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院行政訴訟庭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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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九十九年度司法統計專題研究分析 各地院行政訴訟庭成立 後,案件量消長情形之研究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統計室 中華民國 99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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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九年度司法統計專題研究分析

各地院行政訴訟庭成立

後,案件量消長情形之研究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統計室

中華民國 99年 9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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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人員 :林院長清祥

主 持 人:陳統計長昌雄

研究單位: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統計室

研究人員:紀秀蓮、林建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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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章 前言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 1

第二節 國家賠償事件之特質 ······················································································· 2

第二章 高等行政法院各項移撥案件之概況······································· 4

第一節 行政訴訟簡易程序案件之收結情形 ························································· 4

第二節 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之收結情形 ························································· 8

第三節 保全程序事件之收結情形 ············································································· 10

第三章 交通裁罰事件之概況············································································· 12

第一節 地方法院交通裁罰事件之收案情形 ··························································· 12

第二節 地方法院交通裁罰事件之結案情形 ························································· 14

第三節 地方法院辦理交通裁罰事件之法官人數 ··············································· 16

第四節 交通裁罰事件向高院提起抗告之收案情形 ·········································· 17

第四章 設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各級行政法院受理

案件量及法官人力配置之評估 ·················································· 18

第一節 各高等行政法院案件量及法官人力配置之評估 ··························· 18

第二節 各地院行政訴訟庭案件量及法官人力配置之評估 ······················ 25

第三節 最高行政法院案件量及法官人力配置之評估 ································ 29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30

第一節 結論 ····················································································································· 30

第二節 建議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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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 計 表

表 2-1-1 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 40萬元以下終結案件收結

情形 ································································································································· 5

表 2-1-2 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 50萬元以下終結案件收結

情形 ································································································································· 7

表 2-2 高等行政法院強制執行事件收結情形 ··························································· 9

表 2-3 高等行政法院保全程序事件收結情形 ··························································· 11

表 3-1 各地院交通聲明異議事件占刑事案件收案比例 ······································· 13

表 3-2-1 各地院交通聲明異議事件結案情形 ································································· 14

表 3-2-2 各地院交通聲明異議事件收結情形 ································································· 15

表 3-3-1 各地院辦理交通訴訟案件法官人數 ································································· 16

表 3-3-2 台南地院交通訴訟案件收結情形 ······································································ 17

表 3-4 高等法院暨分院交抗案件收案情形 ································································ 18

表 4-1-1-a 設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案件量評估 ·············· 21

表 4-1-1-b 設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後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案件量評估 ·············· 22

表 4-1-1-c 設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案件量評估 ·············· 23

表 4-1-2-a 設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需求法官人數 ········· 24

表 4-1-2-b 設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後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需求法官人數 ········· 25

表 4-1-2-c 設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需求法官人數 ········· 25

表 4-1-2-d 設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後高等行政法院需求法官人數 ··················· 26

表 4-2-a 交通聲明異議事件案件量及法官人力需求之評估 ································· 27

表 4-2-b 各地院行政訴訟庭案件量及法官人力需求之評估·································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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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前言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行政訴訟法新制於 89 年 7 月 1 日施行至今已逾 10 年,奠定了良

好基礎,隨著社會變遷,行政事務越趨龐雜、專業,使公法上爭議事

件集中行政法院審判,確有其必要。惟目前國家賠償事件、選舉罷免

事件、交通聲明異議事件、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等具有公法性質的爭

議事件,依相關法律規定,仍由普通法院審理,爭議之性質與審理之

程序不相配合,實有檢討之必要。因此,司法院研議在各地方法院設

置行政訴訟庭,以評估由行政法院集中處理上述各類行政爭議事件之

可行性。司法院自 98 年 9 月成立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密

集開會研商,於 99 年 3 月 8 日召開第 12 次會議後,已完成「行政訴

訟法部份修正草案」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送請行政院表

示意見後,已於司法院 8 月 26 日 136 次院會通過,將送立法院審議,

規劃於 100 年 9 月在各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

依目前修正草案規定,行政訴訟改採三級二審,辦理行政訴訟之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行政訴訟法所稱之行政法院。未來行政訴

訟簡易程序事件之第一審、保全程序事件、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

以及目前由普通法院受理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救濟事

件,將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國家賠償事件因考量涉及之相

關法制規劃較為複雜,為避免影響新制時程,本次修法先不納入(於

第二節另予說明)。

在簡易事件程序部分,改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二審管轄法院。簡易訴訟程序以言詞辯論為

原則,另為避免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終審衍生裁判見解不一之問題,如

高等行政法院認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之必要者,應以裁定移送最高行

政法院裁判。此外,本次修法放寬上訴、抗告要件,由現行許可制,

改為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由,即得上訴、抗告。

在交通裁罰事件程序部分,採二審終結,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高等行政法院為上訴審法院。交通裁罰事件之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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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則徵收 750 元。交通裁罰事件撤銷訴訟(行政訴訟種類之一)之

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 30 日內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又交

通裁罰事件起訴前,無需經訴願等前置程序,惟為使行政機關有自我

省察之機會,本次修法創設「重新審查」制,被告(原處分機關)收

受起訴狀繕本後,應重新審查,如審查結果認原裁決違法或不當,即

應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決;被告(原處分機關)不依原告請求處置者,

須附具答辯狀,並將重新審查紀錄等文件,提出於法院。

在保全程序部分,假扣押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或假扣

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假處分之聲請,如遇急迫

情形時,得例外由請求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至於

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部分,則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行政

訴訟庭得囑託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

另為配合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設置,簡易事件程序、交通裁罰

事件程序、保全程序及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程序等之增修,「行政

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對於本次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發生事項

之法律適用,以及已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應如何處理等,均有明確規

範,俾利適用。

為暸解 100 年 9 月各地方法院成立行政訴訟庭後,由高等行政法

院及各地院刑事庭移撥案件於行政訴訟庭之情形,評估各級行政法院

因而消長之案件量,俾便檢討審級規劃及司法資源之配置,並提出建

議,期以提供長官及各相關單位革新業務之參考,冀望能對司法業務

提升有所助益。

第二節 國家賠償事件之特質

國家賠償事件因考量涉及之相關法制規劃較為複雜,為避免影響

新制時程,於第 10 次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會議決議,本次

修法先不納入。

現行國家賠償法立法之初,在第 12 條規定:「損害賠償之訴,

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由普通法院審理,是

因為考慮到當時行政訴訟只有一級一審,而且參考民法第 186 條規

定,它是屬於特殊侵權行為,普通法院民事庭的法官較為熟悉。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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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事件本質上為公法事件,由行政法院審理為宜,因為目前行

政訴訟制度已改為二級二審,於是趁著規劃在各地方法院成立行政訴

訟庭的機會,作一番改革。

行懲廳最初的規劃是將原屬於民事法院審判權限的國家賠償事

件,移到行政訴訟法後,仍然和其他行政訴訟事件一樣,採取三級二

審的救濟制度,在體系上較為一致。但是,因為法務部國家賠償法修

正小組的部分委員,認為這樣修法反而造成人民應訴不便。因為國家

賠償事件請求之標的金額或價額大多會超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所定

的範圍,故大多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若以高等行政法院為國家賠償事

件的第一審管轄法院,因為高等行政法院只有 3 所,會造成人民應訴

不便。為了減少這些疑慮,法務部建議國家賠償事件程序採取三級三

審的救濟制度。由於這是本次修訂的審級救濟制度中,唯一採取三級

三審的救濟制度,研修會就在第 6 編之 1「國家賠償事件程序」的第

2 章以下,特別規劃了「三級三審國家賠償事件程序」的特殊程序規

定。

然而國家賠償事件訴訟程序,部分採行三級三審,部分為二審終

結,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高等行政法院為終審者;亦

有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最高行政法院為終審者。新制受限於歷

史背景等種種因素,致設計繁複,倘無充裕之時間進行法律宣導,恐

將徒增人民之困擾。另外,國家賠償法本身亦大幅修正,亦即,實體

法、程序法同時有鉅大變動,短期內民眾、法官對於新制難以熟稔,

恐不利於行政訴訟庭業務之順利推展。因為行政訴訟法新制明年一定

要實施,有時間上的壓力,待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的法官熟悉相關業

務運作後,再選擇適當時機納入該庭之承辦業務,故國家賠償事件暫

緩列入 100 年行政訴訟庭成立初期之承辦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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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高等行政法院各項移撥案件之概況

