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度第二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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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度第二場 室內空氣品質法規宣導說明會 主辦單位: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協辦單位:環佑實業有限公司 會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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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6 年度第二場

    室內空氣品質法規宣導說明會

    主辦單位: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協辦單位:環佑實業有限公司

    會議資料

  • 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106 年度「屏東縣室內空氣品質稽巡查管理計畫」

    第二場室內空氣品質法規宣導說明會議程等相關資料

    一、目的:

    隨著生活形態的改變,建築物高層化、密閉化,包含建築物本身之結構、區位、

    開口設計、空調系統設計、建材或裝修材選用、生活必需品、商業行為或辦公用品

    等,甚至人類本身之各項活動,均可能為室內空氣品質不良之直接或間接因素,進

    而影響人體健康。根據統計,臺灣每人每天約有 80~90%的時間處於室內環境中(包括

    住家、辦公室或其他建築物內),室內空氣品質之良窳倍受重視。而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為「改善室內空氣品質,維護國民健康」,於 101 年 11 月 23 日正式施行「室內空

    氣品質管理法」,並在 103 年 1 月 23 日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

    公告場所」及 106年 1月 11日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

    後續亦將針對適用「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六條之公私場所,依其公眾聚集量、

    進出量…等因素考量,逐批進行公告列管。

    屏東縣環保局為配合環保署相關政策之推動,協助縣內符合管理法第六條規定

    之公私場所進一步瞭解本法令之各項規定,避免公告列管後對於室內空氣品質相關

    規定的不瞭解,使得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情事發生,特邀請敏感性族群

    且為 106 年環保署考評重點場所之公私立幼兒園與會;會中邀請環保署針對「室內

    空氣品質管理法」之架構及推動進程做說明,同時也邀請專家學者針對幼兒園場所

    之室內空氣污染物種類、來源及改善方法等進行介紹,推動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制度。

    二、議程表

    106年度第二場「室內空氣品質法規宣導說明會」議程表 時間:106年 9月 12日(星期二) 13:30~17:00

    屏東縣政府文化處 5樓演講廳(屏東縣屏東市大連路 69號)

    時間 議程 主講人

    13:30~14:00 報到 環佑實業有限公司

    14:00~14:10 主席致詞 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14:10~15:00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規與推動時程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謝議輝 環境技術師

    15:00~15:10 休息

    15:10~16:00 幼兒園室內空氣品質改善

    嘉南藥理大學

    職業安全衛生學系

    黃小林 副教授

    16:00~16:50 1.空氣品質指標(AQI)宣導

    2.高屏溪河川揚塵防護宣導 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16:50~17:00 綜合討論/散會 全體人員

  •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謝議輝環境技術師

    屏東縣環境保護局辦理

    106年度室內空氣品質法規宣導說明會

    106.09.12

    為什麼要管制室內空品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說明

    最新公告及相關子法重點說明

    室內空品法對學校室內空氣有何規定-2-

    目錄

  • 為什麼要管制室內空品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說明

    最新公告及相關子法重點說明

    室內空品法對學校室內空氣有何規定

    -3-

    為什麼要管制室內空品潛在的污染物(氣狀、粒狀、微生物)來源

    O3, PM10

    HCHO

    VOCs CO2

    CO

    過敏原

    PM2.5

    真細菌

    CO, NO2, PM10

    -4-

  • People spend most of their time indoors (>90%)(WHO,2000)People are 90% indoors

    and 10% outdoors

    都會區居民室內外曝露之時間比

    age group

    為什麼要管制室內空品(2/4)人類居住的曝露行為

    根據WHO(2000)的研究與統計資料顯示,都會區人們的室內曝露時間

    ≧90%(如圖3所示)。

    Total exposure

    -5-

    -6-

  • 管制室內空氣品質之重要性

    -7-

    全球大多族群待於室內的時間每日約可達80 ~ 90 %,小至車廂、住家臥室,大至學校、辦公大樓等公眾場所。

    世界衛生組織於2000年發表的報告中,全球死於與室內空氣污染物有關的人口佔了總死亡人口的2.7 %,並以發展中國家為最。

    常見的疾病於病態建築症候群、過敏性、呼吸性疾病、傳染性和癌症等。

    280萬死亡人次 (室內空氣污染曝露) 20萬死亡人次 (室外空氣污染曝露)

