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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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 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 2008.7.10 2008.7.10 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 中中中 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 中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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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 讲 座 2008.7.10 东宁检验检疫局法制与综合业务科 杨占忠. 转变理念 改变模式 做好做强卫生检疫工作. 东宁局开展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模拟演练. 第一节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概述. 一、概念 (一)国境卫生检疫是由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实施的,以国境口岸为依托,以预防和临床医学及相关自然科学为手段,以法学等社会科学为指导,以行政执法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涉外卫生活动。(特点\内容\分类\涉及的传染病 ----- ). 出入境人员医学检查. 出入境人员医学检查. (二)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概念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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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讲 座讲 座2008.7.102008.7.10

东宁检验检疫局法制与综合业务科 杨占忠东宁检验检疫局法制与综合业务科 杨占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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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理念 改变模式 做好做强卫生检疫工作转变理念 改变模式 做好做强卫生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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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宁局开展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模拟演练东宁局开展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模拟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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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概述第一节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概述 一、概念一、概念 (一)国境卫生检疫是由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实施的,以国境口岸为依(一)国境卫生检疫是由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实施的,以国境口岸为依

托,以预防和临床医学及相关自然科学为手段,以法学等社会科学为托,以预防和临床医学及相关自然科学为手段,以法学等社会科学为指导,以行政执法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涉外卫生活动。(特点\内容指导,以行政执法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涉外卫生活动。(特点\内容\分类\涉及的传染病\分类\涉及的传染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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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人员医学检查出入境人员医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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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人员医学检查出入境人员医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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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概念(二)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概念 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9861986 年年 1212 月月 2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

会议通过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于,于 19871987 年年 55 月月 11日正式施行。日正式施行。

19891989 年年 22 月月 1010 日,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于日,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于 33 月月 66 日发布了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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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卫生检疫法规的建立二、国际卫生检疫法规的建立 国际卫生检疫法规是世界各国在共同抵制传染病蔓延的实践中产生的国际卫生检疫法规是世界各国在共同抵制传染病蔓延的实践中产生的

(14世纪(14世纪 700700 多年的历史)。多年的历史)。 18511851 年年 77 月月 2323 日,奥地利、西班牙、法国、英国、希腊、俄国等日,奥地利、西班牙、法国、英国、希腊、俄国等

1111 个国家在巴黎举行了第一次国际卫生会议,产生了第一个地区性个国家在巴黎举行了第一次国际卫生会议,产生了第一个地区性的的《《国际卫生公约国际卫生公约》》,该公约有一百三十七条。,该公约有一百三十七条。

19691969 年年 77 月月 2525 日,第二十二届卫生大会将日,第二十二届卫生大会将《《国际公共卫生条例国际公共卫生条例》》改为改为《《国际卫生条例国际卫生条例》》。(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有4种)。(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有4种)

1919 99 55 年,世界卫生大会决定修改年,世界卫生大会决定修改《《国际卫生条例国际卫生条例》》,, 20052005 年年 55月月 2323 日第五十八届世界卫生大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日第五十八届世界卫生大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国际卫生条国际卫生条例(例( 20052005 ))》》。新条例已于。新条例已于 20072007 年年 66 月月 1515 日正式生效,国务日正式生效,国务院已决定新条例适用于我国。院已决定新条例适用于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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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尸队搬运鼠疫死者尸体

防疫医院解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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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陈冯富珍

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陈冯富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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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的发展沿革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的发展沿革 我国国境卫生检疫诞生于我国国境卫生检疫诞生于 18731873 年年 19301930 年年 99 月月 2828 日颁布的日颁布的《《海港检疫章程海港检疫章程》》。是第一部全国统一。是第一部全国统一

的卫生检疫法规,从此结束了海港卫生检疫各自为政的状态。 的卫生检疫法规,从此结束了海港卫生检疫各自为政的状态。 19571957 年年 1212 月月 2323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八次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八次

会议通过,毛泽东主席签署主席令,颁布了会议通过,毛泽东主席签署主席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卫生检疫条例》》,只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卫生检疫法规。,只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卫生检疫法规。

19861986 年年 1212 月月 2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李先念签署主席令颁布了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李先念签署主席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于,于 19871987 年年 55 月月 11 日正式施行。日正式施行。

19891989 年年 22 月月 1010 日,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于日,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于 33 月月 66 日发布了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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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007 年底,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已审议通过年底,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已审议通过 《《国境卫生国境卫生检疫法(草案)检疫法(草案)》》,该草案立足于中国国情,其原则与 ,该草案立足于中国国情,其原则与 《《国际卫生条例(国际卫生条例( 20052005 ))》》基本原则一致。质检总局将基本原则一致。质检总局将会同卫生部尽快将草案报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会同卫生部尽快将草案报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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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律体系四、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的法律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的法律法

