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抗式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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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美國司法公正的「競技理論」. AF983761 曾玉燕 AF983766 徐偉祥 AF980953 鄭于屏. 對抗式訴訟程序. 菲森公司產品責任案. 該案爭議在於該公司推銷用來治療說哮喘的基因 藥物茶鹼。在 1980 年代就有很多關於 該藥物的會 引發兒童病毒感染 ,但該公司以 選擇性 地警告醫生 該藥物的危險性。又推薦該公司另外生產之藥物 -- 色甘酸鈉為替代藥物, 並轉鼓勵使用該藥物 。 公司內部有一份備忘錄有紀錄茶鹼的危險性 ,建 議公司停用,但公司並 未聽取意見 。之後, 1986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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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抗式訴訟程序AF983761 曾玉燕AF983766 徐偉祥AF980953 鄭于屏

第四章 美國司法公正的「競技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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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森公司產品責任案

該案爭議在於該公司推銷用來治療說哮喘的基因藥物茶鹼。在 1980 年代就有很多關於該藥物的會引發兒童病毒感染,但該公司以選擇性地警告醫生該藥物的危險性。又推薦該公司另外生產之藥物 --色甘酸鈉為替代藥物,並轉鼓勵使用該藥物。公司內部有一份備忘錄有紀錄茶鹼的危險性,建議公司停用,但公司並未聽取意見。之後, 1986年一名兩歲孩童服用該藥物時,病毒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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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對抗式訴訟

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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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對抗式訴訟其亦指我國當事人進行主義,係指訴訟程序之進行,以當事人之意思為原則,亦即以當事人為主導地位之審理原則。優點 :1. 當事人進行主義使當事人感受尊嚴較被重視。2. 當事人較能接受訴訟的結果。3. 較易產生正確的判決。4. 使法官的地位較超然中立。缺點 :5. 當事人進行主義所消耗之審判時間極長。6. 當事人進行主義程序下所發現的真實,為吾人所期待乎 ?

7. 檢察官角色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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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抗式訴訟程序與證人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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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律師對委託人的影響

備忘錄事件 委託人是身體受到石棉製品影響要求損害

賠償金的原告,律師事務所為委託人出庭所做的備忘錄,卻誤放入給對方辯護律師的檔案中。然而當備忘錄被披露時,事務所雖尷尬卻沒有受到任何懲戒或司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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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律師對證人的影響

你說綠色轎車碰上卡車時,開的非常快,為甚麼不說綠色轎車猛撞上卡車呢?

在德州一位醫生,在七十多個判處死刑的案子中,他往往沒有經過調查就得出結論說,此人仇視社會並會繼續殺人,陪審團都被說服判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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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律師在性侵案件中的影響

史密斯案中,辯護律師在法庭上大肆揭露原告身穿名牌內衣、未婚生子、流連於酒吧,和「放蕩不羈」的惡名。

用棒球棍輪姦智障女子的案中,辯護律師呈上證詞就是受害者先前行為可說明受害者有男女濫交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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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

• 代理人拒絕認罪、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標準,或保留另一方並未要求的資訊不算是罪行,律師基本上沒有權力披露其委託人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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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義務的例外:洗腎機公司的代理律師 該律師向食品藥物管理局報告有缺陷的機器事

件,然後控告公司不當地中止他的僱用。伊利諾州最高法院駁回其請求。在法院看來,保護公司免於不公平的訴訟要比保護職員免於不公平的解僱更重要。如果公司擔心來自不滿的前律師的訴訟,並且因審判而暴露部分秘密,那麼「雇主可能更不樂意向其他內部代理人坦誠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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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脅生命的傷害案

明尼蘇達州最高法院就一起威脅生命的傷害案做出了類似的判決。該案中原告最終在一次軍隊體檢中了解自己的狀況,並起訴要求推翻之前他救人身傷害和被告公司達成的和解。

審判法官准許其請求,理由是在和解時他還未成年。

最高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律師通常沒有像對手披露資訊的道德義務,僅有向法院披露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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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隱瞞其委託人不當行為的作法

這種作法導致美國一些最糟糕的公共危險和財政危機。

菸草公司刻意透過保密特權的公開聲明,讓律師阻止了有關欺騙行為的上千份文件的即時披露。

美國律師協會模範規則要求:與委託代理有關且不涉及身體傷害行為的任何來源資訊,在任何情況下都要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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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一般聲稱委託人堅持保密,並說如果沒有這種保護,他們就隱藏其他相關資訊。

若廣泛保密義務的宗旨是將社會作為一個利益共同體,那麼社會應該決定所得是否超過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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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義務(Duty of confidentiality)

律師對委託人有保全秘密的重要大義務。一般而言,律師必須先諮詢委託人並取得其同意時,才能揭露與代理委託人有關的任何資料,除非為了完成代理而做出具有委託人默示授權的揭露。

律師忠實地履行對委託人的保密義務曾產生令人反感的結果。

如此嚴格的保密義務之根本是為了使委託人可以安心地向其代理律師透露所有相關事實,好讓其代理律師為他最好的法律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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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律師保密義務的二種例外狀況。第一,如果律師認為委託人進行可能造成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的罪行,則律師可以通知有關當局。第二,在律師控告委託人的訴訟案件中,律師可以透露委託人的秘密,如果此秘密能證明律師的主張或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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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照台灣法條 律師倫理規範第 33條:「律師對於受任事件

內容應嚴守秘密,非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不得洩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必要範圍內者,得為揭露:   

一、避免任何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之危害。 二、避免或減輕因委任人之犯罪意圖及計畫或已完成之犯罪行為之延續可能造言 L 人財產上之重大損害。

三、律師與委任人間就委任關係所生之爭議而需主張或抗辯時,或律師因處理受任事務而成為民刑事訴訟之被告,或因而被移送懲戒時。   

四、依法律或本規範應揭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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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律師是否缺乏公民素養 :今日大眾對於律師這個角色,有些負面的態度。可以清楚感受到法律界之氣派高雅的外表已大多衰微,對與律師的尊敬和厭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