依目前修正草案規定,行政訴訟改採三級二審,未來行政訴訟簡

易程序事件之第一審、保全程序事件、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以及

目前由普通法院受理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救濟事件,將

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本章就三所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 1 月

至 98 年 12 月份 3 年來行政訴訟簡易程序案件、行政訴訟之強制執行

事件及保全程序事件等案件之收結情形為分析指標,於第三章再就普

通法院受理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救濟事件之收結及提

抗告情形分析探討。

第一節 行政訴訟簡易程序案件之收結情形

99 年 1 月 13 日修正公布的行政訴訟法,司法院業於 99 年 5 月 1

日施行,依修正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

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 20 萬元或增至新

臺幣 60 萬元。因考量現今國民生活水準及社會發展現況,適用簡易

程序案件的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自 20 萬元以下提高為新台幣 40 萬

元以下。原先規劃比照民事訴訟法 427 條之規定,提高為新台幣 50

萬元以下,因恐差距太大,暫先調高至 40 萬元以下,待時機成熟,

再提高至 50 萬元以下。由於新收部份無確實統計資料,於第四章案

件量評估時,再由終結件數進行推估。本節僅就終結情形進行分析,

茲分別分析 40 萬及 50 萬元以下終結情形。

一、40 萬元以下案件終結情形

近三年來三所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終結件數共 22,260 件,其

中 40 萬元以下案件 5,595 件,占第一審終結件數 25.13%;以年

度觀之,呈現逐年增加趨勢,自 96 年 22.91%升至 98 年 29.26%;

就各高等行政法院分析,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40 萬元以下案件,亦

呈現逐年增加趨勢,但在 3 所高等行政法院中比率最低;台中高等

行政法院 96 年度竟高達 48.04%,在 3 所高等行政法院中比率最

高;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度亦高達 35.76%。將上述案件數除以

9

法院別 合計 96年 97年 98年

22,260 8,722 7,618 5,920

33.86 34.67 33.60 33.32

件數 5,595 1,998 1,865 1,732

佔終結總件數百分比 25.13 22.91 24.48 29.26

平均每法官每月終結件數 4.59 4.80 4.63 4.33

收案至結案速度 127.18 130.23 137.53 112.50

分案至結案速度 58.00 57.44 58.95 57.61

第一審終結件數 15,321 6,007 5,275 4,039

20.72 21.45 20.66 20.05

件數 3,201 886 1,178 1,137

佔終結總件數百分比 20.89 14.75 22.33 28.15

平均每法官每月終結件數 4.29 3.44 4.75 4.73

收案至結案速度 150.46 173.01 157.77 125.30

分案至結案速度 65.67 69.61 63.28 65.07

第一審終結件數 2,734 1,149 878 707

5.97 6.27 5.76 5.89

件數 1,038 552 258 228

佔終結總件數百分比 37.97 48.04 29.38 32.25

平均每法官每月終結件數 4.83 7.34 3.73 3.22

收案至結案速度 85.50 78.39 93.61 93.55

分案至結案速度 46.91 39.49 56.11 54.45

第一審終結件數 4,205 1,566 1,465 1,174

7.17 6.95 7.18 7.37

件數 1,356 560 429 367

佔終結總件數百分比 32.25 35.76 29.28 31.26

平均每法官每月終結件數 5.26 6.71 4.98 4.15

收案至結案速度 104.13 113.67 108.38 84.60

分案至結案速度 48.38 55.87 48.78 36.49

表2-1-1 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事件訴訟標的金額40萬元以下案件終結情形

4

0

平均每月實際法官辦案人數

項目

第一審終結件數

平均每月實際法官辦案人數

4

0

4

0

平均每月實際法官辦案人數

台北

4

0

高雄

96年至98年 單位:件;%

合計

平均每月實際法官辦案人數

台中

實際辦案法官人數,可得到平均值,即平均毎法官毎月終結件數,

因第一審案件逐年遞減,平均毎法官毎月終結件數除台北高等行

政法院外亦呈現逐年遞減情形,平均約 4.6 件。(詳表 2-1-1)

10

至於終結案件平均速度,若依收案至結案計算,平均每件需

要 127.18 日,依分案開始計算,則僅需 58 日,其間相差近 70

日。就各高等行政法院結案速度比較,無論自收案或分案至結案

計算,均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最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慢,值

得注意的是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分案至結案的速度,自 96 年 55.87

日減至 98 年 36.49 日,平均日數快 19 日,較管制標準 70 日快 1

個月以上。(詳表 2-1-1)

二、50 萬元以下案件終結情形

近三年來三所高等行政法院 50 萬元以下案件 6,038 件,占

第一審終結件數 27.12%;以年度觀之,亦呈現逐年增加趨勢,

自 96 年 24.68%升至 98 年 31.60%;就各高等行政法院分析,台

北高等行政法院 50 萬元以下案件,呈現逐年增加趨勢最明顯,

自 96 年 16.16 % 提高至 98 年 30.53%,但在 3 所高等行政法院

中比率最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度竟高達 49.87%,在 3 所

高等行政法院中比率最高;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度亦高達

38.89%。平均毎法官毎月終結件數,因第一審案件逐年遞減,

平均毎法官毎月終結件數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外亦呈現逐年遞

減情形,平均 4.95 件。(詳表 2-1-2)

至於終結案件平均速度,若依收案至結案計算,平均每件

需要 130.43 日,依分案開始計算,則僅需 59.48 日,其間相差

超過 70 日。就各高等行政法院結案速度比較,無論自收案或分

案至結案計算,均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最快,台北高等行政法

院最慢,值得注意的是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分案至結案的速度,

自 96 年 60.24 日減至 98 年 38.87 日,平均日數快 21 日,較管

制標準快 1 個月以上。(詳表 2-1-2)

11

法院別 合計 96年 97年 98年

22,260 8,722 7,618 5,920

33.86 34.67 33.60 33.32

件數 6,038 2,153 2,014 1,871

佔終結總件數百分比 27.12 24.68 26.44 31.60

平均每法官每月終結件數 4.95 5.18 5.00 4.68

收案至結案速度 130.43 134.64 140.05 115.23

分案至結案速度 59.48 59.38 59.58 59.50

第一審終結件數 15,321 6,007 5,275 4,039

20.72 21.45 20.66 20.05

件數 3,477 971 1,273 1,233

佔終結總件數百分比 22.69 16.16 24.13 30.53

平均每法官每月終結件數 4.66 3.77 5.13 5.12

收案至結案速度 154.19 178.47 161.01 128.02

分案至結案速度 66.53 70.49 63.23 66.81

第一審終結件數 2,734 1,149 878 707

5.97 6.27 5.76 5.89

件數 1,095 573 281 241

佔終結總件數百分比 40.05 49.87 32.00 34.09

平均每法官每月終結件數 5.09 7.62 4.07 3.41

收案至結案速度 85.87 78.19 93.04 95.78

分案至結案速度 47.49 39.63 56.17 56.06

第一審終結件數 4,205 1,566 1,465 1,174

7.17 6.95 7.18 7.37

件數 1,466 609 460 397

佔終結總件數百分比 34.86 38.89 31.40 33.82

平均每法官每月終結件數 5.68 7.30 5.34 4.49

收案至結案速度 107.37 117.88 110.75 87.32

分案至結案速度 51.73 60.24 51.55 38.87

高雄

平均每月實際辦案法官人數

5

0

台北

平均每月實際辦案法官人數

5

0

台中

平均每月實際辦案法官人數

5

0

表2-1-2 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事件訴訟標的金額50萬元以下案件終結情形

項目

合計

第一審終結件數

平均每月實際辦案法官人數

5

0

96年至98年 單位:件;%;日

12

第二節 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之收結情形

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部分,則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

