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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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管理 经典案例. 法律基础. 多媒体教学课件. 多媒体教学课件. 第五章 未成年犯矫正案 一、十年学艺 重塑人生 一、基本情况 黄犯, 1996 年因参与抢劫团伙多次实施抢劫被判处无期徒刑,被送入省未管所三分监区服刑改造。服刑 10 年期间,处分 1 次,减刑 3 次。 2002 年、 2006 年两次荣获省级服刑积极分子称号,多次获所生产能手称号,数次在国家级印刷杂志 《 印刷技术 》 上发表了专业论文,河北、宁波、合肥等地多家印刷企业数次登门高薪聘请他刑满释放后去从事印刷修理工作。. 二、事实经过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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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多媒体教学课件

监狱管理 经典案例

多媒体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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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未成年犯矫正案 • 一、十年学艺 重塑人生 • 一、基本情况• 黄犯, 1996年因参与抢劫团伙多次实施抢劫被判处无期徒刑,被送入省未管所三分监区服刑改造。服刑 10年期间,处分 1次,减刑 3次。 2002年、 2006年两次荣获省级服刑积极分子称号,多次获所生产能手称号,数次在国家级印刷杂志《印刷技术》上发表了专业论文,河北、宁波、合肥等地多家印刷企业数次登门高薪聘请他刑满释放后去从事印刷修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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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事实经过• 刚被送入未成年管教所时,面对陌生的大墙,想到自己将要在此度过漫长的岁月,黄犯的内心除了后悔愧疚,就是惊慌恐惧和不知所措。回想起过去自由自在的生活,不禁万念俱灰,从此变得寡言少语。分监区民警及时察觉到了他的思想情况,他们不厌其烦、一次次地找他谈话,用一个个改造成功的例子帮助新来乍到的黄犯调整心态,教导他只要遵守监规、努力学习、踏实改造,就会有光明前途;只要积极劳动,勤奋肯干,把刑期是可以变成学期。黄犯至今记得当时指导员的一席话 :“你才 17岁,不能破罐子破摔。我给你算个帐,你好好改造的话,可以有三次减刑机会。这样无期徒刑就变成有期徒刑了,即使你服刑15年,出去时也才 32岁。不仅可以孝敬父母,还正好成家立业。”这番话让他豁然开朗,他觉得光明其实并不遥远。黄犯封闭的心灵逐渐向民警们敞开,他终于从无期徒刑的阴影中走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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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原因分析• 1 、未成年犯的刑罚执行方式的特殊性。所谓未成年犯是指已触急我国刑律,受到刑罚处罚的已满 14 周岁但不满 18 周岁的人。其违法行为的产生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就主观因素而言,主要是思想认识上的偏差,个体需要与满足需要手段上的认识错误等;就客观而言主要有家庭因素,学校因素,社会因素等。由于未成年犯生理、心理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其刑罚执行方式的特殊性。根据我国《监狱法》第七十四条至七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未成年犯年满 18 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 2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在本案中,黄犯 17岁时被送入未管所,对他的执行刑罚以教育改造为主,在分监区民警的引导下,他开始学习印刷技术,在这期间,黄犯的主要劳动任务就是学习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通过不断的专研,黄犯掌握了很好的专业技术,这为他以后的劳动改造打下很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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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情况呈现反复性。未成年人思想具有较强的可塑性,极易受外界条件的影响,往往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同样,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而言,因为可塑性强所以易于接受教育改造,但是也存在较大的反复性。就像本案中的黄犯,虽然他积极的接受教育改造,多次得到减刑并予以嘉奖,但是在进入未管所的第三年,他因年轻气盛与同犯打架,不仅被撤消了机台长,还被记过处分一次,并取消了一次减刑。对此处分,他不能理解并产生了消极情绪,他甚至向监区要求调队,想回避他深爱的印刷行业。后来,在分监区民警的开导和帮助下,黄犯还是回到了他热爱的印刷岗位上。黄犯所在的分监区民警说:“对象他这样脾气比较倔犟、服刑时间长的学员,我们主要的改造方法就是关爱,因为他本性并不坏,而且聪明能干,只要因势利导,他就会做出成绩。”因此,针对未成年犯改造反复性大这样的特点,民警在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时,不能因为取得一些成绩就放松警惕,而应当时刻关注未成年犯的思想动态,在他们出现行为偏差时要严厉批评甚至给予必要的处分,但是要明确的是主要还是以教育引导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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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评价与建议• 1 、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 38

