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糾紛調解中心 調解中心 與金融糾紛調解 計劃(調解計劃)相 … · 要求提供處理申索及/或合資格爭議所 需及與之有關的資 料;
刑事醫療糾紛學術研討會前會 96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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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醫療糾紛學術研討會前會961226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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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
一、醫療糾紛法草案
二、醫療行為去刑責化
三、「刑事醫療糾紛」學術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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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帖】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建議增修「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條文一、說明: (一)醫療紛爭影響醫病關係和諧,醫病雙方皆須付出極大之代價及 社會成本,若能促進雙方儘早完成調處,以保障病人及醫事人 員雙方權益,將可安定醫療秩序,降低社會成本,減少醫病雙 方訟累。 (二)目前法院實務上,針對和解成立之案件,法官衡酌兩造之權益, 對醫師為緩刑之宣告,透過減免醫師刑事責任之機制及誘因,鼓 勵當事人迅速達成調處,不啻為有效化解醫療紛爭之一種方式, 為促進醫療紛爭之處理,建議予以具體明文。 (三)爰於行政院版「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第二十四條增列「涉及公 訴之刑事案件,法院得減輕、免除其刑或宣告緩刑」之規定,俾 鼓勵當事人化干戈為玉帛,病家得以迅速獲得補償,停息當事人 醫療紛爭之紛擾。 (四)醫療紛爭民事和解、調解,實務上得委任代理人,建議於行政院 版「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第九條增列「醫師」得擔任醫療糾紛 當事人代理人,透過醫療專業人員之溝通協調,使調處儘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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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帖】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建議增修「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條文二、建議修正行政院版「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第 9條及第 24條條文對照表:
醫師公會全聯會版 行政院版 邱永仁委員版 修 正 說 明
第九條(修正) 醫療糾紛之調解,當
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以三人為限。
非醫師、律師或與當事人無親屬關係而為前項代理人者,調解委員得禁止之。
第九條 醫療糾紛之調解,當事
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以三人為限。
非律師或與當事人無親屬關係而為前項代理人者,調解委員得禁止之。
增訂「醫師」得受委任擔任醫療糾紛當事人之代理人,透過醫療專業人員之溝通協調,使調處儘速完成。
第二十四條(增列) 調解經法院核定者,
當事人就該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不得再行告訴或自訴。。
涉及公訴之刑事案件,法院得減輕、免除其刑或宣告緩刑。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第二十四條 調解經法院核定者,當
事人就該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不得再行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第十七條 調解經法院核定者,
當事人就該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不得再行告訴或自訴。
涉及公訴之刑事案件,法院得減輕、免除其刑或宣告緩刑。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壹 為鼓勵醫療糾紛當事人有效溝通、化解醫療糾紛,讓病家能迅速獲得補償,建議增列「涉及公訴之刑事案件,法院得予減刑免除其刑或宣告緩刑」之規定。
貳 同邱永仁委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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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顯榮立委回應條文 ( 已完成提案 ) 。
( 一 ) 建請行政院衛生署應輔導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
依醫療法設置之醫事審議委員會中,應有當地醫師公會補派之代表,以利於醫療爭議事件調處時,經由公會之專業知識及客觀立場,協助調處之進行,以建立和協之醫病關係。
( 二 ) 建請行政院衛生署應輔導直轄市、縣 ( 市 ) 醫事
審議委員會於辦理醫事爭議案件調處時,應諮詢專業意見,以利調處之進行;另對於因醫療疏失所生之過失責任,行政院衛生署應積極增列去刑責化條文,以建立醫業之合理執業空間並積極推動醫療糾紛處理法儘快完成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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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與法律適用
※ 醫療糾紛發生後究竟應該適用的法律為何?刑法?民法?還是醫療相關的法律?應該是要討論的時候。有鑑於醫療行為本身的不可預測性相當高,如果動則以刑法伺候,是否會違反刑法的謙抑性,甚至導致防禦性醫療的高漲。檢察官或法官面臨病患動則以刑逼民的情況下,在不違反憲法賦予人民訴權的原則下,可以何種方式處理。立法可努力的方向又是如何(目前相關草案的可行性)?立法牛步化,在還沒立法前,如何減緩目前嚴峻的環境。是否可「去刑化」,如不可得,是否應盡量限縮至不輕易啟動,以達「類去刑化」的狀態。
施肇榮 12/25/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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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刑事責任之探討
※ 醫療糾紛刑事責任之探討,亦即是討論醫療糾紛發生後,在怎麼樣的情形下才要追究刑事上的責任。正常的醫療行為應該排除,但什麼是正常醫療行為的範圍,是否須先類型化,以便檢察官及法官判斷。醫療行為完全去刑化的結果,假如,醫師在手術後,以手術刀在病人的肚皮上簽名,是否也可免除故意傷害的追訴。(正常醫療行為的逾越)
