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保險部 102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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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開辦說明
內容大綱一、前言二、保險內容三、投保作業四、保險費及免繳保險費資格五、保險費收取作業六、加退保作業七、理賠作業八、契約條款下載九、 101 學年度注意事項十、幼童團體保險專案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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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政府為照顧莘莘學子,增進學生福利並促進社會安全制度及減輕學生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時家庭之經濟負擔,特舉辦學生團體保險,並採委託專業服務方式辦理。
學生團體保險提供基本之身故、殘廢及醫療保障。( 保險法 107 條實施後, 15 足歲以下學生無法享有商業保險之身故保障,學生團體保險益發顯得重要。 )
本年度學生團體保險由政府委託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辦理招標,由三商美邦人壽得標承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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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險內容【參閱作業手冊第 3頁】
1.身故保險金及失蹤處理2.殘廢保險金3.第一、二級殘廢生活補助金4.住院醫療保險金5.傷害門診保險金6.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7.因燒燙傷及須重建手術保險金8.集體中毒慰問金9.除外責任10.保險責任歸屬 ( 新舊保險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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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身故保險金、失蹤處理
給付條件 給付金額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以致身故者 身故保險金 100 萬元
失蹤 先行支付 100 萬元
失蹤定義:於戶籍登記簿登記失蹤日起滿 1 年仍未尋獲者,或有被保險人極有身故可能之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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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殘廢後因同一事故於 3 個月內身故,身故保險金以 100 萬元為限,已領取之殘廢保險金應予扣除。
給付條件 殘廢等級 給付金額 殘廢等級 給付金額
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
第一級 100 萬 第七級 40 萬第二級 90 萬 第八級 30 萬第三級 80 萬 第九級 20 萬第四級 70 萬 第十級 10 萬第五級 60 萬 第十一級 5 萬第六級 5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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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一、二級殘廢生活補助金第一級殘廢生活補助金
第二級殘廢生活補助金
滿第一年 15 萬元 滿一年 11.25 萬元
滿第二年 20 萬元 滿二年 15.00 萬元
滿第三年 25 萬元 滿三年 18.75 萬元
滿第四年 30 萬元 滿四年 22.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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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條件 給付金額
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
5 萬元內實支實付(家長自付部份扣除掛號費及 診斷證明書費) 病房費每日限額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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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傷害門診保險金給付條件 給付金額
因意外傷害事故接受門診治療者
5,000 元內實支實付(家長自付部份扣除掛號費及診斷證明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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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給付項目 給付金額
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
20 萬元內實支實付(家長自付部份扣除掛號費
及診斷證明書費)
1. 限免繳保費學生,且住院醫療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施行重大手術者。
【重大手術名稱及部位請參閱作業手冊第 58頁(附表二)】2.與『住院醫療保險金』累計最高以 20 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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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燒燙傷及須重建手術保險金給付條件 給付金額
因意外事故致重大燒燙傷及須實施重建手術者
3 萬元內實支實付( 家長自付部份扣除掛號費及診斷證明書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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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集體中毒慰問金給付條件 給付金額
集體中毒:學生 5 人以上須住院治療
食物中毒:學生 2 人以上須住院治療