行政訴訟庭得囑託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第 10、11 次行

政訴訟研究修正委員會會議紀錄相關修正條文條列於下:

第 305 條第 1 項:「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

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

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第 2 項:「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應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債務人履行;逾期不履行

者,強制執行。」

第 306 條第 1 項:「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辦理行政訴訟強制執

行事務,得交由民事執行處或囑託行政機關代為執行。」

第 307 條:「債務人異議之訴,依其執行名義係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或通常訴訟程序,分別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

政法院受理;其餘有關強制執行之訴訟,由普通法院受理。」

近三年來三所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新收件數共 23,775 件,其中強

制執行事件 730 件,占第一審新收件數 3.07%;以年度觀之,呈現逐

年減少趨勢,自 96 年 3.42%降至 98 年 2.64%;就各高等行政法院分

析,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強制執行事件占第一審新收件數比率,則呈現

逐年增加趨勢,但在 3 所高等行政法院中仍然最低,3 年平均不到 2%,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自 96 年 8.12%降至 98 年 2.39%,高雄高等行政法

院 98 年度在 3 所高等行政法院中比率較高,約 5%。平均毎法官毎月

新收及終結件數,二者平均皆約 0.6 件,台中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平

均約 1 件,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則僅約 0.4 件,以此觀之,強制執行

事件雖移撥至地院行政訴訟庭,對法官員額配置,影響應不大。(詳

表 2-2)

至於終結案件平均速度,若依收案至結案計算,平均每件需要

32.65 日,依分案開始計算,則需 26.35 日,其間相差不到 7 日。就

各高等行政法院結案速度比較,無論自收案或分案至結案計算,均以

13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最快,收案至結案的速度 16.58 日,分案至結案的

速度 10.14 日。(詳表 2-2)

法院別 合計 96 97 98

23,775 9,544 7,450 6,781

33.86 34.67 33.60 33.32

件數 730 326 225 179

佔新收總件數百分比 3.07 3.42 3.02 2.64

平均每法官每月新收件數 0.60 0.78 0.56 0.45

件數 743 322 243 178

平均每法官每月終結件數 0.61 0.77 0.60 0.45

收案至結案速度 32.65 27.55 37.63 35.07

分案至結案速度 26.35 19.76 31.99 30.57

15,769 6,224 4,951 4,594

20.72 21.45 20.66 20.05

件數 282 104 85 93

佔新收總件數百分比 1.79 1.67 1.72 2.02

平均每法官每月新收件數 0.38 0.40 0.34 0.39

件數 275 101 85 89

平均每法官每月終結件數 0.37 0.39 0.34 0.37

收案至結案速度 33.81 23.18 40.78 39.22

分案至結案速度 32.80 21.73 39.99 38.48

3,215 1,490 888 837

5.97 6.27 5.76 5.89

件數 193 121 52 20

佔新收總件數百分比 6.00 8.12 5.86 2.39

平均每法官每月新收件數 0.90 1.61 0.75 0.28

件數 219 122 75 22

平均每法官每月終結件數 1.02 1.62 1.09 0.31

收案至結案速度 49.46 41.02 57.84 67.68

分案至結案速度 36.69 26.52 48.09 54.23

4,791 1,830 1,611 1,350

7.17 6.95 7.18 7.37

件數 255 101 88 66

佔新收總件數百分比 5.32 5.52 5.46 4.89

平均每法官每月新收件數 0.99 1.21 1.02 0.75

件數 249 99 83 67

平均每法官每月終結件數 0.97 1.19 0.96 0.76

收案至結案速度 16.58 15.40 16.16 18.84

分案至結案速度 10.14 9.43 9.25 12.30

96至98年         單位:件;%

平均每月實際法官辦案人數

表2-2 高等行政法院強制執行事件收結情形

項目

合計

新收總件數

平均每月實際法官辦案人數

台北

平均每月實際法官辦案人數

新收總件數

高雄

新收總件數

平均每月實際法官辦案人數

台中

新收總件數

14

第三節 保全程序事件之收結情形

在保全程序部分,假扣押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或假扣

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假處分之聲請,如遇急迫

情形時,得例外由請求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近三年來三所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新收件數共 23,775 件,其中保

全程序事件 554 件,占第一審新收件數 2.33%;以年度觀之,保全程

序事件占第一審新收件數比率,變化不大;就各高等行政法院分析,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保全程序事件占第一審新收件數比率,在 3 所高等

行政法院中最高,平均達 2.76%,而台中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比率平

均約 1.5%,相對較低。平均毎法官毎月新收及終結件數,3 年平均僅

0.45 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0.58 件,而台中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平

均僅約 0.2 件,若再扣除通常訴訟程序之相關保全程序事件,則案件

量將會更少,如同強制工作事件,保全程序事件雖移撥至地院行政訴

訟庭,對法官員額配置,應影響不大。(詳表 2-3)

至於終結案件平均速度,若依收案至結案計算,平均每件需要

11.1 日,依分案開始計算,則需 9.99 日,其間相差不到 2 日,是類

事件隨到隨分。就各高等行政法院結案速度比較,無論自收案或分案

至結案計算,均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最快,收案至結案的速度 4.29

日,分案至結案的速度 2.67 日,較最慢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快約 9

日。(詳表 2-3)

15

法院別 合計 96 97 98

23,775 9,544 7,450 6,781

33.86 34.67 33.60 33.32

件數 554 240 165 149

佔新收總件數百分比 2.33 2.51 2.21 2.20

平均每法官每月新收件數 0.45 0.58 0.41 0.37

件數 555 240 167 148

平均每法官每月終結件數 0.46 0.58 0.41 0.37

收案至結案速度 11.10 9.84 8.02 16.61

分案至結案速度 9.99 9.03 6.29 15.72

15,769 6,224 4,951 4,594

20.72 21.45 20.66 20.05

件數 435 187 126 122

佔新收總件數百分比 2.76 3.00 2.54 2.66

平均每法官每月新收件數 0.58 0.73 0.51 0.51

件數 436 187 128 121

平均每法官每月終結件數 0.58 0.73 0.52 0.50

收案至結案速度 12.64 11.58 8.26 18.92

分案至結案速度 11.87 10.67 7.58 18.25

3,215 1,490 888 837

5.97 6.27 5.76 5.89

件數 46 21 12 13

佔新收總件數百分比 1.43 1.41 1.35 1.55

平均每法官每月新收件數 0.21 0.28 0.17 0.18

件數 46 21 12 13

平均每法官每月終結件數 0.21 0.28 0.17 0.18

收案至結案速度 7.28 2.10 12.92 10.46

分案至結案速度 3.78 1.86 3.67 7.00

4,791 1,830 1,611 1,350

7.17 6.95 7.18 7.37

件數 73 32 27 14

佔新收總件數百分比 1.52 1.75 1.68 1.04

平均每法官每月新收件數 0.28 0.38 0.31 0.16

件數 73 32 27 14

平均每法官每月終結件數 0.28 0.38 0.31 0.16

收案至結案速度 4.29 4.75 4.74 2.36

分案至結案速度 2.67 4.13 1.33 1.93

表2-3 高等行政法院保全程序事件收結情形

項目

合計

新收總件數

平均每月實際法官辦案人數

 96至98年         單位:件;%;日

台北

新收總件數

平均每月實際法官辦案人數

台中

新收總件數

平均每月實際法官辦案人數

高雄

新收總件數

平均每月實際法官辦案人數

16

第三章 交通裁罰事件之概況

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原則上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最高行政法

