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原“辭職再選”和“一國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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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原“辭職再選”和“一國兩制” 日前有關五區總辭的討論,又一次掀起上綱上線的爭論。各路諸侯忙於表態 效忠,各種似是而非的論調紛紛出籠。加上推動者語言不修邊幅,使整個行 動陷入假議題,既未能聚焦核心議題,更模糊了兩個核心問題,即:辭職再 的法理依據,和內地官員言論對一國兩制的影響。前者涉及普通法在香 港的地位。後者足以否定設計一國兩制的原意。 两个被模糊了的核心问题 “辭職再選”是議員就重要議題辭職,再藉參與補選,訴求民意,是議會制 度的重要手段,古今通行。 1 推動者,既有社會活動家,也有富豪權貴,連 兩位英國首相也曾積極參與推动。我們都是歷史上幾起重要的“辭職再選” 事件的直接受益者,特別是我們尊貴的立法會議員,更多方面得益。可以 說,辭職再選是議會制度的核心價值,更是民主制度的管制倫理。但推动者 没有做功课,未能据理力争,一直處於被動。 “一國兩制”目前直接對象是港澳,但旨在台灣。誠如鄧小平所說:“‘一 國兩制’構想的提出還不是從香港問題開始的,是從台灣問題開始的。周恩 來早年定下的先台灣後香港方針,雖然因 1997 年香港回歸問題被提出後, 解決次序必須調整,但核心問題依然是台灣。用內地的話:香港是次要矛 。若主次不分,言論不慎,容易誤了大事,為兩岸政治談判設置障礙。但 內地官員本位主義嚴重,也管不了那麼多了。 不管五月補選結果如何,都是典型的雙輸局面。該是全民放下爭論的時候, 沉澱一下思路,多為國家、香港想想。為彌補前此討論不足,避免日後重蹈 覆轍,有必要對兩個核心問題作出詳細論述,即:一方面有必要重新認識辭 職再選的歷史背景和法理根源,排除誤區;另一方面,要進一步認識一國兩 制的真諦以及在香港實施時的誤區。 1 這裡用的都是普通法例子,因按《基本法》第 8 条,“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 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 改者外,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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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原“辭職再選”和“一國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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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原“辭職再選”和“一國兩制”

日前有關五區總辭的討論,又一次掀起上綱上線的爭論。各路諸侯忙於表態

效忠,各種似是而非的論調紛紛出籠。加上推動者語言不修邊幅,使整個行

動陷入假議題,既未能聚焦核心議題,更模糊了兩個核心問題,即:“辭職再

選”的法理依據,和內地官員言論對“一國兩制”的影響。前者涉及普通法在香

港的地位。後者足以否定設計“一國兩制”的原意。

两个被模糊了的核心问题

“辭職再選”是議員就重要議題辭職,再藉參與補選,訴求民意,是議會制

度的重要手段,古今通行。1 推動者,既有社會活動家,也有富豪權貴,連

兩位英國首相也曾積極參與推动。我們都是歷史上幾起重要的“辭職再選”

事件的直接受益者,特別是我們尊貴的立法會議員,更多方面得益。可以

說,辭職再選是議會制度的核心價值,更是民主制度的管制倫理。但推动者

没有做功课,未能据理力争,一直處於被動。

“一國兩制”目前直接對象是港澳,但旨在台灣。誠如鄧小平所說:“‘一

國兩制’構想的提出還不是從香港問題開始的,是從台灣問題開始的”。周恩

來早年定下的“先台灣後香港”方針,雖然因 1997 年香港回歸問題被提出後,

解決次序必須調整,但核心問題依然是台灣。用內地的話:香港是“次要矛

盾”。若主次不分,言論不慎,容易誤了大事,為兩岸政治談判設置障礙。但

內地官員本位主義嚴重,也管不了那麼多了。

不管五月補選結果如何,都是典型的雙輸局面。該是全民放下爭論的時候,

沉澱一下思路,多為國家、香港想想。為彌補前此討論不足,避免日後重蹈

覆轍,有必要對兩個核心問題作出詳細論述,即:一方面有必要重新認識辭

職再選的歷史背景和法理根源,排除誤區;另一方面,要進一步認識一國兩

制的真諦以及在香港實施時的誤區。

1 這裡用的都是普通法例子,因按《基本法》第 8条,“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

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

改者外,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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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再選”二百五十年的實踐