每人定額 3,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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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成身故、殘廢、傷害或疾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壹 被保險人的故意自殺行為。.貳 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參 被保險人非因保險事故所施行之外科手術、整形
美容或天生畸形整復。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型,不限於此。.肆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之武裝叛變。.伍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9. 除外責任 (一 ) 【參閱作業手冊第 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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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壹 生產或分娩。但遭受強暴脅迫致流產或分娩及剖腹生產手術或子宮外孕手術不在此限。.貳 牙科鑲補或裝設義齒、眼鏡或其他附屬品。但因
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裝設以 1次為限,上述給付以回復或輔助其功能,且其裝置之費用必須為醫院或診所開立之收據。.參 健康檢查、療養或靜養。.肆 掛號、診斷證件、運送傷患、病房陪護或指定醫師等費用。.伍 未領有醫師執業執照之醫療。
9. 除外責任 (二 ) 【參閱作業手冊第 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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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職 ( 含進修學校及特殊學校 ) 應屆畢業生倘考上大專校院且完成註冊,並繳交完成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費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9. 除外責任 (三 ) 【參閱作業手冊第 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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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項目 新舊保險公司給付責任分界點住院醫療保險金 以入院日期為理賠依據。傷害門診保險金 以門診日期為理賠依據。
殘廢保險金如屬「缺失」之殘廢程度,以缺失日期。如屬「機能喪失」之殘廢程度,則以殘障手冊「殘廢鑑定日」。
殘廢生活補助金 以給付一、二級殘廢保險金之承保公司為理賠依據。
身故保險金 意外或疾病身故皆以身故日期為理賠依據。燒燙傷及須重建手術
保險金住院手術者,以入院日期為理賠依據。未住院,則以實施重建手術日期為理賠依據。
10. 保險給付責任歸屬【參閱作業手冊第 4~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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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保險給付責任歸屬【圖例】以 103年 7月 31 日
為責任分界點
新保險公司入院日期門診日期
『缺失』殘廢程度之缺失日期『機能喪失』殘廢程度之殘廢鑑
定日身故日期
手術日期 ( 燒燙傷及須重建手術未住院者 )
上列日期在 103年 7月 31日(含 ) 以前者
由 給付
入院日期門診日期
『缺失』殘廢程度之缺失日期『機能喪失』殘廢程度之殘廢鑑
定日身故日期
手術日期 ( 燒燙傷及須重建手術未住院者 )
上列日期在 103年 8月 1日 (含 )以後者
由新保險公司給付【第一、二級殘廢生活補助金】由已經給付殘廢保險金之保險公司負責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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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保作業1.保單號碼2.保險期間3.國小~高中投保作業4.幼兒園、托兒所與托嬰中心投
保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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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單號碼保單號碼 (12碼 ) 投保對象
S0101 開頭 全國托嬰中心兒童團體保險S0102 開頭 高雄市學生團體保險 /國小 ~高中職S0103 開頭 高雄市學生團體保險 / 幼兒 (稚 )園S0123 開頭 高雄市學生團體保險 /托兒所S0105 開頭 台閩地區學生團體保險 /國小 ~高中職
(含台北市、高雄市國立學校 )
S0106 開頭 台閩地區學生團體保險 / 幼兒 (稚 )園(含台北市、高雄市國立學校 )
S0126 開頭 台閩地區學生團體保險 /托兒所(含台北市、高雄市國立學校 )
S0107 開頭 台北市學生團體保險 /國小 ~高中職S0108 開頭 台北市學生團體保險 / 幼兒 (稚 )園S0128 開頭 台北市學生團體保險 /托兒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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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險期間
保險期間為 102年 8月 1 日上午零時至103年 7月 31 日午夜十二時止,為期 1 年。
如畢業後不再升學及高中職畢業升大學者,其保險終期至 103年 8月 31 日午夜十二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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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小~高中投保作業
輸入名冊
至三商美邦人壽官網www.mli.com.tw 學生保險專區 登入名冊建檔系統
65 足歲以上及不投保學生
Y
65 足歲以上學生另需提供健康聲明書並郵寄至本
公司
N
輸入人數
本公司核保完成
承辦人員確認名冊與人數正確後
按【名冊確定完成送出】後可列印保費明細表留存
本公司開立繳費通知與收據通知繳費
投保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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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小~高中投保作業本保險具共同契約性質,無需填寫要保書。
凡具有學籍者皆應參加本保險,投保作業分列如下:
1) 一般生 (非 65 足歲以上學生 ) :無需輸入名冊檔,僅需至本公司官網輸入學生人數, 進入路徑為: 三商美邦人壽官網 www.mli.com.tw 學生保險專區登入名冊建檔系統人數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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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小~高中投保作業2) 具學籍不投保學生及 65 足歲以上學生 (37年 8月 1
日以前出生者 ) :需至本公司官網輸入名冊檔,進入路徑為: 三商美邦人壽官網 www.mli.com.tw 學生保險專區登入名冊建檔系統名冊輸入3) 65 足歲以上學生需提出健康聲明書【參閱作業手冊
附件十一 ( 第 43頁 ) 或至網站下載】以利進行核保作業,下載路徑為:
三商美邦人壽官網 www.mli.com.tw 學生保險專區表格下載健康聲明書
65 足歲以上學生經本公司審核後如不予承保,投保名冊將予剔除,不計入本公司所開立收據之人數,該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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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幼兒園、托兒所與托嬰中心投保作業本保險具共同契約性質,無需填寫要保書。投保資格: ( 須在各園所或托育機構核定人數範圍內且符合下列投保年齡限制者 )
1. 托兒所/幼兒園:年齡滿 2 足歲者2. 托嬰中心:年齡未滿 2 足歲者( 100 年 8 月 1 日 (含 ) 或之後出生);或托嬰中心原已收托之兒童達 2 歲,尚未依法入幼兒園者。
須提供學童名冊,可採下列 2種方式:1.網路線上投保2. 名冊上傳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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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幼兒園、托兒所與托嬰中心投保作業 網路線上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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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三商美邦人壽官網www.mli.com.tw 學生保險專區 登入名冊建檔系統
名冊輸入
承辦人員確認名冊正確後按【名冊確定完成送出】後當日即可列印保費明細表留存
本公司於次一工作日寄發繳費通知與收據通知繳費
線上修改或刪除前一學期末已投保名冊或新增學童名冊
至三商美邦人壽官網www.mli.com.tw 學生保險專區 表格下載
下載名冊上傳檔 (檔名: student-4-6.xls)依下列名冊上傳檔格式輸入學童名冊後存檔
4.幼兒園、托兒所與托嬰中心投保作業 名冊上傳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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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下載名冊上傳檔
保單號碼 身分證字號 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例 :0990801
)
保險始期(例 :1010801
)
保險終期(例 :1020131
)
身分別N: 一般生Y: 免繳生
4.幼兒園、托兒所與托嬰中心投保作業 名冊上傳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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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傳名冊至三商美邦人壽官網
www.mli.com.tw 學生保險專區 登入名冊建檔系統
名冊輸入
本公司再於次一工作日寄發繳費通知與收據通知繳費
名冊上傳
本公司於次一工作日進行名冊檢核與轉檔
1. 台閩地區托兒所、幼兒園、國小 ~高中職2. 台北市托兒所、幼兒園、國小 ~高中職3. 高雄市托兒所、幼兒園、國小 ~高中職4. 全國托嬰中心
四、保險費及免繳保費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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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對象 學期 保費
家長負擔上學期 158 元下學期 158 元
政府補助上學期 79 元下學期 80 元
合計 475 元
1. 保險費【台閩地區托兒所、幼兒園、國小 ~高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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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戶籍所在地縣 (市 ) 政府或鄉 (鎮、市、區 ) 公所證明低收入戶之學生。
2)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
3) 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4) 離島地區受國民義務教育 (含國中小進修學校學生、
幼兒園兒童 ) 之學生。5) 就讀於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規定之高山地區第三級、第四級學校或山地偏遠地區學校之學生。
上述學生可享 20 萬元專案補助之醫療保險。
1. 免繳保費資格【台閩地區托兒所、幼兒園、國小 ~高中職】 (含台北市、高雄市國立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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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偏遠地區所稱山地地區新北市 ( 烏來區 ) 、宜蘭縣 ( 大同鄉 ,南澳鄉 )桃園縣 ( 復興鄉 ) 、新竹縣 ( 尖石鄉 ,五峰鄉 )苗栗縣 ( 泰安鄉 ) 、台中市 ( 和平區 )南投縣 ( 信義鄉 ,仁愛鄉 ) 、嘉義縣 ( 阿里山
鄉 )高雄市 ( 茂林區 ,桃源區 ,那瑪夏區 )屏東縣 ( 三地門鄉、霧台鄉、瑪家鄉、泰武鄉、
來義鄉、春日鄉、獅子鄉、牡丹鄉 )台東縣 ( 延平鄉、海端鄉、達仁鄉、金峰鄉、蘭
嶼鄉 )花蓮縣 ( 秀林鄉、萬榮鄉、卓溪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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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對象 學期 保費
家長負擔上學期 162 元下學期 154 元
政府補助上學期 79 元下學期 80 元
