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商務契約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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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中傑律師

企業商務契約與連鎖加盟契約訂定實務分析

蔚中傑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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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

創建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榮譽諮詢律師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律師志工團律師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義務律師

政治大學公企中心 不動產法律實務講師

致理技術學院 兼任講師

律師訓練研習所 土地開發法律實務講座

中正社區大學 實用生活法律講師

中華民國網路消費協會調處委員

台北縣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政府諮詢律師

台北律師公會稅務委員會委員

台北律師公會國會工作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委員

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法規顧問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暨審查委員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法律顧問

樹林市公所法律顧問

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專案顧問律師

高雄市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法律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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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之構成

•當事人、標的及意思表示

•契約基本條款(人、事、時、地、物)

契約當事人、標的、金額、數量、雙方權利義務、保密條款、人保或物保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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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之基本內容

•約定條文內容明確清楚,充分表達雙方當事人的原意。

•約定條文的有效性及可行性-生效時間點是否特別約定、內容是否可能履行

*契約存續期間-

原則-訂約之日起發生效力

始期、終期、不定期

*自動續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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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之基本內容

•免責條款的運用

•契約履行與不履行之法律效果

•契約關係消滅之選擇-如可否提前終止

•法律效果之選擇-罰款、利息、違約金、終止或解除合約、其他

*違約金訂定之考量因素

•履約糾紛之處理機制-合意管轄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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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注意事項

• 定型化契約與個別商議條款

• 雙方之議約過程

• 簽約主體與代理權之有無

• 通知、催告(及其方式)與解除合約之事由

• 日期記載的重要性-契約生效日之確定

• 履約條件明確-時間、地點與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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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注意事項

• 書面、見證與公證?

• 違約罰則及違約金

• 頁碼與騎縫章

• 瑕疵擔保與同時履行抗辯

• 支票、本票及履約保證

• 關於訂貨單或估價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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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2條9款: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

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定之契約。•2條7款規定,所謂定型化契約條款,乃指『企業經營者為與

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其擬定契約的當事人限為企業經營者,而締約的相對人又限為消費者的情形,較一般認為只要是由契約一方當事人預先擬定的交易條款即為定型化契約,其適用範圍為狹。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的定型化契約,其特徵如下:(一)契約條款方面:契約條款由一方當事人之企業經營者單方面所擬定。定型化契約的根本問題,在於企業經營者經常利用其優越的經濟地位,訂定有利於己而不利於消費者的契約條款,造成締約雙方當事人地位不平等所致。(二)締約目的方面:其目的在於以此條款與多數相對人〈消費者〉締結契約。定型化契約具有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經濟效率,加速交易過程的功能,有其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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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為限:定型化契約中的條款可以分成定型化契約條款及個別磋商條款兩種。所謂定型化契約條款,不包括個別磋商條款在內。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8款規定,個別磋商條款乃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

•無固定型式:消費者保護法所稱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2條7款〉

•非書面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效力:定型化契約條款即使不是作成書面,仍應受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之規範。企業經營者尤其不得主張因欠缺書面而規避消費者保護法關於定型化契約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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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不一定記載於契約中:定型化契約的定型化契約條款,原則上應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其未記載於契約中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規定,應採下列方式辦理,否則不構成契約內容,即該條款視為不存在,消費者可以不受其拘束。

1、明示內容者:定型化契約條款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

2、公告內容者:明示內容者有困難者,企業經營者應以顯著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

3、作為契約附件:具有上述情形者,企業經營者經消費者請求時,應給與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影本或將影本附為該契約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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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條款及個別磋商條款

•定型化契約條款:所謂定型化契約條款,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7款規定,是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的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中至少應有定型化契約條款存在,否則就變成一般契約,而不是定型化契約。

•個別磋商條款:所謂定型化契約中之個別磋商條款,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8款規定,是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換言之,個別磋商條款是一種經過契約雙方當事人磋商後的約定,與定型化契約條款並未經過雙方磋商的情形不同。

•區別實益:在同一定型化契約中,如有定型化契約條款與個別磋商條款存在,而彼此發生相牴觸情形時,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5條規定,該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的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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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之條款原則上應記載於契約中,否則不構成契約內容。

•定型化契約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構成契約之內容。此時,企業經營者如經消費者請求者,應給予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影本或將該影本附為該契約的附件。〈13〉

•契約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亦不構成契約之內容。〈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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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條款•契約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不論是否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如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原則上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如認為可以接受時,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細則12〉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否則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如認為有可以接受時,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11-1〉定型化契約條款雖依前述規定得構成契約之內容,然尚不得謂該條款當然有效。該條款之效力仍應視其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或有否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或有無違反其他強行或禁止規定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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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遵循之原則

•平等互惠原則: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明文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另於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條補充規定有關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之四項標準,俾作為個案認定依據。

•誠實信用原則: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明文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的條款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並明定三種作為推定顯失公平的情形如下:

1、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2、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3、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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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經營關係

•加盟經營關係-係指一事業透過契約之方式,將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授權他事業使用,並協助或指導他事業之經營,而他事業對此支付一定對價之繼續性關係。

•一定對價-係指他事業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使其生效,所支付予加盟業主或關係人之加盟金、權利金、教育訓練費及購買商品或服務、資本設備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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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業主(總部)與加盟店