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 78 条也规定:“对未成年犯执行的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这些法律规定为教育改造未成年犯提出了基本要求,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针对不同的案件和不同的未成年人犯罪采取区别对待的方法,将教育、挽救和惩罚相结合,争取教育、挽救多数,严厉打击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

• 2 、对未成年犯进行文化知识教育。文化知识水平是构成个人精神文明的重要素质。对未成年犯进行文化知识教育,提高其文化水平,改变其智力结构,不仅是教育改造他们的需要,更是一次“立足眼前、着眼未来”的基础教育,对于提高未成年犯的文化素质具有重要意义。未成年犯尽管触犯了刑法,受到了刑罚的处罚,但他们仍属于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39 条规定:“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因而未成年犯管教所要进一步提高对未成年犯进行文化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努力改造当前未成年犯文化教育时间少、开课少、师资匮乏以及重视生产劳动,忽视文化知识学习等现象。同时突出文化知识教育的主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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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由于未成年犯绝大多数正处于学龄阶段,尚未参与社会工作,基本上没有职业经历,其职业技能状况较成年犯更是一片空白,因而必须加强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教育,使他们学会一定的生产技能,给刑满回归社会后的就业谋生创造条件。由于职业技术教育是培养未成年犯的一技之长,使他们成为社会有用之材的有效途径,也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的主要手段。因此,未成年犯的职业技术要着眼于实际,面向社会。首先要改变现在技术教育上岗培训的错误做法。根据罪犯的学历、刑期、捕前职业,开设多门类、多专业的技术培训;其次,开展刑释前的就业指导,同时根据他们所学专业和技术水平,向劳务市场和用人单位推荐,力争使他们刑释后很快就业。

• 4 、加强未成年犯的思想教育。未成年犯正处于世界观和人生观的形成阶段,因而在对未成年犯思想教育过程中,要对 其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同时加强法制道德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德和个人品德。通过对未成年犯进行法律援助,解决其自身存在的法律问题,引导他们深刻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人民、家庭及其个人所造成的危害,以激发其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充分调动各方面社会力量投入到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过程中,在对其社会帮教的同时,加强对他们进行思想教育。积极改善未成年犯与自己家人的关系,加强亲情教育,发挥家庭对他们的感召力,避免其产生孤独感和被遗弃感,增强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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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服刑改造生悔意,民营企业展身手• 一、基本情况• 许某, 1968年出生, 1985 年 3月因聚众斗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江苏省第二劳动改造管教支队第四大队服刑改造。现已刑满释放,成为一个民营企业家,担任江苏某集团的董事长。

• 二、事实经过• 童年时期的许大海天真烂漫,聪明好学,小学成绩优秀,年年被评为三好学生。但是,由于父母溺爱,进县城读初中时花钱无度,好逸恶劳,无心读书,不到一年就辍学了。政治上的幼稚使他是非不明,良莠不分,和社会上的一群小哥们整天混在一起,吃喝玩乐,结成流氓团伙,到处流窜滋事,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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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原因分析• 1 、“赏识教育”使未成年犯打开心灵之窗。在本案中,民警采用“赏识教

育”去引导未成年犯,对许某的优点和特长肯定、赞扬、鼓励、信任,不仅让许某点燃了对人生的希望,而且使许某学会欣赏自己欣赏他人,建立信心,脱胎换骨。分监区民警的引导和关爱,使这位曾经失足的浪子找回了尊严,找回了自信。

• 2 、重视和解决未成年犯的心理问题和实际困难。在本案例中,许某因家中发生重大变故而产生情绪波动,甚至产生越狱逃跑的念头。在这种情况下,管教民警迅速介入,一方面从心理上疏导,另一方面替他了解家中情况并及时反馈。管教民警促膝谈心的开导使他豁然开朗,不仅打消了越狱逃跑的念头,还化悲痛为力量。