规规章共同构成了是我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法律体系。规规章共同构成了是我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法律体系。

(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重(重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19861986 年年 1212 月月 22 日通过,日通过, 19871987 年年 55 月月 11日起施行。共分六章,即总则、检疫、传染病检 测、卫生监督、法律日起施行。共分六章,即总则、检疫、传染病检 测、卫生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28条。责任和附则,共计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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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19891989 年年 22 月月 1010 日由日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 19891989 年年 33 月月 66 日卫生部发布施行,共十二章一百一日卫生部发布施行,共十二章一百一十四条,是对十四条,是对《《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有关条款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它概有关条款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它概括了卫生检疫工作的全部内容括了卫生检疫工作的全部内容 (( 后分述后分述 )) 。。

(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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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国国境卫生检疫立法的基本原则五、我国国境卫生检疫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预防控制为主的原则(一)预防控制为主的原则 (二)全面,迅速的原则(二)全面,迅速的原则 (三)口岸查验中,卫生检疫先行的原则(三)口岸查验中,卫生检疫先行的原则

六、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六、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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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处理卫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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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卫生条例第二节 国际卫生条例 一、概述一、概述 (1851)(1851) 二、二、《《国境卫生条例国境卫生条例》》(( 19691969 )的修订)的修订 11 、多种新传染病出现、多种新传染病出现 (30)(30) 22 、人口和物资在全球范围内流动频繁,传染病病原体被带到世界各、人口和物资在全球范围内流动频繁,传染病病原体被带到世界各

地地 33 、恐怖事件和手段日益增多、恐怖事件和手段日益增多 44 、其他意外、其他意外 (( 化学因子化学因子 \\ 放射核物质等放射核物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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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国际卫生条例(国际卫生条例( 20052005 ))》》的变化和的变化和特点特点

1.1.基本概念的变化基本概念的变化 (41)(41) 2.2.宗旨和原则的变化宗旨和原则的变化 33 设置了负责当局设置了负责当局 4.4.对信息和公共卫生应对措施作出明确规定对信息和公共卫生应对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5.5.增加了增加了 WHOWHO 建议方面的内容建议方面的内容 6.6. 用用””主管当局主管当局””替代替代””卫生机构卫生机构””部分部分 7.7. 成立突发事件委员会和审查委员会成立突发事件委员会和审查委员会 8.8.确定了监测应对的核心要求确定了监测应对的核心要求 9.9.提供了评估和通报可能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文件提供了评估和通报可能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文件 10.10. 扩大了医学媒介生物监测范围扩大了医学媒介生物监测范围 11.11. 扩大了疫苗接种扩大了疫苗接种 \\预防措施的范围预防措施的范围 12.\12.\ 充实了充实了’’航海健康申报单航海健康申报单””的内容的内容 ,, 使之更为具体使之更为具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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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特点 :: 1.1. 突破传统疾病的概念突破传统疾病的概念 ,, 适用范围扩大适用范围扩大 ,, 具有很强的灵活性稳定性具有很强的灵活性稳定性 .. 2.2. 强调流行病预警和应对战略强调流行病预警和应对战略 3.3.凸现了WHO干预国际公共卫生 问题的作用凸现了WHO干预国际公共卫生 问题的作用 44 .. 对检查对检查 \\监督对象的公共状况与基本能力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监督对象的公共状况与基本能力的要求进一步提高 5.5.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 6.6. 突出了合作和援助机制突出了合作和援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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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境卫生检疫法修改情况简介第三节 国境卫生检疫法修改情况简介

 一、调整范围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一、调整范围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组织、 物质和行政协作要获得法律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组织、 物质和行政协作要获得法律的

确认。确认。 随着改革的深入,政企分开和政事分离,口岸卫生检疫的管理体制随着改革的深入,政企分开和政事分离,口岸卫生检疫的管理体制

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入境卫生处理,行政机关不再直接实施卫生处理,改由社会专出入境卫生处理,行政机关不再直接实施卫生处理,改由社会专业组织 承担,行政机关发挥监督管理的职能。业组织 承担,行政机关发挥监督管理的职能。

适应大通关的要求,直通式口岸的设立,改变了最先到达口岸和适应大通关的要求,直通式口岸的设立,改变了最先到达口岸和最后离境口岸实施卫生检疫的监管模式。最后离境口岸实施卫生检疫的监管模式。

行政许可设定有待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设定有待进一步完善。 法律责任面窄、畸轻对违法行为起不到威慑作用。法律责任面窄、畸轻对违法行为起不到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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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执法不到位现象 二、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执法不到位现象 现行卫检法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都现行卫检法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都