院為第二審,這是審級架構上的一個大原則,但是也有例外:交通裁

罰事件,目前它是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以聲明異議的方式審理,這個

部分未來將改循行政爭訟方式處理,規劃以撤銷訴訟審理,但又考量

到此種案件具有「質輕量多」的性質,所以不管裁罰金額的高低,一

律規劃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由於這類案件的數量較大,若讓它

可以飛躍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恐怕會造成最高行政法院負擔沈重。

所以,將第二審規劃由高等行政法院為之,研擬增訂了第 2 編第 3 章

交通裁罰事件程序(第 237 條之 1 至 237 條之 8),以專編規定的方式

處理。

第一節 地方法院交通聲明異議事件之收案情形

96 年各地方法院交通聲明異議事件的收案量是 15,651 件,97 年

增為 26,355 件,98 年更增至 31,837 件,已是 96 年收案量的 2 倍,

主因 94 年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分別於 95 年 7 月、96

年 1 月兩階段實施,警察機關以加強取締惡性交通違規為重點,其中

以取締闖紅燈及其他不遵守號誌案件量增加最多,此類取締案件量增

加,致向法院聲明異議也多,占刑事案件之比率也自 96 年 3.5%增加

至98年 7.24%,98年板橋地院此類事件高達4,685件,台中地院4,676

件次之,台北地院 4,433 件居三,但其占刑事案件之比率 12.48%則居

首,彰化地院 11.23%次之,南投地院雖只有 789 件,但占刑事案件之

比率竟達 9.05%,在各地院中居三;要成立 1 個新單位,業務量一定

要足夠,交通裁罰事件案件量逐年增加,應該可以支撐行政訴訟庭的

業務量,也比較容易獲得立法院的支持。(詳表 3-1)

17

單位:件;%

刑事案件交通裁罰

事件百分比 刑事案件

交通裁罰

事件百分比 刑事案件

交通裁

罰事件百分比 刑事案件

交通裁罰

事件百分比

1,332,563 73,843 5.54 447,131 15,651 3.50 445,679 26,355 5.91 439,753 31,837 7.24

合  計 642,348 38,004 5.92 211,252 8,401 3.98 212,442 12,661 5.96 218,654 16,942 7.75

基隆地方法院 34,429 1,423 4.13 10,970 519 4.73 11,406 453 3.97 12,053 451 3.74

宜蘭地方法院 21,823 1,273 5.83 7,564 363 4.80 7,297 469 6.43 6,962 441 6.33

花蓮地方法院 25,713 1,038 4.04 8,928 248 2.78 8,334 332 3.98 8,451 458 5.42

金門地方法院 2,463 59 2.40 661 23 3.48 845 14 1.66 957 22 2.30

連江地方法院 277 5 1.81 89 1 1.12 89 4 4.49 99 - -

台北地方法院 106,958 9,861 9.22 35,996 2,010 5.58 35,454 3,418 9.64 35,508 4,433 12.48

士林地方法院 72,334 5,271 7.29 24,155 1,653 6.84 23,566 1,727 7.33 24,613 1,891 7.68

板橋地方法院 179,251 10,165 5.67 56,281 2,098 3.73 60,776 3,382 5.56 62,194 4,685 7.53

桃園地方法院 149,227 7,083 4.75 49,933 1,135 2.27 48,371 2,303 4.76 50,923 3,645 7.16

新竹地方法院 49,873 1,826 3.66 16,675 351 2.10 16,304 559 3.43 16,894 916 5.42

合  計 306,127 19,716 6.44 105,414 3,481 3.30 103,520 7,810 7.54 97,193 8,425 8.67

苗栗地方法院 35,387 851 2.40 11,523 198 1.72 11,688 279 2.39 12,176 374 3.07

台中地方法院 167,480 9,846 5.88 58,727 1,553 2.64 55,483 3,617 6.52 53,270 4,676 8.78

彰化地方法院 73,800 6,900 9.35 24,422 1,207 4.94 26,352 3,107 11.79 23,026 2,586 11.23

南投地方法院 29,460 2,119 7.19 10,742 523 4.87 9,997 807 8.07 8,721 789 9.05

合  計 384,088 16,123 4.20 130,465 3,769 2.89 129,717 5,884 4.54 123,906 6,470 5.22

雲林地方法院 31,451 712 2.26 11,295 227 2.01 10,738 261 2.43 9,418 224 2.38

嘉義地方法院 42,064 1,343 3.19 14,963 341 2.28 13,620 496 3.64 13,481 506 3.75

台南地方法院 77,618 4,077 5.25 28,244 1,157 4.10 25,482 1,335 5.24 23,892 1,585 6.63

高雄地方法院 155,963 8,092 5.19 50,333 1,622 3.22 54,442 3,099 5.69 51,188 3,371 6.59

屏東地方法院 45,415 1,312 2.89 15,150 305 2.01 15,339 517 3.37 14,926 490 3.28

澎湖地方法院 3,628 156 4.30 1,054 21 1.99 1,132 45 3.98 1,442 90 6.24

台東地方法院 13,719 431 3.14 4,986 96 1.93 4,179 131 3.13 4,554 204 4.48

高雄少年法院 14,230 - - 4,440 - - 4,785 - - 5,005 - -

高雄

總   計

台北

台中

表3-1 各地院交通聲明異議事件占刑事案件收案比例

98年97年96年 總計 地院別

轄區高等

行政法院

18

第二節 地方法院交通聲明異議事件之結案情形

近三年來各地院交通聲明異議事件的終結總件數共 73,611 件,

其中板橋地院此類事件高達 10,023 件,台中地院 10,016 件次之,台

北地院9,869件居三;至於終結案件平均辦理日數,以臺南地院120.39

日最多,且 98 年未結件數與終結件數比率達 15.83%,較平均未結比

6.38%,高出很多,目前臺南地院還設有交通法庭,而且交通法庭法

轄區高等

行政法院地院別 終結總日數 終結總件數

平均每案件

辦理日數

3,925,111 73,611 53.32

合計 2,071,712 37,668 55.00

基隆 46,289 1,432 32.32

宜蘭 79,830 1,264 63.16

花蓮 37,295 1,024 36.42

金門 3,321 54 61.50

連江 524 5 104.80

台北 310,588 9,869 31.47

士林 343,858 5,442 63.19

板橋 657,335 10,023 65.58

桃園 468,577 6,778 69.13

新竹 124,095 1,777 69.83

合計 733,529 19,791 37.06

苗栗 32,344 864 37.44

台中 377,857 10,016 37.73

彰化 217,285 6,907 31.46

南投 106,043 2,004 52.92

合計 1,119,870 16,152 69.33

雲林 38,717 723 53.55

嘉義 51,469 1,353 38.04

台南 493,104 4,096 120.39

高雄 421,384 8,107 51.98

屏東 86,894 1,284 67.67

澎湖 3,746 155 24.17

台東 24,556 434 56.58

台中

高雄

表3-2-1 各地院交通聲明異議事件結案情形

96年至98年 單位:日;件

總   計

台北

19

官只辦理交通事件, 98 年配置 56 人,平均毎月 4.67 人,是否因專

庭辦理人少勢單,案件量多且需多次開庭傳喚相關證人出庭作證以便

調查更多證據來做判斷,或送請相關單位鑑定肇事責任,凡此均需耗

費相當時日方能調查證據詳盡及完畢,所以難以速審速結;俟明年設

置行政訴訟庭專辦是類事件,其辦案速度是否有所差異,值得繼續觀

察比較。(詳表 3-2-1,3-2-2)

