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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协会 http://www.sctzsbhy.com 1 气瓶充装许可现场鉴定评审(复查、增项)注意事项 2015 3 27 一、 TSG R0006-2014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称: 2014 《瓶 规》,2015 1 1 日施),涉及以下变化: (一)按照 2014《瓶规》1.10 瓶装气体(介质)类别分为以下 几种: 1、压缩气体(也称永久气体)——根据 GB16163-2012《瓶 装气体分类》,临界温度(TC)的界限改为≤-50℃。 如:车用压缩天然气、氧、氮、氩、氦、氢、甲烷、空气等。 2、高压液化气体——根据 GB16163-2012 《瓶装气体分类》, 高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TC)的界限改为在-50~65℃。 如:二氧化碳、六氟化硫、四氟甲烷(别名:四氟化碳)等; 3、低压液化气体——根据 GB16163-2012 《瓶装气体分类》, 低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TC)的界限改为65℃。 如:液化石油气、丙烷、丙烯、氯、氨、环氧乙烷、硫化氢、 二甲醚等。 4、低温液化气体(也称深冷液化气体或者冷冻液化气体) ——根据 GB16163-2012 《瓶装气体分类》,是指在运输过程中由 于深冷低温而部分呈液态的气体,临界温度(TC)一般≤-50℃。 如:液氧、液氮、液氩、液化天然气、车用液化天然气等。 5、溶解气体——在压力下溶解于溶剂中的气体。 如:溶解乙炔。 6、吸附气体——在压力下吸附于吸附剂中的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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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许可现场鉴定评审(复查、增项)注意事项 2015 年 3月 27日

一、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称:2014《瓶

规》,2015年 1月 1日施),涉及以下变化:

(一)按照 2014《瓶规》1.10 瓶装气体(介质)类别分为以下

几种:

1、压缩气体(也称永久气体)——根据 GB16163-2012《瓶

装气体分类》,临界温度(TC)的界限改为≤-50℃。

如:车用压缩天然气、氧、氮、氩、氦、氢、甲烷、空气等。

2、高压液化气体——根据 GB16163-2012《瓶装气体分类》,

高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TC)的界限改为在-50℃~65℃。

如:二氧化碳、六氟化硫、四氟甲烷(别名:四氟化碳)等;

3、低压液化气体——根据 GB16163-2012《瓶装气体分类》,

低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TC)的界限改为>65℃。

如:液化石油气、丙烷、丙烯、氯、氨、环氧乙烷、硫化氢、

二甲醚等。

4、低温液化气体(也称深冷液化气体或者冷冻液化气体)

——根据 GB16163-2012《瓶装气体分类》,是指在运输过程中由

于深冷低温而部分呈液态的气体,临界温度(TC)一般≤-50℃。

如:液氧、液氮、液氩、液化天然气、车用液化天然气等。

5、溶解气体——在压力下溶解于溶剂中的气体。

如:溶解乙炔。

6、吸附气体——在压力下吸附于吸附剂中的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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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吸附式天然气。

填写《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时,按照上述分类填写气体(介

质)类别。

(二)按照 2014《瓶规》3.8溶解乙炔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

为 20年。

(1)GB 11638-89《溶解乙炔气瓶》(产品标准,1990年 6

月 1日实施)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

GB 11638-2011《溶解乙炔气瓶》(产品标准)未规定设计使

用年限。

(2)GB 13076-2009《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4.1.3

款:对使用期超过 30年的乙炔瓶,记录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199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制造的溶解乙炔气瓶均应报废,并

应针对溶解乙炔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调整,修订《气瓶定检和维

保制度》。

(三)按照 2014《瓶规》6.3规定,气瓶上牢固粘贴充装产

品合格标签,标签上至少注明充装单位名称和电话、气体名称、

充装日期和充装人员代号。

按照 2014《瓶规》6.4.4规定,气瓶上粘贴的气瓶警示标签

应当符合 GB16804-2011《气瓶警示标签》的规定。

气瓶上既要粘贴《充装产品合格标签》,又要粘贴符合

GB16804-2011《气瓶警示标签》的警示标签。

(四) 气瓶的检验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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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瓶规》7.4.1 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

