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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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市场管理法是国家对市场进行微观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保证良好的市场秩序的保证。对市场的管理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 该部分内容是各个方面的学者公认的,经济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一章 市场管理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市场与市场监管. 一,市场与市场监管 市场 市场监管 产业组织理论 市场结构: 相关市场 市场行为: 价格行为;非价格行为;组织调整行为 市场绩效: 资源利用;技术进步;分配公平. 市场监管法.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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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市场管理法是国家对市场进行微观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保证良好的市场秩序的保证。对市场的管理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

该部分内容是各个方面的学者公认的,经济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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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市场管理法的一般原理第一节 市场与市场监管

一,市场与市场监管 市场 市场监管

产业组织理论 市场结构:相关市场 市场行为:价格行为;非价格行为;组织调整行为 市场绩效:资源利用;技术进步;分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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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法 市场秩序规制法调整的主要是国家在市场监

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保障适度自由、实质公平、社会效率优先和保护弱者是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理论基础:市场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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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地位与体系地位:是经济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第十一章 市场管理法的一般原理 第十二章 竞争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 广告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 房地产、金融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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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市场监管法的价值、宗旨、原则

价值: 公平 效率 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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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管理行为的法律原则法定原则:主体合法;职权合法;程序

合 法;公平原则:绩效原则适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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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竞争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一)

一、竞争的概念: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 二、竞争关系: 狭义的竞争关系:竞争主体仅限于经营同类或虽不

同类但可以相互替代的产品和劳务市场主体之间;竞争客体上,是共同市场,也称相关市场,是相同或近似产品和劳务的市场,竞争济市场份额的争夺。

广义的竞争关系:主体方面,还应当包括经营不同类的且彼此不可替代的产品和劳务的市场主体之间;在竞争客体上,整体市场,是有各种产品和劳务的交易所构成的市场,竞争即对市场购买力的争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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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竞争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二)

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公平;诚信;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竞争法的作用:(一)创设、完善公平竞争的社会条件(二)制止非法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三)保护和鼓励正当竞争(四)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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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国竞争法立法模式 竞争法体系: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种是分别调整,即将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

断分别立法,前者由竞争法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而后者则为竞争法中的反垄断法,即外国法上的《反托拉斯法》或《卡特尔法》规范。采用这种立法例的国家有德国、日本等国。

这种模式侧重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在表现形式以及性质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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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竞争法律制度第二节 反垄断法(一)

问题一、垄断的含义与特点:垄断是市场经济法发展的必然。是生产高度社会化的产物。可以从几个角度来理解:

1 、垄断状态。垄断状态是经济力高度集中,是企业的资本、生产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份额的大规模化。在相当的期间内产生市场弊害,应受反垄断法处罚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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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垄断力的滥用(行为)。垄断力的滥用,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力,并在一定交易领域实质性地限制竞争,违背公共利益,应受反垄断法禁止的行为。

3 、垄断化。垄断化,是介于垄断状态与垄断力滥用之间的反垄断法所规范的垄断类型,即是指企业在相关市场故意取得和维持垄断力量,或图谋垄断,应受反垄断法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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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的特征: 主要方式是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行动;凭借经济或政治优势; 限制和排斥了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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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进展 2006 年 06 月 07 日 中新网 6 月 7 日电 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7

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 草案 ) 》 

·2006 年 06 月 25 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京举行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反垄断法草案等法律案首次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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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西方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 合理原则与本身违法 本身违法原则:是指某些协议或行为本身具

有明显的反竞争的性质,一旦出现即为非法,无须花时间去证明。

合理原则:是指某些协议和行为不仅限制了竞争,而且造成了垄断的弊害,才应当加以限制和禁止,即法律不能对垄断一律加以禁止,要区别对待,这是对本身违法原则的发展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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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违法原则 本身违法的原则主要适用于与市场竞争有重大影响的行为,特别是企业

间联合限价、限制生产数量和相互分割销售市场。 价格卡特尔是对竞争危害最甚的卡特尔。因为在市场经济中,价格是生

产者之间和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互通信息的工具,是调节社会生产和需求的最重要机制。一旦产品的价格被固定下来,价格的传递供求信息的功能和调节生产的功能就丧失殆尽,其结果是劣质的企业不能被淘汰,优势的企业等不到较好的经济效益,从而使生产要素得不到合理的分配。不仅如此,由于被固定的价格一般都会大大超过在有效竞争条件下产品的价格,从而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在德国的司法实践中,如果企业间关于交换生产信息的协议要求企业相互公开包括产品价格在内的营业秘密,这种协议也是违法的,因为这将使价格不能再成为企业间有效竞争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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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二

结构规制与行为规制: 市场结构:主要指企业的市场地位和市场竞争垄断

程度,集中度、进入障碍是反映市场结构的主要指标,市场份额反映具体企业的市场地位。结构规制是对产业市场结构的规制,主要的规制手段,一是与改变市场结构有关的规制,如分割企业 ( 还有分割业务,如命令企业出售某些业务 ) ;二是防止可能形成经济力过度集中的市场结构规制,最主要的规制就是购并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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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规制

行为规制:不以企业对市场的占有份额为规制标准,而以行为是否构成垄断限制竞争为规制对象。行为规制原则不着眼于企业或集团的规模集中程度。他关心的是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是否有滥用其支配力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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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垄断行为的基本分类 垄断行为包括(我国反垄断法草案): (一)经营者之间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三)经营者过度集中; (四)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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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制性协议 是指经营者 ( 各类企业或者企业协会、行业协会 )通过合同、决议或者协调一致的行为,共同实施的划分市场、限制价格或产量等反竞争的行为。

这种垄断性协议包括横向协议、纵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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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6 :价格自律与行业协会作用的发挥 随着我国经济制度向市场经济的方向发展,

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处于竞争中的企业为了限制竞争而进行的共谋或者合作也已经出现,特别是企业联合限价的现象很严重。例如

1987年低压电器行业 108 家企业联合对 260种产品实行限价;

1993年南京空调大战中八家大型国营商店为打败竞争对手,对空调机实行最高限价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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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合并 1 、企业合并的概念从反垄断的角度看,只要一个企业能够支配另一个企业,它们在竞争中就是一个整体,可以共同对付第三方。

在实践中,我国企业合并的形式主要是: 第一,取得财产。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承担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另一个企业全部或者重大部分的财产。这一般也被称为企业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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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取得股份。从理论上说,一个企业取得另一个企业 50%以上的股份,就可以对之施加支配性的影响,这通常被称为控股。

第三,订立合同。如国家对部分企业集团实行国有资产的授权经营。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集团公司订立合同,将集团中紧密层企业的国有资产授权给集团公司进行统一经营和管理。

第四,其他联合方式。如人事联合和建立合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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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8.

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案  波音和麦道公司分别是美国航空制造业的老大和老二,是世界航空制造业的第 1 位和第 3 位。 1996年底,波音公司用 166亿美元兼并了麦道公司。在干线 客机市场上,合并后的波音不仅成为全球最大的制造商,而且是美国市场唯一的供应商,占美国国内市场的份额几乎达百分之百。但是,美国政府不仅没有阻止波音 兼并麦道,而且利用政府采购等措施促成了这一兼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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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主要原因是:首先,民用干线飞机制造业是全球性寡占垄断行业,虽然波音公司在美国国内市场保持垄 断,但在全球市场上受到来自欧洲空中客车公司的越来越强劲的挑战。面对空中客车公司的激烈竞争,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有利于维护美国的航空工业大国地位;

其次,尽管美国只有波音公司一家干线民用飞机制造企业,但由于存在来自势均力敌的欧洲空中客车的竞争,波音公司不可能在开放的美国和世界市场上形成绝对垄断 地位。如果波音滥用市场地位提高价格,就相当于把市场拱手让给空中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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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美国政府在监管企业购并时考虑: 国内市场占有率全球市场是否能够形成垄断。对全球寡占垄

断行业,需 要分析全球市场的条件,而不局限于本国市场范围。

国家整体产业竞争力。在执行反垄断法时,美国政府还是以国家利益为重,为了提高美国 企业在全球的竞争力,支持大型企业的重组和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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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禁止滥用市场优势

1 、确定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或者几个经营者在

特定市场内拥有控制价格或者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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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 在特定市场内独家经营的;(二) 在特定市场内居于优势(压倒性)地位,其他经营者难以进入的;(三) 在特定市场内虽然存在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但他们之间无实质竞争的。

二、在特定市场的占有率达到下列情形之,可以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 一个经营者的市场占有率达到二分之一以上的; (二) 二个经营者的市场占有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 (三) 三个经营者的市场占有率达到四分之三以上的。 有前款(二)、(三)规定情形之一,但所涉及的经营者之

一在该特定市场的占有率未达十分之一的,不应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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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 反垄断主管机构在认定或推定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

位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 经营者在特定市场的占有率; (二) 根据时间、地点等因素,考虑商品在特定市

场变化中的可替代性; (三) 经营者影响特定市场价格的能力; (四) 其他经营者进入特定市场的难易程度; (五) 商品的进出口情况。计算市场占有率所需的资料,应当以商务部反垄断

主管机构调查所得资料或者其他公共机构记载资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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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滥用优势的表现 垄断高价掠夺性定价 差别待遇拒绝交易强制交易搭售独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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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0.

