呼籲全球萬人同

步大絕食宣言〉,2006年2月28日,http://www.chrlcg-hk.org/?p=81 

中國人權,〈中國維權律師群體遭當局全力打壓〉,20 0 9年6月4日,ht tp: //gb.hrichina.org/gate/gb?url=big5.hrichina.org/public/contents/17535

大紀元  (引述自由亞洲電台),〈大陸被扣執業資格律師 牽連遠不止20人〉,2009年6月3日,http://www.epochtimes.com/b5/9/6/3/n2546336.htm

自由亞洲電台,〈司法局駁回維權律師重新執業要求〉,2009年6月9日,http://www.rfa.org/cantonese/news/rights_lawyer-06092009122731.html/

自由亞洲電台,〈佩洛西訪華前夕北京維權律師受到監控〉,20 0 9年5月25日,http://www.rfa.org/cantonese/news/rights_lawyer-05252009112939.html/

自由亞洲電台,〈八律師計劃會見美國國會人權代表團成員遭警告〉,2008年6月30日,http://www.rfa.org/mandarin/yataibaodao/lawyer-06302008104427.html/

自由亞洲電台,〈中國維權團體呼籲人大撤銷違憲的宗教條例〉,2008年12月11日,http://www.rfa.org/mandarin/yataibaodao/religion-12112008094428.html/

中國律師觀察網,〈知識界,律師界聯合呼籲廢除勞動教養制度:關於啟動違憲

審查程序,廢除勞動教養制度的公民建議書〉,2007年11月29日,http://www.ccwlawyer.com/center.asp?idd=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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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42

2008年11月24日,中國維權律師關

注組與其他香港民間團體召開記者

會,介紹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對

中國和香港的報告,當中提及中國

律師的情況。

2009年2月9日,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對

中國/香港的普遍定期審議,香港的

民間團體代表團赴日內瓦遊說各國

代表。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主席何俊仁 

(右)和國際事務秘書關尚義自

2009年3月18日開始每周三分別進行

二十四小時絕食和十二小時禁食,以

聲援國內被迫害的維權律師。

2009年4月6日,中國維權律師關注

組主席何俊仁(左)與高智晟律師太

太耿和在紐約召開記者會,要求中

國政府交代高律師的下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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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活動照片

2009年6月2日,台灣律師、民間法律

團體和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舉行聯

合記者會,題為:「六四20周年,中

國維權律師遭迫害」。

2008年12月,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

和支聯會在街頭舉辦展覽,介紹中

國的維權律師和維權人士。

2009年7月22日,在中聯辦門外抗議

中國政府無理取締北京公民團體「公

盟」和暫緩維權律師的執照。

2007年6月22日,就國內人權律師遭

暴力對待和拘留,到中聯辦表達強

烈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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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專業的挑戰

第一章

中國法律專業的挑戰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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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62: 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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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維權律師: 當下的挑戰和前景

孔傑榮教授 (Jerome A. Cohen) 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

「外交關係協會」兼任資深研究員

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圓桌會議開會演辭 

2009年7月10日 

美國華盛頓德克森參議院辦公大樓628室

我很高興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在今天的圓桌會議討論中國維

權律師的問題。

沒有(維護人權)律師的法制?

1977年,李浩 (Victor H. Li) 出版了一本發人深省的書,書名為《沒有

律師的法制(Law Without Lawyers)》。他在書中提到,因為中國獨特

的傳統和文化,中國共產黨將可能開拓一條嶄新的現代化道路,一

條不同於前蘇聯模式、不太需要律師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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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64: 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48

然而,鄧小平和他的同僚很快表現出並不以為然。在毛澤東的逝世

終結了文革混亂後,中國的新領導人雖然糾正了蘇聯的經濟發展模

式,但卻重新建立了蘇聯式的政治法律制度,包括對「社會主義律

師」的倚仗。的確,在過去三十年中,後毛澤東時代的領導階層逐漸

擴大律師發揮的作用,讓律師協助解決爭端、推動發展中的「社會主

義市場經濟」、促進國際商業合作,以及將對嚴重犯罪犯人的懲罰合

法化。

總體來說,當代中國律師不再是蘇聯式的「國家法律工作者」,而是

獨立的專業人士,其職責為保護公民,包括那些與政府持不同意見

的人士。但實際上,儘管中國律師的人數、教育背景和職責都在不斷

擴展,中國律師仍然和前蘇聯的律師一樣,受到很大程度的掣肘。

2007年中國《律師法》的修改似乎承諾給予人權律師更多的自主權。

不過,共產黨十七大召開後的這二十個月以來,這些律師所面臨的

困境不斷惡化。得到進一步鞏固的胡錦濤、溫家寶政權,開始任命

無法律教育背景或經驗、但具有深厚公安機關背景的共產黨資深官

員,出掌司法部、各級法院,以及領導所有法律機構的中共中央政法

委員會。這些新上任官員似乎決意要掏空中國的「維權律師」── 一

個人數極少的,或許只佔全中國近十五萬名執業律師百分之一的群

體。

司法部轄下的地方官員,聯合他們掌控的當地律師協會,暗地逼迫

維權律師,不准其參與各種「敏感」案件,即使參與,至少也要服從

他們的「指導」。這些案件除了包括涉及被指控為「藏獨」或「疆獨」

份子、民主組織者、法輪功成員或「家庭教會」信徒等的刑事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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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維權律師:當下的挑戰和前景

49

外,還包括許多針對政府貪污瀆職、濫用計劃生育職權及強制拆遷

的訴訟案件。

即便是民事案件,一旦涉及土地交易、環保爭議、集體勞資糾紛、毒

奶粉及地震災民賠償,一律劃入禁區或受到控制。在公共知識份子

劉曉波因在《零八憲章》中呼籲政治改革而被刑事起訴的案件中,著

名維權律師莫少平要求擔任劉的辯護律師被拒,就是近期反映司法

干預的最廣為人知事例。

不聽從「建議」的律師會受到許多制裁。1他們的律師執業資格經常

被暫停,或者,如同最近發生的多起案例,當地的律師協會乾脆就不

通過他們的年度執業考核,使其無法繼續執業。律師事務所被迫解

僱這些律師,否則就將面臨停業的風險,一些事務所亦因此關閉。與

此同時,律師事務所內的黨組織也鞏固起來。

如果那些失去執業資格的律師不畏壓迫,選擇繼續協助有爭議的案

主,其行為往往會被當局以含糊的刑法條文冠以罪名,繼而被起訴、

監禁。例如,喪失律師資格的北京律師高智晟,以「煽動顛覆國家政

權」的罪名被定罪。前上海律師鄭恩寵因「向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

密」而身陷囹圄三年。深圳律師劉堯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判處四

年有期徒刑,後來在五百多名律師的特別聲援下,才得到當局的減

刑,得以終結其十六個月的牢獄之災。

在此類案件中,定罪即意味著永久喪失律師執業資格,並失去生計。

1 有關維權律師所受制裁的文章和材料,請參考刊登在中國人權論壇的《法治》一文

(2009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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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50

即使是那些沒有律師執照,僅靠自學便在農村擔以重任的「赤腳律

師」,也常常因被冠以捏造的罪名而受到長期監禁,勇敢的盲人維權

人士陳光誠便是其中一例。

也許最令人憂慮的是政府經常對維權律師施以人身威脅。今天是高

智晟「失蹤」的第一百五十六天。儘管中國政府荒謬地聲稱高智晟目

前已獲緩刑釋放,鑒於他之前被拘禁時所遭受的酷刑,許多人擔心

他或許已命喪黃泉。

許多律師為了跟當事人見面,被員警或受他們指使的暴徒毆打。著名

教授兼維權活躍人士滕彪不單喪失了他的律師執照,更被綁架以及

遭員警威脅。我可以若干個人經驗證明,許多維權律師都受到嚴密

監控且行動受限。

自鄭恩寵從監獄獲釋以來,他的生活就是一場噩夢:員警不停的傳

召問話、非法軟禁、隨意毆打,甚至騷擾他的妻女。當六名員警阻攔

我拜訪他時,我問他們法律依據何在,可他們只是不斷地重複說「我

們是員警」。李浩的著作如果有續集,書名不妨命名為《沒有律師的

「無法無天」》。2

相關的三個問題

在結束前,我想指出與今天議題相關,值得討論的另外三個方面。

2 以上言論是我於2009年7月9日在香港《南華早報》及台灣《中國時報》(中文)

的發表文章的闡述。英文原文參見www.usasia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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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維權律師:當下的挑戰和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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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律師與政治改革的關係

維權律師對於他們應當在多大程度上參與政治改革見仁見智。有些

人認為除非中國進行民主改革,消除共產黨的一黨專政,否則,真正

的法治前景仍然堪憂。因此他們認為維權律師應當在和平推進政治

體制的改頭換面中擔任積極的角色。其他意見,即主流意見,雖然認

同重大的政治改革對成就法治至關重要,但基於中國的政治氣候仍

然壓抑,故認為在目前的情況下,律師應集中精力在現有的法律制

度內維護權益,即使該制度存在著種種缺陷和局限。這樣固然不會

妨礙律師在制度內進行立法改善的工作及處理個案,但卻未能直接

挑戰一黨專政的局面。在維權律師當中,慘遭打壓的高智晟或許是

最大力主張政治改革的人,他不但擔任法輪功和其他許多爭議案件

的代表律師,更勇敢地挑戰共產黨的執政,譴責政府有對法輪功成

員的系統性迫害,要求中國落實真正民主。換來的結果卻是,如上

文所提,他被剝奪律師執業資格,遭到嚴刑迫害,還被指控犯上「煽

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至今已「失蹤」一百五十六天。維權律師的遭

遇有時甚至會打動那些在建制內的律師,使其不惜犯險捲入政治漩

渦。其中之一便是莫少平,作為一名一直是不持政治立場的「專業律

師」典範,他參與聯署《零八憲章》、呼籲政治改革的舉動著實出人

意料。

維權律師的專業行為所受的法律限制

早前向委員會提交的證言詳述了中國刑事辯護律師面對的困境。而

最新修訂的《律師法》仍沒有清楚說明此狀況能夠在何種程度上得

到改善。修改後的《律師法》在十七大會議召開前通過,進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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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52

了共產黨對法律制度的控制。這部新法中有些條文旨在加強刑事辯

護律師及其委託人的權利,但其他條文卻可以輕易地被操控以限制

那些新賦予的權益,反而對積極維權的律師極為不利。這尤其反映

在第三十七條上,按照該條文規定,律師在法庭發表「危害國家安

全」等的言論,會受到刑事處罰。這涉及了「行動中的法律」和「書本

上的法律」問題,在中國由於刑事案件一向較敏感,中國學者往往難

以對「行動中的法律」進行廣泛的實證研究,在缺乏廣泛實證研究的

情況下,任何對「行動中的法律」的評估都成問題。

但即使是「書本上的法律」,也有許多需要改進的地方。中國的《刑

事訟訴法》自1996年的重大修改後,一直沿用至今,需要適時更新以

消除當中與新《律師法》相抵觸的地方,並處理眾多長久以來未獲

解決的問題,包括律師與當事人會面及取得有關個案的權利、收集

證據的自由,以及更多參與庭審的機會等。即使一些最基本的問題,

如主要證人是否應當被要求出席審訊和接受交叉盤問等,在中共建

國六十年後的今日依然未有答案!

此外,維權律師所面對的挫折不僅來自於正式的訴訟程序。每天的

新聞報導都提醒我們,在沒有律師、檢察官或法官參與的情況下,中

國的員警依然被授權採用「勞動教養」(勞教)這種惡名昭彰的「非

刑事」的制度,最高可判監禁三年,理由可以是各式各樣沒有清晰界

定的行為。中國公安部為了回擊向全國人大提出的取消勞改制度的

提案,偶爾會允許律師參與勞教程序,但一般而言,律師都是被拒諸

在外。通常律師唯一的角色是協助已被送往勞教所的當事人提出司

法覆核的上訴,但這些例子只限於極少數在拘留期間獲准聯絡和聘

請律師的人。由於中國的法庭不會對針對政府行為的違憲審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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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維權律師:當下的挑戰和前景

53

加上全國人大常委會一直不願意運用立法授權程式來處理憲法上的

挑戰,因此律師從未成功證明勞教所牽涉的憲法漏洞。

如果中國要落實執行在1998年簽訂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那麼至少也應在總體上擴大律師在刑事公義和其他敏感事項上的

作用及角色。但從目前的形勢來看,律師甚至被限制不能代理愈益

眾多的群體性案件,這些群體通常涉及要求政府處理他們的不滿和

解決糾紛,因此需要尋求法律援助。例如2006年《中華全國律師協

會關於律師辦理群體性案件指導意見》禁止律師協助超過十人或以

上的上訪群體;並且在律師受到此類群體僱用的案件中,要求律師

知會、諮詢和聽從當地司法行政官員、律師協會,以及其他無法辨指

的「相關部門」。

執業律師和「赤腳律師」

這裡所指的「赤腳律師」是指沒有取得正式執業資格的非法律專業

人士,他們通常在農村自學得來的一些法律知識,為當地居民提供

法律意見,代表他們出庭或擔任他們的代理人。山東盲人維權人士

陳光誠便是一名具代表性的著名「赤腳律師」,他被當地政府控告,

被判入獄。陳光誠一直致力為殘疾人爭取權益,多次游說山東沂南

縣 法院下令當地 政 府停止各種 歧視他和其他殘疾人士的做 法,但

一直未能得到當地僅有少數的執業律師的協助,遂決定靠自己的力

量。他從實踐中獲得經驗,並自修了幾本專門教人自行打官司的指

南書,由他的家人給他朗讀,就這樣自學成「赤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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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70: 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54

中國農村嚴重缺乏律師,有些縣甚至完全沒有律師。此外,有些律師

拒絕受理某些案件,不論是金錢上、政治上或其他方面的原因。但與

此同時,農村社會對法律服務的需求正不斷增加。由於經濟和社會

的發展,加上中國老百姓「權益意識」提高,群眾對社會的不公正日

漸不滿,對官員貪污腐敗的公憤,以及中國政府強調依法管治農村

等政治口號,均促使更多百姓以法維權。要應付農村愈來愈多的法

律服務需求,的確是一個很大問題,而「赤腳律師」的出現是可以理

解的,只怕仍未夠滿足需求。

可是,中國的法律界並不一致歡迎「赤腳律師」,他們擔心這些「赤腳

律師」良莠不齊或行污受賄,會進一步損害法律專業的聲譽,令他們

更難改變傳統中國人對法律不信任和不尊重的態度。有些農村的執

業律師擔心「赤腳律師」的競爭會損害他們的收入,甚至一些來自農

村的維權律師也恐怕人們會依賴「赤腳律師」。

除非中國農村對法律服務的需求大量減少,要不然,上策應該是為

「赤腳律師」提供基本的法律培訓,可以的話,向那些千計以上、有

急需的「赤腳律師」提供認證。清華大學法學院前院長王晨光教授

舉辦過法律培訓課程,該課程獲得美國福特基金會的支持,是一個

值得仿效的試驗計劃。當然,對這個問題我們應當進行實證研究並

給予更多關注。

我希望這些簡單的介紹有助大家瞭解情況,我期待接下來同事的報

告和之後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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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律師扮演什麼角色?

王友金 

中國政法大學客座教授

(一) 前言

中國律師,嶄露頭角,世界的聚焦點,逐漸集中到中國律師的身上。

世界各國都設置律師制度,千千萬萬律師正在為當事人打官司,爭

取法律上的勝訴,從而贏得崇高的地位和美好的聲譽,尤其是法制

健全、法治清明的英美日法德等國的律師的身份地位,堪與普受尊

敬和被稱為正義公平象徵的法官平起平坐,廣受推崇。為何中國律

師受到格外關注呢?

興許是國力的懸殊?也許是制度的差異?或者是文化的不同?統統

不是。歸根到底,唯一的主因,是中國律師所扮演的角色十分特殊,

比起世界各國律師的職責和使命,獨樹一幟,不歸朱不屬楊,自有其

本身的使命和職責,而且這種使命和職責,又不是律師的普世價值

和源發可衍生的,而是執政黨利用國家公權力強加於律師身上,使律

師這個法律專業,變成了政府的公務員和黨的馴服工具,迄今仍處

在脫離枷鎖的掙扎中,人們才稱之為「戴著枷鎖跳舞的律師」。本文

擬就中國律師的角色作一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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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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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無法無天的政權

新中國的建立,對於法制建設乏善可陳。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之後,內戰雖然結束了,中共執政當局

仍然忙於土地改革、鎮壓反革命,後來又爆發抗美援朝等等暴風雨

式的政治運動。更且,中共接收貪污腐敗的國民黨政權之後,全盤打

碎了舊國家機器,尤其是摧毀六法全書,趕走所有舊法軍警和政法

系統檢察官、法官,把所有原有法官、檢察官、律師掃地出門,糾集大

批工農兵土八路補充到各級政府機關為幹部。當時,中共關注的是

無產階級專政政權的建立,加強公安警察的專制鎮壓工具,對檢察

院、法院,尤其是律師組織的設置,用力在鎮壓、打擊、肅清地富反

壞份子身上。尤其是律師的角色,認為是「在為敵人說話」,可有可

無,讓其自生自滅,甚至打壓歧視。

1954年第一部憲法公佈,中共準備走上法制正規化道路,公檢法三

機關先後建立,律師制度也開始以法律顧問處的形式出現。豈知不

旋踵,毛澤東又發動全國反右和肅反運動,之後又有三反運動、三自

清運動等等,直到三面紅旗和人民公社化運動,全國已陷入三年天

災人禍慘劇。黨內老幹部紛紛提出檢討和批評,毛澤東勢單力薄,陷

於孤立狀態,退居二綫,仍發動文化大革命反撲,最後導致全國陷於

十年無法無天的浩劫。律師組織即被棄除,律師這種特殊職業,也

就不存在了。

(三) 律師定義三易其稿

1978年,中共設計師鄧小平撥亂反正,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否定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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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律師扮演什麼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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澤東不斷革命和階級鬥爭哲學,發起改革開放之後,一手抓經濟,一

手抓法治,經過三十年的改弦易轍,才使中國初步走上社會主義市場

和法治社會的健康道路,其中尤其在經濟上取得輝煌成就,世界矚

目。

在市場經濟發展壯大中,法治也不得不隨後跟進,雖然步伐遲緩,遠

不符合現實要求。這時,公檢法機關全面鋪開,法官、檢察官也補充

上位,其中律師制度的恢復加強也十分顯著,律師人數逐年增長,迄

今已達十四萬多名,成績令人相當滿意。

最值得注意的是,這幾年除了增設全國各地律師事務所,加速大學

法科學生的培訓教育,以及將大批大學畢業法律系學生補充到各地

律師事務所以適應經濟發展和社會需求之外,有關律師條例的制訂

和頒佈,也是發展律師業務的重要一環。

中共建國六十年來,主要在後期先後頒佈了三部有關律師的條例。

但是,第一部《律師暫行條例》遲遲延至改革開放之後的1980年才

公佈。1996年頒佈第二部有關律師的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2007年律師法經過重大修改,成為第三部即現行律師法。

這三部律師法除了對律師業務及組織形式等作出較為具體的規定之

外,最值得注意的是這三部有關律師的條例,都對「律師定義」有所

規定,這也可供我們了解中共的律師的角色演變,以及今日中共政權

要求律師擔任甚麼角色。茲將三部法律對律師定義所作不同規定排

列如下,以茲比較。

1980年《律師暫行規定》第一條規定︰「律師是國家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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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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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條規定︰律師是「依法取得律

師執業証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2007年經修改後的《律師法》的第二條改為︰「本法所稱律師,是指

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証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

務的執業人員。」

(四) 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角色

從這三易其稿的律師定義,可以看出中共律師在不同時期的角色,至

少在1980年、1996年以及2007年以後的期間,中共欲使律師所扮演

的不同角色。

1980年所規定的律師是「國家法律工作者」,當然是明顯歪曲律師

的形象和角色。所謂是「國家法律工作者」顯然是把律師歸屬為「國

家幹部」,必須完全忠於國家,百分之百為國家利益服務,站在代表

國家的檢察官和法官同一立場、一鼻孔出氣,這把律師所服務和代

理的唯一對象當事人的利益和委託的目的置於何地,顯然是存在角

色衝突的,決不能成立的。因此,中共的律師一個時期萎靡不振,律

師從被指為犯罪分子的代言人,一反過來變成「政府的走狗」。

《律師法》頒佈以後,律師的角色有根本的改變,從「國家法律工作

者」改為「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這一修改雖然是根本

性的改變,即脫下政府幹部的制服,一降而成為「執業人員」的自由

職業人士,無官一身輕,但仍尾大不掉,還必須是為「社會」提供法

律服務的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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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律師扮演什麼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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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中共的社會地位排列一向是以國家為最高級,其次是社

會集體,最後才是個人。這要求全國上下一致「為人民服務」的莊嚴使

命,說白了也就是因為國家社會服務,為個人服務,過去是不准提的。

因此,中共第二部律師法雖然剝除國家幹部的身份,仍然必須「為社

會提供法律服務」,「社會」一詞模糊,指稱不明確,這和國家幹部為

國家提供法律服務,不過是百步與五十步之比而已,仍然把專業人

員的律師,緊緊綁在為社會(為國家)服務的戰車上,使律師寸步難

行,無從發揮應有作用。

2007年律師法的修改,才比較正確地把律師的角色扳正,以符合市

場經濟的要求,並與國際慣例接軌。這就是把律師視為「提供法律服

務的執業人員」的法律專業人士,但「依法取得律執業証書」為必要

資格條件,還必須經過「委託或者指定」的方式和程序,才能為當事

人「提供法律服務」。

這次修改的最大重心是具體 規定律師必須「為當事人 提 供法律服

務」這一點,極端重要,這明確指出律師的服務對象是受委託或給指

定的「當事人」,這是唯一特定的服務對象「當事人」,除此之外,律

師可以拒絕為之服務,或根本立於對立面。

專指律師為「當事人」服務,既體現律師的特殊性,又體現律師的服

務性,徹底把律師與檢察官、法官以及其他國家幹部區別開來。誠

然,律師與檢察官、法官同受法律教育,同為法律人,但律師不似檢

察官、法官那樣具有公共權力和官方身份,律師只能憑藉個人的法

律知識的深厚,工作能力的高低,職業的操守和誠信毅力的強弱,為

其特定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由此獲得報酬,並賴以生存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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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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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律師更加貼近當事人,更符合社會實際,也更為具體、明確,從而

在為當事人服務的過程中,既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利(這是首要

的),同時也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最後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

(五) 外國律師地位高受尊崇

依據上述分析,中共《律師法》最後底定了律師定義,其重點歸納起

來有三點︰

一、律師是取得律師執業証書的專業人員;

二、律師是接受委託或者指定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

三、律師是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前兩個條件的具備,是為了第三個條件,即為

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只有具備了這三個要件,律師才

能有別於法官、檢察官、政府官員以及其他職別人士,如工程師、會

計師、醫生;如商人、店員、販夫走卒等等。律師具備了這三個條件,

才能完成律師所擔負的社會使命︰第一,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

二,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第三,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查實,世界上的民主法治國家,都有律師法的公佈,也不都是個個先

進國家的律師法都把律師的定義定得十全十美。有的比中共《律師

法》第二條所定的律師定義還簡略模糊。

例如1981年美國《規範職業委任法典》第七條規定︰刑事辯護律師的

角色就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為其委託人提供熱情的辯護。英國對

於法律體系的介紹中指出︰訟務律師被人們認為是法庭辯護人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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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律師扮演什麼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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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業的專門顧問。日本《律師法》第一條規定︰「律師的使命︰(1)

律師以維護基本人權、實現社會正義為使命;(2)律師根據前項使命

應當誠實地執行職務,努力維護社會秩序和改善法律制度。」

雖然,外國律師法對於律師的定義並非十分完美準確,但這些國家

的法制都相當健全,法治也十分公正公平,公民都奉公守法,政府也

依法辦事,縱使紛爭不斷,官司連綿,都能最終獲得止爭定紛,長治

久安。尤其是這些國家的律師勤勤奮奮、競競業業,妥善完美地為

解決當事人的官司而盡職。他們普遍在社會上建立功業和地位,受到

國家和人民的尊崇和讚賞。

(六) 中國律師執業困難重重

反過來觀察中國三十年來的律師興衰和折騰,真是令人不勝唏噓!

儘管《律師法》白紙黑字規定律師明確的定義是「為當事人提供法律

服務的執業人員」,但在實踐中,遭受諸多的阻難、推搪、譏罵、毆

打、逮捕,尤其是那些出於偉大情懷和良心為弱小群體和貧苦當事

人辯護的維權律師,雖然人數還不多,但他們所受的打擊和壓制更

加慘重,在律師行列中被當局列為「另類律師」,正如某外國傳媒所

形容的是「戴著枷鎖跳舞的律師」,引起國內外的關注。

中國律師,經過這三十年改革開放和深化司法改革之後,仍處於受

壓制的掙扎困境,他們仍然無法依《律師法》的定義,挺起胸膛來為

當事人的權益辯護,為社會公正公義,為國家法律正確實施而竭盡律

師的天職和使命。原因何在呢?茲摘其重要者,列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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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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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中國,律師的地位向來不高,解放後更被掃地出門,都被視為

是封建時代的訟棍,為犯罪分子講話的資產階級份子。在前三十年

的暴風雨政治運動年代,生生滅滅,浮沉無日。到鄧小平提出一手抓

經濟,一手抓法治,才乘上法治的尾班車冒出頭來,但在政治地位上

仍屈居公安司法之後。在法庭上應與檢察員、法官平起平坐,但仍受

法官呼呼喝喝;在實際執業中,不但受公安的氣,也被檢察官、法院

抵制;在政府部門都遭受閉門羹,不得其門而入,不得凡事順利。律

師地位受壓抑,抬不起頭,如何能完成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使

命呢?

二、在律師執業的環境中,不因律師法的修改而出現改善,迄今仍暗

佈陷阱,道道佈滿荊棘的「坎」,一不小心就會跌進去,這造成2009

年刑事案件中律師參與辯護率降至30%左右。總結起來,當前環境

下,執業律師已遭遇到五大困難︰

(1)偽証罪的緊箍咒

刑法第306條的規定,指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証據,偽造証

據,妨害作証罪」。該條罪有「引誘証人改變証言」這句話,容易使

律師因為証人中途改變証言而被公安查究,証人往往把責任推向律

師身上而使律師中招受罪。這條規定的不清晰,造成擴大適用現象,

也為個別司法人員推卸責任,打擊報復律師大開方便之門。據《全國

律師協會維權工作報告》統計,1999年至2002年間已有三百四十七

宗因此罪被控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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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律師扮演什麼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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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証難

第306條不但使律師易中地雷,從而也直接限制了律師調查取証的積

極性。這使到律師過份依賴公安、檢察院所取得的証據。但這種証據

都是一面倒對被告人不利;公安、檢察怎能積極去調查對被告人有利

的証據呢?最適合是由律師主動積極深入調查有利証據。這一來,律

師動輒得咎,也就阻礙了律師的全面執業工作了。

(3)知情難

律師知情權受到嚴重剝奪,也是執業困難之一。律師有權參與從頭

到尾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三個階段,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

務,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具體規定律師參與這三個階段應有哪些

知情權,有關機關並沒有主動向律師告知有關案件的發展情況,特

別是涉及被告人人身自由的超期羈押情況等等,而使到當事人的正

當權益遭受侵犯,被告人往往把這種責任轉嫁到委任律師身上,律

師有口難言。

(4)會見難

會見難,更是順利開展辯護工作的一大難題,律師第一時間會見犯罪

嫌疑人是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權利。我國法律雖初步規定了律師在

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時起,依法

與委託當事人會見並了解有關案件情況。

例如《刑事訴訟法》第96條第一款、第36條第一款第二款分別規定

了在偵查階段,檢察院調查起訴階段和法院受理階段律師會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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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其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

部等也都先後發布司法解釋和補充規定,對律師會見的案件範圍、

時間、地點等作出了補充規定。新《律師法》第33條也有規定犯罪嫌

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

師有權憑律師執業証書、律師事務所証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

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視。這項新規定突破了《刑

事訴訟法》以及過去的有關司法解釋和補充規定,被視為是律師會

見權法律保障上的一大進步,但是缺乏操作性,執行起來困難重重。

例如,公安機關以《刑事訴訟法》尚未修改,前法是上位法,《律師

法》是下位法,公開阻擋律師在第一時間會見犯罪嫌疑人,律師如前

又處於會見難的困境。據2003年7月7日《中國青年報》報導,北京市

海淀區檢察院對轄區內看守所進行的全面調查,對一百七十七名在

押人員進行的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全部在押人員在偵查階段的律師

會見率僅為14.6%,律師會見在押人員的次數平均為一點三次,人均

每次會見時持續的時間約為二十四分鐘。

(5)閱卷難

律師會見難,再加上律師的閱卷難,這表現在公檢法三機關掌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全部案卷中,落到律師手中只是其中一部份,

不但指案卷涉及國家機密,或者對案件不重要,有的甚至不說明理

由,故意抽起,不讓律師過目。

律師應該全部通覽當事人全部卷宗,其重要性不是公安、檢察、法院

人員說了算,而應由當事人委託的律師決定,才能了解全部案情和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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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才能正確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辯護。但這種閱卷難的情況,

迄今仍無法解決。

至此,取証難、會見難、閱卷難,已成為當前律師執業的「三大難」。

這也是律師無從發揮律師角色,完成律師神聖使命的最大困難。

(七) 律師操守和政治地位的提高

為了端正中國律師的本相角色,完美地完成神聖的使命,除了修改立

法、改善律師執業環境之外,還要同時加強律師的職業操守和提高

律師的政治地位。其實,這兩者是相輔相成、互相促進的。沒有一個

職業操守低劣的律師,可以贏得政治地位高;也沒有一位政治地位

高,享譽群眾和社會的傑出律師,是一位行為低劣猥瑣、貪腐卑劣的

律師。

首先,在中國要扮演一個合格的律師必須行為端正、操守合格、專業

精進、公平正義、見義勇為。中國做人做事的優良傳統是「修身、齊

家、治國、平天下」。律師能以此做人處事的起碼標準激勵本性、修

持作為,即可立地成佛,擔當得起做一個響噹噹中國律師。

職是之故,當前中國律師界的種種弊端陋習、卑劣賤行,都應該統統

革除掉。例如,向錢看,只做利益大民事官司,不接微利蝕本的刑事

案件;例如與當事人勾結偽造証據,殘害無辜;例如與法官、檢察官

互相串通,吃原告又吃被告;例如辦理弱勢貧困刑事被告人案件馬馬

虎虎,草草了結,使當事人權利無法獲得保障;例如通過種種關係,

只靠擺平關係,唯利是圖,不依法辦案;例如,向錢看,對於社會上

維權案件,或民告官、控告政府違法的案件,如上訪人士、土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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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非法拆遷侵吞案件、普通老百姓伸冤訴苦案件,則避之則吉,千方

推搪,拒絕接辦等等……。這些腐敗現象不革除,中國律師始終抬不

起頭來充當律師角色,當然更不用說做人了。

內地一位專家王榮利教授寫了一篇文章,對律師工作應如何客觀評

價,提出十三項標準,筆者認為十分適合對中國律師的角色要求,特

摘錄如下︰

(1) 律師的工作態度應認真、負責、客觀。

(2) 律師應恪守職業道德。

(3) 律師應遵守律師的執業紀律。

(4) 律師應為當事人及時準確地提供諮詢和解答。

(5) 律師應盡量作出及時、準確的預見。

(6) 律師代言應表達清楚並具有說服力。

(7) 律師應起草合格規範的法律文書。

(8) 律師應勤快地提供法律服務。

(9) 律師應為當事人提出合理的建議和意見,為當事人把關,協助

當事人決策。

(10) 律師的工作應給當事人以必要的安慰。

(11) 律師應盡力防止工作失誤。

(12) 律師工作的結果應盡量令當事人滿意。

(13) 律師的工作應有助於提高當事人的法律認識。

(王榮利︰「如何客觀評價律師的工作」2007年10月14日《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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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律師扮演什麼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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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政治地位的提高

當前中國律師的執業難,未能充分發揮律師角色的作用,相信跟前

述所列出的個人操守以及工作態度有關,從而也影響到律師政治地

位的提高,處處受到社會的詬病,政府機關的貶抑和國家的歧視。

設若改正了上述種種弊端,至少可以為提高中國律師的政治地位奠

定基礎。

在中國大陸,律師受到社會的認同和支持還不足夠,還必須有黨政

官方的大力支持,以及國家政府幹部扭轉對律師的錯誤認識。例如

「律師為犯罪份子說話」、「律師是資產階級代言人」、「律師處處與

政府對抗」、「律師是訟棍」等等。國家政府支持律師提高政治地位

分為三部份︰一是徹底修改對律師執業工作不利的法律,充分保障

律師「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權利;二是在全體國家政府幹部

中,尤其是公檢法部門的人員,提高對律師角色的認識和實際工作

中的配合和尊重;三是在政府各階層各機構和社會上,鼓勵和保障

律師的參與權、知情權、表達權等等政治權利,使律師和法官,檢察

官及其他官員平起平坐,只服從法律,依法辦事,各盡其責,共同為

建設一個民主法治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而奮鬥。

200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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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與困境: 中國刑訴律師數難

張耀良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中國事務秘書、香港執業大律師

在中國,刑事訴訟律師是一個高危行業。以北京逾萬執業律師為例,

有說從事刑事的律師只有十分一,但據筆者自業內人士瞭解,真正

稱得上專門從事刑事訴訟的律師,在北京估計不會超過一百人,以一

個一千七百萬人口,集中全國最優秀律師和事務所的大都會,這是

一個低得驚人的比率。

本文將試從幾方面,論述中國律師在目前現實之下面對的困境,探

討律師不願意代理刑事案件,及「高危」的原因。

體制內的困境

有關刑訴 律師接辦案件 後之「難」,本書已另 有專文 論述,本文不

贅。這裏且讓我們探討另數「難」。首先是司法體制內從事刑事訴訟

律師所面對的種種困難。這種種困難,結果是導致律師不能發揮作

用,更甚者連律師本人也可能惹上災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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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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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中國在1996年3月17日頒佈了,《刑事訴訟法》,隨後幾年,也頒佈了

若干相關法規,該等法規,一般性地確立並一定程度上規定了被告

人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利,律師作為辯護人角色,及其權責範圍等多

項條文。雖然,《刑事訴訟法》是以立法形式,以一系列的條文訂定

律師的一般辯護權原則,且包括了若干執行程序,但是,實際操作上

又如何?

