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05 jrf forum_林裕順_日本「裁判員制度」的觀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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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裁判員制度」的觀摩前瞻—國民主權 時勢所趨

林裕順@司法改革論壇中央警察大學刑事系副教授日本國立一橋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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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2010.09.25 「白玫瑰運動」 訴求擴大「性侵犯罪保護對象」 儘速通過「法官檢察官評鑑法」 建制「專家證人制度」、「公民參與審判制度」等

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司法救濟乃社會正義最後防線。刑事司法審判程序,不能忽略被害人「痛苦心聲」、「訴訟參加」弱勢救贖,不容違背社會大眾「人民頭家」、「當家作主」民主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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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主權

回顧台灣解嚴以來,「人民頭家」國民主權政治改革歷程,國家機關權力運作的正當性,應經「人民參與」「民意檢驗」的授權與監督,隱然已為台灣社會基本共識、重要資產。

試想,今日台灣沒有「立委選舉」、「總統大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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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主權→司法審判?!

國民參審的疑慮社會風氣、人民素養、媒體素質、、、西歐社會「陪審制」、「參審制」許多缺陷

等等

比較:「新五都」市長選舉,「鄉鎮市」首長選舉沒了?~合理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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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實力→硬道理

雲門舞集創辦人林懷民先生:相當肯定台灣文明進步及台灣人品質,認為政府當應匯流民力化為前進力量,但卻感慨政府於此似無作為 ﹡ 並謂:現在雖已解嚴,治人物胸襟還沒解嚴,「若

對台灣有所抱怨,就是覺得她的潛力沒被充分發揮出來。」

同樣地,本文認為前項評價亦可套用現行「司法制度」,並且預期「國民參審」司法改革規劃成否,實繫乎「人民潛力充分發揮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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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百年」繼往開來

2011.01 ,司法院為能回應民間訴求、批評,提出「全民司法」、「全民司改」、「司法為民」

本文詮釋尊重「人民感覺」開展「全民司法」,藉由「人民言語」推動「全民司改」考量「人民觀點」實踐「司法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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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2009.05.21東瀛日本經過 10年的規劃、磨合、宣導、溝通,正式實施國民參與刑事審判之「裁判員制度」( saibanin)。

本文架構裁判員制度源起、架構論理(參審陪審交錯)裁判員資格、權義(社會成本、人民負擔)憲法規範國民參審正當性(關鍵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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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有點遺憾‥‥ 酒井法子容疑者は、裁判員制度の広報映画「審理」に出演し、各地の地裁でDVDが貸し出されているほか、ホームページでも動画が公開されている。( 2009年 8月 7 日讀賣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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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司法改革策略評析

「對於陪審制度,若僅侷限於司法制度的理解,相關思考、評價未免過於狹隘。陪審制度對於訴訟性格具有決定性作用,亦是左右社會禍福之關鍵力量。陪審制度,就是政治制度。 」

~~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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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觀審制度「意猶未竟」

司法院構想「人民觀審」制度,乃藉由一定方式選出的人民擔任「觀審員」,就特定重罪案件全程參加第一審程序,而於法官下判決時「僅能」表示意見用供參考,「無能」參與表決影響評議結果。

換言之,一般民眾雖能高居法壇,卻是置身事外、枯坐不審,並且即使側身決策,但是言而無益、議未能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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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調子」?!

人民參與審理程序未能實施「證據調查」、「事實認定」,同時出席評議未與法官「對等論議」、「共同決策」,人民觀審彷如旁觀看戲,徒令參與審判意興闌珊、索然無味 蓋如 1928 ~ 1943年間,日本曾經施行「陪

審」裁判制度,主要由於該國制度陪審結論並無拘束法院評議結果之規範設計,終未獲人民支持而告失敗草草收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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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分配 V. 權利行使

「國民參審」制度設計成敗良窳,應非主管機關「由上而下」 (top-down) ,片面判斷人民「得否」分享審判權力,或「能否」擔綱審判專業

應係著眼社會大眾「由下而上」( bottom-up),主動參與評斷是非黑白「自主意願」,以及共同承擔懲奸罰惡「責任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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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本司法改革「國家體質」