新增——7.4.1.1(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

大于等于 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 5年检验一

次。(这类气体对气瓶无腐蚀等不良作用)

新增——7.4.1.1(3)盛装混合气体的气瓶,其检验周期应

当按照混合气体中检验周期最短的气体确定。

调整——7.4.1.4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二甲醚钢瓶:每 4

年检验一次。

新增——7.4.1.5车用纤维缠绕气瓶 按照 GB 24162《汽

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的

规定。

GB 24162-2009《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

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4.2.1款: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不得超过

三年。

新增——7.4.1.6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按照 GB19533《汽

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规定。

新增——7.4.1.7焊接绝热气瓶(含车用焊接绝热气瓶):

每 3年检验一次。

应针对自有产权气瓶的检验周期调整,修订《气瓶定检和维

保制度》。

(五)液化石油气钢瓶和焊接绝热气瓶的报废年限

2014《瓶规》7.2(5)(新增)——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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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之一: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

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2014《瓶规》7.4.2 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处理(新增)——

对设计使用年限为 8年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允许在进行安全

评定后延长使用期,使用期只能延长一次,且延长使用期不得超

过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对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

瓶,使用年限达到 15 年的应当予以报废并且进行消除使用功能

处理。

对焊接绝热气瓶(含焊接绝热车用气瓶),如果绝热性能无

法满足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的应当报废。

1、液化石油气钢瓶设计使用年限——执行相应的产品标准,

同时执行 2014《瓶规》7.2(5)款和 7.4.2款的规定。

(1)GB 5842-1996《液化石油气钢瓶》(产品标准,1996

年 10月 1日实施),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

GB 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产品标准,2007年 2月

1 日实施)11.1款:钢瓶设计使用年限为 8年。

(2)GB 8334-2011《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4.1.3

款:对判定不能继续使用的钢瓶以及使用期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

任何类型钢瓶,记录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液化石油气钢瓶设计使用年限——

(1)执行相应的产品标准,同时执行 2014《瓶规》7.2(5)

款和 7.4.2款的规定;8年,安全评定后 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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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 GB5248-2006修订前(2007年 2月 1日前)生产的

液化石油气钢瓶,由于标准中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使用年限达

到 15年的应当予以报废。

2、焊接绝热气瓶设计使用年限——2014《瓶规》和产品标

准 GB24159-2009《焊接绝热气瓶》均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执

行 2014《瓶规》7.4.2款,低温绝热性能决定气瓶是否报废。

应针对自有产权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焊接绝热气瓶)的

设计使用年限调整,修订《气瓶定检和维保制度》。

二、GB27550-2011《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2012年 10

月 1日实施),涉及以下变化:

(一)充装站应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气瓶

检查人员。

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规定,检查人员不少

于 2人,并且每班不少于 1人;充装人员每班不少于 2人。

综合上述内容:

1、检查人员不得兼任充装人员,充装站至少配备 4 名持《特

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气瓶充装项目)的人员(2 名气瓶检查

人员、2 名气瓶充装人员)。

2、充装站任命的责任人员包括下列人员:站长、技术负责

人、安全员、气瓶检查人员和气瓶充装人员等。

3、充装站应分别对下列人员制定岗位职责:站长、技术负

责人、安全员、气瓶检查人员和气瓶充装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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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增《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制度》。

(三)8.3b)液化石油气、液氯、液氨气体充装站应配备具

有在超装时自动切断功能的计量衡器。

其它液化气体按照 GB14194-2009《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5.1 衡器应设置有气瓶超装报警或自动切断气源的连锁装置。

(四)8.5 有毒、可燃气体的充装站和氧气及可窒息性气体

的充装站,应设置相应的气体危险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氧、氮、氩、二氧化碳气体充装站,均应设置相应的气体危