舉例言:根據《刑事訴訟法》辯護律師可於審查起訴階段,向人民檢

察院—— 或有需要時於審判階段時向人民法院—— 申請向被害人或

其証人進行調查取証。實際上,除了極少申請得到檢察院或法院批准

之外,絕大部份的申請都沒有成功,拒絕的理由往往是律師的調查沒

有必要,或有可能激化矛盾,也有是乾脆置諸不理,對申請不予回覆。

《刑法》306條

儘管法律規定賦予辯護人有向控方証人調查取証的權利,但是除卻

上述來自檢法機關的障礙之外,卻有另一更嚴重的原因,令只有極

少的律師會提出這申請要求,理由倒簡單:恐懼。

令中國刑事律師產生恐懼的是《刑事訴訟法》著名的38條,及《刑

法》306條,即向律師追究刑事責任的偽証或串供罪。

「第三十八條〔辯護人的義務〕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不得幫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証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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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與困境:中國刑訴律師數難

71

引誘証人改變証言或者作偽証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

的行為。」

「第三百零六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証據、偽造証據、妨害

作証罪〕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証據,幫

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証據,威脅、引誘証人違背事實改變証言或者

作偽証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還有害怕自身安全受到威脅,或公檢機關打擊報復等後果,下

文將詳述。當然,刑事案件工作量和責任重大、風險高,報酬卻相對

低,無疑也是很多律師不願接辦刑事案的原因。

有關上述38條和306條的立法歷史背景:這些條文的通過,一直被

認為是《刑事訴訟法》以立 法形式開放了刑事 律師給 予嫌疑人辯

護權、查 抄和閱卷 權、取 証權等法定權力之後(可參 考《刑事訴 訟

法》32條至38條),對公檢機關的一種妥協讓步,結果是公檢機關能

繼續操控著這把懸在律師頭上的刀。據非正式統計,過去十年間,

已有最少超過五百名律師曾因306條串供偽証罪名被起訴。筆者曾

在2006年一個大型研討會,聽北京檢察院一位代表發言,意謂相對

一般刑事審訊近百分百的定罪率,306條對律師的檢控,定罪率過往

只有不足30﹪,即約四分之一被檢控的律師最終罪成,結論是中國律

師們不必為306條過於擔心。

筆者不能肯定該位檢察院人員的無罪判決數字有多準確。要是實情的

話,這說明,有超過70﹪因306條被檢控而最終獲判無罪的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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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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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遭受公檢機關錯誤逮捕、拘留關押、偵查、檢控、審訊,經歷了也

許是一年或以上的身心折磨摧殘,才回復自由。對於一位專業者而言,

單是遭檢控這事情本身,可不是能輕易承受得了的打擊。

有很多的個案,經306條檢控而最終獲判無罪的律師,結果是律師專

業此後仍不能繼續,個人和家人的身心受損至多年未能重過正常生

活。據筆者所知,有一位最終獲釋的律師在經過創傷之後在中國西

南剃度出家。此外,據不完全統計,《刑法》306條實施後幾年,有百

餘名律師因從事刑事業務而鋃鐺入獄,罪名多與所謂「偽証」有關,

事後又証明大部份人是被冤枉的:見《刑事辯護制度的實証考察》

(北京大學法學院人權研究中心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

202頁),引劉文元:《律師維權案例選》,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

版,第1頁。

再者,這樣低的定罪率,不是正好說明這項針對律師的控罪是多容易

被濫用?這種定罪率低卻又易於被濫用的控罪,又有多少存在價值?

不管中國律師界對38條和306條的意見如何強烈,事實是在目前中

國的司法體制的實踐下,公檢機關對刑事辯護律師的參與、調查和

取証,在執行上層層設障,處處設防,刑事辯護律師要想發揮作用所

面對的「難」,並沒有因《刑事訴訟法》的立法而有根本改善。

証人不出庭作証

中國刑辯律師的另一「難」,是控方證人不出庭作証。按照《刑事訴

訟法》第47條規定:「証人和証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

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証,聽取各方証人的証言並且經過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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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與困境:中國刑訴律師數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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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刑事審訊的

公民証人出庭率是極低的,公安偵查人員的出庭率則更低。有關出

庭率的調查研究,筆者參考的統計數據,是年前北京大學法學院人

權研究中心用了五年多時間所作的調查成果,結集成《刑事辯護制

度的實証考察》(以下簡稱《考察》)(第9至116頁)。

《考察》一書中所收集和分析的數據,始自1997年,至2002年6月期

間。有關証人出庭率,據調查顯示,以北京辯護律師所處理的刑事

案件為例,庭審証人出庭率平均為25.2%,即是每四宗刑事案件平均

只有一宗有証人出庭。然而,如果我們考慮到每宗案件,証人供詞可

能超過一份,亦即是說明,該出庭的証人事實上當不只一人的話,則

証人出庭率肯定更低。

即使以上述這樣低的証人出庭率,《考察》的作者發現,北京市法院

証人出庭率,實際上是全國最高的。作者們根據調查統計,列舉數個

省市縣法院為例,顯示公民証人出庭率平均一般只有5%至10%左右。

可是,《考察》的作者又發現,出庭率更低的証人卻竟然是偵查案件

的公安人員,以上述五年半調查期為例,在北京,偵查人員出庭率平

均只有2%。

在筆者的個人經驗裏,年前中國某省的高級法官,在考察了香港庭

審模式後,包括警員如何在審訊中作証,曾驚訝地對我說:「我們的

公安是不會出庭的!」

証人不出席庭審作証的現象也許有很多複雜原因,《考察》的作者

歸納出多項原因。我認為較重要的大致有以下數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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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態度

法官對証人出庭普遍持消極態度。以上述考察期而言,北京法院拒

絕辯護律師傳召証人到庭作供的申請比率達82.6%。同樣地,要求傳

召案件偵查人員的申請,拒絕的比率亦達59%。

北京大學法學院陳瑞華教授曾指出,刑辯律師往往要面對「司法專

橫」的困難。以筆者的觀察,具體表現為法官的武斷,對律師的輕視

態度,任意打斷刑辯律師的發言或向証人的發問,律師參與庭審的

角色被弱化等。當然,中國司法不獨立,在缺少普通法的假定無罪原

則下,庭審法官傾向公檢方對被告人的有罪推定等。對於刑辯律師

要求傳召証人,最後結果有可能會導致不利控方的証供出現,法官自

然不會容易允許。

檢察院的態度

另外一個原因,是檢察官不支持甚至阻撓証人出庭作証。《考察》的

作者直言,這一現象,關鍵往往是証人的供詞存在虛假不實,檢察官

當然不會願意見到他的証人在庭審中自暴其短。《考察》援引以下一

段分析,可謂一針見血:

「  正如一位資深檢察官所言,証人不出庭『一個原因就是,証據

本身是虛假的或証據不充分,控訴方不敢讓証人出庭作証。一種現

象是,証據是控訴方刑訊逼供所為或控訴方自己編造的,案件事實

根本不存在。因此,控訴方決不會讓假証人出庭作証,以免漏出馬

腳。另一種現象是,控方提供的証據不充分,前後矛盾或者証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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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翻供,控訴方不願意讓証人出庭作証,証人一旦出庭就會漏洞

百出。』」 

—— 蔣炳仁:《刑事審判前沿問題》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

版,第59-60頁

証人不出庭,歸根到底,是由於公檢法這三家強大的國家機關沒有

行使法律所賦予的權力和履行其責任,去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証人

出庭,而並非簡單地指稱証人不願到庭。當然,中國法律至今仍未有

完備的証據法,書面証詞仍然可以在沒有証人出庭的情況下,得到

法庭採納及作為定罪依據,這亦是一個公檢方不必認真看待証人不

出庭現象的原因。

辯方証人遭受威脅

但是,另一個更可怕的現象,是辯方証人出庭有可能受到恐嚇或打

擊報復。據《考察》的調查統計顯示,在上述調查期內,北京辯護律

師所辦理的刑事案件,平均每二十宗,就有一名辯方証人因為受到

控方的阻撓,甚至威脅,而拒絕作供。諷刺的是,辯方証人因為受到

檢察機關的阻撓甚至威脅,而拒絕出庭作供的案件,數量竟遠超過

同期國家機關採取措施保護控方証人,免受打擊報復的案件,前者

超出後者達十一倍多。

以上的調查分析,也許可以用一宗2009年的案件來印證。

受到海內外關注,因調查「豆腐渣」工程和地震導致大量傷亡原因的

四川維權人士譚作人審訊案,在2009年8月於成都開審,代表被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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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夏霖和浦志強早於審前應法院要求,呈交三名辯方証人名單,

及要求法院正式通知三位辯方証人於當天出庭作証。事實上,該三

位証人,事前已答應出庭為被告人作証。然而,法院不單沒有事前向

該三名辯方証人發出通知,在審訊當天早上,其中兩位証人已到達法

院外等候,卻不獲准進入法院。這邊廂,法庭審訊中,被告律師向証

人的發問不斷被法官打斷,令致律師無法連貫地訊問証人。當律師

向法官要求傳召已在法院門外等候的兩位証人時,法官以「與案無

關」為理由,拒絕辯方傳召該等証人作供。

譚作人案不是有三位辯方証人麼?是的,第三位是北京著名的設計

家艾未未。譚案開審當天,他在成都住宿的酒店房間,清晨被公安人

員闖入,不由分說便遭受一頓毒打,然後是搜查,公安的行動直至中

午法院譚案審結而結束。

當然,最為香港人熟知的事件,是當艾未未在酒店房間內正遭受公

安暴力對待的同時,往成都採訪譚案的香港電視台兩位女記者,當

日早晨亦被公安人員進入她們的酒店房間,聲稱搜查毒品,而暫時

失去人身自由。最後,當然是「緝毒」行動隨著當天中午譚案審結而

結束。

公檢機關對律師執業職務及人身侵犯

除上述306條的威脅,中國律師在合法執業時,常有遭受公檢方職業

報復,包括傳喚、非法拘禁、綁架、毆打,及阻礙履行正常受委托事

務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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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與困境:中國刑訴律師數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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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考察》的另一項調查(第202頁),發現律師在執業中,蒙冤受屈非

常嚴重。根據《1996年–2002年北京律師協會維權案例》:

「律師被侵犯執業權益形態各異:有的是檢察機關對証人施加壓

力、迫使証人指証律師犯有偽証罪,如丁德東案;有的是司法程序

本身在証據採納上存在紕漏,從而嫁禍給律師,如方傳根案;有的

是律師在人身、人格上遭受到國家公權力機關的無端侵害,如穆靜

案;有的是因為種種原因,被公權力機關剝奪了正當的執業權利,

如韓冰、劉文被逐案等。這些案件無一例外都使律師在人身、財產

和精神上受到了不必要的侵害。但這還只是『冰山的一角』,沒有

曝光和列舉出來的侵權案件,可以說經常地發生。」

現實司法實踐中,律師經常會因為正常而略帶瑕疵的行為(例如一

些違反律師職業紀律、或違法但不構成刑法罪名的行為;或即使構

成刑事犯罪,但也不構成公訴機關所指般嚴重的行為等),而受到刑

事法的錯誤的追究,受到拘留、逮捕等行政或刑事等強制措施。典

型事件有北京「公盟」許志永一年前遭公安人員毆打、2009年藉「公

盟」稅務問題被處以140萬元罰款在先,及突然受到拘押,和外界失

去聯繫在後。諸如這種綁架、毆打、阻撓履行正當職務等暴力事件發

生很多,有的手段還十分惡劣;據《全國律協維權工作報告》,其中

有江蘇律師周堅因辦理一宗刑事辯護案件後,突然遭到一伙身份不

明的人綁架、毆打,用透明膠帶封口、雙手用手銬反銬,頭上套上枕

套等等手段,使律師受盡折磨,事後才知道綁架者是某市公安局的

幹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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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律協的統計,律師權益受侵犯的情況,持續得不到改善。種種

侵犯律師的方式,花樣百出,有的案件出於公檢徇私報復,主動出擊,

偵查律師個人情況、或執業漏洞,俟機抓人;也有偵查機關先抓人後

找罪名;也有偵查機關先抓証人後找罪名;也有案件尚未完結、律師

便被抓,並與被告人同關在一個看守所;也有抓了律師再開庭,因而

剝奪被告人的辯護權;也有法院審理自己應迴避的、或沒有管轄權的

律師審訊案;也有為數不少的律師無故被綁架、暴力侵犯、非法拘禁

等。詳盡個案可參考《全國律協維權工作報告》(中國律師網)。

國家對律師專業的控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國律師執業由司法局審批。司法

局亦有權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

每年度律師執業證的檢查審批,即所謂「年檢」,是對律師監管的重

要行政手段。無疑,中國近十四萬律師,事實存在質素參差的問題,

連律協也曾對全國為數不少「不達標」的律師及不當專業操守,表示

不滿。我們不能肯定每年的年檢有多少因專業水平「不合格」的律師

不獲通過,但是,曾經代表敏感案件如法輪功、徵地案,及其他民間

維權案等案件律師的年檢,例如2009年的江天勇、李和平等,至本

文撰稿的時候仍未獲通過,其他有多位律師是經過拖延,加上多個

月的力爭,才獲得發給執業證。

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近年屢受來自律師協會,或司法局的壓力,不

許接辦敏感案件。例如2008年3月西藏拉薩,及2009年7月新疆烏魯

木齊先後發生動亂,中國政府指令不許內地律師前往拉薩和烏魯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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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代表被捕及受檢控的藏人和維吾爾人(也許包括漢人?)。同時,

律師事務所也受到壓力,若有事務所的律師參與敏感案,將會影響

事務所來年度的營業執照審批。

中國以國家機器監管律師的政策及運作,近年正逐漸升級,現時已

經發展到了全面直接以設立黨支部形式介入律師事務所。據2009年

8月7日「新華網」的報導,司法部部長吳愛英有這樣的內部講話(報

導原文如下):

「司法部部長吳愛英6日表示,要進一步加強律師隊伍教育管理,

切實做好律師代理敏感案件和羣體性事件的指導工作,教育引導廣

大律師講政治、顧大局、守紀律,忠誠履行律師職責使命。

在此間召開的全國司法廳(局)長座談會上,吳愛英要求,要積極組

織引導律師、公証員等法律服務人員,進一步拓展服務領域。據介

紹,僅今年上半年,全國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27萬多件,同比增長

22 .6%。

吳愛英表示,我國律師隊伍要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

統領,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本質屬性,確保律師工

作正確的政治方向。要健全律師執業準入、執業狀況評價和執業獎

懲機制,加強律師執業權利保障,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律師工作體制

機制。

她強調,要進一步加強律師行業黨的建設,在堅持不懈地抓好律師

行業黨組織建設的同時,進一步提升律師行業黨建工作水平,努力

實現黨的工作對律師行業的全面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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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全國1 .4萬多家律師事務所中,單獨建立黨支部3 ,859

個,8 ,075家律師事務所聯合建立黨支部2 ,692個,對2 ,741個無黨

員的律師事務所,全部派駐了指導員,提前實現了黨的組織和黨的

工作對律師行業的全覆蓋。」

律師功能難以發揮

2007年10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條:

「  ……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

社會公平正義。  」

第三條:

「  ……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

的合法權益。  」

吳愛英的講話,隻字不談律師如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何維

護法律正確實施,如何維護社會正義,及如何保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免受非法侵害。吳愛英的講話,甩開嚴肅的國家法律對律師的社會

責任要求,和賦予律師的權利,而是在意識形態上要求律師政治正

確,在操作上,是貫徹黨「抓」律師專業,是黨領導律師。

現實情況清楚不過:中國刑辯律師在實際代理訴訟案件過程之中,

面臨著重重困難,致令律師的辯護人角色功能難以發揮。據瞭解,很

多律師都對刑事案心懷恐懼,有不少律師事務所乾脆聲明不辦理刑

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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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與困境:中國刑訴律師數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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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不能發揮作用,結果是社會公義不能伸張。

據中國官方估計,每年發生在全國各地大小羣眾性的集體糾紛衝突

事件,平均約有十萬宗左右。如果中國有法治,有完善的司法制度,

令律師能發揮維護法律權利、伸張正義的作用,最終當能帶來社會

的穩定,哪來這大量因為百姓有冤無處訴、由於官迫以致民反的騷

亂?

年前,某省一位法官私下向筆者嘆說:「要是中國有法治的話,哪裏

還有那麼多(進京)上訪?」這話當反映法律界以至社會普遍心聲。

中國的法治建設,如果沒有律師的參與和發揮作用,成功肯定無望。

處身目前的現實之中,中國律師們將如何走出這困境?

2009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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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辯護與法律代表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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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至上 信仰自由王博、王新忠、劉淑芹一案的聯合辯護意見

李和平、滕彪等*

編者按:王博、王新忠和劉淑芹一家是法輪功學員,他們於2006年8月2日以

「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監視居住,後被正式逮捕,最後

被判刑四至五年。2007年4月27日二審之後,於同年5月29日維持原判。以下

是他們的辯護律師為他們寫的二審辯護詞。

我們是北京市高博隆華律師事務所李和平、黎雄兵律師,北京市國

綱律師事務所張立輝、李順章律師,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滕彪律

師、北京市海銘律師事務所鄔宏威律師,受韓嶺榮女士的委託,分別

為韓嶺榮的外孫女王博、女婿王新忠、女兒劉淑芹辯護,鑒於我們的

委託人相同,被告人是整個家庭的三名成員,被告人都有法輪功信

仰者的身份,並因同一組事實同一個罪名被起訴判刑;同時,基於辯

護人對宗教信仰自由之於政治、道德以及維繫人類自由和幸福的極

端重要性的認識,基於辯護人對當下中國必須將信仰自由這個話題

從宗教和政治這兩個危險而敏感的領域移放到更為審慎更為理智

*  此辯護意見由李和平、黎雄兵、張立輝、李順章、滕彪、鄔宏威等律師共同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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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平臺上考量的期待,更基於我們對共和國的正義銀行不會因

為兌現憲法權利支票而破產的確信,我們發表如下共同辯護意見:

第一部分:重申本案涉及的普世原則

一、我們重申本案涉及到的信仰自由的普世原則

人類作為整體,有社會和文化的特徵;作為個體,人類需要心理、情

感、精神的慰藉和靈魂的生活。不同的生存環境、歷史際遇、文化滋

養和生命體驗,產生了不同的宗教信仰。我們認為,信仰自由是人與

生俱來的權利,是一個人保持人性發展和人格完善的重要條件;信仰

的權利,就像生命的權利一樣,不證自明。公民信仰自由在法律上得

到確認,始於西元313年羅馬領袖君士坦丁與李錫尼共同簽署的《寬

容詔書》(米蘭敕令)。它第一次規定,信奉各種宗教都享有同樣的

自由,不受歧視;但人類經過了極為艱苦的奮鬥、付出了極為慘痛的

犧牲,終於在近代把信仰自由確立為一條普世規則。1948年聯合國大

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18條規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

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

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躬行、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

自由。」1987年11月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

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中規定:「任何人不得受到壓制,而

有損其選擇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人人有表明自己選擇的宗教或信仰的

自由,其所受限制只能在法律所規定以及為了保障公共安全、秩序、

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範圍之內。」中華人

民共和國憲法第36條也明確對信仰自由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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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至上 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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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疑,宗教信仰自由涵蓋三個維度:第一,宗教自由原則,即作為公

民信仰的物件,宗教本身有生存、發展的自由;第二,信仰自由原則,

即公民對各個宗教有選擇信與不信的自由,及以各種形式參與宗教

實踐,從事宗教活動的自由;第三,政教分離原則,任何團體、黨派、

組織、個人、包括宗教都不得採用暴力或其他侵權手段干涉宗教的

生存、發展自由,也不得採用暴力或其他侵權手段干涉公民信何種宗

教、信與不信的自由以及以各種形式參與宗教實踐,從事宗教活動

的自由。三者不可或缺,不可分割。「宗教信仰自由」、「宗教自由」、

「信仰自由」,這三個詞在習慣用法上可以相互代指。

我們認為,信仰自由意味著允許個人自由選擇不同的宗教信仰形式,

既可以選擇公認的大的宗教,也可以選擇較小的、新興的宗教;既可

以選擇已有的教派,也可以創立一個新的信仰體系;既可以是無神

論,也可以是有神論、多神論或懷疑論。信仰法輪功、信仰真善忍或

者信仰上帝、真主等等,它們和信仰關公、悟空一樣,都屬於不可剝

奪的信仰自由。同時,公民以各種形式參與宗教實踐,從事各種宗教

活動,是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公民一旦沒有參與宗教實踐和從事

宗教活動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就是一紙空文。

二、我們重申本案涉及到的政教分離原則

世界歷史上,在政治尚未開化的蒙昧時期,宗教與政權的關係錯綜

複雜,有些宗教被立為正教,另一些則被貶為邪教、異端;有的被立

為國教,另一些則慘遭打壓、取締;有些宗教乾脆與政權合二為一,

對其他宗教一概斬盡殺絕。隨著政治文明的進展,信仰自由最終被

確立。由傑弗遜起草的《宗教自由法令》宣稱:「信仰什麼宗教,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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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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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賦予人的天然的權利,不受他人的強迫,如果允許政府把權力伸張

到信仰領域,由官吏作主,那就會馬上斷送全部宗教信仰自由」;傑

弗遜對政教合一的歷史進行了批判:「認為自己的信念和思考方式是

唯一真實和永遠正確,而且仗勢強加於他人,建立和維持一個錯誤

的信仰,這種情形已經發生在世界的絕大多數地方,歷經全部歷史時

期」。傑弗遜提出並完善了政教分離理論,並將這一理論運用到現實

政治。政教分離原則意味著所有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相互沒

有統領和依附的關係,它從理論上斬斷了兩隻手:一隻是教會伸向

政權的手,任何教會休想用設立國教的形式攫取世俗權力;另一隻

手是世俗政權伸向宗教的手,統治者休想利用教會干涉人民信仰自

由,用信仰增加其政權的合法性和穩固性。政教分離原則的提出是

人類歷史上一次思想大解放,它的最終實施,建立了一道政教分離之

牆。它意味著,信仰是人的自由意志的選擇,宣教者無罪,信教者自

願,任何勢力無權干涉。說到底就是人民有信「邪教」的自由,至少

是信了「邪教」也不會失去人身自由。可以說,「邪教」在這個世界佔

了多數,這可以由宗教教義的排他性匯出:每一個教派都宣稱自己的

教義是唯一正確的,那剩餘的靠謬論建立的教派當然是「邪教」了。

在無神論者眼裏,所有的有神論都歸於邪教了。

隨著宗教信仰自由原則、政教分離原則的確立,再沒有任何一個聲

稱厲行法治的國家政權還有權宣佈它喜歡的宗教為國教;同時,它

也喪失了宣稱一些它不喜歡的宗教是邪教的權力。因為一旦政權有

認定正、邪教的權力,一神論信仰者控制的政權就有可能認定多神

論宗教是邪教;反之,多神論信仰者掌握的政權就有可能宣稱一神

論宗教是邪教,而無神論者控制的政權就有可能認定所有的有神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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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至上 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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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是邪教,信仰自由根本沒有絲毫保障。可見,法律如果不能保護

「邪教」,也必然不能保護「正常」的宗教。

我們認為,信仰包括主觀、個人屬性的價值和無法驗證的超驗主

張,是公權力不應涉足的社會私域,是政府絕無理由介入的靈魂事

務。政府既無權力確立一種全民的信仰體系,也無權力評判或取締

任何一種宗教信仰。中國要成為受人尊敬的負責任的國際家庭的一

員,應該信守自己對國際社會的承諾,踐行普世的政教分離原則,在

各個宗教、教派間保持中立,不高抬任何宗教,也不歧視任何宗教,

更不對任何宗教扣「邪教」帽子,也不對任何宗教的信眾進行不公

正對待,停止對信仰自由的粗暴侵犯和干涉。我們認為,當下中國關

於制裁邪教和取締法輪功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實踐,很大程度上

偏離了政教分離的原則。

三、我們重申本案涉及到「思想(信仰)不構成犯罪,刑罰只懲罰

行為」的普世原則

任何初通刑法的人士都會知道,刑法只懲罰行為,思想(信仰)本身

不構成犯罪,這是刑事司法的鐵律。宗教信仰屬於思想層面,不能因

為公民堅持某個宗教信仰而遭受不公正對待;信仰本身或者信仰者

的身份不構成犯罪,不應受刑罰懲治。

有人會問,日本政府不是取締了歐姆真理教這個邪教嗎?我們的回

答是,日本官方並沒有稱歐姆真理教是邪教,並且這個宗教仍然合

法存在。1993年3月,東京地鐵遭受沙林毒氣攻擊,十二人死亡,五

千人受到不同程度傷害。教宗麻原彰晃是殺人主謀,他還涉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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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90

幾起毒殺謀害案,共計二十七條人命。案件共經歷了七年十個月,

開庭二百五十七次,2003年2月結束一審,宣判以麻原為首的十二名

兇犯被處死刑……就連這樣一個鼓吹暴力,實施大規模屠殺的宗

教,1997年1月,日本最高司法部門也否決了取締歐姆教的動議,隸屬

於日本法務省的公安審查委員會在2000年的一份官方報告中稱歐

姆教為「實行過無區別的大量殺人行為的團體」應予以「觀察處分」

,日本實際上承認了歐姆教的繼續存在的合法性。

對這樣的宗教國家就不管嗎?也不是的。1999年12月,日本國會通過

了有關打擊日本歐姆真理教的兩個法案,即《關於對實施大規模濫

殺行為的團體進行限制的法案》和《破產特例措施法案》。前者要對

「曾肆意進行大規模濫殺的」團體加強監控,後者則用經濟手段對

其進行懲罰。這兩個法案都沒有出現取締邪教,或者禁止教徒維持

信仰的文字。—— 難道日本不清楚歐姆真理教的危害嗎?是立法機

構想遺留禍根讓東京再來一次混亂嗎?顯然都不是,而是他們更清

楚地知道公權力運用的界限。治罪要治有形之罪,治行為之罪;到了

信仰這一精神層面,政府和法律已經管不到了。很顯然,有些信仰會

扭曲或背離了基本的社會價值觀,以惡為善,殺人有理,蔑視人權。

但是,只要它沒有進入犯罪或預謀犯罪的刑事制裁領域;或者雖然

犯過罪,但已經治罪,目前也已經停止犯罪;在這些情況下,行為已

經越出刑罰領域,只能加強監督,這是現代法治觀點。

對於某些離經叛道的教義,也只能由社會的輿論和公德去制約,通

過批評和思辨,憑藉信徒的自由意志,自願給予糾正。傑弗遜針對

一些人唯恐正道不行、邪教惑世的憂慮,有一段名言:「真理是偉大

的,如果讓她自行其道的話,必然會盛行於世。真理是謬誤的強勁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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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至上 信仰自由

91

星,她無所畏懼,所向無敵,惟有害怕人們解除她的天然武器—— 自

由地論爭和思辨;當批判被允許自由進行的時候,謬誤也就沒什麼

可怕了。」人是社會的主體,需要參與社會、參與歷史、自由地接受資

訊和表達自己的意見。一個人如果被阻隔了外界的資訊、剝奪了表

達的空間和參與社會生活的機會,他的生活將缺少尊嚴;他的人性

就得不到充分發展。信仰自由要真正實現,就必需表達自由存在,這

已經是現代人文精神的一部分。

現在的歐姆教,由原來一萬多人銳減到九百餘人,改教名「歐姆」為「

阿萊夫」(Aref),現教主是麻原的三女兒林上岡子。主張暴力,幾十

條人命在身的歐姆教,日本立法及司法部門尚無權認定其為邪教;信

仰「真善忍」的法輪功卻被作為邪教來取締和鎮壓,實在沒有依據。

第二部分:對我國宗教信仰自由原則的理解

從憲法層面看,中國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這一基本權利在中國法律

體系中已經得到了比較系統的立法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33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是中國政府公開宣佈和承