• 3 、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离不开社会的支持。在本案例中,许某因的巨大改变除了自身努力之外,离不开社会的支持。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监狱法》的规定,对未成年犯的管教工作并不是未管所的“家务事”,多方部门要共同参与进未成年犯的管教工作中来,从改造、帮教、再犯罪预防到出狱后的社会接纳、自力更生问题,无一不是系统的社会工程。应引起社会各方足够重视,真正参与到这项系统工作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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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评价与建议• 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各个部门相互协作,还需要其他社会力量的支持和资源的投入。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应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方法,建立相应的制度教育和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要广泛宣传: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的精神,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在侦查、起诉、审判、改造等环节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方法,着眼于教育和挽救,以达到既治病又救人的目的。执法机关要建立追踪回访考察制度,建立帮教体系,对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采取确定专人帮教,定期考察,会同未成年人在法律责任上还无能力承担起刑事责任的压力;我们在研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同时,必须从爱护“花朵”的角度出发,而不能像掐掉一朵被病虫侵害了的花朵一样,抛弃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仅是追究犯罪的平等,受害人的保护也是平等的;刑事责任中的未成年人具有违法犯罪行为人和受害人的双重身份和法律地位,因此必然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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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少年心理未成熟,健康矫治需强化• 一、基本情况• 李犯,初中文化, 2002 年 8月来沪打工,犯抢劫罪, 8 年 6个月刑期,减去逮捕时间,服刑 1年,余刑 7年。父母、哥哥在老家务农。

• 二、事实经过• 李犯自述服刑前性格不内向,服刑后变得有些内向,就是埋头干活。监房内谈得来的朋友有 1-2个。碰到讲得来的,多讲几句;讲不来的,就不讲话,走开、睡觉或者看电视。感觉服刑时间长了,人在这里会变傻。感觉人际关系难处理,认为监狱里没好人,自己是不好不坏。别人处理关系是喜欢奉承,给人送东西,自己学不来,关系也不太僵。在监狱内,自己积极干活,别人用话刺激挑衅、讥讽嘲笑,自己想还手,但不能还手,因为一还手,一年的活就白干了。时间长了,想还手的感觉就没有了。平时内心冲突较多,自己忍着,压抑下去。不能说,一说麻烦就来了。偶尔会跟谈得来的人说说。希望能减刑,早日出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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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原因分析• DSQ测试结果提示心理防御机制比较成熟。访谈中李犯反映出压抑、回避、抱怨、幻想和升华等心理防御机制;客观支持、主观支持和对支持的利用度都较好。

• 从心理学层面分析,社会支持包括客观支持、主观支持及对支持的利用度。客观支持主要指客观的、实际的或可见的支持,包括物质上的直接援助和社会网络的支持。主观支持主要是指主观的、体验到或情绪上的支持,包括个体感到在社会中被尊重、被支持、被理解的情绪体验或满意程度。利用度则是指个体对社会支持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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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分析与建议• 1 、根据 DSQ 测试结果有针对性的对未成年犯进行心理干预。在本案例中,李犯能较为妥善的处理狱中的人际关系,对自己的行为有效控制,避免冲突的发生,因此他的 DSQ测试结果显示心理防御机制比较成熟。而对常用不成熟或中间型心理防御机制的未成年罪犯,应加强心理干预和心理辅导。

• 2 、对未成年犯的心理矫治应当从心理防御方式入手。从矫治未成年罪犯心理防御方式的途径入手,可以提高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效果,提高矫治不良人格的有效性。现代心理学认为,人格特征决定了心理防御方式的运用。同时,心理防御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也会强化人格特征的保持和发展。鉴于人格特征的矫治难度往往很大,且周期较长,不易掌握及操作,而心理防御方式是可以通过有意识的训练习得的。在罪犯心理矫治的实践中,可以根据认知行为治疗的理论,从矫治心理防御方式的途径入手,以促进人格特征的矫治。因此,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时,应先了解掌握他们的心理防御方式,并对他们的不成熟和中间型的心理防御方式进行心理干预和心理指导,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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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加大未成年犯的社会支持系统建设,帮助他们形成成熟的心理防御机制。社会支持是应激反应中的中介因素,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服刑是一种强烈的应激,应激可削弱成熟心理防御机制的应用,对罪犯心理状况的影响很大。良好的社会支持能降低罪犯一系列的应激反应,甚至影响他们的改造。应对方式也是应激反应中的中介因素,心理防御机制是一种潜意识的习惯化的应对方式,若经常采用不成熟心理防御机制应对应激,势必降低罪犯的社会支持,反之,则可增加罪犯的社会支持;另一方面,若罪犯具有较好的社会支持,则能倾向使用成熟的心理防御机制来应对环境。

