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学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Law ◆ 上课时间:周四 3-4 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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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Law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Law ◆ 上课时间:周四 3-4 节 ◆ 上课地点:教四 -300
◆ 主讲人:李煜兴 LI YU-Xing ◆Email: [email protected]
2009 年秋季学期 东南大学·法学院
课程
知识
体系
第一章 行政诉讼概述( 2课时)
一、行政诉讼
二、行政诉讼法
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自学)
四、 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自学) 知识体系
一、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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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诉与诉权
( 二 ) 行政诉讼的概念
( 三 ) 行政诉讼的功能
( 四 ) 行政诉讼的种类
(一)诉与诉权 ◆ 1 、诉的概念 所谓“诉”,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进行审判的申请。 在行政诉讼制度的意义上,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的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请求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的制度。 ◆ 2 、诉的要素 ( 1)当事人——诉的主体 ( 2)诉讼标的——诉的客体 ( 3)诉讼理由——事实和依据 ◆ 3 、诉的种类 ( 1)确认之诉 ( 2)撤销之诉 ( 3)变更之诉 ( 4)赔偿之诉 ( 5)履行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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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慎《说文解字》认为:“诉,告也”;“讼,争也。……以手曰争,以言曰讼。”
(一)诉与诉权 ◆ 4 .诉权的概念 诉权是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是指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保护其合法权益和提供法律救济的权利。
◆ 5 、诉权的含义 ( 1)程序上的意义,是指程序上向法院请求给予司法救济的权利。程序意义
上的诉权又叫起诉权,其内容即起诉要件。 ( 2)实体上的含义,是指请求保护自身权益或者解决行政争议的权利。实体
意义上的诉权是提请法院运用审判这一特殊手段,强制实现权益请求。 ◆ 6 、诉权的基本特征 ( 1)诉权行使的法定性; ( 2)行政诉讼诉权的专属性与受限性; ( 3)诉权的行使贯穿于行政诉讼的全过程; ( 4)诉权的内容包括进行诉讼的权利和满足诉讼请求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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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1 、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
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制度。
2 、行政诉讼的特征 ( 1)审查对象的行政性——行政争议 ( 2)行政诉讼的司法性——司法审查 ( 3)审查核心的合法性——行政行为 ( 4)原告被告的恒定性——地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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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 、行政主体是否具有起诉权和反诉权,为什么? 2 、行政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人权、法治、权力分立。 3、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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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 某区工商局以涉嫌虚假宣传为由扣押了王某财产,王
某不服诉至法院。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王某涉嫌受贿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应如何处理?
(三)行政诉讼的功能 行政诉讼的功能表现为行政诉讼制度在客观现实生
活中所实际发挥的作用,是指行政诉讼制度对社会关系可能产生的影响。行政诉讼的具体功能可分别从以下四个层面予以考察:
1 .对相对人而言,行政诉讼具有权利救济功能。 2.从法院角度看,行政诉讼具有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和
制约的功能。 3.对行政主体而言,行政诉讼的功能意味着要求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从宪政体制层面看,行政诉讼具有利益平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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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诉讼的种类
1 .一般诉讼与特别诉讼(以诉讼是否受特别规则的约束为标准) 特别诉讼:共同诉讼、涉外诉讼、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赔偿诉讼 一般诉讼:除此之外便是一般诉讼。 2 .确认、撤销、变更、履行、赔偿之诉(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标准) ( 1)确认之诉即请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事实行 为违法或无效; ( 2)撤销之诉即请求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 3)变更之诉即请求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 4)履行之诉即请求判令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 ( 5)赔偿之诉即请求判令行政主体赔偿原告的损失。 3 .人身权、财产权、其他权利之诉(以诉讼所保护的权利内容为标准) 4 .不动产之诉与动产之诉 5 .复议前置诉讼与选择诉讼(以行政诉讼原告提起诉讼的途径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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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讼法 1 、行政诉讼法概念
规范各种行政诉讼活动、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3 、行政诉讼法的特征
( 1)宪法中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
法( 4)民事诉讼法( 5)各单行法律( 6)法律解释( 7)国际条约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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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对诉讼法自身而言 行政诉讼法是监督法——对行政机关而言 行政诉讼法是救济法——对相对人而言
思考题:
1 、行政法的渊源与行政诉讼法的渊源有何区别?
2 、行政法规与规章等是否是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3 、行政程序中的“法”与司法程序中的“法”有何区别?