施肇榮 12/25/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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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醫相害」談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以醫師刑事判決敗訴為例
※ 醫事審議鑑定為證據方法的一種,「醫醫相護」常為受敗訴判決的民眾所批評。曾幾何時,「醫醫相害」竟也成為醫師受刑事敗訴判決的原因,其原因為何,由有實務經驗的人士提出來討論,以面對問題解決問題的態度,來處理原本醫界可以掌握的部份。
施肇榮 12/25/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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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夢魘-偽造文書-評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六年度上
訴字第六十九號刑事判決- 葛謹 12/26/2007
病歷亦非刑法「違造文書」規範標的:刑法第二一五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但依醫師法第十二條:「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故醫師業務上文書,應指製作病歷而言,若有違反,依同法第二十九條處以行政罰並非刑罰可知,醫師業務上文書(製作病歷)有別於刑法第二一五條之文書;再由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四第一項第五款:「出具與事實不符之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醫師應「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醫師證書。」因為證明書、通知書、報告書、照會單、意願書、同意書等,實務上為廣義之病歷,縱使與事實不符,依醫師法係以行政罰論處,並非刑罰可知,廣義之病歷亦非刑法「偽造文書」所應規範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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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醫療糾紛」學術研討會工作分配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台灣法學會
邀請醫界報告人 .主持人 .與談人等 邀請法界報告人 .主持人 .與談人等
給醫界報告人及與談人文章撰寫格式 給法界報告人及與談人文章撰寫格式
租借場地 (如有與會人用投影機需租借 ) 擬定文章撰寫格式
發餐會 (會前會及會後會 )邀請函 (全部 ) 擬訂預算表
確定議程表 確定議程表
會前餐會聯絡醫界人員 會前餐會聯絡法界人員
會後餐會聯絡醫界人員 會後餐會聯絡法界人員
訂點心、便當、茶水、咖啡 (只能訂台大醫院國際會議廳的 ,因不能攜帶外食 ,不然要被罰 2萬 )
負責海報及書皮封面
催醫界稿並將文章交法學會匯總 (格式要符合文章撰寫格式 ) 催法界稿
將海報並寄至至醫界 將海報並寄至至各大學法院 .檢察署、法院
詢問醫界當天報告人及與談人是否要用投影機 負責寫程式做線上系統
當天拿錢給醫界會人簽收 網頁宣傳
開會前提醒醫界與會人員出席 會場彩色布條 (問場地 )
當天指派工作人員 4人出席 印刷文章
做餐券分葷食及素食並編號 拿錢給法界會人簽收
找司儀 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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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醫療糾紛」學術研討會工作分配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台灣法學會
照相
桌牌製作
整理報名資料
寄所有文章給與談人及主持人
開會前提醒法界與會人員出席
當天指派工作人員出席
做指示牌引導入場 (問場地 )
印會場大議程 (問場地 )
詢問法界當天報告人及與談人是否要用投影機
製做簽到簿
印刷文章
帶當天文具等
看場地
台上座位如何排要問一下葛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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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撰寫格式1.報告人請於九十七年一月五日前交稿,與談談人請於一月十三日前交稿。2.報告人每篇文章篇幅以一萬五千字為原則,至多請勿超過二萬字(含註文)。3. 與談人每篇文章篇幅以一萬內為原則(含註文)。4.稿件請以 word電腦文書處理。5. 請敘名姓名、現職、最高學歷6. 文中段落號碼標寫格式如下,內文為新細明體 12 ,內文行距為單行間距, 註釋 為標楷 10 ,行距為單行間距 題目 (新細明體 16) 壹、 (新細明體 14) 一、 (新細明體 12) ( 一 ) (新細明體 12) 1. (新細明體 12) (1) (新細明體 12) A. (新細明體 12) a. (新細明體 12)7. 文章格式請符合一般學術基本格式,註釋請以隨頁註,註號連續,內文以 阿拉伯數字為之,引註以必要為原則,註釋字數勿超過全文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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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醫療 犯之構成要件 輔仁法學 蔡墩銘 199506
台灣醫療糾紛之法律課題 月旦民商法雜誌 蔡惠如 200406
簡評醫療人球事件 月旦法學雜誌 盧映潔;葛建成 200607
初探醫療秘密與拒絕證言權——從歐洲人權法院之Zv.Finland 判決(愛滋病患案)談起 月旦法學 雜誌
林鈺雄 200512
整型美容、病人同意與醫療 ─ ○ 過失中之信賴原則 評台北地院九十一年訴字第七三 號判決 月旦法學 雜誌
王皇玉 200512
─醫療行為的民事上賠償責任 從德國醫師責任法(Arzthaftungsrecht) 切入探討(上) 月旦法學 雜誌
侯英泠 200105
「從醫療看法律」座談會 月旦法學 雜誌
蔡墩銘;楊秀儀;黃月桂;張昭雄;陳榮基;
蔡振修;戴東原
199812
緩和醫療行為之適法性 月旦法學 雜誌
甘添貴 199807
信賴原則在醫療 過失中之適用 月旦法學雜誌 曾淑瑜 199709
患者之自我決定權與刑法 月旦法學雜誌 王皇玉 199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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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全民健保醫
療詐欺 月旦法學雜誌 柯耀程 199509
過失行為的刑法 處遇 月旦法學教室 李聖傑 200707
刑法上之「業務」概念:第三講:業務作為犯罪加重處罰之要素與排除阻卻違法事由適用之