去年中国旅游行业协会发布了《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其中第 29 条谢绝自带水酒, 29 条的目的实质上是要求其成员企业拒绝与自带水酒的消费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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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集体抵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争者达成共识拒绝与第三

方进行交易。 中国旅游饭店协会规定第 29 条的规定应当是合法的,这是

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中国旅游饭店协会并不具有绝对的市场权力,据有关报道,中国旅游饭店协会现有会员 2300 家,涉及 23 个省市,从这个数据来看,中国旅游饭店协会并不具备绝对的市场权力,因而,其第 29 条限制性规定并不会对消费者构成严重的侵害;

其次,中国旅游饭店协会第 29 条的规定仅仅是一个倡导性条款,而不是一个强制性规定,因而从这个视角,第 29 条也不应当面临非常严格的法律规制;反之,消协也可以有类似的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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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在本案中,商家的财产权也是我们必须考虑的事项,“商家的经营场所首先是商家的私有财产,而非公共财产,商家允许消费者进入一个私有财产的范围,其目的是为了与之做生意,商家有权利决定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也有权利决定将经营场所提供给消费者利用的途径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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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应当明白的是,饭店作为一个企业,私利性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所在,任何法律都不能限制企业追求正当私利的权利,而根据有关报道 (注:参见网页 163.com 2002.4.30 中青在线。 ) ,从 1998年开始,整个国内星级酒店业已经步入微利时代。相比国际酒店,在数量上占到 70%至 80% 份额的国内酒店业利润只占 20%至 30% 。在餐饮、酒店行业,酒水的利润相当大,在总体利润下滑的情况下,“禁带酒水”是一根救命稻草。因而,禁带水酒的规定实际上是当前饭店业生存和发展的必备条件,如果我们否定禁止自带水酒的规定,实际上意味着在当前条件下我们否定了饭店业正当地追求私利的权利,故而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认为,第 29 条的规定是具有合理性基础的,是不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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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部门滥用行政权力

限制竞争的行为。我国的行政垄断:这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

的一个鲜明的特色。是和我国市场经济的进程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它是行政机关滥用其行政权利,排斥、扭曲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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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垄断产生的原因是复杂和多方面的: 第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彻底和政治体制改

革的相对滞后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根本原因。 第二,多元化行政利益的驱动是行政性垄断

产生的重要原因。 第三,国家对行政性垄断欠缺必要的法律规

制以及行政人员依法行政法律意识的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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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从 1980年 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起,我国政府就提出了要反对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问题。

(一)行业壁垒 (二)地区壁垒 (三)行政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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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实施 1. 主管机关 2. 除外适用 3. 域外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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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除外适用王晓晔认为:从经济学在 18世纪产生以来,人们原则上已经承认,竞争虽然是配置资源的最佳方式,但是有些市场或者经济部门由于特殊的条件,优化配置资源只能在限制竞争的条件下才能实现。

1. 特定的经济部门。一般是指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的公益事业。 2.知识产权领域。 3. 特定时期和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和联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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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使用问题 美国和欧盟(以及之前的欧共体)反垄断法

都有着域外适用的传统。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开端是 1945 年的“美国诉美洲铝公司”案中。在该案中,一家加拿大铝公司因为参与了一个主要由欧洲企业组成的地域卡特尔,该卡特尔限制了对美国出口铝锭的数量,从而被指控违反了美国谢尔曼法。由于该公司既非美国公司,也没有在美国境内组织卡特尔,因此美国反垄断法是否适用就成为案件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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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审理本案的第二巡回上诉法庭汉特法官指出,谢尔曼法不仅适用于美国国内,也同样适用于外国企业在美国境外订立垄断协议的情况,只要其意图是影响对美国的出口,而且事实上也影响了对美国的出口。进一步说,只要某一交易行为能够在美国市场上起到限制竞争的效果,那么无论交易当事方的国籍如何,也无论交易行为发生在何处,美国法院都拥有管辖权。这个案件所确立的原则被称为“效果原则”( effects doctrine ),并已成为美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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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 60 年代以来,作为欧共体反垄断执法者的欧共体委员会借鉴“效果原则”,作为判断其管辖权的标准。欧洲法院起初立场较为保守,对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持保留态度,而坚持传统的地域管辖权原则。但是,面对全球竞争加剧和保护欧共体共同市场的现实需要,欧洲法院的态度在 1988 年的“纸浆案”中有了重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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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案中,若干非欧共体的纸浆制造商被欧共体委员会指控违反了欧共体反垄断法关于禁止限定价格的要求,因为他们共谋在共同体内以同一价格出售产品。委员会经过调查发现,共同体内纸浆总运量的 2/3 和实际消费量的 60%受到了该限价协议的影响,该影响不仅是重大的,而且是有意的,是这一协议主要和直接的效果。根据效果原则,委员会认定自己具有管辖权。制造商们上诉至欧洲法院,辩称欧共体委员会没有管辖权,因为他们位于共同体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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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驳回了制造商们的上诉请求,其理由是,这些企业虽然位于共同体以外,并在共同体以外签订限价协议,但却通过向共同体的消费者出售产品而在共同体内“实施”( implement )了该协议,因此欧共体享有管辖权。

在这里,决定性因素不是协议的订立地,而是其实施地:“这些制造商在共同市场内实施了其限价协议;就这一点而言,他们是否借助了共同市场内的子公司、代理、再代理或分公司来联系买主是无关紧要的。” 尽管欧洲法院出于种种考虑并未直接援引“效果原则”,但在运用的实际结果上二者相差无几。因此可以说,欧洲法院通过“纸浆案”在很大程度上默许了效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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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同其他相邻法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 产品质量法的关系 同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同反垄断法的关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包涵

了许多反垄断法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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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7]2号

颁布日期: 20070112 实施日期: 2007020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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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含义我国法律的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

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

该法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十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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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般条款问题 1 、法定主义的观点。 2 、“一般条款”说。 3 、有限的“一般条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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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假冒仿冒行为 (一)假冒仿冒行为的概念及特征假冒仿冒行为又称商业混同行为,它是指经

营者采用欺骗性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或误购目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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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仿冒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 、假冒仿冒行为是以竞争为目的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希望客户或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解,以此获得竞争优势 。

2 、假冒仿冒行为表现为对他人的标志或表示的利用。

3 、假冒仿冒行为的本质是欺骗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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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仿冒行为的种类 1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2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3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

是他人商品的行为。 4 、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分析:前三项商业混同行为,目的是使消费者误认误购,与其他企业的产品发生混淆。第四项是欺骗性质量标志行为,目的是对自己产品作不真实的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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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3. 奇安特电器燃具厂仿冒“松下”注册商标案  松下电器( panasonic 中国)有限公司于 2002年 3月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反映广东顺德市奇安特电器燃具厂假冒其注册商标,并在产品宣传上使用“香港松下电器”等标识误导公众。  经查实, 2001年 5月,浙江省两人在香港注册了名为“香港松下电器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并将该企业在国内申请注册的“ Paretionic” 商标以许可的方式许可广东顺德市容桂区奇安特电器燃具厂使用,同时还许可其使用“香港松下电器”文字标记。顺德燃器具厂随即在其燃气灶、热水器、抽油烟机等产品及产品包装箱、说明书上使用“ Paretionic” 商标(右上角标有“ TM” )和“香港松下电器”文字标记,并冠以香港松下电器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包括英文),在市场上销售,造成了市场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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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贿赂行为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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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贿赂的概念和特征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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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 、商业贿赂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的经营者,既可以

是卖方,也可以是买方。 2 、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主观上出于故意和自愿进行的行

为,其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 3 、商业贿赂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及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报偿,具有隐蔽性。