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入境或者出境。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现行卫检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有现行卫检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有权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权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某种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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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三次商谈,根据卫生部关于经过三次商谈,根据卫生部关于《《国境卫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讨论稿)生检疫法修订草案(讨论稿)》》的修改意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和深入分析,并吸收部见,进行认真研究和深入分析,并吸收部分意见分意见 ,, 形成了修订草案第十四稿。 形成了修订草案第十四稿。

20072007 年年 66 月月 66 日与卫生部进行了第四次商日与卫生部进行了第四次商讨讨 ,, 就主要问题达成了共识。就主要问题达成了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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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卫检法修改的基本原则三、卫检法修改的基本原则 正确处理好八个方面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八个方面的关系

国际惯例与中国特色国际惯例与中国特色稳定连续与开拓创新稳定连续与开拓创新主体部门与有关部门主体部门与有关部门自身法律与相关法律自身法律与相关法律法律专业与医学专业法律专业与医学专业依法行政与为民服务依法行政与为民服务监督管理与对方自律监督管理与对方自律修订法律与事业发展修订法律与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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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惯例与中国特色的关系国际惯例与中国特色的关系 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将国际卫生条例新的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将国际卫生条例新的内容写进新法中。内容写进新法中。

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把国际惯例转化成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把国际惯例转化成我们的工作,符合我国的立法技术和表述我们的工作,符合我国的立法技术和表述方式,而不是简单地引用。方式,而不是简单地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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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连续与开拓创新的关系稳定连续与开拓创新的关系

新法对旧法是继承完善补充发展而新法对旧法是继承完善补充发展而不能割裂,并且要把近年来工作的成不能割裂,并且要把近年来工作的成功经验特别是口岸抗击非典等应急管功经验特别是口岸抗击非典等应急管理的成功经验融入到新法当中,为新理的成功经验融入到新法当中,为新形势下卫生检疫工作提供明确的法律形势下卫生检疫工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有力的执法保障。依据和有力的执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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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关系主体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考虑到本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职能,把 考虑到本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职能,把我们的任务写全、写好。我们的任务写全、写好。

 考虑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能,做好部门协 考虑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能,做好部门协调工作,防止出现职能交叉。 调工作,防止出现职能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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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法律与相关法律的关系自身法律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把法和细则一起修改,由于是修改法律,把法和细则一起修改,由于是修改法律,法律名称不能改变,仍为《中华人民共和法律名称不能改变,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注意与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行政注意与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相衔接,避免出现法律许可法等相关法律相衔接,避免出现法律冲突。 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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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与医学专业的关系法律专业与医学专业的关系 准确使用医学专业术语,符合医学科学规准确使用医学专业术语,符合医学科学规律和处置原则。律和处置原则。

符合法律思维逻辑,用法律语言进行规范符合法律思维逻辑,用法律语言进行规范表述,细化法律责任,还要具有可操作性。表述,细化法律责任,还要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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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与为民服务的关系依法行政与为民服务的关系

既要依法把关履行职责,又要在执行职务采取既要依法把关履行职责,又要在执行职务采取卫生检疫措施和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注意尊重卫生检疫措施和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注意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人格尊严,做到热情服务,在严当事人的权利和人格尊严,做到热情服务,在严格把关中注重为民服务,在为民服务中提高执法格把关中注重为民服务,在为民服务中提高执法把关的有效性,把执法与服务有机统一起来。 把关的有效性,把执法与服务有机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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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与对方自律的关系监督管理与对方自律的关系 既要规范行政相对方和全社会,又要规既要规范行政相对方和全社会,又要规范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自身行为,使管理范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自身行为,使管理和被管理者处于同等法律地位,做到有权和被管理者处于同等法律地位,做到有权必有责,不但要求权利而且要求责任。 必有责,不但要求权利而且要求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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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法律与事业发展的关系修订法律与事业发展的关系

既要将现在符合当前形势和行之有效的既要将现在符合当前形势和行之有效的工作内容写到新法中,又要将业务和体制工作内容写到新法中,又要将业务和体制改革的成果和亮点肯定下来,以促进卫生改革的成果和亮点肯定下来,以促进卫生检疫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检疫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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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卫检法修改框架结构四、卫检法修改框架结构 最新修订草案(第十四稿)分为最新修订草案(第十四稿)分为 1010 章,共章,共 9898条条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 66 条)条) 第二章 信息报告、通报、预警与公布(第二章 信息报告、通报、预警与公布( 55 条)条) 第三章 检疫查验第三章 检疫查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5 条)条)   第二节 入出境人员(   第二节 入出境人员( 55 条)条)   第三节 入出境交通工具(   第三节 入出境交通工具( 66 条)条)   第四节 其他检疫对象(   第四节 其他检疫对象( 44 条)条) 第四章 传染病监测(第四章 传染病监测( 88 条)条) 第五章 卫生监督(第五章 卫生监督( 1111条)条) 第六章 卫生处理(第六章 卫生处理( 77 条)  条)   第七章 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第七章 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 88 条)条) 第八章 保障措施(第八章 保障措施( 66 条)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法律责任( 2020条)条) 第十章 附则(第十章 附则( 77 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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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卫生检疫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五、卫生检疫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1.1. 关于基本概念关于基本概念2.2. 关于立法宗旨关于立法宗旨3.3. 关于执法主体关于执法主体4.4. 关于疫情信息关于疫情信息5.5. 关于检疫查验关于检疫查验6.6. 关于传染病监测关于传染病监测