要素
月旦法學教室 吳耀宗 200612
刑法上之「業務」概念:第二講-業務作為犯
罪成立之要素
月旦法學教室 吳耀宗 200610
刑法上之「業務」概念:第一講刑法之解釋方法與業務作為阻卻犯罪成立之要素(
業務上正當行為)
月旦法學教室 吳耀宗 200606
─刑法第二三五條的「猥褻之文字、圖畫」─ 誠品春宮畫冊,無「封」起浪
月旦法學教室 陳子平 200606
刑法 總則:第九講阻卻違法事由各論
(下)
月旦法學教室 林鈺雄 200407
刑法總論:第九講阻卻違法事由各論
(上)
月旦法學教室 林鈺雄 200406
專斷醫療與承諾 月旦法學教室 甘添貴 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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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
刑法總則:第六講客觀不法─ 構成要件(下) 因果關係與
客觀歸責
月旦法學教室 林鈺雄 200311
一個知識論上的刑法 ─ 學思考 刑法 體系的思想根源試探 刑事法雜誌 林東茂 199804
醫療上「充分說明與同意(Informed Consent )」之法理 東吳法律 學報
陳子平 200002
─共同正犯形成之判斷 評刑法修正○後之適用與釋字第一 九號之重新
詮釋
東海大學法學研究 柯耀程 20061
生命科學之進步與刑法規範 法令月刊 曾淑瑜 200302
當法律遇見醫療─台灣、美國、英國醫療 法學專著之評析比較 律師雜誌 楊秀儀 200505
醫療 犯之法律構造 律師雜誌 蔡墩銘 199803
─ 從無過失重回過失 紐西蘭有關醫療傷害補償制度之變遷及對臺
灣之啟示
政大法學評論 楊秀儀 200012
─ 瑞典「病人賠償保險」制度之研究 對臺灣醫療傷害責任制之啟發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 論叢
楊秀儀 200111
醫療犯之違法性與有責性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蔡墩銘 199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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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
尖端醫療 之法律問題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蔡墩銘 199506
醫療秘密與出版自由——評歐洲人權法院之Plon v. France 案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 劉靜怡 200508
醫療糾紛的現象與問題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 陳忠五 200402
論SARS所生之行政法上法律關係-- 以醫療院所為中心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 林明鏘 200308
法定急救義務?強制締約義務?-- 醫師法第二一條、醫療法第四三條性質解析 台灣本土 法學雜誌
楊秀儀 200308
我國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問題的現況與展望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 侯英泠 200210
論醫療 糾紛之定義、成因及歸責原則 台灣本土 法學雜誌
楊秀儀 200210
醫療事故與消費者保護法服務責任之適用問題(下)-- ○ ○最高法院九 年度臺上字第七 九號(馬偕紀念醫院肩難產案) 判決評釋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 陳忠五 200208
人工流產與殺害胎兒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 甘添貴 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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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
醫療事故與消費者保護法服務─責任之適用要(下) 台灣台北
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五一二五號與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一五一號(馬偕紀念醫院肩難產案件)判決再
評釋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 陳忠五 200101
醫療事故與消費者保護法服務─責任之適用要(上) 台灣台北
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五一二五號與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一五一號(馬偕紀念醫院肩難產案件)判決再
評釋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 陳忠五 200012
拒絕輸血與信仰自由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 李建良 2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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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論文 ]
臺灣大學 法律研究所 從新生兒篩檢探討 隱私權的法之規制
陳仲嶙 91 林子儀
509 臺灣大學 法律研究所 受刑人科學分類制─之研究 以美國、
日本為借鏡
洪維德 90 李茂生
510 臺灣大學 法律研究所 刑事責任能力之研究-法學與精神醫
學之交錯-
吳建昌 88 李茂生
511 臺灣大學 法律研究所 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為中心探討刑事法學與精神醫學之
交會與整合
吳文正 93 蔡墩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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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論文 ]
512 臺灣大學 法律研究所 醫療行為於刑法上之評價:以患者之自我決定權為中
心
王皇玉 83 李茂生
513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在職專班 法律專業組
死亡協助與刑事責 任
王志嘉 95 陳子平
514 成功大學 法律研究所 醫師不作為醫療的刑法 問題
葉文正 93 林東茂
515 成功大學 法律研究所 刑法醫療過失與醫 事鑑定之研究
黃維民 90 林東茂
516 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研究所 刑法上得被害人承 諾法理之研究
謝明翰 94 曾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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