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征缴业务知识 ( 2012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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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征缴业务知识 ( 2012 年 12 月). 主要内容: 一、社会保险制度及特点 二、参保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社会保险登记(社保登记、缴费登记、变更、注销、增、减员) 四、用人单位应参加的社会保险费的险种 五、 各险种的计费依据 六、缴费对象和参加险种及其适用费率 七、征收申报和缴款方式 八、征收管理机关的执法权限 九、用人单位违反参保缴费规定承担的法律责任 十、社会保险投诉查处 十一、梅州市社会保险费上下限 十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业务办理. 社会保险征缴业务知识 ( 制度、特点 ). 一、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及特点 社会保险制度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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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征缴业务知识

( 2012 年 12 月) 主要内容:一、社会保险制度及特点二、参保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三、社会保险登记(社保登记、缴费登记、变更、注销、增、减员)三、社会保险登记(社保登记、缴费登记、变更、注销、增、减员)四、用人单位应参加的社会保险费的险种四、用人单位应参加的社会保险费的险种 五、五、各险种的计费依据各险种的计费依据六、缴费对象和参加险种及其适用费率六、缴费对象和参加险种及其适用费率七、征收申报和缴款方式七、征收申报和缴款方式八、征收管理机关的执法权限八、征收管理机关的执法权限九、用人单位违反参保缴费规定承担的法律责任九、用人单位违反参保缴费规定承担的法律责任十、社会保险投诉查处十、社会保险投诉查处十一、梅州市社会保险费上下限十一、梅州市社会保险费上下限十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业务办理十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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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征缴业务知识 ( 制度、特点 )

一、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及特点

社会保险制度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的特点 : 1 、社会共济; 2 、责任分担; 3 、国家干预和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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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征缴业务知识 (单位权利、义务)

二、 参保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

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这是《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关于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用人单位权利: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用人单位主要义务: 1 、缴费义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义务由用人单位与职

工共同承担;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义务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2 、登记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30 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 、申报和代扣代缴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

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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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征缴业务知识(个人权利、义务)

参保职工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职工个人主要有以下权利 : 1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2 、个人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3 、个人可以免费向征收机构(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 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 务。 职工个人主要义务: 1 、缴费义务。 职工要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义务; 2 、登记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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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征缴业务知识(社保登记)

三、社会保险登记 (一)社保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第七章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其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 社会保险人或者负责人; 4 、单位类型; 5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 、主管部门; 7 、隶属关系; 8 、开户银行账号; 9 、各地规定的其他事项。登记包括如下事项: 1 、单位名称; 2 、住所或者

地址; 3 、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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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征缴业务知识(地税缴费登记) (二)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 用人单位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按现行的管理模式亦要到地税部门办理社保的缴费登记, 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时提供如下所需资料:

1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个体户除外)。 3 、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4 、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表一式三份(到地税部门领取)。 5 、社会保险人员明细登记表一式三份(纸质和报盘)。 6 、社会保险费人员明细申报表一式三份(纸质和报盘)。 7 、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申报表一式三份(纸质和报盘)。

8 、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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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征缴业务知识(变更、注销登记)

(三)办理单位社会保险变更、注销登记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 、变更社会保险登记表; 2 、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者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证明; 3 、社会保险登记证; 4 、各地规定的其他资料。

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单位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迁移、或者由于其它原因需依法终止社保关系,停止缴费时,应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保缴费登记注销手续。在办理时提供以下所需资料:

1 、《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原件和复印件) 2 、注销缴费登记的申请报告 3 、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或者法

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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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征缴业务知识(增员)

(四)办理增员登记 单位新招收、调入人员并与新增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

应在 30 日内到地税征收大厅或税管员处办理增员参保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所需资料:

1 、《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申报表》; 2 、新增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 、身份为干部或聘干的人员根据相应情况,分别提

供调令、军转干部审批表、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派遣证、报到证、劳动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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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征缴业务知识(减员)

(五)办理减员登记 缴费单位内人员发生退休、死亡、出国(境)定居、退

保、转出,以及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地税征收机关申请为其办理减员停保登记手续,办理减员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所需资料:

1 、《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申报表》; 2 、办理停保手续的有效证明(解除劳动合同书)或证件;

3 、办理退休的人员,提供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保部门)发给的退休证或经社保部门审核盖章同意的《职工退休待遇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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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征缴业务知识(个人登记信息变更)

(六)参保个人变更登记信息 缴费单位(个人)发现参保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个

人社保号有误,需进行修改变更登记参保个人登记信息的,应到社保、地税部门办理参保个人基础登记资料变更。办理变更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所需资料:

1 、《参保个人基础登记资料变更申报表》; 2 、申请修改缴费登记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必须凭当地派出所证明;

3 、变更个人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办理时先到当地社保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到地税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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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征缴业务知识(参加险种)

四、用人单位应参加的社保险种: 1 、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缴费) 2 、基本医疗保险(另附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单位

和个人共同负担缴费) 3 、工伤保险(单位负担缴费,个人不缴费) 4 、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缴费) 5 、生育保险(单位负担缴费,个人不缴费) 按照法律规定,企业用人单位应参加齐全以上五个

险种,不能只选择某一险种参保,逃避其他险种的参保缴费义务。

Page 12: 社会保险征缴业务知识 ( 2012 年 12 月)