1997 年,日本內閣實施政治改革行政革新,為能調整「國家體質」」( constitution ,国のかたち),建制「簡潔」、「效能」、「透明」政府組織

強調改革方向應「放寬法令規範管制,揚棄未臻透明之事前行政指導,轉換為事後監督、救濟之社會結構,以獲致國際社會信賴、追求社會興盛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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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亦是「政改」一環

日本歸納、確認該國「近來相關改革共通之基本論理,乃一般民眾必須擺脫歷來『統治客體』巢臼沈坷,轉化為自律自制承擔社會責任之『統治主體』意識變革。

同時,各各國民彼此相互協助合作,共同參與自由公正社會的建構,以期找回國家豐富創造力、體現多元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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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主權—司法審判明治維新

「行政、立法若比擬為身體心臟、動脈,司法審判彷如靜脈系統。」 政治改革、行政革新等一連串變革,若用以去除心臟、動脈血拴附著,促進血液循環以利相關機能回復、強化。司法改革反思歷來靜脈過窄弊病‥擴大、強化司法規模機能,確保身體調和、健全。」

「國民身為統治主體、權利主體,於司法審判上應具主體意識積極參與。並與具專業知識法曹的充分溝通交流,自身實踐原屬國民的司法審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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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司法變革綜觀

該國擬定司法變革三大主軸,包括:(一)「呼應民意之司法建制」

架構簡便好用、容易瞭解、值得信賴的司法制度。(二)「支援司法運作之法曹養成」

確保法曹的質與量上,有充分專業的人力資源。(三)「確立國民為本之司法變革」

創設國民參加訴訟程序制度,提高國民司法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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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司法變革體系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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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日本裁判員制度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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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庭園—因地制宜 取位藉景

只要逐步解讀庭園的空間構造,就會瞭解到孕育出庭園型式的文化體質,也就是掌握當地人們對於生活環境想法 ~安藤忠雄‧建築に夢を見た

東施效顰只要逐步解讀(審判法庭)的空間構造,就

會瞭解到孕育出(審判法庭)的文化體質,也就是掌握當地人們對於(司法審判)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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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國民參審—裁判員制度

日本新式刑事審判「裁判員制度」之設計,乃由一般國民選出 6名「素人」裁判員與3名職業法官,攜手參與審判程序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共同決定被告罪責有無、刑罰輕重。

不僅確立刑事司法「民意基礎」,建制國家權力追訴刑事被告正當性,並促使一般國民自我決定、負責「統治主體」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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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V. 日本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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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V. 日本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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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民協力

日本裁判員制度法庭席位配置,除審判席加長足以容納九人,審、檢、辯等席位相關位置,如同我國亦採「類如」ㄇ字型構造。

考量審判過程便於職業法官、素人裁判員實際互動,雙方得以彼此照面、互動溝通或傳達訊息,並且彰顯法官與人民代表攜手合作、相互協助制度理念,席位配置特定安排為「弓字」形狀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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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一等」?我國法庭審判活動區域內,法官、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與訴訟關係人等席位配置,採「ㄇ」字型基本架構。

「審判席中之法官席地板離地面五十公分」「檢察官席、辯護人席及通譯席均設於墊板之上。檢察官席及辯護人席位另以木板加高十五公分即距地面三十五公分。

換言之,我國法庭配置法官席位仍然高高在上,審訊過程證據調查相關訴訟關係人仍須「仰望」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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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起平坐」! 日本裁判員制度法庭席位配置,考量審判過程便於職業法官、素人裁判員實際互動,雙方得以彼此照面、互動溝通或傳達訊息,並且彰顯法官與人民代表攜手合作、相互協助制度理念,席位配置特定安排為「弓字」形狀構造(如上圖Ⅰ)

為能消弭糾問時代傳統陋習審判法官「高不可攀」,凸顯民主時代審判機關人選、權力來自民眾或經授權並非「高高在上」,特定降低審判席座位高度,使審判席位「座立視線」水平,與「證言台」待審「站立視線」水平,不相上下、等高平行(如上圖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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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與科技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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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庭解析Ⅰ

日本裁判員制度機制下,為協助裁判員平民法官能迅速瞭解審判進行過程內容,法庭設備增設許多數位電子儀器、設備。

面向旁聽席左右兩側掛有 65吋大型螢幕,且分別於裁判員、檢察官、辯護人座位上放置小型螢幕 10 台,便於圖、表或相片等等播放(如上圖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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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庭解析Ⅱ