    發展中國家67 % (鄉村)

    發展中國家23 % (都市)

    已發展中國家1 % (鄉村)已發展國家9 % (都市) 發展中國家7 %

    已發展國家93 %

    為什麼要管制室內空品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說明

    最新公告及相關子法重點說明

    室內空品法對學校室內空氣有何規定

    -8-

  • 先期推動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方案

    -9-

    推動公共場所自主管理制度及室內空氣品質管理

    法訂定

    行政院跨部會共同推動IAQ管理

    消保會第135次委員會議提報「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推動方案」,由各部會依方案分工原則據以推動,並依與各部會研擬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相關子法草案工作。

    環保署於94年底公告室內空氣品質建議值,並已研擬「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草案,刻正積極推動該法案立法工作。

    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制度推動

    國內各公共場所基本資料建立

    一般民眾約有80%時間處於室內,而隨著工業發達環境品質惡化及生活形態之改變,病態建築物逐漸增加,室內空氣品質議題逐漸受到重視。

    相關建議值、管制措施及法案推動

    推廣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制度,整合各部會管理資訊,建立室內空氣品質資訊平台網,並辦理室內空氣品質管理人員相關宣導及訓練。

    ‧設置專責人員至少1人

    ‧撰寫及執行維護管理計畫

    ‧實施定期檢測及成果上網

    室內空品法管理架構

    -10-

    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

    逐批列管公告場所

    設置專責人員

    撰寫維護管理計畫

    定期巡檢及檢測空氣品質

    處分及限期改善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10-

  •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執行歷程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發布,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發布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室內空品標準、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檢驗測定管理辦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等五項子法。100/11/23

    101/11/23

    訂定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 ,並至103年7月1日生效。

    103/1/23

    訂定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並至即日生效。

    106/1/11

    -11-

    立法目的(1)

    用詞定義(3)

    主管機關(2)

    各主管及目的主管機關權責分工

    (4~5)

    主管機關及各級主管機關權責及分工,得委託辦理室內空氣品質調查、教育及研究有關事宜

    總 則(第一章)

    室內(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空間及大眾運輸工具搭乘空間)、室內空氣污染物(常態性逸散,9項及其他指定)、室內空氣品質(濃度、溼度及溫度)

    為改善室內空氣品質,以維護國民健康

    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地方為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

    -12-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簡介

  • -13-

    室內空品法主要內容-室內空氣品質標準項目 標準值

    二氧化碳(CO2) 8小時值 1000ppm

    一氧化碳(CO) 8小時值 9ppm

    甲醛(HCHO) 1小時值 0.08ppm

    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包含:十二種揮發性有機物之總和)

    1小時值 0.56ppm

    細菌(Bacteria) 最高值 1500 CFU/m3

    真菌(Fungi) 最高值1000 CFU/m3 。但總真菌濃度室內

    外比值小於等於1.3者,不在此限

    粒徑小於等於10微米(μm)之懸浮微粒(PM10) 24小時值 75 μg/m3

    粒徑小於等於2.5微米(μm)之懸浮微粒(PM2.5) 24小時值 35 μg/m3

    臭氧(O3) 8小時值 0.06ppm

    -13-

    室內運動場館及果菜運銷機

    構管理

    事務機及空氣清淨機功能驗證規範

    監測儀器管理規範

    室內空氣品質技術規範

    室內裝修及 空調通風換 氣規

    範使用

    室內空氣品質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營建署建研所

    農委會體委會 衛生署

    交通部

    共同推動我國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政策

    經濟部

    教育部教育場所育幼機構

    提供資源/技術支援,協同各部會推動我國室內空氣品質計畫

    營業場所及醫療機構室內空氣管理

    交通運輸工具與所屬公共場所管理

    -14-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推動立法

  •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6條公私場所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其場所之公眾聚集量、進出量、室內空氣污染物危害風險程度及場所

    之特殊需求,予以綜合考量後,經逐批公告者,其室內場所為本法之公告場所: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補習班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

