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 市中山區北安路 400 巷 違占建住戶占用處理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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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 市中山區北安路 400 巷 違占建住戶占用處理說明會. 民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101.3.15 水利處 會 勘 涉及北安 國中用地 300 、 297 地號. 背景說明. 臺北市審計處 100.10.11 審北市二字第 1000001907 號 函. 騰空 收回 ( 結案 ). 占用處理計畫. 財政局 101.8.21 書面意見. 本 案依「臺北市政府加強清理及處理被占用市產計畫」之可行處理方式如下: 如 本案違占建戶符合提供使用之規定者,請北安國中協調占用人 提出申請,簽訂使用行政契約 以取得合法使用權源 ;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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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 400巷違占建住戶占用處理說明會民國 101年 8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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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15水利處會勘涉及北安國中用地 300、 297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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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說明臺北市審計處 100.10.11審北市二字第 1000001907號函

• 對占用戶,未擬訂清查計畫協調占用者騰空遷讓、或依法訴追• 未充分掌握被占用情形,且逕予免收使用補償金,任令長期無償占用

查核教育局執行情形缺失意見

臺北市政府 101.4.17府授財產字第 101334966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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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年租金申報地價 *面積 *年息 5% 臺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

82.7.21以前占建房屋者,得辦理租用戶籍謄本或水電或房屋稅繳納收據證明 (擇一 )承諾配合公共設施開闢時交還土地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53

追收最近 5年無權占用補償金不得拋棄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17臺北市市有房地被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計收原則

騰空收回 (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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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處理計畫現場訪查、蒐集資料

占用面積測量

追收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

協調收回• 或提供有償使用(82.7.21前占建房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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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局 101.8.21 書面意見• 本案依「臺北市政府加強清理及處理被占用市產計畫」之可行處理方式如下:– 如本案違占建戶符合提供使用之規定者,請北安國中協調占用人提出申請,簽訂使用行政契約以取得合法使用權源;– 如不符提供使用規定者,請協調占用人立具切結書,以按期繳納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之方式暫緩處理。– 另以簽訂使用行政契約或立具切結書方式處理者,如違占建戶占用期間逾 20 年者,並不影響占用人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所享有公法上拆遷補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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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占用面積 33㎡為例

• 8261*33=27萬 2,513元最近 5年無權占用補償金

• 140*33=4,620元每月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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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受理市有不動產占用人申請分期攤繳使用補償金處理原則• 積欠金額在 5 萬元以下者,准予分 6 期(每個月一期)繳納• 積欠金額在 10 萬元以下者,准予分 12 期• 積欠金額在 15 萬元以下者,准予分 18 期• 積欠金額在 20 萬元以下者,准予分 24 期• 積欠金額在 30 萬元以下者,准予分 36 期• 積欠金額在 60 萬元以下者,准予分 48 期• 積欠金額在 100 萬元以下者,准予分 60 期• 積欠金額在 150 萬元以下者,准予分 72 期• 積欠金額在一百五十萬零一元以上者,准予分 84 期

因經濟拮据,無能力一次繳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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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 -減收

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其本人在84年 1月 1日以前占用

設有戶籍並自住 面積在 100㎡以下

依規定計算金額之60%計收

由申請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管理機關洽社會局查對確認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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