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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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商人诉其俄国代理商案
一英国商人委托他在俄国的代理商采办某种货物,该代理商按要求购好指定的货物并将货物提交给那个英国商人租的船舶上。在该船离开俄国的港口之前,英国商人破产。于是,该俄国代理商扣留了货物。按英国法,货物的所有权已转移给英国商人,该代理商无权扣留货物;但按照俄国法,该代理商仍然保留货物的所有权,并允许他扣留货物。 1801 年,该案被诉至英国法院。
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物权( right in rem )是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的基本特征物权的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2 条第 3 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物之所在地法( lex loci rei sitae , Lex rei siae ),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所在地的法律。
该原则的产生可追溯到 13—l4 世纪的意大利
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目前,国际上一般主张同样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但取得这样的共识却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
不动产物权之所在地法得到资本主义国家的广泛支持和肯定
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三、物之所在地的确定物之所在地的确定是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物权关系时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对于不动产和有体动产而言,物之所在地应为它们物理上的所在地
•对于无体动产(包括债权、流通票据与证券、商誉、工业产权等)总的原则是以该项财产能被有效追索或执行的地方为其所在地
卡梅尔诉西韦尔案
一位俄国代理商受英国人卡梅尔委托,要从俄国把一批货物运到英国港口城市赫尔,并按一份普通提单交付给英国商人。运输该货物的船是一艘德国船,由一德国人担任船长。该船在挪威海域失事,但货物被运到了岸上。依据挪威法律,在上述失事的情况下,船长有权出卖货物,善意买受人取得货物所有权。但如果他不适当地出卖,则必须对原所有人承担责任。该批货物本来可以转船运往英国,但船长行使他的自决权,通过公开拍卖,将所载货物卖给了一位善意的第三者克劳斯。后来,克劳斯又将货物给了西韦尔,西韦尔又将该货物运到了英国。卡梅尔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对该批货物主张权利,并要求被告赔偿其货物被非法占有所受的损失。按照英国的法律,船长是无权转让上述货物的。
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四、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物权客体的范围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一般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的保护方法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六、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中国《民法通则》第 144 条《意见(试行)》第 186条
中国 1992 年《海商法》第 270 、 271 、 272 条中国 1995年《民用航空法》第 185、 186、 187条
荷兰公司诉智利塔维保公司货物所有权案
阿姆斯特丹的一家大型国际贸易公司荷兰花锦有限公司,按FOB价从智利塔维保进出口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批自行车,且预付了货款。该批货物已经装箱,标上买主的姓,并登记将装在指定港口指定的轮船上。然而该批货物尚未送达港口,当然也未装船。这时智利塔维保进出口有限公司(卖方)宣告破产,卖方的债权人所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主张该批自行车和卖方的其他财产一样,应被用来偿还卖方的债权人。荷兰花锦有限公司不服,向智利法院起诉,要求归还该批货物。
第二节 国有化问题
国有化( nationalization )通常是指主权国家或政府依据本国法律,将某些原属私人(包括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所占有的财产和权利收归国有,由国家或它的机构加以控制和使用的一种法律措施。国有化与征用、没收、征收
第三节 信 托
一、信托的概念和法律冲突
尽管信托制度在英美法系形成后,也被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但两大法系在信托制度的许多方面如信托定义和类型、信托的成立和生效、受益人、受托人的地位、信托财产权的构成以及信托的终止等存在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