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人:陳錦生 校長 日 期: 99 年 10 月 21 日. 自我評鑑報告內容簡介 校務評鑑五大項目 自我評鑑過程 簡述自我評鑑過程 學校現況 校地、教職員生數、圖書冊數、院系所學位學程.
中國語文 校本評核教師手冊 - hkeaa.edu.hk ·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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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學文憑考試
2021
中國語文
校本評核教師手冊
目錄 頁數
序言
1
第一章 引言
1.1 評 核 大 綱
1 .2 宗 旨 和 目 標
2
第二章 評核要求
2.1 校 本 評 核 的 要 求
2 .2 評 核 指 引
2 .3 課 業 的 設 計
2 .4 評 核 準 則
4
第三章 校本評核實施指引
3.1 向 學 生 提 供 資 訊
3 .2 任 課 教 師 的 指 導
3 .3 學 生 習 作 真 確 性 的 核 證
3 .4 校 內 評 分 的 一 致 性
3 .5 對 評 核 結 果 存 疑 的 處 理 方 法
3 .6 保 存 記 錄
13
第四章 行政安排
4.1 參 與 校 本 評 核
4 .2 遲 交 及 缺 席 評 核
4 .3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4 .4 提 交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4 .5 利 益 申 報
4 .6 保 密 要 求
16
第五章 分數調整
5.1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調 整 的 理 念
5 .2 分 數 調 整 機 制
19
第六章 違規事項
6.1 違 規 行 為 的 處 理
6 .2 預 防 違 規 行 為
20
附錄 A. 考 評 局 、 教 育 局 、 學 校 及 學 生 的 職 責 23
B. 校 本 評 核 監 督 、 分 區 統 籌 員 及 校 內 統 籌 員 的 職 責 25
C. 行 事 曆 27
D. 聯 絡 方 法 29
E. 學 生 聲 明 表 格
F. 校 本 評 核 抄 襲 個 案 報 告
30
31
G. 選 修 單 元 評 估 活 動 舉 隅 33
1
序言
本 手 冊 為 任 課 教 師 在 校 內 施 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中 國 語 文 科 校 本 評 核 的 指 引。在 進 行 有
關 評 核 時 , 教 師 務 必 遵 守 手 冊 內 的 要 求 和 程 序 。
2
第一章 引言
1.1 評核大綱
本 科 的 公 開 評 核 乃 根 據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與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考 評 局 )聯 合 編 訂 的 中 國 語
文 科 課 程 及 評 估 指 引 ( 中 四 至 中 六 ) 而 制 定 。
有 關 的 公 開 評 核 包 括 公 開 考 試 和 校 本 評 核 兩 部 分 , 安 排 概 述 如 下 :
部 分 內 容 比 重 評 核 形 式 考 試 時 間
公 開
考 試
卷 一 閱 讀 能 力
卷 二 寫 作 能 力
卷 三 聆 聽 及 綜 合 能 力 考 核
卷 四 說 話 能 力
24%
24%
18%
14%
筆 試
筆 試
筆 試
口 語 溝 通
1 小 時 30 分 鐘
1 小 時 30 分 鐘
約 1 小 時 30 分 鐘
25 分 鐘
校 本
評 核
必 修 部 分 :
閱 讀 活 動 6%
( 呈 交 1 個 分 數 )
閱 讀 活 動 1 個 分 數
/
選 修 部 分 ( 2 個 單 元 ):
日 常 學 習 表 現
單 元 終 結 表 現
14%
( 呈 交 2 個 分 數 )
每 個 單 元 呈 交
1 個 分 數
1.2 宗旨和目標
宗旨
本 科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是 為 了 提 高 評 核 的 信 度,同 時 也 能 較 為 全 面 地 評 核 學 生 的 學 習 表 現 。
另 一 方 面,校 本 評 核 更 有 助 於 促 進 日 常 的 學 習 和 教 學,體 現 課 程 宗 旨。綜 合 而 言,本 科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可 :
(1) 提 高 學 習 興 趣 與 信 心
讓 學 生 多 留 意 日 常 學 習 的 表 現,知 所 改 進,以 及 獲 取 成 功 感,增 強 學 習 信 心。讓 學
生 通 過 參 加 多 姿 多 采 的 語 文 活 動,體 驗 語 文 與 生 活 的 密 切 關 係,俾 能 學 以 致 用,提
高 學 習 的 動 機 和 興 趣 。
3
(2) 重 視 學 習 過 程
語 文 能 力 的 提 升,非 一 朝 一 夕 之 事,乃 經 不 斷 積 累 所 致,故 日 常 學 習 所 得 經 驗,尤
當 重 視 。
(3) 強 調 語 文 學 習 的 綜 合 性
語 文 乃 綜 合 的 運 用 , 尤 其 在 今 日 多 元 化 的 社 會 中 , 更 不 時 需 結 合 聽 說 讀 寫 各 種 能
力,以 應 付 生 活 上 諸 般 問 題。利 用 日 常 不 同 形 式 的 課 業 與 多 樣 化 的 語 文 活 動,可 為
學 生 提 供 綜 合 運 用 語 文 能 力 的 情 境 與 機 會 , 有 助 他 們 適 應 現 今 生 活 。
(4) 養 成 良 好 的 語 文 學 習 態 度
讓 學 生 重 視 日 常 課 業,勤 於 學 習。鼓 勵 學 生 參 加 各 項 語 文 活 動 時,積 極 投 入、認 真
負 責 。
(5) 鼓 勵 自 主 學 習
讓 學 生 享 受 更 大 的 學 習 空 間 與 選 擇 權,他 們 可 按 個 人 的 能 力 與 需 要,選 擇 最 能 代 表
一 己 學 習 情 況 和 表 現 的 作 業,作 為 評 核 的 結 果。鼓 勵 他 們 自 我 督 促,精 益 求 精,爭
取 最 大 進 步 。
(6) 師 生 關 係 更 密 切
於 整 個 學 習 過 程 中,教 師 與 學 生 將 有 更 多 溝 通,包 括 互 相 交 換 意 見,討 論 課 業 的 設
計 與 選 取,以 及 商 議 設 計 活 動 模 式 等。在 這 情 況 下,師 生 均 有 不 少 相 互 討 論、研 究、
交 流 的 機 會 , 故 能 加 深 彼 此 了 解 與 認 識 。
(7) 減 輕 考 試 壓 力
無 須 以 一 次 公 開 考 試 決 定 全 部 學 業 成 績,減 輕 學 生 的 心 理 壓 力,令 學 習 生 活 更 輕 鬆
愉 快 。
考查目標
必修部分
閱 讀 活 動
(1) 有 否 進 行 質 量 合 宜 的 課 外 閱 讀 。
(2) 有 否 按 個 人 興 趣 或 在 任 課 教 師 指 導 下,廣 泛 閱 讀 不 同 作 品;能 否 培 養 主 動 閱 讀 的 習
慣 及 正 確 的 閱 讀 態 度 , 並 嘗 試 以 閱 讀 作 為 自 主 學 習 的 途 徑 , 提 升 個 人 語 文 能 力 。
選修部分
選 修 單 元 及 自 擬 單 元
(1) 有 否 依 照 課 程 及 評 估 指 引 規 定 , 完 成 二 至 四 個 選 修 單 元 的 評 估 課 業 。
(2) 能 否 掌 握 有 關 單 元 的 知 識 和 能 力 , 完 成 評 估 課 業 。
(3) 能 否 通 過 選 修 部 分 的 學 習,鞏 固 和 深 化 必 修 部 分 所 學,從 而 提 升 語 文 能 力,培 養 良
好 的 學 習 態 度 , 建 立 正 面 的 價 值 觀 。
4
第二章 評核要求
2.1 校本評核的要求
必修部分
閱 讀 活 動
(1) 教 師 根 據 學 生 的 閱 讀 紀 錄 與 閱 讀 匯 報 進 行 評 核 。
(2) 閱 讀 紀 錄
- 學 生 記 錄 其 平 時 閱 讀 的 心 得,任 何 中 文 書 籍、報 刊、雜 誌,都 可 作 為 閱 讀 材 料。
- 紀 錄 以 書 刊 為 單 位 , 每 項 紀 錄 扼 要 記 述 讀 後 的 感 受 或 評 論 。
(3) 閱 讀 匯 報
學 生 須 在 課 堂 上( 亦 包 括 在 教 師 監 察 下 的 課 外 時 間,下 同 )完 成 一 份 口 頭 匯 報 或 文
字 報 告 。
(4) 閱 讀 書 籍 由 學 生 自 行 選 擇,於 指 定 日 期 前 告 知 教 師,聽 取 意 見;教 師 倘 認 為 其 選 擇
欠 當,可 要 求 重 選,而 學 生 在 取 得 教 師 同 意 後 可 中 途 更 改 其 選 擇。學 校 只 須 呈 交 一
個 分 數,滿 分 為 20 分,閱 讀 紀 錄 與 閱 讀 匯 報 各 以 10 分 為 滿 分。分 數 必 須 為 整 數 。
選修部分
(1) 學 生 須 於 中 五 及 中 六 兩 學 年 內,在 本 科 課 程 建 議 的 選 修 單 元 或 學 校 自 擬 單 元 中,選
修 二 至 四 個 單 元 , 其 中 一 個 可 以 是 自 擬 單 元 。 學 校 只 須 呈 交 兩 個 單 元 的 分 數 。
(2) 每 個 單 元 的 分 數 以 10 分 為 滿 分 , 必 須 為 整 數 。
(3) 自 擬 單 元 的 評 估 須 配 合《 中 國 語 文 課 程 及 評 估 指 引( 中 四 至 中 六 )》中 的 課 程 宗 旨 、
學 習 目 標 和 選 修 部 分 自 擬 單 元 的 要 求 。
(4) 自 擬 單 元 的「 日 常 學 習 表 現 」及「 單 元 終 結 表 現 」的 評 核 須 合 乎 本 教 師 手 冊 所 定 的
評 核 準 則 。
呈交分數 覽
評 核 項 目 滿 分 呈 分 數 量
必 修 閱 讀 活 動 20 1
選 修
選 修 單 元 1 10 1
選 修 單 元 2 10 1
5
重讀生及轉校生的評核要求
學 校 重 讀 生 是 指 以 往 曾 經 參 加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且 於 本 學 年 入 讀 學 校 中 六 年 級,並 以
學 校 考 生 身 分 重 新 應 考 的 學 生。一 般 來 說,所 有 學 校 重 讀 生 必 須 參 加 校 本 評 核。在 核 心
科 目,他 們 在 重 讀 中 六 時 須 重 新 接 受 評 核,並 完 成 相 關 的 校 本 評 核 要 求。他 們 以 往 在 公
開 考 試 所 取 得 的 校 本 評 核 成 績 不 會 被 計 算 。
轉 校 生 是 指 從 另 一 所 學 校 完 成 中 五 課 程 後 轉 至 現 時 的 學 校 修 讀 中 六 課 程,且 屬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的 學 生。轉 校 生 只 須 提 交 中 六 學 年 校 本 評 核 分 數,他 們 在 之 前 一 所 學
校 所 取 得 的 中 五 學 年 校 本 評 核 成 績 不 會 被 計 算。轉 校 生 須 向 現 時 就 讀 的 學 校 提 供 在 前 一
所 學 校 修 讀 中 五 學 年 中 國 語 文 科 的 資 料 , 包 括 已 完 成 的 有 關 評 核 , 供 教 師 參 考 。
學 校 重 讀 生 及 轉 校 生 只 須 提 交 中 六 學 年 校 本 評 核 分 數,有 關 分 數 將 按 中 國 語 文 科 校 本 評
核 的 佔 分 比 重 調 整 至 20%,並 計 算 入 全 科 成 績 內。學 校 須 將 下 表 所 示 評 核 項 目 的 分 數 呈
交 考 評 局 :