認在人權問題上的責任。信仰自由是普世公認的基本人權,國家「尊

重和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其不可推卸的責任。《中華人民共

和國憲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

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

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

的宗教活動。」這是中國法律體系中對宗教信仰自由所做的具有最

高法律效力的保護,基本上與國際社會通行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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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92

相同。當其他各種法律、法規及政策所規定的具體措施企圖威脅信

仰自由時,憲法36條也成了信仰自由的最可靠的庇護所。

中國《憲法》第36條宣佈的宗教信仰自由至少包括如下內容:

第一,每個公民都享有自由自在地信仰或者不信仰這種宗教或那種

宗教的權利,甚至是信仰魔鬼的權利或者崇拜任何偶像的權利。只

要該公民沒有實施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執法機關就不能以任何形式

對擁有上述信仰的公民採取限制或干涉他的自由信仰。即使公民有

違法犯罪行為實施,法律懲罰的物件也不是該公民的信仰內容,而是

該公民的具體犯罪行為本身。

第二,任何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公民都無權對任何一個公民的信

仰內容進行法律上的評價並以此評價作為限制或干涉公民信仰自由

的依據。這是文明社會所通行的信仰自由理念。

第三,宗教信徒設立聚會場所不需要經政府機關批准。因為宗教信仰

純粹是社會公民的精神情感活動,法律只能管束人的外在行為而不能

去窺視人的內在精神和情感。法律在任何時候都不能介入並對公民的

信仰內容進行評價,對其活動行使世俗法律的「許可權」。

第四,公民有傳播宗教信仰的自由。信仰者(無論是專職還是兼職)

從事傳播宗教信仰內容的權利無須獲得來自政府機關的「許可」就

可以自由行使,除非信仰者的行為觸犯了法律的規定。而被觸犯的法

律規定必須是符合憲法的規範和原則精神才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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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至上 信仰自由

93

第五,宗教信徒有權出版有關他們的信仰內容的材料而不受審查、

批准和禁止。這同時也是中國《憲法》第35條宣佈的出版自由。

極為遺憾的是,由於國家機關執法人員缺乏憲法意識,在實踐中並沒

有尊重憲法的這一規定;公民信仰者遭受來自執法機關經常性的侵

權行為比比皆是。尤其在處理法輪功的問題上,嚴重背離了憲法確立

的信仰自由的原則。把僅僅是傳播信仰、印製宗教書籍、說明真相、

遊行抗議、懸掛標語等傳教行為或表達思想的行為當做違法犯罪行

為來處理,造成了相當普遍的冤案錯案。以本案被告為例,第一被告

王博僅僅因為在天安門幫助他人打橫幅就被勞動教養三年(見《勞

動教養決定書》,案卷159頁)。王博的媽媽劉淑芹僅僅因為散發法輪

功傳單、喊一句法輪大法好就被勞動教養三年(見《勞動教養決定

書》,案卷160頁)。本案中,王博和她的父母,僅僅因為被一審法院認

定錄製了講述自己受不公正對待經歷的光碟、寫了幾篇文章、下載了

一些法輪功資料、印製了一些傳單就被判定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

律實施犯罪」並被判處長達五年、四年、四年的有期徒刑(見《石家莊

市長安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據案卷材料顯示,法輪功學員僅

僅因為家裏藏有法輪功書籍或光碟、僅僅因為電腦裏存有法輪功資

料就被關押、強制洗腦、勞教或判刑的現象,極為普遍。這些做法明

顯與中國憲法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則嚴重抵觸。

第三部分:對法輪功信仰者採取高壓手段違憲,效

果適得其反

三被告人均係法輪功信仰者,中國有關方面稱「法輪功」為邪教,這

從另一個角度肯定了法輪功的本質是宗教(我們暫且不考慮他對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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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94

個宗教正邪的定性)。我們認為,宗教是一種思想意識,包含一套價

值和超驗主張,它一旦產生,便如同人出生之後就有生命的存在一

樣,它的存在是一種事實,並不以法律的承認為前提。信仰自由,包

括法輪功宗教本身的生存、發展的自由及公民選擇信仰已經存在的

法輪功宗教的自由。由於實行宗教自由的憲政國家沒有認定邪教的

權力,實行憲政的中國,從法律上講已是不可能出現邪教這個稱謂的

(如果有,這個稱謂也是違憲的,非法的)。

從世界範圍看,除中國大陸外,沒有任何國家宣佈法輪功為邪教,禁

止它的傳播,民眾難免疑問:難道中國大陸的信仰自由原則與其他

憲政國家不同嗎?到底誰的標準有問題呢?如果中國有關方面仍然

不改正說法,恐怕不容易找到一個適宜的理由。

我們認為,對法輪功信仰者採取高壓政策不但違反了普世原則和中

國憲法,而且從實用及歷史的角度來看,效果有限,甚至適得其反。

法輪功原來在國內允許自由存在的時候,它只是一個區域性的、影

響有限的宗教;但是,自1999年對法輪功採取高壓手段以來,不但沒

有制止它的傳播,反而使其影響力擴大到世界範圍,成為世界性的宗

教。從歷史上來看,對宗教、思想進行鎮壓的結果往往適得其反:儘

管過去的一千年裏對各種「異端」的迫害不遺餘力,但沒有一種「異

端」思想、哲學或教派被消滅。無論是宗教裁判所的鞭打和火刑,還

是法西斯和極權政府的強制洗腦,都無法摧毀人們內心和靈魂的選

擇。政治壓制只能把宗教運動變成現實的社會運動,激烈的鎮壓除

了製造政治恐怖氣氛和人道主義災難以外,也會製造激烈的社會政

治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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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至上 信仰自由

95

強迫法輪功信仰者改變或放棄信仰,耗費了納稅人的巨額財富,帶

來的卻是妻離子散、家破人亡、人人自危、談法輪功而色變,不敢面

對真相,不敢面對發生在我們周圍的暴行和苦難。清洗人們內心信

仰的企圖,既超出了政府的合法許可權,也超出了任何世俗政權的

能力。辯護人認為,我國政府應當檢討一下前期政策,適時作出調

整,尊重普世原則,尊重憲法,踐行憲法,在中國早日落實信仰自由

原則。

第四部分:中國政府對法輪功信仰者的懲治依據本

身與憲法及法治精神相悖

中國公開頒佈的關於法輪功的一系列檔包括:

• 《刑法》第300條。

• 1999年7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認定法輪大法研究會及

其操縱的法輪功組織為非法組織。

• 1999年7月22日,公安部決定取締法輪功的通告。

• 1999年10月26日報載(新華社1999年10月25日電),江澤民主席接

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正式公佈「法輪功是邪教」。

• 1999年10月27日,《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發表文章:《「法輪

功」就是邪教》(28日第一版)。

• 1999年10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取締邪教組織、

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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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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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

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

下簡稱「兩高司法解釋一」)。

• 2001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

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

簡稱「兩高司法解釋二」)。

• 2005年4月9日,公安部頒佈「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

的通知」。

上述檔可分如下幾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不是法律,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如江澤民主席的談話

和《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的文章。

第二種情況:因違憲無效而不能作為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

法》第5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

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如《刑法》第300條,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

的決定》,因違憲設立了對所謂的邪教進行定罪處罰的「利用邪教組

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與憲法第36條相違背而無效,不能適用。

第三種情況:司法解釋違反《憲法》和《立法法》而不能作為處理依

據。《立法法》第8條第五項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

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訂法律,即只能由全國人大或全國

人大常委會通過法律來設定。全國人大常委會1981年《關於加強法

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的規定,司法解釋只能針對司法工作中具體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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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至上 信仰自由

97

用法的問題進行。可見,解釋是對某一法律進行說明,而絕不能脫離

法律文本創制法律。同時,這種說明也不能侵入立法解釋的領域,根

據《立法法》第42條的規定,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

的或者法律制訂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則由全

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而「兩高」對所謂邪教問題的解釋,擴了刑

法的範圍,涉及到了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司

法解釋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釋之實,明顯越權;同時「兩高」有關法

輪功是邪教組織的司法解釋也違反了中國憲法的信仰自由條款。

第四種情況:部門規章違反《憲法》而不能作為處理依據。民政部有

什麼權力宣佈一個宗教組織為非法組織?公安部對宗教的傳播實行

禁止措施,他的權力從哪兒來的?更為讓人不可思議的是,公安部文

件更宣佈了十四種宗教為邪教: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檔明確的

邪教組織有七種:分別是1)呼喊派;2)門徒會;3)全範圍會;4)靈靈

教;5)新約教會;6)觀音法門;7)主神教。公安部認定的邪教組織有

1)被立王;2)統一教;3)三班僕人派;4)靈仙真佛宗;5)天父的女

兒;6)達米宣教會;7)世界以利亞福音宣教會。我們要問,公安部頒

發這兩份檔的權力依據何在?認定邪教的法律依據是什麼?標準是

什麼?這是什麼性質的認定?是否向被認定物件進行了告知?是否允

許被認定物件申辯?如果允許申辯,具體程式是什麼?由哪個機構受

理?因此,民政部一份檔、公安部的兩份通知,屬於越權,同時違反憲

法第36條。

在這裏還需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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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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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把《刑法》第300條(「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兩

高司法解釋一」第1條(「刑法第300條中的『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

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佈迷信邪

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

同《憲法》第36條相比較,不難看出中國的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對公

民的宗教信仰內容進行了「法律評價」。「邪教」是個信仰領域的宗

教詞語,不應被應用到立法和司法領域而成為「法律詞語」,同時,中

國刑法和司法解釋關於「邪教」的規定與中國憲法關於宗教信仰自由

的規定相抵觸。按照上述邪教的定義,包括共產主義信仰在內的任

何一種信仰,都可以對號入座,難逃「法網」。

(二)  在中國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的這一司法解釋對「邪教組織」

的定義中,「冒用宗教……名義」和「迷信邪說」這兩個概念是比較

模糊抽象的非法律語言,特別是「迷信邪說」更是一個無法從法律

上進行明確定性的詞語,這樣的非法律詞語在執法和司法過程中必

將宗教信仰自由置於執法人員隨心所欲的自由裁量權所編織的侵權

網羅之中。

(三)  立法機構(包括行政立法)只能針對所有地方和所有主體進行

一般性立法,不能針對特定主體、特定地方進行歧視性立法。此外,

涉及公民信仰自由這個憲法權利的限制和褫奪,具有極端重要性和

普遍性,竟然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公安部這類位階較低

的機構作出,顯然是不合適的。

由上可知,目前對法輪功信仰者進行的一系列懲治行動沒有合憲的

法律依據,應當予以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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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至上 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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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對法輪功信仰者採取的懲治行動過激、

違法,有些行為構成犯罪

國家工作人員如果在自己的法定職責範圍裏履行職務,這種行為是

合法的,如果超越了職權,或者所做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則視為越

權行為,屬個人行為,與職務無關。中國《刑法》第251條規定:「國

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案卷材料,對法輪功信仰者採

取的懲治行動包括:監視、跟蹤、竊聽、搜家、拘捕、罰款、轉化、勞

教、判刑等限制或者剝奪法輪功信仰者人身自由的措施。對一個遵

紀守法的信仰宗教的公民採取上述措施,無疑都是違法的,情節嚴

重的應負刑事責任。同時,由於「轉化」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以此種

方式限制剝奪公民的自由也是非法的,更是一種犯罪行為。勞教制

度本身違反憲法和立法法,本身沒有合法性,依據違憲無效的法規

限制公民的自由,是一種公然犯罪行為。對法輪功案件的實際偵查

和審判過程往往存在著大量瑕疵,比如對律師介入法輪功案件的限

制、被告人的辯護權未受尊重、未做到審判公開、各地610機構1對司

法機關的不當干涉(本案就是經省防保辦、市公安局的批示而立的

案)、超期羈押、刑訊逼供,等等。辯護人認為,對法輪功信仰者採

取運動式、過於激烈的懲治行動,違背起碼的程式正義,有些行為構

成違法甚至犯罪;對法輪功信仰者實施刑訊逼供明顯違背了《刑事

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和中央宣導的依法治國原則,違背了構建和諧

社會的司法理念,也與國際人權準則和歷史潮流背道而馳。辯護人

1  610機構是指國務院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辦公室與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

辦公室(簡稱「中央610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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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100

再次提請法庭注意,本案三個被告都曾經受到刑訊逼供(一審法院

對此根本未予審理),並因他們不放棄信仰受到過嚴重不公正對待。

第六部分:結語

地球上自從有人類以來,人們從來就沒有停止過對知識的渴求、對美

好生活的追尋、對正義的求索、對意義的追問,這些問題在不同的人

群中有不同的進路,人們得出的答案也各有不同;立足於說明全體、

解釋普遍真理的宗教不僅成為人們人生觀、世界觀的基礎,也是人

類人人遲早要面對的永恆主題。由於宗教間的差異、加上一些宗教

對信眾的排它性要求,宗教與政府之間、不同宗教之間、宗教內部各

支派之間極易產生糾紛和流血衝突;但是對各種「異端」採用高壓

政策,卻不可能使之消滅,甚至還多次出現開始的「異端」成了後來

的正統的例子。比如,清教曾被英國政府指摘為異端,飽受迫害,卻

創立了美國,成為當今的主流教派。經驗表明,沒有人能壟斷真理,

處理宗教問題必須遵循普世的處理宗教問題的原則—— 宗教自由原

則、信仰自由原則和政教分離原則,它是一切實行信仰自由原則的

法治國家必須遵守的規律,這一原則也為我國憲法所確認。

誠然,我國要把公民權利落到實處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這需要政府

落實憲政的誠意和廣大公民的努力。每一個公民爭取維護自己的公

民權利就是爭取維護國家的權利,就是在爭取維護國家尊嚴。

本案中,王博一家是中國普通的公民,他們只是在踐行自己的憲法

權利而已,其行為是受法律保護的,不構成任何犯罪。本案一審判決

認定被告人王博、王新忠、劉淑芹所謂的犯罪事實如下: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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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至上 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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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自述自錄的《被惡黨欺騙、洗腦、及利用的經過》視頻檔,並上

傳 「明慧網」,被編輯製成明慧焦點《焦點訪談背後的殘忍和欺騙》

,在明慧網播放。二、被告人王博、王新忠、劉淑芹從網上下載法輪

功傳單三百六十份和書籍八十本、製作光碟二十六張,劉淑芹向高藏

雙家散發法輪功傳單一份;三、被告人王新忠、劉淑芹拍攝的「天滅

中共快退黨」的現場照片。辯護人認為,即使上述行為屬實,定性為

犯罪行為也實在荒唐:王博自述自錄自己的生活遭遇並被上傳到互

聯網,這是公民應有的表達權利,根本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作為法

輪功信仰者,談論法輪功信仰是她的權利;作為《焦點訪談》節目採

訪的當事人,王博認為報導不實,並認為有責任澄清事實真相;對這

個澄清真相的行為竟也處以刑罰,這是極不公正的。當今社會進入了

互聯網時代,每個上網的人,在不侵犯他人權益的情況下,都可以把

自己感興趣的知識、文章、圖片進行上傳、下載、保存及互相交流。作

為法輪功信仰者,王博一家同樣具有這些平等權利!用照相機照相,

更是公民的正常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沒有社會危害性,作為犯罪處

理,有違法理!這些將公民正常的信仰行為或日常生活的瑣事認定

為犯罪的判決是荒唐可笑的。(限於篇幅,本部分的展開詳見各辯護

人分別提交的辯護詞。)

本案看起來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實際上也是一起不尋常的憲法

案件,一個關涉公民信仰自由的大案。如果拋開憲法,只在法律法規

層面考慮問題,就會出現合憲的行為受到違憲的法律法規的懲治,

形成「政府放火不是罪,公民點燈要判刑」的不公正局面。—— 請各

位法官尊重公民們的憲法權利,也正確地面對自己的歷史責任,敢

於直面真相和自己的良知,做出本案被告無罪的公正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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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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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重申,王博、王新忠、劉淑芹踐行憲法權利無罪,堅持信仰無

罪,傳播信仰無罪、宣講自己的苦難遭遇及澄清事實無罪!我們相

信,所有關心自己憲法權利的中國公民都在期待本案的公正判決!

此致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辯護人:

北京市高博隆華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和平、黎雄兵

北京市國綱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立輝、李順章

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滕彪

北京市海銘律師事務所律師鄔宏威

200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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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嘉(胡佳)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辯護詞

李方平 

北京市瑞風律師事務所

編者按:著名北京維權人士胡佳於2008年4月3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

院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半。

合議庭各位法官:

首先,我們辯護律師和胡嘉(胡佳)先生均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六篇

文章、兩次採訪的文字、語音資料的真實性不持異議。在正式發表

辯護詞前,我們向法庭簡要陳述一下主要辯護觀點。我們的辯護意

見由三部分組成:第一、鑒於言論自由的極端重要性,我們辯護律師

認為有必要向法庭闡述言論自由的價值並表明我們的立場。第二、

辯護律師認為:公正處理本案必須建立在尊重國際法、國內法對言

論自由的保護的前提下,廓清言論自由與危害國家安全之間的基本

界線,從而防範經常被任意解釋的所謂危害國家安全對公民言論自

由的侵蝕和限制。第三、辯護律師經過審慎的法律和事實分析後認

為:胡嘉(胡佳)先生所撰寫的文章以及所接受採訪的文字、語音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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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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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的內容,從其個人處境和客觀行為看,並不能得出已然構成煽動

顛覆國家政權的結論。我們很樂意就以上辯護觀點同公訴機關進行

商榷、探討和辯論,以便於合議庭法官更好的釐清事實、更準確的

適用法律。

第一、鑒於言論自由的極端重要性,我們辯護律師認為有必要向

法庭闡述言論自由的價值並表明我們的立場。

我國《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六大自由,言論自由

排行居首。難怪法諺有云:「言論自由是一切權利之母」。翻閱剛剛

走過的歷史一頁,由於公民言論自由權利遭到嚴重漠視,我們國家經

過了一個「夫妻告密」的人性悲劇時代。正是考慮到言論自由的極端

重要性,我們必須思考言論自由的價值。

百度百科有這樣注釋的:保障言論自由作為一種基本權最經典的立

論為:其是發現真理的根本。

我們深知:真理是相對的也是不斷發展的,沒有任何人、任何政黨或

機構能夠窮盡和壟斷真理。自然科學如此,社會科學也是如此,對

國家過去、現在、未來的看法還是如此。我們只有在各種不同觀點的

爭論、碰撞、交換、融合中才能接近真理,而這個達至真理的過程,

言論自由顯得尤為必要和應當。言論自由還是通往正確與真實的最

小代價之路,真理最大的敵人就是壟斷真理、不容爭論。就像前蘇共

領導人利加喬夫所認識到的那樣,導致蘇聯解體的體制弊端之一就

是執政黨「壟斷真理」。2001年,八一九事件十周年之際,俄共中央

主席久加諾夫也對蘇共失敗的原因進行反思,他認為蘇聯共產黨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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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嘉(胡佳)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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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的真實原因是它的三個壟斷:其中第一個的就是壟斷真理的意識

形態制度。

禁錮思想、壓制言論只會加深公民和政府之間隔閡,彼此懼怕和猜

疑。當公民和平表達意願的管道被堵塞,隨著社會不滿的日積月累,

一旦政府的管制稍加鬆弛,隨之而來的是破壞性的社會動盪。如若

公民享有言論自由,不滿情緒可以得到正常宣洩,社會矛盾得以舒

緩,也有助於公民形成溫和、理性、全方位、多視角的觀察、思考與判

斷能力。

正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蘭代斯所言:「社會秩序之維持不

能僅依恃人們對刑罰的懼怕,對人們自由思想、未來希望及想像力的

嚇阻是危險的;因為恐懼會導致自由的壓抑;長期之壓抑將導致怨

憤;而怨憤則將威脅政府的穩定。欲求長治久安,必須給予人們機會

以自由地討論表達既存的委屈以及如何加以補救之道。」

通觀起訴書指控的胡嘉(胡佳)先生發表和接受採訪的七篇文章以

及文字整理稿,我們也注意到其中某些行文表述的內容確實相當刺

耳,與當前政府所宣導的主旋律是那樣的格格不入。但是我們辯護

律師認為:言論自由存在的核心意義不是保護那些緊跟主旋律、一

唱一和、隨風起舞,甚至一言堂式的言論自由,因為它們本身就享有

過度的自由,而真正需要保護的恰恰是那些偏離當前社會主流價值

觀、甚至是批評政府的言論。今天又是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先生兩會

答記者的日子,記得 2007年兩會,他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談到:「要創

造一種條件,讓人民監督和批評政府。」其實我們政府真的應該創

造這樣一種條件,即對言論自由更加的尊重,對多元意見更加的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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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只有如此我們的人民才敢直言不諱的監督和批評政府,最終化

解的就是已有或將有的猜疑和怨恨,得到的是真正的和諧和互信。

第二、辯護律師認為:公正處理本案必須建立在尊重國際法、國內

法對言論自由保護的前提下,廓清言論自由與危害國家安全之間

的基本界線,從而防範經常被任意解釋的所謂危害國家安全對公

民言論自由的侵蝕和限制。

中國作為聯合國創始會員國以及人權理事會首屆會員國,一直以來

都重申尊重和履行《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的宗旨與原則,

並於1998年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聯合國大會1948年12月10日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規定:

「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有主張而不

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資訊和

思想的自由。」

同樣《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也規定:「一、人人有

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

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

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

其他媒介。三、本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

責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這些限制只應由法律規定並為下列條

件所必需:(甲)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

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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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嘉(胡佳)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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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就本案而言,在國際法層面,我國政府只有在需要保障國

家安全的前提下才能限制公民本該享有的言論自由。

在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前,全國人大於1997年修

改了1979年《刑法》,將分則第一章原來的反革命罪變換為危害國家

安全罪,原第102條的反革命宣傳煽動罪修改後更名為第105條第二

款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但是即便我國完成了《刑法》的修改和名稱的變換,聯合國相關機

構還是對此提出進一步的修改建議。聯合國「任意拘留工作組」在

1997年訪問我國之後,在其報告中提出了三項建議,其中第三項是

關於「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定義,該工作組認為定義含糊,提供了任

意的機會。報告還指出:「就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各種罪行,被修改

的刑法沒有試圖確立什麼樣的行為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的標準。確立

這一標準對刑法來說至關重要,因為這本身就會使刑法更合理和公

平。顯然,國家安全法可能被誤用,只要它是法典的一部分,它就提

供了限制基本人權和自由的理由。」

回到國內法,我國《憲法》第35條規定公民享有言論自由,而第105

條第二款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又限制公民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

辯護律師觀察到,由於我國人大常委會、最高法院未曾對煽動顛覆

國家政權罪進行任何的立法、司法解釋,幾乎每個類似案件的法律

適用都會引發充滿巨大的爭議。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條文表述只

有區區三十個字,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卻習慣性的做非常廣義的理

解,甚至乎主張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改良言論,都有可能被認為危

及國家安全。我們辯護律師認為:鑒於《刑法》105條2款與《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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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存在衝突,在沒有進一步解釋和界定的情況下,法庭對煽動

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應該慎之又慎,盡可能縮小解釋,以免危及公

民言論自由權利。我們一直試圖找尋言論自由與危害國家安全的邊

界,遺憾的是國內司法界、法學界對於此類的研究和討論卻依然一

片空白。

這樣的疑惑也曾發生在2007年6月26日下午《律師法》修改的分組審

議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葉如棠針對律師在法庭發言享有豁免

權但發表危害國家安全言論除外的規定提出他的疑問:「危害國家安

全」的言論如何理解?洩露國家機密可以算是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

除了洩露國家機密以外,還有什麼是通過言論能危害國家安全的?」

帶著同樣的疑惑,我們辯護律師又轉而從聯合國每年一度的促進見

解和言論自由權利特別報告員發佈的《見解和言論自由的權利報

告》中來找尋答案。我們這裏有一份2003年4月23日,聯合國促進見

解和言論自由權利特別報告員在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發佈的《見解和

言論自由的權利報告》(未經表決獲得通過)。其前言包括:

銘記需要確保不發生無理地以國家安全、包括以反對恐怖主義為由

限制言論和資訊自由的權利的情況。

憶及在南非舉行的一個專家組會議於1995年10月1日通過的關於國

家安全、言論和獲得資訊自由的約翰內斯堡原則。

該報告的正文第9條還特別籲請各國不要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

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3款對下列事項施加限制,包括:對政府政策

進行討論和政治辯論,報導人權情況、政府活動和政府中的腐敗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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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和平示威或政治活動,包括為爭取和平與民主的政治活動、或表

達見解和不同意見、宗教和信仰。

聯合國促進見解和言論自由權利特別報告員年年提及並被國際社

會廣泛認可的《關於國家安全、言論自由和獲取資訊的約翰內斯堡

原則》的確給我們畫出了一條清晰、原則的界線。其中原則5規定:

對保有觀點的保護任何人不得因其觀點或信仰而受到任何形式的限

制、歧視或制裁。原則6規定:可能威脅國家安全的表達在遵循原則

15和原則16的前提下,威脅國家安全的表達可受到制裁,只要政府

能證明:(1)該表達意圖激起即將發生的暴力;(2)該表達有可能會

引起這樣的暴力;並且(3)在該表達與該暴力的發生或與該暴力發

生的可能性之間存在著某種直接且緊迫的聯繫。原則7規定:受保障

的表達(1)依循原則15和原則16,和平地行使表達自由權不得被視

為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或者遭到任何限制或懲罰。對國家安全不應

當構成威脅的表達包括但不限於:(ⅰ)宣揚用非暴力的方式改變政

府政策或政府本身;(ⅱ)對本國民族、國家或國家的象徵性標誌、本

國政府及其機構、本國公職人員、或外國的民族、國家或其象徵性標

誌、外國政府、外國機構或外國公職人員構成批評或侮辱。

概括《約翰內斯堡原則》的主體意涵,我們能夠明白無誤的確知言

論自由與危害國家安全的應有邊界,即立即、明顯的引發或可能引發

暴力的言論才被視為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

第三、辯護律師經過審慎的法律和事實分析後認為:胡佳先生所

撰寫的文章以及所接受採訪的文字、語音資料的內容,從其個人

處境以及客觀行為來看並不能得出已然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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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我們注意到起訴意見書與起訴書行文表述的差別。起訴意見書

中偵查查明:胡嘉(胡佳)2001年6月以來在「博聞社」等境外網站上

發表了《趕上民主列車時,東亞睡獅猛醒日──  給好友王力雄的一

封信》(2001年6月27日)、《林牧老先生於今日下午14:00前後過世》

(2006年10月15日)、《郭飛雄和江偉與〈瀋陽政壇地震〉》(2007

年1月28日)、《一國無須二制》(2007年7月2日)、《中共十七大之

前,中國政法系統大範圍製造恐怖氣氛》(2007年9月13日)、《國慶

及十七大來臨,警方連續侵犯公民權利》(2007年10月4日)文章,以

及接受境外媒體採訪後發表的《胡佳談高律師被綁架前後的情況》

(2006年8月24日)、《向專制的體制發起和平的挑戰》(2006年年

底),其行為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而公訴機關卻在起訴書的具

體六篇文章後添加「等」字,我們認為這是不夠嚴謹的。據胡佳先生

回憶,截至2007年10月6日,他累計發表了一百八十九篇文章,既然偵

查機關沒有將其作為涉案證據移送起訴,那麼我們今天法庭辯論的

焦點也就只能限於上述六篇文章和兩次採訪。

其二,我們認為《趕上民主列車時,東亞睡獅猛醒日── 給好友王力

雄的一封信》係熟人之間私下的觀點交換,至於如何發到公開網路

至今沒有查明,而且該文係2001年6月27日所撰,已超過法定追訴時

效,依法不應該起訴處理。一、胡嘉(胡佳)在2008年2月8日的訊問

筆錄中是這樣回答的,「我印象中是以寫信的形式,所以文章題目好

像不是我加的,具體怎麼在網上發表出來的印象不深了。」、「具體

我怎麼發的,選擇發到哪兒都沒印象了。」、「對方的郵箱地址不記得

了。」如果胡嘉(胡佳)第一次寫此類政論性文章,在哪個網站首發

難道會完全沒有任何印象?二、從2001年6月27日文章發表到2007年

5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資訊網路安全監察處監控中心在國際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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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網發現該文,已經將近六年。距本案指控的發表於2006年8月24

日《胡佳談高律師被綁架前後的情況》的文章也已經超過五年。依

據我國《刑法》第87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

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2001年這篇文章,即

使可能構成犯罪也談不上罪刑重大,法定仍然是五年以下。胡嘉(胡

佳)在那五年間沒有處於所謂犯罪行為連續或者繼續狀態,依法不

得追訴。

其三,從公訴機關指控的文章所涉內容來看,不能證明胡嘉(胡佳)

客觀方面具有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

起訴書指控:胡佳煽動:「我們向這樣一種專制的體制發起挑戰」;

「我真的為國家被這樣一個組織統治而感到汗顏。預計它活不過百

歲,不是分崩離析,就是悄然蛻變。共產黨作為末代王朝該壽終正寢

了」。胡嘉(胡佳)通過上述煽動行為,妄圖達到顛覆我國國家政權

和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通觀胡嘉(胡佳)的八篇文章,哪怕在公訴

機關精心節選的片段中,我們也沒有發現任何字眼提到國家政權、

社會主義制度,更沒有煽動大家去顛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政權。

何謂顛覆?百度百科表述為:「用某種手段發動政變或武裝叛亂,推

翻現政權。」何謂推翻?百度百科表述為:「用武力打垮原來的政權

或社會制度。」毛澤東先生有一句他的經典名言:「槍桿子裏面出政

權」,胡嘉(胡佳)先生從來不主張暴力,他的八篇文章還一而再、再

而三的提到和平,既然沒有煽動暴力,政權何以會被顛覆、制度何以

會被推翻呢?