7.7. 关于卫生监督关于卫生监督8.8. 关于卫生处理 关于卫生处理 9.9. 关于口岸突发公共卫关于口岸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对 生事件应对 10.10. 关于保障措施关于保障措施11.11. 关于法律责任关于法律责任12.12. 其他规定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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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关于基本概念关于基本概念新条例中的概念 新条例中的概念 卫检法草案中的概念 卫检法草案中的概念

入境口岸 入境口岸 口岸口岸公共卫生危害公共卫生危害 口岸公共卫生危害(包括传染病疫情和口岸公共卫生危害(包括传染病疫情和

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公共卫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公共卫生危害)生危害)

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共卫生事件

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传染病疫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传染病疫情及其他重大公共卫生危害) 情及其他重大公共卫生危害)

主管当局 主管当局 卫生检疫主管部门、卫生检疫机关 卫生检疫主管部门、卫生检疫机关 疾病 疾病 传染病 传染病 受染 受染 受染 受染

受染嫌疑 受染嫌疑 受染嫌疑 受染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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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中的概念 新条例中的概念 卫检法草案中的概念 卫检法草案中的概念 (公共)卫生措施 (公共)卫生措施 卫生检疫措施(包括检疫查卫生检疫措施(包括检疫查

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卫生处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对) 件应对) 检查 检查 检疫查验 检疫查验

医学检查 医学检查 医学检查 医学检查 检疫 检疫 留验 留验 隔离 隔离 隔离 隔离

交通工具运营者 交通工具运营者 营运人(包括交通工具负责营运人(包括交通工具负责人) 人)

邮包 邮包 邮件 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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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具体的疾病概念针对具体的疾病概念 国际关注的传染病:国际关注的传染病: ΙΙ 类和类和 ПП类以及世类以及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其他传染病,其中:界卫生组织公布的其他传染病,其中: ΙΙ 类国际关注的传染病包括类国际关注的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黄热鼠疫、霍乱、黄热病病、、天花、由野毒株引起的脊髓灰质炎、流感天花、由野毒株引起的脊髓灰质炎、流感新亚型病毒引起的人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亚型病毒引起的人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肺炭疽,

ПП类国际关注的传染病包括埃博拉热、拉沙热、类国际关注的传染病包括埃博拉热、拉沙热、马尔堡热、西尼罗热、登革热、裂谷热、脑膜马尔堡热、西尼罗热、登革热、裂谷热、脑膜炎球菌病、艾滋病、麻风病、疟疾、活动性肺炎球菌病、艾滋病、麻风病、疟疾、活动性肺结核。 结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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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关于立法宗旨关于立法宗旨

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口岸公共卫生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口岸公共卫生危害危害,保障人体健康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公共卫生安全,,避避免对国际交通和贸易造成不必要干扰免对国际交通和贸易造成不必要干扰,制,制定本法。 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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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关于执法主体关于执法主体 国务院国境卫生检疫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务院国境卫生检疫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国境卫生检疫(以下简称卫生检疫)工国国境卫生检疫(以下简称卫生检疫)工作。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口岸设立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口岸设立卫生检疫机关,生检疫机关,履行口岸卫生主管当局职责履行口岸卫生主管当局职责,,依据本法规定实施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依据本法规定实施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监督、监督指导卫生处理监督指导卫生处理和和应对口岸应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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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对象检疫对象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行李、邮件、生物材料、尸体(骸骨)品、行李、邮件、生物材料、尸体(骸骨)(以下统称检疫对象)等,应当依法接受卫生(以下统称检疫对象)等,应当依法接受卫生检疫,检疫,对确认未受染的对确认未受染的,经卫生检疫机关,经卫生检疫机关准许准许,,方可方可入出境。 入出境。

卫生检疫机关在卫生检疫工作中发现可能造成卫生检疫机关在卫生检疫工作中发现可能造成公共卫生危害情形时,可以公共卫生危害情形时,可以依法采取隔离、查依法采取隔离、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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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关于疫情信息关于疫情信息第二章 信息报告、通报、预警与公布 第二章 信息报告、通报、预警与公布