险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充装间、压缩房、重瓶库等地点应设置气

体浓度监测探头。

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的危险浓度监测报警器安装按照——

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10.8.2 当检测比空气重的

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 4m,安

装高度应距地面 0.3m(300 毫米)以内。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

(一)质检总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

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1]62 号,2011 年 7 月 4 日实施)附件

2: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A3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 P1——压缩气体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 P2——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

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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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乙炔气瓶充装 P3——溶解乙炔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 P4——液化石油气

车用气瓶充装 P5——车用压缩天然气、车用液化天然气

(二)站长、技术负责人——A3;

安全员——A3或安监局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员证。

(三)充装许可项目同时具有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

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乙炔、液化石油气,应取得 P1、P2、

P3、P4 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氧、氮、氩、二氧化碳——P1、P2;

氧、氮、氩、二氧化碳、溶解乙炔——P1、P2、P3;

氧、氮、氩、液氧、液氮、液氩——P1、P2;

液化石油气、丙烷——P4、P2;

车用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P5、P2。

车用压缩天然气、车用液化天然气——P5。

四、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和年度检查

(一)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和年度检查

1、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6.8——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实施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度年

检查工作可以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

有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

年度检查按照 TSG R5002-2013《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

第四章年度检查和附件 H《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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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7.3——定期检验是指在压力容器停机时进行的检验和安全状况

等级评定。

定期检验由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

TSG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实施,并出具《压力

容器定期检验报告》。

现场鉴定评审时,必须逐台提供有效期内的《压力容器定期

检验报告》。

注意:同时检验多台压力容器,不是每台压力容器的检验有

效期都一样。如同时检验 3台 CNG地下储气井,有 2台的检验有

效期 3年,另 1台的检验有效期 1年。

(二)压力管道的在线检验(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

1、TSG 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

道》第一百一十六条 管道定期检验分为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

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管道进行的检验,在线检验每年

至少 1 次(也可称为年度检验);全面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

在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

TSG 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第一百一十九条 在线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单位从事

在线检验的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使用单位也

可将在线检验工作委托给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机构;全面检

验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检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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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进行。

2、在线检验工作,应按照《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第二章在线检验”的要求,进行在线检验工作,并按照附件二

出具《在用工业管道在线检验报告书》。

全面检验由检验机构按照《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第

三章全面检验”的要求进行,并按照附件三出具《在用工业管道

全面检验报告书》。

现场鉴定评审时,必须提供有效期内的《在用工业管道全面

检验报告书》。

注意:《在用工业管道全面检验报告书》标明的介质应与实

际情况一致。

五、计量器具和检测仪器

(一)介质分析检测仪器(硫化氢、水露点检测仪器)、压

力表、温度计、加气(液)机、计量衡器、气体危险浓度检测报

警装置应当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新购置的介质分析检测仪器

(硫化氢、水露点检测仪器)、压力表、压力容器上安装的温度

计、加气(液)机、计量衡器、气体危险浓度检测报警装置也应

当校验。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8.6

测温仪表应当定期校验。

介质分析检测仪器(硫化氢、水露点检测仪器)、压力表、

温压力容器上安装的度计、加气(液)机、计量衡器、气体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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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属于强检计量器具,必须送法定计量技术机构

检定检测,出具的检定检测报告应有 CMA 计量认证标志(具有出

具公正数据的资格)或者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号。

(二)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新安全阀应当校验合格后

才能安装使用。安全阀的校验由具有安全阀校验资质的检验检测

机构进行。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8.3.2

安全阀的整定压力一般不大于该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也可以采

用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确定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如:压力容器的

最高工作压力低于设计压力时。)

(三)应提供有效期内的《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报告》(有限

期一般为一年),CNG、LNG加气站注意:有的《防雷装置安全检

测报告》注明——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场所检测有效期半年。

(四)压力表的选用——设计压力小于 1.6MPa 使用的压力

表精度不得低于 2.5 级,设计压力≥1.6MPa 使用的压力表精度

不得低于 1.6 级;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当为工作压力的

1.5~3.0 倍。LPG 储罐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限定工作压

力≤1.7MPa,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当为 2.55MPa~5.1 MPa,