中央正言台亦放置觸控螢幕,便於證人藉由視迅螢幕指明相關關係位置等(如上圖示 2)。

同步收音迅時文字記錄之裝置,如評議過程若有裁判員需確認現場發言內容,亦可藉由輸入關鍵字、發言人等放映當時場景(如上圖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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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員制度「意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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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密碼 2個獨立圓形圖案,分別代表一般民眾的「素人法官」(裁判員)與「職業法官」。

雙圓交錯的構圖造型,用以表彰雙方攜手、同心協力。並且,意象陳現「∞」(無限大),期盼裁判員與職業法官彼此合作,社會秩序、公平正義維護的「極大化」效果。

採用柔和淡色系調為基底,用以寓意「容易親近」。「紅色系」展現「活潑熱情」,「藍色系」彰顯「冷靜判斷」。

全體圖像條紋印象,亦勾勒出裁判員( Saibanin)羅馬字首「 S 」,以益國際溝通、宣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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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判員制度「規劃」與「實際」

觀察歷來日本司法統計,被告若經「逮捕」「八成」有罪,另經「起訴」「 99.9%」有罪,該國司法之精緻普獲一般民眾支持、信任。例如,日本前民主黨主席小澤一郎縱橫政壇 40年,原本以為眾院改選會是自己政治生涯代表作、集大成,實現戰後日本難得一見的改朝換代政黨輪替,卻因下屬秘書遭到起訴,自己總理大夢亦戞然而止。

換言之,日本進行司法改革,並非審判公信低落迫於無奈,乃源起司法審判不應脫離「民意洗禮」的國際潮流、政策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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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裁判員制度考量 增進人民對刑事司法的理解,進而提高司法公信,人民

代表(裁判員),直接參與罪責有無、刑罰輕重判斷,實際感受刑事審判過程應最具成效。

另適時反應人民意見、多元價值於刑事程序,亦可強化判決論理說服力,避免法律人孤芳自賞、獨善其身。

為使不具法律專業「素人」(業餘)法官亦能理解審判內容,法庭程序勢必刑事審判的關鍵所在(審判中心主義)

法庭程序、用語平民化,降低人民與審判的隔閡,拉近人民與司法的距離,消彌可能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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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眾主體、實質參與

主要設計 法官與裁判員共同評議,決定有罪、無罪並確定刑罰輕重。

評議進行過程,裁判員與職業法官有對等的權限 審理程序過程應可實施詰問證人等等必要權限。

審判程序過程中,證據調查、事實認定、評決判斷等,均由法官與裁判員共同參與,對等共決。

藉由專業法官的法令解釋或專業說明等,引領雙方意見交流共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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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維持公平、減輕負擔

主要設計 選舉人名冊隨機抽選編制裁判員候選名冊為資料庫確保公平法院之組織建制,裁判員隨案個別抽選裁判員候選人,應負到庭參與審判等程序義務。

考量擴大民眾參與,個人機會均等及可審慎負責參加刑事審判,採行涵蓋成人國民層面最廣、正確之選舉名冊為母數。

確保憲法「公平審判」基本價值,排除欠缺擔任資格者以隨機抽樣方式確定適當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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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界定範圍,一致效力 主要設計

「適用對象案件,限定於法定刑高之重大犯罪」 「對於公訴事實,無論被告認罪與否,不另做區別之設計」

「法官與裁判員所構成之審判法院,應不許被告可以要求排除適用。

比較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類型特徵,通常社會大眾對於具公共性之刑事議題較為關注。特別是重大犯罪之刑事案件或更引人注目。

另考量未來國民參與司法審判的可能負擔,以及國家預算財政支援等實務現實層面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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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判效率、誤判救濟 主要設計

新定「審前準備整理程序」「保障裁判員主體、實質參與可能」

「裁判書的內容,原則上應同現行由職業法官獨自審判之情形」

「當事人因事實誤認或量刑不當提起上訴,制度設計上應予以肯認」

「國民本位」之思考,故考案件審理不能如同現行「間隔式」開庭庭期安排。鑑定等程序亦不能延誤耽擱。且證據調查亦需「淺顯易懂」等等,審判期日前「準備整理程序」制度整備實屬關鍵。