胡嘉(胡佳)先生在文章中只談「體制」,毫無疑問「體制」任何時候

不等同於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體制有經濟、政治體制之分,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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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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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改革或改變不必然導致國家政權被顛覆。胡嘉(胡佳)先生認

為當前的政治體制是專制的,不管其觀點是對是錯,總歸是他個人

的觀點。他對國家政治體制的負面評價本身也是行使公民批評政府

的權利。早在上世紀80年代,我國就曾啟動政治體制改革,由於停滯

不前,社會矛盾已經日益突顯。執政黨也認識到了政治體制改革的

滯後,十六大提出「積極穩妥地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十七大上又提

出「深化政治體制改革」。

其四、我們提醒法庭注意的是,2006年8月24日到2007年10月4日,胡

嘉(胡佳)先生連續發表七篇措辭激烈的抨擊國家政治體制,尤其

直指國家政法機構的文章(包括採訪整理稿)時的個人處境。在此

期間和此前一段時間,他本人處於一種非法治的狀態中,長期失去

自由或行動自由、甚至短期失蹤。他從其個人的感受出發對國家法

治狀況失去信心,進而對中國人權狀況進行完全負面的評價,最終

提升到體制層面進行抨擊。我們辯護律師始終認為胡嘉(胡佳)先

生是一位理想主義者,他熱愛自己的國家、希望中國社會進步,並且

身體力行的投入到環保、愛滋病以及人權捍衛工作之中。

最後,我們辯護律師還要就本案程式問題發表三點看法:一、本案偵

查階段,我們律師提交會見手續後,被告知涉及國家機密,一個月零

八天才經批准會見到胡嘉(胡佳)先生,而本案審理中卷宗材料沒有

反映涉密鑒定的問題。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

37條規定:「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犯罪嫌疑

人聘請律師須經公安機關批准。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

者案件性質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的有

關材料和處理意見需要保守秘密而作為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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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偵查機關以本案涉密,前期拒絕律師會見也是違反程式的。二、

本案偵查階段,有關部門沒有法定手續限制胡嘉(胡佳)先生妻子曾

金燕的人身自由,以致她無法自由與律師溝通和交流也是違法的。

三、據胡嘉(胡佳)先生在案卷裡的自我陳述以及會見中談到預審期

間提訊時間六至十四小時,其中預審前期有一次提訊到淩晨3點多。

我們發現由於預審與看守所監管機制的脫離,提訊完最長達十四小

時後,凌晨睡兩個多小時就要早晨6點起床,而且白天不能補休。我

們認為,成年人無法保證連續八小時的休息也是不夠人道的,有疲

勞審訊之嫌。四、審查起訴階段,我們辯護律師2008年3月7日才拿

到起訴意見書,當天就送往法院,事實上剝奪了律師的辯護權。

儘管如此,我們仍然不否認胡嘉(胡佳)案相較同類危害國家安全

案件而言總體又是進步的。我們辯護律師重申將始終支持、配合所

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共同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

綜上胡嘉(胡佳)先生是因言獲罪,他的言論不會危及國家政權,辯

護律師敬請法庭能夠注意到非常模糊化的危害國家安全概念業已侵

蝕到公民言論自由權利的客觀現實,期冀合議庭法官在對二者邊界

進行謹慎權衡的基礎上作出公正的判決並給予胡嘉(胡佳)自由!

辯護人: 

北京市瑞風律師事務所 

李方平律師 

2008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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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律師被打壓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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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師協會選舉爭議的背景

毛雪萍 (Stacy Mosher)

自由撰稿人、曾擔任人權期刊編輯

2008年8月26日,在中國新修訂的《律師法》於6月1日實施後數個月,

三十五名公益律師發表一份網上呼籲書,促請北京市律師協會以民

主的方式進行換屆選舉。此呼籲令公益律師和中國當局兩者長期以

來醞釀的矛盾激化,政府隨即作出打壓,恐嚇數十名公益律師會失

去執業資格。

北京市律師協會(北京律協)表面上是一個擁有一萬五千名律師會員

的專業團體,但實際上它是由政府操控,正如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

中華全國總工會一樣。至於中國律師,他們都是受司法部及各級司法

機關控制的,政府通過全國性、省級和地方的律師協會施以影響力。

呼籲書中強調,北京律協(同時指國內其他律師協會)不能代表和捍

衛其會員的利益,因為協會職位多由政府官員出任,以及由有錢有勢

的律師所壟斷,令協會淪為他們個人利益輸送的團體。那群律師在

呼籲書中尤其提到,一旦律師因履行其專業職務而與政府機關有所

衝突時,律師協會完全發揮不了作用,無法捍衛律師的權益。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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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協更向會員和律師事務所徵收高昂的會費,另一方面卻拒絕

公開其財政狀況或向會員問責。

根據現時的制度,北京律協的理事會負責選出律師代表,然後在律師

代表大會上推選新一屆的主席、理事長和理事會監事。這次呼籲要求

由每區律師一人一票選出北京律協理事會的代表,以及北京律協的主

席、副主席和理事會監事長。提出呼籲的律師強調只有這樣才能令北

京律協真正向會員問責,促使它履行其維護律師權益的責任。

這群律師也指出,北京律協的章程和選舉程序從來沒有按法律規定

獲得全體會員三分二的投票通過,他們要求在新一屆選舉中解決這

個問題,並要求年費要獲得全體會員的三分二大多數投票才能通過。

他們認為,律師作為推動中國民主改革的先驅者,若其本身的專業

協會也是以不民主的方式產生,那是可恥的。

北京律協在2008年9月5日以《嚴正聲明》回應,強調其合法性和代

表性,並警告那些要求律協直選的呼籲活動是不合法的。北京律協

堅稱呼籲運動是「妄圖擺脫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指導和律師協會的

行業管理,全方位否定我國現行的律師管理制度、司法制度甚至政

治制度。」

參與呼籲的律師在兩日後發表聲明回應,強調他們的行動是合法

的,並呼籲所有律師行使他們的合法權益,向律協要求參與換屆選

舉,並要求律協向他們的「誹謗」指控作出公開道歉。

不久,那些聯署呼籲的律師逐一遭到報復。地區司法部門告訴律師

事務所,那呼籲行動有「國際背景」和「政治目的」,許多有份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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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師協會選舉爭議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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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籲書的律師被北京司法局召見問話,警告他們要小心自己的言行

舉動。

一些事務所隨即解僱或要求有份參與聯署的律師辭職,而那些律師

則成立網頁「律師沙龍」(http: //www. lvshishalong.com/ ),發表他們的

立場和知會公眾有關針對他們的行動。到2008年10月13日止,呼籲

書的簽名已累積至八十二個。

12月,北京律協召開律師代表會議,也邀請有份通過律協章程草案

的司法局官員參加會議。與此同時,有份聯署呼籲的律師準備在換

屆選舉上自薦當候選人。

2009年1月,北京律協開始徵集律師就「第八屆北京市律師代表大會

代表選舉辦法」草案的意見,草案亦有在網上刊登。草案其中一個最

明顯的讓步是提出直選律師代表,取代由律協理事會的推選。北京

律協理事會在2月實行這項新法。參與呼籲運動的律師一方面促請

所有同業把握這個新的選舉權,另一方面也批評新選舉辦法的種種

限制,包括要求候選人要得到律師事務所或機構的推薦支持,以及

缺乏讓投票人質詢候選人的論壇,也沒有就不記名投票和選舉後的

覆核作出規定。

聯署團體的五名成員:程海、張立輝、唐吉田、楊慧文和童朝平,在

北京朝陽區成功取得正式的候選人資格,但在2月底的選舉時,北京

律協竟將他們從選舉名單上除名。這些候選人因此得到許多自選票

(編按:即選舉人自填候選人的選票),但不足以令他們當選為代表。

接著在3月初的第二輪決選中,自選票被禁止,令那五名推動直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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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被完全排除在外。幸而,在二百二十九名當選的代表中,有數名

是熱心公益的律師,而那些參與聯署行動的律師也得到中國一些獨

立的媒體報道,如《新京報》、《南方周末》、《南方曝光》、《中國青

年報》、《東方今報》、《經濟觀察報》、《21世紀經濟報道》、《中國

改革》和《百姓》。

選舉後,參與聯署行動的律師發表一篇總結文章,他們在文中末段

說:「感謝律協、司法局等所有體制內推動社會進步的人士!沒有他

們的努力,我們很難看到這點滴的進步。雖然整個過程中我們對司

法局和律協提出了很多批評,但是我們還是欣慰地看到了一些進

步:北京律協第一次給全體律師發了選舉証,許多在京執業十多年

的律師第一次見到了選票;律協章程草案兩次上網公開徵求意見;

在《嚴正聲明》之後,律協負責人對公益律師的態度大為改善,對呼

籲的一些問題也作出了回應;在一些選區,有的律師發表了公開競選

演講,有的公益律師當選為代表。這些進步是我們所有人共同努力

的結果。」

然而,選舉後不久,在2009年3月17日,司法局開始打壓那些僱用維

權律師的律師事務所。有數名參與聯署的律師所隸屬的憶通律師事

務所,被逼令停業六個月,藉口是它容許無牌律師李蘇濱執業。李蘇

濱獲憶通聘用為行政人員,之前,他曾狀告河南司法局向他收取過高

註冊費,並獲得勝訴,但其後在辦理律師執業資格證書年檢時,卻被

當局拒絕續發其律師執業證。憶通就對於被限令整業停頓起訴北京

市司法局。5月18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以憶通律師事務所不具

備原告主體資格裁定駁回其訴訟。憶通不服裁定,上訴至北京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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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37: 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北京律師協會選舉爭議的背景

121

中級人民法院。李蘇濱亦起訴北京市司法局和河南省司法廳不向他

核發律師執業證。

2009年4月,中國當局正為六四天安門鎮壓事件二十周年準備之際,

北京律協發出通知,要求所有北京市執業律師在月底前遞交年檢申

請。接下來數周,有份推動律協直選的律師,以及其他因處理敏感性

案件而出名的維權律師,發現他們的年度考核不獲通過,因而無法

繼續執業,他們發出兩封抗議信。

資料來源:

孔傑榮(Jerome A. Cohen),「北京公益律師的自主抗爭」("The Struggle for Autonomy of Beijing's Public Interest Lawyers"),《中國人權論壇》,2009年第

一期

http://hrichina.org/public/PDFs/CRF.1.2009/CRF-2009-1_Cohen.pdf.

中國人權的《中國人權論壇》2009年第一期全刊為探討中國法治的專輯,內有

數篇關於律協選舉的文章。網上版本請見:

http://www.hrichina.org/public/contents/article?revision_id=160820&item_id=160819

亨利.桑德森(Henry Sanderson),「中國律師要求開放律師協會」,美聯

社,2008年9月11日,http://www.usatoday.com/news/world/2008-09-11-360255464_x.htm

中國人權,「維權律師李蘇濱起訴北京及河南司法部」,2009年6月12日

http://www.hrichina.org/public/contents/169872

公盟,「北京律協選舉總結」,2009年3月29日

http://www.gongmeng.cn/sub_r.php?zyj_id=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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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38: 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122

律師呼籲書和官方回應的英文譯本:

Human Rights in China (tr.), "Keep Pace with the Course of History, Implement Lawyers

Association Direct Election: An Appeal to All Beijing Lawyers, the Beijing Municipal

Bureau of Justice, and the Beijing Municipal Lawyers Association," October 31, 2008,

http://www.hrichina.org/public/contents/press?revision_id=149319&item_id=149292

Human Rights in China (tr.), "Stern Statement from the Beijing Lawyers Association

Regarding the Appeal by a Small Number of Lawyers for So-called "Beijing Lawyers

Association Direct Election," 31 October 2008, http://www.hrichina.org/public/contents/

press?revision_id=149319&item_id=149292

China Free Press (tr.), "Accord With the Tide of History, Directly Elect Beijing Bar

Association Directors," 9 September 2008, http://www.chinafreepress.org/publish/case/

Accord_With_the_Tide_of_History_Directly_Elect_Beijing_Bar_Association_Directors.

shtml

China Free Press (tr.), "The Beijing Bar Association's Response to a Small Nubmer of

Lawyers and their So-Called Call for Direct Elections to the Beijing Bar Association,"

10 September 2008, http://www.chinafreepress.org/publish/case/The_Beijing_Bar_

Association_s_Response_to_a_Small_Number_of_Lawyers_and_Their_So-Called_

Call_For_Direct_Elections_to_the_Beijing_Bar_Association.shtml

China Free Press (tr.), "Our Response to the Beijing Bar Association's Serious

Statement," 11 September 2008, http://www.chinafreepress.org/publish/case/Our_

Response_to_the_Beijing_Bar_Association_s_Serious_Statemen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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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39: 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123

近二十名律師將不能執業 

「六四」前夕中國維權律師遭全面打壓   

中國維權律師聯署聲明

2009年5月26日轉發於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網站:

http://www.chrlcg-hk.org/?p=420

「六四」事件二十周年之際,僵化落後的政治體制導致社會矛盾空前

激烈,侵犯人權的事件時有發生。中國政府在高壓管控上訪公民、自

由知識份子、維權人士、宗教人士的同時,2009年又空前強化了對

維權律師的全面打壓,建設法治國家的進程遭受重挫,並引發社會

各界的普遍擔憂。

背景:維權律師日益活躍在廣泛人權領域

1989年「六四」事件之後,中國政治體制改革徹底停止,特權腐敗和

社會不公平現象的日益加劇,群體性事件此起彼伏。此種中國社會

環境逐漸催生了一批堅守法治、捍衛人權、維護公民合法權利、維護

公平正義為己任的維權律師。這些律師廣泛活躍在言論自由、信仰

自由、結社自由、遷徙自由、種族平等、人權工作者權益維護、記者權

益維護、少數民族權益維護、地震災區家長權益維護、住房拆遷、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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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40: 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124

地徵收、業主權益、環境保護、食品安全、疾病防治以及平等權、知

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等公民權利維護和公益法律服務領域。維權

律師群體的出現和成長,被認為是中國三十年法治重建中的重大成

就,也被視為中國法治進步的表徵。可是,這些堅守法治、依法維權

的律師們卻被中國政法系統和特殊利益集團視為挑戰。隨著「六四」

二十周年的臨近,當局正在加緊對維權律師進行空前的全面打壓。

現狀:大量維權律師遭行政整肅和暴力侵犯

2009年2月4日,緩刑中的著名維權律師高智晟被警方從陝西老家帶

走後長期失蹤。

2009年2月28日,為多起宗教信仰案件被告人辯護的黑龍江省律師

韋良玥被哈爾濱警方無端拘捕。

2009年3月17日,北京憶通律師事務所遭停業整頓六個月的處罰,著

名維權律師李勁松、李蘇濱不能繼續從事律師或代理工作。

2009年4月10日,廣西律師楊在新在代理失地農民案件中,遭到非法

征地的政府背景多名暴徒殘酷毆打。

2009年4月12日,北京律師程海在四川成都市執業過程中,遭到晉陽

街道辦、維穩辦的政府工作人員非法阻撓和野蠻毆打。

2009年4月16日,代理失地農民維權的廣東律師劉堯被判處有期徒

刑一年,緩期兩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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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41: 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近二十名律師將不能執業「六四」前夕中國維權律師遭全面打壓

125

2009年5月13日北京律師張凱、李春富在重慶市江津區執業過程中,

二十多名員警非法闖入委託人家中,對兩位律師進行反銬、野蠻毆

打。其中,張凱律師被高高的銬在派出所鐵籠中。員警非法強行檢查

案卷,拿走關鍵證據。

以此為表徵,中國政法系統在「六四」前夕整肅打壓維權律師的行動

已經全面鋪開。不僅如此,更為嚴重的是,中國政法系統正在利用所

謂的「年度考核登記」直接剝奪眾多維權律師的執業權。

危機:眾多維權律師面臨馬上被暫停或停止執業

繼2008年度中國司法當局以「年檢註冊」名義對滕彪、江天勇等維權

律師採取註銷律師執照、延緩註冊暫停執業等打壓措施之後,2009

年度新一輪打壓維權律師的行動早已公開啟動,包括江天勇、李和

平、黎雄兵、李春富、王雅軍、程海、唐吉田、楊慧文、謝燕益、李敦

勇、溫海波、劉巍、張立輝、彭劍、李靜林、蘭志學、張凱、劉曉原、韋

良玥(黑龍江)、楊在新(廣西)等在內的多名維權律師將被以「年

考登記」的名義吊銷或暫停執業資格。這些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

如北京的高博隆華、安匯、共信、舜和、國綱、久瑞、佳法、億嘉、旗

鑒,黑龍江的焦點、廣西的百舉鳴等多家律師事務所已陸續接到來

自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的指令和警告。有的律師事務所被要求

立即解除與相關維權律師的聘用合同,有的律師事務所被要求以律

師事務所的名義對相關維權律師出具「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結論,以

配合政法系統對維權律師實施註銷律師執照或暫停執業資格的打

壓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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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42: 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126

律師年檢註冊制度,是一項極具中國特色的律師執業管理制度,依

法取得執業資格的律師須於每年5月份前交納一筆500到5,000元人

民幣不等的年檢註冊費並獲得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律師證上加蓋

的「年檢註冊」印章方可繼續執業。該制度成為政法系統、官辦律協

斂財及打壓維權律師的最有效的手段。陝西律師張鑒康、廣東律師

唐荊陵、郭燕、山東律師李建強(劉路)皆因參與維權案件在年檢註

冊過程中被暫緩或停止執業。因該項制度與《行政許可法》、《行政

處罰法》和《律師法》等多部法律相抵觸,並被國內眾多律師指責為

向律師強行收費的敲詐勒索行為,2008年7月18日中國司法部頒佈第

112號令正式廢止了該年檢註冊制度。

可是,在律師年檢註冊制度廢止後,以北京市司法局為首的多省市司

法行政機關在2009年初分別推出了律師「年度考核登記」制度,變

相使得「年檢註冊」制度得以延續。

北京市的律師「年度考核登記」制度規定,全市所有律師均須接受

北京市律師協會的年度執業考核並交納2 ,500元的會員年費進行會

員登記,考核合格的律師由律師協會在律師執業證上加蓋「考核合

格」印章方可繼續執業,考核不合格的律師須將律師執業證交回北

京市司法局並註銷其律師證停止執業。

5月31日是對律師實施「年度考核登記」的截止期限。包括以上律師

在內的大批維權律師將在5月31日之後被司法當局以「年度考核不合

格」為由註銷律師證或延緩會員登記而不能繼續執業。而本應以維

護律師權益為己任的北京市律師協會等再次成為司法行政機構打壓

維權律師的幫兇,並從此前的遮遮掩掩發展到現在的公然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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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43: 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127

對北京市律師協會違反法律和協會章程  

侵害律師執業權利的批評信

2009年6月1日發表於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網上論壇:

http://www.chrlcg-hk.org/phpbb/viewtopic.php?t=4999

北京市律師協會: 

依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第6條第8項以及《北京市律師協會

章程》第7條第6項之規定,律師協會會員對律師協會的工作有權提

出批評。作為中華全國律協和北京市律協會員,現對北京市律師協

會所進行的2009年度律師執業考核工作提出嚴厲批評! 

2009年4月13日,北京市律師協會發佈《關於開展2009年度律師執

業考核工作的通知》規定:全市執業律師須於4月20日至5月31日間接

受北京市律協的年度考核;考核合格的,准予會員登記;考核不合格

的,不予進行會員登記,並須將律師執業証交回註銷,停止執業。 

截至昨天5月31日考核工作結束,已經有包括我們在內的至少十多名

執業律師未獲會員登記,面臨註銷律師執業証,失去律師執業權利。 

我們認為,本次律師執業考核已經偏離律師協會的工作方向,超越

律師協會的職責許可權,執業考核工作的程式和目標嚴重違反《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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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44: 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128

師法》、《行政許可法》以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的相關規定,並

實際侵害和非法剝奪律師的正當執業權利,請求立即予以糾正。 

一、依據《行政許可法》和《律師法》,律師執業証是公民依法取得

的據以從事律師工作的行政許可証照,其效力受法律保護,非因法

律、法規所規定的情形並由司法行政機關實施,其他單位或組織無

權登出律師執業証或者限制律師的執業權利。 

北京市律師協會以「考核不合格」為由,暫停或終止律師執業、收回

註銷律師執業証的行為嚴重違反《行政許可法》和《律師法》的基本

原則。 

北京市律師協會作為行業自律的社團組織,而非司法行政機關,其擅

自處分公民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資質,超越了律師協會的法定職權。 

二、依據《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取得律師執業証的律

師為全國律協和地方律協的當然會員。北京市律師協會以「考核不

合格」為由拒絕對執行業律師進行會員登記,擅自終止執業律師的

會員資格,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律師協會的法定義務,也違背

律師協會章程。 

三、依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第9條之規定,律師協會會員除非因

為轉所到異地進行執業,否則無須重新進行會員登記。北京市律師

協會對所屬會員每年一次重複重新進行會員登記,明顯違反中華全

國律師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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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45: 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對北京市律師協會違反法律和協會章程 侵害律師執業權利的批評信

129

四、執業考核是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按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對

律師事務所和執業律師的法律服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統計、分

析和報告的一種管理制度。它本身並不是獨立的行政處罰程式或行

業懲戒程式,無權以執業考核的形式變相處分或限制律師及律師事

務所的合法權利。 

《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機關或相關組織對行政許可事項實施的

監督檢查,不得妨礙影響被許可人的生產經營或營業服務,不得受

收財物謀取利益。北京市律師協會將收取巨額會員費用與執業考核

相捆綁,違反法律規定。 

五、現有情況表明,北京市律師協會對律師「考核不合格」的理由皆

為「參與推動北京律協直選」、「辦理群體性公益案件」、「辦理政治

敏感案件」、「案件辯護意見未討論報批」等。 

這些「考核不合格」的律師是堅守法治、捍衛人權、維護公民合法權

利、維護公平正義為己任的維權律師代表。他們所代理的案件廣泛

涉及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結社自由、遷徙自由、種族平等、人權工作

者權益維護、記者權益維護、少數民族權益維護、地震災區家長權益

維護、住房拆遷、土地徵收、業主權益、環境保護、食品安全、疾病防

治以及平等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等公民權利維護和公益法律

服務領域。 

依法治國、尊重和保障人權是國家的基本方略。修改與《律師法》規

定不一致的各類法律法規,保障律師執業權利也明確寫入了《國家

人權行動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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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130

北京市律師協會違反法律規定、超越許可權限制侵害律師正當執業

權利的行為與協會宗旨不符,與維護會員權益,促進國家法治建設及

社會文明進步的目標相違背。 

特此批評,並希望改正。 

北京律師:黎雄兵、江天勇、唐吉田、楊慧文、張立輝、李春富、溫海

波、謝燕益、張凱

200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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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47: 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131

港台法律界共同聲援中國維權律師 

記者會新聞稿

2009年6月1日發表於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網站:

http://www.chrlcg-hk.org/?p=425

此次為台灣律師界首次對於中國維權律師所受之不正當待遇所作的

聲援,也是首次與香港以事務律師及大律師為主要成員的「中國維

權律師關注組」團體共同發聲,共同關心中國政府侵害人權之弊端

之開始。

馬英九總統過去曾多次紀念六四民主運動甚至公開撰文紀念,目前

執政更大力推動兩岸交流。但除經濟面向交流外,就兩岸間民主、人

權與法治等議題的交流更不應忽視。尤其以馬英九總統亦係受西方

教育成長之法律人,對於民主、人權、法治之議題亦應有較諸一般政

治領導者更深之素養。日前在其呼籲下,立法院也通過批准了聯合

國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

約》二項重要人權公約。因此,我們深深期許馬政府能在兩岸經濟交

流之外,就相關落實民主、人權、法治之諸項議題亦發揮其影響力,

讓同樣係批准前述二項人權公約之中國政府亦應真正提昇其人權標

準與世界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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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48: 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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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總統過去曾擔任法務部長為律師之主管機關,亦應深知律師

為人權捍衛者之天職,保障其執業權利是法治國家最重要的一環,

現在中國政府卻利用極令人難以想像之行政權力,以所謂對律師年

度業務檢查或考核之方式,令許多維權律師們無法繼續執行工作權

難保律師業務,另外近期內對維權律師們進行大規範的人身自由侵

害及不當處遇,此等諸多違反法治精神之打壓手法舉世罕見,更令人

對中國政府號稱改革開放之信心大打折扣。

馬政府既然主導擴大兩岸交流,就必須同時負責任地向中國政府提

出改革的要求,並要求立刻停止對中國維權律師們的不當迫害,讓兩

岸交流是相互向上的發展,而不是共同向下沉淪。

本次共同聲援記者會,香港方面的「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副主席,

香港立法會民主黨議員劉慧卿,該團體長期關心中國法治及維權律

師處境,另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顧立雄律師,及台

北律師公會理事長劉志鵬律師均將出席,此為歷來港台兩地法界知

識份子在「六四」前對中國法治人權關注最重要的開始,惠請各大媒

體先進踴躍到場採訪。

共同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香港中國維權律師 

  關注組、台北律師公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記者會時間: 2009年6月2日下午2時 

記者會地點: 台大校友會館3樓C室(台北市濟南路1段2-1號)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林峯正律師(02-2523-1178) 

  台北律師公會人權保護委員會主委   

  薛欽峰律師(0938-03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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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律師與維權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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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何謂維權?

滕彪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講師

「維權」這個詞現在很流行,但時間並不長。2003年有一系列比較有

影響的公共法律事件,孫志剛事件、李思怡事件、孫大午案、獨立參

選人大代表等,這些事件當中,借助互聯網和傳統媒體等平臺,公共

知識份子尤其是法律學者、律師們起到了非常突出的作用。2003年

底和2004年初,有人在回顧總結2003年的時候,把它稱作「民權行動

元年」。原來想叫民權運動,但考慮在媒體上太敏感而改稱「民權行

動」,之後,「民權」逐漸演化成「維權」,「行動」演化成「運動」;維

權運動很快成為媒體(主要是海外媒體)和中國問題觀察家分析中國

大陸政治社會的一個熱點,到現在已經積累了相當數量的文獻。

維權的方式是什麼呢?主要是通過一些具體的案件,比如說孫志剛

事件、陳光誠案、三鹿奶粉案件,或涉及言論自由、信仰自由,或者財

產權利的案件,通過律師或維權人士的介入,在法律程式中體現法

律的力量、維護當事人的權利。按照法律的規定去要求政府守法,揭

露官員的違法行為,必要的時候訴諸公眾輿論監督執法部門,在法

庭上據理力爭,捍衛民權。也包括提起公益訴訟、連署公開信為個案

進行呼籲、就某項法律政策提出公開建議,等等,利用法律允許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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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52: 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136

種管道監督政府、推動法治的發展,比如就某些事項申請政府資訊

公開,這裏面可以挖掘出無窮無盡的行動資源。我們相信,通過一個

一個案件的努力,可以達到逐步推動中國法治的目的。當然對於一個

律師來說,首先要考慮委託人/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和利益,但不能局

限於個案,要在介入案件的過程中彰顯法治、推動民權。如果一個律

師收了錢,按部就班在法庭上說幾句話,然後再去收下一個人的錢,

或者和法官拉關係甚至行賄來求得勝訴,這就不會形成一個維權運

動,因為它缺少內涵、缺少價值追求。

我的一個朋友,80年代就開始思考中國的民主法治轉型問題,90年

代一半的時間在監獄裡,他看到我們這些維權律師的工作之後,恍

然大悟似地說:哎呀,我們怎麼沒有想到這個維權的模式?他們尋

找的,就是一種能夠把知識份子的自由民主理念和群眾的切身利益

結合起來的管道,而維權正是這樣一個管道。80年代的學生民主運

動,喊出反腐敗、要人權、要民主、要新聞自由等口號;但這些抽象

的口號和民間的具體利益、民眾的生活無法聯繫起來。新聞自由與

農民、下崗工人有什麼直接關係?宏大的自由民主理論如何「發動群

眾」?而維權人士通過案件—— 拆遷徵地、計劃生育、冤案、人身權、

勞動權、食品安全,就產生了這麼一個關聯:既能夠維護民眾利益,

又能實際推動民主法治。

我回答他:並不是你沒有想到,而是那種政治社會背景下,不可能產

生今天的這種維權方式。一批活躍的律師通過程式、通過法院,利用

傳統媒體或互聯網來介入一個案件,這在80年代、90年代是不可能

出現的、難以想像的。公開信、街頭運動、校園裏的民主活動、講座

沙龍,就是那個時代的民主運動模式。那時律師很少,還沒有脫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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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維權?

137

制,很多案件都沒有律師,雖有一些人權案件,但律師能發揮的作用

非常有限。法律也很不完善,允許民告官的《行政訴訟法》是在1989

年才通過的;政治高壓更嚴重,因簽署公開信而入獄的案例並不少

見,社會空間比較狹小,更沒有什麼互聯網。沒有那時的公開信、組

黨、學生運動、沒有一批又一批的民主先行者進監獄,怎麼可能有今

天的維權運動?

到了下一個階段之後,有了越來越多的法律人(雖然還遠遠談不上包

括律師、學者、法官、檢察官等法律職業在內的法律人共同體),有

了更多的法律法規可利用,法治意識、公民意識也逐漸發育,官方也

提出了依法治國的口號,法律在社會生活、政治社會中扮演的角色

越來越重要,經濟發展也提高了普通公民的自由度—— 沒有這些條

件,就沒有維權模式的空間。80年代喊要新聞自由,就已經震撼;現

在當然也要喊,但同時又有更切實的事情可以做。比如一個作家因為

發表文章被抓起來,我們可以在法庭上依法抗爭,辦案是否依照法

律程式,控方的證據是不是有問題,指控的罪名能不能成立,這種指

控是否違背《憲法》的精神,等等。同時也可以訴諸媒體和網路,公

開真相可以對法官或幕後的官員施加某種道義壓力。比如說「要民

主」,很敏感很抽象,缺少可操作性,但是像姚立法、許志永那樣以

獨立候選人的身份競選人大代表,並成功當選,這在80年代雖有先

例,但那時尚不足以成為某種社會運動的一部分。「公盟」曾推動、

指導各地公民獨立競選區縣人大代表,普及選舉法律,制訂競選策

略,組織志願者拉選票,監督選舉過程,對選舉實踐中的不合理之處

進行分析並提出改善建議,這樣就是可操作的「要民主」。這是維權

的一個基本的方式,也是一個基本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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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54: 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138

中國法制問題很多,但主要並不是立法方面的問題,而是政府不遵

守法律。看看中國《憲法》,看涉及到公民基本人權的法律,雖不完

善,但基本上是符合國際文明準則的。中國有這麼多人權問題、社會

矛盾,但只要把一條落到實處,中國的人權狀況就會立刻翻身,立刻

跨入法治國家行列,各種其他社會問題就非常容易解決。這一條就是

《憲法》第3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

遊行、示威的自由。」若有了真正的表達自由和結社自由,那還有什麼

人權問題不能解決?