信息管理信息管理国务院卫生检疫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的卫生法国务院卫生检疫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律、法规规定,制定口岸传染病疫情、突发口岸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公共卫生危害等口岸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公共卫生危害等口岸疫情信息疫情信息的的监测和报告规范监测和报告规范,建立信息报告,建立信息报告系统,依法管理信息报告工作。系统,依法管理信息报告工作。

卫生检疫机关负责其所在口岸疫情信息的收卫生检疫机关负责其所在口岸疫情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核实、报告和通报。集、整理、分析、核实、报告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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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预警 信息预警 卫生检疫主管部门依据口岸传染病疫情、卫生检疫主管部门依据口岸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流行、终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流行、终息情况以及其他公共卫生危害信息,发出情况以及其他公共卫生危害信息,发出或解除或解除口岸疫情预警通报口岸疫情预警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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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疫查验关于检疫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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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要求申报要求入出境交通工具、集装箱、生物材料、尸体(骸入出境交通工具、集装箱、生物材料、尸体(骸骨)以及其他检疫对象的所有人、营运人或者其代骨)以及其他检疫对象的所有人、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以及入出境的人员,应当在理人以及入出境的人员,应当在入出境前按要求向入出境前按要求向卫生检疫机关如实申报卫生检疫机关如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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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查验口岸查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行李、邮件、生物材料和尸体(骸骨)应品、行李、邮件、生物材料和尸体(骸骨)应当在当在最先到达的口岸和最后离开的口岸接受检最先到达的口岸和最后离开的口岸接受检疫查验疫查验。。

在不妨碍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以及其他公共在不妨碍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以及其他公共卫生危害的前提下,卫生检疫主管部门可以卫生危害的前提下,卫生检疫主管部门可以指指定其他口岸定其他口岸实施检疫查验。实施检疫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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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内容查验内容

卫生检疫机关在实施检疫查验时,可依法要求卫生检疫机关在实施检疫查验时,可依法要求

出示出示相关的相关的卫生文件卫生文件,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询问有关情况,实施询问有关情况,实施医学检查和卫生学检查医学检查和卫生学检查。。

Page 4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

受染对象的卫生检疫措施受染对象的卫生检疫措施对发现的受染人、受染嫌疑人应当采取隔离、对发现的受染人、受染嫌疑人应当采取隔离、留验、预防接种等医学措施。留验、预防接种等医学措施。

对受染、受染嫌疑的交通工具、集装箱、生对受染、受染嫌疑的交通工具、集装箱、生物材料、尸体(骸骨)以及其他检疫对象,物材料、尸体(骸骨)以及其他检疫对象,应当实施隔离并采取消毒、杀虫、灭鼠、除应当实施隔离并采取消毒、杀虫、灭鼠、除污等卫生处理措施合格后方可入出境。污等卫生处理措施合格后方可入出境。

对对确认存在公共卫生危害风险的,可以强制确认存在公共卫生危害风险的,可以强制实施卫生检疫措施实施卫生检疫措施。。

对对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的情形,依据本法依据本法第七章的规定第七章的规定采取应对措施。采取应对措施。

Page 5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

受染人、受染嫌疑人的处置受染人、受染嫌疑人的处置卫生检疫机关发现受染人时,在采取必要的控卫生检疫机关发现受染人时,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后制措施后移交指定医疗机构移交指定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并进行隔离治疗,并指导对污染环境实施卫生处理,隔离期限根据指导对污染环境实施卫生处理,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发现受染嫌疑人时,应当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发现受染嫌疑人时,应当在指定地点实施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在指定地点实施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潜伏期确定。对留验期间出现传染病症状的人潜伏期确定。对留验期间出现传染病症状的人员,应当立即隔离。员,应当立即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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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境限制入出境限制外籍人员外籍人员患国际关注的传染病或者不能提供有患国际关注的传染病或者不能提供有效健康文件并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措施效健康文件并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措施的,卫生的,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检疫机关可以禁止其入境禁止其入境。。

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受染人、受染嫌疑人出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受染人、受染嫌疑人出境。外籍人员要求出境的,在采取有效控制措境。外籍人员要求出境的,在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的前提下可以准许其出境。施的前提下可以准许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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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一般查验要求 交通工具一般查验要求 入境入境交通工具到达口岸后,应当交通工具到达口岸后,应当首先接受卫生首先接受卫生检疫机关实施检疫查验检疫机关实施检疫查验。。出境出境交通工具在离境交通工具在离境前,应当前,应当最后接受卫生检疫机关实施检疫查验最后接受卫生检疫机关实施检疫查验。。