安装最大量程 2.5 MPa的压力表不符合规定,通常选用最大量程

4.0 MPa的压力表。

(五)计量衡器的选用——最大称量值不得大于所充气瓶实

重(包括自重与装液重量)的 3倍,并且不小于 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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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车用 CNG、LNG 加气站的气体质量公示

(一)《气体质量公示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气体产品质量标准(GB18047-2000《车用压缩天然气》、

GB/T 19204-2003《液化天然气的一般特性》)

2、合格指标(按照气体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3、实测结果

4、检测人(操作人)姓名

5、检测时间

(二)原料由 CNG 母站提供时,CNG子站根据 CNG母站随车

提供的,并符合 GB18047-2000《车用压缩天然气》的气体质量

报告,在充装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硫化氢含量、水露点。

(三)原料为 LNG时:

1、LNG 加气站——根据 LNG 生产单位随车提供的,并符合

GB/T 19204-2003《液化天然气的一般特性》的气体质量报告,

在充装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甲烷、氮的含量。

2、L-CNG 加气站——根据 LNG 生产单位随车提供的,并符

合 GB/T 19204-2003《液化天然气的一般特性》的气体质量报告,

在充装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硫化氢含量(<15mg/Nm3)、水

露点(20MPa下,<-13℃)。

3、LNG/L-CNG 加气站——根据 LNG 生产单位随车提供的,

并符合 GB/T 19204-2003《液化天然气的一般特性》的气体质量

报告,在充装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甲烷、氮的含量;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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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含量(<15mg/Nm3)、水露点(20MPa 下,<-13℃)。

(四)说明

1、GB18047《车用压缩天然气》——

硫化氢含量——≤15mg/Nm3;

水露点——20MPa下,≤-13ºC(对应≤8PPM)。

2、GB/T 19204-2003《液化天然气的一般特性》未列出硫化

氢含量、水露点,生产过程控制——

硫化氢含量——≤4mg/Nm3;

水含量——≤2PPM。

采用水加热汽化 LNG时,有可能管道泄漏时,导致水含量超

标;采用空气升温汽化 LNG时,水含量始终不会超标。硫化氢从

LNG汽化成 CNG始终不会发生变化(不会超标)。LNG汽化成 CNG,

不需要 CNG加气站设置硫化氢、水含量检测设备。

七、现场评审准备工作

(一)须提供以下见证材料: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2、原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3、站长、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气瓶充装检查人员、气瓶

充装人员的任职文件(一式两份);

4、技术负责人职称证或学历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5、申请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6、申请单位为以上人员购买社保的清单复印件(评审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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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一式两份);

7、规划、消防(消防检查记录或消防检查情况说明)等有

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8、工作场所的使用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为租赁时需提供租

赁合同)(一式两份)。

9、承诺书(容器储量、气瓶数量不满足《四川省质量技术

监督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气瓶充装站、检验站管理工作的通

知》(川质监办函[2010]684 号)和《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

于规范气瓶充装站建设基本条件及有关要求的通知》(川质监发

[2005]107号)规定时,需提供)。

承诺书(样本)

根据国家《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四川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规

范气瓶充装站、检验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川质监办函[2010]684号)

的要求,目前我单位的容器储量、气瓶数量未能达到规定要求,为提

高管理水平、规范安全管理,在此我们承诺如下:

一、对我单位的气瓶实施电子标签管理。

二、在未达到规定要求前限定在 XX 县 XXX 镇行政区域内进行气

瓶充装经营。

承诺人:

XXXXX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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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年 XX月 XX日

(二)现场查看以下原件:

1、上述 8项资料;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气瓶(LNG、CNG充装站不涉及)