(一)1848 歷史事件:從 Rothschild 說起

1848年 8 月 29日唐寧街十號英國首相府;代表萊昂內爾•羅思柴爾德

(Lionel Rothschild)的倫敦市各界領袖拜會首相。原由很簡單:羅思柴爾

德在 1847 年代表自由黨在倫敦市參選,當選國會議員。雖然貴為英國首

富,但他是猶太人,而當年議員上任,必須用《新約》、《舊約》並以一個

“真誠的基督教徒”(upon the true faith of a Christian)宣誓,因而未

能上任。擔任自由黨領袖又以開明著稱的約翰•羅素勳爵(Lord John

Russell)首相,2 曾提出豁免法案以解決此死結。法案雖成功通過下議院,

但被維護特權而又有偏見的上議院否決。此次會議就是為了商討對策。《會

議記錄》記載了羅素首相以下建議:

“在國會再度開會時,羅思柴爾德男爵應出席就任,並在拒絕按目前

規定的誓詞宣誓後,辭去席位,再度訴求選民。約翰勳爵認為在這種

情況下他再度當選,不會不對上議院構成巨大的壓力。”

“That on the reassembling of Parliament Baron R should

present himself to take his seat & after declining to take

the Oath as presently required should resign his seat & again

present himself to the Electors. Lord John thought that his

return a second time under such circumstances could not but

have considerable weight with the House of Lords.”3

會議後一年,上議院再度拒絕審議豁免法案,羅思柴爾德隨即辭去議席,啟

動補選,訴求民意,並以壓倒性多數勝出。有沒有對手參加補選?有,而且

2 香港羅素街是按他命名的。他的開明政策,贏得當代讚賞,狄更斯還把《雙城記》奉

獻給他: “This Tale is inscribed to the Lord John Russell in remembrance of many public services

and private kindness. ” 人文主義哲學家伯特蘭•羅素(Bertrand Russell)是他的孫兒;因早喪

雙親,由他親手撫養,並為其選了約翰•斯圖爾特•密爾(John Stuart Mill) 為教父。 3 見附圖。嚴格來說,英國下議院議員自 1624 年起被禁止辭職,只會因犯重罪、叛

國、被開除、失去資格或接受公職,議席才中止。所謂“辭職”,一般指變相接受公職(如

Chiltern Hundreds) , 或刻意喪失資格(如拒絕依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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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投入,雖敗猶榮;政治家和不參與的政客高低立見。他的對手約翰•曼