在法律條文和法律實踐之間存在一個巨大鴻溝,維權運動要填補這

個鴻溝。一套話語系統(意義系統)產生之後,就有條件把它變成現

實。比如「人權」,之前一提人權就是虛偽的、資產階級的,是批判的

物件,討論人權是非常敏感的事情。但是談著談著這個詞逐漸變成

不敏感的、越來越正面的東西了,之後「保障人權」寫進了憲法。「司

法獨立」也一樣,以前是絕對反動的法學觀點,逐漸撥亂反正,到現

在批判司法獨立的只有頑固不化的少數人。每一個人每一次使用一

個詞,都不是沒有意義的;詞語的使用以及我們交流時賦予詞語的

含義,包括使用時的場合、語氣、暗示和色彩,都會對社會觀念、意

識形態產生影響,從而影響到社會結構。法律人,是連接法律語言

和法律實踐的一個橋樑,言論自由、財產權、法治國家這些話語確立

合法性之後,就要把這些詞、這些法律條文落到實處。不是說大家

一喊,就落到實處了,只能靠每一個人日常生活中艱苦的、具體的抗

爭,沒有鬥爭就沒有權利,為權利而鬥爭是每一個人對社會的義務,

這是耶林1的意思。只有摳證據、講法條,據理力爭,充分利用法律賦

1    魯道夫.馮.耶林(Rudolf von Jhering, 1918-1892),德國法學家,1872年在維也納

發表著名的《為權利而鬥爭》演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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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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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的空間來理性行動,才能把條文中的法律變成行動中的法律,並

拓寬制度的邊界。

維權有用嗎?我們相信,在個案過程中維護人權,要求政府、法院依

法辦事,這種方式日積月累,能夠起到推動法治的作用,也有助於促

進社會轉型和制度變革。

第一,雖然法律制度不完善、司法不獨立,導致很多案件難以得到公

正的結果,但至少一部分案件可以起到維護權利的作用。

第二,在維權的過程中能夠促進公民的法治意識和公民意識,使維

權理念及模式得以傳播。通過維權行動讓更多的民眾認識到,拿起

法律的武器,要求政府來守法,要求違法者承擔責任,有可能使自己

的權利得到維護,而且也是他們應該做的事情。越來越多的民眾認

識到政府不是高高在上的領導者,而是必須按照法律規則來辦事、

必須為納稅人負責的服務者。當然,維權的過程首先是維權者自我

教育、自我成長的過程。「啟蒙」首先是對自己的;在中國教育體制

和社會環境下成長的,誰都不能說自己不需要「清理毒素」,不但需

要,而且不是一勞永逸的,是不斷進行自我教育。而積極行動正是教

育和提升自我的最好的方式。

第三,教育政府,要求和監督政府守法。通過維權過程中的點滴細

節對政府官員進行規訓。憲政就是要將政府關到鐵籠子裏,防止它

在行使公共管理職責的時候作惡。雖然在我們介入的具體案件中,

法院沒有依法裁判,但是在這個過程中,要求政府、法院尊重程式規

則,公開曝光或投訴相關的違法行為,公開探討案件的社會意義,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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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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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賦予的各種程序權利,等等,還是能對一些官員起到觸動作

用或者教育作用;從而能夠間接影響到政府的行為方式。比如證人

不出庭,是個非常大的問題,大多數案件都沒有證人出庭,我代理的

甘錦華死刑案也是,有這麼多的疑點,控方一個證人、鑒定人都不出

庭,那怎麼質證?怎麼知道這個證據是真是假?按照傳聞證據規則,

中國幾乎所有刑事審判都是不合格的,雖然很多案件實體是沒判錯

的,但程序法違背訴訟制度的最基本原理。很多律師不去計較或不

敢計較這個,檢察官拿些個筆錄就開始念,律師也只從內容上去辯

論,這是不行的,你必須按照《刑訴法》37條、47條跟他較真,不聽

也要說。沒有司法獨立就沒有法治,但司法獨立不是天上掉下來的,

要靠律師、法律人在法庭上一點一滴去爭取。

第四、維權可以積累民間的道義資源和組織資源,從而培育和壯大

公民社會的力量。通過各地風起雲湧的維權活動,逐漸湧現出一些

有影響、有威望的人權捍衛者,他們呼籲、寫作、行動,以自己的專

業特長活躍在不同的人權領域裏(土地權利、言論自由、愛滋病、公

益訴訟、勞工權利、精神衛生,等等),同時各地也有很多來自草根

的精英,在維權活動中展示和鍛煉了自己的組織能力和道德威望。

由於互聯網大大方便了維權人士之間的交流,加速了維權運動的網

路化和組織化程度,公民社會勢必形成一種捍衛民權、推動社會轉

型的健康力量。雖然維權運動和公民社會將不斷面臨各種打壓,但

在艱難的社會環境下,在民間摸索生存發展之道的壓力下,會使維

權樣式更多元化,促使新的更有效、更有力的維權方式產生。可以設

想,政府的控制和擠壓不會使維權運動偃旗息鼓,而是使民間社會

更成熟、抗壓能力更強。

(根據演講講義整理,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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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公益訴訟推進中國法治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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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公益訴訟推進中國法治進程

傅華伶 

香港大學法律系教授

(原文“Developing Rule of Law through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發表於中國

維權律師關注組2009年12月出版的 A Sword and A Shield: China’s Human

Rights Lawyers)

前言

本文研究公益訴訟在中國的認受性和發展。本文中的公益訴訟(PIL)

廣義定義為一種包括法庭調解和審判的司法程序。在這一程序中,

一般性的糾紛(通常涉及社會權利與經濟權益糾紛),都可以通過訴

訟尋求司法救濟,以此來對抗政府、公共權力機關及壟斷組織。

公益訴訟的特徵是律師和其他權利倡導者利用訴訟策略保護比案

例本身意義更大的公眾利益。這些案件背後隱藏著深遠目的,律師

參與此類案件的目的在於通過司法程序改變政策。因此,此類訴訟

案件往往折射出一些普遍的社會問題,牽涉到較廣泛的人民群體。

通過代表訴訟,公益律師和其他公益機構聚焦於若干社會問題,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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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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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尋求一種在權力政治體制內所許可的司法救濟途徑,並且能在中

國目前尚不完善的司法體制中得以合法實行。

本文概述公益訴訟自引進至中國以來的發展趨勢,闡述了中國公益

訴訟的五個轉變。這些轉變在速度與強弱上雖有所不同,卻都是可

見並相輔相成的。

從自發之訴訟到制度化的轉變

公益訴訟始於20世紀90年代中期一些個別市民的自發行為,他們在

法庭上獨自挑戰壟斷企業和公營機構的濫用職權和疏忽行為。著名

的公民維權者包括來自福建的法律工作者丘建東,他在1996年因多

收的1.2元人民幣長途話費而起訴當地的國有電信公司;王海,以「

知假買假」尋求賠償而著名;王英,一位來自河南省的教師,因其嗜

酒的丈夫死於飲酒過度而起訴當地的一家酒廠;葛銳,因在火車站

候車室如廁被收0.3元人民幣而狀告鄭州市火車站。許多第一代公民

維權者自身都是爭端中的一員,他們都受到被告方,無論是企業,或

是政府部門或司法體系本身的不公平對待。他們因為自身的遭遇學

習法律,並在利用法律和訴訟手段保護自身和他人權益上掌握了豐

富經驗。農民、工人、學生、宗教信仰者、愛滋病人、乙肝帶菌者和其

他弱勢群體紛紛仿效。無論有無律師援助,他們都勇敢地公開訴說

他們受侵害的遭遇,在法庭上爭取他們的權利。

律師與此同時也涉足了這一領域,雖然最初所起的作用相對較弱。

但引人注目的是,大部分中國公益訴訟成員在1995年到1996年期間

在公益訴訟中首次亮相。正如上文所提到的,邱建華的首次公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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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公益訴訟推進中國法治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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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案件是在1996年。郭建梅,這位資深婦女權益保障公益律師兼北

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常任主任,1995年參加在北

京舉行的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後開始從事公益律師工作。在華南,

勞工律師周立太 於1996年 在深圳龍崗首次提交訴訟案件;而在北

京,佟麗華同樣於90年代中期開始著手公益訴訟。郭建梅、周立太

和佟麗華至今依然執著於公益訴訟事業。

那麼90年代的中國究竟發生了什麼呢?首先是政治開放。1992年鄧小

平的南巡除去1989年鎮壓後引起的政治陰霾,並鼓勵繼續推行法治

改革。改革包括:1 . 加強政府職責(《行政訴訟法》與《國家賠償法》

的通過);2 .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人權的保護(《刑法》與《刑事訴訟

法》的修訂); 3 . 賦予法律職業更多自主權(《律師法》的通過);4 . 對

特殊群體,如消費者、婦女兒童給予進一步法律保護。這一進程完成

的標誌是具里程碑意義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

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簽署。綜上所述,90年代在一定意

義上可稱為中國的「維權年代」。

在這一背景下,中國發生了重要的結構變遷,對促進公益訴訟的發

展 起著關鍵作用。這一變遷是法律 職業與直屬政 府行政機關相分

離,實行準私有化和職業社會化。的確,律師很大程度上是依賴於

政府的;甚至,如果政府願意,他可以完全控制法律職業,就如它是

政府私有的一樣;而且大多數律師也願意與政府保持緊密聯繫。儘

管如此,仍然有一些律師寧願獨立,想更具批判精神與挑戰性。在法

律職業的分離與社會化之前,律師們很少主動將有關廣大公眾利益

的案例帶入法庭。從法律的層面上說,這一憲法變遷已經可被看作

為獨立的民權社會的形成奠定了初步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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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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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專業訓練,律師有著更大的組織力量,而由於其職業身份,律師

具更大的合法性。1995年通過的《律師法》和法律職業的私有化,賦

予律師從事公益訴訟的機會和動力。自90年代中期以來,律師已使

公益訴訟體制化。公益訴訟成為方便而有效的工具,律師通過公益

訴訟,能更清楚地制訂訴訟策略,並且對其工作和目標具有更強的

自我意識。對律師而言,公益訴訟符合他們對法律的定義,並且,在

公益訴訟實踐過程中,幾乎不存在文化障礙與制度障礙。

顯然,中國的公益訴訟是法律全球化和本土化的產物。在律師們注意

到上面提到的社會維權者和開始實行公益訴訟之前,公益訴訟這一

概念對中國而言是陌生的。作為學術術語,公益訴訟這一詞顯然很

大程度上借鑒於美國法理學,用來解釋和定義一個本土化的實踐。這

一概念自創造之初便迅速生根並在中國法律學術界和法律從業者中

流傳開來。通過中美法律交流,中國學術精英和官員們獲得了法律工

具主義的第一手經驗。這一主義主張公眾利益律師有策略地利用法

律推進社會變革。這些精英與官員們對獨立法律職業與非政府機構

的力量以及其通過法律行為而促進社會變革的成效感到吃驚。由福

特基金會、美國律師協會(American Bar Association)和其他機構資

助,中國熱心公益的律師在中國引入了公益訴訟這一概念。因此,從

這個角度上看,中國公益訴訟是公共利益法全球擴張的一部分。

乍看,在中國這個中央集權而且司法體制不健全的社會,律師與公民

維權者選擇通過法院尋求某種權利,這一行為似乎令人吃驚。然而,

事實上中國的政治與司法環境有利於訴訟。首先,公益訴訟的流行主

要由於中國缺乏其他的政治機關與程序讓受侵害公民申張權利。在

中國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中,政治參與和政治權利競爭是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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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公益訴訟推進中國法治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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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是犯罪的,因而代表機制本質上非常薄弱。通過政治協商與參

與解決爭端通常受阻,或根本就不存在。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充當著

解決爭端、維護合法性和控制地方官員的重要角色。在其他國家能

以政治方式更為合理解決的問題在中國則必須通過法院來解決。集

權政體中的政治司法化是一種已認可的現象。例如,在臺灣和南非,

當一項有效的政治程序實行時,許多公益律師會放棄訴訟,從事直

接的政治競爭。

其次,公益訴訟是一種申訴機會。向法院起訴權是一種權力(相對而

言),當事人有權要求被告在法庭上應答控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

寓意是強大的政治合法化的工具,在集權政體中尤其如此。在推進

通過訴訟解決爭端的進程中,中國政府已發揮重大作用。訴諸法院

解決爭端被看作是法治行動的象徵,是當代中國現代公民權的定義

性特徵。

第三,公益訴訟是激勵訴訟的手段。與政治過程及行政程序相比較,

司法程序組織更正式,因而更中立和可靠。向法院起訴權至少是法

律賦予的權利,非正當理由不能否定這一權利。在進程中的當事方知

道他們都受程序規則所約束,無正當理由,不得違背這些程序規則。

法官尤其必須遵循這些規則以維持合法性與可靠性。在司法過程中

對公平原則有著較高的期望。

最後,公益訴訟是提升公共利益、影響政策變化的一種經濟有效的

手段。相對而言,通過法庭提出索賠的訴訟費並非高到讓人不敢問

津。在訴訟費成為阻礙弱勢群體向法院提交訴訟的情況下,許多律

師和其他工作者願意充當原告。原告在有效索賠下,可以不承擔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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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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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而將侵害性的政策或行為訴諸法庭。從而,法院成為辯論社會

不公的場所。

還在公益訴訟發展的早期,專業律師就已經自發地介入了。逐漸,自

發性決定演變成為有意識的決策。當律師們勝訴並成名後,他們繼

續留在這一領域內。因而,律師(包括法學學生和法學教授)的介入

導致了公益訴訟的專業化。律師取代公民維權者,成為公共利益的

代言人,擁有對權益維護和救助的發言權,推進更合法保護人權。當

律師接手類似案件時,他們的方法通常會更為優化、成熟並且合法。

例如,自從2000年以來,律師及法學學生已經提起一系列訴訟反對

不同形式的歧視。

專業化促成體制化。成功維權行為給律師們帶來必要的名氣與社會

經濟資本,這樣,他們可以通過創立自己的事務所使自身各項活動體

制化。浦志強、莫少平、周立太、李方平不再是個體工作者,而是律

師事務所的高級合夥人。機構大多數以律師事務所形式出現,但也可

能是以大學為基礎的法律援助中心(比如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

研究與服務中心),或者是法律行動為導向的非政府組織(例如北京

「益仁平中心」、北京愛知行研究所或公盟(公盟法律研究中心))。組

織創造的團體身份遠比該組織內所有律師總和要大得多。它不僅可

提供體制上的支持,還可以允許律師隱藏於團體面紗之後承擔作為

個體律師獨自不可能完成的工作。

體制化反過來也促進了專業化的進程。周立太幾乎是專門為農民工

提供法律援助,尤其關注農民工工傷索賠。佟麗華和他的團隊致力

於勞工糾紛和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公益事業。為公益訴訟提供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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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公益訴訟推進中國法治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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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的律師包括莫少平(致力於違法國家安全的刑事辯護)、浦志

強(言論自由案件)和益仁平(致力於乙肝歧視和其他歧視行為)。

公益訴訟在高校法學院的參與下已翻開新的一頁。武漢大學社會弱勢

群體權利保護中心成立於1992年,是全國首家依托高校為社會提供

公益服務的民間法律援助機構。之後,其他頗具影響力的機構紛紛成

立,包括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成立於1995年)、

中國政法大學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成立於1998年),以及更近

的由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2003年創建的東方公益律師事務所。

中國制度化的公益訴訟幾乎毫無例外地得到外國政府和非政府組織

的慷慨資助。除了向中國傳播新理念和提供專業知識這樣的技術支

持之外,來自國外的資金支持也成為促進中國公益訴訟發展的關鍵

因素。大多數公益訴訟機構,比如以大學為基礎的中心和公益律師

事務所,主要依靠國外捐贈者的捐款生存。一所機構越出名,就越可

能得到國外捐贈作為資金來源。

從被動防守到主動進攻的轉變

多年來,中國公益訴訟已經變得更為主動。在公益訴訟起源之初,律

師極力推開公益訴訟的大門(並且要應付整個司法體系);現在,他

們通過拓展新領域對這一體系提出挑戰。一旦公益訴訟得到官方認

可,組織良好、支持充分的律師在三方面積極挑戰政府。

在實質上,律師所接觸的案件從傳統的民法(非政治性)案件轉向涉

及核心政策領域的案件。從廣義上說,公益訴訟案件主要還是保護

消費者權益,並且律師在法律約束下活動的一個傳統項目。並且,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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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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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參與的律師不會要求政治在短時間內迅速轉變。然而,有清晰

的跡象表明律師正走向多樣化,有時甚至涉及敏感的政策性領域。

例如:環境污染訴訟,這些污染大多數是有影響力的大公司所為,牽

涉到的受害公眾數目巨大,這些公眾傾向於採取法律措施或超法律

行動(例如示威遊行);保護公民的權利不受強大政府部門損害的司

法審查制度;女性權益問題尤其涉及家庭暴力和性騷擾。律師也發

起對某些傳統核心領域的訴訟,如:戶口制度、獨生子女政策、宗教

管制和鄉村選舉。

在訴訟程序上,律師們繼續追求自己在進行法庭辯護時的獨立性。

政府可以規定律師在法庭上所說內容的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了。除

了在具體案件中適用法律,律師們還對地方法規、行政法規和其他

附屬法規的合法性和憲法性提出了挑戰,並且利用憲法保護公民的

個人權益不受政 府和他人侵害。甚至在律師最受束縛的刑事 案件

中,律師們也表現出積極參與的熱情。

在政治上,律師們的活動範圍也超出了法律界。他們提出政治觀點並

參與政治。律師直接或間接挑戰警方以及他們濫用司法程序的訴訟,

尤其是刑訊逼供。他們也挑戰缺乏獨立決策能力的審判制度。一些

律師實際上已超越傳統民事權利行為,投入危險的政治活動中。某些

律師領導並參與社會運動。不論是促進政治改革的運動(如《零八憲

章》的發表)、宗教寬容運動(如保護家教會教徒的宗教信仰自由)、

挑戰政治審查案件的言論自由,還是對警方濫用權力的上訴(如呼籲

廢除勞教制度),律師在起草上訴狀、提供法律諮詢和組織運動中起

著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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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公益訴訟推進中國法治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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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訴訟人到網絡行動的轉變

律師通常具備良好的組織能力,一旦案件提交到法院,有著相同利

益的人們聚集在一起,將訴訟變成某一個時刻的集體行動。突然之

間,無組織的、不連貫的批判變成了有明確的共同目標、協調一致的

同盟。

在媒體與公益律師之間有著心照不宣的聯盟。律師需要記者宣傳案

件和他們的事業,以尋求法庭上公眾輿論的支持。他們希望左右公

眾支持來影響審判結果。記者同樣需要深入了解案件和其最新進展

以增加他們報紙的影 響力與發行 量。記者的知名度以及他們機構

的經濟效益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新聞素材的獲得,而律師通常是可

靠、有趣的素材來源。

公益律師廣泛利用信息技術與媒體及其他有著共同利益的民眾保持

經常的聯繫。許多律師都有記者的郵址列表,並與一流媒體或新華

通訊社的記者,特別是那些有權利在內部審稿的記者,保持緊密聯

繫。公益律師也開有個人博客,隨時上傳信息和與支持者及戰友保

持聯繫。對於重大新聞,律師使用手機即時發信息給其他律師與支

持者。

除媒體報導外,律師還以促使知名學者和記者參加學術研討會來尋

求學術支持而著稱。參與支持的學者們將被與會記者報導。通常,律

師會促使學者準備好專家觀點以支持他們的立場。

非政府組織北京益仁平中心在網上的成功出現值得一提。這一非政

府組織是大多數反歧視訴訟案的主要支持者,尤其是與對乙肝帶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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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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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歧視相關的案件。2003年,該組織首次登場,勝訴一著名案件,

之後沉寂了一段時間,但很快復出。在陸軍先生的英明領導下,2006

年 該組 織 發 起 大 約 十二宗案件,後 急 劇 上 升至2007年 的 四 十多

宗,2008年的六十多宗。2009年超過八十宗。

益仁平中心喜歡採取的策略是在訴訟中召集盡可能多的律師,藉以

在不同地區的律師中推廣這一事業。而中心辦公室會搜尋或者聯繫

律師,以及由他們推薦曾一起工作的律師。這樣被推薦的律師通常

更可靠和值得信賴。同時,推薦的過程本身也有教育和培訓的目的。

一位律師可以把他或她的經驗傳遞給另一位律師。反歧視訴訟對於

中國法律而言是新生事物,因而律師們不得不從頭學起。在所有案

件中,中心對委託律師都有詳細介紹、有明確的指示和貫串整個進

程的隨時溝通。

當案件提交到法庭,乙肝組織通過多種信息技術手段向外發佈消息,

並隨時直播進展。此外,益仁平也時常發起學術研討會議來討論具

體案例和一般政策問題。

在訴訟期間,乙肝社團會在網上和真實世界同步組織以尋求支持。

當案件到達審判階段,乙肝活動者們高舉著旗幟和小冊子在法院前

組織集會,譴責歧視,支持原告,給法庭施加壓力。法院作出裁決,

特別是有利裁決之後,他們又會發動另一波媒體戰。

從盾向矛的轉變

儘管日益積極主動,大多數公益律師依然擔當防守角色。他們利用

法律這塊盾為受害民眾提供辯護。當律師站在辯護立場利用法律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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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公益訴訟推進中國法治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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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政府和公共權力機構對公眾權益的侵害時,他們也開始更積極主

動地、更有策略地應用法律。

律師已著手為公益訴訟開拓合法機會。中國存在大量狀告政府或大

企業的潛在訴訟。律師可照傳統做法那樣被動等待原告的出現;或

者提前計劃訴訟進程。維權律師可以積極發現合法機會,大多數是

有問題的政府決定。然後規劃訴訟策略,特別是挑選合適的原告,以

增加勝訴的機會及將案例的影響力最大化。

維護人權的非政府組織,包括以大學為基礎的法律援助中心,通常

會積極主動地搜尋案件。自從2004年以來,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

律研究與服務中心在郭建梅的領導下,策略性地利用訴訟保護婦女

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她的團隊在全國範圍內關注婦女權益的重點

問題,以此推動公益訴訟的發展。這些重點權益包括:家庭暴力、職

場性騷擾、職場性別歧視、女性的財產權(尤其是農村婦女婚後對

娘家土地所有權益的保護)、孕期婦女的安全工作權,以及女性自衛

權。通過公益訴訟,該中心得以將訴訟與公眾、女性團體中的社會網

絡、企業和政府、以及倡議法律改革緊密聯繫起來。

乙肝團體組織得特別好,在中國各地發起了有組織的反乙肝歧視訴

訟。非政府網站「肝膽相照」的建立提供了一個交流信息的平臺,更

為乙肝帶菌者們提供了組織應對策略的交流場所。它對增強乙肝知

識教育及提高乙肝人群意識起了重要作用。此外,該網站還為組織

者和普通的乙肝帶菌者提供了有效的交流渠道。歧視現象可能大量

存在,但一般很難鑒別。網絡成為一個有效的聯絡體系。在這一體

系中,歧視行為最初由帶菌者或他們的支持者通過網上公告或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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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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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方式讓組織者們界定,然後由當地支持者證實,最後,如果必

要,由律師提起訴訟。

在由盾向矛的轉變中,公益訴訟律師在訴訟程序中充當「司機」的

角色,在事務決策中發號施令,決定諸如誰對新聞媒體發言,面對媒

體的時間和方式,是否和被告達成協議以及如何達成協議之類的事

情。在案件中,特定個體利益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與該案背後

更大的公共利益一致,一直是個頗具爭議的問題。公益律師堅信這

兩種利益能夠一致,但很清楚,無論何時出現衝突,他們都會以更大

的公共利益為先。在這一政治法律進程中,客戶成為律師的代理人。

律師把法律當成矛來使 用,也 就 等同於把法律作為先發 制人的工

具,使侵權行為防患於未然。例如,在勞工權益保護領域,勞工律師

積極與工會交涉並準備好勞資協議。一旦簽定協議,律師會緊密跟

蹤調查勞資協議的實施。當察覺到違反協議的早期跡象時,律師會

以訴諸法院和其他舉動相威脅。在環境保護、地下信徒權益保護、愛

滋病人權益保護以及性工作者權益保護中,都可見到先發制人利用

法律的現象。

除了律師策略性的訴訟手段這一方面,在更為廣泛的範圍也可見到

從盾向矛的轉變。在法律層次上,法律正日益提供更多可充當矛的

法律工具,允許公民先發制人責問政府。與環境保護相關的事件中

有許多成功的案例。在這些案例中,律師(尤其是中國政法大學律

師)與其他倡導者成功地促使政府部門在制訂重大決策前徵求民眾

意見並舉行聽證會。在這些案例中,聽證會成為處理環境污染較大

的法律訴求運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中一個案例是關於調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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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公益訴訟推進中國法治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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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權迫使政府部門公開政府信息的可能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信息公開條例》於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之後不久,公益律師著手抓

住這一機遇督促政府相關部門工作透明化,強化相應責任。

從處理案件向社會運動的轉變

一般而言,廣為宣傳的案例可使公眾意識到自身周圍的權益受損,而

產生一種心理效應。在這一心理過程中,普通民眾可對受害者的經

歷感同身受,最終聲援和支持他們。確切地說,一個成功的案例起著

「教科書」的作用,供他人學習與仿效。公益律師通常會公開他們的

案件。他們熱切希望與他人分享自身經驗,並且同時極力說服他人:

公益訴訟不需要專業知識,是值得的,甚至是有趣的。

公益律師深知以法庭為中心的模式的局限性,並且使用訴訟這一工

具來促進政策或立法進一步的改變。公益律師向法院提交案件時,

通常對立 法和 政 策 改革的可行 性都胸有成竹。在 未成年人權益保

護、婦女權益保護、農民工權益保護、乙肝攜帶者權益保護或環境保

護等領域工作的公益律師,每次在處理個人案例時都會依次游說立

法機關、法院和政府以尋求立法變革。

訴訟在挑戰政治制度上也具有象徵意義。公益律師在法庭上起訴不

是因為訴訟的中立和效力。案件,即使勝訴的案件,也不可能對中

國造成巨大影響。在一個決定案件充其量只有有限參考價值的體系

中,律師並不只是或主要尋求法庭上的勝利。勝訴與否遠不如案件

本身引發的公共興趣和公眾討論的象徵意義重要。通常,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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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70: 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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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治象徵主義方面產生的價值遠比訴訟人自身所得到的有形價值

大得多。

結論

從需求方,公益律師正推動地方各界的社會力量參與立法變革。社

會法律與司法救濟的需求正在增長,而法律賦予人們的權利也逐漸

增多。然而,在權益受到侵犯的世界和伸張正義的世界之間還有著

巨大的鴻溝。通過提供公平的機會,律師在縮小這個鴻溝的過程中

起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要保證公益訴訟的繼續發展還有很多困難和挑戰。現有公益訴訟組

織自建立之始,十多年來都是主要依靠境外經濟支援賴以生存。周

立太、佟麗華和以高校為基礎的法律援助中心之所以取得如此大的

成就,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外國資金的支持。經濟支持一旦撤回(或停

止),這些組織將陷入生存危機。

依賴法院作為公益訴訟的平臺也不再被視為那麼可靠。20世紀90年

代,法院是公益訴訟一個相對可靠的平臺。不幸的是,自2003年始,

法律激進主義和公益訴訟被設置了更多的限制。如果法院對公益訴

訟關閉大門,律師和他們的代理人可能需要轉換到包括大街的其他

場所去抗爭。律師與媒體之間的聯盟甚至會更不穩定。

公益訴訟也可能面臨被政府控制的風險。職業化公益訴訟有著它自

身的局限性。職業律師們會因為他們的培訓及社會化,一般採取比較

溫和、遵守規則而不越界的行動。與早期的奮鬥者不同,當今的律師

更不願意涉險考驗政府對外界的容忍限度。他們不再那麼具有挑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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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公益訴訟推進中國法治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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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和挑戰精神。在過去法官被認為是對法律一無所知時,與法官戰鬥

會被看作是榮譽的象徵。而現在,與法官意見相左則被認為是需要避

免的尷尬情形。現在,法官是專家,對法律知識絕對擁有最高權威。

律師傾向於在法律事務上與法官保持意見一致,並順從司法權威。

最後,公益訴訟也可能面臨被國家壓制的風險。當律師把制度向前

推進,他們實際上是在挑戰壁壘。面對體制化、不斷挑釁的律師業,

政府可能察覺到公益訴訟在組織國內社會力量的過程中帶來的政治

危機,從而可能更謹慎對待、產生敵意乃至壓制。在一個集權主義國

家裏,哪些可為,哪些不可為,這之間的界限是模糊而不可預測的。

當我們震驚地看到謹慎、溫和如徐智勇這樣的公益律師被羈押時,

這種不確定性就越加突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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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權運動的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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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權運動的錯配

艾華 (Eva Pils) 香港中文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原文“The Dislocation of the Chinese Human Rights Movement”發表於中國維

權律師關注組2009年12月出版的 A Sword and A Shield: China’s Human Rights

Lawyers)

引言

中國人權運動的興起伴隨著中國社會發生的一系列變化,諸如經濟

的發展、資訊傳播和交流方式的改變、社會不公的增多和腐敗現象

等。然而,這場運動其實是三十年前開始的法律改革所帶來的意外

結果。當時的共產黨當權者並沒有完全意識到他們所推廣的權利、

法律新理念的力量。當中國的領導階層最終認識到這些新理念的力

量時,他們認為這種力量是一種威脅。

因此,我們很有必要分析中國政府最近一段時期對人權運動帶來的

「威脅」所作出的各種反應。維權律師、上訪者和民間組織遭受越來

越多的打壓令人擔憂。這一狀況體現出一種思維上的轉變。這些轉

變包括近年來,官方或學術界為了刻意淡化權利概念而做的種種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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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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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例如,「和諧審判」、「和諧權」這些令人費 解的詞彙概念的創

制,審判活動中出現的反理性傾向,對「三個至上」指導思想的宣傳

(編者按:「三個至上」是指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

法律至上),以及在審判方式上的司法倒退。上述轉變所帶來的後果

就是人權運動的錯位。人權運動,特別是一些重要領域中的人權運

動,被迫轉移到了法律系統之外,而法律系統自身也變得越來越難

以操作。

人權運動:法律改革的意外結果

四十年前的中國正處在「無法無天」1被大力提倡的時期,即文化大

革命時期。與四十年前那個時期相比,中國社會發生了重大的變化。

在短短三十年之中,法律制度獲得了重建,現代法律體系下的各種法

律法規得以頒佈,法學院培養了成千上萬的法律專業人才,「法律意

識」被廣為宣傳。「維權」(維護權利)一詞作為合法詞彙的一部分,

出現在手冊、教材、新聞報導和電視節目之中。

官方通過對「合法性」這一概念的宣傳,如「依法治國」等,鞏固了一

黨專制的合法性。或許,這種對法律適用「合法性」的強調以及領導

階層對法律力量的相對膚淺的認識都源自於懷疑法律的政治思想對

中國領導階層成員的影響。儘管毛澤東理論中「法律是階級壓迫的

工具」這一說法已逐漸被人們拋棄2,取代它的是鄧小平對法律的狹

義理解,即法律是人創造的,是一種特殊的社會產物。如果法律僅

1  「無法無天贊」,《人民日報》社論,1967年1月31日。

2   盧永鴻,《鄧小平時期中國社會主義法律理論》(“Socialist Legal Theory  in Deng  

Xiao-ping ’s  China”),哥倫比亞大學《亞洲法律期刊》,1997年第11期,第46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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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公益訴訟推進中國法治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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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是統治力量經授權而創造出來的,並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

法》和2000年頒佈的《立法法》的原則和規定,制訂法律的立法者

同時也是法律的解釋者和執行者3,那麼國家當然能夠保持其對法

律的控制。根據這一理解,以人類享有與生俱來的權利為核心理念

的人權觀念似乎不應對鄧小平宣導的改革構成任何威脅。

但是,如果80年代和90年代的領導人們抱有這樣期待,那麼他們對

法律理論和法律實踐在若干年後的發展的理解顯然有誤。他們沒有

料到,法律的頒佈、法律口號經由學校教育、新聞媒體和其他途徑的

宣傳,會深入人心,並且通過律師、官員和專家學者的解釋成為攻擊

政府的武器。從非懷疑論的角度看,新法律對中國公民的各種權利

的規定可以被理解為政府必須遵守的承諾:根據這些新規則,合同

義務必須得到履行,財產必須受到保護;對他人財產或權利的侵害

都會導致受害方向侵害方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即使侵害方是政府也

不例外;任何人不應該受到錯誤指控,而且任何人不應該在被關押期

間受到虐待;官員違法不僅應受到黨紀處分,還應受到刑事處罰。

法官職業化,或者廣義上講,法律活動的參與者的職業化已經成為

法院領導,特別是肖陽,大力宣傳的目標之一。法學家、憲法學家於

興中曾經指出,中國法官職業化的道路並沒有重蹈西方自由主義的

覆轍。法律學者和法官在這一過程中產生了激烈的辯論並且形成了

三個主要陣營:對法官獨立比較謹慎的「官方政策的捍衛者」,渴望

3   憲法學學者王振民將這個原則概括為「誰制訂規範誰負責審查」。這句說的含義

比較模糊,既可指審查法律規範的執行,也可指審查法律規範本身(例如,對立法

級別較低的有權機關所制訂的某一法律規定的審查)。王振民,《中國違憲審查制

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北京,2004年,第37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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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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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拓司法獨立空間的「積極試驗者」和代表了大多數反對法官職業

化的基層法院法官的「紮根於中國傳統文化的爭端解決者」。4就在

2000年前後,職業化還是受到高層領導人,特別是法院高層領導人

認可的一種趨勢。

法律給社會帶來了諸多改變:隨著個案的積累,法律逐漸獲得了人們

的尊重。重要的程式性保護,如對刑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程式

性保護開始得以實施。公民,至少在原則上,可以挑戰政府的錯誤行

為,甚至可能會在民告官的訴訟中勝訴。人們甚至開始挑戰不符合

憲法規定的法律:通過新的法律機制,政府如果制訂了違反上位法

的法律法規將受到挑戰。很多人對中國的法治建設寄予厚望。主流

大學的法學院開始仿效美國法學院的做法,創辦法律援助中心,允

許學生理解弱勢群體的需要,從而認識到法律體系的不足。同年出

版的一本有關憲政主義的著作聲稱,中國已經進入「權利時代」。法

律的發展似乎無人能擋,且勢必逐漸削弱政府的權力,猶如脫韁之

馬。人們從中獲得的不僅僅是一系列法律規定,還有法治精神、權利

保護意識和憲政主義精神。此外,學術界也逐漸參與到司法實踐中,

互聯網等科技創新也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那麼中國的領導階層—— 其中哪些領導人—— 是在什麼時候才意識

到這些法律改革帶來的新發展並不是他們想要的結果呢?很多因素

都可能起到了作用,例如孫志剛事件。在該事件中,廣大公民、學者

4   於興中,《中國的司法職業化:理論與實踐》(“Judicial  Professionalism  in  China: 

From  Discourse  to  Practice”),參見《職業化在中國的前景:有關公民職業的論

文》(Prospects for Professionalism in China: Essays on Civic Vocations),William P. 