轄區高等

行政法院地院別 受理件數 舊受件數 新收件數 終結件數 未結件數 未結比

34,630 2,793 31,837 32,554 2,076 6.38

合計 18,232 1,290 16,942 16,921 1,311 7.75

基隆 478 27 451 469 9 1.92

宜蘭 572 131 441 532 40 7.52

花蓮 475 17 458 452 23 5.09

金門 26 4 22 20 6 30.00

連江 - - - - -

台北 4,600 167 4,433 4,486 114 2.54

士林 2,022 131 1,891 1,905 117 6.14

板橋 5,139 454 4,685 4,702 437 9.29

桃園 3,932 287 3,645 3,470 462 13.31

新竹 988 72 916 885 103 11.64

合計 8,427 376 8,051 8,205 222 2.71

苗栗 406 32 374 391 15 3.84

台中 4,900 224 4,676 4,858 42 0.86

彰化 2,629 43 2,586 2,578 51 1.98

南投 898 109 789 769 129 16.78

合計 7,311 1,065 6,246 6,795 516 7.59

雲林 254 30 224 242 12 4.96

嘉義 534 28 506 529 5 0.95

台南 2,027 442 1,585 1,750 277 15.83

高雄 3,852 481 3,371 3,703 149 4.02

屏東 584 94 490 517 67 12.96

澎湖 92 2 90 89 3 3.37

台東 222 18 204 207 15 7.25

台中

高雄

表3-2-2 各地院交通聲明異議事件收結情形 98年 單位:件;%

總   計

台北

20

第三節 地方法院辦理交通訴訟案件之法官人數

專辦 兼辦 專辦 兼辦 專辦 兼辦 專辦 兼辦

合計 774 16,820 286 4,624 249 5,967 239 6,229

台北 2,144 1,068 1,076

台中 1,747 561 588 598

台南 157 48 53 56

新竹 732 226 230 276

嘉義 409 120 130 159

高雄 2,332 781 752 799

屏東 746 240 245 261

台東 184 187 118 66 55 132

澎湖 74 24 24 26

花蓮 425 133 144 148

宜蘭 272 80 84 108

基隆 556 179 185 192

雲林 24 537 192 261 24 84

彰化 982 299 305 378

桃園 1,747 548 593 606

板橋 2,276 700 745 831

士林 866 298 284 284

南投 414 106 140 168

苗栗 459 149 156 154

金門 144 48 48 48

連江

法院別

表3-3-1 各地院辦理交通訴訟案件法官人數

96年 97年 98年合計

96至98年 單位:人

觀察表 3-3-1 各法院對專辦、兼辦定義不同而有所差異;臺北地

院 93 年 10 月以前曾設有交通法庭,承辦該院所轄之所有交通聲明異

議事件及交通刑事案件,但終因人少勢單,未結件數逐年增加而告瓦

21

解;目前臺南地院還設有交通法庭,而且交通法庭法官只辦理交通事

件,但多數法院認為交通事件數量不多,如果設專庭,在人力與案件

分配上,和刑事法庭相較,會有不均衡狀態,所以,多數法院都是由

刑事庭法官兼辦交通事件,裁定時則以交通法庭名義為之。本節僅以

設有專庭專辦交通事件之台南地院分析各年法官負荷,作為設置行政

訴訟庭之參考,由表 3-3-2 可知,台南地院交通裁罰事件並不若總交

通裁罰事件 98 年已是 96 年的 2 倍之成長趨勢,而是呈緩升趨勢,平

均毎法官毎月新收 25.97 件、終結 26.09 件,而交通刑事案件則呈現

緩降趨勢,平均毎法官毎月新收 88.7 件、終結 89.03 件,合計二項

案件則分別為 114.67 件及 115.11 件,顯見台南地院專辦交通案件法

官辦案負荷相對高出很多。

專辦人數 新收平均毎法官毎

月新收件數終結

平均毎法官毎

月終結件數

合計 157 18,003 114.67 18,073 115.11

96 48 5,793 120.69 5,642 117.54

97 53 6,012 113.43 5,862 110.60

98 56 6,198 110.68 6,569 117.30

合計 157 4,077 25.97 4,096 26.09

96 48 1,157 24.10 1,038 21.63

97 53 1,335 25.19 1,308 24.68

98 56 1,585 28.30 1,750 31.25

合計 157 13,926 88.70 13,977 89.03

96 48 4,636 96.58 4,604 95.92

97 53 4,677 88.25 4,554 85.92

98 56 4,613 82.38 4,819 86.05

項 目

表3-3-2 台南地院交通案件收結情形

96至98年 單位:件;人

22

第四節 交通聲明異議事件向高院提起抗告之收案情形

交抗案件隨著交通聲明異議事件之逐年攀升,亦呈現一樣收案情

形,98 年的收案量已是 96 年的 2 倍以上,但台中高分院 98 年抗告案

件收案量却不升反降,較 97 年減少 245 件(31.78%),觀察轄區 4 地

院之終結件數並未減少,表示中部地區對一審法官的裁定折服率相對

較高,98 年度抗告率僅 6.12%,較平均抗告比率 15.75%明顯低很多。

23

第四章 設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各級行政法院

受理案件量及法官人力配置之評估

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已於司法院 8 月 26 日 136 次院會通過,將送

立法院審議,規劃於 100 年 9 月在各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將行

政訴訟改為三級二審制,便利民眾就審。

如前所述,未來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事件之第一審、保全程序事

件、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以及目前由普通法院受理之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救濟事件,將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在

簡易事件程序部分,改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以

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二審管轄法院。在交通裁罰事件程序部分,採二審

終結,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高等行政法院為上

訴審法院,且 99 年 5 月 1 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亦提高簡易程序訴訟

標的金額或價額為 40 萬元以下。

為評估 100 年 9 月設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後,對各級行政法院

案件量之消長及法官人力之配置影響,茲將前述影響因素及近 3 年數

據資料整理,提供若干統計資訊分析。

第一節 各高等行政法院案件量及法官人力配置之評估

一、 案件量之評估

表 4-1-1 三表中部分案件別並無確實之統計資料,係由相關

資料推估而得,謹將其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推估 a:第一審通常訴訟標的金額逾 20 萬元至 40 萬元以下

新收件數:以第一審通常訴訟標的金額逾 20 萬元至

40 萬元以下終結件數占第一審通常訴訟終結件數

比率乘以第一審通常訴訟新收件數推估而得。

第一審通常訴訟標的金額逾 20 萬元至 40 萬元以下

終結件數/ 第一審通常訴訟終結件數 * 第一審通

常訴訟新收件數

24

推估 b:簡字及第一審通常訴訟標的金額逾 20 萬元至 40 萬

元以下之停、全及其他事件:以停、全及其他事件新

收件數占第一審及再審事件新收件數比率乘以簡字

及第一審通常訴訟標的金額逾 20 萬元至 40 萬元以

下新收件數推估而得。

停、全及其他事件新收件數 / 第一審及再審事件

新收件數 * 簡字及第一審通常訴訟標的金額逾 20

萬元至 40 萬元以下新收件數

推估 c:停、全及其他事件抗告案件:係將前第 b 項之件數乘

以停、全及其他事件抗告比率而得。

推估 d:上訴抗告案件之其他案件:以新增加上訴抗告案件

合計數乘以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新收其他事件占其

新收總件數(含上訴、再審及抗告事件)之比率(4%)

推估而得。

觀察以下 4-1-1 三表資料呈現一共同現象,即 97、98 年新

收件數較 96 年大幅減少,主要係因 96 年 8 月 15 日起少量定額

徵收裁判費及 97 年 7 月 1 日成立智慧財產法院,相關智財案件

改由該法院管轄所致;另交通聲明異議案件及抗告案件 97、98

年新收件數則較 96 年大幅增加,主要原因已於第三章第一節說

明。茲因有前述法律修正關係,故以下各項評估將以與目前情況

較接近之 97、98 年之平均數據為基準,評估設置地方法院行政

訴訟庭後,各高等行政法院案件量之消長。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經扣除移撥地院行政訴訟辦理之案件及