同時,為能確保判決品質及正當性,判決理由職業法官整理明示,便於敗訴一方請求救濟,並尊重一審民眾參與裁判及避免二審負擔,錯誤事實認定、刑罰裁量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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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員選任、審判簡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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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日本裁判員選任與權義

制度關鍵: 即使僅是個人獨白,若是出自內心正

義話語,(司法)就必須靜心傾聽。蓋此維繫個個國民無可置換人生的名譽信念,同時連結憲法「人性尊嚴」之基本論理。

~ 2001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審議会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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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員資格條件

日本裁判員乃由滿 20歲一般民眾,具有國會眾議員選舉權者,經隨機抽選產生。

不具備以下「消極資格」①需未該當曾受有期徒刑宣告,或未完成義務教育或身心障礙事由之「不適格」要件

②非屬政務人員、審、檢、警察等公務員,或律師等從事司法工作之人,及因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經拘捕羈押者等「職業身份禁止」之列

③無與被告、被害人等與案件有關連牽扯,或認有審判「不公平疑慮」事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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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因素辭退事由

考量避免造成社會大眾過重負擔,裁判員制度的設計上對於未該當前項事由者,亦規定個人可考量自身狀況聲請「辭退擔任」裁判員事由

70歲以上之人、地方自治團體議員(但限於會期間)、上課期間在學學生,一定期間內從事裁判員或檢察審查員職務,或備位裁判員期日到庭者(但辭退者不在此限),以及不得已事由(重病或傷害到庭有困難者、照顧養育同居親屬者、工作上要務非親自處理有重大損害之虞者、婚喪喜慶等社會重要習俗),或其他法規命令規定事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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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員選任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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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判員權利義務(因勢利導)

選任之裁判員(或備位裁判員),應遵守法令誠實、公平實施職務行為,而不能有損及審判公正司法公信之行為,亦不得有危及裁判員地位評價之行為

「宣誓」義務,審判期日「到庭」義務。裁判員亦有出席評議「陳述意見」義務,對於

法官法令解釋有「遵守」義務,以及判決等宣告期日之「到庭」義務。

備而不用 相關義務違反,該當裁判員「解任事由」,並得科 1

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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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員負擔實況 日本考量國家財政、預算以及避免過度動員造成民眾負擔,試算現行適用裁判員案件每年約 3000件,佔第一審刑事法庭通常審理程序 3%左右。

2011年日本全國實際經由抽選登錄裁判員候選名冊者約計 315 , 940 人。

若以每件適用案件選任 6位裁判員及 2位候補裁判員,估算每位國民擔任裁判員機率約 1/5600 。

裁判員、裁判員候選人等「日費」補助分別於 1萬日円、8千日円以內計算

交通費、住宿費用等另有合理的支應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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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員審理時程

依日本最高法院的估算,若早上 9點半於法院進行相關程序,並扣除中午用餐及休息時間,每日約有 4-5小時的審理時間。

另評估該國適用裁判員制度之案件,約有七成可於 3 日以內完成第一審審判程序。

惟少數案件審案期日需達 6 日以上者,為減輕裁判員負擔原則上不連日開庭,一週原則上開庭 3 、 4次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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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員的守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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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裁判員民調

読売新聞社が3月27~28日に行った裁判員制度に関する全国世論調査(面接方式)で、 「裁判員制度が始まって、日本の刑事裁判は全体と

して良くなった」と思う人は「どちらかといえば」を含めて59%となり、「悪くなった」(「どちらかといえば」を含む)は9%にとどまった。

制度導入直前の2009年4月の前回調査では、「良くなる」48%、「悪くなる」27%だった。実際に裁判員裁判が始まったことで、制度への評価が高まったようだ。( 2010年 4月 3 日 読売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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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憲法可能疑義與對策

除非社會(司法)能賦予每個成員地位和功能,除非決定性社會(司法)權力有其正當性,否則便沒有任何社會(司法)能夠順利運用。

~杜拉克 / 運作健全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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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憲法規範可能疑義 我國憲法第 80條規定:「法官需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第 81條:「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早期學說見解或有認為憲法條文規範上,法官應本於良知良能,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似不應受制於平民法官非專業見解之拘束。