Alford, Kenneth Winston 及 William C. Kirby (合著), Routledge (待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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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權運動的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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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律師成功地揭露了針對外地民工的收容遣送制度的違憲性和不

公。另一個重要的案件是高智晟律師的遭遇。高律師幾乎完全是憑

藉個人能力挑戰政府對法輪功練習者的迫害。或許,對中央政府最

大的威脅並不是個案,而是在尋常百姓心中逐漸紮根的權利意識。

特別是自從「人權」被寫入2004年憲法修正案以來(國家尊重和保障

人權),上訪者在提到「人權」時更有自信也更加運用自如。司法系統

逐漸成為他們譴責的主要對象。就連「信訪和上訪」制度本身也常常

成為上訪者批評的對象。

目前,中國的人權運動儘管尚未形成氣候,但已經初顯雛形。在過去

的十到二十年間,中國人權運動主要體現在零散的、以控訴政府不

公為主的活動中。儘管目前還沒有出現公眾領袖,人權運動中卻不乏

自稱「維權人士」的積極參與者,也不缺少理念、形象和標誌,更不

乏許多中國公民—— 特別是上訪者的支持。這些人權運動的支持者

和宣導者們通過互聯網相識,即使在沒有組織行動的時候,他們仍

保持聯繫。下文將主要闡述政府對法律程式的宣傳和變化。

政府對權力的抵觸

在商標法中,商標的「淡化」是指某一馳名商標被用於其他非商標

的產品上而給該馳名商標帶來的損害。5廣義上講,「淡化」是指某

一事物因與其他事物發生混淆而失去其特性或效力的現象。在本文

中,「淡化」是指某些政治概念,例如權利的概念,在官方輿論的使

用中被弱化,變得模糊、令人費解。

5  參見英國1994年《商標法》第10.3節對此術語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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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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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諧社會」一詞的創制和該詞在各種法律和政治場合中的使用不

但淡化了「和諧」原有的含義,還淡化了權利的內涵。在2006年10月

舉辦的中共中央會議上,「和諧社會」的概念被首次提出。6在不同

社會群體之間的矛盾日益尖銳、社會不均日益加劇的背景下,中共中

央呼籲人們要「和諧」。於是,「和諧」與新領導班子宣導的、包括

提高農村地區福利水準的一系列社會福利政策聯繫到了一起。「和

諧社會」。從這一意義上講,「和諧社會」不但需要正視社會財富、地

位、權力等差異,而且為了維護社會穩定還需要弱化這些差異。7「

和諧」一詞也可以用來描述音樂和其他表演 8,它從聆聽者或觀眾的

角度出發,描述他們的感受,暗示不和諧是令人不愉快的,應該盡量

避免,而社會各界都必須為和諧社會的整體形象做出貢獻。

胡錦濤提出「和諧社會」的概念之後,這個概念即被廣泛應用,有時

還會被運用到讓人意想不到的地方。比如,全國各地的火車站都掛著

巨大的標語牌督促或慶祝「和諧鐵路建設」。9網路上出現了一個自

稱為「和諧藝術團」的組織10。還有專門宣傳各種和諧的「和諧中國」

6   參見新華社消息,「中共中央關於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決議」,2006年10月18

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6-10/18/content_5218639.htm.

7    Leïla Choukroune 和 Antoine Garapon, 「中國的和諧罰則—社會穩定劑」《神州

展望》(China perspectives),2007年3月,http://chinaperspectives.revues.org/docu-

ment2013.html. 瀏覽日期2009年10月17日

8  「和諧」詞條,《現代漢語詞典》(The Contemporary Chinese Dictionary),第2121頁。

9   此類標語的圖片可以在以下網址找到:http://www.flickr.com/photos/21953266@

N00/3230236199/.

10  中國和諧�術學會的網址為中國和諧�術學會的網址為http://www.hexiechina.org/news_show.asp?id=565&s

malltypeid=1&bigtyp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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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權運動的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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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網站:和諧社會、和諧城市、和諧農村、和諧鄰裡、和諧家庭、和諧

企業、和諧校園、和諧個人生活以及和諧文化。11學者在針對城市改

造涉及的相關法規提出的議案中呼籲「和諧拆遷」。12據報導,南京

市還向聯合國提交了一項關於申請慶祝世界「和諧日」的提案。13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羅幹在一次有關和諧社會中司法機關職責的

重要講話裏,提出要警惕司法獨立,法官必須具備正確的政治觀,即

「他們必須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動上與黨保持一致」。14在羅幹講

話之後,司法機關的成員也適時開始談論「和諧審判」,宣稱和諧審

判必須建 立在「法官隊伍」15擁有正確的政治觀、世界 觀和政治態

度基礎之上,必須反對過度的個人主義、享樂主義和西化。16

「和諧審判」淡化了以權益為中心的法庭審判的概念。法庭在審理

有關訴訟各方權益的案件或是在給被告人定罪同時注意保護被告人

權益的過程中,常常必須在其最後判決中支持一方觀點。不同於調

11  「和諧中國」網�的網址為「和諧中國」網�的網址為http://www.hxzg.net/.

12  類似的表述請參照蔣學舟的文章,「釘子戶的成因與推進和諧拆遷的思路與對策」

,2007年4月13日,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06836

13  新華社消息,�京��合國�請建立��和諧日,新華社消息,�京��合國�請建立��和諧日,2009年10月24日,http://news.

sina.com.hk/cgi-bin/nw/show.cgi/107/1/1/1305543/1.html, http://news.xinhuanet.

com/world/2009-10/24/content_12316133.htm.

14  ��,政法機關在國家和諧社會中�負�大����和政治責�,��,政法機關在國家和諧社會中�負�大����和政治責�,http://www.chi-

nalaw.gov.cn/jsp/contentpub/browser/content pro.jsp?contentid=co2142286068.

15  �����進一���人民法院��建設,新華網,�����進一���人民法院��建設,新華網,2004年6月30日,http://www.

china.com.cn/chinese/law/599063.htm

16  參見����人民法院院����的文章「���個�合實現和諧審�」,參見����人民法院院����的文章「���個�合實現和諧審�」,2009

年10月19日,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710/19/2702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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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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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法庭的判決應該基於各方的權利義務作出判決,而不是出於當

事人的喜好或妥協。分歧在法庭審判之前、期間和之後都可能出現,

但是分歧並不應影響庭審的公正性,與之相反,即使判決在法律上

是合理的,任何人都不應該被脅迫同意法院的判決。從這個意義上

講,法院審判與和諧沒有任何關聯。

顯然,「和諧」審判與以權益為中心的審判完全不同。儘管90年代有

關法官職業化的討論抨擊了中國法律傳統中一直延續使用的解決糾

紛方式,和諧審判的概念卻恰恰強化了傳統方式。新的和諧司法是

要使人民或者廣大人民滿意,滿足經濟的需求,並且也順便保護了

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其目的是要「改變機械式照搬法條」,

「調判結合、調解優先」,「聽取民意」,通過座談會讓民眾對案件

的審理發表意見,並且「案結事了」。同時,也要「堅持黨對人民法院

工作的絕對領導不動搖」。17通過強調法院法官的「正確思想」、「調

解」以及民意的重要性,「和諧審判」將對抗非法化,將分歧邊緣化,

並且就像在過去毛澤東時代一樣,將對抗和分歧歸咎於不屬於「人

民」或「廣大民眾」的人。通過將「審判」和「調解」兩者結合,和諧

審判為通過司法脅迫達成「調解」妥協這一危險的後果創造了術語

上的基礎。

在「和諧」輿論中產生的另一個新詞是「和諧權」。這一術語(明顯

地)最先是由中國政法大學的校長徐顯明教授在一次「人權:世界和

17  �立�,「��實現和諧司法」,《人民日報》,�立�,「��實現和諧司法」,《人民日報》,2009年9月10日,http://www.chin-

areports.org.cn/HeNan/hnhf/200909/289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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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權運動的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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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發展」的國際會議上提出的。18徐教授引述很多中國哲學思想

來論證他的論點,並宣稱是第四代人權:

和諧社會之人權訴求,在人本身,欲達身與心的諧調平衡;在社

會,欲達人與人的和美共榮;在宇宙,欲達人類與自然的同韻合

律。……相對傳統三代人權而言,和諧權重在開新,而非復興;重

在超越,而非守成;重在彌合,而非對抗。……人人被公權力善待

是和諧權的價值所在,也是和諧權的法律要素。19

「和 諧 權」一 詞 的 精 妙之 處 就 在 於 從 表 面 看來 它似乎只 是 對 權

利—— 這一被其淡化的概念—— 的修飾。但是,它既沒有說清楚政

府將如何善待嫌疑犯、死囚、貪官污吏、持不同政見者和失地農民,

也沒有向各個不同群體解釋他們怎樣才能在不產生「衝突」的同時

要求公權機關根據「和諧權」加以「善待」。這一結果就導致了和諧

權凌駕於其他權利(參看前文)之上的主張。儘管徐教授的演講馬

上受到網民的奚落20,但它反映了一種常用的削弱權益概念的手法。

18  中國數字時代,「和諧權是人權嗎?」徐顯明�,2 0 0 6年11月2 7日,h t t p : / /

chinadigitaltimes.net/2006/11/harmony_rights_as_human_rights_xu_xianming_et_

al.php.

19  徐顯明,「和諧權:第�代人權」,徐顯明,「和諧權:第�代人權」,,「和諧權:第�代人權」,「和諧權:第�代人權」,,http://211.167.236.236/china/newzt/2006magezi

ne/200602006424160801.htm.

20  �網��出現����關的�論,比如說「��是�說�道」�「明顯是�����網��出現����關的�論,比如說「��是�說�道」�「明顯是����

姓的理論,但是我們什麼也做不�,只能看著它被編進教科書」�「我親愛的網友,

也請你們尊�給這個人大代表拍馬屁的權�」以及「這個�瘋子拿中國人權開玩

笑,紀律委員會應�關他禁閉」。中國數字時代,「和諧權是人權嗎?」  ─  徐顯

明�,2006年11月27日http://chinadigitaltimes.net/2006/11/harmony_rights_as_hu-

man_rights_xu_xianming_et_al.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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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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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淡化概念的好處就是政府可以繼續宣稱它是在保護和推進「權

利」。

2008年8月,法院系統的政治領導人開始展現司法職業的新面孔,藉

以推行的他們期待實施的新審判制度。根據新口號,審判權力的「正

確行使」必須服務於加強黨的領導權這個整體目標,並且在審判工

作中「黨的事業至上,人民的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原則。21政治

局常委和前公安部部長周永康早前已經明言,法律必須成為司法機

構的工具,司法機構「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監督、人大監督、政協監督

和群眾監督」。22

「三個至上」學說等於否認了由前高等人民法院院長肖陽提出的「法

官職業化」的主要政策目標。要解釋怎樣合理解決「三個至上」中三

種利益之間的衝突,就必須要質疑整個原則。這一學說其實是主張

黨和法律之間產生的各種競爭力量實際上是同一的,而且也是與人

民群眾的利益一致的。它並不是 像在毛澤東時 代 那 樣簡單強調黨

的至上性,而是暗示法律與人民的利益是黨的事業的延伸,因此在

這三者中間並不存在至上性的問題。23自由主義學派法學家賀衛方

21  王勝俊,「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紮實做�人民法院�項工作」,《求實》

,485(2008),http://www.qsjournal.com.cn/qs/20080816/GB/qs%5E485%5E0%5E1.

htm.

22  �永�,「�定不�的作中國��社會主義�業的建設和��者」,�永�,「�定不�的作中國��社會主義�業的建設和��者」,http://www.

qsjournal.com.cn/qs/20080801/GB/qs%5E484%5E0%5E1.htm.

23  清華大學的王振民認為「這『三個至�』並非對立,而是有內在�繫的。『黨的�

業至�』是對人民法院的政治和精神�求,『人民利益至�』是對法院司法活動社

會效果的�求,『憲法法律至�』是對人民法院的法律�求。在我國,黨的�業與

人民的利益是統一的,共產黨沒有�何自己的私利,共產黨的根本目標就是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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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權運動的錯配

167

在這一新口號 提出不久後寫了一篇題 為「三個至上誰 至上?」的短

文。24顯然,即使所有三項都被冠為至上,「黨的事業」還是排在最

前面。賀衛方指出,在很多日常案件中,黨的事業會不可避免與人民

的利益以及憲法和法律發生衝突,猶如基督教中的三位一體,「三個

至上」原則需要的是信仰而不是理性基礎。25

在實踐中,這一新政策反映在比過去更加強調法庭「調解」作用的

新司法實踐上,要求法官履行行政職能,比如說在糾紛訴諸法庭前

進行調解,向像下崗工人這樣的潛在原告提 供社會福利服務 26,以

及組織培訓,指導法官如何處理「群體性事件」、應對媒體,從而打壓「訛

傳」。27對於受到失業或被拖欠工資威脅的工人來說,這些措施也

許能暫時緩解他們的問題。但是,如果長期實施這些措施導致的後

果是 重新定義法庭的職能,甚至剝 奪 法律在公正審判中的 核心地

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遠利益。我國憲法和法律是共產黨領導人民制定的,既是黨的

路線方針政策的法律化,也是人民利益的法律化。『三個至�』實際�是『一體三

面』,三位一體,是一個�整的統一體」,「進一�深化三個至�指導思想的理論研

究—人民法院工作指導思想理論研討會學者發言摘�」《人民法院日報》,2009年

6月26日,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8663200100ehpv.html.

24  賀�方,「三個至�誰至�?」,2008年8月,個人博客,http://blog.sina.com.cn/s/

blog_488663200100atga.html. 

25  賀�方,「論三位不一體論 ─ 與賈宇,王振民,郭峰,韓大元,卓澤淵,�志銘,馬

懷德,傅子堂,王立民,朱繼萍教授商榷」,2009年7月22日,個人博客http://blog.

sina.com.cn/s/blog_488663200100emaw.html.

26  賀欣,「街頭如法庭:國家�解�中國的勞工示威」,2009年8月11日,SSRN: http://

ssrn.com/abstract=1447131.

27  《法制日報》,「3 ,500名法院院�的『中國式集訓』應對群體性�件與處理媒

體關係成培訓點」,2009年9月10日,http://www.legaldaily.com.cn/zmbm/2009-

09/10/content_115171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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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84: 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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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無視法律權利而用脅迫的手段「解決」糾紛,那麼這些措施給工

人帶來的長遠後果就是剝奪法律對工人的保護,而缺少了法律的保

護,工人們將難以生存。

總的來說,「和諧審判」、「和諧權」和「三個至上」,削弱了法官們特

有的依據法律審理案件的權利,從而為法官們加入專制的中央集權

政府行政系統起了鋪墊作用,而不是將法院系統作為一個獨立的系

統。同時具有爭議的是,政府宣傳正在用馬錫武這樣一個在50年代

通過專制「調解」解決糾紛的模範「人民法官」形象來取代職業法官

的形象。28與這些變化配合的是對紀律的強調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

成立早期的文化包裝。29按照於興中對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陽領導

時期的分析,似乎「調解員」這一以基層法院法官為代表的「陣營」

已經被推到了新一輪改革的前沿。

這些政府宣傳和與之相伴的學術討論似乎已經脫離了社會現實。一

些法官、律師和學者在私下的談話中也許只一笑置之,視其為無關緊

要、無人當真的政治宣傳,並認為其不會對司法實踐造成什麼實質

性改變。但是,筆者將在下一節說明這樣的想法是失諸偏頗的。

28  ��,「司法����爭議:馬���活」,��,「司法����爭議:馬���活」,2009年6月11日,http://www.nanfang-

daily.com.cn/nfzm/200906110115.asp.

29  �近由寧夏法院錄製的《「五個嚴禁」記心中》歌曲就是這一反對變�新象

徵主義的一個例子,歌曲發佈在以下網址http://www.nxfy.gov.cn/99/2009-4-

15/[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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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權運動的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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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論述的錯位

與新的政治宣傳相伴的是政府對維權人士和上訪者日益嚴厲的打

壓,包括將他們從法院和信訪處強制驅逐,以及對藝術表現形式和

網路虛擬空間言論的淨化。這些發展都反映了中國人權運動與中國

司法實踐的脫離。

律師、非政府組織、維權人士以及上訪者享有的權利是以自由主義

的司法和政治實踐為基礎的。在不同程度上,公共利益律師和人權

律師從職業的角度上介入了挑戰公權力的案件,但是卻沒有加入到

這一挑戰中來。致力於人權事宜的非政府組織和個人,包括上訪的

個人也處於類似的位置上。

不難想像,這些群體通過向法庭提起權益案件,引起公眾注意和改

變他們的看法,及至促成法律的改變,為建設更好的司法系統做出了

貢獻。或者,正如美國的民權運動,法律的改變甚至要先於社會觀念

和態度的改變。參與中國人權運動的組織和個人可能已經受到了這

些外國變革例子的影響,這不僅僅是因為這些實例已經被「翻譯」到

中國的社會背景中,並且在教育、學術和從業者中引發了廣泛討論。

如果沒有表達意見的管道、爭取救濟的途徑和以這些權益為基礎的

詞彙,這些組織和個人將無力也無法對司法案件、政策改革等決策

過程的結果產生任何影響。尤其是律師,他們在很大程度上依賴自

由的法律程式制度,這些制度著眼於訴訟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的權利,並且擁護抗辯式的公開審判程式。正如一名人權律師所講,

只有一些少數律師 ―― 人權律師或者維權律師真正在「維護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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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170

更多的律師可能傾向於通過堅持按照法律規定來「維護法律」,因為

法律賦予的權利也是他們唯一的權利。

本文的主旨並不在於系統描述中國政府在過去幾年間打壓人權運動

的方式,這些在過去幾年已經有 詳細的報導。30反而,需要強調的

是,在2009年幾個月裏,在政府加大對這些團體嚴厲打壓的同時,

黨政機關和學術機構已經開始改變他們對法律的描述,並且開始標

榜和諧審判,三個至上以及和諧權等觀點。這些打壓包括著名的人

權律師和維權人士的打擊,例如拒絕為在北京執業的一些人權律師

進行年檢註冊。此外,他們對上訪者也採取了一些措施,比如非法把

他們監禁在黑獄中。又如取締非政府組織「公盟法律研究中心」。

目前看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政 府官員態度的轉變。一直以來,政

府在迫害維權人士時總是因使用非法手段或錯加罪名陷入窘境。現

在,官員們卻變得大膽,因為合法性這一概念本身正日益受到政府宣

傳的攻擊。一位人權律師在2009年6月就一宗影響並不大但卻很有

象徵意義的事件作出評論,充分說明了這些改變。有兩位律師到重

慶協助一名男子的家屬,因為該男子在警方拘留期間死亡,死因十分

可疑。但這兩位律師一到重慶就被警員拘留和質詢。在警察局,一位

律師被鎖鏈鎖在水泥板上,另一位被銬在金屬欄上。兩人都被拷打

並且遭遣返北京。與之對比的是,過去在類似的情況下,警方會特意

30  維權網(China Human Rights Defenders),中國維權者狀況年度報告(2008年),http://

crd-net.org/Article/Class9/Class11/200906/20090626172654_16022.html;CHRD,「中

國政府在國慶前�大打壓�度」,2009年10月1日,http://crd-net.org/Article/Class9/Cla

ss15/200910/20091001013312_17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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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權運動的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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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便衣員警或者索性僱用地痞流氓來做這些既骯髒又非法的事。

律師江天勇評論道:

「以前毆打我們律師的一般都是穿著便衣的員警,沒有敢於穿著國

家制服的公然在光天化日之下毆打我們律師,這是很少的,幾乎沒

有。現在居然在當事人家裡,他衝進來,告訴他核實身份了,還把我

們的律師帶走毆打。在這個情況下,就不簡簡單單是原來的那個情

形,而是面臨公權力對公民權的一個侵害。」31

從象徵意義分析的角度看,穿制服的員警公然毆打人權律師的現象

是在合法履行職權的掩蓋下,公然違反法治基本原則,同時明確否

認了公權力應受公民權約束的觀點。這種明顯的做法反映出政府對

法律和權利的看法有所改變,他們更加自信,不再認同法律對權力

約束。從這個意義上講,這個不起眼的「重慶事件」反映出一個發展

趨勢,即司法系統和法官的態度已經發生了改變。

如果上述分析是準確的,那麼我們可以預期政府將會對人權律師採

取更為強硬的態度。而且不只是外界對法律的態度將會發生改變,

即使法律界內的人都會因應新趨勢而作出改變。律師會被要求回應

「和諧審判」的工作,為了迎合這股由中央宣揚的新精神,律師需要

參與司法行政調解工作。最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河南省司法廳

31  亞洲自由��(亞洲自由��(RFA),「六�前夕中國當局對維權律師的打壓在升級」  http://www.

rfa.org/mandarin/yataibaodao/64-05242009202634.html. 江律師還�論道:「我們

感覺到,隨著六�的臨近,對於律師的打壓可以說越來越嚴�,形勢確實給人很大

的壓�。維權律師��是�於法律,維護的是中國法律的尊嚴,對他們這樣對待,

實在不知道打壓者的目的是什麼。難道律師維護這個社會的法律尊嚴��社會變

得有秩序,難道錯�?我真的非常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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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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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發佈了一份「意見」檔,指示律師隊伍「應當進一步增強大局意

識和社會責任意識,在執業活動中積極參與訴訟調解,有效化解矛

盾糾紛,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做出積極的貢獻。」32此外,

政府還表明不鼓勵律師參與代理政治敏感或群體性案件,北京律師

協會便就此發表指導意見。33律師有可能要面對嚴峻的抉擇,要麼

參與「和諧」訴訟調解,要麼就可能面臨政府施壓或迫害的風險。此

外,政府強硬的態度還將會影響(其實已正在影響)其他維權人士,例

如非政府組織的工作人員和上訪者等:越來越多如「公盟」這樣的非

政府組織會被取締。上訪者還有可能被迫令離開北京,特別是在建國

六十周年這些敏感時期,上訪者會被扣押在一些稱為「黑監獄」的非

法拘留所。

近年來的這些發展會造成許多深遠的負面影響。一方面,正如政府

所期待的,法院更難將維權訴求納入司法程式,在體制上進一步將

人權律師和其他維權人士邊緣化,導致個人或組織更難出面成為人

權運動的公眾領袖。人權律師要捍衛自身和其他人權律師的權利,他

們被迫放棄其合法的執業資格,甚至被迫失業,失去固定收入,這令

他們更難以通過法律工作伸張正義。隨著上訪者遭受的打壓越來越

多,他們較以往更難爭取法庭受理他們的個案。另外,由於非政府組

織往往被政府置於制度之外,他們迫不得已減少有關公眾利益的活

32  �見「�����人民法院和���司法�關於��發�律師在訴訟�解工作中�見「�����人民法院和���司法�關於��發�律師在訴訟�解工作中

積極作用的意見」,2009年8月25日,http://sifaju.bjchy.gov.cn/module/news/attach-

ment/6562_1.doc

33  北京律�的指導意見大�與中華�國律師�會的指導意見如出一�,內��見北京律�的指導意見大�與中華�國律師�會的指導意見如出一�,內��見

「關於律師辦理群體性案件指導意見」,2009年8月7日,http://blog.sina.com.

cn/s/blog_4b5857fb0100ej3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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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權運動的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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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所有支持人權運動的人士也無奈地被國家排擠出原來所屬的體

制範圍之外。

但是,政府對維權所採取新的態度迫使維權運動的支持者進入一個

新狀態,他們不再寄望與政府建立建設性的溝通,維權運動變得更

為分散,更缺少適當的組織。然而正是由於示威等表達表達意見的

形式越來越普遍,體制上表達不滿的管道又被剝奪,律師、上訪者和

從事人權非政府組織者可以有更多機會加強與普通市民的團結,在

意識形態上而不是制度上反抗政府。

人權運動在新空間下再次抬頭

2009年仲夏之際,超過二十名維權律師面臨可能失去執業資格的風

險,在這重要的時刻,一群在北京的上訪民眾發起遊行,高喊「律師

為我們,我們為律師」的口號,聲援被打壓的維權律師。34示威過程

中沒有發生大事,只是這一過程被人拍攝下來,一些有關這次小型

示威的報導和視頻被上傳到一些海外網站,那些網站亦載滿許多相

關報導。

雖然今次訪民示威算不上是大型事件,但正如維權律師被穿制服公

安毆打的事件一樣,這次事件也有著重要的象徵意義。國家體制逐

漸對 維權律師、人權組織 和上訪者提出的 訴求 採取閉門不理的態

度,或拒絕他們在體制內表達權益的訴求,並否定法律在司法審判中

34  中國維權律師關��,「律師為我們,我們為律師  ──  �名��者在北京���中國維權律師關��,「律師為我們,我們為律師  ──  �名��者在北京���

議打壓人權律師」,2009年6月23日,http://www.chrlcg-hk.org/?p=437;影片http://

www.youmaker.com/video/sv?id=9493ebf7121e421ab92b952712c02ab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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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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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應具有的至高無上的地位,由是種種,令抗爭從體制內的管道轉

移為其他形式的表達。

其中一個例子是維權示威活動組織得越來越仔細和有條理,他們帶

備橫幅,穿上特製的衣服,設計有特色的口號和文字。「權」這個字眼

變得越益普及和突出,成為凝聚群眾的一個關鍵字,並為人民對社會

不公的控訴提供了一個集體符號:「冤」,冤字的意思可以理解為錯

誤、不公(即個人所受的不公正待遇)、侵權,亦可理解為倒楣 35,或與

某些字組合在一起表示帶有怨仇的含意36。與「權益」、「法律」、「法

律保障的權利」、「合法」、「反腐努力」這些概念不同,「冤」被完全

置於政府輿論之外,上訪者可以通過喊「冤」,表明他們所遭受的不

公正待遇,他們還用這個「冤」字來表現出自己與壓迫者之間的鴻溝。

「冤」字經常寫在上訪者的白色上衣上,他們往往身穿「冤」衣到街

上和政府辦公大樓抗議,他們所舉的海報標語也寫著「冤」字,除此

之外,他們也會把這個字結合其他的字眼使用。

此外,還有一些很標誌性的圖片,如2007年3月重慶釘子戶事件 37的

照片,它成為許多中國人過目不忘的影像,尤其是對於有類似遭遇的

人民來說,釘子戶事件是人民反抗政府以捍衛法律和憲法權利的一

35  �的字義可見於網�字典�的字義可見於網�字典http://tw.18dao.net/%E6%BC%A2%E8%AA%9E%E8%A

9%9E%E5%85%B8/%E5%86%A4.