納斯也並非等閒之輩,是日後第七律倫公爵。4

但上議院依然頑冥不悟。唯有在經歷 1852、1857 年的大选和 1857 年的又一

次辭職再選,議題昇華為憲政危機,上議院面對削權,才由保守黨提出折衷

方案,羅思柴爾德得以僅按《舊約》宣誓就職。十一年的鬥爭,以信仰自由

的初步勝利告終,也肯定了以辭職再選抵抗惡法的積極意義和以此手段制約

“多數獨裁”(tyranny of the majority)的正面作用。

然而這不過是折衷方案,有待 1880 年更勇敢的政治家徹底推翻宗教特權對

宣誓的限制。用的手段依然是辭職再選,也同樣得到首相的支持。

(二)1880 歷史事件: 數典不忘祖

翻看本港現行法律第 11章《宣誓及聲明條例》,其中第 6、7 條都是比照英

國 1888《宣誓法》制定的。5據此,任何人在必須作出宣誓時(如立法委員

和政府官員就職前),不管信奉儒道佛還是根本不信神,都可以作出非宗教

式宣誓代替宗教式宣誓,而不必向英國國教效忠。這要歸功於查爾斯•布萊

德魯(Charles Bradlaugh)歷 8 年的辭職再選抗爭。

布萊德魯平民出身,1880 在工人比較多的北安普敦選區當選國會議員,但他

主張無神論,拒絕任何宗教式宣誓,只同意作非宗教式誓言,被宗教特權代

表以及執政自由黨的上層社會代表阻撓,被拒絕,因而不能上任。他在大批

民眾簇擁下強行進入國會,反而被國會用特權把他關在大笨鐘下面的監獄

(是國會最後一次使用私獄特權)。保守黨議員還企圖通過法案,禁止任何

無神論者當選。

席位懸空就得補選。他堅持作非宗教式宣誓而喪失資格,因而在 1881、

1882、1885年連續三次辭職再選,得票一次比一次多。爭論焦點更提升到教

會的特權和政教分離(disestablishment)的憲法層次。各地選民還包圍國

會,高呼:“我們的查理!”。在大勢所趨下,自由黨的威廉•格萊斯頓

4 九龍塘律倫街是按他命名的。他的貢獻是推動電報普及化。 5 51 & 52 Vict Oaths Act 1888 c.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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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Gladstone)首相企圖修法,但被本黨的富紳阻撓,只好暗地支持

他。6

1886 年,保守黨上台,這時布萊德魯已成為維護人民權利的全國性英雄。為

了走出困局,新議會議長在其他議員還未反應過來前,就讓布萊德魯“宣

誓”就職(但冒發假誓的風險)。此後兩年,他致力修改宣誓法,為各弱勢

社群爭取權益,還呼籲懸印度獨立。擾攘 8 年後,下議院終於按他的主張,

通過 1888 年的《宣誓法》。

布萊德魯生也熱鬧,死也光榮。他不僅主張無神論,還支持共和制、上議院

改革、婦女運動、印度獨立、愛爾蘭自治、土地改革,更最早主張計劃生育

並為之入獄,不愧是個典型的煽動家。1891 年臨終前,下議院按“威爾克

斯”先例,一筆勾銷所有以前對他的譴責。來自世界各地的數千人參加了他

的喪禮。按他的意願,喪禮鴉雀無聲,沒有音樂沒有悼詞。一位在倫敦學習

法律的年輕印度裔留學生深受布萊德魯為正義依法抗爭的勇氣所感染,也特

地赴喪。他就是聖雄甘地(Gandhi);幾個月後,他當上律師,返回南非,

繼而到印度,正所謂“往後就是歷史”。不畏強權,為弱勢民眾伸張正義的

衣缽也得以傳到二十世紀。

最重要的是,除兩位主角外,羅素以及格萊斯頓二位首相也理直氣壯主張地

辭職再選,毫無思想顧慮,甚至認為是天經地義,因為辭職再選或刻意喪失

資格被開除再選早在一百年前的“威爾克斯”事件已經被確定為議會制度尋

求權力平衡的重要手段。

威爾克斯何許人也?十八世紀末是啟蒙時代的終結,由上而下的讓權觀念要

被主權在民的民主理念取代,擅權要被法治取代。在中國的法律理論,這就

是訓政被憲政取代的轉折點。憲法學者曾把威爾克斯在 1768-69 年的當選和

6 格萊斯頓很明白問題的敏感性,並早在 1869 年就推動愛爾蘭的政教分離。到了 1886

年,英國殖民地部長已經要求各殖民地考慮政教分離。香港立法會在 1886 年 3 月曾討論

此事(當時有一位年薪 800 英鎊的官方香港牧師),認為“本地民眾不僅並無此要求,反

而對其反感”。這顯然落後於形勢,因為到了 1892 年,聖約翰座堂等等都全部政教分離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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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重選訂定為民主運動的起源。而威爾克斯成功的重要手段,也是刻意喪