    四、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企業辦公場所。

    五、鐵路運輸業、民用航空運輸業、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及客運業等之搭乘空間及車(場)站。

    六、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七、供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八、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

    九、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場所。

    十、旅館、商場、市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場所。

    十一、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場所及大眾運輸工具。

    -15-

    (第二章)

    室內空品標準(7)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

    定期實施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並公布檢驗測定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公告場所應設置自動監測設施

    公告場所之室內空氣品質,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但因不可歸責者,不在此限

    維護管理計畫(8)

    定期檢測、連續監測(10)

    管 理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置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室內專責人員(9)

    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後,始得辦理公告場所檢驗測定檢驗測定機構 (11)

    主管機關得派員現場檢查,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現場稽查 (12)

    子法2

    子法3

    子法4

    -16-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簡介

  • (第三章)

    規避妨礙檢查(14)

    (1)不符合第7條室內空品標準,命限期改善,未改善者,處50,000元~250,000元罰鍰,按次處罰;

    (2)情節重大,得限制使用、停止營業;(3)改善期間未標示處5,000元~25,000元罰鍰

    依第12條規定檢查等,處100,000元~500,000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不符合室內空品標準(15)

    維護管理計畫、專責人員違反規定 (17)

    紀錄虛偽記載(13) 依本法第10條規定應作成紀錄有虛偽記載者,處100,000元~500,000元罰鍰

    罰 則

    檢測機構違反(16)

    違反第10條第1項規定,經限期改善,處5,000元~25,000元罰鍰,按次處罰

    定期檢測、連續監測違反規定 (18)

    檢測機構違反第11條規定者, 處50,000元~250,000元罰鍰,按次處罰;出具不實文書,得廢止許可

    違反第8條、第9條規定,經限期改善,處10,000元~50,000元罰鍰,按次處罰

    -17-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簡介

    裁罰準則規定(19) 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違反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程度及特性裁處

    延長改善期限(20)

    (1)不符合第7條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之日起,1年內經2次處罰,仍繼續違反

    (2)室內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而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致有嚴重危害公眾健康之虞

    第15條規定所稱情節重大之情形 (21)

    (1)依本法命其限期改善者,其改善期間,以90日為限。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未能於改善期限內完成改善者,應於其事由消滅後15日內,以書面敘明事由,檢具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改善期限,主管機關應依實際狀況核定改善期限

    (2)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未能於前項主管機關所定限期內改善者,得於接獲限期改善之日起30日內,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改善期限,主管機關應依實際狀況核定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未切實依其所提之具體改善計畫執行,經查證屬實者,主管機關得立即終止其改善期限,並視為屆期未改善

    (第三章)罰 則

    子法5

    -18-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簡介

  • 施行細則(23)

    未於限期改善之期限屆至前,檢具資料、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或其他符合本法規定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視為未改善

    自公布後一年施行(24)

    視為未改善規定(22)

    附 則(第四章) 子法1

    -19-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簡介

    -20-

    室內空品法主要內容-室內空氣品質罰則

    應符合義務事項

    違反條文

    罰鍰額度(元)

