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章 法律与社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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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章 法律与社会规范. 张维迎 教授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将要讨论的主要问题. 引言; 社会规范与法律的同异; 社会规范和法律的功能; 人们为什么遵守社会规范? 为什么需要法律? 法律的局限;. 1985 年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随地吐痰的规定 》 :公共场所一律禁止随地吐痰,违者罚款 5 角; 1999 年起,罚款 50 元。由市容监督员和卫生监督员执法。 结果:得到普遍遵守;违轨者以“外地人”为主。.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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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章法律与社会规范

张维迎 教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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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要讨论的主要问题 引言; 社会规范与法律的同异; 社会规范和法律的功能; 人们为什么遵守社会规范? 为什么需要法律? 法律的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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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禁止随地吐痰与禁放烟花爆竹

1985 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随地吐痰的规定》:公共场所一律禁止随地吐痰,违者罚款 5 角; 1999 年起,罚款 50 元。由市容监督员和卫生监督员执法。

结果:得到普遍遵守;违轨者以“外地人”为主。

1993 年 10 月 12 日北京市人大《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城区一律禁止放炮;由公安机关执行;违者罚款 100-500(个人), 500-2000 (单位)。民事和刑事责任。

其他城市相继模仿。 结果:一开始有效果显著,

但逐年回头;违者都市本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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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的时间路径

时间

违法人数比

随地吐痰

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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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受伤人数 噪音分贝 火灾1990 109 741991 164 821992 332 841993 544 94.5 2381994 78 48.5 60199519961998 198 57.4 2361999 215 65.2 2782000 254 55.9 392001

北京市禁放烟花爆竹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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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禁运动:从全面禁止到分时分地禁止

2003 年春节,上海市筛选出 250 种安全型烟花爆竹投放市场;数码防伪标志和销售许可;

石家庄市: 2003 年 1 月 17 至 21 日,市民可在二环内外的 330 个销售点购买到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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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今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范围划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根据《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 2002 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已经出台:

  一、下列场所及其周边距离 50 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 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    - 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    - 车站、码头、机场等重要场所;    - 重要军事设施;    -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 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以及教学、科研单位等场所;    - 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二、下列路段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南京路、淮海路、四川北路、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新华路 ( 以上均为全线 ) 和西藏

路 (淮海路至北京路段 ) ;    -豫园商城地区、静安寺地区、徐家汇广场地区、人民广场地区以及浦东新区小陆家嘴金融贸易区 (东至浦东南路、南至东昌路、西面和北面接黄浦江 ) 、外高桥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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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今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范围划定(续)

三、 2002 年 2 月 11 日至 2 月 16 日的每日 20 时至次日凌晨 0 时 30 分,除本《通告》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路段和区域外,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在上述规定时间外,内环线以内的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供应本市的烟花爆竹,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统一采购、运输、批发,并由市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的商店销售。严禁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生产、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设

摊、流动销售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市民在本《通告》允许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必须保证安全,服从执

法人员的管理,不得影响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并应当及时清除烟花爆竹燃放残留物。

禁止向行人、车辆、建 (构 )筑物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六、市民应当严格遵守《条例》,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

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有功者,公安机关将视情给予重奖。 七、对违反《条例》和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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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执行依赖于社会规范 “ 禁止随地吐痰”的法律与“不要随地

吐痰”的社会规范是一致的(人们鄙视随地吐痰的人) ,因而是互补的,法律有助于规范的执行;

“ 禁放鞭炮”的法律与“过年应该放鞭炮”的社会规范不一致(人们不仅不鄙视而且喜欢别人放鞭炮),因而法律得不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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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规范与法律的同异( 1 ) 功能相同:建立社会秩序和游戏规则; 执行机制:

– 法律由作为第三方的政府强制执行;– 社会规范通过个人行为的社会认可、唾弃、驱逐、信誉等;

习惯、规范、法律: do it, should do it, must do it;

并不意味着法律手段更严厉、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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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规范与法律的同异( 2 ) 产生与历史:

– 社会规范从下而上自发形成并演进;– 法律由集权化的机构从上而下实施;– 社会规范早于法律,许多法律是对原

有规范的认可;如合同法是对商人交易行为规范的法律化;

替代性、互补性和兼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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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协调预期的社会规范或法律

靠左行 靠右行

靠左

靠右

以交通为例

1 , 1 -1 , -1

-1 , -1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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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协调预期的社会规范或法律(续)

先走 后走

先走

后走

以进门为例

-1 , -1 2 , 1

1 , 2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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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激励机制的社会规范或法律

合作 不合作

合作

不合

囚徒困境与合作

3 , 3 -1 , 4-by

4-ax , -1 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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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传递个人信号的社会规范 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如何让别人知道或认为自己的一个值得信任、愿意合作的人?