同時,憲法規範法官任期、待遇及身份保障等,亦僅限於職業法官為前提,條文解釋上似不容平民法官參與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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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憲解釋之可能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乃考量維護法官審判獨立性。 如同現行訴訟制度「合議制」之審判,評決過程中少數意見的

法官,仍要遵守多數意見結論,故合議制的前提下「少數服從多數」,並無違背法官「審判獨立」憲法規範。

同樣地,下級法院判決經上級法院廢棄、發回,並受其判斷意指拘束,亦無違背審判獨立之憲法疑義。

「審判獨立」不該拘泥於法官職權行使之「外在形式」,而應考量能否排除外部政治壓力,及免於內部司法行政壓力之「實質內涵」。「國民參審」制度設計,完成審理判決即告解散不復存在,則無前述「外部壓力」、「內部壓力」施展可能與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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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憲法疑義解決策略 歷來我國訴訟權保障憲法論理,認為:「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之審判。至於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應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以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以法律為合理之規定。」(參照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二號、第五一二號、第五七四號解釋等)

藉由本項解釋,應可認為我國憲法亦未排除一般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之可能。前述有關審判法官之憲法規範,解釋上雖未明文肯認「平民法官」,但亦未積極否認平民法官參與可能。蓋平民法官參與審判若「個案抽選」,實無需保障適用「身份保障」規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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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審合憲策略

從國民主權考量被告基本人權,憲法條文規範依據乃「訴訟權」(如我國憲法第 16條)保障(非權「力」分配之憲法 80 、 81條)

國民權利保障思考①職業法官與平民法官共同參與②有罪判決結果職業法官參與贊同③職業法官主持說示,平民法官方能認事用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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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規範設計巧思藉由判決評議「特別過半」之創意思維,避免

前述可能的違憲疑義。亦即,裁判員審判之合議庭評議結論或判決結果,需包括參與職業法官與一般裁判員「雙方意見」之「超過半數」(特別過半)同意。若僅 6名裁判員全員認為有罪,或 3名法官全員有罪,均不能有罪判決宣告。

合議庭評議結論刑罰量定有所分歧,並均未過包括前述「特別過半」之人數,應就對被告最不利意見人數順次累加,以至達到前述「雙方意見」之「超過半數」意見,以確定刑罰輕重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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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結語

若未考量、評估「國民參審」實施,日本刑事司法「或恐絕望」。

~平野龍一‧現行刑事訴訟の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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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裁判員變革的論理脈絡 日本戰後現行「刑事訴訟法」施行,歷經五十餘年「立法沈默」刑

事程序並無重大變動興革,且該國刑事判決結果普受人民信賴,學者亦有謂之「精密司法」。

如同故日本東京大學平野龍一教授研究,為符合國際刑事思潮以及人權保障指標,刑事制度「唯有」藉由「國民參審」機制採擇,方能改正傳統重視偵查筆錄、卷宗等證據調查,並調整審判程序過於冗長、繁瑣事實認定,實現簡潔、迅速審理判決「核心司法」。

東京大學名譽教授松尾浩也,亦分析該國歷來刑事司改興革議題,認為引進一般國民參與刑事司法審判之「裁判員制度」,乃突破日本司法僵化、困局之「必然手段」 。

有謂「當事人主義」基本結構,適用「裁判員制度」審理程序原則上未有所變動,同時回歸「當事人主義」訴訟原點,「裁判員制度」運作方能落實,並實現妥適、迅速、親民之刑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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邁向國際 迎向未來 二十一世紀的社會各項領域,跨國界的連結愈趨強烈。

在日新月異的情報通信技術的進步及全球化的進展中,主權國家的界限愈趨模糊。我們能否因應此課題,將不單是有如何統治能力的政府,也繫於我們所處社會能擁有多少獨創性與活力,並能對國際社會傳達何種價值體系。

二十一世紀所應架構者,乃以個人尊重為基礎,富獨創性與活力,並能促進國際社會發展的開放性社會。今日,司法院「觀審制度」制度設計,不僅是面對困局司改轉機關鍵時刻,亦是台灣面向國際發聲尋求國際接軌重要佈石,相關規劃能否具備觀照「新世紀」的競爭力,相信社會大眾拭目以待、引頸企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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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