    第1次限期改善

    按次處罰

    無限期改善

    規避、妨礙或拒絕 §12 100,000~500,000 ● ●

    設置專責人員 §9 10,000~50,000 ● ●

    撰寫維護管理計畫,並據以執行 §8 10,000~50,000 ● ●

    定期檢驗測定 §10 5,000~25,000 ● ●

    紀錄虛偽記載者 §10 100,000~500,000 ●

  • 公告場所應辦理義務事項

    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

    置專責人員訂定計畫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

    執行管理維護

    資格符合規定

    須有合格證書

    標準方法檢測 連續自動監測

    檢測機構執行

    定期實施檢測

    經指定之場所

    結果即時公布

    定期公布結果

    結果做成紀錄

    二氧化碳自動監測設施評估

    規劃巡檢程序及文件表單

    環訓所 &訓練機構

    訂定檢測辦法

    專責人

    員訓練

    許可檢測機構

    現場訪查與輔導改善

    規劃特徵污染

    建置作業程序

    建置巡檢文件

    建立撰寫指引

    擬計畫書範本

    輔導標準流程

    修訂管理辦法

    研擬設施規範

    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第15、16及19條規定檢討

    蒐集相關資料

    場所空品檢測

    現場巡查檢驗

    落實室內空品維護管理教育

    檢測業務規範

    法律規範

    檢討修正

    據以執行

    公告空品標準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21-

    為什麼要管制室內空品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說明

    最新公告及相關子法重點說明

    室內空品法對學校室內空氣有何規定

    -22-

  • 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

    103年1月23日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

    以敏感族群活動場所、民眾聚集量及進出量大者、公(國)立及大型場所為優先,採用正面表列方式公告,共計10大類型466家,並於103年7月1日生效。

    場所類別 管制規模 數量 管制區域

    社會福利機構 老人安養機構 15 日常活動場所

    醫療機關 醫學中心 23 領藥處、掛號處、候診區、交誼廳(不含餐廳)

    政府機關中央政府機關地方政府機關

    116 民眾申辦業務處( 護照、健勞保)民眾洽公區(聯合服務中心)

    交通運輸鐵路運輸業(高鐵8, 臺鐵30)、民用航空運輸業3、大眾捷運車站(北捷17, 高捷8) 66 售票處大廳及旅客等候休息區(不含月臺)

    圖書館大專院校

    教育部主管 (3)、縣市政府主管 (21)國立大學圖書館

    2445

    閱覽室、自修室、期刊室、視聽室、兒童室、服務臺區

    展覽室臺北、臺中及高雄等地世界貿易中心之大型展覽室

    3 展覽廳、服務臺區

    商場百貨公司

    連鎖量販店百貨公司

    11760

    購物區、門廳、消費民眾接待處、服務臺

    -23-

    第一批公告場所10類型

    1. 大專院校

    2. 圖書館

    3. 醫療機構

    4. 社福機構

    5. 政府機關辦公場所

    6. 鐵路運輸

    7. 民用航空站

    8. 大眾捷運系統

    9. 展覽室

    10. 商場(百貨量販商場)

    106/1/11新增6類型場所1. 博物館、美術館2. 金融機構3. 電影院4. 視聽歌唱業5. 表演廳6. 健身場所

    第一批10類型場所擴增

    對象及管制區域

    第二批公告場所重點

    第二批公告場所共管制16類型場所約900家

    -24-

  • 場所類別 管制規模 管制室內場所 管制室內空氣污染物項目

    大專院校 國立、直轄市、縣(市)立、私立 圖書館閱覽區、自修區、入館服務大廳 CO2、甲醛、細菌、PM10圖書館 樓地板面積1,000m²以上 圖書館閱覽區、自修區、入館服務大廳 CO2、甲醛、細菌、PM10

    博物館美術館 樓地板面積2,000m²以上 陳列展示室及入出口服務大廳 CO2、甲醛、細菌、PM10醫療機關 醫學中心、區域醫院 掛號、候診、批價、領藥、大廳、自助餐飲區 CO、CO2、甲醛、細菌、PM10

    老人福利機構 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縣(市)立 老人日常活動場所區域 CO、CO2、甲醛、細菌、PM10

    政府機關 行政院暨所屬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 民眾申辦業務區及入出口服務大廳 CO2、甲醛、PM10鐵路車站 台鐵特等及一等站、高鐵各車站 票務及候車之車站大廳 CO、CO2、甲醛、PM10航空站 年旅客數100萬人次以上 報到大廳、到站大廳 CO2、甲醛、細菌、PM10

    大眾捷運車站樓地板面積10,000m²以上或年出站1千萬人次以上 車站大廳、穿堂或通道、旅客詢問售票驗票區 CO、CO2、甲醛

    金融機構 總行營業部 申辦金融業務區、等候區及入出口服務大廳 CO2、甲醛、PM10表演廳 國家級表演中心、音樂廳、戲(歌)劇院 觀賞表演區、陳列展示區及入出口服務大廳 CO2、甲醛、細菌、PM10展覽室 樓地板面積5,000m²以上 交易攤位展示廳(間)、會議廳(室) CO2、甲醛、PM10電影院 樓地板面積1,500m²以上 觀賞電影區(間)、等候區及入出口服務大廳 CO、CO2、甲醛、PM10