評 核 項 目 呈 分 數 量 佔 分 比 重
閱 讀 活 動
呈 交 1 個 分 數。分 數 須 由 以 下 兩 部 分 組 成,比 重 各
半 , 包 括 :
( 1) 閱 讀 紀 錄 1 份 ;
( 2) 1 個 口 頭 匯 報 ( 可 接 受 個 人 或 小 組 形 式 ) 或 閱
讀 報 告 , 必 須 在 課 堂 上 完 成 。
6%
選 修 單 元 呈 交 1 個 選 修 單 元 的 分 數 。 14%
中 五 重 讀 生 或 由 其 他 學 校 轉 來 修 讀 中 五 的 學 生,不 作 轉 校 生 論。他 們 須 與 其 他 中 五 學 生
一 樣 , 完 成 校 本 評 核 的 所 有 要 求 。
自修生
自 修 生 毋 須 完 成 校 本 評 核 部 分 , 全 科 成 績 根 據 公 開 考 試 成 績 計 算 。
自 修 生 在 以 往 公 開 考 試 所 取 得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 不 會 被 計 算 至 往 後 的 考 試 成 績 中 。
6
2.2 評核指引
必修部分
閱 讀 活 動
(1) 閱 讀 紀 錄
- 閱 讀 紀 錄 的 表 達 方 式 由 學 生 自 行 設 計 , 教 師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予 以 指 導 或 查 核 。
- 教 師 就 每 名 學 生 至 少 兩 學 年 閱 讀 的 質、量 與 紀 錄 的 內 容、技 巧,參 考 考 評 局 所
訂 準 則 總 評 分 一 次;評 分 主 要 針 對 學 生 的 閱 讀 量 與 閱 讀 面,感 受 或 評 論 部 分 所
展 示 的 語 文 能 力、創 造 力、批 判 性 思 考 能 力、研 習 能 力、自 我 管 理 能 力,以 及
可 能 展 示 的 運 用 資 訊 科 技 能 力 。
(2) 閱 讀 匯 報
- 如 採 用 文 字 報 告,形 式 由 教 師 決 定。如 採 用 口 頭 匯 報,學 生 可 以 個 人 或 小 組 形
式,向 全 班 同 學 報 告,分 享 其 閱 讀 心 得,並 須 回 應 教 師、同 學 的 提 問;口 頭 匯
報 的 日 期 與 時 限 由 教 師 決 定 。
- 教 師 就 每 名 學 生 在 文 字 報 告 或 口 頭 匯 報 ( 不 論 小 組 或 個 人 ) 的 表 現 評 分 。
(3) 學 生 須 自 行 保 存 閱 讀 活 動 的 有 關 資 料 於「 學 習 歷 程 檔 案 」內,善 加 管 理,以 備 覆 核。
選修部分
(1) 教 師 可 因 應 學 生 學 習 需 要,自 行 決 定 選 修 單 元 的 課 業 形 式 和 數 量。課 業 可 以 是 文 字
形 式,如 專 題 介 紹、文 學 創 作、評 論 等;也 可 以 非 文 字 的 形 式 進 行,如 口 頭 匯 報 、
小 組 討 論、演 出 等。學 生 可 以 個 人 或 小 組 形 式 呈 交 課 業,視 乎 教 學 的 設 計 和 安 排 。
(2) 「 日 常 學 習 表 現 」及「 單 元 終 結 表 現 」的 評 核 形 式 及 次 數 不 限,以 校 本 為 主,但 學
校 宜 注 意 以 下 原 則 :
- 兩 者 的 內 容 應 為 有 機 的 結 合,「 單 元 終 結 表 現 」的 評 估 應 包 括「 日 常 學 習 表 現 」
曾 評 估 的 知 識 和 能 力 , 以 呈 現 學 生 的 學 習 進 展 。
- 「 日 常 學 習 表 現 」及「 單 元 終 結 表 現 」的 評 核 形 式 不 限,為 體 現 校 本 評 核 的 精
神 , 課 業 不 應 機 械 地 仿 照 公 開 考 試 的 形 式 進 行 。
- 課 業 評 分 時,應 就「 內 容 」及「 技 巧 」來 評 核 學 生 的 知 識 和 能 力。同 時,教 師
可 因 應 課 業 形 式 、 性 質 及 教 學 目 的 , 調 整 兩 項 評 分 的 比 重 。
- 為 留 供 考 評 局 覆 核,教 師 必 須 在 呈 交 分 數 的 兩 個 單 元 中,至 少 保 留 一 次 在 課 堂
內 ( 或 在 教 師 監 察 下 的 課 外 時 間 ) 完 成 的 選 修 單 元 課 業 。
7
2.3 課業的設計
必 修 部 分 及 選 修 部 分 的 課 業 形 式 和 數 量,教 師 可 因 應 學 生 學 習 需 要 而 靈 活 安 排。課 業 形
式 可 多 樣 化,如 專 題 介 紹、文 學 創 作、評 論、口 頭 匯 報、小 組 討 論、演 出 等。 設 計 時 ,
須 合 乎 以 下 原 則 :
- 相 輔 相 成 :
必 修 部 分 是 選 修 部 分 的 基 礎,而 選 修 部 分 是 必 修 部 分 的 延 伸 及 發 展。故 此,兩 部 分
的 課 業 須 建 立 內 在 的 關 聯 。
- 融 入 日 常 教 學 :
校 本 評 核 課 業 為 日 常 學 與 教 的 一 部 分 , 不 宜 設 計 為 課 程 的 外 加 部 分 。
- 全 面 而 均 衡 :
教 師 宜 安 排 不 同 形 式 的 日 常 課 業 及 多 樣 化 的 語 文 活 動,除 了 訓 練 單 項 語 文 能 力 外 ,
更 讓 學 生 可 以 綜 合 運 用 語 文 能 力 。
- 公 平 有 效 :
設 計 課 業 時,除 須 照 顧 學 生 能 力 的 差 異 外,也 要 注 意 課 業 的 要 求,能 否 有 效 評 估 不
同 能 力 學 生 的 表 現。同 時,如 不 同 學 生 須 完 成 不 同 的 評 核 課 業,宜 小 心 處 理,確 保
採 用 不 同 課 業 的 要 求 及 水 平 相 若 。
- 分 量 適 中 :
教 師 在 設 計 課 業 時,須 因 時 制 宜,因 應 學 生 所 能 付 出 的 合 理 時 間 而 設 計。如 與 其 他
學 科 協 調 , 避 免 學 生 須 在 同 一 時 段 完 成 大 量 課 業 。
8
2.4 評核準則
必修部分
閱 讀 活 動
教 師 可 參 考 考 評 局 以 下 所 提 供 的 評 分 準 則 , 分 別 為 閱 讀 紀 錄 與 閱 讀 匯 報 評 分 。
(1) 閱 讀 紀 錄
評核重點 等級 給分
廣度:
讀 物 類 型
閱 讀 數 量
深度:
對讀 物 的理解和分析
讀 後 的感受、評價和見解
上品 8-10
中品 4-7
下品 1-3
表現極為差劣 0
說 明
下 面 所 列 的 等 級 準 則,僅 供 參 考。教 師 評 分 時,宜 因 應 校 內 情 況,靈 活 訂 定 適 用 的
評 核 準 則 。
上 品
廣度: 廣 泛 閱 讀 各 類 型 讀 物 。
深度: 理 解 準 確 , 感 受 深 刻 , 評 論 言 之 有 據 , 更 有 獨 到 的 見 解 。
中 品
廣度: 閱 讀 不 同 類 型 的 讀 物 。
深度: 領 悟 讀 物 的 深 層 意 思 , 評 論 明 確 清 晰 。
下 品
廣度: 閱 讀 類 型 不 多 。
深度: 基 本 掌 握 讀 物 的 主 題 , 個 人 見 解 不 多 , 或 觀 點 欠 明 晰 。
註 : 1 . 學 校 可 因 應 學 生 所 能 付 出 的 合 理 時 間 , 訂 定 閱 讀 類 型 與 數 量 的 要 求 。
2 . 教 師 就 每 名 學 生 至 少 兩 學 年 閱 讀 的 質 、 量 與 紀 錄 的 內 容 、 技 巧 , 參 考 上 述
評 核 準 則 總 評 分 一 次 。
9
(2) 閱 讀 匯 報
評核重點 等級 給分
內容:
對讀 物 的理解和分析
讀 後 的感受、評價和見解
技巧:
表達方式和技巧的運用
上品 8-10
中品 4-7
下品 1-3
表現極為差劣 0
說 明
下 面 所 列 的 等 級 準 則,僅 供 參 考。教 師 評 分 時,宜 因 應 校 內 情 況,靈 活 訂 定 適 用 的
評 核 準 則 。
上 品
內 容 : 理 解 準 確 , 感 受 深 刻 , 評 論 言 之 有 據 , 更 有 獨 到 的 見 解 。
技 巧 : 能 靈 活 運 用 適 當 的 技 巧 , 表 達 流 暢 , 予 人 印 象 深 刻 。
中 品
內 容 : 領 悟 作 品 的 深 層 意 思 , 評 論 明 確 清 晰 。
技 巧 : 能 嘗 試 運 用 不 同 的 技 巧 , 表 達 清 晰 。
下 品
內 容 : 基 本 掌 握 作 品 的 主 題 , 個 人 見 解 不 多 , 或 觀 點 欠 明 晰 。
技 巧 : 尚 能 達 意 , 惟 欠 技 巧 。
10
選修部分
學 校 須 就 每 個 單 元 呈 交 一 個 分 數,無 論 是「 日 常 學 習 表 現 」或「 單 元 終 結 表 現 」的 評 核 ,
均 可 參 考 以 下 方 法 :
(1) 最 高 10 分 , 最 低 0 分 , 分 數 必 須 為 整 數 。
(2) 下 表 所 列,按 三 級 九 品 評 分,供 教 師 評 定 學 生 等 級 時 參 考。 0 分 只 適 用 於 表 現 極 為
差 劣 的 學 生 , 而 10 分 的 作 品 則 為 上 上 之 作 , 此 類 情 況 , 一 般 較 罕 見 。
等 級 總 分
上
上 上 10
上 中 9
上 下 8
中
中 上 7
中 中 5-6
中 下 4
下
下 上 3
下 中 2
下 下 1
表現極為差劣 0
(3) 「 日 常 學 習 表 現 」和「 單 元 終 結 表 現 」的 佔 分 比 重,可 因 應 教 學 的 需 要 選 擇 下 表 任
何 一 個 組 合 :
組 合 日 常 學 習 表 現 單 元 終 結 表 現
1 50% 50%
2 60% 40%
3 40% 60%
11
(4) 「 日 常 學 習 表 現 」 「 單 元 終 結 表 現 」 評 核 準 則 *
評核重點 等級 給分
內容:
主題及內容
學習材料及相關資料的理解和分析
有關學習內容的比較、鑑賞、評價和反思
感受、見解和意念
技巧:
蒐集及整理相關資料
表達方式和技巧的運用
結構和組織
上品 8-10
中品 4-7
下品 1-3
表現極為差劣 0
*教 師 評 分 時 , 宜 參 考 評 核 準 則 , 並 因 應 校 內 情 況 靈 活 運 用 。
由 於 各 個 選 修 單 元 內 容 不 同,各 有 特 質,上 述 評 核 重 點 僅 屬 通 則。教 師 實 際 評 分 時,
宜 配 合 個 別 單 元 的 學 習 目 標、學 習 重 點 及 學 習 成 果 以 訂 定 評 估 要 求。各 個 選 修 單 元
的 學 習 目 標、學 習 重 點 及 學 習 成 果,可 參 閱《 中 國 語 文 課 程 及 評 估 指 引( 中 四 至 中
六 )》的 附 錄 三「 選 修 單 元 綱 要 」。另 外,本 評 分 手 冊 附 錄 G「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中
國 語 文 科 選 修 單 元 評 估 活 動 舉 隅 」提 供 了 各 個 選 修 單 元 的 評 估 活 動、評 估 重 點 及 評
估 準 則 舉 隅 , 供 教 師 參 考 。
12
說 明
下 面 所 列 的 等 級 準 則,僅 供 參 考。教 師 評 分 時,宜 因 應 校 內 情 況,靈 活 訂 定 適 用 的
評 核 準 則 。
上 品
內 容 : 內 容 豐 富 , 主 題 明 確 , 頗 具 創 意 。
能 準 確 理 解 、 分 析 學 習 材 料 及 相 關 資 料 。
能 從 不 同 角 度 比 較 、 鑑 賞 、 評 價 和 反 思 有 關 學 習 內 容 。
感 受 深 刻 , 見 解 獨 到 , 意 念 創 新 。
技 巧 : 能 全 面 蒐 集 及 有 系 統 地 整 理 相 關 資 料 。
能 靈 活 運 用 適 當 的 方 式 和 技 巧 。 表 達 流 暢 , 予 人 印 象 深 刻 。
結 構 嚴 謹 , 條 理 分 明 。
中 品
內 容 : 內 容 切 題 , 立 意 平 凡 。
能 理 解 、 分 析 學 習 材 料 及 相 關 資 料 。
尚 能 比 較 鑑 賞 、 評 價 和 反 思 有 關 學 習 內 容 。