任何有成本的、可观察的行为都可以成为传递合作(低贴现率)的信号( Eric Posner, 2000);

人们遵守规范是为了显示自己是合作型的;以送礼为例;以打领带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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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为什么遵守社会规范? RICHARD POSNER ( 1997 ) 有些规范是自我执行的( self-enforcing); 有些规范是通过“情绪化”的行为执行的;如决斗,报复行为;

有些规范是由社会认可 (approval) 、讥讽 (ridicule) 、驱逐( ostracism) 、信誉 (reputation) 等执行的;

有些规范被内在化为个人道德,人们出于犯罪感 (guilt) 和羞耻感 (shame)而自觉遵守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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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为什么违反规范? ERIC POSNER ( 2000 ): 对内在的短期利益的重视超过对声誉的重视;

其他人没有办法驱逐( OSTRACIZE )他;如 high-status;

因为他们属于由不同的规范治理的人群,或者规范变化太快;

为了表达对特定组群的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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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需要法律? 一次性博弈中的激励与协调; 形成、加强和改变社会规范; 解决 counterfactual problem; 承诺作用; 信息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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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博弈中的激励与协调 囚徒困境; 协调博弈; 交易关系越是一次性的,法律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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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加强和改变社会规范 规范的传递速度没有法律传递快; 法律可以帮助更快地形成一致预期,达成

人们的共识; 法律的表述功能 (expressive function of la

w); distinction between prices and sanctions can affect behaviour;如公共场合不抽烟,不随地吐痰;

法律的执行作用:提高违反规范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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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坏”的规范 渴望受人尊重 (esteem) 可能导致一些快

的社会规范,如过分浪费性的消费(如婚礼);决斗 (dueling)

有些规范可能随时间而由“好”变“坏”;

个人自由与社会规范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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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 counterfactual problem

均衡路径下,没有人会背叛;但如果有人背叛,如何识别是偶然的疏忽还是刻意的背叛?法律可以决定一个是否应该对背叛行为实施惩罚的规则,什么样的违约行为是可以原谅的,什么样的行为是不可以原谅的;(不知者不为过?)

法律的惩罚也可以防止个别人的背叛行为导致整个社会合作的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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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作用 Eric Posner认为,人们愿意签定一个在法律上可执行

的合同,可能并不是因为他们相信法官会作出公正的判决,而是因为法律事后的惩罚可以作为一个愿意信守合同的承诺 (commitment) ;因此,签定合同可以理解为向对方传递合作的信号。为此,法院和立法对合同提出了一些形式上的要求,如合同当事人要亲笔签名。如果一个人不愿意遵守这些形式,就表明他想避免法律的制裁,因而是不值得信赖的。 Eric Posner, “A Theory of Contract Law under Conditions of Radical Judicial Error”, Chicago John M. Olin Law & Economics Working Paper No.88 (August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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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收集 个人行为的信息对声誉机制能否发挥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没有足够的信息,声誉机制就不可能存在;

中世纪的 Law Merchant; Milgrom, North and Weingast (1990).

法院可以把信息减少到最必要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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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规范和法律的社会条件 社会规模 : 社团规模越小,规范越有效;

(税收需要强制吗?) 私人报复:成本越低,规范越有效; 信息流动:行为越容易观察,规范越有效; 变革与稳定性;乱世用重典; 政治制度; 社会分群;外部治理与内部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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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社会规范:互补与替代 替代性:在社会规范不起作用的地方,

法律变的更为重要;当社会规范得到自觉遵守的时候,法律的必要性就降低;

互补性:好的法律可以使社会规范得到更好的遵守(如不随地吐痰),坏的法律将破坏社会规范;法律与社会规范可以互相转换:法律可以内在化为道德;社会规范可以变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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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局限 信息问题:法律要求法院作为第三方能获得当事人行为的信息(举证问题);

对法律的最大挑战来自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 为什么法律必须透明和简单?– 为什么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为什么存在法、理、情的矛盾?

无知与正义 (Raw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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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职业规范与职业道德 人是有职业的;大量的社会规范是职业规

范,也就是个人作为一个职业角色应该遵守的规范。

遵守职业规范是职业内每个人利益所在;是为了获得别人的信任;

法官的职业规范:遵循先例而不是自己的价值判断;超脱而不偏袒;独立而不政治化。

如果人们不信任法官,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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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会取而代之社会规范吗? Richard Posner: 法律将越来越重要,社会

规范将越来越不重要 Robert Ellickson:当社会交易变得日益复杂的时候,政府将没有能力获得加工足够的信息;

现实:在过去的 20多年里,人们越来越求助于市场规范而不是政府;放松管制是大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