    視聽歌唱業 樓地板面積600m²以上 民眾等候區及入出口服務大廳 CO、CO2、甲醛、PM10商場 量販店業 3,000m²以上 入場大廳、商品櫃區、自助座位餐飲區、通道 CO、CO2、甲醛、PM10

    運動健身場所 樓地板面積2,000m²以上 民眾運動健身區及入出口服務大廳 CO2、甲醛、細菌、PM10

    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

    -25-

    -26-

    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法源依據(第1條)

    行政義務範圍及名詞定義(第2~3條)

    巡查檢驗時間、巡檢點數目(第4~5條)

    定期檢測時間、採樣點數目(第6~9條)

    定期檢測採樣頻率、量測項目(第10~11條)

    連續監測設置作業規定(第12條)

    施行日期(第20條)

    連續監測設施規範及相關事項授權另定(第19條)

    連續監測設施數目、監測項目(第13~14條)

    定期檢測、連續監測之結果公布及上網申報(第18條)

    連續監測設施基本規範、校正及汰換(第15~17條)

    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架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分為二種:一、定期檢測二、連續監測

    定期實施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

  • 室內空品法重要內容-公告場所檢驗測定數目表

    -27-

    A≦2,000M2

    2,000M2<A≦5,000M2

    5,000M2<A≦15,000M2

    15,000M2<A≦30,000M2 A>30,000M

    2

    巡查檢驗 至少5點

    每增加400M2

    增加1點(累進統計)

    每增加500 M2增加1點

    (累進統計)

    每增加625 M2增加1點,不得少於25點(累進統計)

    每增加900 M2增加1點,不得少於40點(累進統計)

    至少10點 至少25點 不得少於25點或至少40點

    定期檢測 至少1個點 至少2個點 至少3個點 至少4個點

    真/細菌經指定應定期檢測場所每1,000M2設置1點

    但其樓地板面積有超過2,000M2以上之單一無隔間室內空間,得減半計算且減半計算後數目至少2點以上

    連續監測經指定應設置場所每2,000M2設置1台感應元件(設備)

    但其樓地板面積有超過4,000M2以上之單一無隔間室內空間,得減半計算且減半計算後數目至少2台以上

    為什麼要管制室內空品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說明

    最新公告及相關子法重點說明

    室內空品法對學校室內空氣有何規定

    -28-

  • 管制空間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

    公告場所設置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

    撰寫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

    巡檢及定期檢測

    室內空品法對學校室內空氣有何規定

    -29-

    項次 場所公告類別(本法依據) 管制室內空間 管制室內空氣污染物項目

    一 大專校院

    校院區內圖書館總館之建築物室內空間,以圖書資訊供閱覽區、自修閱讀區及入館服務大廳為限但不含位於以上室內空間之餐飲區、視聽室及資訊室。

    1. 二氧化碳(CO2)2. 甲醛(HCHO)3. 細菌(Bacteria)4. 粒徑小於等於十微米(μm)之懸浮

    微粒(PM10)二 圖書館

    圖書館之建築物室內空間,以圖書資訊供閱覽區、自修閱讀區及入館服務大廳為限。但不含位於以上室內空間之餐飲區、視聽室及資訊室。

    -30-

    • 管制室內空間及管制室內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標準室內空品法對學校室內空氣有何規定(1/4)

  • 公告場所設置專責人員

    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申請書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資料表

    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維護管理專責人員個人資料表

    查詢勞保資料同意書 查詢健保資料同意書 政府機關檢附在職證明 設置申請書格式,請逕至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室內空氣品質資訊網頁下載

    -31-

    室內空品法對學校室內空氣有何規定(2/4)

    專責人員之資格訓練現況

    區域 訓練機構

    北區

    中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學會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中央大學(工學院永續環境科技研究中心)工業技術研究院(綠能所)

    中區弘光科技大學台灣環保科技研究發展協會雲林科技大學

    南區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崑山科技大學(永續環境中心)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系)