合計 475 元
2. 保險費【台北市托兒所、幼兒園、國小 ~高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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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證明低收入戶之被保險人。
2)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被保險人。
3) 台北市啟聰、啟明、啟智、文山特殊學校之被保險人。
2. 免繳保費資格【台北市托兒所、幼兒園、國小 ~ 高中職】
上述學生可享 20 萬元專案補助之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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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對象 學期 保費
家長負擔上學期 158 元下學期 158 元
政府補助上學期 79 元下學期 80 元
合計 475 元
3. 保險費【高雄市托兒所、幼兒園、國小 ~高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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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低收入戶學生。2)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或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
3) 原住民學生。
上述學生可享 20 萬元專案補助之醫療保險。
3. 免繳保費資格【高雄市托兒所、幼兒園、國小 ~ 高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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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對象 學期 保費
家長負擔上學期 716 元下學期 716 元
政府補助上學期 359 元下學期 359 元
合計 2,150 元
4. 保險費【全國托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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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學生可享 20 萬元專案補助之醫療保險。
4. 免繳保費資格【全國托嬰中心】1) 經戶籍所在地縣 (市 ) 政府或鄉 (鎮、市、區 ) 公
所證明低收入戶之幼童。2)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兒童及重
度以上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3) 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兒童。4) 就托於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規定之高山地區第三級、第四級學校或山地偏遠地區學校之學生。
5) 就托於離島地區托育機構之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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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險費收據行政作業2.郵政劃撥3.銀行匯款4.電連存帳
五、保險費收取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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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險費收據行政作業各級學校於本公司官網完成投保人數與名冊輸入並按【名冊確定完成送出】後,本公司將寄發繳費通知與收據予各級學校,請各級學校於該學期註冊後 20 內彙總交付保險費,保險費繳交方式包括:1)即期支票2)郵政劃撥3)銀行匯款4)電連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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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帳號: 50253319
2) 戶名: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3) 請持本公司所提供之劃撥單至郵局繳費,若自行填寫劃撥單者,須另行提供郵局該筆款項之銷帳編號 (即保單號碼 ) 。
2.郵政劃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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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戶 名: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2)匯款帳號:依收據所載之各校專屬匯款帳號※匯款帳號編列原則: 3329 + 保單號碼末 9碼 + 1碼檢查碼 (共 14碼 )3)受 款 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銀行代碼: 822】
各校如以電匯方式繳納保費,所產生之匯款費用須由各校自行負擔,本公司依法應收取足額保費。
3. 銀行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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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新北市及高雄市公立學校,透過公庫轉存方式繳納保險費者,請匯款至下列帳號並將匯款相關憑證註明保單號碼後傳真至 02-27239031 以利加速完成保險費入帳作業 : 戶 名: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匯款帳號: 201199000077受 款 行:國泰世華銀行仁愛分行【銀行代碼:013】
4.電連存帳
城市別 相關憑證臺北市公立學校 支付對帳單新北市公立學校 全機關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單高雄市公立學校 付款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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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退保作業原則2.加退保結算保費作業3.加保保費計算原則4.退保保費計算原則5.加保保費結算實例6.退保保費結算實例
