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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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解读. 山东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主要内容. 一. 《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二. 《办法》的起草过程. 三. 《办法》的主要内容. 四. 结语. 关于 《办法》. 2012 年 11 月 28 日,省政府第 136 次常务会议通过 《 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 》 (以下简称 《 办法 》 ),姜大明省长于 12 月 26 日签发第 257 号政府令公布,于 201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一 《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 一 ). 湿地的作用. 山东湿地特点. ( 二 ). 存在的问题. ( 三 ). ( 四 ).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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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解读

山东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LOGO 主要内容

《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一

《办法》的起草过程二

《办法》的主要内容三

结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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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1 月 28 日,省政府第136 次常务会议通过《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姜大明省长于 12 月 26 日签发第 257 号政府令公布,于 201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关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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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湿地的作用

山东湿地特点

存在的问题

意义

一 《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 二)

( 三)

( 四)

LOGO (一) 湿地的作用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物种基因库”,是极其重要和特殊的生态系统,良好的湿地生态系统,既是保障生态安全的需要,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载体。

LOGO (一) 湿地的作用

湿地作用

湿地作用

促淤造陆促淤造陆

美化环境美化环境

保护海岸… …保护海岸… …

调节气候调节气候

涵养水源涵养水源

净化水质净化水质

控制土壤侵蚀控制土壤侵蚀

调蓄洪水调蓄洪水

LOGO (一) 湿地的作用

涵养水源

滕州滨湖水质净化效果

LOGO (一) 湿地的作用

调蓄洪水汶河泄洪闸

控制土壤侵蚀保护海岸

LOGO (一) 湿地的作用

促淤造陆黄河三角洲

美调化节环气境候

LOGO (二) 山东湿地特点

山东省位于东部沿海、黄河下游,是湿地资源十分丰富的省份。

面积类型 生物多样性

LOGO (二) 山东湿地特点

湿地类型多——既有近海和海岸湿地、河流湿地、

湖泊湿地、沼泽湿地,又有以库塘和养殖场为主组成的人工湿地,还有独特的黄河三角洲湿地。

近海与海岸湿地 河流湿地

LOGO (二) 山东湿地特点

湖泊湿地

沼泽湿地 人工湿地

LOGO (二) 山东湿地特点

其次是面积大——全省湿地面积约 200 万公

顷,占国土面积的 13% ,黄河三角洲是我国面积最大、增长最快的新生河口三角洲湿地。

200 万公顷、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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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丰富——湿地中生活着超过全省

60% 以上的生物物种;栖息珍稀濒危水鸟众多,在亚洲57 种濒危鸟类中,山东湿地就有 26 种分布。

(二) 山东湿地特点

黄河三角洲东方白鹳 荣成大天鹅湖天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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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五”期间,我省大力加强湿地生态保护管理工作,一批重要湿地得到抢救性的保护,全省湿地保护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湿地保护管理能力明显增强。

“ 十一五”期间,国家和地方先后在黄河三角洲、南四湖、东平湖等保护区实施了生态保护恢复工程,总投资达1.5亿元。

(二) 山东湿地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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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5

问题 4

问题 2

问题 1 •湿地面积日趋减少,淤积退化严重。湿地围垦等破坏严重,一些湿地被侵占或转为建设用地。

•水质污染严重,自净能力差。大量废水、污水、化肥等排入湿地,导致湿地富营养化。

•对湿地重用轻养,资源衰退严重。生物资源过度利用,影响湿地生态平衡,威胁其生态安全。

•湿地水资源相对不足,季节分布严重不均。过度和不合理利用使众多湿地供水能力受到影响。

•对湿地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等。管理体制不完善,法制建设滞后,资金投入不足。

问题 3

(三) 存在问题

我省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起步晚、基础差,管护能力薄弱,距湿地保护管理总体要求有很大差距。

LOGO (三) 存在问题

围海造田

填湖侵占

LOGO (三) 存在问题

湿地污染

湿地围垦

LOGO (三) 存在问题

过度捕捞

保护意识不够公然倒垃圾

LOGO (四) 意义

基础层面

山东层面

国家层面

我省缺少一部符合山东实际,规范湿地保护管理活动的政府规章。

当前国家还没有专门的湿地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

广东等省市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为我省提供借鉴和参考。

背景意义

LOGO (四) 意义

规范规范

加强加强

维护维护

改善改善

促进促进

实际意义实际意义

制约我省湿地保护工作的诸多问题

湿地保护方面的空缺

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湿地保护

湿地功能

生态环境

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解决解决

填补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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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的整体流程