    網頁查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全球資料網 http://www.epa.gov.tw/ → 「環保訓練」http://www.epa.gov.tw/training/index.html →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 → 「環保證照訓練」 → 「開班訊息」 → 「室內空品專責人員」→… …

    落實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教育,本署環訓所為方便民眾就近參訓,於全國地區計委託10家訓練機構辦理,自102年4月起開辦。

    -32-

  • 一.公告場所名稱及地址。二.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及使用人員之基本資料。三.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之基本資料。四.公告場所使用性質及樓地板面積之基本資料。五.室內空氣品質維護規劃及管理措施。六.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規劃。七.室內空氣品質不良之應變措施。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之事項。

    室內空品法對學校室內空氣有何規定(3/4)•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

    -33-

    管制空間面積3000 m2

    檢測儀器進行室內空氣品質自主量測 標準方法之定期檢測每二年一次。 即時測量方法(直讀式儀器)可移動檢測,及取得污染物濃度變化趨勢,更利於判定

    室內污染來源及改善。 目前法規僅要求進行二氧化碳巡查檢測,一般簡易式量測儀器原理僅供參考。

    項目 CO2 CO O3 TVOC HCHO PM10 PM2.5

    原理方法 紅外線法 電化學 電化學光離子化法 DNPH+電化學

    雙光束雷射

    取樣方式 擴散式 擴散式 抽引式 抽引式

    反應時間 <60秒 <45秒 <150秒

  • 35-35--35-

    36-36--36-

  • -37-

    室內空氣品質資訊網首頁

    相關資訊請參考http://iaq.epa.gov.tw/indoorair/

    -37-

  • 2017.09.12

    106

    2

  • 3

    ?

    (1.23kg/m3) &

    ??

    4

  • ( www.treehugger.com/files/2007/10/green-basics)

    (Fungi)

    (Bacteria)

    (HCHO)

    (O3)

    (Radon)

    (Allergen)

    (CO2)

    (CO)

    (NO2) (PM)

    (VOCs)

    80%

    5

    90% (Indoor Air

    Quality , IAQ)

    … 12%

    37 ~40

    6 6

  • 101 11 23

    CO2 ppmCO ppm

    HCHO • ppm

    (TVOC)

    • ppm

    (Bacteria) CFU/m3 /

    (Fungi)

    • CFU/m3 /

    μmPM10

    μg/m3 /

    •μm

    PM2.5 μg/m

    3 /

    O3 • ppm 7

    2005

    8

  • Sick Building Syndrome (SBS)

    9

    SBS

    10

  • 1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 13

    —AHU

    —FCU

    ( )

    (induction unit, IDU)

    IDU FCU IDU

    ( )

    14

  • -AHU

    (AHU)

    15

    -FCU -

    (

    )

    16

  • 17

    -AHU -FCU

    18

  • 1. 2. ( )

    19

    -

    20

  • US EPA, 2010

    B

    C

    A (Source Control)

    (Ventilation Improvements)

    (Air Cleaners)

    21

    • •

    22

  • (carbon dioxide, CO2)

    44 g/mole

    CO2

    (http://eznewlife.com/?p=8575)

    23

    CO2 CO2

    CO2 350-450 ppm

    CO2

    CO2 800 ppm

    24

  • CO2 CO2

    CO2

    CO2

    25

    CO2

    26

  • CO2

    27

    CO2

    http://www.unionlp.com.tw/www2/ability/ability2.htm

    https://kknews.cc/zh-tw/news/xle5kq.html

    http://www.cc.ntut.edu.tw/~f10870/new/2.htm

    28

  • HVAC -

    (Hiochcock et al., 2006) 29

    (bacteria)

    (bioaerosol)

    (http://blog.xuite.net)

    30

  • (Fungi)

    (yeast) (mushrooms)(mold)

    18-24

    31

    (Fungi)

    1.0 32

  • 1. ( ) 2. 3. 4. 5. 6. 7.

    http://www.taiwan-hitachi.com.tw/products 33

    http://www.cabdirect.org/abstracts/20013168038.html

    34

  • 35

    36

  • (FCU)

    ( ) ((( )

    37

    (AHU)