4 、商业贿赂的形式除了金钱回扣之外,还有提供免费度假、旅游、高档宴席、色情服务、赠送昂贵物品、房屋装修以及解决子女、亲属入学、就业等多种方式。

5 、商业贿赂在后果上侵犯了同业竞争者的公平竞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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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贿赂与折扣、佣金的区别 在商业贿赂的学习和研究中,一定要注意商业贿赂

与折扣、与佣金的不同。折扣即价格折扣,亦称让利,它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经营者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折扣和非法回扣的显著区别在于,折扣要以明示的方式给付对方,折扣的给付方和收受方都要如实入账,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佣金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人因为为他人提供服务、介绍、撮合交易或代买、代卖商品而得到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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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年 2 月 15 日,温家宝在部署行政监察工作时,要求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并重点查处政府机关公务员在其中利用行政权力收受贿赂的行为。

2 月 24 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第四次全国廉政会议,部署 2006 年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治理商业贿赂”成为重点之一。 

为治理商业贿赂而由中央纪委牵头成立的“反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其成员也由原来的 18 个部委扩充到 22 个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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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矛盾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张忠宇副处长介绍,近五

年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案件逐年上升。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占同期所有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数的比例却始终非常小,尚不到 1% 。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也显示,自 2002 年以来,人民法院每年审结的商业贿赂案件数量变化不大。

然而另外一些数字却正揭示着商业贿赂给经济造成的巨大危害。来自商务部的统计表明,在全国药品行业,仅药品回扣一项,每年就侵吞国家资产约 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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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第九条 )

(一)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含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

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的引人误解的虚假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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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种类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既包括虚假宣传,也包括引人误解的宣传。

1 、虚假宣传。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商品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如将国产商品宣传为进口商品等。

2 、引人误解的宣传。是指就一般的社会公众的合理判断而言,宣传的内容会使接受宣传的人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被宣传的商品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宣传,如“意大利聚酯漆家具”便是这样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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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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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5.

天王电子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01年 8月,河北省保定市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天王电子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天王电子有限公司在产品简介中,对其天王牌手表所获“金桥奖”的评比、颁奖单位及“全国销售量第一”的统计单位作了不真实的宣传。保定市工商局认定,天王电子有限公司在产品简介中对其天王牌手表所获“金桥奖”的颁奖单位及“全国销售量第一”的统计单位作不真实的宣传行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保定市工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罚款 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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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6.欧典: 2008

1999年,闫培金成立北京欧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后来他又成立了欧典木业公司。并注册“欧典”商标,开始涉入木地板行业。

和很多中国企业一样,欧典采取的模式是找一家国外木地板制造企业,利用其成熟的技术和设备,为自己做贴牌生产,然后把产品运到国内销售。

后,很多国内木地板商开始把生产转移到国内,并建立自己的生产线,此后,中国木地板企业增加到3000家,2005年总产量达到3亿平方米,已经成为木地板产销大国。

闫培金却一直坚持销售和生产分离,继续利用国外木地板企业进行代工。

从1999年到2003年,欧典的产品主要是由德国考斯菲尔得公司代工,从2003年4月开始,欧典产品有了国产、进口两部分,其在欧洲的代工企业增加到三家。2005年,在欧典销售的木地板总面积中,进口产品只占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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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为提升品牌形象,2004年,推出让业界震惊的策略:销售一款2008系列的天价地板。而2004年,中国内地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是每平方米2714元。此时,因为激烈的行业竞争,中国内地木地板价格基本维持在每平方米200元以下。

天价地板的代工企业是德国汉姆贝格公司,北京欧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自1999年至2005年共从汉姆贝格进口22万欧元(约合220万人民币)产品。

但是在欧典公司2004年印制的宣传册上,宣称德国欧典创建于1903年,有101年历史,而实际上这家公司并不存在。后闫培金承认,所说的百年老厂是给他们提供木地板的德国汉姆贝格公司

在这样的宣传下,欧典的销售迅速蹿升——公司去年销售额是1.2亿元,甚至每平方米2008元的地板也有客户。

在后来的2000起投诉出现之前,这家企业还是惟一一家连续六年使用中消协“3•15”标志的地板品牌;不久前刚被评为2005年度北京人喜爱的消费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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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在每年一度的“3•15”晚会上,播放了一则报道,闫培金信誓旦旦的表情和中央电视台记者去德国采访的镜头交替出现在荧幕上。欧典的谎言被击破

北京市工商局成立了专门小组,处理欧典事件,并责令其经销的6个系列、62种型号地板暂停销售。

市场:3月16日,在北京市场,只有1户安装了欧典地板。此后一个月,仅有39户,在正常的情况下,这个数字应该是数百户。在全国,欧典产品被各个建材城撤柜,停止销售。销售额从每个月正常的1000多万元,变成了几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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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这家连续几年被消协宣布为投诉率是零的企业,在3月15日之后,全国投诉记录爆增近2000多户。

同行:指责——因为这起事件,整个木地板行业都面临着诚信危机。

4月13日,北京市工商局对欧典作出最终处罚决定,通过检测欧典的22种进口及国产地板样品,结果显示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但因为当事人在企业宣传中夸大企业形象,对其处以广告费五倍的罚款共740万元。这也是建国以来,因夸大宣传问题,企业被判处罚款最高的一起案例。

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仅2006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系统受理涉及广告虚假宣传的投诉5483件。在中消协一次网络调查中,超过2/3的网民对商业广告表示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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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十条 ) (一)商业秘密的含义及其特征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具有以下四个法律特征: 1 、秘密性。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

本质特征。 2 、实用性。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能给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

济利益及竞争优势。实用性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所在。 3 、保密性。即权利人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权利人

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不仅是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能否成为商业秘密的条件,也是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

4 、信息性。商业秘密的范围只包括具有信息性质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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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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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 条的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形: 1 、以盗窃、利诱、协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此外,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以上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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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8. 金育电器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2001年 2月 20 日,金莱克电器有限公司向苏州市工商局投诉称:金莱克公司在 1998年开始开发 JC302手提吸尘器,从制定开发计划书、电脑彩图稿、总装图、外壳机体图、锁紧块、吸嘴、地刷、软管等图纸,通过评审、试装报告,到确定零部件价格、认定加工厂,经历了 7 个月的时间,至 1999年5月投产, 1999年 9月接外销定单出口,目前已获利润 800- 900万元。 2001年初,金莱克公司浒关二分厂厂长潘辉跳槽到金育电器有限公司任总经理。他组织了几个人盗用金莱克公司的技术资料,生产与金莱克公司开发的 JC302 相似的 PRINCESS牌手持吸尘器,金育公司和潘辉的行为侵犯了金莱克公司的商业秘密,损害了其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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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压价排挤竞争对手 (一)含义及其特征(第 11 条)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特征: 1 、行为的主体是在市场交易中处于销售地位的经营

者; 2 、经营者实施该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其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

经营者实施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成本是指企业在产品生产、产品销售或提供劳务中发生的费用的总和。

注意和倾销的区别:倾销的核心是低于正常价值销售。正常价值,一般应基于出口国家的独立客户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已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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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压价销售之例外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1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的; 2、处理有效期限即

将到期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的;3、季节性降价的;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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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搭售与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一)搭售与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的含义及特征

所谓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一种商品或提供一种服务时,要求购买者以购买另一种商品或接受另一种服务为条件,或者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地区等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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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售与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有以下几个特征: 1 、实施的主体是具有经济优势地位的经营者,他们或者手

中有俏货,或者有货源,或者有独占的经营条件,离开这些他们就无法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2 、从主观上来看,违背了购买者的意愿。 3 、实施了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具体行为。本质上它是

一种限制竞争。 (二)搭售与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的性质 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是经营者依靠经济优势来实

现的,如果经营者以贿赂、强制等手段来实施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则可能会构成商业贿赂或强制性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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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一)有奖销售的含义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手段进行推销的行为,主要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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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以下三种形式为违法的有奖销售,应予以制止。

1 、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这一欺骗性有奖销售,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1 )谎称有奖,而实则无奖;( 2 )虽然有奖但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此“奖”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形同虚设。