失資格辭職再選。

(三)1769 歷史事件:Wilkes 和民主運動的開始

約翰•威爾克斯(John Wilkes)是 18世紀中葉的政治活動家,出身“低

微”,其貌極不揚,但調侃風流,處事圓滑風趣,妙語連珠。7當時英國政治

昏暗,特權氾濫,階級歧視嚴重。1757 年威爾克斯首次當上國會議員,出版

報刊抨擊時弊。

1763年因刊物第 45期冒犯國王被捕。他成功反告政府濫權,由法院確定議

員不能因公被捕的原則,8 並最終裁定“全權逮捕令”(general

warrants,即無特定對象逮捕令)違反人權法案.9 45 成了民主運動的符

號。但樹敵太多,埋下日後必須多次補選的伏線。

同年上議院裁定他的一篇謔作(含 f***字)“煽動性誹謗”,10不受議員特

權保護(雖然當年犯誹謗罪並不足以喪失議員特權保護),並準備以該裁定

為依據,把他開除出議會,更進一步對他展開審訊。威爾克斯逃逸巴黎,期

間,他被開除,還缺席裁定有罪,並被宣佈為流亡犯。

1768英國大選,威爾克斯返國參選,在小地主、商人和工匠人口較多但毗鄰

倫敦的米德爾塞克斯(Middlesex)獲勝。國會處於兩難:要麼讓他當選(即

承認以前的裁定無效或非法),要麼按以前的罪行逮捕他這個流亡犯。威爾

克斯卻先下手為強,主動放棄議員特權,自行向地方法院投案,並拒絕保

釋,被裁定犯誹謗罪,刑期 22個月。日後的較量,簡化成:究竟國會有沒 7 妙語不耐翻譯,原文如下: On being told by Lord Sandwich during Wilkes' trial that he would die on the gallows or of the pox, Wilkes replied: “That must depend on whether I

embrace your lordship's principles or your mistress.” 此回應有多種翻版,較有名的是迪斯雷

利(Disraeli)首相的版本。 8 我們尊貴的立法會議員因而享有這個權力,香港法律第 382 章:立法會(權力及特權)

條例第五條:免遭逮捕。 9 主事法官是查爾斯•普拉特(Charles Pratt),即任何研究憲法或普通法都應熟悉和敬佩的卡

姆登勳爵(Lord Camden)。據此,日後的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明文禁止全權逮捕令。 10 “seditious or blasphemous libel”是 1606 封建特權年代(國王尚未被砍頭)的產物。布

萊德魯也是受害者。自此政府也學會克制,不復濫用“煽動性誹謗”罪。今年一月才被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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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審判權並以此阻止他當選。宣判當天,一萬五千多人包圍法院聲援,其後

不斷有民眾包圍監獄,是在威爾克斯調停下才沒有釀成大禍,讓他聲名大

噪。

這是需要英雄又出現英雄的年代;威爾克斯成了大西洋兩岸跨階層對抗特權

的代表人物。他運籌囹圄,不僅對付了國會,還影響了新大陸的發展。11

1768年 6 月 8 日,他的流亡罪開審,首席大法官曼斯菲爾德勳爵12推翻早年

的定罪,並首度用了司法制度最具威力的判詞:“fiat justitia, ruat

caelum”(“儘管天要塌下來,也要執行法律”)。13天沒有塌下來;各方日

後在選票站交鋒。

1769年 2 月 4 日凌晨 3 時,下議院執意開除威爾克斯,而議案的通過意味著

要補選。2 月 16 日補選,大雨,無對手,威爾克斯當然勝出,倫敦上下翻騰

慶祝,淋濕的民眾在監獄外歡呼。傍晚,監獄內舉行豐盛晚餐,主菜是一隻

天鵝。14 晚上,獄吏也不甘寂寞,點上祝賀火炬,監獄徹夜通明。

但下議院還不罷休,一個月內兩次宣布威爾克斯喪失當選資格,導致歷史重

演,威爾克斯在 3月 16日和 4 月 13日的兩次辭職再選中再次勝出。

11 到監獄探訪他的各界人士絡繹不絕。當時美國殖民地居民密切關注事態的進展,對英

政府的表現日益不滿,各地還以 45 和“威爾克斯和自由”為宣傳口號。多位訪者日後簽署

美國獨立宣言(當時誰都沒有想到要獨立)。威爾克斯的經歷多方面影響了美國憲法和人

權法案的制定。 12 曼斯菲爾德(Lord Mansfield) 改革陳舊的封建法律,是普通法的泰斗,為現代的商務法

奠定基礎。 13 ”The constitution does not allow reasons of State to influence our judgments: God

forbid it should! We must not regard political consequences; how formidable soever

they might be: if rebellion was the certain consequence, we are bound to say 'fiat

justitia, ruat caelum'.” R v Wilkes (1770) 4 Burr 2527 at 2561-2562 [98 ER 327 at