六、加退保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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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退保作業原則1) 中途轉學學生之加退保作業,如係國小、國中、高中互轉者,免辦加退保手續,保險契約繼續有效。
2) 各幼兒園及托育機構幼童轉學均須辦理加退保手續。
3) 加保最遲應於「實際入學日」起 7 日內於系統輸入完成,如未能於 7 日內輸入完成或無法認定入學核准日者,將改以「輸入系統當日」零時為加保生效日;退保一律以當月最後一天為退保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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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加退保結算保費作業1) 若每一季有加保及退保,一般作業將自動折抵為應收或應退保費。
2) 本公司將於每年 11 月、 2 月、 5 月與 8 月之 1 日結算每一季加退保保費,若累計加退保保費之應收 (退 ) 保費低於 200元 (含 )者,則合併結算下一季應收 (退 ) 保費,若應收保費超過 200元 (含 ) 者,則列印收據通知各級學校繳費;若應退保費超過 200元(含 ) 者,得抵繳下期保費或以支票、銀行匯款等方式退還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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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加保保費計算原則:1) 中 途 加 保 的 處 理 : 以 「 實 際 入 學 日 」 及
「輸入系統當日」判定「加保生效日」2) 加保首月保費以日計,剩餘保障月數以月計算保費。3) 加保天數之費率表分列如下:【請參閱作業手冊第 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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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幼兒園、國小、國中及高中職 (含補校 )
天數 1 2 3 4 5 6 7 8 9 10 費率 1 2 3 3 4 5 6 7 8 9 天數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費率 9 10 11 12 13 14 15 15 16 17 天數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費率 18 19 20 21 22 22 23 24 25 26 26
※ 加保首月保費按日計算 (如上表 ) ,剩餘保障月數每月以 26 元計算。
3. 加保保費計算原則:2) 加保天數之費率表分列如下: (續 )【請參閱作業手冊第 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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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托嬰中心
天數 1 2 3 4 5 6 7 8 9 10
費率 4 8 12 16 20 24 27 31 35 39
天數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費率 43 47 51 55 59 63 67 71 74 78
天數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費率 82 86 90 94 98 102 106 110 114 118 118
※ 加保首月保費按日計算 (如上表 ) ,剩餘保障月數每月以 118 元計算。
4. 退保保費計算原則:1) 中途退保的處理:退保以當月最後一天
為退保日期。2) 托兒所 ~高中職每月退保保費: 26 元3) 托嬰中心每月退保保費: 11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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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加保保費結算實例:三商 Boby 幼兒園於 102年 10 月有 2 名幼童(小明與小萁)就學加保,加保保費計算如下:【小明】加保生效日 102/10/15
應收保費為 17天再加上 11、 12、 1 月份共 3 個月)15 元 + 26 元 X 3 個月 = 93 元【小萁】加保生效日 102/10/25
應收保費為 7天再加上 11、 12、 1 月份共 3 個月)6 元 + 26 元 X 3 個月 = 84 元
10 月應收加保保費 93 元 + 84 元 = 177 元49
6. 退保保費結算實例:三商 Boby 幼兒園於 102年 10 月有 2 名幼童轉學退保,退保保費計算如下:退保之保險期間皆持續至退保當月最後一天之午夜十二時為止(因此不論 10 月份那一天退保,所退還之保費都一樣),並退還自次月起未到期之保險費 退還 11、 12、 1 月份共 3 個月保費, 2人 X 26 元 X 3 個月 = 156 元三商 Boby 幼兒園 10 月份加保與退保保費合計: 177 元 - 156 元 = 21 元因加退保保費低於 200 元,將結轉至下個月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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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賠作業流程2.理賠申請注意事項
七、理賠申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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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學生 ( 家長 )備齊文件送交學校:所需文件依學生團體保險金申請書背面所載,保險金申請書可透過本公司網站下載,下載路徑為:
三商美邦人壽官網 www.mli.com.tw
學生保險專區表格下載 學生團體保險金申請書 ( 表格編號: CL1031)※若填寫舊版學生團體保險金申請書者【 CL1026】者,另須檢附「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1. 理賠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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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保學校認證蓋章:保險金申請書之「投保學校證明欄」須加蓋投保學校印信(學保專用章可代替關防) 、校長(或職務代理人)職名章(或官章)及經辦人印章;