加計各類案件之上訴抗告件數,由表 4-1-1-a 可知其新收案件量

將達 6,900 件左右,較目前約增加 2,100 件,平均毎月增加 176

件。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由表4-1-1-b可知其新收案件量將達1,334

件左右,較目前約增加 472 件,平均毎月約增加 40 件,仍是三

家法院中最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由表 4-1-1-c 可知其新收案件

量將達 2,452 件左右,較目前約增加 971 件,平均毎月增加 81

件。由於本次修法放寬上訴、抗告要件,由現行許可制,改為以

25

96年 97年 98年97及98年

平均

現行總新收件數 6224 4951 4594 4772.5

1375 1217 1305 1261

簡字案件 1,059 849 867 858

117 194 225 210

強制執行 104 85 93 89

95 89 120 105

設置行政訴訟庭後增加案件量 1655 3107 3628 3368

簡字上訴案件 314 187 156 172

簡字抗告案件 69 21 20 21

通常訴訟20萬元至40萬元以下上訴案件 58 73 82 78

通常訴訟20萬元至40萬元以下抗告案件 4 4 7 6

停、全及其他事件抗告案件(推估c) 15 13 26 20

交通異議抗告案件 1,131 2,689 3,197 2,943

上訴抗告案件之其他事件(推估d) 64 119 140 130

6504 6841 6917 6879.50

設置前後新收案件增減數 280 1890 2323 2107

設置前後平均每月收案增減數 23.33 157.50 193.58 175.58

第一審通常訴訟逾20萬元至40萬元以下

案件(推估a)

設置行政訴訟庭後各年新收件數

96至98年 單位:件

案件別

表4-1-1-a 設置行政訴訟庭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案件量評估

簡字及第一審通常訴訟逾20萬元至40萬元

以下之停、保及其他事件(推估b)

設置行政訴訟庭後減少案件量

台北

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由,即得上訴、抗告,此部分案件量因要件放

寬,將會比現行許可制來得高,故各高等行政法院之案件量會比

預估量高,其幅度有待後續觀察。

26

96年 97年 98年97及98年

平均

現行總新收件數 1490 888 837 862.5

683 295 248 271.5

簡字案件 473 179 176 177.5

69 48 33 40.5

強制執行 121 52 20 36

20 16 19 17.5

設置行政訴訟庭後增加案件量 516 879 608 743

簡字上訴案件 58 44.5 37 41

簡字抗告案件 9 6.5 1 4

通常訴訟20萬元至40萬元以下上訴案件 25 18 16 17

通常訴訟20萬元至40萬元以下抗告案件 3 1 2 1.5

停、全及其他事件抗告案件(推估c) 4 4 3 3.5

交通異議抗告案件 399 771 526 648.5

上訴抗告案件之其他事件(推估d) 20 34 23 28.5

1323 1472 1197 1334

設置前後新收案件增減數 -167 584 360 471.5

設置前後平均每月收案增減數 -13.92 48.63 29.99 39.29

台中

簡字及第一審通常訴訟逾20萬元至40

萬元以下之停、保及其他事件(推估b)

設置行政訴訟庭後各年新收件數

設置行政訴訟庭後減少案件量

表4-1-1-b 設置行政訴訟庭後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案件量評估

案件別

96至98年 單位:件

第一審通常訴訟逾20萬元至40萬元以下

案件(推估a)

綜觀三家高等行政法院,案件量之所以增加,蓋因交抗案件

之撥入,且其大於各項移撥總件數,這在審級案件量之規劃上,

達到了均衡的效果。

27

96年 97年 98年97及98年

平均

現行總新收件數 1830 1611 1350 1480.5

665 482 442 462

簡字案件 415 291 282 286.5

111 76 65 70.5

強制執行 101 88 66 77

38 27 29 28

設置行政訴訟庭後增加案件量 704 1392 1475.5 1433.75

簡字上訴案件 103.50 66 75.5 70.75

簡字抗告案件 10.50 10 15 12.5

通常訴訟20萬元至40萬元以下上訴案件 39 36 30 33

通常訴訟20萬元至40萬元以下抗告案件 3 0 1 0.5

停、全及其他事件抗告案件(推估c) 7 6 6 6

交通異議抗告案件 514 1,220 1291 1255.5

上訴抗告案件之其他事件(推估d) 27 54 57 55.5

1869 2521 2383.5 2452.25

設置前後新收案件增減數 39 910 1033.5 971.75

設置前後平均每月收案增減數 3.26 75.86 86.13 80.98

設置行政訴訟庭後各年新收件數

表4-1-1-c 設置行政訴訟庭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案件量評估

案件別

設置行政訴訟庭後減少案件量

簡字及第一審通常訴訟逾20萬元至40

萬元以下之停、保及其他事件(推估b)

96至98年 單位:件

第一審通常訴訟逾20萬元至40萬元以下

案件(推估a)

高雄

28

97及98年

平均新收

件數

結構比

97及98

平均新

收件數

結構比 增減件數人力增減

粗估

合計 4772.5 100 6879.5 100 2107 -0.58 19.3 18.68

第一審 4036 84.57 2990.5 43.47 -1045.5 -5.45

訴 3200 67.05 2990.5 43.47 -209.5 -1.09

簡 836 17.52 -836 -4.35

簡易上訴 249 3.62 249 1.30

交抗事件 2943 42.78 2943 3.77

再審 233 4.88 211 3.07 -22 -0.11

抗告事件 46 0.67 46 0.24

強制執行 89 1.86 -89 -0.46

其他事件 414.5 8.69 440 6.40 25.5 0.13

單位:件;%;人

目前

實際

法官

辦案

人數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總需求

人數

訴訟程序別

設置行政訴訟庭前 設置行政訴訟庭後

表4-1-2-a 設置行政訴訟庭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需求法官人數-訴訟程序別

二、法官人力配置之評估

首先自 4-1-2 各表觀察行政訴訟庭設置前後新收訴訟程序別

案件結構比變化,設置前新收案件主要為第一審事件占八成以

上,其中訴字案件 6 成多、簡字近 2 成;設置後以第一審及交通

聲明異議上訴事件為主,各占 4 成及 4 成 5,換言之,第一審及交

通聲明異議上訴事件約占 8 成 5。

在法官人力配置之評估,目前屬行政法院管轄之各項案件,

不論案件難易,將採用法官辦案成績廢止前之高等法院法官民事

案件毎月辦案標準件數 16 件計,而交通聲明異議事件及其抗告案

件將參考板橋地院林家賢法官委請地院現為或曾為刑事法官填寫

其設計之「交通聲明異議事件平均結案時間問卷調查」之問卷,

回收有效樣本 30 份,經統計換算得出「平均毎月毎法官收結可承

受負荷量」為 65.0118 件,其與法官辦案成績廢止前之地院法官

案件標準件數 32 件及交通聲明異議事件折計 0.5 件,換算得 64

件(32/0.5)極為接近,故以 65 件估算交聲及交抗案件法官需求人

數。

29

97及98年

平均新收

件數

結構比

97及98年

平均新收

件數

結構比 增減件數人力增減

粗估

合計 1480.5 100 2452.25 100 971.75 0.13 7.53 7.66

第一審 1218 82.27 872 35.56 -346 -1.80

訴 942.5 63.66 872 35.56 -70.5 -0.37

簡 275.5 18.61 -275.5 -1.43

簡易上訴 70.75 2.89 70.75 0.37

交抗事件 1255.5 51.20 1255.5 1.61

再審 83.5 5.64 106 4.32 22.5 0.12

抗告事件 18.5 0.75 18.5 0.10

強制執行 77 5.20 -77 -0.40

其他事件 102 6.89 129.5 5.28 27.5 0.14

目前

實際

法官

辦案

人數

總需求

人數

表4-1-2-c 設置行政訴訟庭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需求人數-訴訟程序別

訴訟程序別

設置行政訴訟庭前 設置行政訴訟庭後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單位:件;%;人

97及98年

平均新收

件數

結構比

97及98年

平均新收

件數

結構比 增減件數 人力增減

粗估

合計 862.5 100 1334 100 471.5 -0.09 7 6.91

第一審 707 81.97 493 36.96 -214 -1.11

訴 533.5 61.86 493 36.96 -40.5 -0.21

簡 173.5 20.12 -173.5 -0.90

簡易上訴 58 4.35 58 0.30

交抗事件 648.5 48.61 648.5 0.83

再審 58 6.72 53 3.97 -5 -0.03

抗告事件 9 0.67 9 0.05

強制執行 36 4.17 -36 -0.19

其他事件 61.5 7.13 72.5 5.43 11 0.06

訴訟程序別

設置行政訴訟庭後設置行政訴訟庭前

表4-1-2-b 設置行政訴訟庭後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需求法官人數-訴訟程序別