感 受 和 見 解 一 般 。
技 巧 : 能 蒐 集 及 整 理 相 關 資 料 。
能 運 用 適 當 的 方 式 和 技 巧 , 表 達 清 楚 。
結 構 完 整 , 條 理 允 當 。
下 品
內 容 : 內 容 貧 乏 , 未 能 扣 緊 主 題 。
只 能 粗 略 理 解 、 分 析 學 習 材 料 及 相 關 資 料 。
未 能 比 較 、 鑑 賞 、 評 價 和 反 思 有 關 學 習 內 容 。
感 受 和 見 解 淺 薄 。
技 巧 : 只 能 蒐 集 及 整 理 少 量 相 關 資 料 。
未 能 運 用 適 當 的 方 式 和 技 巧 , 表 達 不 清 。
結 構 鬆 散 , 條 理 紊 亂 。
註 : 1 . 學 生 的 習 作 須 按 上 述 準 則 評 核 。 學 生 所 獲 得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 應 反 映 其 校
內 的 次 第 及 相 互 之 間 表 現 水 平 的 差 異 。
2 . 若 學 生 提 交 習 作 的 水 平 未 能 符 合 評 核 標 準 的 最 低 要 求 , 應 給 予 零 分 。
13
第三章 校本評核實施指引
3.1 向學生提供資訊
教 師 應 在 課 程 開 始 時 , 向 學 生 說 明 校 本 評 核 的 各 項 要 求 和 規 則 , 包 括 :
- 課 業 的 要 求 和 評 核 準 則 ;
- 評 核 的 時 間 表 和 重 要 的 期 限 ;
- 學 術 誠 信 和 按 規 定 完 成 校 本 評 核 的 重 要 性 ;
- 在 校 本 評 核 習 作 中 引 用 及 註 明 資 料 出 處 的 方 法 ;
- 學 校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的 規 則 及 程 序 ;
- 保 存 記 錄 的 要 求 。
在 進 行 校 本 評 核 期 間 的 每 一 學 年 開 始 時,學 校 須 要 求 學 生 簽 署 按 規 定 完 成 校 本 評 核 的 聲
明 表 格 ( 詳 情 請 參 閱 第 3 .3 段 )。
完 成 評 分 後,教 師 應 向 學 生 提 供 回 饋,包 括 每 次 課 業 的 得 分 或 評 級,其 他 回 饋 包 括 指 出
學 生 的 強 項 和 弱 項,及 建 議 如 何 改 善。教 師 亦 應 向 學 生 解 釋 考 評 局 會 對 學 校 提 交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進 行 調 整,過 程 中 學 生 的 分 數 可 能 有 所 改 變。有 關 分 數 調 整 機 制 的 詳 情,請 參
閱 第 5.2 段 。
3.2 任課教師的指導
教 師 應 提 供 適 當 的 指 導,協 助 學 生 準 備 有 關 評 核 活 動。在 學 與 教 的 過 程 中,教 師 的 指 導
對 學 生 來 說 是 非 常 有 價 值 的 , 藉 着 與 學 生 的 討 論 及 交 流 , 教 師 可 :
- 引 發 學 生 的 學 習 動 力 ;
- 引 導 學 生 建 立 自 信 , 完 成 課 業 ;
- 指 導 學 生 自 我 建 構 知 識 。
教 師 可 給 學 生 提 供 不 同 形 式 的 指 導 , 例 如 :
- 指 導 學 生 有 效 管 理 時 間 及 如 何 完 整 保 存 學 習 記 錄 ;
- 教 導 學 生 當 引 用 他 人 的 資 料 時 , 如 何 在 習 作 中 加 以 註 明 ;
- 當 學 生 為 課 業 選 擇 合 適 的 題 目 時 , 給 予 建 議 ;
- 對 學 生 習 作 的 初 稿 提 問 或 提 供 一 般 的 建 議 。
但 必 須 強 調,若 該 次 評 核 涉 及 學 生 在 公 開 評 核 的 成 績,則 教 師 不 宜 給 予 學 生 過 多 協 助 。
一 般 來 說,教 師 須 公 平 評 核 個 別 學 生,而 學 生 所 提 交 的 課 業 亦 必 須 是 自 己 的 作 品。如 遇
到 某 些 力 有 不 逮 而 需 要 教 師 多 加 幫 助 的 學 生,教 師 在 評 分 時 應 考 慮 有 關 分 數 是 否 反 映 學
生 的 真 正 能 力 。 學 生 正 式 提 交 習 作 後 , 不 可 再 作 修 改 , 亦 不 能 再 次 提 交 作 重 新 評 核 。
14
在 評 核 的 初 始 階 段,教 師 宜 讓 學 生 提 出 問 題,並 給 予 一 般 的 指 導,例 如 運 用 不 同 的 教 學
策 略 來 引 導 學 生 。 惟 教 師 不 應 給 予 過 於 具 體 和 詳 細 的 指 引 和 建 議 , 以 免 令 學 生 不 經 思
考 , 蹈 襲 教 師 的 意 念 而 影 響 課 業 的 原 創 性 。
3.3 學生習作真確性的核證
教 師 可 採 取 不 同 措 施 以 確 保 課 業 的 真 確 性 , 如 :
- 個 別 課 業 的 題 目 或 形 式,由 教 師 指 定,並 須 在 課 堂 內 或 在 教 師 監 察 下 的 課 外 時 間 完
成 ;
- 當 課 業 涉 及 課 堂 以 外 的 活 動 時,要 求 學 生 在 教 師 的 督 導 下 完 成 相 當 分 量 的 課 業,讓
教 師 核 證 學 生 的 課 業 ;
- 具 延 展 性 的 專 題 研 習,教 師 應 不 時 留 意 學 生 的 進 度,及 安 排 課 業 的 關 鍵 部 分 在 課 堂
內 完 成。課 業 可 分 階 段 完 成,在 重 要 的 部 分 設 立 指 引 以 作 監 控,如 分 階 段 評 分 及 提
交 分 數 等 ;
- 每 個 學 年 採 用 不 同 的 課 業 或 題 目;或 設 計 新 課 業 取 代 已 多 次 使 用 的 課 業;或 在 班 內
採 用 不 同 形 式 的 課 業 , 藉 此 令 教 師 更 有 效 核 證 個 別 學 生 的 習 作 。
為 了 讓 學 生 及 早 明 瞭 學 術 誠 信 和 按 規 定 完 成 校 本 評 核 的 重 要 性,學 校 須 在 進 行 校 本 評 核
期 間 的 每 一 學 年 開 始 時 , 要 求 所 有 學 生 填 妥 並 簽 署 聲 明 表 格 (見附錄 E), 以 聲 明 他 們 的
課 業 /作 業 , 均 是 自 己 的 作 品 , 並 同 意 誠 實 守 規 地 完 成 各 科 的 校 本 評 核 。 聲 明 表 格 已 上
載 考 評 局 網 頁 (http://www.hkeaa.edu.hk/tc/sba/)。
當 透 過 網 上 系 統 呈 交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時,教 師 須 就 他 們 所 知,確 認 學 生 所 提 交 的 校 本 評 核
習 作 屬 學 生 本 人 的 作 品。校 長 亦 須 確 認 學 校 是 依 據 考 評 局 的 要 求 及 規 定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
教 師 應 提 點 學 生 妥 善 保 存 他 們 的 習 作 及 有 關 記 錄。評 核 一 經 完 成 及 分 數 提 交 考 評 局,便
不 可 再 修 改 學 生 的 習 作 及 評 核 記 錄 。
3.4 校內評分的一致性
學 校 提 交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考 評 局 以 學 校 為 本 位 進 行 分 數 調 整,即 把 學 校 作 為 一 個 調 整
組 別。若 學 校 內 同 一 屆 別 的 學 生 由 多 於 一 位 教 師 任 教,學 校 應 採 取 適 當 的 措 施,令 教 師
之 間 的 評 分 標 準 趨 於 一 致 。 以 下 是 一 些 可 行 的 建 議 , 僅 供 學 校 參 考 :
- 在 校 本 評 核 開 始 前,召 開 教 師 會 議 討 論 及 協 商 評 分 標 準,並 取 得 共 識,以 確 保 各 班
的 評 核 要 求 和 準 則 一 致 ;
- 各 班 可 制 定 相 同 或 相 類 的 校 本 評 核 課 業 ;
- 教 師 可 共 同 批 改 學 生 的 課 業 樣 本 , 以 檢 視 評 分 的 尺 度 是 否 一 致 ;
- 完 成 初 步 評 核 後 , 學 校 須 檢 視 不 同 教 師 的 評 分 是 否 合 乎 共 識 , 以 確 保 評 分 公 平 ;
- 如 有 需 要 , 可 調 整 教 師 的 評 分 , 以 達 致 全 校 評 分 的 一 致 性 ;
- 運 用 參 考 資 料( 如 考 評 局 提 供 的 示 例 )和 庫 存 資 料( 如 歷 年 已 評 核 的 學 生 習 作 樣 本 )
協 助 校 內 評 分 一 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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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對評核結果存疑的處理方法
一 般 來 說 , 學 校 應 已 設 立 程 序 來 處 理 學 生 對 校 內 評 估 結 果 存 疑 的 個 案 。 就 校 本 評 核 而
言,學 校 可 沿 用 現 有 程 序,也 可 考 慮 成 立 專 責 小 組 來 處 理 那 些 任 課 教 師 未 能 解 決 的 個 案
( 學 生 如 對 結 果 有 任 何 存 疑 , 須 首 先 與 任 課 教 師 商 討 )。 專 責 小 組 成 員 可 包 括 校 長 ( 或
其 委 任 人 ) 及 科 主 任 等 。 小 組 可 採 取 適 當 的 程 序 檢 視 有 關 個 案 , 例 如 :
- 聽 取 學 生 提 出 的 理 由 ;
- 聽 取 任 課 教 師 的 觀 點 和 理 據 ;
- 委 派 科 主 任 或 另 一 位 教 師 作 為 第 三 者 , 重 新 評 核 學 生 的 習 作 ;
- 要 求 學 生 完 成 一 項 類 似 的 課 業 以 作 核 證 。
根 據 小 組 的 調 查 結 果,學 校 可 作 出 判 斷,裁 定 學 生 的 疑 問 是 否 合 理。學 校 可 按 照 有 關 程
序 , 在 指 定 的 時 間 內 通 知 學 生 議 決 的 結 果 。
學 校 在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前,應 已 處 理 學 生 對 評 核 結 果 存 疑 的 個 案。公 開 考 試
成 績 公 布 後 , 考 生 可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積 分 覆 核 的 申 請 ( 包 括 校 本 評 核 部 分 ), 惟 他 們 不 能
就 其 校 本 評 核 成 績 申 請 重 新 評 核 。
3.6 保存記錄
學 校 須 妥 善 保 存 以 下 各 項 記 錄,直 至 考 試 周 期 完 結( 一 般 指 發 放 成 績 後 並 且 已 完 成 成 績
覆 核 的 過 程 ):
- 校 本 評 核 課 業 及 活 動 記 錄 ;
-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及 相 關 的 評 核 記 錄 ;
- 處 理 特 殊 情 況 或 異 常 個 案 的 記 錄 。
妥 善 保 存 評 核 記 錄 有 助 新 上 任 教 師 能 順 利 跟 進 中 途 離 職 教 師 的 工 作。為 確 保 校 本 評 核 的
工 作 順 利 交 接,學 校 應 安 排 即 將 離 職 的 教 師 把 有 關 的 分 數 記 錄 和 文 件 交 給 科 主 任( 或 其
他 負 責 的 教 師 )。
妥 善 保 存 習 作 為 學 生 應 盡 的 責 任,學 校 宜 制 定 發 還 已 評 核 的 習 作 予 學 生 的 安 排。當 學 生
獲 發 還 已 被 評 核 的 習 作 後,校 方 應 通 知 學 生 妥 善 保 存 有 關 習 作,直 至 公 開 評 核 過 程 完 全