請確認被保險人事故時係在校學生。請確認受益人。
1. 理賠作業流程
依據保單條款,「受益人」係指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其家長(以被保險人之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實際扶養學生之人或其最近親等家屬【同親等以尊親等親屬優先】依序為受益人);但若被保險人已成年,則以其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另其醫療保險金或殘廢保險金之受益人得為被保險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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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選擇以匯款或支票方式給付者:由學校通知三商美邦服務人員或直接郵寄至本公司各地區理賠科【請參閱作業手冊第 48頁】
三商美邦理賠科受理並核付
匯款至受益人指定帳戶或由服務人員轉送支票予受益人
1. 理賠作業流程
本公司理賠受理單位為各區分公司理賠科。 總公司團體保險部並非理賠受理單位,為避免轉寄造成
時效耽誤或郵件遺失,請勿直接將理賠文件寄送至團體保險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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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保單條款,進修學校、各級學校附設補校及幼兒園等學校,應於註冊後 20天內交付保險費後,本公司再行給付各項保險金。【請參閱作業手冊第 17頁】
申請理賠時,可以收據副本申請,但掛號費及診斷證明書費用不給付。
【收據副本 】 係指以正本收據影印後加蓋醫院關防。
國術館及接骨所非合格醫院不予採認。申請身故及殘廢保險金時,國小以上須檢附學籍資料,幼兒園與托嬰中心幼同須檢附入學資料。
理賠申請時效:依條款約定:由本契約所生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 2 年不行使而消滅。
2. 理賠申請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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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契約條款下載學生團體保險依據共同供應契約訂定,並無實體保單,其契約條款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辦理 102 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共同供應契約條款(案號 :LP5-102007 ,契約編號: 13-LP5-00118 )
若學校因會計作業需要,可至本公司網站下載契約條款,下載路徑為: 三商美邦人壽官網 www.mli.com.tw 學生保險專區表格下載契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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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內容面1.住院醫療保險金每日病房費限額上限 1,000 元,但領有中央健康保險局核發之重大傷病卡者不受此限制。
2.領有中央健康保險局核發之重大傷病卡者,以不超過各項醫療保險金限額全額給付;倘非領有重大傷病卡者,未以社會保險身分就診,或以社會保險身分就醫,但醫療費用全額自費者,僅按其支出實際醫療費用 65% 給付,但以不超過各項醫療保險金為限。
3.被保險人因殘廢於 3 個月內身故,最高理賠金額以 100 萬元為限。
九、 102 學年度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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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作業面1.各學校或托育機構最遲應於入學日或就托日起 7 日內完成加保作業。
2.加保首月保費以『日』計,加保次月以『月』為單位 。
3.一般生已完成投保作業且繳費者,不受理其身分變更為免繳生。
4.102 學年度上學期首批投保作業截止日為102年 9月 30 日。
九、 102 學年度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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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作業面6.102 學年度首批投保作業須提供資料與提供方式分列如下:
1)國中/小、高中:至三商美邦人壽官網輸入學生投保名冊 (僅針對 65 歲以上學生與具學籍不投保學生 )與學生投保人數。
2)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其他托育機構:至三商美邦人壽官網輸入學生投保名冊或上傳名冊檔。
九、 102 學年度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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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人以上始可投保。 (主管機關法令要求 )2.保費政府不補助。3.無身故保險金。4.各園 ( 所 ) 須個別簽訂要保書及提供書面名冊加蓋園
(所)大小章,首次投保者,以投保文件受理日翌日零時為保單生效日;續保件 ( 前一學期已投保者 )於 102年 8月 31日 (含 ) 以前將要保書與投保名冊傳真或送交服務人員完成受理者,統一自 102年 8月 1 日零時起生效,惟 102年 8月 31 日以後受理者則以要保書及完整投保名冊傳真或送交服務人員完成受理之翌日零時起算。
5.如有學生轉出或轉入,請即時透過傳真方式 (傳真至 02-27239031)更新投保名冊。
十、幼童團體保險專案商品若有自費投保之需求,三商美邦人壽提供【幼童團體保險】專案商品 (俗稱編制外幼童團險 ) ,但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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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三商美邦人壽官網www.mli.com.tw 學生保險專區 幼童保險專區
下載【幼童團體保險要保書】( 請同時下載要保書填寫範
例 )
傳真要保書與投保名冊至本公司受理專線
02-27239031或交予本公司服務人員
本公司製發保單並開立收據交由服務人員轉交
幼童團體保險投保流程
填寫要保書與名冊並加蓋園 (所 ) 大小
章
依收據金額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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