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企型公司(兼益公司) 3/2 線上會議討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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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企業立法政策 -公司法社企型公司 ( 兼益公司 ) 說明商業司1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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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壹、社會企業立法政策• 貳、我國社企型公司 ( 兼益公司 ) 現況 及法制需求• 參、公司法修法委員會建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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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社會企業立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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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企業的定義 (1/3)社會企業目前於國際上尚未有統一定義,故於「社會企業行動方案」研議之初,參考國際推動經驗及產官學研各界專家意見,認為國內社會企業處於起步階段,應以開放態度支持社會企業發展,對於社會企業之定義併採廣、狹二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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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社會企業立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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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企業的定義 (2/3)廣義型

泛指透過商業模式解決特定社會或環境問題之組織,其目標為透過其所得盈餘再投資以持續解決社會或環境問題,而非僅為謀取最大利益。兼具追求社會及經濟利益之目的,除擁有獲利能力之外,更以能創造社會價值,產生正向的社會影響力為主要使命。 ( 文字摘錄社企流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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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社會企業立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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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企業的定義 (3/3)狹義型

1.組織章程應明定以社會關懷或解決社會問題為首要之目的。

2.每年會計年度終了,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申報及公告其社會公益報告。

3.組織當年度可分派盈餘應至少有 30%保留用於社會公益目的,不得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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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社會企業立法政策 二、社會企業概況

1. 依公司及商業登記資料 ( 至 105 年 10 月 ) ,名稱包含「社會企業」共 127 家 ( 其中解散 9 家 ) 。2. 公益團體自律聯盟推動社會企業登錄機制 ( 至 105年底 ) ,已完成 140 家社會企業登錄。3. 蒐集社會企業相關業者,含公司登記、社企登錄、社企聚落、政府資源輔導及媒體報導等,初步統計約 450 家。4. 針對社企登錄、社企聚落、政府輔導、主要民間組織活動等參與者為核心調查對象 ( 至 105 年度 10月 ) ,約 90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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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社會企業立法政策 三、「先行政後立法」政策背景• 社會企業整體發展態樣多元且未臻成熟,產官學界共識認為,宜先協助公私部門瞭解社會企業發展的相關議題著手,並參考歐美等國家發展經驗。• 「社會企業行動方案」推動決議採「先行政後立法」方向,先檢視社會企業發展需求,俟發展一定階段,社會有一定共識後,再進一步調和行政命令或研議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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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各國社企型公司 ( 兼益公司 ) 立法多元規範,低密度管制:美國• 低獲利有限責任公司 (low-profit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 L3C)

• 公益公司 (benefit corporation)

• 德拉瓦州公益公司 (public benefit corporation, PBC)

• 彈性目的公司 (flexible purpose corporation , FPC)

• 社會目的公司 (social purpose corporation , S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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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各國社企型公司 ( 兼益公司 ) 立法高規範密度,搭配政策優惠:英國• 英國 2006 年公司法( Companies Act 2006 ) §6 增訂

「社區利益公司( 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 , CIC )」公司類型

• 主要內容由 2004 年公司(審計、調查和社區企業)法案( Companies (Audit, Investigations and Community Enterprise) Act 2004 )第 2 章社區利益公司章( Part 2 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ies ) 授權主管部門訂定之「 2005 年社區利益公司規定」( 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 Regulations 2005 )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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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德拉瓦州公益公司法 美國公益公司法 英國社區利益公司規定立法形式 公益公司專章 各州公益公司專章 主要內容由 2004 年公司(審計、調查和社區企業 ) 法案 ch2 及該法案授 權主管部門訂定之 CIC 規定所規範。 2006 年公司法並新增 CIC公司類型公司設立 準則制 準則制 許可制:社區利益測試主管機關 Secretary of State ,不監督、 只受理公司登記 Secretary of State ,不監督,只受理公司登記 監管人,廣泛監督權限公司目的 除一般公司章程應載之經營 目的外,章程中應載明公司 所欲促進之一個或多個「特 定公益目的」

章程中於原本公司目的外,應 社區利益測試:社區利益係指「一個「附加」訂定「一般公益目的」, 理性人會認為該活動實行是為了社區 並得訂定「特定公益目的」 利益」,並排除政治活動資產鎖定 X 1. 盈餘分派限制X