2 、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这种行为的违法性并不在实施了有奖销售的促销手段,而是由于经营者采用有奖销售所要实现的目的,即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 5000元。在抽奖或有奖销售中,最高奖的奖金额超过 5000元即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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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9 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公司)制定了《新大洲 2000 之旅促销活动的实施方案》,该活动的主要内容是新大洲公司于 1999年 3月 15 日至 9月 15 日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大洲 2000 之旅”促销活动,活动奖项设置为:A 、超级大奖———欧洲游(法国、德国、比利时、卢森堡、荷兰) 40名; B 、一等奖———新马泰港游 400名; C 、二等奖———海南游 2000名; D 、 2000幸运星 40000名; E 、纪念奖。凡在 99年 3月 15 日至 9月 15 日期间购买新大洲摩托车的顾客均可参与刮奖。该公司自 3月 15 日起在中央电视台和各省级报纸作了相关的广告,并印刷和散发了宣传品。  海南省工商局经调查认定新大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 5000元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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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商业诽谤行为 (一)商业诽谤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商业诽谤行为也称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是指经营

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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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诽谤行为的特征: 1 、商业诽谤的实施主体是经营者。经营者实施侵犯商誉行为,

有两种途径:一是经营者自己亲自实施侵害他人商誉权的行为;二是经营者通过他人或利用他人实施侵犯商誉权的行为。

2 、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一般认为,过失侵害他人商誉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换言之,竞争法上的侵害他人商誉的行为,必须是出于故意,而且应当以削弱对手的竞争能力为目的。

3 、侵害的客体是特定经营者的商誉权。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侵犯了他人的商誉权,二是这种商誉权应当为特定的某一个具体的市场主体所拥有。

4 、客观上表现为捏造、散布损害他人商誉权的虚假事实。这一行为包括两种具体的行为,一是捏造虚假事实的行为,一是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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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诽谤的具体表现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商业诽谤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大体上,从商业诽谤的具体手段的不同,可以将商业诽谤归纳为以下几类:

1 、产品附属资料中的商业诽谤; 2 、产品交易中的商业诽谤; 3 、新闻、广告中的商业诽谤; 4 、直接在公众中散布谣言; 5 、组织、唆使、利用他人进行商业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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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违反法律规定的招投标行为

(一)违反法律规定招投标行为的含义违反法律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是指投标者相

互串通投标,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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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法律规定招投标行为的表现 1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行为。

这类行为的行为主体是投标者,而且是所有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共同实施的,其目的是为了避免相互间竞争,或协议轮流在类似项目中中标,共同损害招标人的利益。这类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 )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一致抬高标价;( 2 )投标者相互串通,一致压低标价;( 3 )投标者相互串通,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4 )投标者相互间就标价以外的其他事项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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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与前一类行为不同的是,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招标者和特定的投标者共同实施的,其目的是为了排挤该投标者的竞争对手,所造成的后果则是招标投标流于形式,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这类行为的表现形式有:( 1 )招标者在开标前,私下开启投标者的投标条件,并泄密给内定投标者;( 2 )招标者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不同的投标者实施差别对待;( 3 )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投标者在公平投标时压低标价,中标后再给招标者以额外补偿;( 4 )招标者向特定的投标者泄露其标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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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用企业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一)含义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位的经营

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行为即是限制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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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征 1 、行为主体。这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主体

主要有两类:其一是公用企业,其二是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在特定的市场上,一个竞争者处于无竞争的状态、或取得了压倒性和排除竞争的能力,也指两个以上经营者不进行价格竞争,在它们对外的关系上具有了上述地位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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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为表现。实施了“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其指定的经营者和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之间有着某种利益关系,如是其下属企业等。同时,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在实施这一行为时往往采用软硬兼施的手段,如以这些商品质量好、符合使用要求等理由为借口,或者以削减、停止供应商品或服务相威胁,迫使他人接受其条件。

(三)性质 这类行为限制了用户、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将生

产同种商品的其他经营者完全排斥在特定的市场之外,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故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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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2.

山西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燃气热水器及滥收费用案  煤炭气化公司所属太原市煤气公司,于 1998年 12月下发了《太原市煤气热水器管理办法》,根据此规定,煤气公司对申请办理燃气热水器的用户,根据其购买燃气热水器渠道不同收取不同的安装费。对从当事人指定经销点购买燃气热水器的用户收取 550元 /台的安装费,对从其他渠道自购符合选型要求的机子的用户,除收取安装费外,每台机子增收 100—200元入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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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3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举报,反映某邮电支局存在强制用户接受邮政特快专递、购买贺年明信片、订阅报刊等行为,社会影响很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派员调查走访后发现,当地较为贫困,外地务工的人员较多。每年通过邮政,寄送钱、物、信函、电报及包裹往来较为频繁。当地邮电支局利用其独家从事邮政服务的优势,在向农民递送汇款单时,趁机要求对方订报纸、买特快专递信封等等,否则扣汇款单或不予取款,致使农民用“特快专递”寄一般家信或作为无用的“纸壳壳”闲置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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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为完成销售贺年明信片的任务,又强制发电报、取汇款的顾客购买明信片。当有的农民申明“没有用处”时,邮局人员居然愚弄群众,称其为“兑奖券”让人“留着兑奖”!一位残疾个体户仅有一台只能收到一个频道的破旧黑白电视机,乡邮员在递送其女儿给家里寄钱的汇款单时,也强行要其订了一份“广播电视报”。另一户根本没有电视机的,也因收汇款而被强行订了一份“广播电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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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该支局在销售信封时,一次性收取邮资,并在信封背面留下经办人印鉴,以区别其来源,迫使农民只能接受该支局提供的信封,收寄包裹时,均不论是何物,一律以保价、特快等方式处理,迫使农民接受高资费服务;农民寄出的物品,寄费常常超出物品价值,如寄双鞋(价值49元)和11元的豆粉,邮费也要花去48元。

该局的强制搭售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明了上述违法事实。该县邮电局退赔了能够找到的农民消费者的损失,免去了原支局局长的职务,处分了部分责任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工商局20号令的规定,对该邮电局处以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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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政府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

(一)政府部门限制竞争行为的含义政府部门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

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

(二)政府部门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7 条的规定,行为表现有: 1 、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2 、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3 、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4 、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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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4 : 辽宁省大洼县、东港市对酒类实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案  大洼县辽河啤酒厂每年上缴县财政的利税,占全县财政收入的 10%以上。 1999年以前,大洼县专卖事业管理局在发放酒类经营许可证时,按照盘锦市专卖事业管理局的统一要求,公然把经营范围限定为“地产啤酒”。 2000年,在换发酒类经营许可证时,对经营本地产啤酒的业户放松管理,一些不够条件的经营业户虽然未能取得批发许可证,但因其经销本地生产的“辽河”啤酒,仍可从事批发业务。对主要经营外地生产的啤酒的业户却多次处罚。 2000年,该局共查没啤酒 4433箱,其中外地啤酒 3872箱,占 87.3%,本地啤酒 561箱,占 12.7%。  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调查组对此事进行了调查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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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 4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禁止各种形式的地区封锁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以任何方式阻挠、干预外地产品或者工程建设类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或者对阻挠、干预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纵容、包庇,限制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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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包括被授权或者委托行使行政权的组织,下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实行下列地区封锁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限定、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生产的产品或者只能接受本地企业、指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

(二)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产品进入或者本地产品运出;

(三)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或者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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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采取与本地同类产品或者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五)采取专门针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等手段,实行歧视性待遇,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六)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本地的招投标活动;

(七)以采取同本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不平等的待遇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对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八)实行地区封锁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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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一、消费者和消费者权益的定义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消费者首先是与制造者相区别的。在商品交易领域,消费者又是与商人相区别的概念。消费者购买或者接受某种商品或者服务不是为了交易,而是为了自己利用。

因此所谓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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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海问题:曾经因为王海“知假买假”的行为而在学界引发了争论,即消费者是否应仅限定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只是为了满足自己消费的人 ?如果仅仅将消费者的概念限定在满足自己消费的范围上,这未免对消费者的概念理解得过于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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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生活消费”: 生产性消费的直接目的是延续和发展生产;生活

性消费的直接目的是延续和发展人类自身; 生产性消费是在生产领域进行的,而包含在生产

之中的;而生活消费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它是个人维持生存与发展所必须的活动。

生产性消费是指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的耗费;生活性消费是指在人们生存发展过程中的生活资料的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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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凭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即所谓的“经验法则”加以判断。

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是购买生活消费品,那么不论其目的是为物质文化生活的直接消耗,还是为打假获得物质利益,都属于“生活消费”的范畴,都可以适用《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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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的问题:不主张单位是消费者的学者们的主要理由是:单位并非终极消费的主体。其作为自然人的集合体,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是为了单位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利益,归根到底自然人仍是终极消费的主体。此外,将单位列为消费者容易滋生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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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来看,其是为了保护现代消费社会中的弱者而产生的。将消费者的范围局限于个体社会成员是基于对个体社会成员弱者地位的认识。