使用登记证;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加气(液)机、压力表、温度计、

安全阀、计量衡器、水露点和硫化氢检测仪、气体危险浓度监测

报警器(包括探头)、防雷防静电设施等检定检测报告;

4、质量管理手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相关记录;

(三)其它注意事项

1、站长、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持气瓶充装证人员至少 3

名必须到场参加考核;

2、现场抽查充装气瓶的数量——

(1)CNG加气站 3 台 CNG汽车;

(2)LNG加气站 3 台 LNG汽车;

(3)LNG/L-CNG加气站 3台 LNG汽车和 3台 CNG汽车;

(4)除 CNG、LNG加气站外,气(液)体充装站各类气体各

5 只气瓶。

八、增项的有关事项

(一)充装混合气体的气瓶必须专用,气瓶数量按照《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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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气瓶充装站、检验站管

理工作的通知》(川质监办函[2010]684号)规定——

永久、二氧化碳气体(以上混合气体):一般区域——5000

只;少数民族地区——1500只以上。

必须编制混合气体的充装操作规程。

(二)充装低温液化气体的焊接绝热气瓶的数量不少于 50

只;必须编制低温液化气体(液氧、液氮、液氩、液体二氧化碳)

的充装操作规程。

(三)新增充装介质,必须新增相应充装介质的气瓶。气瓶

数量按照如下规定:

1、《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气瓶充装

站、检验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川质监办函[2010]684 号)规定

——

永久、二氧化碳气体(以上混合气体):一般区域——5000

只;少数民族地区——1500只以上;

液化石油气:一般地区——7500只;少数民族地区——2000

只以上。

2、《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气瓶充装站建设基本条

件及有关要求的通知》(川质监发[2005]107号)规定——

其他液化气体:气瓶数量 500只(或总容积 200m3)。

3、溶解乙炔气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溶解乙炔气体厂

(站)和溶解乙炔气瓶管理的通知》(川经信[2011]324 号)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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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设计生产能力每年不得低于 300吨,自有产权的溶解气瓶不

少于 5000只。

例如:原有氯二氟甲烷(R22)气瓶 560只,现新增 1,1,1,2-

四氟乙烷(R134a)充装介质,必须新增充装 1,1,1,2-四氟乙烷

(R134a)介质的气瓶,新增的气瓶必须是制造标志与 1,1,1,2-

四氟乙烷(R134a)相一致,不能将原有的氯二氟甲烷(R22)气

瓶喷涂“1,1,1,2-四氟乙烷”字样后,作为 1,1,1,2-四氟乙烷

(R134a)气瓶使用。新增气瓶的数量和原有气瓶的总数只需 500

只以上。

2014版《瓶规》 公称工作压力 充装系数

氯二氟甲烷(R22) 3MPa 1.00

1,1,1,2-四氟乙烷(R134a) 2MPa 1.01

GB7144《气瓶颜色标志》

介质 瓶色 字样 字色 环色

氯二氟甲烷(R22) 铝白 液化氟氯烷 22 黑 无

1,1,1,2-四氟乙烷 铝白 液化四氟乙烷 黑 深绿

(R134a)

九、持有的法规标准应是现行的正式版本

《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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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5002-2013《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

GB27550-2011《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最新)

GB16804-2011《气瓶警示标签》

GB7144-1999《气瓶颜色标志》

GB14194-2006《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14193-2009《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28051-2011《焊接绝热气瓶充装规定》(最新)

GB13591-2009《溶解乙炔充装规定》

相应的气体质量标准

GB/T19204《液化天然气的一般特性》

GB18047《车用压缩天然气》

------------------------

十、充装单位发生更名(名称变更)、产权变更(法人变更)、

充装场地变更(搬迁、厂区内搬迁)、充装地址更名(地址名称

变更)的有关事项

充装单位发生更名(名称变更)、产权变更(法人变更)、充

装场地变更(搬迁、厂区内搬迁)、充装地址更名(地址名称变

更)时,应当向发证机关(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核查,

可在提交换证申请资料时,同时提交核查申请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