• 4 、重视个别化矫正,提高改造未成年罪犯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罪犯受家庭环境、交往群体和监狱环境等环境的影响较大,较多地存在容易冲动和控制力差的问题。他们为了在狱内不惹麻烦,争取减刑,在遇有不顺、不悦的挫折感时,更多的是回避、否认和压抑,对不愉快的、厌恶的或具有威胁性的刺激采取不接近或远离,或通过躯体性的防御以及相应的躯体症状表现,如头痛、背痛、乏力、胃肠不适等躯体形式来抵抗内心的冲突和矛盾。他们大多采取回避问题、压抑自己情绪的方法来进行环境的应对。运用这种方式只是暂时降低了个人的情绪压力,但同时也阻止了个体现实地思考问题和采取有效的积极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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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其他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的帮助。赵某案例的特别在于他不仅仅是在监狱内顺利完成改造,而且他还妥善地被安置在家乡,顺利回归。做到前者主要靠监狱部门,做到后者则少不了其他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的帮助。当监狱部门与赵某的原籍地说明了赵某的情况后,当地的司法机关、政府部门非常积极地帮助赵某解决相关问题。帮助赵某找到工作,帮助赵某和亲人沟通。在这个案例中帮助赵某的每一级政府都反应迅速,非常有效率地帮助赵某解决困难,为赵某出狱后的生活打了很好的基础。

• 3 、亲人的理解。虽然赵某与亲人的关系较疏离,亲人在得知赵某即将刑满释放,起初也不愿意接纳他,但是最终还是捐弃前嫌,愿意接受赵某,和他一起生活。这对于赵某来说是十分重要并且难得的。因为毕竟赵某是有前科的,并且还是亲情犯罪,不是每一个家庭都能接受的,亲人最后的谅解,也是赵某彻底转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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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激情犯罪生绝念,倾情指导求新生 • 一、基本情况• 李犯, 1991 年 3月出生,技校在读, 2008 年 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 年 9 月 2日,移押监狱服刑改造。

• 二、事实经过• 到监狱后,李犯内心存在强烈的求死愿望,并开始尝试着作这方面的准备,如:给自己三个姐姐分别写了一封悔过信,要姐姐们照顾好父母,不要她们来监狱探望他,每年只要寄个三千元就行了;写信告诉父母,自己在他们本应安享晚年的时候给家里造成这么大的伤害,真是难辞其咎、万死难赎,已经不能完成对他们“养老尽孝”的责任了,让父母把他给遗忘了,更不要来看他。日常改造中,李犯开始尝试着把自己的心灵封闭起来,不愿意和警官说话,也不愿意和其他服刑人员交往,更不愿意和别人谈起自己的案子。劳动上消极怠工,没有一天完成过生产指标,出现了一种“破罐子破摔”的行为特征,存在着自伤自残、甚至自杀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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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原因分析• 1 、心理落差大,对监狱适应不良。由在校学生直接进入监狱,原来是家庭的骄傲,而现在变成了囚徒,加上该犯刑期长,对未来改造之路信心不足,日常改造中情绪极度低落,有时一天也不说一句话,与他犯不交流,独来独往,空闲时经常坐在角落里长吁短叹,生产上从没完成过劳动指标。

• 2 、自我认知稳定性差,经常处在矛盾状态。该犯是“ 90后”,在行为和认知方面有其特点,如自我意识强,凡事以自我为中心,抗挫折能力较强,做事往往容易走极端。该犯经过心理测试,反映出其兴趣指向不明显、难以捉摸、喜欢安静、易出现一时冲动的矛盾性格特点,也为民警全面认识、实施矫正增加了困难。