    FCU

    38

  • 39

    40

  • 41

    UV

    (AHU)

    (SBS)

    (Menzies et al., 2003) (Kowalski, 2006)

    42

  • -

    (Kowalski 2006)

    43

    (Kowalski, 2007)

    44

  • (particulate matter, PM)

    2.5 μm (10-6 m) PM2.5 10 μm PM10

    50-70 μm

    90 μm

    PM2.5 PM10

    45

    46

    ( )

    46

  • 99

    PM2.5

    1

    40 50 ( )

    47

    CADR Clean Air Delivery Rate CADR

    48

  •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TVOC)

    TVOC 0.1mmHg

    TVOC

    TVOC

    49

    (formaldehyde, HCHO)

    30 g/mole

    0.04 ppm

    IARC 2006[International Agency of Research Cancer, IARC, 2006]

    50

  • (http://chenyang168.pixnet.net/blog/category/1459490) 51

    ( )

    52

  • VOC

    Flush-out

    53

    TVOC(BTEX)

    E1 TVOC 0.005 mg/m² hr

    E2 0.005 TVOC 0.1 mg/m² hr) 0.005 0.02 mg/m² hr

    E3 0.1 TVOC 0.19 mg/m² hr 0.02 0.08 mg/m² hr

    http://blog.075888888.com.tw/?p=51 http://www.happygogo.com.tw/

    http://sunboon.com.tw/

    54

  • VOCs

    55

    - ( )

    http://www.alaska.com.tw

    56

  • 2000

    -

    57

    ()

    ( )

    -

    58

  • 1. ( ) 2.

    -

    59

    http://nano.nstm.gov.tw/Application/Livelyhood/NanoAppliances.htm

    https://www.hengstyle.com/brand.php?id=2

    http://www.taiwan-hitachi.com.tw/products/products_level3.aspx?8F7EA5D0F9C23781

    60

  • IAQ

    IAQ

    IAQ

    61

  •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中華民國 100年 11月 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59721號令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改善室內空氣品質,以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

    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室內:指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密閉或半密閉空間,及大眾運

    輸工具之搭乘空間。

    二、室內空氣污染物:指室內空氣中常態逸散,經長期性暴露足

    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物質,包括二氧化

    碳、一氧化碳、甲醛、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細菌、真菌、

    粒徑小於等於十微米之懸浮微粒(PM10)、粒徑小於等於二.

    五微米之懸浮微粒(PM2.5)、臭氧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公告之物質。

    三、室內空氣品質:指室內空氣污染物之濃度、空氣中之溼度及

    溫度。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規劃及推動室內空氣品質管理相關工作,訂

    定、修正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規與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及檢驗測定

    或監測方法。

    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建築主管機關:建築物通風設施、建築物裝修管理及建築物

    裝修建材管理相關事項。

    二、經濟主管機關:裝修材料與商品逸散空氣污染物之國家標準

    及空氣清淨機(器)國家標準等相關事項。

    三、衛生主管機關:傳染性病原之防護與管理、醫療機構之空調

    標準及菸害防制等相關事項。

    四、交通主管機關:大眾運輸工具之空調設備通風量及通風設施

    維護管理相關事項。

    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其主管場所改善其室內空氣品質。

    第五條 主管機關及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有關室

    內空氣品質調查、檢驗、教育、宣導、輔導、訓練及研究有關事

    宜。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條 下列公私場所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其場所之公眾聚集量、進出量、

  • 室內空氣污染物危害風險程度及場所之特殊需求,予以綜合考量

    後,經逐批公告者,其室內場所為本法之公告場所: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

    的之場所。

    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補習班及其他文化或

    社會教育機構。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

    所。

    四、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企業辦公場所。

    五、鐵路運輸業、民用航空運輸業、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及客運

    業等之搭乘空間及車(場)站。

    六、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七、供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八、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

    九、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

    閒娛樂之場所。

    十、旅館、商場、市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場所。

    十一、 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場所及大眾運輸工具。

    第七條 前條公告場所之室內空氣品質,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但因

    不可歸責於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之事由,致室內空

    氣品質未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者,不在此限。

    前項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公告場

    所之類別及其使用特性定之。

    第八條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

    計畫,據以執行,公告場所之室內使用變更致影響其室內空氣品

    質時,該計畫內容應立即檢討修正。

    第九條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置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