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所以将消费者确定为个人,而不是单位,另一个原因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定的消费者权益,都是与个人享有的权利联系在一起的,而主要不是赋予单位所享有的权利。

第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的消费是指个人消费,或者说是直接消费,而单位虽然也可以订立买卖合同而接受一定的商品,或订立有关服务合同而接受一定的服务,但就生活消费而言,单位本身不能直接使用某种商品或直接接受某种服务,也就是说不能从事某种生活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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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国各地的地方性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却几乎一致地认为单位也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例如,《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 2 条第 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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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特殊商品与特殊服务医疗服务问题:肯定说。该说认为,看病、治病是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活动,医生、医院为人们提供的服务就是《消法》中的服务,其出售的药品也属于《消法》中的商品,况且医院提供的服务与出售的药品都是有偿的。因此,认为医疗纠纷不适用《消法》的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尽管我国医院是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是完全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但不可否认的是,医院向患者提供的是有偿服务,患者需要花钱才能享有医疗服务,这仍然是一种消费行为,只不过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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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说。医院、医疗卫生管理部门中几乎全部赞同该说。医疗纠纷不能适用《消法》,因为:

首先,由于我国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决定了医院不能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商品经营者。医院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项服务从来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社会效益第一。因此,医院不同于“经营者”。

其次,医疗行为是不同于适用《消法》的普通消费行为的一种特殊消费行为,因为医疗行为以治疗为目的,普通消费行为以消费为目的;医疗行为具有高科学技术性、高风险性、高服务性和高职务性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它与买卖、消费借贷等须交付物品或金钱等一定的结果债务显然有所区别。

第三,患者不是“消费者”,因为医院的医疗收费仍然坚持执行政府的指令性价格,不能采取市场调节的随行就市。这种指令性价格总是低于实际成本,这就是说,患者的生命、患者的健康的价值与诊疗服务价格不统一。患者以严重违背价值规律的价格所交的费用,与其得到的诊疗服务不属于等价交换;尤其是如果医院把患者当作消费者,付多少钱,给予等价的服务,实际就降低了医生的职业责任和职业义务,患者的利益会受到损害。所以,患者不是一般的消费者,他与医院的关系不仅要寻求法律规范,更需要道德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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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5 :商品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并于2003年6月1日施行,司法实践就商品房的双倍赔偿这一争议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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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 8 、 9 条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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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6 2001年 3月 15 日,鹤壁市一名消费者购买了当地一家建筑安装公司的

一套住房,总价 65780元。消费者交付了 54800元房款,打了 10980元的欠条,建筑公司出具了 65780元的财务手续。

消费者入住后不久,发现房子多处断裂,开始协商退房。随后,消费者又获悉,这套住房是开发商在 1999年底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鹤壁市建委已经下发了拆除令,法院正在强制执行,而且整栋楼房的房产证又被抵押给了银行。消费者此前对这些毫不知情。 2001年 11月 8日,消费者以欺诈销售商品房为由将这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依据“消法”双倍赔偿。

2002年 2月,鹤壁市山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这家公司对消费者构成欺诈行为,判决消费者获得双倍赔偿,即这家公司退还消费者 54800元之后,再另外赔偿消费者同等数额的赔偿金。这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2002年 5月 29 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这家公司又提起了申诉。又过了半年多的时间之后,法院又驳回了这家公司的申诉,维持了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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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 定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狭义上讲,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广义上讲,还包括其他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即调整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从世界经济的发展过程来看,商品经济越发展,消费者利益越需保护。因而现代意义的消费者保护运动随之兴起,并从商品领域扩展到服务领域。由于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影响,原有的立法已不能适应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实际需要,于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本世纪六十年代在资本主义国家逐渐形成。通过立法手段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当今世界各国所采取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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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章(二)消费者权利

“消费者权利”的明确提出,是在 1962年美国总统肯尼迪的国情咨文中,即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意见被尊重的权利,后来由尼克松总统补充的“方便救济的权利”。它们被公认为是消费者的五项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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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保护消费者准则》中,国际消费者联盟提出了消费者的八项权利:( 1 )得到必需的物质和服务借以生存的权利;( 2 )享有公平的价格待遇和选择的权利;( 3 )安全保障权;( 4 )获得足够资料的权利;( 5 )寻求咨询的权利;( 6 )获得公平赔偿和法律帮助的权利;( 7 )获得消费者教育的权利;( 8 )享有健康环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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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规定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前五项权利是基础,与消费者的关系最为密切,后四项权利则是由此派生出来的。

1 、安全权。安全权是指消费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这一权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 )人身安全权。主要指生命健康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保持身体各器官及其机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 2 )财产安全权。不仅是指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本身的安全而且还指除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之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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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7.

对于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台湾有一个案例,是关于麦当劳的。麦当劳里有专门给小朋友游玩的娱乐设施。在一家麦当劳里面,有给小朋友玩的滑梯。几个小朋友在滑梯上张望,结果掉下来摔伤了,家长告到法院。

麦当劳对此的抗辩是:其提供的服务没有缺陷;其在滑梯那里有警示牌,敬告小朋友游乐应有家长陪同或在家长的监护之下进行。但法院审理后发现,该麦当劳平时有“义工”担任护理人员来照顾小朋友,但事故发生时“义工”没有来。于是,法院认为麦当劳提供的服务有缺陷。

麦当劳又提出另一项抗辩,即他们提供的这种游乐服务是免费的,不应该承担这么重的注意义务。法院认为,该游乐设施是麦当劳用来吸引儿童的,属于其经营中的一部分,而不属于免费的服务。因此法院认定,麦当劳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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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知情权知情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对商品和服务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解的权利。为保证知情权的实现,消费者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具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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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8.

2004年追讨“知情权”的上海消费者朱燕翎,曾成为媒体关注的人物。她是因为转基因问题向跨国公司追讨知情权的第一位中国消费者。现在担任上海一家合资金融机构高级经理的朱燕翎,在瑞士留学期间曾经参观过全球著名的雀巢公司总部。偶然的机会她看到自己经常给儿子购买的雀巢巧伴伴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报道,然而雀巢产品外包装上却没有相关的标识,在多次交涉无效后,她把上海雀巢公司告上了法庭。不过雀巢公司以在中国生产的 6 种产品,不在农业部转基因食品的标识目录管理范围之内为由,认为无需申报和标注转基因食品标识,而且对其产品,既不肯定也未否定含有转基因成分。朱燕翎本人在聘请的律师陪同下,曾专门前往瑞士雀巢公司总部向其高层递交投诉信函,但此行并没有得到雀巢公司有关转基因标识的满意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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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消费要求、意向和兴趣,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的权利。

( 1 )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2 )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3 )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 )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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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

务时,以一定数量的货币换回品质合格、等量价值的商品或服务的权利。这是衡量消费者经济利益是否得到维护的重要标志。公平交易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 )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2 )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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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9.

消费者吴某在导游张小姐带领、推荐下,在一家工艺品商店以打折后 1500元价格买了一件宝石项链。回家后,经专业检测机构鉴定,这条项链只值 200元左右。事实上是旅游公司事先与各旅游商店达成利益分配协议,然后把旅游者带到这些商店选购商品,在消费者购买时进行假意的杀价,实际上这些都是做给消费者看的。消费者在不知道内情的情况下,以为自己买到了便宜的商品,实际上却上了当。旅游公司与旅游商店恶意串通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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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求偿权求偿权是由于消费者因购买、使用的商品或

者接受的服务本身的原因致使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而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依法赔偿损失的权利。消费者受到的损害包括两方面:( 1 )人身权的损害,人身权既指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也指消费者其他人格方面的权利。如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2 )财产权的损害,指财产上的损失 ,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即现有财产的减少和可以得到的利益没有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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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结社权 结社权是消费者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依法成立消费者组

织的权利。 1891年美国纽约市首先成立了消费者协会。 1898年由全美国各地方的消费者协会联合成立了一个全国消费者联盟。把早期的消费者受损后的单纯互助式的保护发展到建立庞大的消费者社团组织,形成蓬勃发展声势浩大的消费者运动。消费者运动得到了各国政府的普遍重视。为此他们分别在各自的政府机关中设置或成立专门机构来负责处理消费者保护的事宜。例如,美国在联邦贸易委员会中设有消费者保护司,英国则有公平交易局来处理消费者保护问题,瑞典成立国家消费者政策委员会,澳大利亚设立消费者事务局等。另一方面,各国还纷纷通过立法,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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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获得有关知识权获得有关知识权是消费者有获得与有关商品