Page 5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

检疫方式检疫方式入出境交通工具应当在入出境交通工具应当在检疫锚地或者卫生检疫检疫锚地或者卫生检疫机关指定的地点机关指定的地点接受检疫查验。对符合卫生检接受检疫查验。对符合卫生检疫主管部门规定的卫生条件的,卫生检疫机关疫主管部门规定的卫生条件的,卫生检疫机关可以实施可以实施电讯检疫电讯检疫。。

卫生检疫机关卫生检疫机关随交通工具实施检疫随交通工具实施检疫的,交通工的,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当提供便利。具负责人应当提供便利。

具体办法由卫生检疫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具体办法由卫生检疫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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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体(骸骨)查验尸体(骸骨)查验入出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承运人或者入出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提供死者的身份证明、死亡证明、代理人,应当提供死者的身份证明、死亡证明、防腐处理证明等有关文件。防腐处理证明等有关文件。因患因患 ΙΙ 类国际关注类国际关注的传染病以及卫生检疫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传的传染病以及卫生检疫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传染病死亡的,禁止入出境染病死亡的,禁止入出境。。

在口岸以及入出境交通工具上死因不明的尸体,在口岸以及入出境交通工具上死因不明的尸体,应当经卫生检疫机关采取卫生检疫措施,并签应当经卫生检疫机关采取卫生检疫措施,并签发证明后,方可移运。 发证明后,方可移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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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材料查验生物材料查验生物材料入出境应当生物材料入出境应当提前获得卫生检疫机关许提前获得卫生检疫机关许可可。入出境时卫生检疫机关应当核实其名称、。入出境时卫生检疫机关应当核实其名称、数量、批号、规格等,检查包装情况,必要时数量、批号、规格等,检查包装情况,必要时可以采样检验。可以采样检验。

生物材料等入出境时,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生物材料等入出境时,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证明放行。 发的证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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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的检疫废旧物的检疫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入出境的废旧货物、物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入出境的废旧货物、物品以及废旧交通工具应当符合卫生、环保要求,以及废旧交通工具应当符合卫生、环保要求,并并实行装运前检疫制度实行装运前检疫制度,入出境时具备相关部,入出境时具备相关部门的许可证明及装运前检疫证明等材料,并接门的许可证明及装运前检疫证明等材料,并接受相应的卫生处理。受相应的卫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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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关于传染病监测关于传染病监测 监测对象和监测内容监测对象和监测内容

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出境人员、乘务人员、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出境人员、乘务人员、口岸从业人员,以及交通工具、食品、饮用水、医从业人员,以及交通工具、食品、饮用水、医学媒介生物、动物等实施传染病监测,并且采学媒介生物、动物等实施传染病监测,并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实施传染病监测的内容包括开展健康检查,进实施传染病监测的内容包括开展健康检查,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病原学和血清学调查,开展行流行病学调查、病原学和血清学调查,开展与传染病有关的医学媒介生物调查。 与传染病有关的医学媒介生物调查。

Page 5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

体检机构和健康证签发体检机构和健康证签发卫生检疫主管部门指定符合资质条件的医疗卫卫生检疫主管部门指定符合资质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生机构实施健康检查、预防接种及出具相应的实施健康检查、预防接种及出具相应的医学报告,并依据其报告签发健康证明、预防医学报告,并依据其报告签发健康证明、预防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证明。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证明。

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的项目和相关技术标准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的项目和相关技术标准由由卫生检疫主管部门确定。 卫生检疫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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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的健康检查外籍人员的健康检查因工作、学习、访问、结婚以及其他事项因工作、学习、访问、结婚以及其他事项寻求寻求在我国居留或者申请加入我国国籍的外籍人员在我国居留或者申请加入我国国籍的外籍人员,,在办理居留或移民手续时应提供卫生检疫主管在办理居留或移民手续时应提供卫生检疫主管部门认可的健康证明、必要的预防接种或其他部门认可的健康证明、必要的预防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证明。预防措施证明。

公安、民政、劳动、教育、人事等部门凭卫生公安、民政、劳动、教育、人事等部门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证明办理相关手续。检疫机关签发的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外籍人员在我国停留期间的传染病监测依据传外籍人员在我国停留期间的传染病监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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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籍人员的健康检查和旅行保健服务中国籍人员的健康检查和旅行保健服务在在境外居留境外居留 66 个月以上的中国公民个月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当在入境时或,应当在入境时或

入境后入境后 11 个月内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接受传染病监个月内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接受传染病监