結 束。若 有 需 要,校 方 或 考 評 局 可 要 求 學 生 重 新 提 交 有 關 習 作 以 作 檢 視 之 用。此 外,考
評 局 亦 會 抽 樣 檢 視 學 生 習 作 及 記 錄 。 有 關 檢 視 詳 情 , 考 評 局 會 預 先 知 會 學 校 。
學 校 宜 保 存 不 同 程 度 學 生 的 習 作 樣 本 作 日 後 參 考 用 , 並 用 以 維 持 學 校 評 核 標 準 的 一 致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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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安排
4.1 參與校本評核
所 有 學 校 考 生 必 須 參 加 校 本 評 核。學 校 如 未 能 遵 從 本 手 冊 所 列 出 的 要 求,將 不 獲 為 學 生
報 考 本 科 考 試 的 資 格。有 關 學 校 申 請 參 加 考 試 的 程 序,學 校 可 參 閱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的 考 試
規 則 。
除 非 本 科 的 校 本 評 核 監 督 提 出 反 對,與 考 學 校 將 自 動 獲 准 繼 續 參 加 校 本 評 核。倘 考 評 局
發 覺 個 別 學 校 在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時 未 能 符 合 有 關 要 求,將 會 考 慮 採 取 恰 當 的 補 救 措 施,包
括 :
- 為 有 關 學 校 或 教 師 提 供 更 多 協 助 ;
- 向 有 關 學 校 發 出 書 面 警 告,並 要 求 學 校 於 指 定 限 期 內 作 出 改 善,以 符 合 校 本 評 核 的
要 求 ;
- 取 消 有 關 學 校 保 送 其 學 生 參 加 該 科 考 試 的 資 格,直 至 該 校 證 明 已 作 出 改 善,並 能 符
合 校 本 評 核 所 定 的 要 求 。
4.2 遲交及缺席評核
學 生 須 準 時 提 交 他 們 已 完 成 的 習 作。學 生 遲 交 習 作,將 會 按 照 學 校 的 規 則 受 到 懲 罰。學
生 如 未 能 完 成 評 核 課 業,但 具 合 理 原 因,須 透 過 學 校 向 考 評 局 說 明 原 因 及 提 交 相 關 證 明
( 如 醫 生 證 明 書 ), 供 局 方 作 特 別 考 慮 。 如 因 健 康 或 其 他 合 理 原 因 , 可 獲 特 別 考 慮 。
學 生 如 沒 有 合 理 原 因 而 又 未 能 提 交 習 作,有 關 課 業 將 被 評 為 零 分。學 校 可 考 慮 向 有 關 學
生 發 出 警 告 信 , 提 醒 他 們 未 能 完 成 習 作 或 缺 席 評 核 的 後 果 。
4.3 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一 如 普 通 學 生,享 有 參 加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校 本 評 核 的 權 利。學
校 進 行 校 本 評 核 時,可 因 應 學 生 殘 障 的 類 別 和 情 況,提 供 特 別 安 排,目 的 是 讓 這 些 學 生
在 適 當 的 環 境 下 完 成 課 業 或 活 動 , 並 獲 得 公 平 的 考 核 。 校 方 可 參 考 以 下 特 別 安 排 :
- 延 長 預 備 時 間
- 延 長 評 核 時 間
- 使 用 輔 助 儀 器
- 進 行 評 核 時 的 額 外 協 助
倘 若 學 校 未 能 就 個 別 學 生 提 供 特 別 的 評 核 安 排,校 長 須 於 學 年 初 向 考 評 局 提 出 特 別 處 理
的 申 請 。 有 關 申 請 一 旦 獲 得 批 准 , 則 可 能 豁 免 部 分 或 全 部 校 本 評 核 的 考 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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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提交校本評核分數
考 評 局 會 協 調 各 科 提 交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的 期 限。在 課 程 開 始 時,考 評 局 會 通 知 學 校 有 關 提
交 分 數 的 安 排,以 便 各 科 教 師 編 排 該 學 年 評 核 活 動 的 時 間 表。教 師 亦 應 通 知 學 生 各 科 完
成 課 業 的 期 限 , 及 按 照 學 校 的 教 學 進 度 編 定 學 生 完 成 校 本 評 核 課 業 的 時 間 。
必 須 強 調 的 是,提 交 分 數 的 期 限 並 非 學 生 完 成 課 業 的 期 限。學 校 宜 在 提 交 分 數 之 前 預 留
充 分 時 間,以 便 確 定 評 核 結 果 和 記 錄,跟 進 異 常 個 案,使 能 準 時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分 數。學
校 宜 協 調 不 同 學 科 進 行 評 核 的 時 間,並 考 慮 學 生 及 教 師 的 工 作 量,使 學 生 的 課 業 不 會 集
中 於 一 或 兩 個 關 鍵 月 份 , 而 盡 可 能 分 布 在 中 五 及 中 六 兩 個 學 年 內 。
學 校 須 透 過 考 評 局 網 上 校 本 評 核 系 統 呈 交 校 本 評 核 分 數。在 呈 交 分 數 之 前,考 評 局 會 提
供 該 系 統 的 使 用 者 手 冊 及 培 訓 課 程 以 幫 助 教 師 熟 習 系 統 的 運 作。教 師 須 小 心 核 對 輸 入 系
統 的 分 數 是 否 正 確 , 然 後 才 交 給 校 長 確 認 , 再 向 考 評 局 呈 交 分 數 。
為 簡 化 行 政 程 序,網 上 校 本 評 核 系 統 將 會 更 新,學 校 只 需 於 中 六 學 年 將 中 五 及 中 六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一 併 呈 交 考 評 局 。 有 關 該 「 一 次 性 呈 分 」 的 實 施 , 請 注 意 以 下 各 項 :
(a) 校 本 評 核 的 要 求 和 校 內 的 施 行 均 維 持 不 變 。 學 校 應 繼 續 按 既 定 的 要 求 和 學 校 內 部
的 時 間 表 在 中 五 及 中 六 進 行 校 本 評 核 。
(b) 學 校 應 妥 善 保 存 中 五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 於 中 六 學 年 呈 交 。 為 方 便 學 校 保 存 中 五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考 評 局 將 提 供 校 本 評 核 記 分 表 範 本 (微 軟 試 算 表 格 式 ),讓 教 師 輸 入
分 數 以 作 校 內 記 錄 。
(c) 就「 一 次 性 呈 分 」的 一 些 常 見 問 題,請 參 閱 以 下 連 結:www.hkdse.hkeaa.edu.hk > 校
本 評 核 –一 次 性 呈 交 中 五 及 中 六 學 年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
4.5 利益申報
為 避 免 可 能 出 現 / 可 預 見 的 利 益 衝 突,教 師 必 須 申 報 被 評 核 的 學 生 當 中,是 否 有 他 們 的
親 屬 ( 包 括 子 女 、 兄 弟 姊 妹 、 侄 兒 侄 女 、 表 兄 弟 姊 妹 及 與 他 們 同 住 的 人 )。 有 關 的 申 報
記 錄 會 透 過 校 本 評 核 系 統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
學 校 領 導 人 除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申 報 記 錄 外,亦 應 設 立 校 內 程 序,要 求 教 師 在 學 年 初 就 他 們
和 學 生 是 否 有 任 何 親 屬 關 係 作 正 式 申 報,並 作 出 適 當 跟 進 以 避 免 利 益 衝 突,例 如 安 排 其
他 教 師 評 核 有 關 學 生 (如 適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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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保密要求
由 於 校 本 評 核 的 分 數 將 會 計 算 在 學 生 的 公 開 評 核 成 績 內,如 果 在 評 核 之 前 需 要 將 有 關 課
業 內 容 予 以 保 密,學 校 應 採 取 適 當 措 施,包 括 在 校 內 考 試 時 所 採 用 的 步 驟,以 保 障 評 核
的 公 平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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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分數調整
5.1 校本評核分數調整的理念
調 整 成 績 的 主 要 目 的,是 保 證 校 本 評 核 的 公 平。由 於 任 課 教 師 清 楚 了 解 其 學 生 的 能 力 ,
所 以 由 他 們 判 斷 學 生 的 表 現 是 最 適 當 的。通 過 教 師 的 互 相 討 論,他 們 能 對 校 內 修 讀 同 一
科 目 的 學 生 作 出 可 信 的 評 核。可 是 在 評 核 過 程 中,教 師 未 必 明 瞭 其 他 學 校 學 生 的 表 現 水
平 。 儘 管 考 評 局 已 為 教 師 提 供 有 關 校 本 評 核 的 培 訓 課 程 , 而 教 師 亦 採 用 相 同 的 評 核 準
則,仍 然 難 以 避 免 部 分 學 校 的 教 師 的 評 核 較 其 他 教 師 寬 鬆 或 嚴 格。此 外,不 同 學 校 的 給
分 範 圍 也 可 能 出 現 差 異 。
為 處 理 這 些 潛 在 問 題,考 評 局 跟 大 部 分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考 試 機 構 一 樣,會 利 用 不 同 方 法 調
整 學 校 所 提 交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 以 確 保 不 同 學 校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的 可 比 性 。
5.2 分數調整機制
中 國 語 文 科 將 採 用 統 計 方 法 調 整 學 校 所 提 交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這 方 法 是 以 該 學 校 學 生 的
公 開 考 試 成 績 為 參 照,並 輔 以 檢 視 學 生 習 作 樣 本 的 結 果,調 整 學 校 學 生 的 校 本 評 核 平 均
成 績 及 其 分 布。統 計 方 法 調 整 的 結 果 將 與 檢 視 樣 本 的 結 果 互 相 比 較。如 兩 者 大 致 相 符 ,