36  《中國現代漢語詞典》,北京,中國現代漢語詞典》,北京,2002,詞目「�」 (見「�仇」)

37  其中一�圖片,可見於Howard French的「在中國,反建設造就一位明星」(In China,

Fight Over Development Creates a Star),《紐約時報》(The New York Times),2007

年3月26日,http://www.nytimes.com/2007/03/26/world/asia/26cnd-china.html?_

r=1&hp&oref=slo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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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權運動的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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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有力象徵。但它也同時說明了法律對於政府的意義和內涵,正如

其他許多例子,在重慶釘子戶事件中,政府部門可以根據許多法律

法規來支援它們一步一步的進行強迫遷拆,最後把那釘子戶房屋拆

掉。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賀衛方就曾指出:即使遷拆行動是有法可

依,如果人民的財產權益公然被侵犯而毫無保障,那麼中國在2007

年新訂立的《物權法》的意義何在?若是地方政府的土地行政部門

有權決定清拆民房(通常只在幾天前發出通知),而不提供合理合法

的賠償,那何有法律可言?這些事件表面中國人民不是不理解他們

擁有的權利,反而證明政府未能履行其依法辦事的承諾,更說明了

法律維權不能只局限在國家的法律體制中,如果它為體制所不容,

那麼,維權力量就只能向新的空間拓展。

此外,藝術品和商品也逐漸被用來表示抗議,而且抗議的主題越來

越政治鮮明,大都與人民的權益訴求有關。不過,由於這種表達形式

不被法律體制所接納,故只能在體制以外進行。這些創新的表達形

式具有很強的顛覆意味,手法既含蓄又豐富,包括含有政治批判意

味的自創字,到漫畫人物和符號等。

中國一位名為「和菜頭」的網民在自己的博客中自創一個由「黨中

央」三字連成的字(發音:diang),意思是「至高無上的,神聖的,絕對

正確的,不容質疑的,抽你丫沒商量的」。38

38  和菜頭,「網友頒佈一批新漢字」,2009年8月31日,http://www.hecaitou.com/

blogs/hecaitou/archives/134100.aspx.  英文翻譯見於《中國數字時代》的“Satire: 

New  Chinese  Characters  Created  By  Netizens”(「諷刺:線民自創新漢字」), 

2009年8月31日,http://chinadigitaltimes.net/2009/08/satire-new-chinese-charac-

ters-created-by-netiz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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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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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自創字還配以許多卡通人物和標誌,近期最廣為流傳的例子就

是「草泥馬」和「河蟹」,它們都是由眾多的網民創作出來,帶有複雜

和顛覆的隱喻。和許多不雅和「政治敏感」的用詞一樣,「草泥馬」

取一個中國髒話的諧音,由於髒話是中國政府發起整治網路低俗之

風行動的打擊物件,網民於是發明了「草泥馬」等諧音字來規避網

路 審 查。同 樣 地,「和 諧」亦 被「河 蟹」這個 諧 音字所 取 替,由於

「和諧」被濫用而逐漸失去原來意思,當局又恐怕這個字被利用來

批評和 調侃政 府 39,「和 諧」也因此成為網路審查的封殺 物件。後

來,「草泥馬」及「和諧」結合起來,化成漫畫卡通人物,或以草泥馬

(實為羊駝)和真正的河蟹的圖片作為標誌。後來,網民更創作主題故

事,講述一群「草泥馬」如何打敗 威脅它們生存的「河蟹」。40直到

今天,甚至有廣州廠商生產草泥馬(羊駝)玩偶並推出市場出售,還有

人用傳統中國水墨畫和書法來表達「草泥馬」與「河蟹」的故事。此

外,著名知識份子崔衛平發表一篇題為《我是草泥馬》的文章 41,知

39  Jeremy  Paltiel,「平衡與和諧:解讀�錦濤下中國的非自由國際主義」(“Balance

vs. Harmony: Interpreting China's Illiberal Internationalism under Hu Jintao”),論文

參見國際研究學會(International  Studies  Association)於美國三藩市舉行的第49屆

年會:「彌合多��歧」(Bridging Multiple Divides),2008年3月26日  http://www.

allacademic.com/meta/p_mla_apa_research_citation/2/5/1/0/8/p251084_index.

html.

40  其中一個��馬�術的例子可見於網�「代化的�術��」,其中一個��馬�術的例子可見於網�「代化的�術��」,,http://blog.artintern.

net/blogs/articleinfo/daihua/40341.

41  和菜頭,「崔�平:我是一隻��馬」,http://www.hecaitou.net/?p=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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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權運動的錯配

177

名藝術家兼博客艾未未也製作了一條名為《草泥馬祖國》的視頻短

片42,數首關於「草泥馬」的歌曲也在網上流傳。43

最後,藝術家和知識份子也用他們獨特的表達方式參與到人權運動

中來,如藝術家艾未未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他發起運動要求政府

公佈2008年5月四川地震的遇難者名單,抗議政府隱瞞真相。四川大

地震中最具爭議的話題就是豆腐渣工程建造的校舍導致過高比例

的學童遇難。但這次運動從一開始就沒有打算要把政府告上法庭,

直到艾未未的同事譚作人被刑事起訴,這一運動才「進入」一個司法

體制的程式。

在中國,含有「顛覆性」內容的網站可以被刪除,印有政治標語的T恤

也會被沒收或銷毀44,挑戰政府的活動甚至被以「顛覆國家」為由起

訴。與法庭審判不同,國家不能隨意否決被視為顛覆的訊息內容。相

對法庭審判,這些另類的維權表述兼有較強和較弱的方面:較弱的

是這種表述不能獲得制度上的救濟,但較強的是任何官方決定也阻

止不了它們的流行。如重慶釘子戶的照片,那影像令人過目不忘,它的

感召力絕不會比一宗贏了官司、獲廣泛報導的人權案件遜色。

42  ����片,����片,http://sun-zoo.com/chinageeks/2009/10/08/ai-weiwei-fck-your-moth-

er-motherland/.

43  可見於http://kisshi.com/2009/02/05/cao-ni-ma-ge/.

44  「維權律師因印有政治口號的T恤而被扣押�小時,員警將衣服銷毀」(Rights

Lawyer Held for Four Hours over T-shirt, Police Destroy Garment with Political Slo-

gans),《�華早報》(South China Morning Post),2009年10月12日,http://www.

scmp.com/portal/site/SCMP/menuitem.2af62ecb329d3d7733492d9253a0a0a0/?v

gnextoid=c3a5a59308444210VgnVCM100000360a0a0aRCRD&ss=China&s=Ne

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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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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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本文描述政府如何刻意淡化和敵視權利概念,如果這種淡化和敵視

導致了有原則的、以權利為基礎的抗爭運動的「錯位」,迫使它從體

制內轉移到了藝術、互聯網和街頭之上,那麼就會出現一個複雜的

雙重效應。一方面,儘管維權者仍然會因贏得官司而引起人們的注

意,和孫志剛案類似的、體現法律上的勝利的個案將會越來越少。

但另一方面,爭取公民權利的鬥爭逐漸被越來越多的政治上的、反

體制的和「顛覆」的表達手法所吸納,這些分散和隱晦的表達形式,

令政府更難以估計人權運動的勢頭,而維權運動的發展也讓這些表

達手法更加活躍。隨著政府更加依賴那些諸如「三個至上」的模糊口

號,人權運動的勢頭將會有增無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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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律師的經驗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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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與中國律師執業安全之比較

魏千峯 

執業律師(台北律師公會會員),政治大學法學博士,東吳大學法律系

兼任副教授

一、前言

隨著海峽兩岸交流越趨熱絡,台灣與中國不只在政治解凍,雙方相

互投資、觀光、就學與文化訪問等,兩岸律師亦就各自之執業經驗逐

漸有機會交換意見。惟因台灣與中國律師對對岸的政治與社會環境

不甚熟悉,大多律師亦未在對岸執行業務,難免產生隔閡。本文嘗試

介紹中國律師較不熟悉的台灣律師之執業情況,提供給中國律師界

參考,希望對中國崛起與和平演變提供另個華人社會的經驗。為在

有限篇幅下較有效率地介紹台灣律師的執業情況,本文分為以下章

節:(二)影響台灣律師執業環境的因素,試以本文作者的參與觀察,

對台灣律師的執業環境作一個宏觀的分析。(三)台灣律師執業安全

之情況,此又依一般各國律師執業最普遍之特徵:刑事辯護、集體訴

訟代理及個別律師執業受侵害之情形等三方面,加以論述台灣律師

執業之情況。(四)中國律師執業之困境,此係分就大環境、刑辯律師

及近年來國際間矚目的維權律師之處境加以析述,期能勾繪中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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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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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執業的面貌。(五)結論,比較台灣與中國律師之執業安全,並提出

雙方未來可能之走向。

二、影響台灣律師執業環境的因素

台灣被稱為新興民主國家中律師改革運動最蓬勃發展的國家之一1,

其特色在於除進行律師制度之改革、律師執業安全之努力維護外,

並擴及台灣的憲政改革,亦推動司法獨立、法官評鑑及法律扶助制

度2,在國際間,類似台灣律師界在本國推動的社會改革深廣程度並

不多見。在二十多年來,台灣律師界所以能夠以極高的能量推動上述

改革,依本文作者的參與觀察,其主要原因有三︰一為1987年7月台

灣解除長達三十八年的戒嚴,使得社會力大為釋放;二為1989年律

師高考放寬名額,使得台灣律師人數迅速增加,此有利於律師公會

本身組織的改革,及匯集律師的力量;三為1990年起以林敏生律師

為首的律師改革運動,重新組織台北律師公會及律師公會全國聯合

會,推動司法改革及律師制度之改革。

解除戒嚴

1949年5月19日台灣警備總司令在台灣頒佈戒嚴令。半年後,國民政

府在中國大陸敗退來台,繼續實施戒嚴。至1987年7月15日台灣政府

方解除台灣地區長達三十八年的戒嚴。3在戒嚴期間,人民的基本權

1    Stephen Ellmann, Struggle and Legitimation.20(2) Law & Social Inquiry, (1995), 341.

2   拙著,《律師與司法改革》,「兩岸三地律師與司法改革」研討會(香港大學法律學

院與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主辦,2009年3月18日),頁1-8。

3   李筱峰,《台灣史100件大事(下)》,(台北:玉山社,1999年10月),頁3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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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與中國律師執業安全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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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受到嚴重限制,由於國民政府避免社會團體具有反政府之傾向,便

對律師公會加以控制。4在1960年代,律師公會尚設有黨團書記加以

監督,但公會功能不彰,且一直到1990年前,律師公會之主管官署為

社會部(1971年後為內政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司法行政部及所在地首

席檢察官之指揮監督,律師公會之章程必須依照司法行政部訂定的

辦法制訂,不具有自治地位,不熱衷法律教育之提倡與人權保障之實踐

(戒嚴後期人權保障行動逐漸增多),卻常有擁護領袖及政府之活動。5

1987年7月台灣解除戒嚴,恢復平時憲政,台灣社會在政治與經濟兩

方面大幅自由化,人民之組黨、集會、言論、出版等基本權利亦逐漸

落實保障,有關環保、女權、勞工權利及教育改革等社會運動興起,

在解嚴後十年內之非營利組織的數目增加三倍。6對台灣律師界而

言,許多律師投身並領導不同之社會運動與政治運動,如劉志鵬律

師投身勞工運動、李伸一律師從事消費者保護運動,陳水扁、蘇貞昌

與謝長廷等律師參加反對黨政治運動,1990年起更有林敏生律師領

導的律師改革運動,針對律師公會與律師法修正等,進行一連串的

改革7(詳後)。此不能不歸因於解嚴後社會力釋放的結果。

4    Dung-Sheng Chen, Taiwan’s Social Changes in the Patterns of Social Soliderity in the 20th Century, in Taiwan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 A Retrospective View, ed.

Edmonds & Goldstein,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 72.

5  《二十世紀台北律師公會會史》,(台北律師公會,2005年5月24日),頁138-39, 

220,230-36。

6   井尻秀憲著,邱榮金譯,《台灣經驗與後冷戰的亞洲》,(台北:政治大學國際關係

研究中心,1995年6月),頁19-20;Chen, supra note 4, at 74-75. 

7    Jane Kaufman Winn and Tang-chic Yeh, Advocating Democracy: The Role of

Lawyers in Taiwan’s Political Transformation ,20(2) Law & Social Inquiry, (1995), 581,

593, 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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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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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高考名額增加

在1987年7月解嚴前,國民政府並不希望律師自治,其所採取的主要

手段為限制律師高考名額,以1950年至1988年為例,每年雖有數千

人參加律師高考,卻常僅錄取個位數,比率為千分之五至百分之五,

與此相對地,律師高考前門狹窄,卻大開檢覈後門,此包括法官、檢

察官、大學教授及軍法官可經由檢覈而取得律師資格,尤其在1970

年後開放軍法官檢覈,最受人批評,此使得直到1990年為止,經檢覈

取得律師資格者仍超過經高考取得律師資格之人數(以當年台北律

師公會會員為例,前者為56 .3%,後者為43 .7%),且軍法官出身的會

員成為律師公會理監事會的重要力量。又台灣律師人數佔人口比例

偏低,縱使在1991年時,全台灣只有二千二百五十四位律師,全國人

口卻有二千零五十萬人,比率為一比九千,比較美國、德國之律師佔

全國人口比率為一比五百,顯然偏低,不利於一國之法治發展。8

在戒嚴時期,反對黨立法委員與反對黨的政論刊物已多次要求國民

政府開放律師高考名額,並緊縮律師檢覈政策,以符正常民主國家

的做法。1989年國民政府首次增加律師高考名額,該年度在2698名

考生中錄取288人,錄取率為僅僅超過10%,自此台灣政府之律師高

考錄取比率均超過10%,並緊縮律師檢覈的途徑。上述律師高考名額

增加的政策實施後,一則大幅增加台灣的律師人數(按:至2009年6

月底台灣律師人數為六千零五十一位,其中台北律師公會會員有四

千一百八十七人),二則文學校(相對於軍法學校)出身的律師在人數

比率上取得主流地位(例如在1995年台北律師公會會員中,文學校者

8   《台北律師公會會史》,前引註5,頁177-81,203-8;Id, at 5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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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與中國律師執業安全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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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一千五百一十六人,而非文學校者為三百八十二人),此皆有利於文

學校出身的律師在律師公會選舉取得主導的機會。9

律師改革運動

在戒嚴期間,台灣律師不被法官尊重,不只形式上法庭中律師席位

較低,亦須站立陳述,法官心目中也認為律師係招攬訴訟而已,直到

1990年後律師改革運動及嗣後進行法官評鑑等,律師之地位方較提

高。101990年由林敏生律師領導的台灣律師改革運動,固然是台灣

律師界爭取自治與從事憲政改革等的輝煌歷史,然而它在台灣解除

戒嚴與律師高考名額增加的客觀形勢下發生,顯然它存在相當有利

的社會條件。

在此之前,台灣的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正如台灣的國會一樣,為維

持所謂代表全中國的法統,四十年不選,當老成凋謝時,採取增補

選方式,故全聯會一直為親國民政府的律師所掌握。且如前述,台

北律師公會亦長期為檢覈出身的律師所領導(其中軍法官檢覈出身

的理監事佔重要地位)。由於解嚴與律師高考名額增加,文學校出

身的律師人數已近半數,因此,取得佔台灣律師人數總數75%之台

北律師公會的領導權,致力實踐追求律師自治與憲政改革的專業

主義(professionalism)的目標,遂成為文學校出身律師一個普遍的目

標。1990年林敏生律師在古嘉諄、黃瑞明與顧立雄等年輕律師的擁

促下成立以文學校律師為主軸律師界競選團隊——­­文聯團。在該年

9   同上,頁187;Id at 573.

10  同上,頁同上,頁297;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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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律師公會的選舉中,文聯團所推出的人選取得全部的理監事席

位。1993年林敏生律師所領導的文聯團及其聯盟者再度取得律師公

會全聯會的大多數理監事席位,至此,台灣律師界展開十多年來的

律師改革運動。11

在律師改革運動下,台灣的律師界逐步落實律師自治制度之建立。比

較舊律師法相關規定,1992年新律師法有如下新的重要規定:(一)新

律師法第1條第1項明定:「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

主法治為使命」;同條第2項規定:「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誠實執行

職務,維護社會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據台北律師公會前任理事長

高瑞錚律師指出,此為台灣首次立法揭示律師之使命,除在傳統之

保護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外,並賦予律師「促進民主法治」之神聖使

命。(二)舊法並未就律師倫理規範加以規定,新法第15條第2項規定

律師倫理規範由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訂立,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後,報請法務部「備查」即可。(三)就律師公會舉行會議,舊法第16

條第1項規定,應報請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派員「監督」,新法第

17條規定僅須「陳報」;就律師公會之會議議事錄,舊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處得派員「查閱」議事錄,新法第17條

第2項規定刪除上述事項。(四)就律師公會提議或決議,舊法第15條

規定除特定三事項外,不得提議或決議;新法認其嚴重違反憲法表

現自由規定,予以刪除。(五)就律師懲戒,舊法規定懲戒委員會由法

院法官組成,新法第41條規定:「律師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法官

三人、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人及律師五人組織之;委員長由委員

互選之。」依新法組織之律師懲戒委員會雖以律師成員過半數,但並

11  同上,頁同上,頁242;Winn & Yeh, supra note 7, at 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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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與中國律師執業安全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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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完全符合律師自治之理想,因此台灣律師公會全聯會迄今仍持續

推動修法,希望未來之律師懲戒委員會成員全數由律師擔任。

依前述律師之使命及任務,台灣律師界進行各項法律之研修,包括民

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非訴訟事件法、公證法與民法等。台北律師

公會亦就重大之憲政制度與法律制度之維護與改革陸續發表如下聲

明:法院判決送閱風波聲明(律師通訊138期)、保障人權聲明(律師通

訊141期)、刑法內亂罪修廢爭議聲明(律師通訊145期)、對十項憲政

改革聲明(律師通訊151期)、對於律師受暴行事件聲明(律師通訊152

期)、反對司法院長兼任國民黨副主席之聲明(律師通訊169期)、請嚴

予查辦不法法官及不法律師以端正司法聲明、對於總統、副總統候選

人資格限制之聲明(律師通訊188期)、對蘇建和等三人死刑執行之緊

急聲明(律師通訊189期)、檢肅流氓條例為違憲之無效法律聲明、反

對將羈押權集中於檢察長並主張把羈押權回歸法院聲明(律師通訊

191期)、支持「司法預算獨立」條款入憲聲明(律師雜誌212期)、支持

凍省、廢國大、公投入憲及其他聲明(律師雜誌214期)、為「全國司法

改革會議之籌備」聯合鄭重聲明(律師雜誌217期)、堅持公民自決、廢

除國統綱領聲明(律師雜誌228期)、辯護制度維護程序正義及公平審

判律師辯護角色不容扭曲或污辱聲明(律師雜誌231期)、民間團體對

如何具體落實司法改革會議各項改革方案之共同聲明(律師雜誌238

期)。12上述修法行動與聲明,促使台灣政府就公共政策作出重大改

革(如司法預算獨立、司法改革會議召開),發揮專業團體監督及制衡

國家之功能,並致力扮演在野法曹之社會改革角色,此就民主法治國

12  同上,頁同上,頁136-37,147-48,270-71,276-80;拙著,《處在十字路口之台灣律師改革

運動》,〈律師雜誌〉246期(2000年3月),頁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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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需要之公民社會之建立,實踐律師法第1條規定之律師使命及其任

務,具有時代意義。

三、台灣律師執業安全之情況

律師執業範圍與安全保障攸關該國法治之發展與人權保障。若律師

執業受到不當之限制,甚至發生人身安全之危險,如何保障一般人

民的人權?台灣律師界多年來對於律師執業之範圍與安全保障,亦

頗為關注。就刑事辯護權方面,在台灣解嚴後,1945年刑事訴訟法僅

在其第37條第1項規定:「被告於起訴後,得隨時選任辯護人」。1967

年刑事訴訟法除維持上述規定(第27條第1項),並明定辯護人得檢閱

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第33條),辯護人得接見覊押之被告,

並互通書信,但有事實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

證人之虞者,得限制之(第34條)。然台北律師公會認為偵查中應准

被告選任辯護人,方符合人權保障之精神,因此,1976年台北律師公

會籲請立法、監察二院提案,並向該案院提出陳情書,1981年台北律

師公會並針對本案成立專案小組,亦與中國時報合辦座談會,促成

輿論,最後在王迎先命案影響下,終在1982年促成刑事訴訟法第27

條修正,使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得以選任辯護人。13

1987年台灣解嚴後,刑事辯護人之會見權、閱卷權與調查取證權在

實務上自然較為進步,然而並非毫無問題。就律師接見覊押被告言,

律師將被告委任狀之影本送交看守所後,雖得接見被告,所方不會

拒絕,但依覊押法第25條,接見被告每次不得逾三十分鐘,依覊押

13  拙著,《台灣律師��之��������》,「兩岸律師�權��」研討會(台北拙著,《台灣律師��之��������》,「兩岸律師�權��」研討會(台北

律師公會主辦,2009年1月10日),頁4-5;《台北律師公會會史》,同上,頁2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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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與中國律師執業安全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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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施行細則第72條第2項,接見被告由管理員在場嚴密監視,每日一

次。實務上,律師接見覊押之被告,監所管理人之監視包括看、聽及

筆記,此影響律師刑事辯護之權利,台灣律師公會全聯會近年來對

此不當限制律師會見權頻作檢討,並要求改善。2009年1月23日司法

院大法官釋字第654號解釋,認為律師接見覊押被告,看守所管理

人員予以監聽、錄音,妨害被告防禦權之行使,不符憲法第16條訴

訟權保障規定。自此,律師會見覊押被告,看守所管理員不得加以監

聽、錄音。就律師閱卷權言,起訴後,律師抄錄、影印相關訴訟資料

尚無問題,近來較有爭議者,係律師拷貝訊問被告、證人之光碟片,

可否在法庭外使用,學界與律師界意見不一。至於調查取證權,依刑

事訴訟法第163條,律師得向檢察署及法院聲請調查證據,雖檢察署

及法院在大部分情形多會因律師之聲請向相關政府機關、民間團體

調閱,亦會傳訊相關被告或證人,但若檢察署不加以調查,律師只能

在另一訴訟程序主張,而法院依法只要其認為不必要者,亦得裁定

駁回,此時,律師只得在另一訴訟程序主張原審法院有應調查之證

據未予調查,請求上訴或轉最高法院檢察署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實務上,律師得以代理人身份向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查詢,惟該機

關團體未必予以回應,律師向相關被告、證人調查相關證據時,時處

在灰色地帶,司法機關甚至懷疑律師是否有勾串同案被告、證人之

嫌疑。因此,台灣律師的調查取證權處於曖昧不明的狀態,台灣律師

公會全聯會就此部分正在研議修正相關法律。14

次就集體事件代理方面,自1978年美麗島事件後,多位律師代理訴

訟或請願等事件,已漸成風氣。當時軍法審判之辯護人中,陳水扁

14  拙著,《律師與司法改革》,前引註拙著,《律師與司法改革》,前引註1,頁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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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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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嗣後在2000年當選台灣總統,2004年連任乙次,至於謝長廷律

師與蘇貞昌律師分別先後擔任行政院長。15解嚴後較著名的案例有

聯合報退報案(1991年)、年華鞋廠勞資爭議杯葛案(1992年)、聯福

製衣廠勞工集體臥軌案(1996年)、中山科學院勞資爭議集體請願案

(1996年)、台鐵工會罷工案(2003年9月)、連宋對扁呂之總統當選無

效訴訟案(2004年)、紅衫軍集會遊行案(2007年),律師處理上述案

件雖社會各界看法不同,但尚無執業安全問題。16

然而,實務上,台灣律師執行業務偶會遭遇檢警單位或法院刁難或

不禮貌,台灣律師公會全聯會於2006年6月起在台灣中區、北區與南

區各舉辦一場「律師與人權」座談會,要求落實1990年聯合國「關於

律師作用之基本準則」,保障律師執業權利。

至於律師執業個案遭受侵害時,台灣律師界亦加以聲援如下:

1.  周德勝,1996年1月9日,周德勝因處理債務糾紛,引發黑道人士

不滿,周德勝於當日在事務所遭人殺害。同年月11日台北律師公

會發表聲明,籲請檢警機關查明真相。

2.  顧立雄、劉豐州,1996年1月6日,顧立雄於調查局執行職務時,

遭調查人員強行拖離偵訊室。台北律師公會陪同兩位會員召開

記者會,並於同年月8日,由立委與公會代表陪同,拜會法務部,

遞交聲明。

15  惟參加戒嚴時期台灣最重要的反對黨集會遊行事件美麗島事件之姚嘉文�林義

雄律師分別遭受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台北律師公會並將兩�移付懲戒,呈報台

北地檢處核准後通知其暫退會。參閱李筱峰,前揭書,頁114;《台北律師公會會

史》,前引註五,頁235。

16  就本文所列台灣解嚴後較重要之集體爭訟事件,除2004年連宋對扁呂之總統當

選無效訴訟外,本文作者皆參與,尤其相關勞工爭訟與2007年倒扁反貪紅衫軍集

遊法案件,作者為其中之主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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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與中國律師執業安全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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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連耀霖,1999年9月,連耀霖於其事務所內遭闖入之六名歹徒持

木棒重毆。台北律師公會除慰問該名會員外,並函相關單位要求

盡速破案。

4.  2001年2月18日台北地區有兩位執業律師遭受幫派份子騷擾,歹

徒並朝律師事務所開槍及侵入打傷律師,台北律師公會對此事

件於同年月28日發表聲明,呼籲檢警單位正視。

5.  曾文杞,2008年5月22日,曾文杞陪同被告於台北市調處筆錄,

偵訊完畢後,曾文杞趨前在當事人旁觀看筆錄,調查員與曾律

師爆發口角,並將其手臂及頸部抓傷,6月23日律師公會全聯會、

台北律師公會及民間司改會發表聲明,要求法務部徹查違法失

職人員,並檢討現行制度缺失。17

6.  鄭文龍,2008年12月1日,鄭文龍赴台北看守所接見因貪污案收

押禁見之陳水扁前總統,左右各坐一位檢察事務官於兩人談話

時,不時出聲警告,12月4日律師公會全聯會及民間司改會召開

記者會,批評實務上監視律師至看守所接見覊押中被告,禁見

被告除記錄內容或錄音外,甚或指派檢察事務官全程監看,已

違反國際人權標準。18

四、中國律師執業之困境

1980年中國實際政治最高領袖鄧小平復出掌權後,因其深知穩定的

法制與律師制度係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遂漸漸恢復律師制度,惟

其重在民商領域。1996年中國通過律師法,給予律師較大的自主空

17  拙著,《律師與司法改革》,前引註1,頁12-13;全國律師12卷10期(2 0 0 8年10

月),頁123。

18  《司法改革》69期(2008年12月),頁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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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192

間,但與一般民主國家之律師為自由專業不同者,中國律師重在促進

社會主義法制,須維護國家機密,確保社會利益優先的正確政治思

想,在超過三位以上律師的事務所須成立共黨組織。而雖然中國目

前已設有全國律師協會及地區律師協會,卻仍依附在中央之司法部

和各地之相關政府機關上,不僅許多律師協會之高層領導人即是司

法部門現職或退休官員,受領政府薪資,且司法部仍舊負責律師考

試、每年考核律師執業資格及律師事務所開業証照,及管理有關律

師責任與懲戒事宜。此與民主國家之律師公會係專業之自治團體不

同。19

近年來,中國經濟崛起,國際地位提高,1998年中國政府並簽署《公

民與政治權利公約》,惟其本質上仍為一黨專政的國家,司法不獨

立,且人民在憲法上的基本權利仍受到嚴重限制。20中國政府對於

19  拙著,《中國律師界之難�》,律師雜誌 289期(2003年1月),頁2- 3。Randall

Peerenboom, China’s Long March toward Rule of Law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 348-49, 521.

20  Shauna Emmons, Freedom of Speech in China: A Possibility or a Prohibitions? 23 Loy.L.a

Int’L & Comp. L. Rev(2001), 258-59, 266-276; Benjamin L. Liebman, China’s Courts:

Restricted Reform, 19 The China Quarterly(2001), 620.  比較中國憲法序言迄今仍高

舉一黨專政,1990年前後起,世界各國的共產政權紛紛走向民主化,在其憲法中取消

共黨在政治上領導與獨佔的地位,例如匈牙利(1989年10月)�捷克斯洛伐克(1989年

11月)�波蘭�羅馬尼亞(1989年12月)�南斯拉夫�保加利亞(1990年3月)�蘇聯(1990

年2月)�阿爾巴尼亞(1990年12月),使得不同政黨取得合法地位,並逐步落實新聞自

由�宗教自由,�承認自主工會與勞工罷工權,建立獨立的司法���相關�權機� 

(如憲法法院或監察使),參閱拙著,《兩岸後談不可忽視�權》,〈蘋果日報〉2005年

10月22日A24版; Rett R. Ludwikowski, Constitution Making in the Countries of Former

Soviet Dominance: Current Development,23(2) Georgi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1993), 192, 212, 226; Michael Mcfaul, Russia’s Unfinished Revolution

(Ithaca and London: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2001), 56.

SS Book 17 March.indb 192 23/03/2011 7:27 PM

Page 209: 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台灣與中國律師執業安全之比較

193

律師界在執業時以法治為名義挑戰體制或從事所謂維權運動只能有

限度容忍,偏向加以限制與被動因應,此皆造成中國律師執業安全

之障礙。

中國律師執業遭遇的困難,主要在於刑事辯護,向稱為「老三難」,

此即律師會見當事人難、閱卷難及調查取證難。21就律師會見權言,

律師常因案件涉及國家秘密或沒有任何理由而被拒絕會見犯罪嫌疑

人。縱使律師獲得許可會見犯罪嫌疑人亦大受限制,不僅其受到主管

機關當場直接監控外,其次數不足,會見時間短,律師甚難藉會見犯

罪嫌疑人獲得充分的資訊為其當事人辯護。22就律師閱卷權言,檢

察機關僅提出起訴書、證據目錄與不利於被告人的「主要證據」,而

所謂「主要證據」係指證明被告人構成犯罪的證據,不包括證明被告

人無罪或輕罪的證據。在此種檢辯力量不平等的情形下,律師很難

為被告人作有效的辯護。23就律師之調查取證權言,中國刑事訴訟

法第37條第1項有所規定,但律師須先經有關單位或個人「同意」,致

使項權利形同虛設;復因中國刑法第306條設有律師偽證罪,使律師

之調查取證冒極大風險。24

21  陳茵明,《中國律師為自己的權利吶喊》,中國律師,(2005年12月),頁61;拙著,

《中國律師界執業的困境》,全國律師13卷3期(2009年3月),頁57。

22  Ping Yu, Glittery Promise VS. Dismal Reality: The Role of Criminal Lawyer in the

People’s Republie of China after the 1996 Revision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35 Vanderbilt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2002), 833.