346-347]. 第二次使用同樣的判詞影響更大,一舉釋放了 15,000 奴隸。R v Knowles,

ex parte Somersett, Lofft 1-18; 11 Harg. State Trials 339; 20 Howell's State

Trials 1, 79-82; 98 Eng Rep 499-510 (King's Bench, 22 June 1772) 。 14 不知道是否逮了泰晤士河上的皇家天鹅。英國人當年也嗜野味,早前還品嘗了一隻

大海龜,毛重 145 磅,去殼後僅剩 15 磅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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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好像在賭氣,居然宣布得票才 20.5%的對手當選!但威爾克斯的視野已

轉向倫敦市。出獄後,他先被任命為倫敦市的執法官,1774 年當選倫敦市長

(必須先當執法官)也在米德爾塞克斯再度當選(沒有對手)。市長的儀仗

馬車僅次於國王的馬車,規格比議會議長還高;國王進入倫敦市前,還要徵

得市長的同意。為了堅持言論自由,他在國會的發言會同時在他的刊物發

表,雖然非法,但誰也不敢惹他,成了先例,人民有權批評議會和報導議會

的辯論,開創了公開議會的先河(香港立法會會議記錄 Hansard 的祖宗)。

1776年,議會作出決議,一筆勾銷所有以前對威爾克斯的譴責;這就是布萊

德魯臨終時享受的“威爾克斯”先例。

英國過時的政治體制是經過多次威爾克斯辭職再選,才能暴露弱點,雖然成

了反面教材,催生了 1776 年的美國獨立,但畢竟有機會痛定思痛,進入一

個新的年代,開始擺脫封建體制的桎梏、適應工業革命的變化、步上民主法

治的軌道。不到十年,英國成為世界第一強國。15

不禁想起諺語,“這是咸豐年代的事”!威爾克斯其實更早,是乾隆年代的

事;羅思柴爾德確實是咸豐年代的事;而布萊德魯則已經是光緒年代了。辭

職再選還管用嗎?我找到最近的例子是 2008 年。

(四) 2008 歷史事件:古為今用

當代的辭職再選,發生在 2008 年 6 月。主角大衛•戴維斯(David Davis)不

是議會菜鳥(此兄芳年 62,一頭白髮,當過特種部隊)。他是保守黨影子內

閣的內政大臣(曾是保守黨主席、影子內閣副首相);倘今年保守黨在六月

的大選獲勝,他可能成為尊貴的內閣大臣。

戴維斯辭職再選的原因是:工黨仗著議會多數,以為能挾持所謂民意,強行

通過煽情的 2008 反恐怖主義法案。該法案多項條款備受爭議,特別是“42

天扣押不必起訴”條款。此前兩年,討論 2006 的法案時,否定了 90天扣

押,僅把原來的 14天扣押延長到 28 天。但 2008 年初,托尼•布萊爾(Tony

Blair)首相號稱有 72%民意的支持,提出 42天扣押,在 6月 11日以 315 比

15 兩個歷史遺憾:英國因而有條件走向新的帝國主義、威爾克斯晚節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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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票通過下議院(九名民主統一黨居然投贊成票,有台下交易之嫌)。戴

維斯隨即於 6 月 12日辭職再選,訴求民意。16戴維斯的選舉綱領是單議題:

“戴維斯爭自由”(David Davis for Freedom Campaign)。

選舉費用是 8 萬英鎊(香港什麼都貴一點);有人認為是浪費。執政工黨認

為是鬧劇沒有參選;有人認為它怯懦。一份民意調查的結論是 57%支持 32%

反對辭職再選,但 69%認為是有原則的;另一份是 39%支持 48%反對。

補選於 7 月 10 日進行;戴維斯以 71.6%選票勝出。10 月 13日,上議院審議

該法案時,順應民意,刪掉 42天扣押的條款。辭職再選完全達到目的。

(五)歷史教訓

縱觀英國辭職再選 250 年的經歷,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辭職再選是議會制度的核心價值,更是民主制度的管制倫理。辭職再選可以