則 統 計 調 整 的 結 果 會 成 為 最 終 的 調 整 分 數;如 兩 者 的 差 異 顯 著,考 評 局 會 跟 進 處 理 有 關
個 案,必 要 時 會 修 訂 這 些 學 校 統 計 調 整 所 建 議 的 結 果,使 最 終 分 數 可 以 更 準 確 地 反 映 學
生 在 校 本 評 核 的 表 現。調 整 過 程 中,學 生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或 有 所 改 變,惟 學 校 所 評 定 的
學 生 次 第 則 維 持 不 變 。
有 關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校 本 評 核 的 分 數 調 整 機 制,可 參 考 考 評 局 出 版 的《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調 整 機 制 》 小 冊 子 (ht tp : / /www.hkeaa.edu.hk/tc/sba / )。
分 數 調 整 以 學 校 為 單 位,即 以 每 一 所 學 校 作 為 一 個 調 整 組 別。若 學 校 內 同 一 屆 別 的 學 生
由 多 於 一 位 教 師 任 教,教 師 須 採 取 適 當 的 措 施,令 教 師 之 間 的 評 分 標 準 趨 於 一 致。有 關
的 建 議 方 法 , 教 師 可 參 閱 第 三 章 3.4 節 。
每 年 考 試 後,考 評 局 將 向 學 校 發 送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調 整 報 告,報 告 內 詳 列 學 校 所 提 交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的 調 整 幅 度 , 供 學 校 參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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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違規事項
違 規 行 為 泛 指 在 完 成 校 本 評 核 活 動 時,學 生 的 行 為 對 其 他 考 生 造 成 不 公,包 括( 但 又 不
局 限 於 此 ):
- 把 他 人 已 完 成 的 習 作 , 無 論 是 部 分 或 全 部 , 當 作 自 己 的 作 品 向 教 師 遞 交 ;
- 從 書 本、報 章、雜 誌、光 碟、互 聯 網 或 其 他 來 源 直 接 抄 錄 部 分 或 全 部 資 料,而 又 沒
有 註 明 出 處 。
一 般 來 說 , 以 上 違 規 情 況 會 被 視 為 抄 襲 行 為 。
6.1 違規行為的處理
在 完 成 評 核 活 動 的 過 程 中,學 生 須 謹 記 不 可 觸 犯 任 何 違 規 行 為。任 課 教 師 應 密 切 留 意 學
生 的 進 度,以 核 證 所 評 核 的 習 作 是 學 生 本 人 的 作 品( 詳 情 參 閱 第 三 章 3.3 節 學 生 習 作 真
確 性 的 核 證 )。 最 了 解 學 生 能 力 的 是 他 們 的 教 師 , 只 要 透 過 適 當 的 監 察 , 應 能 發 現 抄 襲
及 違 規 等 行 為 。
學 校 應 就 處 理 懷 疑 違 規 個 案 制 定 處 理 程 序,包 括 就 個 案 展 開 調 查 及 就 核 實 的 個 案 採 取 適
當 的 懲 處 行 動 。 調 查 過 程 中 , 學 校 可 要 求 學 生 :
- 提 供 完 成 課 業 的 相 關 證 明 ;
- 與 教 師 一 起 討 論 課 業 內 容 及 回 答 有 關 問 題,以 顯 示 他 們 對 習 作 內 容 的 認 識 和 理 解 ;
- 在 教 師 的 監 督 下 , 完 成 一 些 與 原 本 課 業 相 近 的 補 充 課 業 ;
- 出 席 面 談 或 完 成 測 試 , 以 顯 示 他 對 自 己 提 交 的 課 業 有 充 分 的 理 解 。
抄襲行為
涉 及 校 本 評 核 抄 襲 行 為 的 個 案 , 按 其 嚴 重 性 處 理 , 詳 述 如 下 :
類別 處理方法
嚴重抄襲個案 :
屬 嚴 重 個 案 , 即 差 不 多 整 份 甚 或 整 份 校 本 評 核 課 業 /
作 業 均 涉 及 抄 襲, 學 生 只 有 極 少 、 甚 或 完 全 沒 有 自 己
的 原 創 。
學 校 提 交 個 案 予 考 評 局
跟 進 處 理
其他抄襲個案 :
屬 較 輕 微 個 案 , 包 括 :
- 在 學 生 習 作 中 只 發 現 極 輕 微 的 違 規 情 況 , 或
- 學 生 習 作 有 部 分 抄 錄 自 參 考 資 料 但 卻 未 有 註 明 出
處 ; 習 作 仍 有 相 當 部 分 屬 學 生 自 己 的 原 創 。
由 學 校 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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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嚴重抄襲個案的程序
在 中 六 學 年 完 成 提 交 分 數 後 , 學 校 須 就 發 現 的 嚴 重 抄 襲 個 案 提 交 報 告 予 考 評 局 跟 進 處
理。學 校 須 在 報 告 內 記 錄 個 案 詳 情 並 提 交 有 關 文 件,附錄 F 為 供 學 校 提 交 個 案 的 報 告 範
本 , 該 範 本 已 上 載 考 評 局 網 頁 (http://www.hkeaa.edu.hk/tc/sba/)。 在 提 交 有 關 學 生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予 考 評 局 時 , 學 校 須 於 發 現 嚴 重 抄 襲 的 課 業 分 數 欄 內 標 示 「 P」。
這 些 嚴 重 抄 襲 個 案 將 由 考 評 局 常 設 委 員 會 調 查 核 實,並 提 供 建 議 罰 則 予 公 開 考 試 委 員 會
考 慮。公 開 考 試 委 員 會 檢 視 所 有 資 料 及 證 據 後,會 根 據 委 員 會 處 理 考 試 異 常 個 案 的 指 引
決 定 罰 則 。 有 關 罰 則 包 括 :
(a) 經 核 實 觸 犯 嚴 重 抄 襲 的 課 業 得零分。 此 外 , 考 生 在 該 科 的 科 目 成 績 被 罰降低一個
等級。
(b) 若 違 規 情 況 極 嚴 重 , 例 如 多 次 觸 犯 抄 襲 等 , 考 生 可 被 罰取消有關科目或全部科目
的考試成績。
處理其他抄襲個案的程序
其 他 較 輕 微 個 案 由 學 校 處 理 。 學 校 無 需 向 考 評 局 報 告 這 些 個 案 , 但 須 保 留 有 關 記 錄 。
學 校 應 根 據 校 規 及 考 評 局 指 引,考 慮 違 規 的 嚴 重 程 度,就 核 實 個 案 作 適 當 的 懲 處。其 中
可 包 括 :
- 向 學 生 發 警 告 信 (例 如 :對 輕 微 違 規 或 於 評 估 初 期 因 疏 忽 而 觸 犯 的 個 案 );
- 扣 減 有 關 課 業 得 分 ; 及
- 將 有 關 課 業 評 為 零 分 。
教 師 須 注 意 , 評 分 時 應 略 過 已 核 實 屬 抄 襲 的 部 分 , 所 有 得 分 應 來 自 學 生 的 原 創 部 分 。
在 發 放 成 績 後,考 生 只 可 向 考 評 局 申 請 覆 核 校 本 評 核 的 分 數,但 不 可 申 請 重 新 評 核 他 們
在 校 本 評 核 的 表 現,因 此,學 校 須 知 會 相 關 學 生 就 違 規 個 案 所 作 出 的 懲 處。若 學 生 對 評
核 結 果 有 任 何 疑 問,學 校 應 按 校 內 程 序 處 理,並 在 提 交 分 數 予 考 評 局 前 處 理 所 有 對 評 核
結 果 存 疑 的 個 案 。
考評局發現的抄襲個案
在 中 六 學 年 完 成 提 交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後,考 評 局 會 調 整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及 審 閱 學 校 提 交 的 學
生 習 作 樣 本,若 在 過 程 中 發 現 任 何 懷 疑 抄 襲 個 案,會 按 學 校 發 現 抄 襲 個 案 的 方 式 處 理 。
考 評 局 會 要 求 學 校 跟 進 懷 疑 個 案,無 論 屬 嚴 重 抄 襲 或 其 他 較 輕 微 個 案,均 按 以 上 所 述 程
序 處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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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預防違規行為
在 課 程 開 始 時 , 學 校 應 教 導 學 生 認 識 什 麼 是 違 規 行 為 及 其 後 果 。 教 師 亦 應 給 予 學 生 指
引 , 在 課 業 中 如 何 正 確 註 明 所 引 用 的 他 人 資 料 。
學 生 在 完 成 課 業 的 過 程 中,可 參 考 不 同 類 別 的 資 料,包 括 書 籍、報 章、雜 誌、互 聯 網 等 ,
亦 可 與 朋 輩 /家 長 討 論 , 但 謹 記 不 可 觸 犯 抄 襲 行 為 。 學 生 須 在 作 業 中 註 明 所 引 用 資 料 的
來 源 並 加 以 鳴 謝。學 生 可 參 閱《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校 本 評 核 簡 介 》小 冊 子 中 關 於 註 明 資
料 出 處 的 示 例 (http:/ /www.hkeaa.edu.hk/tc/sb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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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A
考評局、教育局、學校及學生的職責
以 下 詳 列 不 同 持 份 者 , 包 括 考 評 局 、 教 育 局 、 學 校 ( 校 長 及 教 師 )、 學 生 , 於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時 的 職 責 。
考評局
1. 發 展 評 核 架 構 , 制 定 評 核 / 行 政 指 引 及 校 本 評 核 評 分 準 則 。
2. 研 究 校 本 評 核 各 項 內 容( 包 括 其 他 國 家 的 評 核 政 策 及 措 施、成 績 調 整 方 法、校 本 評
核 所 涉 及 的 心 理 測 量 問 題 、 校 本 評 核 的 施 行 情 況 等 )。
3. 與 教 育 局 合 作 , 主 辦 校 本 評 核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課 程 。
4. 監 察 學 校 有 否 按 照 規 定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
5 . 委 任 各 科 校 本 評 核 監 督 及 分 區 統 籌 員 , 統 籌 及 支 援 學 校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
6 . 處 理 學 校 提 交 的 評 核 記 錄 。
7 . 調 整 學 校 提 交 的 校 本 評 核 成 績 。
8 . 給 予 學 校 回 饋 。
教育局
1. 發 展 課 程 架 構 。