或服务密切相关的知识的权利。这一权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 )获得有关消费方面的知识。主要有消费观念的知识;商品和服务的基本知识;市场的基本知识。( 2 )获得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主要是指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保护机构和争议解决途径等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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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包括两项内容:( 1 )人格尊严受尊重权。有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2 )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民族风俗习惯大量表现在饮食、服饰、居住、婚葬、节庆、娱乐、礼节、禁忌等方面,与消费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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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监督权 监督权是指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

格、计量、侵权行为等问题以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有进行检举、控告或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这一权利的内容包括两方面:( 1 )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权。主要指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品种、供应、服务态度、售后服务、侵权行为等进行的监督。( 2 )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监督权。指对消费者保护机构或组织的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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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第三章规定了经营者的义

务,具体有以下十项: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

行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16 条规定:“经营者向

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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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这是指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批评和建议,把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置于消费者的监督之下,把它当作一项义务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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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经营者有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安全,从而保障

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这一义务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 )要保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 )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向消费者说明。( 3 )要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切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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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审判实践中遇到了一些在宾馆、酒店、银行、寄宿学校等杀人越货的案件。从这些案件发生的原因看,经营者在安全保障上存在着问题,正是这些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有的赔偿权利人在向犯罪分子索赔不能而要求经营者赔偿时,经营者往往以没有实施侵害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为由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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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作虚假宣传息的义务

消费者了解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也就是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信息的义务。这一义务具体包括三方面内容:( 1 )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 )对消费者的询问如实答复。( 3 )应当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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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30. 有一个案例就是关于医疗事故的。有一乳癌病人,需要动手术。一般给这种病人注射维他命 B12 。很少人会对维他命 B12 过敏,但偏偏这位病人过敏致死了。医院的抗辩是其已经尽了应尽的义务:在注射之前询问病人有无过敏现象,病人说没有,医生才注射。但法院认为,医院并没有尽到其义务。医院应尽完全的说明义务,比如说,应告知病人过敏是什么症状,病人才能知道自己过不过敏。仅仅询问一下病人,并没有尽到其义务。所以,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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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31台湾曾有一个案例,一些业主预交房款购买住房,

购房广告上面写明该楼宇里有 1300 平米的中体(在住宅小区中间的娱乐区)。但楼宇建起来以后,业主发现在楼宇中间并没有 1300 平米的中体,于是就找到开发商。开发商说:我们的中体不是在楼宇中间的,是在离这里 100米左右的地方。业主去到那里所谓的“中体”一看,原来是一些夜总会之类的商业场所。业主就更为不满了。因为他们认为“中体”应该是给住户提供休憩的地方,那里并不能算是“中体”。告到法院后,开发商称“中体”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含义,其所设的就是“中体”。法院认为,广告应保证其内容真实,且按一般人理解,开发商所称的并不是“中体”,其应对业主负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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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 商品的销售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合同履行后,

有向商品购买者或服务接受者出具证明合同履行的书面凭据的义务。

6.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 7. 不得进行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声明、通知、店堂

告示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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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32.台湾银行有关信用卡的契约约定,如果消费

者的信用卡被盗,应在被盗后 24小时以内挂失,被盗刷的,消费者在挂失之后的损失由银行负责, 24小时以前被盗刷的,由消费者负责。有一用户的信用卡在挂失前被盗刷,银行主张由用户承担损失。但用户主张:其信用卡上有其照片,为女性,但盗刷人的签名为男性,银行连这个最起码的审查责任都没有尽,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支持了消费者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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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

消费者人格尊严受尊重的权利,也就是经营者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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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四)消费者协会问题

根据《消法》规定,消协有以下 7项基本职能(了解): 1 、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2 、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 、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之鉴定结论。

6 、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消费者组织依法履行以上职责,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保证消费者协会的权威性、独立性和公正性,法律规定消费者协会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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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财政 750万收编中消协 变身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从 2007财政年度开始,中消协全年所有的运营费用将全部从中央财政拨付的 750万元资金中支取——当中国内地众多的协会组织尚在因“社会筹资”而倍感艰难与困惑的时候,中消协却已吃上了“皇粮”。

迄今为止,能够享受这一“待遇”的,在中国内地只有中消协一家。

2007年 04月 13 日 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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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变身事业单位背景:公信力被质疑

  收费获取“ 3·15标志”让公众对中消协的公信力产生质疑。

  对于不了解内情的消费者来说,“ 3·15标志”就是一个质量保证的符号。而“欧典地板”事件的出现,让“ 3·15标志”的公信力受到严重质疑。欧典是连续 6年被允许使用“ 3·15标志”的企业。但这家在国内生产地板的公司,在公众面前宣传自己公司拥有的是德国身份。

  “欧典地板”事件以后,央视公布的一项调查显示: 84% 的被调查者认为中消协认证“ 3·15标志”误导消费者;61% 的人表示“欧典事件”后,再购买商品时遇到“ 3·15标志”不再信任。

  今年 4月 13 日,中消协副秘书长董京生首次就欧典事件表态:中消协在这个事件中的确“失察”,作为消费者权益的代言人,中消协的公信力受到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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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应当谨防中消协被消费者否定  访国家工商总局巡视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特邀研究员张经

  《中国经营报》:中消协已经改为国家全额财政拨款的模式,这种模式是否可行?

  张经:中央财政的支持,与中央在两会期间所表达的注重民生问题的态度与判断相一致。应该说是一件好事情。

  但其隐患在于,中消协能不能就此误以为自己是一个特殊社会团体而“鹤立鸡群”。如果中消协由此而走向承接公权力来体现对消保运动的引导,那将是中消协被广大消费者否定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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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营报》:中消协拨款体制的变革,使我们产生一个疑问,协会组织是否应该接受政府的行政拨款?

  张经:行业协会能否接受政府财政拨款的支持,眼下社会上存在着模糊的认识,基本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在改革开放初期,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前后,由于一些事情政府不能做或不便由政府出面做,因此,自觉不自觉地组建了一批行业协会,这些组织和机构是体制内的组成部分,所以还要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这是第一阶段。

  近些年来,在行业协会财政问题上又走向另一个极端:几乎大部分学者和关心协会事业的人士,包括已投身协会工作的同志们普遍认为,行业组织既然是群众团队、民间组织,所以在接受政府财政支持即拨款方面一概反对。这是第二个阶段。

  实际上,国际社会与国际市场中的行业组织除自己筹集活动经费之外,接受政府资助是一条通例,日本、德国等一些大型或全国性商会就长期接受政府的财政支持。我国行业协会在财务问题走上了第三阶段,其主要标志是走向既独立又不排斥混合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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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1 、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这是指消费者权益争议发生后,消费者和经营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摆明事实、分清责任,互相谅解,达成解决争议的一致意见。

2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协会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调解,引导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争议。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属于民间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旦当事人对达成的协议反悔,则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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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主要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依靠行政手段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4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发生消费争议的当事人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依法裁决。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 、向人民法院起诉。即通过司法审判程序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这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最具权威的一种保护方法。凡是符合起诉条件的消费争议,人民法院均应及时受理,依法制裁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Page 139: 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为了避免生产经营者相互推诿,逃避承担法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有利于消费者的求偿原则,并根据侵害情况,分别确定赔偿主体:

1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追偿。

2 、消费者接受服务时,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向服务的提供者要求赔偿。

3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权益受到损害,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担该企业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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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有权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5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6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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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的完善 消法面临的修改很多,仅列举一二: 赋予消费者协会消费侵权诉讼的主体资格。 适应电子商务等新的消费形式的发展 改革消费品的鉴定制度 建立国家行政罚款分利制度,即行政机关将

对不法经营者的行政罚款的一部分,如 50% ,作为补偿款支付给受害或者举报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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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一)

问题 1. 产品的含义与范围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 2 条第 2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

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同时,又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第 73 条同时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规定。”

天然物品采掘业问题 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问题; 人体的器官及其组织体问题 产品范围的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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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二)

问题 2. 产品质量法的含义及调整对象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

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是对我国《产品质量法》含义的基本界定。这表明其调整的对象为:第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这一关系是发生在行政机关在履行产品监督管理职能的过程中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管理、监督与被管理、被监督的关系;

第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这一关系是发生在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用户及其相关第三人之间的、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关系,是一种在商品交易关系中发生的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

Page 144: 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问题 3.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一)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产品质量检验,