4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自学) (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指行政诉讼参加人依据行政诉讼法律规定,在参加行政诉讼活动
时所形成的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法院 、诉讼当事人 、其他诉讼参与
人 2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 ( 1)由行政诉讼法所设定并加以调整的法律关系。 ( 2)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 3)是人民法院、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4)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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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自学)
(一)行政诉讼制度产生的背景与条件
(二)外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三)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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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制度产生的背景与条件
1 .市场经济的确立——经济基础 2.人民主权理论 3.有限政府理论 4.权力分立与制衡理论 5.人权保障理论 6 .宪政文化的深入人心——文化基础
思考题:洛克《政府论》对现代行政诉讼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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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基础
(二)外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1. 法国 2 .德国 3 .英美 4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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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国
( 1)行政官员法官时期( 1790 年~ 1799 年)
( 2)保留审判权时期( 1799 年~ 1872 年) ( 3)委托审判权时期( 1872 年~ 1889 年) ( 4)取消部长法官制,取得一般权限时期 ( 1889 年~ 1953 年) ( 5)特定权限时期( 1953 年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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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德国
( 1)早在 13世纪,德国就广泛采用罗马法,诉讼也分为公诉和私诉。
( 2) 1863 年,德国巴登邦最早效仿法国建立行政法院,其他邦随后也设立了行政法院。
( 3) 1871 年《德意志帝国宪法》没有规定设立行政法院。 1875 年,普鲁士德国制定关于行政法院组织及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确立了普鲁士德国的行政法院和行政诉讼制度。
( 4)德国于 1962 年制定了《行政法院法》, 1976 年制定了《联邦行政程序法》。这两个法律全面规定了德国的行政法院组织和行政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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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英美
英美属于普通法系国家。 普通法的重要特点之一便是公法和私法没有严格区别,公民与政府之 间的关系以及公民相互之间的关系原则上受同 一法律支配,由同一法院管辖,这也是英美行 政诉讼的主要特点。
在英美,行政诉讼的含义,除了普通法上的一般诉讼(即所谓民事诉讼)和制定法上的上诉之外,基本上指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是英美行政诉讼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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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日本 日本行政诉讼制度兼具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征。 ( 1)日本明治初年,对地方官和户长的违法处分,可以向司法法院起诉。 ( 2)明治七年( 1874 年)规定,行政裁判不能由法院专断,必须有太政官
正院的指示。 ( 3) 1890 年,日本又制定了《行政裁判法》、《关于行政厅的违法处分的
行政裁判案件》及《诉愿法》。这些法律构成了明治时代日本行政审判制度的基本框架。
( 4) 1948年日本又以平野事件为启机制定了《行政案件诉讼特例法》,据此审理行政案件以民事诉讼法为主,然后再依特例法,同时仍采取诉愿前置主义。
( 5)日本国会于 1962 年 5月 7日通过了《行政案件诉讼法》。该法规定行政案件除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外,均依照本法律规定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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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旧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2.国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制度(1927~1949) 3.新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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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旧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1) 1912 年 3月 12日制定和公布了宪法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该法第 10条规定:“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第 49条规定:“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另以法律定之。”
( 2)中华民国北洋军阀政府的行政诉讼制度 1914 年公布的《行政诉讼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
行政诉讼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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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民政府行政诉讼制度( 1927年~ 1949 年)
1932 年(民国 21 年) 11月 17 日公布、 1933 年 (民国 22年) 6月 23日施行了《行政诉讼法》;
1932 年(民国 21 年) 11月 17 日公布了《行政法院组织法》;
1933 年(民国 22 年) 6月 24日公布施行了《行政法院处务规程》;
1933 年(民国 22 年) 5月 6日公布、同年 6月 23日施行了《行政诉讼费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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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新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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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95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9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害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一规定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仅要确立行政诉讼制度,而且要建立国家赔偿制度。
( 2) 198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初步确立了我国的行政诉讼程序制度。该法第 3条第 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据此,相对人有权依法向法院起诉行政主体,法院有权依《民事诉讼法(试行)》和其他法律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
( 3) 198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21条进一步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弥补行政主体或行政公职人员违法造成损害的重要依据,它是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具有了真实的意义。
( 4) 1989 年 4月 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由第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 1990 年 10月 1日起施行。此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诉讼法》是我国历史上最完备、最具有民主性的行政诉讼法。
(5) 《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面对的困境与发展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