23  陳茵明,前揭文,頁62;張金龍與侯鳳梅,《完善我國刑事辯護��的幾點建�》,

中國律師(2002年5月),頁45;李軒,《當代中國律師業的兩大難�(上)》,律師與法

�166期(2002年10月),頁50;Yu, Id. at 845-848。

24  陳茵明,同上,頁61-62;李軒,同上,頁50。Yu, Id. at 848-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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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210: 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194

就中國律師執業的三難問題,經學界與律師界十年來的努力,終於

在2007年10月28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正律師法,並於2008年

6月1日施行。惟因僅修正律師法,並未修正刑事訴訟法,司法機關在

處理刑事案件時,是否盡量規避新律師法之適用,則不無疑義。25

中國律師執業最大的威脅在於刑法第306條律師偽證罪規定,該條

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壞、偽造證據,幫助當

事人毀壞、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作偽證

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待刑」,為世界各國僅見。本條規定過於抽象,何謂威脅、引

誘?並沒有具體標準,其卻創造司法機關得以藉由本條條文朝向仇

視律師的空間,檢察院與法院易於利用此廣泛的裁量權作不利於律

師執業的適用,結果就使許多律師因本條規定被逮捕、監禁、起訴或

判刑。26據統計,現實中許多律師被拘補、公訴,其中90%以上嗣後

證明蒙冤受屈,但身心與名譽業已受到傷害。27由於律師從事刑事

辯護,風險大而獲利少,導致許多中國律師不願承辦刑事案件。為抗

議律師因刑法律師偽證罪遭到非法拘捕,1997年12月湖南岳陽市律

師協會曾決議自即日起停辦所有刑事案件,並於該月2日通知予全體

會員。28

25  葉青,譚志鵬,《執業權利:僅有《律師法》是不夠的》,中國律師(2008年6月),頁

29-31。

26  Yu, supra note 22, at 854-855.

27  溫志敏,《中國辯護律師面臨的困惑》,中國律師(2005年1月),頁73。

28  張思之,《致北京律師協會會長的一封信》,律師與法�205期(2006年1月),頁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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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211: 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台灣與中國律師執業安全之比較

195

另個頗受國際社會關心的中國律師執業安全的問題,乃係維護律

師的處境。中國雖係一黨專政的國家,但律師在其執業過程要求政

府實踐憲政主義與程序保障,以維護人民的基本權利,本就極為正

常。29惟在中國律師執業遇到大案或敏感案件時,有些地方規定律

師接受代理時,必須報請有關部門批准,律師在出庭前,必須進行

協調,由政法委員會召集律師、法官、檢察官開會,有關部門對於法

庭如何辯護,是否允許進行無罪辯護進行審查,此嚴重影響律師執

業。30

維權律師所以受到國際社會的關心與同情,主要因為該等律師僅係

以爭訟的途徑具現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可謂律師以專業的法律技

巧建構一個良好公平秩序的法治社會31,然因中國至目前為止仍舊

是一黨專政且特權充斥的國家,律師追求公平正義的實踐在此政經

不平衡的國家隨時可能誤觸政治上的禁忌或地雷,反而使律師喪失

人身自由或執業資格,難免令人遺憾。以2003年鄭恩寵律師代理上

海拆遷戶案為例,本質上其係為拆遷戶居民對抗享有特權的土地開

發商與地方政府,但鄭氏無法藉由訴訟伸張正義,反遭法院判刑三

29  拙著,《中國律師界執業的困境》,前引註21,頁62-63;陳瑞華,《律師��與

司法改革(上)》,律師與法�169期(2003月),頁15;趙秉志,《中國刑事司法中�

權保障的基本問�》,中國法律(2006年2月),頁10;Fu Hualing, When Lawyers

are Prosecuted……The Struggle of a Profession in Transition, 2(2)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2007), 103, 119.

30  賀衛方,《中國律師��存在和發展的幾個問�》,律師與法�188期(2004年8

月),頁17。

31  Peerenboom, supra note 19, at 343-44; Robert W. Gordon, The Independence of

Lawyers, in Lawyer’s Ethics and the Pursiut of Social Justice, ed. Susan D. Carle

(New York and London: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2005), 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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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212: 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196

年,且停止其執業的資格。322005年朱久虎律師代理陝北油田投資

戶的訴訟案,其應為一個訴求信賴保護原則的行政訴訟,但朱氏卻

在執業中被司法機關以聚會擾亂社會秩序而拘捕,本案將律師執業

之地雷區由刑事領域延伸到民事和行政領域,足見中國律師執業不

受保障之嚴重情形。33再以2005年高智晟律師代理法輪功學員被刑

求及性侵犯案件為例,姑不論法輪功是否涉及政治敏感議題,高氏

為其學員訴訟,與上書國家主席胡錦濤,建議中國政府信守世界人權

宣言及實踐憲法中保障人權規定,亦是出自律師捍衛公平正義與實

踐人保障之義舉,惟高氏亦遭司法機關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

處有期徒刑三年。34

中國對律師代理集體訴訟的回應有二,一為2006年3月中華全國律

師協會發布「關於律師辦理體性案件的指導意見」,加強對律師辦

理集體性案件的干預。352009年7月14日北京稅務部門就許志永律

師組織的公盟公司加以取締,並處罰人民幣142萬餘元,使得許志永

律師等擬以公司形態提供無償法律援助與保障人民基本人權的做

法,大受打擊。36

32  鄧賀,《律師鄭恩寵是如何洩漏國家秘密的》,律師與法�181期(2004年1月),頁

12-13;Fu, supra note 29, at 106-7.

33  張耀傑,《護法律師朱久虎陝西受難記》,開放223期(2005年7月),頁65-66;Fu, 

Id, at 107.

34  Fu, Id, at 106.

35  律師與法�210期(2006年6月),頁57; Fu, Id, at 105-6.

36  張潔平,《維權組織公盟被查抄整肅》,亞洲週刊23卷30期(2009年8月2日),頁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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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與中國律師執業安全之比較

197

五、結論

在現代社會中,律師在執業、政治參與及社會服務三個層面,以專

業推動社會改革,自然在其所屬社會發揮其追求公平正義的角色功

能。37此種專業主義的發揮,對該國的民主與法治,有其不可磨滅

的貢獻。38然而,律師界要發揮其公民社會團體的職能,其前提必

須是其執業受到充分的安全保障,否則,溫和改革受到阻礙,誠為

國家社會的損失。

比較台灣與中國的律師執業安全,台灣律師改革運動仍持續爭取更

多的自治與保障,但大致上較為符合理想的狀態。中國律師界目前

爭取消除刑辯律師執業的障礙,及爭取代理集體訴訟的順利,則呈

現尚有廣大努力的空間情形。比較受人肯定的經濟發展的成就,中

國律師執業環境的改善仍有很大的差距,法律職業人必須盡量使中

國現代法制進步更多一點,退步少一點。39惟中國律師執業的困境

並非單獨現象 40,必須放置在整個國家的大環境加以審視。中國法

學界權威學者江平教授認為律師作用與一個國家民主政治直接相

關,只有政治民主化,律師地位才能真正提高 41,當然也才能對促進

民主法治作較大的貢獻。江教授此種見解與台灣解嚴後律師改革運

動大步邁開的經驗不謀而合,實令人深思。

37  拙著,《�代社會中的律師》,全國律師10卷2期(2006年2月),頁2。

38  Chen, supra note 1, at 78-80.

39  江平,《中國律師的環境與資源》,中國律師(2005年2月),頁5-7。

40  Fu, supra note 29, at 131.

41  江平,《中國律師往何處�?》律師雜誌323期(2006年8月),頁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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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台灣律師的維權路

顧立雄 

台灣中國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前理事長 

王龍寬 

台北律師

一、前言

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實執行職務,維護

社會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

—— 台灣律師法第1條

20世紀以來的近代台灣,自受日本殖民統治開始,歷經第二次世界大

戰洗禮、政府撤退來台後施行長達三十八年的戒嚴 1、解嚴及終止動

員戡亂後之民主浪潮,到2008年的二次和平政黨輪替,從殖民、威

1   此為全世界實施時間最長之戒嚴令,參BBC中文網 http://news.bbc.co.uk/chinese/   

(2007/7/15),台灣紀念解除戒嚴二十週年(最後瀏覽日200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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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200

權到民主,姑不論這樣艱辛的歷程對台灣人來說究竟是幸或不幸,

但自維護人權(台灣則常稱為保障人權)的角度觀之,台灣本身就是

一個極富觀察價值的獨特環境,而台灣律師在台灣人民為保障人權

奮鬥的過程中,雖不至誇稱能不辱律師法第1條之神聖使命,但也確

實一步一腳印地寫下不容忽視的一頁。

2009年1月,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歷經一番努力及波折,終於邀

得大陸著名維權律師張思之律師及莫少平律師來台舉行研討會,在

短短幾天過程中所聽到種種真實的中國維權律師執業現況,著實令

人震撼。回首台灣律師曾經走過類似的歷程,更萌生一股難以言喻

的情緒。本次應香港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之邀,試著介紹台灣律師

在保障人權工作上的經驗,並同時對照中國維權律師目前的困境及

問題,希望能為在有如龍潭虎穴中執業的大陸同道有些啟發。

二、近代台灣律師的保障人權工作

在滿清時代,台灣並無律師制度存在2,直至日本政府於1898年公佈

「訴訟代人規則」,及於1900年公佈「台灣辯護士規則」後3,才真正

建立起現代意味的律師制度,以下即自日本殖民時代開始,以幾個重

要的歷史轉捩點為界,按時期介紹近代台灣律師所從事的人權保障

工作。

2   當時類似的職業只有代書和訟師,其中訟師更為官府所禁止,見尤英夫(1996), 

〈台灣律師制度壹百年〉,收錄於黃宗樂等編,《台灣法治一百年論文集》,頁433,

台北:台灣法學會。

3   尤英夫,前揭註2,頁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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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律師的維權路

201

1. 日本殖民時代(1900~1945)

當時的台灣律師在殖民地背景之下,對於保障人權工作實在不能說

十分投入。當時比較有心關注農民、勞工運動,並長期進行法庭救援

的,反而是自日本內地來台的古屋貞雄 4,但仍值得一提的是,當時

亦已開始出現挺身為政治異議者辯護之律師,以1923年的「治警事

件」為例,辯護士蔡式穀、鄭松筠因參與蔣渭水等帶領之「台灣議會

設置請願」等爭取參政權運動,而遭檢方以違反治安警察法為由起

訴,而為其等辯護者,除日籍辯護士外,第一位台灣人辯護士葉清耀

亦參與其中,不僅留下了人權擁護者的形象,且如此帶有強烈政治訴

求的案件,透過公開審理的辯論及社會宣傳,更帶動了後續請願運

動方興未艾的發展。5

另台灣律師亦曾透過團體力量,對人權議題發聲,1928年,台灣辯護

士會作成總會決議七點事項,其中第三項為「刑事被告事件,在檢察

官拘留期間,若犯罪證明非十分明顯,為提起公訴而繼續犯罪之搜

查,加以拘留之事,希望今後不再發生」、第四項「司法警察官在懷疑

有犯罪時往往濫用違警令濫行拘留,望取締之」及第五項「對於司法

警察官的拘留之即決處分,申請正式裁判者,希望將之改為立即釋

放其身,並將記錄移往法院」,而台灣辯護士會除將上列事項正式

提出與檢察官長談判外,亦成立五個常設機關,分別處理關於人權

蹂躪調查等事項,正式涉足人權保障工作,並具體派遣辯護士進行

4   王泰升、曾文亮,《二十世紀台北律師公會會史》,頁100,台北:台北律師公會。

5   張復鈞(2007),《戰後台灣的律師—從個別到集體的擁護人權》,頁17-18,台灣大

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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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202

人權救援案件 6,最終則止於1936年之「久諾于商船」事件7及1937年

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爆發。

2 .   解嚴前的國民黨專政時期(1945~1987)

此時期初期,發生了兩起對台灣人權重大戕害的事件,一是1947年

的228事件 8,二則是1949年台灣省戒嚴令的頒佈 9,前者對台灣人

請願等活動進行血腥鎮壓,包括律師李瑞漢、李瑞峯、林桂端、林連

宗、湯德章、陳金能等台籍法律菁英皆遭殺害,致台灣法律人在很長

一段時間內對人權、法治等議題皆不得不保持沈默10;後者則實施宵

禁、禁止集會結社以及限制言論自由等,配套實施的懲治叛亂條例、

戒嚴期間新聞雜誌圖書管理辦法等法令,更全面性的限制人民基本

自由權利,一有違反者,將受軍法審判11,無辜受難者不計其數,光

是解嚴之後有向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

金會申請補償並獲通過者,即有六千九百七十七人(其中七百八十人

為死刑)12,台灣人權在戒嚴時期的悽慘,可見一斑。

6   王泰升、曾文亮,前揭註4,頁100-101。

7   王泰升、曾文亮,前揭註4,頁103。

8   此事件之始末,可參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網站。http://www.228.org.tw/

index.php  (最後瀏覽日2009年9月3日),以及張炎憲等編,《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

研究報告》,台北: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9   全國戒嚴令於前一年之1948年即頒佈,惟當時尚不包括新疆、西藏、青海、西康及

台灣,見「台灣戒嚴令」之條目於維基百科網站。http://zh.wikipedia.org/  (最後瀏覽

日2009/9/3)。

10  張復鈞,前揭註張復鈞,前揭註5,頁60。

11  �治��條���治��條��10條。

12  見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網站。http://www.

cf.org.tw/index.php (最後瀏覽日200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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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219: 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台灣律師的維權路

203

戒嚴到了晚期,再怎麼嚴苛的法令還是無法壓抑台灣人民對自由民

主的迫切渴望,各種體制內及體制外的要求及抗爭層出不窮,亦開

始出現與政府對抗而為政治案件辯護的律師,比較著名的包括在

1960年雷震案及1965年彭明敏案中為其等辯護的梁肅戎13,以及在

1978年余登發案的辯護律師姚嘉文及林義雄14,但真正發生決定性

影響,並奠定台灣律師保障人權形象者,仍當數1979年的美麗島事

件(或稱高雄事件)。

1979年12月10日,同時也是每年的世界人權日,由黨外人士施明德及

陳菊籌組的「人權紀念委員會」申請在高雄集會,訴求自由民主,而與

鎮暴警察引發十萬人規模的衝突,事後包括姚嘉文及林義雄律師等

人,皆遭叛亂罪起訴,在陳繼盛及張德銘律師的奔走下,尤清、江鵬

堅、呂傳勝、高瑞錚、陳水扁、張俊雄、張政雄、張火源、郭吉仁、鄭

慶隆、鄭勝助、鄭冠禮、謝長廷及蘇貞昌等律師,在強大壓力下仍挺

身為黃信介等八位被告辯護15,雖然仍無解於該等被告全遭判處重

刑的必然命運16,但在公開審判之過程中,各被告及辯護律師在政

13  �有�為���的�護��有��府����合�府��的��,見張復鈞,前�有�為���的�護��有��府����合�府��的��,見張復鈞,前

揭註5,頁88-89。

14  此案後���戒嚴時期�一��治����的「��事件」,������一年此案後���戒嚴時期�一��治����的「��事件」,������一年

後美麗島事件的�生,見「��事件」之條目於維基百科網站。http://zh.wikipedia.

org/ (最後瀏覽日2009年9月3日)。

15  當時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全聯會)尚通知全國律師不得為美麗島案被告

�護,見曾建元(1997),〈張俊雄:自由人權的�護士 民主法制的維護者〉,《月旦法

學雜誌》,�29期,頁155。另�護律師團�常接到�脅電話騷擾,見莊金國(2003), 

〈美麗島律師群話當年 盼台灣更尊重法治〉,《新台灣新聞週刊》,�368期。

16  此事件始末,見「美麗島事件」之條目於維基百科網站。此事件始末,見「美麗島事件」之條目於維基百科網站。http://zh.wikipedia.org/  (最

後瀏覽日200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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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

204

治上及法律上的辯詞,卻透過媒體及旁聽民眾,將民主運動的政治理

念無遠弗屆的傳播到台灣社會,更成為日後促成解除戒嚴之遠因。

相較於個別律師的表現,當時立場親近政府的律師公會就顯得保守

許多,例如台北律師公會將涉及美麗島事件之會員姚嘉文、林義雄律

師移付懲戒,但另一方面,公會也積極爭取偵查中應准許被告選任

辯護人以保障人權,並舉辦法律座談會、向立法、監察兩院提案等17

,最後在1982年王迎先命案的影響下,促成刑事訴訟法第27條之修

正,使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得隨時選任辯護人18,為當時台灣律師少

數透過集體力量為保障人權所做出之貢獻。

3.   解嚴後至今(1987~)

1987年7月15日台灣解嚴後,恢復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各項基本權利,

並解除黨禁報禁,台灣社會終於得自多年威權桎梏中解放出來,而

對台灣律師而言,真正的大鳴大放,則不得不提1990年的台北律師

公會改選。當時在林敏生及陳傳岳律師等人之帶領下,文學校出身的

「文聯團」律師,終於自大陸老律師、軍法官派律師等長期把持公會

的局面中,取得公會領導權,從此,在理事長林敏生律師「對內要作

事,對外要有聲音」的口號中,台北律師公會成為台灣律師界在保障

人權工作等各方面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17  王泰升、曾文亮,前揭註王泰升、曾文亮,前揭註4,頁233-235。

18  王���台灣治�史��宗������案中,�������,後��自�以王���台灣治�史��宗������案中,�������,後��自�以

�清白,而真正�匪李師科事後�被捕,見《聯合報》(2002年6月24日),〈王��

案 促�刑訴制度改革〉,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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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律師公會以公會力量參與之工作很多,諸如1990年提出「十項

憲政改革要求」19、1991年向立法院請願廢止「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

氓條例」、「懲治叛亂條例」及刑法第100條等戒嚴遺毒、1992年草擬

「二二八事件追思及受難者賠償條例草案」20、1996年開始提供義

務法律諮詢服務 21、舉辦為數甚豐的人權議題研討會、演講及影展

等 22,以及遇有與人權法治相關事件,亦偕同相關團體發表聲明 23,

都在在展現了台灣律師在保護人權工作上蓬勃的能量,而其中最重

要的,則是自1990年開始,至今方興未艾的司法改革運動。

台灣在步入正常法治國家後,人權保障的重點便逐漸從政治面轉落

在司法面上,然當時的司法體系仍充斥著干涉審判、效率不彰、刑

事訴訟空洞化及人民信賴感低落等諸多問題。1990年,台北律師

公會、中國比較法學會(台灣法學會前身)及國家政策中心等三單位

共同組成「司法改革聯盟」,1992年起開始由台北律師公會舉辦法

官評鑑,1997年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下稱民間司改會)成

立,並舉辦「為司法復活而走」大遊行,號召超過五百名律師走上街

頭,1999年則終於在新任司法院長翁岳生的召集下,舉辦了全國司法

19  當時��生理事長及公會理�事���此被告����,惟��官�為�等主張當時��生理事長及公會理�事���此被告����,惟��官�為�等主張

僅屬憲�改革之�治主張,無竊據國家領土之意圖等,予以不�訴處分,見王泰

升、曾文亮,前揭註4,頁271-272。

20  王泰升、曾文亮,前揭註王泰升、曾文亮,前揭註4,頁283-285。

21  王泰升、曾文亮,前揭註王泰升、曾文亮,前揭註4,頁266-268。

22  王泰升、曾文亮,前揭註王泰升、曾文亮,前揭註4,頁285-287。

23  以最近幾�事件為�,包括聲援中國維權律師,要求馬英九總統�大陸表�關

切(2009年6月2日),以及聲援野草莓學運,提供義務�護,要求修改集會遊�法

(2008年11月12日)等,皆見民間司改會網站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

asp (最後瀏覽日200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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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會議,作成五十三項共識。同年,台北律師公會與民間司改會共

同舉辦的法官評鑑首次公佈不及格之法官,致民間司改會董事長高

瑞錚律師及執行長林永頌律師遭高等法院法官楊貴志自訴誹謗,惟

台北律師公會與民間司改會仍持續合辦法官評鑑及法庭觀察活動,

而使法官開庭態度大有改善。241999年司法改革會議後,以律師為主

幹之民間司改會,繼續推動司法院組織法、法官法及法律扶助法等

司改三法之修法等多項工作,其中法律扶助法在2004年公佈施行,

自此經濟上之弱勢族群亦能獲得律師協助進行訴訟,而刑事訴訟法

的歷次修正,則逐步維護了無罪推定原則和刑事被告的基本人權。

除了制度面的改革外,民間司改會、台北律師公會及台灣人權促進會

等團體,亦對諸多冤案或人權侵害事件進行個案救援,包括蘇建和

案、蘇炳坤案、徐自強案、盧正案、江國慶案25等,台灣律師除了提供

義務辯護外,舉辦活動、學術研討會,以及聲請大法官釋憲等,處處

是台灣律師為保障人權奮鬥的身影。

另外,個別律師亦對不同的人權領域持續關注及參與,如投身平民

法律扶助工作及催生法律扶助法的林永頌及鄭文龍律師 26;關注婦

24  見民間司改會網站。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asp。法扶基金會網站

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  (最後瀏覽日2009年9月3日)。及王泰升、曾文

亮,前揭註4,頁272-278。

25  關於此等案件之案情,民間司改會網站皆有基本介紹。http://www.jrf.org.tw/newjrf/

index_new.asp (最後瀏覽日2009/9/3)。

26  ���(���(2002),〈人要�的夠本~專訪鄭文龍律師〉,《司法改革雜誌》,�4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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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權益及救援弱勢婦女的的王清峰 27、王如玄 28及尤美女律師 29;

參與人權組織及進行個案救援的的邱晃泉 30、李勝雄 31及林峰正律

師 32;為勞工權益奮鬥的郭吉仁律師 33;從事消費者保護運動的李

鳳翱律師 34及爭取原住民權益的楊志航律師 35等,都讓台灣律師在

台灣人權史上從不缺席。

三、從最近幾起大陸維權事件談兩岸維權律師

在前述台北律師公會舉辦的兩岸律師人權議題研討會中,筆者等已

經見識到大陸律師尤其是刑事辯護律師在執業上之困境,包括會見

難、閱卷難及調查取證難之「三難」,以及使律師動輒得咎之刑法第

27  祈止戈(1995),〈王清峰:投身社會改革是義無反顧的〉,《月旦法學雜誌》,�5

期,頁131。

28  章修璇(1997),〈王如玄:堅�社會改革的理念  ��兩性平權的努�〉,《月旦法

學雜誌》,�27期,頁144。

29  魏千峰、羅��(2001),〈「要�沒有希望的地�看到希望」—— 專訪台灣新女性

主義的拓荒者尤美女律師〉,《律師雜誌》,�260期,頁102-105。

30  ���(���(1996),〈為人權奔走,為群眾請命—— 專訪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邱晃泉律

師〉,《法律與你》,�100期,頁126-136。

31  ��青(��青(1997),〈李勝雄:執著人權與良知,關懷社會與�治〉,《月旦法學雜誌》,

�30期,頁153。

32  ���(���(2002),〈人權的推�者~專訪�峰正律師〉,《司法改革雜誌》,�40期。

33  蔡崇隆(1995),〈�吉仁:法律是正義的事業〉,《月旦法學》,�0期創刊號, 

頁135。

34  ���(2002),〈為消費者權益把關~專訪李鳳翱律師〉,《司法改革雜誌》, 

�40期。

35  施豐坤(2008),〈推�專屬法庭的原民權益捍衛者—— 楊志航〉,《法律扶助會

訊》,�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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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條律師偽證罪等36,而在如此險惡環境下,律師要與政府作對而

維護人民的基本人權,著實不是件容易的事,也更顯出其勇氣之可

佩,以下謹從諸多可歌可泣的大陸維權事件中,挑選幾起來談兩岸

律師的異與同。

1.   零八憲章

2008年12月初,為紀念同年12月10日的世界人權日六十週年,由劉

曉波等人起草,並有三百多位律師、學者及作家共同簽署的「零八憲

章」,訴求修改憲法、分權制衡及保障人權等,惟劉曉波旋於同年12

月9日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捕37,進而遭軟禁至今38。

觀諸此事件經過,其實和台北律師公會在1990年 39及1992年 40兩度

發表之憲政改革聲明有異曲同工之妙。就內容而言,皆係為憲政、民

主及人權等事項發聲,而林敏生理事長等律師亦遭告發叛亂罪 41,

所不同者為,當時代表台灣政府的檢察官已具足夠民主素養及道德

36  �參魏千峰(�參魏千峰(2009),〈中國律師界執業的困境〉,《全國律師》,�13卷�3期,頁

56-69。

37  《聯合報》(聯合報》(2009年6月25日),〈�草零八憲章 劉曉波顛覆國家�被捕〉,A11版。

38  據劉曉波的律師莫�平2009年�訪台北時表�,中共當局�不讓律師與劉曉波聯

絡,��對莫律師表�:「莫律師你也是同案!」(莫律師�參與零八憲章之連署)。

39  〈台北律師公會十�憲�改革要求〉,《律師通訊》,�〈台北律師公會十�憲�改革要求〉,《律師通訊》,�130期,附錄。

40  〈本公會十�憲�改革聲明〉,《律師通訊》,�151期,頁1-3。

41  當時刑法�100條�1�規定:「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以非法之�法變更國

憲,顛覆�府,而著手實�者處七年以�有期徒刑,�謀者處無期徒刑。」�治�

�條��2條�1�規定:「犯刑法�一百條�一�、�一百零一條�一�、�一百

零三條�一�、�一百零四條�一�之�者,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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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氣,敢於做出不起訴處分42,而大陸的檢警單位至今恐怕仍然不

脫政府打壓異己之工具,另外,無限期「軟禁」被告又限制其受律師

協助之權利,更悖於所有民主法治國家之正當法律程序。43

2 .   律師登錄

2009年4月起,陸續有曾承辦敏感案件之維權律師無法通過當年度之

「年度考核登記」(原年檢註冊制度),此不僅使該等律師無法執業工

作,亦使欲找維權律師辯護之公民投訴無門,關此,北京市律師協會

權益部秘書長張為民則否認表示:「通不過考核跟維什麼權有啥關

係?哪個律師不是維護客戶權益的?」44

姑不論大陸維權律師「剛好」通不過年度考核究竟係何原因,以台灣

律師制度為例,於通過考試取得律師資格,並參與律師職前訓練期

滿合格,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後即可執業(除非遭懲戒而停止執行職

務或除名),向來無任何年度考核或檢查之規定,而律師懲戒原完全

掌握於檢察署與法院部門手中,惟經律師界一再爭取及修法,依現

行律師法第40條及第41條規定,律師懲戒委員會九人中應有五名律

師,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十三人中應有五名律師及兩名學者,其餘才

42  見王泰升、曾文亮,前揭註4,頁271-272。

43  以我國刑事訴訟法為�,偵查中之羈押最長不得超過四個月(刑事訴訟法�108

條),另即便係�收押禁見之被告,律師�得自由接見之,且不得�聽及錄音(司

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654號解釋)。

44  聯合新聞網(2009/7/4),《北京維權律師控訴�官���》,http://udn.com/NEWS/

main.html (最後瀏覽日200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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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法院及檢察署代表,此已相當程度展現律師自治,經多年運作,政

府欲打壓特定律師幾已不可能。45

3.   律師人身安全

中國著名維權律師高智晟,長期為礦工、地下基督教徒及法輪功信

徒等爭取權益,並批評政府貪腐、公安濫權等,不但遭以「煽動顛覆

國家政權罪」判刑,更多次遭綁架、毆打及刑求,至今下落未明,懷

疑已遭殺害。46

若暫不論解嚴前的白色恐怖時期,究竟有無律師遭當局迫害或「消

失」,台灣律師在解嚴後執行職務時,來自政府方面的人身安全威脅

尚屬輕微(尤其是與大陸律師相較),大多是受到檢、警、調查機關等

不友善的阻撓、欺騙及言語擠兌等 47,如1996年,筆者及劉豐州律師

遭調查員強行拖離偵訊室而受傷事件,以及2008年曾文杞律師因要

求審閱筆錄而遭調查員打傷事件48,尚能歸屬於偶發個案,且律師公

45   然最近仍有�生陳水扁委任律師鄭文龍�法務部以洩密為由要求移付�戒的事

件,台北律師公會已作�不付�戒之決議,惟全案尚未確定,見《中國時報》(2008

年12月6日),武器對等,A17版。另全聯會、台北律師公會及民間司改會更為此事件

聯合聲明要求尊重律師�護權,�要求法務部自己更應遵守偵查不公開之原則,

見民間司改會網站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asp  (最後瀏覽日2009年

9月3日)。

46  《中國時報》(2009年3月19日),〈孔傑榮專欄  中國如�處置�高智晟〉,A13版,

及《自由時報》(2009年3月14日),〈維權律師高智晟妻小逃抵美國〉。

47  關此,可�參魏早炳律師文章:〈台灣的律師與人權其實不過如此〉,《全國律師》,

�13卷�3期,頁19-32,以及〈律師於調查局及��局處理案件之經驗〉,全聯會編,

《律師與人權》,台北:全聯會。

48  《自由時報》(2008年6月21日),〈看筆錄�衝突 律師告調查員施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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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在事發後皆予強力聲援及要求究責49,大體而言,台灣律師目前已

無人身安全方面之疑慮。

四、結語

基於國民同意的統治這一「民主過程」,必須以人民能自由獲得形成

人民公意之資料與訊息,並保障其自由討論與表達意見做為前提,否

則,所謂基於國民同意之統治,終將流為虛有具文。換言之,意見自

由是確保民主過程所不可或缺,也是憲法秩序之基礎所在。

—— 奧平康弘50

台灣律師在保障人權工作上的蓬勃發展,與大陸維權律師飽受打壓

的困境,兩者間不可同日而語之鴻溝,大抵上就是身處民主與非民

主國家之當然差別,尤其律師常常得站在反抗、監督政府權力的一

方,更是當權者的眼中釘。當年台灣能成功的從威權跨入民主,背景

因素固然很多,但若要選出心目中的No.1,筆者毋寧認為對言論自由

的衝撞是第一要務,不論是美麗島大審中被告與辯護律師慷慨激昂

的辯詞,還是鄭南榕、詹益樺用生命在烈焰中對極權政府提出的控

49  1996年事件見顧立雄、劉豐州,〈台北律師公會會員顧立雄、劉豐州兩位律師�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工作組於當事人約談結束後��組調查員強制拖離偵

訊室事件始末〉,《全國律師》,�1卷�1期,頁72-76;2008年事件見全聯會、台北

律師公會及民間司改會聲明稿(2008年6月22日),司改會網站http://www.jrf.org.tw/

newjrf/index_new.asp (最後瀏覽日2009年9月3日)。

50  �自李鴻禧(1997),〈言論出版自由之民主憲�意義〉,《憲法與人權》,六版,頁

372,台北:自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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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51,都在台灣社會和人民心中埋下自由民主的種子,也才能夠在這

些種子萌芽時產生衝破藩籬的巨大能量,大陸政府之所以視言論自

由如洪水猛獸,不惜一切代價加以箝制之,亦無非如此。

51  鄭南榕及詹益樺自焚案,見「鄭南榕」及「詹益樺」之條目於維基百科網站。http://

zh.wikipedia.org/ (最後瀏覽日2009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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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 

電話:(852)23881377 電郵:[email protected]

ISBN 978-988-18813-2-8

2011年2月出版 

版權所有©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

本書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所有文本、平�圖像、圖畫、圖片、照片以及數據�其

他資料的匯編,均�版權保障,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是本書內所有版權作品的擁

有人。任�人士�機構必須徵求本會同意才可複印。除非預�得到本會授權,否

則嚴禁複製、改編、分�、�布本書內版權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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