2. 與 考 評 局 合 作 , 資 助 及 籌 辦 校 本 評 核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課 程 。
3. 向 學 校 提 供 學 與 教 資 源 , 使 校 本 評 核 得 以 順 利 施 行 。
4. 支援網上校管系統( WebSAMS),以便保存有關校本評核的教師/班級資料及評核記錄。
5. 檢 討 校 內 評 核( 包 括 校 本 評 核 )的 各 項 質 素 保 證 程 序( 例 如 透 過 檢 視 學 校 的 教 學 設
施 、 觀 課 及 校 外 評 核 程 序 )。
校長 (或其委任人)
1 . 制 定 校 內 有 關 校 本 評 核 的 程 序 及 規 則 , 令 校 本 評 核 的 施 行 更 有 效 。
2.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校 本 評 核 會 議 及 統 籌 員 與 教 師 會 議 。
3. 提 名 個 別 科 目 的 校 內 統 籌 員 統 籌 該 科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事 宜 。
4. 按 照 考 評 局 的 要 求 , 提 供 有 關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的 資 料 。
5. 確 認 學 校 提 交 給 考 評 局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
6. 協 助 安 排 考 評 局 評 核 發 展 經 理 及 考 試 人 員( 例 如 監 督、統 籌 員 及 審 核 員 )到 校 審 閱
學 生 課 業 及 評 核 記 錄 。
7. 設 立 校 本 評 核 質 素 保 證 系 統 。
8. 向 考 評 局 提 供 意 見 。
24
教師
1. 向 學 生 解 說 校 本 評 核 的 宗 旨 、 要 求 和 評 核 準 則 , 及 校 內 相 關 的 規 則 和 程 序 。
2. 把 校 本 評 核 作 為 校 內 學 與 教 的 組 成 部 分 施 教 。
3. 按 照 考 評 局 及 學 校 所 訂 的 規 則 及 程 序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
4. 按 照 考 評 局 的 要 求 , 提 供 有 關 校 本 評 核 施 行 情 況 的 資 料 。
5. 按 照 考 評 局 制 定 的 評 核 準 則 , 評 核 學 生 課 業 / 表 現 。
6. 核 證 學 生 的 課 業 及 表 現 記 錄 的 真 確 性 。
7. 按 時 間 表 將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 評 核 記 錄 及 學 生 習 作 樣 本 提 交 考 評 局 。
8. 保 存 學 生 的 評 核 記 錄 , 以 備 檢 查 。
9. 向 考 評 局 提 供 意 見 。
學生
1. 須 了 解 :
- 校 本 評 核 是 日 常 學 與 教 的 一 部 分 ;
- 從 校 本 評 核 過 程 及 教 師 給 予 的 回 饋,學 習 到 一 些 或 未 能 於 公 開 考 試 反 映 的 能 力
和 知 識 ;
- 透 過 校 本 評 核 能 補 充 課 程 其 他 部 分 的 學 習 。
2 . 了 解 課 業 要 求 、 評 核 準 則 、 重 要 的 日 期 、 學 校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的 規 則 及 程 序 。
3 . 按 既 定 的 要 求 , 誠 實 及 負 責 任 完 成 校 本 評 核 的 課 業 。
4 . 準 時 完 成 評 核 課 業 。
5 . 妥 善 保 存 校 本 評 核 的 相 關 記 錄 至 考 試 周 期 完 結 為 止,並 按 學 校 及 考 評 局 的 要 求 提 交
記 錄 作 檢 視 。
25
附錄 B
校本評核監督、分區統籌員及校內統籌員的職責
當 某 科 目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時,考 評 局 會 委 任 校 本 評 核 監 督 及 分 區 統 籌 員 統 籌 及 支 援 學 校 施
行 校 本 評 核。校 長 須 就 有 關 科 目 提 名 一 位 教 師 作 為 校 內 統 籌 員,負 責 該 科 任 課 教 師 與 考
評 局 及 分 區 統 籌 員 之 間 的 連 繫 工 作 。 監 督 、 分 區 統 籌 員 及 校 內 統 籌 員 的 職 責 如 下 :
校本評核監督
1. 監 察 校 本 評 核 的 運 作 , 並 直 接 向 考 評 局 負 責 。
2. 安 排 各 項 所 需 事 宜 , 使 校 本 評 核 分 區 統 籌 員 及 任 課 教 師 熟 悉 及 掌 握 校 本 評 核 的 要
求 , 確 保 教 師 以 一 致 的 準 則 評 分 。
3. 將 任 何 異 常 個 案 向 考 評 局 匯 報 , 並 建 議 有 效 的 跟 進 措 施 , 如 調 整 分 數 。
4. 向 考 評 局 報 告 校 本 評 核 的 施 行 情 況 ,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向 本 局 提 出 修 訂 建 議 。
5. 統 籌 校 本 評 核 分 區 統 籌 員 的 工 作 。
6. 就 校 本 評 核 的 分 數 調 整 , 向 考 評 局 提 供 建 議 。
7. (如 適 用 )在 評 級 會 議 中 , 就 每 個 匯 報 等 級 的 臨 界 分 數 提 供 意 見 。
8. 撰 寫 校 本 評 核 學 生 表 現 報 告 , 並 於 學 年 年 末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
校本評核分區統籌員
考 評 局 所 委 任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區 統 籌 員,負 責 連 繋 校 本 評 核 監 督 和 校 內 統 籌 員 / 教 師 之 間
的 溝 通 。 分 區 統 籌 員 的 職 責 如 下 :
1 . 與 區 內 學 校 的 校 內 統 籌 員 連 繫 及 檢 視 學 校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的 情 況 。
2. 與 區 內 學 校 的 校 內 統 籌 員 及 教 師 舉 行 會 議,將 校 本 評 核 資 料 轉 達 各 校 教 師,協 助 他
們 解 決 困 難 , 並 收 集 意 見 和 回 應 。
3. 向 監 督 匯 報 區 內 學 校 在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時 所 遇 到 的 困 難 和 異 常 情 況,並 建 議 適 當 的 跟
進 措 施 。
4. 向 教 師 提 供 指 引 和 支 援 , 並 確 保 在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時 能 符 合 要 求 。
5. 協 助 區 內 每 間 學 校 的 教 師 建 立 一 套 一 致 的 評 核 準 則 。
6. 輔 助 監 督 處 理 有 關 校 本 評 核 運 作 的 一 切 事 宜 。
7. 審 閱 區 內 每 間 學 校 所 提 交 的 學 生 習 作 樣 本 及 相 關 記 錄,並 就 教 師 評 分 及 學 生 習 作 的
水 平 , 向 教 師 提 供 回 饋 。
8. 在 學 年 年 末 , 提 交 區 內 小 組 成 員 學 校 的 周 年 報 告 。
26
校本評核校內統籌員
個 別 科 目 的 校 內 統 籌 員 由 校 長 提 名,負 責 校 內 教 師 與 分 區 統 籌 員 及 考 評 局 之 間 的 連 繫 。
校 內 統 籌 員 的 職 責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此 ):
1 . 就 校 本 評 核 事 宜 , 作 為 學 校 與 考 評 局 及 分 區 統 籌 員 的 聯 絡 人 。
2. 與 教 授 同 級 的 任 課 教 師 協 商 , 策 劃 評 核 計 劃 ( 如 課 業 的 數 量 、 時 間 及 施 教 次 序 )。
3. 統 籌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分 數 事 宜 。
4. 向 分 區 統 籌 員 報 告 學 校 在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時 所 遇 到 的 困 難 或 異 常 情 況 。
27
附錄 C
行事曆
2021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中 國 語 文 科 校 本 評 核 事 項 一 覽 表 (暫 定 稿 )
學 年 月 份 事項
中 四 2018 年 9 月 2021 年 校 本 評 核 手 冊 上 載 考 評 局 網 頁
(http://www.hkeaa.edu.hk/tc/sba/ )
2018 年 9–11 月 通 知 學 校 有 關 校 本 評 核 分 區 統 籌 員 的 姓 名 及 聯 絡 資 料
召 開 校 本 評 核 教 師 會 議 :
介 紹 校 本 評 核 監 督 及 校 本 評 核 分 區 統 籌 員
校 本 評 核 分 區 統 籌 員 第 一 次 分 區 會 議
2019 年 7 月 或
以 前
學 校 制 定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的 規 則 及 程 序,並 確 定 中 五 和 中 六 年
級 的 評 核 安 排
2018 年 10 月 –
2019 年 8 月
校 本 評 核 分 區 統 籌 員 通 過 不 同 形 式 向 區 內 學 校 提 供 支 援
中 五
2019 年 9 月 學 校 填 報 下 列 資 料 :
任 教 中 五 級 中 國 語 文 科 教 師 的 姓 名 及 聯 絡 資 料
統 籌 高 中 中 國 語 文 科 校 本 評 核 的 教 師 姓 名 及 聯 絡 資 料
2019 年 10–11 月 通 知 學 校 有 關 校 本 評 核 分 區 統 籌 員 的 姓 名 及 聯 絡 資 料
召 開 校 本 評 核 教 師 會 議 :
簡 報 校 本 評 核 的 最 新 發 展
校 本 評 核 分 區 統 籌 員 第 一 次 分 區 會 議
2019 年 9 月 –
2020 年 5 月
中 五 級 教 師 按 照 學 校 的 評 核 進 度 進 行 校 本 評 核
2019 年 10 月 –
2020 年 8 月
校 本 評 核 分 區 統 籌 員 通 過 不 同 形 式 向 區 內 學 校 提 供 支 援
28
學 年 月 份 事項
中 六 2020 年 9 月 學 校 填 報 下 列 資 料:
任教中六級中國語文科教師的姓 名及聯絡資料
統 籌 高 中 中 國 語 文 科 校 本 評 核 的 教 師 姓 名 及 聯 絡 資 料
2020 年 10–11 月 通 知 學 校 有 關 校 本 評 核 分 區 統 籌 員 的 姓 名 及 聯 絡 資 料
召 開 校 本 評 核 教 師 會 議 :
簡 報 校 本 評 核 的 最 新 發 展
網 上 呈 分 系 統 簡 介
校 本 評 核 分 區 統 籌 員 第 一 次 分 區 會 議
2020 年 9 月 –
2021 年 2 月
中 六 級 教 師 按 照 學 校 的 評 核 進 度 進 行 校 本 評 核
2021 年 1–3 月 學 校 呈 交 中 五 及 中 六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學 校 提 交 學 生 習 作 樣 本