社会保险征缴业务知识(计费依据)

五、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计费依据

社会保险费是以单位和职工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依据的,缴费由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二部分组成。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职工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每一社保年度设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规定,当职工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时,按下限缴费,当工资高于上限时,只能按上限缴费,超过上限部分工资薪金不征收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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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征缴业务知识(缴费上下限)

六、社会保险费上下限规定: 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根据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社保年度(每年的 7 月 1 日—下年的 6 月 30 日)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上下限,个人缴费工资达不到下限的,按下限标准申报缴费,超过上限的,按上限申报缴费。 2012 年 7 月 -2013 年 6 月各险种缴费基数上、下限 养老保险上限按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763元)的三倍计算为11289元,下限按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 计算为 1882元。 工伤、失业、医疗、生育保险的上限按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763

元)的三倍计算为 11289元,下限按梅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623元)的 60% 计算为 1574元。 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缴费费基为梅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6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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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征缴业务知识(灵活就业人员参、停保)

七、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业务办理 一、 参保: 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户口簿、身份证到所在地税征收大厅办理参保缴费登记手续。办理时填写和提供如下所需资料 :

1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表》

2 、参保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综合申报表》

二、 缴费方式: 1 、门前申报(缴费人每月到征收大厅) 2 、储费扣缴(缴费人和地税、银行签订协议,每月银行扣缴) 三、 停保: 持参保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到原缴费登记征收大厅,办理停保和取消储费划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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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征缴业务知识(各险种费率)八、目前梅州市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缴费费率

项目

公务员养老保险

职工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村(居)两委干部、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

保险费

率%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单位 个人

0 8 15 8 0.6

0.4 0.7 6.3 2 6元

4元

0 .4

12 8

注:公务员养老保险目前只实行个人缴费。农民工的失业保险个人不缴费,单位退休人员个人不用缴纳个人部分的医疗保险 ; 补充医疗保险有些县(市)执行的标准不同 , 市直、梅江区、平远、五华、蕉岭、兴宁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 10元(其中市直、梅江区、平远、五华为单位 6元,个人 4元;蕉岭、兴宁为单位 5元,个人 5元),大埔为每人每月 9元(其中单位 6元,个人 3元),丰顺、梅县为每人每月 8元(其中单位 4元,个人 4元)。

Page 16: 社会保险征缴业务知识 ( 2012 年 12 月)

社保缴费计算公式: 职工个人实际工资、薪金收入 × 缴费费率

2012 年度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计算表

( 以最低缴费基数计算 ) 元 /人 /月

险种缴费费率 (%) 应缴金额 ( 元 )

合计 ( 元 )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养老保险 15 8 282.30 150.56 432.86

失业保险 0.6 0.4 9.44 6.30 15.74

工伤保险 0.7 0 11.02 0 11.02

医疗保险 6.3 2 99.16 31.48 130.64

补充医疗保险 0 0 6 4 10.00

生育保险 0.4 0 6.30 0 6.30

合计 23 10.4 414.22 192.34 606.56

Page 17: 社会保险征缴业务知识 ( 2012 年 12 月)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计算表

养老保险(1882)

12 8 225.84 150.56 376.40

医疗保险(2623)

6.3 2 165.25 52.46 217.71

补充医疗保险 0 0 6 4 10.00

合计 18.3 10 397.09 207.02 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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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征缴业务知识(申报)

九、征收申报和缴款方式 征收申报期限: 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征收,由用人单位、缴费人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在每月的十五日前向地方税务征收管理机关申报缴纳。 申报方式 : 1 、门前申报(缴费单位、缴费人到征收大厅申报) 2 、网上申报(缴费单位通过互联网络申报) 申报资料: 1 、《社保费(单位)申报辅助软件》(门前申报导入使用) 2 、《社会保险费综合申报表》(每月) 3 、《社会保险费人员明细申报表》(一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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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征缴业务知识(缴款方式)

单位缴款方式: 1 、 ETS 缴款(电子缴款书):缴费单位与地税、银行签订扣缴税费协议,每月通过联网的银行进行实时申报扣缴。

2 、银行转帐:由缴费单位到地税征收缴费窗口申报填开缴款书,凭缴款书到银行进行转帐。

3 、网上申报缴款:由缴费单位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申报和缴款。

4 、 BOS 机刷卡:缴费人持银联卡在地税征收大厅申报刷卡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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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征缴业务知识(征管执法)

十、征收管理机关的执法权限 1 、核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 、确定应申报缴纳额 3 、通知银行扣缴 4 、提请法院扣押、查封 、拍卖抵缴 5 、加收滞纳金、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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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征缴业务知识(法律责任)

十一、用人单位违反参保缴费规定承担的法律责任 1 、不办理登记的责任 对单位处于应缴社保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元以上 3000元 以下的罚款。 2 、不按时足额缴费的责任 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责令限期缴纳后,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于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 、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责任 给职工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经济责任 4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责任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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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征缴业务知识(投诉查处)

十二、 社会保险投诉查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

例》第二十七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等规定,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不申报、申报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Page 23: 社会保险征缴业务知识 ( 2012 年 12 月)

因社保政策变动较大,具体政策规定应以当地变化后的文件规定为准。

谢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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