测。测。

前往的国家和地区对入境人员有特殊卫生检疫要求的,前往的国家和地区对入境人员有特殊卫生检疫要求的,

或者出境人员要求出具健康证明、预防接种或者其他或者出境人员要求出具健康证明、预防接种或者其他

预防措施证明的预防措施证明的,卫生检疫机关应当依据规定出具相,卫生检疫机关应当依据规定出具相

关证明。 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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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人群的监测 重点人群的监测 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出境人员中的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出境人员中的高危人群和来高危人群和来自高风险地区的人员自高风险地区的人员实施实施必要的必要的健康检查,健康检查,依依据传染病疫情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据传染病疫情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预防控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制措施。

必要时卫生检疫机关对必要时卫生检疫机关对边民、难民、被遣返人边民、难民、被遣返人员、非法入境人员员、非法入境人员实施健康检查并采取预防控实施健康检查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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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务人员和口岸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及预乘务人员和口岸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及预防接种防接种乘务人员、口岸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卫生检疫机乘务人员、口岸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卫生检疫机关关签发签发或者或者认可认可的健康证明。的健康证明。

来自、前往传染病流行地区的乘务人员应当持来自、前往传染病流行地区的乘务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预防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证明。有相应的预防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证明。

Page 6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

7.7. 关于卫生监督关于卫生监督 监督依据和范围监督依据和范围

卫生检疫机关依据卫生检疫机关依据公共卫生场所管理、食品卫公共卫生场所管理、食品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生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对入出境的交通对入出境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口岸区域、为口岸及检工具、集装箱、货物、口岸区域、为口岸及检疫对象提供服务的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疫对象提供服务的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监督。卫生监督。

Page 6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

集装箱及其装卸区的卫生监督集装箱及其装卸区的卫生监督卫生检疫机关对集装箱及其装卸区的卫生状况卫生检疫机关对集装箱及其装卸区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受染或受染嫌疑的情形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受染或受染嫌疑的情形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对集装箱的拼箱过程以及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对集装箱的拼箱过程以及多用途集装箱的使用进行卫生技术指导。多用途集装箱的使用进行卫生技术指导。

集装箱装卸区的管理部门应当配备检查和隔离、集装箱装卸区的管理部门应当配备检查和隔离、处理集装箱的设施、场所处理集装箱的设施、场所。。

Page 6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

口岸饮食等服务单位的卫生许可口岸饮食等服务单位的卫生许可卫生检疫机关对口岸或者交通工具上提供卫生检疫机关对口岸或者交通工具上提供食品食品和饮用水服务、公共场所服务以及提供集装箱、和饮用水服务、公共场所服务以及提供集装箱、货物等储存服务的单位货物等储存服务的单位实施实施卫生许可卫生许可管理。服管理。服务经营单位在取得许可证明后,方可向工商行务经营单位在取得许可证明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Page 6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

从业人员的卫生监督从业人员的卫生监督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卫生检疫机关应当监督检查口岸从业人员的健监督检查口岸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状况康证明和卫生状况,实施传染病控制,,实施传染病控制,指导指导有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卫生知识培训。。禁止患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员从事相关服务行业有特定疾病的人员从事相关服务行业。 。

Page 6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

8.8. 关于卫生处理关于卫生处理 从业许可和监督管理从业许可和监督管理

从事从事口岸卫生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经口岸卫生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实施卫生处理,并接受卫生检疫机标准的要求实施卫生处理,并接受卫生检疫机关的关的监督监督和和技术指导技术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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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入出境或者重新处理拒绝入出境或者重新处理受染或者受染嫌疑的入出境交通工具、集装箱、受染或者受染嫌疑的入出境交通工具、集装箱、生物材料、尸体(骸骨)以及其他检疫对象,生物材料、尸体(骸骨)以及其他检疫对象,无法有效实施卫生处理的,或者在境外卫生处无法有效实施卫生处理的,或者在境外卫生处理后药物残留超过国家有关标准的,卫生检疫理后药物残留超过国家有关标准的,卫生检疫机关应当机关应当拒绝入出境、监督销毁或者移交有关拒绝入出境、监督销毁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部门处理。。

已经实施卫生处理但效果未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已经实施卫生处理但效果未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和发现新的受染或者受染嫌疑的,应当重新准和发现新的受染或者受染嫌疑的,应当重新实施卫生处理。 实施卫生处理。

Page 6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

9.9. 关于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关于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 卫生检疫机关担负着应对口岸突发公共卫卫生检疫机关担负着应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职责。生事件的职责。根据新条例、根据新条例、《《突发公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总局和总局 5757 号令的相关号令的相关规定增加了本章内容规定增加了本章内容。明确了口岸突发公。明确了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规定了卫生检疫主管共卫生事件的情形,规定了卫生检疫主管部门和卫生检疫机关在应对口岸突发公共部门和卫生检疫机关在应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承担的义务和采取的措施。 卫生事件中承担的义务和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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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关于保障措施关于保障措施 口岸设施要求和能力评估口岸设施要求和能力评估