•加盟業主-係指在加盟經營關係中提供商標或經營技術等,協助或指導加盟店經營之事業

•加盟店-係指在加盟經營關係中,接受加盟業主協助或指導,並對加盟業主支付一定對價之他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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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鎖加盟之優勢

•連鎖體系總公司能提供倉儲、採購、廣告、行銷策略之協助,並以高度的議價能力降低成本

•對各連鎖店之促銷活動、產品、定價、通路等予以協助

•加盟連鎖與直營連鎖

加盟-販賣總公司所提供的經營Know-how,而加盟者需給付加盟金及權利金

直營-販賣產品、總公司有經營與管理權

區別:管理權、經營權、生財器具的提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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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開辦費與三金

•開辦費

•加盟金-加盟店獲加盟總部允許加入該連鎖體系所需支付的費用–規劃、訓練費用的對價

•權利金-加盟店有償使用總部的商標、CIS系統以及商譽所應支付的費用 –使用商標的對價

•保證金-確保加盟主能履行合約所訂之保證金額,以及總部為確保其貨款收款順利,而要求加盟主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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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出

保護維護

運用

標的確認

資訊蒐集分析

效益評估

法律規範

IP布局

IP有效性維護

侵權訴追

IP價值實踐方式

行銷規劃

營運流程

連鎖加盟之核心-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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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鎖加盟之核心-品牌與技術

• 品牌與商標的重要性

• 技術與專利及營業秘密

• 品牌、技術與加盟

• 商標與專利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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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標之使用型態

民事侵權

–一般侵害(第61條第2項)

係指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而言。

–擬制侵害(第62條)

係指視為侵害之類型,係指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明知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或明知為他人之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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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標之使用型態

刑事侵權

–使用仿冒商標罪(第81條)

客觀構成要件:「類似商品或服務」及「近似商標」認定

「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輸入仿冒商標罪

(第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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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的維護與運用

•侵權訴追

•法律有效性的維護

營業秘密-至機密喪失止。合約規範。

商標權- 10年,可無限展延

專利權-發明:20年

新型:10年

新式樣: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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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聯盟

授權或 (及)

技轉

侵權訴訟

合資公司

新創事業

益收

風險

商品化產業化

智慧財產的維護與運用

•價值實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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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與商圈保障

•競業禁止-加盟總部為保護其智慧財產權及經營技術不因加盟關係而外漏,故規定加盟者及其員工在加盟合約有效期間或約滿後,一定期限內,不得從事相同性質行業之規定。-保護智慧財產vs時間?

•商圈保障 -加盟總部為保護體系內加盟者店面經營地域所轄之客源不會重疊,一般加盟總部會允諾一定區域範圍內,不得再與其他加盟者簽約。-維護商業利益vs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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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鎖加盟合約之補充內容

•加盟預約書及訓練費

•加盟金、權利金、品牌費、保證金、管理費、租金-分攤與給付方式

•人員配置,訓練,調度權,專業資格度,技術取得

•材料,工具,資源供貨與進貨條件

•產品標示與價格訂定

•廣告與行銷費用之分攤

•退出加盟之約定與未到期權利金之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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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鎖加盟合約之注意事項

除前述外,尚有:

• 加盟業主於簽立與加盟經營關係有關之書面契約前,給予交易相對人至少五天之契約審閱期間。

•總部供貨價格的議訂

•營運管理規定-如招牌、形象維護、行銷、品質規定

•管理規章做為合約附件

•商標授權與授權範圍的明確

•契約之終止或解除-單方或雙方規範

•保證金之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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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加盟業主資訊揭露之規範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之處理原則

•加盟總部的資本額、經理人、收取加盟權利金的方式、加盟契約的內容、商標授權的範圍、加盟主對加盟店的協助事項、經營方案、加盟契約變更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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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加盟業主資訊揭露之規範•加盟業主應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十日前,向交易相對人提供下列事項之書面說明資料

(一)加盟業主之事業名稱及開始經營加盟業務之日期。(二)加盟業主負責人及主要業務經理人之姓名及從事相關事業經營之資歷。

(三)加盟業主於簽立加盟契約前及加盟契約存續期間所收取之加盟權利金及其他費用,其項目、金額、計算方式、收取方法及返還條件。

(四)加盟業主授權加盟店使用之智慧財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其申請審查或取得之時點、權利內容、有效期限及加盟店使用之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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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加盟業主資訊揭露之規範

(五)加盟業主提供加盟店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等事項之內容與方式。

(六)加盟業主對加盟店與其他加盟店或自營店之間營業區域之經營方案。

(七)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內加盟業主所有加盟店之事業名稱及營業地址,及加盟業主上一會計年度全國及該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加盟店及終止加盟契約數目之統計資料。

(八)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加盟業主與加盟店間經營關係之限制。

(九)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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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揭露之違反

•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交易過程中,違反本規範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資訊揭露與契約審閱期),涉有隱匿或遲延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之情事,對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之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之虞,且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EX:加盟簽約10日前未充分揭露加盟資訊罰20萬

廣告文宣不實罰8萬

隱匿重要交易資訊罰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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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yyue@gmail.com

(02)3322-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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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您:

本次講座所述及之法律及相關解釋令,係參考

主管機關之現行規定。日後,擬引用相關法律

及解釋令做成決策時,應先確認法規、函令之

有效性,以免誤用。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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