是指按照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以判明产品是否合格的活动。主要包括:

1 、关于产品质量检验的基本要求。按照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 、关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为社会提供公正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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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量标准制度 1 、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按照我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凡工

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工业生产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等,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了解)

2 、产品质量标准的实施。按性质的不同,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标准,它包括部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全部地方标准,主要有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等等。

推荐性标准是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由执行者自愿采用的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国际标准也是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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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质量认证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明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

Page 147: 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四)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

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我国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从性质上来讲,属于自愿认证制,其基本内容是: 1 、认证对象。我国目前开展产品质量认证的对象主要包括电工产品、电动工具、电线电缆、低压电器、电子元器件、水泥、橡胶、汽车安全玻璃等产品。

2 、认证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参照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这就表明,我国产品质量认证,是根据国家认可的标准进行的。

3 、认证方式。我国产品质量认证方式采用国际上通行的第三方认证制度。质量认证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所认可的认证机构承担。

4 、认证种类。按照规定,我国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合格认证和安全认证两种。 5 、认证原则。我国产品质量认证实行自愿认证制,即产品质量认证由企业自

愿申请。 6 、认证的条件。按照规定,中国企业、外国企业均可提出认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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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质量检查 1 、抽查为主 2 、免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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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33“太子奶”缘何擦改生产日期

南方周末 . 2004-10-10 2004年 4月 14 日,株洲市质监局的范勇等 6

位稽查员,一同来到位于该市荷塘北路 18号的太子奶公司一分厂执行一次检查任务。在出示《行政执法证》之后,被允许进入厂区。

有资料显示,太子奶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其主导产品“日出”牌太子奶,是国内乳制品行业中最先被列入国家火炬计划的项目,为国家免检产品。

Page 150: 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国家免检产品,可以免除全国范围内的产品质量抽查。这是对优质产品的特殊待遇。”株洲市质监局的一名工作人员解释说,因此,对突然受到检查,才会“显得很不适应”。

稽查员们首先发现,车间内生产加工完毕的乳酸菌奶,外包装上大部分都没有标注生产日期。而按照相关规定,乳酸菌奶在加工流水线上就必须在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

稽查员们随即在车间内清点出了 480毫升装的加浓发酵型乳酸菌奶 8068瓶,发现,有 6108瓶标注了生产日期,但时间却是尚未到来的“明天”———“ 4月 15 日”。

Page 151: 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在生产流水线旁,稽查员们看到,一位工人正用麻布蘸着某种化学试剂擦拭乳酸菌奶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 “那个工人擦的日期开始还能辨认,是‘ 20040103B002’ ,但很快外包装上就痕迹全无,恢复如新。

工人身旁,则散放着标注为“ 20040103” 、“ 20040121” 和“ 20040208” 等生产日期的各种乳酸菌奶共计 3312瓶,其中,已擦拭干净并装箱的有 25 件 (12瓶/件 ) ,共 300瓶。

另据了解,稽查人员在一分厂查出的没有或被擦改生产日期的太子奶产品,保质期多为 90天。这就是说,标有上述 3 个生产日期的太子奶产品,均已过了保质期或很快就将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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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初,太子奶曾与妇基会签订了《捐赠协议书》,承诺捐赠 100万元,用于购买 10辆“母亲健康快车”,并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了向“希望工程”和“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捐赠仪式。

然而一年多过去了,太子奶一直未履行捐赠协议,以“基金会未履行对太子奶的回报”为由而拒绝支付捐款。 04年 9月,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向北京密云法院就太子奶旗下三家公司虚假捐赠提起诉讼,最终双方达成庭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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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4. 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质量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作为的义务 1 、产品应该符合内在质量的要求。 2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要求。 3 、特殊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要求。 关于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问题; (二)不作为的义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伪造

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产品,不得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Page 154: 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作为的义务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在进货之后,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二)不作为的义务 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

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识、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对以上作为、不作为的要求,《产品质量法》统称之为“销售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规定并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履行产品质量义务,是为了实现用户、消费者的产品质量权利。

Page 155: 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问题 5. 法律责任

一、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基于产品存在缺陷并导致消费者、用户

和相关第三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前提而发生的,而且特指的仅仅就是民事赔偿责任。

1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产品责任由以下三个要件构成:( 1 )产品有缺陷(重点);( 2 )有损害事实存在;( 3 )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Page 156: 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缺陷的含义 不合格产品 瑕疵 缺陷缺陷的分类: 设计缺陷

制造缺陷 指示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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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的免除与抗辩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2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在产品责任诉讼中,被告可以提出某些抗辩,要求减轻或免除其责任。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依随原告起诉的诉因之不同而有所不同。被告的抗辩主要有以下几种: 

1.担保的排除或限制 (disclaimer or limitation of warranties) 

2.承担疏忽 或相对疏忽   3.自担风险 4. 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  5.擅自改动产品  6.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Page 158: 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

( 1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计算;( 2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 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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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广告法律制度 第一节 广告法概述 第二节 广告的管理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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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广告法概述

一、广告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二、广告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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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告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一)广告的概念 3 、我国《广告法》:“是商品经营者或服

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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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告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1 、广告法的概念 是调整广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把握:( 1 )立法概况: A 、 1987 年 10 月 26 日国务院颁布,并于 1987 年

12 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 B 、 1994 年 10 月 27 日第 8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0 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并于 1995 年 2 月 1 日实施。

( 2 )仅规范商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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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广告法的调整对象:广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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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告准则 (一)广告的一般准则 (二)特殊商品广告的特殊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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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告的一般准则 是各种广告均应遵循的共同性标准和要求。包括:

1 、广告内容的一般准则 2 、广告形式的一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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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告的一般准则-- 1 、广告内容的一般准则

( 1 )真实: ( 2 )准确、清晰: ( 3 )合法: A 、一般要求: 《广告法》第 7条 1款:广告内容应当有利

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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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告的一般准则 --( 3 )合法

B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第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第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第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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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告的一般准则 --( 3 )合法

第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清嘴、膨立圆、泻停封、伊能静、流得滑)

第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想占有我吗,那就上吧!”)

第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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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告的一般准则 --( 3 )

第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第九,损害未成个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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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告的一般准则 2 、广告形式的一般准则: ( 1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 ( 2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的形式

发布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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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商品广告的 特殊准则

是指涉及人体健康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广告。包括:药品、医疗器材、农药、化妆品、食品、烟、酒等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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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商品广告的 特殊准则

1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特殊准则: ( 1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法律禁止的内容:

A 、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B 、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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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商品广告的 特殊准则-- 1 、( 1 )

C 、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

D 、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E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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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商品广告的 特殊准则-- 1 、

( 2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 3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 4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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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商品广告的 特殊准则-- 2 、

2 、农药广告的特殊准则 农药是指用于防治农、林、牧业的病、虫、

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物。

( 1 )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 2 )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Page 176: 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二)特殊商品广告的 特殊准则-- 2 、

( 3 )含有违反农药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Page 177: 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二)特殊商品广告的 特殊准则-- 3 、

3 、烟草广告的特殊准则烟草包括烟叶以及卷烟、雪茄烟、烟丝、复制烟叶

等烟草制品。 ( 1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 2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 3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警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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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商品广告的 特殊准则-- 4 、

4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特殊准则 ( 1 )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 ( 2 )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

的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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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广告的管理 与法律责任

一、广告的管理 (一)广告活动的管理 1 、广告活动的概念 2 、广告活动主体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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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广告活动的管理 -- 1 、广告活动的概念

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和发布广告等行为的总称,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Page 181: 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2 、广告活动主体的义务 ( 1 )依法签订广告合同(书面形式) ( 2 )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 3 )遵守国家工商登记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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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广告活动主体的义务 ( 4 )确保广告及其相关活动真实、合法、有效 ( 5 )不得在广告中擅自使用他人的名义、形象; ( 6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 7 )广告收费合理、公开; ( 8 )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国家禁止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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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户外广告的管理 2 、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 34条 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 1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 2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标志使用的; ( 3 )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

的;

Page 184: 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二)户外广告的管理 ( 4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 5 )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Page 185: 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四)广告的审查包括: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一切商品、服务广告进行的审查;广告审查机关对特殊商品广告进行的审查。

广告审查机关:药品、医疗器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农药、兽药、农作物种子(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Page 186: 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二、法律责任 (一)违反《广告法》的行为 1 、虚假广告行为; 37条 2 、违反法定广告准则的行为: 39条 3 、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 40 、 41条 4 、违法烟草广告的行为: 42条 5 、未依法报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发布广告