口岸应当具备卫生检疫区域和相关设施设备,口岸应当具备卫生检疫区域和相关设施设备,客运口岸应当在入出境通道的第一关设立人员客运口岸应当在入出境通道的第一关设立人员和行李的查验区和候检区和行李的查验区和候检区,满足卫生检疫工作,满足卫生检疫工作需要。需要。

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建立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建立传染病检测实验室传染病检测实验室,为,为卫生检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卫生检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卫生检疫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卫生检疫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口岸的卫生检疫口岸的卫生检疫能力能力进行考核评估。 进行考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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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建设队伍建设卫生检疫主管部门和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加强队卫生检疫主管部门和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监督检查工伍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同时接受社会的监督。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同时接受社会的监督。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行职责时,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

卫生检疫人员应当卫生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定期,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执行接受业务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执行卫生检疫任务。执行任务时,应当忠于职守,卫生检疫任务。执行任务时,应当忠于职守,文明服务,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滥用职权,谋文明服务,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取私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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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义务宣传义务卫生检疫主管部门、卫生检疫机关、口岸有关卫生检疫主管部门、卫生检疫机关、口岸有关部门、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当开展部门、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当开展卫生检疫法律卫生检疫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旅行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法规以及国际旅行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为入,为入出境人员提供必要的出境人员提供必要的国际旅行健康咨询国际旅行健康咨询。。

国家驻外使领馆应当尽可能向申请来华的人员国家驻外使领馆应当尽可能向申请来华的人员提供我国卫生检疫的要求和相关信息,并将符提供我国卫生检疫的要求和相关信息,并将符合这些要求作为批准签证的必要条件合这些要求作为批准签证的必要条件。卫生检。卫生检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通过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通过外交部门向驻外使领馆通报此类要求和信息。外交部门向驻外使领馆通报此类要求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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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责任关于法律责任 详细规定了详细规定了每一种违法行为每一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

共共 2121 条。条。 加大了行政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处罚的力度(( 33 万、万、 1010 万、万、2020 万元)。万元)。

增加了行政增加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补救措施(责令改正)。吊销许可证)和补救措施(责令改正)。不能以罚代检或以检代罚。不能以罚代检或以检代罚。

解决了解决了口岸当场处罚口岸当场处罚无法实现的问题。无法实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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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罚款及当场处罚收缴罚款及当场处罚对罚款决定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罚对罚款决定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款。卫生检疫机关在收取罚款时,应当出具正卫生检疫机关在收取罚款时,应当出具正式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交国家财政。式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交国家财政。

对公民处以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二百元以下、对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罚的,可以当或者警告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场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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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执行的保障措施处罚执行的保障措施受卫生检疫机关处罚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受卫生检疫机关处罚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出境前缴清罚款和违法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出境前缴清罚款和违法所得。所得。在出境前未缴清上述款项的,应当向卫在出境前未缴清上述款项的,应当向卫生检疫机关提供相当于上述款项的担保。生检疫机关提供相当于上述款项的担保。未提未提供担保,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卫生检疫机关可供担保,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卫生检疫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阻止其出境;当事人是法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阻止其出境;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卫生检疫机关可以通知公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卫生检疫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阻止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出境。安机关阻止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出境。

公安机关凭卫生检疫机关书面通知限制相关人公安机关凭卫生检疫机关书面通知限制相关人员出境。员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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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规定其他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适用 相关法律法规适用

本法本法未明确规定的未明确规定的卫生检疫相关事项,依据国卫生检疫相关事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国际国际大型集会大型集会的卫生检疫措施,卫生检疫主管部门的卫生检疫措施,卫生检疫主管部门依据本法另行制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非战争时期非战争时期军用交通工具军用交通工具的入出境卫生检疫依的入出境卫生检疫依据本法执行。 据本法执行。

Page 7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

港、澳、台地区的适用港、澳、台地区的适用中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中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与大陆之间卫生检疫工作依据本法执行。与大陆之间卫生检疫工作依据本法执行。

Page 7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

国际条约国际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公共卫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公共卫生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的条款除外。

Page 7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

双边协议和证书互认双边协议和证书互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毗邻国家和地区边境居民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毗邻国家和地区边境居民之间的临时往来,以及与有关国家和地区间的临时往来,以及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签署双签署双边卫生检疫协议的,依据双方协议办理边卫生检疫协议的,依据双方协议办理。。

卫生检疫主管部门负责卫生检疫主管部门负责我国与国外有关卫生检我国与国外有关卫生检疫证书的相互认可疫证书的相互认可。我国卫生检疫证单格式由。我国卫生检疫证单格式由卫生检疫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卫生检疫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Page 8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

谢 谢谢 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