• 3 、对犯罪危害性有客观的认识。李犯是个在校大学生,文化程度比较高,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对监狱的管理教育的接受能力较强,具有较强的可改性和行为重塑性。该犯属于一种激情犯罪,事发之后对自己的冲动之举非常后悔,对自己犯罪的危害性有深刻的认识,为其接受矫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 4 、亲情关爱,激发内在改造动机。该犯是家里的独子,父母对其十分溺爱,虽然对他这次犯罪伤心欲绝,也有与之断绝关系的言行,但内心还是非常怜爱的,这为李犯的矫正提供了必要的情感保障。该犯觉得自己的犯罪对不起父母、对不起社会,内心有强烈的改造愿望,想通过自己的努力争取早日回到家人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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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评价建议• 1 、矫正的关键还在于解决李犯的心理问题。由于李犯属于激情冲动而引发暴力的罪犯,因此主观恶性并不大,加之毕竟受过一定的高等教育,有一定的道德认知力。李犯矫正中存在的根本问题,还在于其自身的心理障碍,尤其是自己亲手用刀杀死他人后的创伤性心理反应和严重的自责心理。虽然事件已然发生,自己也从学生转变成服刑罪犯,但从其内心根本没有,也不愿意接受眼前这个事实,始终处在自责、后悔、不相信的矛盾之中。而该犯改造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一方面是其内心思想的客观反映,另一方面,也充分表明李犯虽然服刑改造 2年多,但仍然处在改造的初步适应期,其还没有完全适应监狱的改造生活和要求。

• 2 、要在思想上、情感上、生活上对李犯给以必要的关心和帮助。帮助解决影响其改造中的各种实际问题,让其与民警之间建立直接的、相对固定的尊重、信任关系,对民警形成一种情感依赖。如帮助其加强与父母家人的联系沟通,特别是要帮助其开展手部功能的康复和训练,减轻他的后顾之忧,提高他的生活质量。

• 3 、提高其心理抗挫折能力,培养改造信心。要针对其抗挫折能力较差的情况,在关心帮助的同时更有必要通过各种方式途径对其开展有意识的挫折训练,鼓励其勇敢面对和解决问题,使之提高自身的应对挫折的能力,从而减少因挫折而引发的改造中的反复和波动情况,提高其改造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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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对李犯的矫正要循序渐进,量力而行。我们可以在充分征求其本人改造意愿的情况下,以“改造约定书”或“个人改造方案”与其共同制定个人改造计划。计划中,结合其现实情况,确立确实可行的分阶段改造目标。这样,既能使其明确自己的改造目标和方向,又能通过分阶段目标的不断实现而提高、巩固自己的改造信心。

• 5 、发现和培养兴趣,进一步缓解心理压力。除积极鼓励其参加文化学习外,应该观察和发现李犯的兴趣爱好,有意识地把其平时的注意力引导到拓展兴趣爱好上。还可以根据其想完成学业的想法,为其寻找一位从事文化教育工作的社会志愿者,在开展学业辅导的形式对其进行社会帮教。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要有针对性地安排其学习一门社会实用职业技能,然后根据他为自己所设定的比较理智和现实的生活目标,提供一定的条件帮助其付诸实现,这样既可化解他对改造的对立情绪,又切实地充实他的知识水平,为其今后回归社会能够自食其力地谋生奠定基础。

• 6 、有针对性地开展责任感、人生观教育。要求他正视现实,勇敢承担责任,安心服刑改造。让他明白与其一味自怨自艾,不如求得自我重生,重新磨练和塑造新的自我。鼓励他以实际行动争取自己父母和被害人的母亲的宽恕和谅解,行孝积善,以求得自己心灵的解脱和升华。同时,通过文明监组创建、提倡罪犯自律改造等形式,积极营造罪犯互帮互助、共同进步提高的改造氛围,帮助李犯改善与他人的人际关系,提高自身的社会适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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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入监适应是关键,转变认识开好头• 一、基本情况• 张犯,男, 未婚,高中文化,家中独生子,家庭关系良好