2021 年 3–5 月 考 評 局 調 整 學 校 呈 交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2021 年 7 月 公 布 2021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成 績
2021 年 10 月 學 校 收 到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調 整 報 告
29
附錄 D
聯絡方法
(1) 教 師 可 通 過 下 列 途 徑 聯 絡 考 評 局 :
有關考試安排
及申請特別處理的查詢
有關在校內推行校本評核
及學科資料的查詢
電話: 3628 8860 3628 8070
傳真: 3628 8928 3628 8091
地址: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 號 12 樓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學 校 考 試 及 評 核 部 經 理
( 中 學 文 憑 校 本 評 核 )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 號 13 樓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評 核 發 展 部 校 本 評 核 組
(2) 教師可透過考評局網頁取得有關校本評核的最新通告及下載常用文件:
- 網 址 : h t tp : / /www.hkeaa.edu.hk
- 關 於 一 般 資 料 , 請 在 主 頁 選 按 「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再 選 「 校 本 評 核 」。
(3) 校 內 統 籌 員 / 教 師 可 以 聯 絡 分 區 統 籌 員 , 以 取 得 有 關 校 本 評 核 的 支 援 及 建 議 。
30
附錄 E
香港中學文憑考試
校本評核學生聲明表格
20__-__學年
註 :
1. 高 中 學 生 在 進 行 校 本 評 核 期 間 的 每 一 學 年 開 始 時,須 填 妥 並 簽 署 本 聲 明 表 格。每 名
學 生 只 須 填 寫 一 份 。
2. 學 校 須 保 存 填 妥 的 學 生 聲 明 表 格 , 直 至 公 開 考 試 周 期 完 結 。
學 校 名 稱 :
學 生 姓 名 :
班 別 : 班 號 :
學生注意事項 :
1. 在 校 本 評 核 中 , 堅 守 學 術 誠 信 是 極 之 重 要 的 , 學 生 在 完 成 課 業 時 , 不 可 觸 犯 任 何 違
規 行 為 。
2. 學 生 在 完 成 課 業 時 , 可 參 考 相 關 資 料 , 但 不 容 許 抄 襲 行 為 。 學 生 須 運 用 自 己 的 文 字
完 成 課 業 , 切 記 不 可 抄 錄 他 人 的 著 作 或 意 念 , 視 為 自 己 的 作 品 。 若 有 需 要 , 學 生 可
引 錄 他 人 作 品 的 原 文 或 間 接 引 用 他 人 的 意 念 或 觀 點 , 但 必 須 在 作 業 中 清 楚 標 明 所 抄
錄 或 引 用 的 資 料 並 列 明 出 處 。
3. 學 生 不 宜 在 課 業 中 大 量 抄 錄 或 引 用 他 人 資 料 , 這 只 反 映 作 業 缺 乏 個 人 見 解 , 所 得 的
教 師 評 分 將 會 甚 低 。
4 . 學 生 可 參 考 「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校 本 評 核 簡 介 」 小 冊 子
(ht tp : / /www.hkeaa.edu.hk/ tc /sba/ )中 關 於 引 用 及 註 明 資 料 出 處 的 示 例 。
5 . 學 生 一 經 證 實 抄 襲 行 為 , 將 受 到 嚴 懲 。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規 則 清 楚 說 明 , 若 考 生 違
反 規 則 , 可 被 罰 取 消 有 關 科 目 或 全 部 考 試 成 績 , 或 被 罰 扣 減 分 數 或 降 級 。
學 生 簽 名 : 日 期 :
我已閱讀上述注意事項,並聲明:
於本學年完成的所有校本評核課業 /作業均是我的作品;
我的校本評核習作沒有包含直接抄錄,而又未註明出處的資料;
我有責任確保習作是我自己的作品,並承擔在校本評核中觸犯抄襲或其他違規行
為帶來的後果。
31
附錄F
香港中學文憑考試
校本評核抄襲個案報告
註:
1. 學 校 須 將 嚴 重 抄 襲 個 案 的 詳 細 資 料 記 錄 在 本 報 告 內,並 於 中 六 學 年 提 交 分 數 後 連 同
相 關 文 件 呈 交 考 評 局 跟 進 處 理 。
2 . 學 校 提 交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予 考 評 局 時,須 於 該 學 生 涉 及 嚴 重 抄 襲 的 課 業 分 數 欄 內 標 示
「 P」。
學 校 名 稱 :
學 生 姓 名 :
考 生 編 號 :
班 別 :
班 號 :
科 目 :
個案摘要
詳情 /備註
相 關 評 核 課 業 /作 業
完 成 相 關 評 核 課 業 /作 業 日
期
違 規 情 況 (請於適當方格加號)
□ 差 不 多 整 份 校 本 評 核 課 業 /作 業 涉 及 抄 襲
□ 整 份 校 本 評 核 課 業 /作 業 均 涉 及 抄 襲
□ 其 他 (請 說 明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相 關 文 件 提 交 以 下 文 件 作 佐 證 :
1 . 相 關 校 本 評 核 課 業 /作 業
2 . 該 學 生 完 成 的 習 作 , 並 標 明 抄 襲 的 部 分
3 . 所 抄 襲 的 資 料
4 . 其 他 (請 說 明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跟 進 過 程 於 _________ (日 期 )面 見 及 通 知 學 生 此 報 告 已 呈 交 考 評 局
其 他 (請 說 明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聯絡人 :
姓 名 :
職 位 :
電 話 :
任 課 教 師 簽 名 校 長 簽 名
校 印
任 課 教 師 姓 名 校 長 姓 名
日 期
33
附錄 G
香港中學文憑考試
中國語文科選修單元評估活動舉隅
(資 料 由 教 育 局 課 程 發 展 處 中 文 組 提 供 )
說 明 :
1 . 下 表 的 資 料 選 自 課 程 發 展 處「 新 高 中 中 國 語 文 學 習 單 元 設 計 示 例( 2008 年 4 月 21 日
修 訂 稿)」
(請 瀏 覽 教 育 局 網 http://www.edb.gov.hk/tc/curriculum-development/kla/chi-edu/nss-lang.html) 。
2 . 「 新 高 中 中 國 語 文 學 習 單 元 設 計 示 例( 2008 年 4 月 21 日 修 訂 稿)」中,每 個 學 習 單
元 各 有 兩 個 示 例 , 每 個 示 例 都 有 若 干 個 進 展 性 評 估 活 動 和 總 結 性 評 估 活 動 。 下 表 只
從 每 個 單 元 的 兩 個 示 例 中 選 取 兩 個 進 展 性 評 估 活 動 和 一 個 總 結 性 評 估 活 動 , 作 為 舉
隅 。
3 . 教 師 設 計 評 估 活 動 時 , 可 按 每 個 單 元 的 學 習 目 標 和 評 估 目 的 衡 量 評 估 活 動 的 數 量 。
4 . 所 選 的 評 估 活 動 類 型 多 元 化 , 形 式 多 樣 , 既 有 文 字 書 寫 , 也 有 口 語 表 達 。 每 個 評 估
活 動 的 評 估 準 則 都 是 針 對 評 估 重 點 而 擬 設 , 有 助 查 考 學 生 的 學 習 成 效 。
5 . 透 過 進 展 性 評 估 , 可 以 評 核 學 生 的 日 常 學 習 表 現 ; 透 過 總 結 性 評 估 , 可 以 評 核 學 生
的 單 元 終 結 表 現 。 教 師 宜 適 當 運 用 這 兩 種 評 估 , 以 便 查 考 學 生 的 整 體 學 習 成 效 。
單 元 評 估 活 動 (舉 例 ) 評 估 重 點 評 估 準 則
1.
名 著
及 改
編 影
視 作
品
進
展
性
評
估
撰 寫 評 論 文 章
(示 例 二 )
了 解 學 生 能 否 掌
握 鑑 賞 人 物 形 象
的 方 法
能 比 較 兩 種 媒 介 的 人 物 塑 造 方
法
比 較 及 賞 析 兩 種 媒 介 的 人 物 形
象 塑 造 的 藝 術 美
評 論 中 肯 、 客 觀 , 有 個 人 見 解
行 文 流 暢 、 結 構 完 整
用 不 同 的 敘 事 觀
點 改 寫 文 章
(示 例 二 )
了 解 學 生 能 否 掌
握 用 不 同 觀 點 敘
事 的 方 法
補 充 人 物 的 心 理 描 寫
以 說 故 事 人 的 口 吻 評 論 人 物
解 釋 情 節 的 發 展
總
結
性
評
估
名 作 導 賞
(示 例 一 )
衡 量 學 生 能 否 運
用 本 單 元 所 學 ,
比 較 、 分 析 、 鑑
賞 和 評 價 名 著 及
其 改 編 影 視 作 品
能 理 解 作 者 和 改 編 者 的 創 作 意
圖 , 把 握 原 著 和 改 編 影 視 作 品
的 主 題 思 想
能 抓 住 不 同 媒 介 的 特 色 , 從 不
同 角 度 進 行 比 較 、 分 析 、 鑑 賞
和 評 價
分 析 透 徹 , 理 據 充 分
能 表 達 個 人 獨 特 的 感 受 和 見 解
34
2 .
戲 劇
工 作
坊
進
展
性
評
估
撰 寫 角 色 劄 記
(示 例 一 )
了 解 學 生 對 戲 劇
中 人 物 塑 造 方 法
和 技 巧 的 掌 握
能 具 體 地 塑 造 角 色 , 包 括 年
齡 、 外 形 、 性 格 、 職 業 /學 業 背
景 、 健 康 、 好 惡 、 理 想 、 生 活
習 慣 等
能 運 用 想 像 、 聯 想 , 以 及 各 種
人 物 描 寫 的 手 法 , 突 出 人 物 的
性 格 和 遭 遇
集 體 構 思 劇 本 大
綱
(示 例 一 )
了 解 學 生 對 劇 本
基 本 結 構 的 掌
握 , 並 能 初 步 訂
定 劇 本 主 題 思
想 , 以 及 提 高 他
們 協 作 、 溝 通 、
解 難 等 能 力
掌 握 劇 本 的 基 本 結 構 , 圍 繞 主
題 (家 庭 ), 發 展 故 事 (如 開 端 、
發 展 、 高 潮 、 結 尾 等 )
理 解 人 和 事 不 可 分 割 的 關 係 ,
人 物 想 像 立 體 、 情 節 安 排 合 理
能 溝 通 和 協 作 , 協 調 、 整 合 和
尊 重 不 同 的 意 見
總
結
性
評
估
以 個 人 最 熟 悉 的
題 材 , 編 寫 獨 幕
劇 , 並 選 段 演 出
(如 個 人 獨 白 )
(示 例 二 )
衡 量 學 生 能 否 :
聯 繫 知 識 和
經 驗,運 用 不
同 表 達 方 式
和 技 巧 編 寫
劇 本
根 據 劇 本 主
題 、 人 物 性
格,靈 活 運 用
各 種 語 言 技
巧 表 情 達 意
( 如 突 出 人
物 性 格、內 心
世 界、矛 盾 衝
突 )
劇本 劇本
主 題 明 確 , 能 表 達 個 人 對 生 活
的 所 思 所 感
內 容 充 實 、 結 構 布 局 嚴 謹 有
致 、 情 節 合 理 可 信 , 並 適 當 運
用 藝 術 手 法 (如 懸 念 、 伏 筆 、 突
變 ), 增 加 戲 劇 性
人 物 完 整 生 動 , 角 色 配 搭 合 理
語 言 準 確 、 流 暢 而 具 性 格
具 個 人 風 格 、 富 創 意
表 演 : 獨 白 或 人 物 對 話
能 運 用 聲 音 變 化( 語 調、語 速 、
語 氣 ) 和 勢 態 語 等 , 表 達 人 物
的 性 格 、 心 理 狀 況 、 矛 盾 衝 突
等 。
35
3 .
