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09-褒揚故陳奇祿先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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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院 3419 次會議 民國 103 10 9 討論事項(三) 褒揚故陳奇祿先生案。 說明: 一、依文化部所送資料及內政部初審意見,略以: ()陳奇祿先生自民國 38 年起任教於國立臺灣大學,曾任 人類學系主任、文學院院長。在人類學領域展開長達 30 年之臺灣原住民「物質文化」調查與研究,長期致力有 關臺灣研究專刊編務。先生不僅為國內學術發展之先 驅,亦為文化政策推動者,70 年向本院提出「加強文化 及育樂活動方案」,隨即受命籌組本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行政院 行政院第3419次院會會議 CEBC21704D1332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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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第 3419次會議

民國 103年 10月 9日

討論事項(三)

褒揚故陳奇祿先生案。

說明:

一、依文化部所送資料及內政部初審意見,略以:

(一)陳奇祿先生自民國 38 年起任教於國立臺灣大學,曾任

人類學系主任、文學院院長。在人類學領域展開長達 30

年之臺灣原住民「物質文化」調查與研究,長期致力有

關臺灣研究專刊編務。先生不僅為國內學術發展之先

驅,亦為文化政策推動者,70 年向本院提出「加強文化

及育樂活動方案」,隨即受命籌組本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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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文化部),並擔任首任主任委員,8 年任內,致力維

護臺灣傳統文化資產、保存及延續原住民文化、推動藝

文補助、舉辦文藝季、設置國家文藝獎、設立國立藝術

學院,並推動「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及「文化資產保存

法」等文化大法之制定。

(二)先生對臺灣近代文化資產組織體制、法令之制定,卓有

貢獻;對 70 年代以後臺灣發展文化工作,具承先啟後

之影響力。曾獲第 16 屆國家文藝獎特別貢獻獎、第 10

屆行政院文化獎及第 2 屆國家文化資產保存獎等殊榮。

相關事蹟經核與「褒揚條例」第 2 條第 11 款「其他對

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足堪褒揚者。」之規定相符,擬

請轉呈總統明令褒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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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擬由院呈請總統明令褒揚,茲將故陳奇祿先生事略

附後,提請

核議

附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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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陳奇祿先生生平事略

陳奇祿先生,民國 12年 4月 27日生於臺灣臺南州北門郡將軍庄,歷任

國立臺灣大學人類學系教授、美國密西根州立大學訪問教授、中央研究院院

士(人文及社會科學組)、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通信研究員、中央研究

院美國文化研究所研究員兼所長、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院長、行政院文化建

設委員會(現文化部)首任主任委員、總統府國策顧問、財團法人國家文化

藝術基金會首屆董事長、中華民國公共電視臺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等職務。

先生自 38 年起任教於國立臺灣大學,在正式踏入人類學領域後,隨即

展開長達 30 年之臺灣原住民「物質文化」調查與研究,長期致力有關臺灣

研究專刊編務。先生不僅為國內學術發展之先驅,亦為文化政策之推動者,

70 年,向行政院提出「加強文化及育樂活動方案」,隨即受命籌組行政院文

化建設委員會,並擔任首任主任委員,8 年任內,致力維護臺灣傳統文化資

產、保存及延續原住民文化、推動藝文補助、舉辦文藝季、設置國家文藝

獎、設立國立藝術學院,並推動「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及「文化資產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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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等文化大法之制定。

103 年 10月 6 日先生與世長辭,享壽 92歲。綜其一生,致力於臺灣原

住民文化研究,在考古人類學領域造就無數人才;對臺灣近代文化資產組織

體制、法令之制定,卓有貢獻;對 70 年代以後臺灣發展文化工作,具承先

啟後之影響力,堪稱「文化建設開拓者」。曾獲第 16 屆國家文藝獎特別貢獻

獎、第 10 屆行政院文化獎及第 2 屆國家文化資產保存獎等殊榮,足堪褒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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