是抗衡“多數獨裁”的手段。辭職再選這個機制是普通法的重要構成部分。

辭職再選是“非常武器”,應限定在重要原則性問題而意見嚴重不一的情況

下,有必要訴求民意時才使用。藉此手段勝算不大:20世紀在英國有 7起,

3 勝 4 負。最多一次是 15人集体辭職(總 17席),結果 14 人勝出。21 世

紀目前僅戴維斯一例,一比零。

社會大變革但體制跟不上導致各持份者意見嚴重分歧的時候,辭職再選是認

定民意的重要手段。

辭職再選必定有社會代價,會牽涉費用。以前幾起辭職再選有沒有以不撥款

或不借出場地要挾的言論?或許有,但歷史已經不屑記載這些末節。

辭職再選的先決條件是法治。辭職再選對執政者雖然是麻煩的事(兩個月選

三次),但也不輕易去改法,雖然在個別普通法國家執政黨內部出問題時,

曾經修法。

16 辭職方式是申請公職,成為 Chiltern Hundreds 管理員,喪失議員資格,6 月 18 日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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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述 4個英國的例子來看,辭職再選有利暴露和解決社會深層矛盾。先決

條件是執政者最後有氣度雅量,能持平對待壓力。哪怕開始時各方意見嚴重

分歧,一再(四再)交鋒,但最後都是皆大歡喜,還孕育了一個克制、持

平、重視公義、處事泰然、衡平處事的政治生態,特別是通過廢除不合時宜

的法律,從而健全法治,從根本上消弭社會深層矛盾。

從英國的發展來看,每次辭職再選,再配上法治觀念等等,都有利日後一兩

代人適應和化解社會變化的矛盾。從農業革命到輕工業革命、重工業革命、

壟斷資本主義等等階段,英國是唯一一個不必經過革命或內戰的國家。所以

鄧小平也曾感慨說出:“明白普通法為什麼不會出現法西斯。”

“一國兩制”的始末

“一國兩制”這個名詞是鄧小平 1982年 1 月 11 日在會見美國華人協會主席

李耀滋時首度提出的。他說:“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兩種制度是可以允許

的。”(我有幸參與成立該協會;當天我在秦城用膳。)目標是台灣。

台灣始終是北京的首要考慮。1972 周恩來總理和尼克松總統會談,在尼克松

開場白提出五項原則,並一併解決了此前基辛格未能作出的承諾後17,總理

立即開懷,請服務員斟茶。隨後日子裡,沒有提過香港;澳門則順帶說了一

下:“要保持以克制的態度,等待一下。”18

領土問題解決後,可以更寬容,更有氣度。在保釣人士建議下,確實短暫改

變了台灣政策。此前一直是“解放台灣”;1973“十大”新的提法是:“台灣一定

要解放。我們偉大的祖國一定要統一。這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國各族人

民的共同志願和神聖義務。”19

17 1972 年 2 月 22 日下午。基辛格要請示總統的問題是美國是否反對台灣地位不確定的說

法。 18 1972 年 2 月 25 日傍晚。 19 1973 年的表述也隱含了 1979 年才再度提出的“寄希望於台灣人民”。1956 年“八大” 劉少

奇的提法:“不管採用什麼方法,解放台灣的正義事業一定能夠取得最后的勝利”。1969

年“九大”林彪的提法:“一定要解放自己的神聖領土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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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1974 批林批孔,極左又抬頭,延續到文革結束後的 1977 年台灣工作再