小 說
與 文
化
進
展
性
評
估
以 角 色 的 身 份 參
加 家 庭 會 議
(示 例 一 )
了 解 學 生 能 否 理
解 小 說 人 物 的 思
想 感 情 及 小 說 所
蘊 含 的 文 化 內 涵
能 理 解 覺 新 、 覺 慧 、 覺 民 和 祖
父 的 思 想 感 情
能 就 所 扮 演 人 物 的 身 份 表 明 對
議 題 的 立 場 及 提 出 論 據
能 清 晰 地 、 合 理 地 、 得 體 地 以
扮 演 人 物 的 身 份 回 應 其 他 人 的
意 見 、 提 問
撰 寫 人 物 對 話
(示 例 二 )
了 解 學 生 能 否 掌
握 小 說 人 物 的 思
想 行 為 及 其 中 蘊
含 的 文 化 內 涵
理 解 、 分 析 小 說 中 人 物 的 思 想
行 為
聯 繫 小 說 的 社 會 文 化 背 景 , 分
析 和 評 論 人 物 的 戀 愛 和 婚 姻 觀
能 對 中 華 文 化 有 所 反 思 和 認 同
表 達 有 條 理
總
結
性
評
估
座 談 會
(示 例 二 )
衡 量 學 生 能 否 聯
繫 知 識 和 經 驗 ,
從 不 同 角 度 理
解、分 析、反 思 、
評 價 小 說 中 的 文
化 內 涵 , 以 及 欣
賞 中 華 文 化 的 優
秀 面
能 深 入 理 解 作 品 的 人 物 、 思 想
內 容
能 從 不 同 角 度 理 解 、 分 析 小 說
中 的 文 化 內 涵
能 對 小 說 所 呈 現 的 文 化 現 象 作
適 當 的 評 價 , 並 有 個 人 的 見 解
能 欣 賞 中 華 文 化 的 優 秀 面 和 反
思 不 足 之 處
資 料 詳 細 , 能 回 應 同 學 的 提 問
表 達 清 晰 、 流 暢
4.
文 化
專 題
探 討
進
展
性
評
估
章 節 闡 釋
(示 例 一 )
了 解 學 生 對 章 節
的 理 解 和 個 人 的
見 解
準 確 理 解 章 節 的 內 容 和 義 理
有 個 人 的 見 解
結 構 完 整
行 文 流 暢
分 組 討 論
(示 例 一 )
了 解 學 生 對 「 孝
道 」 這 文 化 現 象
的 分 析 和 評 論 能
力
能 從 不 同 角 度 分 析 文 化 現 象
評 論 有 個 人 的 見 解
口 頭 表 達 流 暢 、 準 確
總
結
性
評
估
專 題 研 習
(示 例 二 )
衡 量 學 生 對 中 國
飲 食 文 化 之 認
識 、 分 析 和 反 思
選 材 切 合 「 素 食 」 或 「 中 國 飲
食 宜 忌 」 主 題
能 從 不 同 渠 道 蒐 集 豐 富 的 資 料
能 理 解 、 分 析 中 國 飲 食 文 化 現
象 , 並 有 個 人 見 解
能從不同角度反思中國飲食文化
口 頭 和 書 面 報 告 表 達 形 式 恰 當
36
5.
新 聞
與 報
道
進
展
性
評
估
模 擬 採 訪
(示 例 一 )
了 解 學 生 對 提 問
技 巧 和 新 聞 寫 作
的 掌 握
準 備 充 分 , 提 問 具 體 、 有 意 義
留 心 聆 聽 受 訪 者 的 答 覆 , 並 提
出 跟 進 問 題
說 話 簡 潔 、 有 條 理
說 話 態 度 謹 慎 , 溫 文 有 禮
新 聞 特 寫
(示 例 一 )
了 解 學 生 對 發 掘
新 聞 題 材 、 新 聞
寫 作 技 巧 的 掌 握
內 容 豐 富
角 度 獨 特
具 有 新 聞 價 值
主 題 集 中 、 結 構 緊 密
文 筆 流 暢 、 活 潑 生 動
總
結
性
評
估
出 版 校 園 報 紙
(示 例 二 )
衡 量 學 生 發 掘 新
聞 題 材 , 搜 集 、
分 析 和 綜 合 資
料 , 以 及 運 用 合
適 的 表 達 方 式 和
技 巧 寫 作 的 能 力
能 發 掘 題 材 , 寫 作 內 容 真 確 、
觀 點 公 正 持 平 的 新 聞 文 稿
能 客 觀 、 公 正 和 實 事 求 是 地 採
訪 校 園 新 聞 、 評 論 人 和 事
內 容 豐 富
結 構 緊 密 、 文 字 簡 潔 流 暢
6.
多 媒
體 與
應 用
寫 作
進
展
性
評
估
廣 告 評 論
(示 例 一 )
了 解 學 生 能 否 掌
握 廣 告 的 內 容 、
主 題 , 從 不 同 的
角 度 賞 析 和 評 論
廣 告 的 表 現 形 式
和 傳 意 效 果
能 從 不 同 的 角 度 賞 析 和 評 論 廣
告 的 表 現 形 式 和 傳 意 效 果
有 個 人 的 感 受 和 見 解
寫 作 電 子 通 訊
(示 例 二 )
了 解 學 生 是 否 掌
握 電 子 通 訊 的 特
點 , 有 效 地 傳 遞
信 息
主 題 突 出 、 內 容 吸 引
文 字 簡 潔 流 暢
表 達 效 果 良 好,具 有 吸 引 力( 如
標 題 突 出 , 版 面 清 晰 等 )
總
結
性
評
估
自 選 一 個 課 題 製
作 簡 報
(示 例 二 )
衡 量 學 生 結 合 多
媒 體 寫 作 的 能 力
內 容 充 實 , 計 畫 周 詳
文 字 簡 潔 精 煉 ( 包 括 標 題 、 內
文 )
結 構 完 整 、 層 次 分 明 , 連 結 往
還 流 暢
能 適 當 運 用 圖 表 、 照 片 等 , 加
強 表 達 效 果
創 意 及 互 動 性 充 足
37
7.
翻 譯
作 品
選 讀
進
展
性
評
估
寫 作 短 文 或 探 究
性 閱 讀 活 動
(示 例 一 )
了 解 學 生 對 作 品
的 思 想 感 情 和 文
化 內 涵 的 掌 握 ,
以 及 對 作 品 的 個
人 體 會 和 反 思
能 準 確 理 解 作 品 的 思 想 內 容
能 聯 繫 作 品 的 社 會 環 境 , 分 析
作 品 的 文 化 內 涵
有 個 人 的 感 受 和 獨 特 的 見 解
比 較 閱 讀
(示 例 一 )
了 解 學 生 能 否 理
解 作 品 的 思 想 內
容 和 文 化 內 涵 ,
分 析 表 達 手 法 和
技 巧 , 以 及 有 個
人 的 感 受
能 準 確 理 解 作 品 的 思 想 內 容 和
文 化 內 涵
能 從 不 同 角 度 比 較 詩 歌 的 表 達
手 法 和 技 巧
能 體 味 中 外 作 品 的 共 通 感 情 ,
或 領 悟 中 外 文 化 的 異 同
有 個 人 的 感 受 和 獨 特 的 見 解
總
結
性
評
估
閱 讀 分 享 會
(示 例 二 )
衡 量 學 生 閱 讀 翻
譯 作 品 的 能 力 ,
以 及 廣 納 、 欣 賞
不 同 文 化 的 胸 襟
能 準 確 理 解 、 分 析 作 品 的 思 想
內 容 和 文 化 內 涵
能 從 不 同 角 度 比 較 、 分 析 作 品
的 表 達 手 法 和 技 巧
能 體 味 作 品 所 表 達 的 共 同 感
情 , 或 認 識 文 化 的 異 同
說 話 流 暢 , 清 晰 回 應 問 題
態 度 誠 懇
8.
科 普
作 品
選 讀
進
展
性
評
估
小 組 匯 報
(示 例 一 )
了 解 學 生 對 課 題
的 理 解 和 說 話 的
表 現
能 從 不 同 的 角 度 討 論 科 技 進 步
與 人 類 福 祉 的 關 係
論 點 清 晰 , 論 據 充 分 , 有 獨 特
見 解 和 體 會
說 話 流 暢 、 用 語 準 確
態 度 誠 懇 、 尊 重 他 人 的 不 同 意
見
寫 作 科 學 小 品
(示 例 一 )
了 解 學 生 能 否 運
用 合 適 的 說 明 手
法 介 紹 一 種 生 物
的 特 性 或 說 明 一
種 自 然 現 象
觀 察 細 緻 , 能 運 用 合 適 的 說 明
手 法 , 突 出 生 物 的 特 性 / 自 然
現 象 的 奧 妙
內 容 豐 富 、 合 乎 情 理
行 文 流 暢 、 用 詞 準 確 、 生 動
總
結
性
評
估
選 讀 科 普 作 品,寫
一 封《 給 科 學 家 的
信 》
(示 例 一 )
衡 量 學 生 :
理 解 科 普 作 品
的 能 力
能 否 深 入 分 析
及 評 價 作 品 的
思 想 內 容 和 表
達 方 式
準 確 理 解 作 品 的 內 容
能 從 不 同 的 角 度 討 論 作 品 的 內
容 和 形 式
能 清 晰 表 達 個 人 見 解 、 疑 慮 ,
論 據 充 分
結 構 完 整 、 行 文 流 暢
38
9.
普 通
話 傳
意 和
應 用
進
展
性
評
估
辯 論 比 賽
(示 例 一 )
透 過 辯 論 比 賽 和
賽 後 討 論 , 了 解
學 生 對 辯 論 語 言
的 掌 握
語 言 表 達 流 暢
內 容 邏 輯 準 確 、 恰 當
情 緒 表 現 自 然 、 儀 態 大 方
介 紹 嘉 賓
(示 例 二 )
了 解 學 生 對 介 紹
技 巧 和 普 通 話 常
用 的 介 紹 用 語 的
掌 握
內 容 切 合 情 境
用 語 得 體 , 符 合 身 份
語 音 、 語 法 、 語 調 準 確
語 氣 、 勢 態 自 然 大 方
總
結
性
評
估
個 人 短 講
(示 例 一 )
衡 量 學 生 能 否 運
用 本 單 元 所 學 ,
在 不 同 的 語 境 中
恰 當 使 用 普 通 話
詞 彙 , 有 信 心
地 、 得 體 地 用 普
通 話 與 人 溝 通
普 通 話 流 暢
表 情 達 意 正 確 自 然
能 與 人 順 利 溝 通
能 恰 當 、 得 體 地 進 行 交 際
10.
普 通
話 與
表 演
藝 術
進
展
性
評
估
表 演 活 動
(朗 誦 或 講 故 事 )
(示 例 一 )
了 解 學 生 對 表 演
藝 術 的 認 識 和 對
表 演 技 巧 的 掌 握
能 正 確 表 達 文 章 的 內 容 要 旨
能 準 確 運 用 各 項 表 演 技 巧 , 表
達 文 章 的 思 想 感 情
錄 音 功 課 ― 評 賞
活 動
(示 例 一 )
了 解 學 生 用 普 通
話 對 表 演 藝 術 的
分 析 、 評 鑑 和 鑑
賞 能 力
能 從 相 聲 的 結 構 、 表 演 的 藝 術
手 段 和 藝 術 技 巧 三 方 面 進 行 分
析 和 評 賞
發 音 、 用 詞 準 確
總
結
性
評
估
運 用 課 堂 所 學 的
技 巧,選 擇 一 種 表
演 藝 術 進 行 表 演
(示 例 一 )
衡 量 學 生 用 普 通
話 進 行 表 演 的 能
力
能 抓 住 該 表 演 藝 術 的 特 點 ( 形
式 、 語 言 , 風 格 ) 進 行 表 演
能 流 利 、 準 確 地 用 普 通 話 進 行
表 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