單位:件;%;人

總需求

人數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目前

實際

法官

辦案

人數

30

97及98年

平均新收

件數

結構比

97及98年

平均新收

件數

結構比 增減件數人力增減

粗估

合計 7115.5 100 10665.75 100 3550.25 -0.54 33.79 33.25

第一審 5961 83.77 4355.5 40.84 -1605.5 -8.36

訴 4676 65.72 4355.5 40.84 -320.5 -1.67

簡 1285 18.06 -1285 -6.69

簡易上訴 377.75 3.54 377.75 1.97

交抗事件 4847 45.44 4847 6.21

再審 374.5 5.26 370 3.47 -4.5 -0.02

抗告事件 73.5 0.69 73.5 0.38

強制執行 202 2.84 -202 -1.05

其他事件 578 8.12 642 6.02 64 0.33

訴訟程序別

三家高等行政法院合計

設置行政訴訟庭前 設置行政訴訟庭後總需求

人數

表4-1-2-d 設置行政訴訟庭後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需求人數-訴訟程序別

目前實

際法官

辦案人

單位:件;%;人

以設置地院行政訴訟庭後之 97、98 年平均件數為基準,將各

訴訟程序別月增減件數分別除以上述毎法官平均毎月分案量(一

般 16 件、交抗 65 件),得出各訴訟程序別毎月應增減人數,以此

計算,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需減少法官人數 0.58 人、台中 0.09 人

而高雄則需增加 0.13 人,則合計三家高等行政法院整體需求法官

人數應為減少 0.54 人。與 99 年 8 月份之實際法官辦案人數 33.79

人比較,約差半個人力,蓋因目前(99 年 8 月)各高等行政法院平

均毎法官毎月新收件數分別為 19.03 件、10.38 件及 15.47 件,台

中及高雄均未達毎月平均實體案件分案量 16 件,雖然設置行政訴

訟庭後,三家高等行政法院案件量將增加 3,550 件,平均毎法官

毎月增加 8.8 件,其實皆為交抗案件,以目前人力應可負擔。 第二節 各地院行政訴訟庭案件量及法官人力配置之評估

以下各項評估仍以與目前情況較接近之 97、98 年之平均數據

為基準,在法官人力配置之評估,採取與上節同樣基準分案量,

31

單位:件;人

29,096 2424.67 37.30

合計 14,801.5 1233.46 18.98基隆 452 37.67 0.58宜蘭 455 37.92 0.58

花蓮 395 32.92 0.51

金門 18 1.50 0.02連江 2 0.17 0.00台北 3,925.5 327.13 5.03

士林 1809 150.75 2.32

板橋 4,033.5 336.13 5.17桃園 2974 247.83 3.81

新竹 737.5 61.46 0.95

合計 8117.5 676.46 10.41苗栗 326.5 27.21 0.42台中 4146.5 345.54 5.32

彰化 2846.5 237.21 3.65

南投 798 66.50 1.02

合計 6177 514.75 7.92雲林 242.5 20.21 0.31嘉義 501 41.75 0.64

台南 1460 121.67 1.87

高雄 3235 269.58 4.15屏東 503.5 41.96 0.65澎湖 67.5 5.63 0.09

台東 167.5 13.96 0.21

表4-2-a 交通聲明異議事件案件量及法官人力評估

轄區高等

行政法院 地院別

97及98年平均

月平均 人力需求粗估

高雄

總   計

台北

台中

即目前屬行政法院管轄之各項案件,以毎月平均實體案件分案量

16 件計,而交通聲明異議事件以 65 件計。

將高等行政法院減少之案件量加上交通聲明異議事件件數即

可得地院行政法庭之案件增加量;由表 4-2-a 可知,地院行政訴

訟庭毎年增加 29,096 件交聲事件,毎月增加約 2,425 件,法官需

求人數約為 37 人,其中以台中地院 5.32 人最高,板橋地院 5.17

人次之,台北地院約 5.03 人居三。

32

單位:件;人

總計 29,096 2424.67 37.30 1995.50 1643 151 202 10.39 47.70

台北14,801.5 1233.46 18.98 1262.00 1068 105 89 6.57 25.55

台中8,117.5 676.46 10.41 271.50 218 17.5 36 1.41 11.82

高雄6,177 514.75 7.92 462.00 357 28 77 2.41 10.33

表4-2-b 各地院行政訴訟庭案件量及法官人力配置之評估97及98年平均

序、

停、

交通異議聲明事件 高等行政法院移撥案件

表 4-2-b 中所列簡字案件及保全、停及其他事件包含標的金額 40

萬元以下簡字及訴字案件,本表以三家高等行政法院轄區觀察所需法

官人數,不再細分各地院行政訴訟庭需求人數。由表觀察台北高等行

政法院所轄地院行政訴訟庭需求法官人數最多,交通聲明異議事件約

需 19 人,辦理高等行政法院移撥案件 6.57 人,二項合計需 25.55 人,

而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所轄地院行政訴訟庭次之,各需 10.41 人及 1.41

人,合計 11.82 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所轄地院行政訴訟庭各需 7.92

人及 2.41 人,合計 10.33 人;加總之,辦理交通聲明異議事件總需

求人數 37.3 人,辦理高等行政法院移撥案件總需求人數 10.39 人,

二項合計總需求人數約 48 人,平均毎法院約設置 1-2 股。俟設置行

政訴訟庭,各地院仍將面臨人力調配問題,在各地院現有之整體案件

量不變下,僅由其內部增設行政法庭互與民、刑事庭作人力分配及案

件類型移撥而已,再加上新增之 40 萬元以下簡易案件、保全事件及

行政訴訟強制工作事件,對各地方法院法官負擔實屬過重,如能採取

外加新增員額之模式,對各地院民、刑事庭及行政法庭才能產生正面

效應。

33

第三節 最高行政法院案件量及法官人力配置之評估

最高行政法院收案量因受未來簡易案件改由地院行政訴訟庭

審理後,原則上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二審管轄法院之影響,將會減

少原先由高等行政法院上訴或抗告至最高行政法院之簡易案件

量,由表 4-1-2-d 推估一年約減少簡易上訴 378 件、抗告 73.5 件

及上訴抗告之其他事件 64 件,合計 515 件,以目前(99 年 8 月)實

際辦案法官人數 18.5 人計,平均毎人毎月約減少 2.32 件,可減緩

目前之工作負荷(平均毎法官毎月新收 21.78 件),另避免以高等行

政法院為終審衍生裁判見解不一之問題,如高等行政法院認有確保

裁判見解統一之必要者,應以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此飛躍

上訴部份案件量不致大幅改變最高行政法院收案量,應不需增加額

外人力。

34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民國八十八年全國司改會議結論包括司法院定位、訴訟制度改革

及法官人事改革三大項,簡單來說,就是希望建立法院組織法及訴訟

制度的二座金字塔及專業、敬業的法院,雖然分成三個部分,但目標

只有一個,就是實現「司法為民」的理念,也就是提升法院辦理訴訟

與非訟業務的品質與效率,回顧這十一年來,司改在各界持續努力

下,已奠定良好根基,但自從 7 月爆發多起司法人員風記與關說案以

來,國人對司法改革熱切期盼,執政當局應迅速回應人民的聲音,儘

速提出司法改革藍圖,建立以人民為主且具有公信力的法制,積極持

續推動各項司法革新、便民措施,建立多元專業的審判體制,以符合

人民之期待。茲就前幾章之各項資料歸納下列幾項結論:

一、3 年來(96 至 98 年)三所高等行政法院 40 萬元以下行政訴訟簡

易程序案件占第一審終結件數 25.13%,比率逐年上升,自 96 年

22.91%提高至 98 年 29.26%。平均毎法官毎月終結件數 4.59 件。

收案至結案辦結日數平均毎件 127.18 日,分案至結案辦結日數

平均毎件 58 日,二者均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最快。

二、3 年來三所高等行政法院 50 萬元以下行政訴訟簡易程序案件占

第一審終結件數 27.12%,比率逐年上升,自 96 年 24.68%提高

至 98 年 31.60%。平均毎法官毎月終結件數 4.95 件。收案至結

案辦結日數平均毎件 130.43 日,分案至結案辦結日數平均毎件

59.48 日,二者仍均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最快。

三、3 年來三所高等行政法院強制執行事件 730 件占第一審新收件

數 23,775 件 3.07%,比率逐年下降,自 96 年 3.42%降至 98 年

2.64%。平均毎法官毎月新收、終結件數平均 0.6 件。收案至結

案辦結日數平均毎件 32.65 日,分案至結案辦結日數平均毎件

26.35 日,二者均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最快。

四、3 年來三所高等行政法院保全程序事件 554 件占第一審新收件

數 23,775 件 2.33%。平均毎法官毎月新收、終結件數平均 0.45

件。收案至結案辦結日數平均毎件 11.1 日,分案至結案辦結日

數平均毎件 9.99 日,二者均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最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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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3 年來各地方法院交通聲明異議事件 73,843 件占刑事案件新收

件數 1,332,563 件 5.54%,98 年的新收案件量已是 96 年的 2倍。

98 年是類案件占刑事案件新收件數之比率以台北地院 12.48%最

高,其次彰化地院 11.23%,南投地院 9.05%居三。

六、近 3 年來各地院交通聲明異議事件的終結總件數共 73,611 件,

其中板橋地院高達 10,023 件,台中地院 10,016 件次之,台北

地院 9,869 件居三。終結案件平均辦理日數,以臺南地院 120.39

日最多,且 98 年未結件數與終結件數比率達 15.83%,較平均未

結比 6.38%,高出很多。

七、3 年來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交抗案件新收件數共 11,738 件,粗估

抗告率約 16%,與交通聲明異議事件新收量成長趨勢相同,98

年的新收案件量已是 96 年的 2 倍。台中高分院 98 年抗告案件

收案量却不升反降,抗告率僅 6.12%,較平均抗告比率 15.75%

明顯低很多。

八、三家高等行政法院設置行政訴庭後案件量之所以增加,蓋因交

抗案件之撥入,且其大於各項移撥總件數,這在審級案件量之

規劃上,達到了均衡的效果。

九、觀察行政訴訟庭設置前後新收訴訟程序別案件結構比變化,設

置前新收案件主要為第一審事件占八成以上,其中訴字案件 6

成多、簡字近 2 成;設置後以第一審及交通聲明異議上訴事件

各占 4 成及 4 成 5,約合占 8 成 5。

十、設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各級行政法院人力需求評估:

(一)高等行政法院規模需減少 0.54 人,雖然設置行政訴訟庭

後,三家高等行政法院案件量將增加 3,550 件,平均毎法

官毎月增加 8.8 件,其實皆為交抗案件,以目前人力應可

負擔。

(二)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規模需增加約 48 人之實際辦案法官

人數,其中辦理交通聲明異議事件總需求人數 37.3 人,辦

理高等行政法院移撥案件總需求人數 10.39 人,但此部分

有待地方法院人力調配,如能採取外加新增員額之模式,

對各地院民、刑事庭及行政法庭才能產生正面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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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高行政法院扣除簡易案件上訴、抗告及其他事件至二審部

分約 515 件,平均毎法官毎月減少 2.32 件,可減輕目前負

荷,雖有少數簡易飛躍上訴案件,但法院規模不需增減人力。

第二節 建議

謹以統計分析的結果提出下列幾點淺見,就教於先進,並供參酌。

一、行政訴訟庭採取寬鬆且適度之人力配置

司法院行政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於 99 年 3 月 8 日召開第 12

次會議後,已完成「行政訴訟法部份修正草案」及「行政訴訟法

施行法修正草案」送請行政院表示意見後,已於司法院院會通過,

將送立法院審議,規劃於 100 年 9 月在各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

庭。法官須承辦簡易事件、保全事件、強制工作事件及交聲事件,

來自多方行政領域下之公法爭議事件,倘若無對行政訟法制及各

行政領域實體法層面有初步瞭解及基礎,則勢必需經由相當時日

之審理經驗累積後,方能順暢運作,故設立初期毎月毎股未結案

件數量之迅速攀升,當可預期。是設立初期之法官人力配置評估,

實不宜採取過於保守、緊縮之人力配置,可採取寬鬆且適度之人

力配置。

二、公法性質事件集中行政法院(庭)審理

我國採司法二元主義,民刑事件由普通法院審理,行政事件

由行政法院審理,惟早期行政訴訟救濟途徑僅有撤銷訴訟,因而

導致某些事件在救濟途徑之選擇上,遷就制度而混淆其性質,至

行政訴訟法修正後,其救濟途徑大為放寬,頗有正本清源之作用。

雖交通裁罰事件將於 100 年 9 月移撥地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然此

類其他事件,諸如國賠、選舉無效事件、當選無效事件、社會秩

序維護法事件等四類型公法性質的案件,雖係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所稱「公法上之爭議,除別有法律規定外…」之情形,而仍由民、

刑事法院審判,但其審級及救濟程序與通常民、刑事案件,亦不

盡相同,是否由普通法院繼續審理此類事件,似有討論之空間。

國家賠償事件因考量涉及之相關法制規劃較複雜,避免影響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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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程,本次修法先不納入,實屬可惜,應設置一常態行政制度研

究修正委員會,充分長期規劃探討。

三、提高行政訴訟適用簡易程序之數額

91 年 1 月 1 日起,簡易訴訟標的金額由新台幣 3 萬元以下,

提高為新台幣 10 萬元以下,93 年 1 月 1 日起,增至新台幣 20 萬

元以下,99 年 5 月 1 日起續提高至 40 萬元以下:三年來一般事件

簡易訴訟 40 萬元以下案件 5,595 件,占第一審終結一般事件之

25.13%,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 50 萬元以下者占 27.12%,依民

事訴訟法第 427 條規定,「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

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程序,司法院得因情勢需

要,以命令增至七十五萬元」,為減輕行政法院法官工作量負荷,

降低行政訴訟上訴抗告比率,待時機成熟,可酌予調高行政訴訟

簡易訴訟之標的金額。

四、專業法庭應繼續推廣

依目前三所高等行政法院因特性不同,已有專業法庭之設

置,諸如台北設有國稅、公平交易保險、關稅關務及一般財產稅

及其他稅捐等,台中高行有環保專庭,高雄高行則有關務、勞工

專庭;俟地院設置行政訴訟庭,二審行政法院將管轄為數不少之

交通異議上訴抗告案件,為維持辦案績效與提昇裁判品質,將該

類案件集中交付經驗豐富法官專精審理,必然達到事半功倍效

果,進而維護當事人權益。

五、確立司法制度一元化

司改會議的決議就是要建構一個金字塔型的法院組織,以「一

元多軌」為近程目標,「一元單軌」為終極目標。這項改革深具

理想性,但須與訴訟制度的改革相配合,目前金字塔型的訴訟制

度尚未完成,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三個

終審機關的新收案件,仍然居高不下,有事實上的困難,惟司法

制度二元化結果抵銷司法效率,容易造成法律見解岐異,裁判內

容矛盾,因此,依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確認司法院為國家最高

司法審判機關,儘速修訂司法院組織法,將三個終審機關改為司

法院內部單位,以有效解決目前矛盾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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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與參考書籍

一、 台灣司法統計專輯,台灣高等法院,96-98 年。

二、 行政訴訟專題研究分析彙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統計室,96 年。

三、 司法周刋電子報,980928,990311,990401,990423,990701,

990722,990812,990819,990826。

四、 公務統計報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統計室,96-98 年。

公務統計報告,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統計室,96-98 年。

公務統計報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統計室,96-98 年。

公務統計報告,各地方法院統計室,96-98 年。

公務統計報告,高院及各分院統計室,96-98 年。

五、 交通聲明異議事件回歸公法審判之評估意見,板橋地院法官林

家賢。

六、 98 年度司法院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 1~12 次會議記

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