    責人員(以下簡稱專責人員),依前條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

    畫,執行管理維護。

    前項專責人員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並經訓練取得合

    格證書。

    前二項專責人員之設置、資格、訓練、合格證書之取得、撤銷、

    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條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委託檢驗測定機構,定期實

    施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並應定期公布檢驗測定結果,及作成

    紀錄。

  •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公告場所應設置自動監測設施,以連續監

    測室內空氣品質,其自動監測最新結果,應即時公布於該場所內

    或入口明顯處,並應作成紀錄。

    前二項檢驗測定項目、頻率、採樣數與採樣分布方式、監測項目、

    頻率、監測設施規範與結果公布方式、紀錄保存年限、保存方式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 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本法

    規定之檢驗測定。

    前項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資格、許

    可證之申請、審查、許可證有效期限、核(換)發、撤銷、廢止、

    停業、復業、查核、評鑑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各項室內空氣污染物檢驗測定方法及品質管制事項,由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

    標誌,執行公告場所之現場檢查、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或查核

    檢(監)測紀錄,並得命提供有關資料,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

    人或使用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三章 罰 則

    第十三條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應作成之紀

    錄有虛偽記載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四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二條規定之檢查、檢驗測定、查核或命

    提供有關資料者,處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十

    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十五條 公告場所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經主管機

    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

    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命其限期改善;屆期

    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限制或禁止其使用公告

    場所,必要時,並得命其停止營業。

    前項改善期間,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於場所入口

    明顯處標示室內空氣品質不合格,未依規定標示且繼續使用該公

    告場所者,處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

    千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第十六條 檢驗測定機構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檢

    驗測定人員資格、查核、評鑑或檢驗測定業務執行之管理規定者,

    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檢驗測定機構出具不實之文書者,主管

  • 機關得廢止其許可證。

    第十七條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違反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或

    第二項規定者,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

    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

    第十八條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或

    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檢驗測定項目、頻率、採樣數與採樣分

    布方式、監測項目、頻率、監測設施規範、結果公布方式、紀錄

    保存年限、保存方式之管理規定者,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處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

    以下罰鍰,並再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第十九條 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違反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程度及特性

    裁處。

    前項裁罰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 依本法命其限期改善者,其改善期間,以九十日為限。因天災或

    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未能於改善期限內完成改善者,應於其事

    由消滅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事由,檢具相關資料,向主管機

    關申請延長改善期限,主管機關應依實際狀況核定改善期限。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未能於前項主管機關所定限期

    內改善者,得於接獲限期改善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具體改善計

    畫,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改善期限,主管機關應依實際狀況核定

    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未切實依其所提之具體改善計

    畫執行,經查證屬實者,主管機關得立即終止其改善期限,並視

    為屆期未改善。

    第二十一條 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情節重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公告場所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之日

    起,一年內經二次處罰,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

    二、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而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

    人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致有嚴重危害公眾健康之虞。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未於限期改善之期限屆至前,檢具資料、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

    或其他符合本法規定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視為

    未改善。

    第二十三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 聯絡窗口

    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空氣污染防制科 錢湘媛 小姐

    TEL:08-7351911#240 FAX:08-7351916

    Mail:[email protected]

    主辦單位

    環佑實業有限公司吳欣靜 計畫經理TEL:07-7023238#31 FAX:07-7023832Mail: [email protected]

    蕭郁漢 工程師TEL:07-7023238#26 FAX:07-7023832Mail: [email protected]王俊霖 工程師TEL:07-7023238#27 FAX:07-7023832Mail: [email protected]

    委辦單位

    2

    MEMO環保署室內空氣品質資訊網 http://iaq.epa.gov.tw/indoorair屏東縣室內空氣品質資訊網 http://ptiaq.huan-yu.com.tw/iaq/

    01.封面(色紙)02.議程表03.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規(謝議輝老師)04.幼兒園室內空氣品質改善(嘉藥黃小林)06.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05.memo與聯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