2.處分重大資產應經股東會重度決議3.剩餘資產轉讓限制X

1. 盈餘分派限制O2. 資產轉讓限制O3.剩餘資產需轉讓給資產鎖定主體

公益報告 得兩年製作一次,得不須符 合第三方標準,並僅要求交 付股東無須對外公布。但章 程或章程細則得為更嚴格之 規定

符合公正第三方標準之年度公益 報告,並須交付股東且對外公布 官方固定格式之社區利益報告書(以 資產流向及財務為主 ) ,交由監管人 審查監督

監督機制 公益執行訴訟及公益報告 公益執行訴訟及公益報告 監管人:各種行政處分、廣泛介入公 司事務優惠措施 X X 1. 大社會資本銀行

2. 社會投資稅收減免制度3. 政府採購計畫優先考量 社會價值

規範密度寬鬆 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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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我國社企型公司 ( 兼益公司 ) 現況及需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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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成修改公司法意見 反對修改公司法意見主要理由

1. 設立一個具有社會使命之公司型態,可使公司得以為利害關係人存在,免除負責人法律風險;另可維繫公司之社會使命,保護原股東創業初衷。2. 提供充分資訊,方便投資者、消費者辨識,減少對內(員工、股東等)和對外 ( 市場 ) 溝通成本。3. 國際已有許多社會使命導向之企業型態,立法開放等同與國際接軌,更符合國際趨勢。

主要理由1. 縱未立法,社會企業在台灣仍然可以相當茁壯,立法若造成過度管制,反而有害社會企業發展。

2.現行社企業者最需要的是資金,政策上僅需扶助籌資即可。

3. 立法若正名「公司型態社會企業」,但實然沒有相應之社會影響力,亦無法完全防杜「洗綠( green-washing )」之業者,恐使整體社會企業汙名化。

一、各方對於修法意見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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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我國社企型公司現況及需求(二)• 社會企業補助議題 多數認為創立新組織型態,不是為了政策優惠與補助,其自視為「社會企業」,既為「企業」,財務上具有獨立性,本應自行面對商業上挑戰。 若主管機關針對滿足特定較高條件之社會企業訂定優惠規則,亦無不可。 亦有業者希望拿到補助,惟其同意必須是在符合較高要求後,始能取得政府之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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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方對於修法意見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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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我國社企型公司 ( 兼益公司 ) 現況及需求(三)二、依現行公司法公司本可追求營利以外之社會目的公司法 §1 規定:公司為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傳統解釋下,公司被認為是一種僅追求營利目的的商業組織型態,當公司經營者追求或照顧股東以外之第三人或利害關係人 (stakeholders) 之利益時,可能被認為違反其對於公司應負之忠實注意義務,陷入訴訟之累。惟現今世界公司法規範潮流,並不認為公司存在之意義及價值所在,僅在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可以無視其他社會目的或價值的存在;公司負責人亦不會因考量股東以外之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即被認定違反渠等對於公司應負之忠實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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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公司法修法委員建議方向(一)一、基於社會意見對社企型公司 ( 兼益公司 )修法意見尚有歧異,據此本次修法方向即朝向在公司組織架構中,建構足以容納兼益公司之空間。並建議可採用「兼益公司」稱此類公司,以彰顯其兼具追求股東與公眾利益之目的。二、社企型公司 ( 兼益公司 ) 除商業組織型態外,要採取何種程度之規範密度,包含公益報告書編列頻率、對社會大眾或股東公佈方式及頻率、是否經第三公證單位認證、股東可否要求公司踐行公益目的等,應進一步取得社會大眾共識。三、如有涉及政府補助,其門檻及補助方式等,均應於其他特別法中另行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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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公司法修法委員建議方向(二)D案 A 案 B 案 C 案

維持現狀,不予修正• 鑒於現有公司實則可以從事企業社會責任行為,且現有社會企業即根基於現有公司制度發展,尚無法規障礙,據此維持現狀亦無不利。

修正公司法第 1條及第 23條,惟不新增社企型公司 ( 兼益公司 ) 專章(節)

修正公司法第 1條及第 23條,並新增「社企型公司 ( 兼益公司 ) 」專(節)

修正公司法第 1條及第 23條,並於公司法第 2條第 1項新增「社企型公司 ( 兼益公司 ) 」類型,及新增兼益公司專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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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鬆 嚴格

一、本次修法著重組織法架構調整,據此僅於公司法中架構足以容納社企型公司 ( 兼益公司 ) 之空間。二、採取 B 、 C 方案時,關於規範程度寬嚴,應再取得社會大眾共識。三、補助應於特別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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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聆聽敬請指教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