。 1997 年 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7年。 1998 年 1月,移押监狱服刑改造。

• 二、事实经过• 张犯自幼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直到入狱前一直没有离开过家庭,生活自理能力差。自幼性格外向,爱讲哥们义气,争强好胜。入监后,认为自己正是年轻充满朝气,却成为一名罪犯,觉得自己一辈子都完了,开始对什么都提不起兴趣。自己以前在外面喜欢打篮球,可监狱举办的这些活动自己一点不想参加,很少与同犯交往,喜欢一个人独处。管教民警主动找其谈心也是话很少,不愿多交谈,情绪低落,父母来探望觉得无颜见他们,很少与人交往等症状持续近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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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原因分析• 1 、帮助罪犯正确看待所面临的问题。帮助该犯对目前状况的原因有了全面地了解和认识后,稳定罪犯的情绪。同时要让张犯认识到,他身上所出现或发生的问题在其他罪犯上也有可能会出现,同时,明确告诉张犯出现这些问题并不可怕,这些问题都是可以通过民警的教育、监狱的管理、情绪的合理疏导等方法途径予以改变的。

• 2 、民警主动开展思想教育和情绪疏导,有意识安排其参加监狱的各项教育工作活动。由于张犯自幼形成的强烈的自我中心意识可能会影响其狱内人际交往,不能有效处理与民警、其他罪犯的关系,容易产生矛盾和对抗。民警便通过经常性找其谈心交流,减轻该犯对民警的心理恐惧和逆反心理,逐步培养其与民警交流的习惯;通过找其谈心交流,让他与自己的不合理信念辩论,从而动摇他的不合理信念,逐步自我否定和抛弃原有的消极自我判断,肯定和鼓励其取得的成绩和进步,从而建立起积极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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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以“认罪服法”教育为主线解决其认罪问题,进一步端正其对服刑改造的认识和态度。针对其存在 “入监服刑就没有希望”的错误观念和认知、改造信心不足、丧失了努力的目标和方向的现实思想状况,民警结合张犯的人生成长过程和违法犯罪历史,帮助其深刻剖析犯罪的原因、犯罪的危害,帮助其分析和排摸自己改造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的方法途径,帮助他做出个人改造和进步计划,并积极鼓励他朝目标不断努力和奋斗。

• 4 、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刑指导。民警有意识地教会他基本的改造方法和要求,建议他阅读一些有关自我成长的书籍,如心灵鸡汤》、埃利斯的《多一些快乐和少一些烦恼》等,鼓励他认真做好“改造日记”,逐步学会对自己改造的反思习惯,把学到的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自觉运用到解决改造问题中,提高自己的服刑改造能力。同时,积极开展行为训练,帮助张犯尽快适应监狱改造的基本要求,要求他认真学习和领会《罪犯服刑行为规范》 38 条内容,熟悉掌握并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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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矫正评价和建议• “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新犯入监出现一般心理问题是监狱

中常见的服刑人员心理问题之一,主要的影响因素是罪犯社会身份地位的改 变,造成他们角色失调、生活习惯改变、人际关系重建等,尤其是青少年罪犯更难以避免。因以,对新收罪犯必须开展新收集训教育,使之尽快适应监狱生活,为下阶段的服刑改造打下基础、创造良好开端。

• 目前,许多监狱都设立了新收罪犯集训中心,有的省市还设置新收犯监狱,专门负责对新收罪犯的分类教育和改造,通过大课教育、辅助教育等多种形式教育,使罪犯掌握服刑常识、树立在刑意识、确立服刑目标、促进自我改造,以使罪犯尽快适应监狱改造要求,更好适应监狱改造生活。如:适应性教育,教育重点在指导罪犯尽快调整好心态,适应改造环境,养成良好的改造意识;服刑常识及制度教育,重点在使罪犯熟悉监狱制度,掌握服刑改造的基本常识;考评性教育,重点通过各类考核考评,使罪犯对自身有一个直观的认识,形成自己服刑改造的具体目标,以便更好的应对中后期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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