度倒退到:“我們一定要解放台灣。”20

改革開放伊始,在 1980 年 1月 16 日,鄧作了復出後最重要的講話,講題為

“目前的形勢和任務”。他指出,第二大事,是要力爭八十年代達到祖國統

一!這是被有關部門的嚴重錯誤情報和判斷所誤導的結果(該部門日後被合

併到另一國家部門)。一國兩制是明白問題的複雜性後的設計。

鄧小平和他的同輩一樣,走到這一步可不容易。所以他補上:“國家的統一

是我們整個中華民族的願望。這不僅有利於子孫後代,在中國五千年的歷史

上也是一件大事。”還特別強調:“我們講大政方針。沒有這樣的氣度不

行。”那是清醒的時候難得的自知之明,因為共產黨立國於“鬥爭哲學”,

常態是左傾、排外。免不了還會有反復。

1982年香港問題提出,一國兩制就套用在香港上。上面已經提到:“‘一國

兩制'構想的提出還不是從香港問題開始的,是從台灣問題開始的。”這機

遇本身有好處,讓內地有大好機會培養幹部適應一國兩制的體制。

香港主權問題容易解決,在眼皮底下,跑不了。21香港是由英國直接歸還中

國,再按中國憲法成立香港特區,授予《基本法》的權力。所以在 1997 年

政權移交儀式上,中國國歌開奏的同一瞬間,中央就改變了香港的邊界,充

分體現了主權的行使。

台灣情況複雜多了。百年體系,不容“授權”。更不是黨天下,兩個黨魁談

攏就成事。六四-野百合年代後,又失去了向心力。香港還處理不好,枉談

台灣。

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執行,日益缺乏氣度22。到了 2004 年,所有台灣主要政黨

20 1977 年“十一大”華國鋒的提法。直到 1979 年 1 月 30 日,鄧小平才在美國參眾兩院宣

布:“我們不再用‘解放台灣’這個提法。只要台灣回歸祖國,我們將尊重那裏的現實和

現行制度。”。 21用總理和尼克松談澳門問題的話:“彈指功夫”(brush of one's finger)。 22是老毛病复发,加上大國崛起的氣焰。日前環繞所謂“公投”這個假議題可見一斑。特區

政府辦公投合法與否是一回事。民間提“公投”,既無效又無意義,但沒有犯法,除了封建

年代的“僭越”、“褻瀆”罪(服紫綴龍該殺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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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都公開反對一國兩制。目前台灣當局的任何涉及兩岸的措施,先決條件

就是以“不會有一國兩制或和平統一等政治語言”為前提。才十年,絕好的

設計就成了反面教材,若不根本性改變,會進一步從兩方面對兩岸日後發展

設障礙:

其一,為兩岸政治談判增加困難。哪怕要談,沒有民眾認受性的體制、法

律、解釋、言論等等,都會成為對岸日後政治談判的底線,宛若 1769 年的

翻版。因被某些官員不盡不實的反對,可以预期,“辭職再選”、“公投”

等等必在其列。

其二,不僅沒有培養識大體顯氣度的合格幹部,相反,僅篩選出一批居高臨

下的官老爺。在香港可以依賴憲制特色,簡單強行施政,但后果是容易敗壞

管制倫理,加剧深层结构矛盾。憲政特權化,容易導致内地主管官員買辦

化,豢養一種“是謂能養”的利字當頭心態。對台,現在主要辦法還是“讓

利”;不敬,何以成事?

五月,除了本地選舉,兩岸三地會有 ECFA 谈判、港台協會成立、官員互訪

等等多方面新的互動。希望能藉此新的機遇,重新回到一國兩制的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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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

黃賢生於香港,畢業於拔萃男書院和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獲法律博士學

位,曾在美國最大的國際事務法律事務所工作。

1978 應邀回國,在北大(77、78 級法律系)和外經貿大學(1979 碩士班)

講授國際經濟法、公司法,兼任中信和多個中央部委法律顧問,也參與多項

立法工作。曾擔任北京吉普車、迅達電梯、平朔煤礦等等眾多涉外談判的法

律顧問。主持翻譯《美國標準公司法》。 1982 因間諜罪坐系秦城;1989

秋,罪名推翻。 1992 年返港,今在兩岸三地從事策略顧問工作。

黃先生自 1970 起即參加保衛釣魚台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