的行为: 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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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广告法》的行为 6 、提供虚假广告证明文件的行为: 44条 7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审查的行为: 45 、 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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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广告法的法律责任 1 、行政责任: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处以广告费 1- 5倍或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广告费用;停止广告业务。

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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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广告法的法律责任 2 、民事责任 38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

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Page 190: 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二)违反广告法的法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Page 191: 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二)违反广告法的法律责任 47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

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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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房地产法律制度

Page 193: 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一、概述一、房地产的概念(仅限于城市)(一 )房产(二 )地产二、房地产法的概念三、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一 )坚持国家垄断城镇土地一级市场,

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原则(二 )房地产登记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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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土地使用权出让 性质:一级市场; 原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方式:土地出让合同 程序:拍卖;招标;挂牌;协议; (二 ) 土地使用权划拨 范围: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用事业用地; 国家重点复出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二、房地产开发用地制度

Page 195: 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三、房地产开发(一 )房地产开发应遵循的原则( 二 ) 房 地 产开发企业 管 理

资质管理:按照房地产企业的从业人员;业绩;规模等

Page 196: 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四、房地产交易管理(一) 房地产交易管理的一般规定1、房地产权属不可分离2、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3、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房屋重置价格;

Page 197: 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一、房地产转让 ( 一 ) 出 让 方 式 的 房 地 产 的 转 让

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 (二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三 )房地产转让的禁止性规定 (四 )房地产转让合同 (五 )商品房预售条件(重点) (六)物业管理法律制度

四、房地产交易管理(二)

Page 198: 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204条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 1部分 合同背景 ; 第 2部分 广告与样品; 第 3部分 房屋质量 第 4部分 户型空间 ; 第 5部分 房屋面积; 第 6部分建筑设备; 第 7部分电气部分; 第 8部分供暖与燃气 ; 第 9部分 装修标准 ;第 10部分 室内环境 ; 第 11部分 室外环境与绿化 ; 第 12部分 社区及设施 ; 第 13部分 价格付款; 第 14部分 房屋交付 ; 第 15部分 初步验收与保修 ; 第 16部分 所有权证 ; 第 17部分 前期物业管理 ; 第 18部分 业主委员会; 第 19部分 消费者权利保护 ; 第 20部分 抵押担保 ; 第 21部分 合同变更 ; 第 22部分 合同终止与解除; 第 23部分 退房程序 ; 第 24部分 违约责任 ; 第 25部分 买受人损失 ; 第 26部分 争议与其他; 第 27部分 合同附件; 第 28部分 法律法规及标准 25

Page 199: 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房地产抵押与租赁

房屋抵押 (一 )房地产抵押的概念和特点 (二 )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范围房屋租赁 (一 )房屋租赁的概念 (二 )房屋租赁的种类

Page 200: 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土地管理法 一、土地和土地管理法

(一)土地,法律所调整的土地是指由不同的生物、化学、物理性质的土壤层所构成的地球陆地表层,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原、内陆水域地、山岭、沿海滩涂和城镇,工矿、交通、国防等用地以及荒地、沙漠、戈壁和其他尚未开采利用的土地,它们构成统一的土地体系。

(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在国外又称“土地法”,是指调整人们在土地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

Page 201: 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二、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一)土地权益 1 、国有土地所有权。 2 、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 、集体土地所有权。 2 、集体土地使用权。

Page 202: 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二)土地用途管制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综合考虑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来组织编制。

Page 203: 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四)耕地保护 国家对土地的保护主要体现在耕地保护上,耕地保

护的主要内容如下; 1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2 、加强对现有耕地的保护。 3 、鼓励开发未利用的土地和进行土地管理。 (五)建设用地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

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Page 204: 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第十八章 证券监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监管与证券监管法 第二节 证券监管体制 第三节 发行监管 第四节 交易监管

Page 205: 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第一节 证券监管与证券监管法

证券法律关系: 证券法律关系的客体-证券(股票、债券)

证券市场 证券法律关系的主体-证券市场的参与者

(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市场的投资者、证券市场的监管者)

证券法律关系的内容-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监管

Page 206: 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证券法律关系的客体-证券股票、公司债券 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证券衍生品(由国务院证券法的原则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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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律关系的主体 上市公司 证券公司 证券市场的投资者 证券交易所 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 证券市场的监管者

Page 208: 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第二节 证券监管体制 国家集中统一监管 市场自律监管我国证券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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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律关系的内容1. 证券发行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公开发行: (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 三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

公开方式。

Page 210: 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发行条件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 二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 三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 四 )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Page 211: 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发行监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27 条: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发行方式:证券代销;包销;

Page 212: 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案例 34.王小石案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王小石副处长,因为涉嫌向谋求在

国内A股上市的企业出售证监会发审委委员名单,获得丰厚的非法利益,已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带走。王小石、林碧一案 05.11.8 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从中国股市自 1990 设立以来,从数千家排队等待上市圈钱的公司长龙中,从一个个破裂的股市骗局中,欺诈上市、恶庄造假、伪造报表、上市公司老总卷款外逃、股票抵押崩盘券商老总逃跑、……,惟独中国证监会象一个出污泥而不染的净土,圣洁的让人感到不可思议。但来自市场各方对中国证监会有关审批发行环节的官员存在严重腐败行为的怀疑与质疑就一直不断。

而此次证监会官员涉嫌犯罪被反贪检察机关批捕,不过是印证了一个市场各方早就预期存在的事实。

Page 214: 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2. 证券上市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

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 二 )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 三 )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 四 ) 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Page 215: 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证券交易的限制与禁止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Page 216: 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短线交易的归入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Page 217: 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

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

Page 218: 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Page 219: 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 一 )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二 )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 三 )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四 )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五 )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六 )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 十一 )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 十二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Page 220: 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内幕交易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 一 )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三 ) 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四 )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 五 )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

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 六 )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Page 221: 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 一 ) 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 二 )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 三 )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 四 )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 五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    ( 六 )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 )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

的其他重要信息。

Page 222: 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案例:滑铁卢战役的赢家    19世纪英国威灵顿公爵在滑铁卢大败法国拿破仑军队,英法战争局势逆转。滑铁卢之战在英国的投资市场上产生了两个富豪:其中一个是英国商人罗思财。罗思财人如其名,在大战将起之时已预先布置手下在战场附近收集信息。英军获胜后,他的手下从战场用白鸽将英军胜利的消息第一时间传递给在伦敦的罗思财,罗思财立刻大量买进股票。不久,股市暴升,罗思财果真发了财。  罗思财成功的关键是在信息传递不畅的时代获取信息能够快人一步。但是在当代通讯技术发达,即时信息瞬间传遍全球、世界日益变成“地球村”的条件下,罗思财的优势已经不复存在。需要指出的是,罗思财虽靠信息取胜,但他当时所获的绝非“内幕消息” 。

Page 223: 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另一个人是著名经济学家大卫 ·李嘉图。英国政府为了筹措战争经费,在 1815 年的滑铁卢之战前几天发行了一笔巨额债券,数额之大,竟超过当时英国经济总量的 10%。那时拿破仑屡战屡胜,不可一世,人们担心英国会战败,因此债券虽然以低于面值 13%的价格发行,但认购并不踊跃。李嘉图没有派人去战场,但他精心研究了英法双方的对阵形势,并作出英国极可能获胜的大胆判断。于是李嘉图倾尽所有购认便宜的政府债券。英国战胜后,这一批政府债券立刻飙升超过面值,李嘉图获利近百万英镑。

Page 224: 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有意思的是,李嘉图事前曾将购买债券的“贴士”告诉他的好友——著名人口经济学家马尔萨斯 (曾写下不朽名著《人口论》 ) ,马尔萨斯在他的鼓动下也小心翼翼地认了 5000英镑的“货”。但马尔萨斯担心英国战败自己会血本无归,因而彻夜难眠,第二天就急匆匆把“货”卖掉了,白白失去了发财良机。第二年,李嘉图就宣布从股市上退休,从此潜心从事经济理论研究,成为名垂青史的大经济学家。如今,他曾经赚取的金钱早已不在,但是他经济学上的光辉思想依然照耀着一代又一代的学人。

Page 225: 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操纵市场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 一 )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 二 )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 三 )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 四 ) 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Page 226: 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Page 227: 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虚假陈述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

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Page 228: 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欺诈客户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 一 )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 二 ) 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 三 )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 四 )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 五 ) 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 六 ) 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七 )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Page 229: 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法律责任制度 证券违法的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