起草的具体过程

二 《办法》的起草过程

( 一)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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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程

2010

2011

2012

着手起草,年底完成初稿。

该办法列入省政府一类立法计划。

形成《办法(草案)》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一) 起草的整体流程

2013

出台《办法》

LOGO (二) 起草的具体过程

2010 年2010 年

省林业厅在充分调查研究省林业厅在充分调查研究

着手起草《办法(草案)》着手起草《办法(草案)》

年底完成初稿年底完成初稿

LOGO (二) 起草的具体过程

该办法列入省政府一类立法计划。为保证立法工作顺利完成,省林业厅实施多项措施。

省林业厅采取的措施

3 次派人赴黑龙江、江西、甘肃等省考察学习

多次召开立法座谈会

5 次组织调研组进行省内实地调研

广泛征求意见 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2011年

2011年

LOGO (二) 起草的具体过程

为了加快立法步伐并确保质量,省政府法制办与省林业厅组成联合起草小组,并赴烟台、威海调研,就《办法(草案)》中的难点、焦点问题召开立法座谈会,经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会签稿,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 9 个部门进行会签,并征求了省编办的意见,同时发至 17个设区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

2012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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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起草的具体过程

2012 年 8 月

起草小组在认真研究吸收征求意见情况和借鉴其他省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会签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审稿。

起草小组会签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省林业厅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送省法制办审查修改。

省法制办在政府法制网站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根据征求的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形成《办法(草案)》。

将《办法(草案)》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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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具体内容

三 《办法》的主要内容

( 一)

( 二)

LOGO (一) 内容概述

《办法》共 6 章 39条,主要从湿地保护规划、湿地自然保护区与湿地公园、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监督管理

保护规划

自然保护区 湿地

公园

法律责任

《办法》6 章 39条

概述 1 :总体框架

LOGO (一) 内容概述

概述 2 :两个坚持

1.坚持从实际出发,切实解决现实问题。

2.坚持制度创新,突出地方特色。

LOGO (一) 内容概述

坚持从实际出发,切实解决现实问题。

坚持制度创新,突出地方特色。

针对目前湿地保护没有上位法,湿地定义不清晰,湿地保护管理体制不畅的现状,对湿地的定义、湿地保护的管理体制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坚持 1

LOGO (二) 具体内容

坚持从实际出发,切实解决现实问题。

坚持制度创新,突出地方特色。

认真总结我省多年来湿地保护工作的实践经验,创设性地将湿地分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设立了建设湿地公园的条件和程序,对湿地生态动态监测、人工湿地建设、占用湿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 突出了地方特点,既符合我省湿地保护工作实际,在体例结构上也显得层次分明,主题突出,便于操作。

坚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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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湿地进行定义

明确湿地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职责,理顺管理体制

1

2

3

4

5

6

7

8

规范了湿地保护规划

规范了湿地自然保护区与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规范了湿地的监督管理

明确了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

增加了林业主管部门对占用湿地的审批管理

强化了行政执法,对破坏湿地违法行为严厉打击

(二) 具体内容

LOGO 1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湿地进行了定义

我国与世界上 170 多个国家共同签署的《国际湿地公约》中对湿地的表述是——湿地是指不问其为天然或人工、常久或暂时之沼泽地、湿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或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者,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 6 米的水域。

LOGO 1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湿地进行了定义

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都没有明确规定。外省已出台的相关地方性法规中对湿地都有定义。

根据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参照外省的写法,结合我省的实际,将我省湿地的进行了定义。

是指具有较强生态功能、适宜野生动植物生长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的内陆地带、河流入湖入海地区、充水较多的潮湿地域以及低潮时水深不超过 6 米的海域。

我省湿地定义

我省湿地定义

背景背景

依据依据

表述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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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今后对湿地进行分级分类保护管理的需要,《办法》中增加了“省重要湿地”的概念。

从保护管理实际看,这个定义符合国际《湿地公约》和《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也符合我省实际,得到了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认可。

我省湿地定义

我省湿地定义

延伸延伸

评价评价

1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湿地进行了定义

LOGO2 明确了湿地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职责,理顺了管理体制

湿地保护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 号)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坚持和逐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

LOGO2 明确了湿地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职责,理顺了管理体制

依据《通知》

《办法》规定

一是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三是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湿地保护工作。

这样规定既有利于落实国家关于“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也有利于发挥各专业管理部门的作用和工

作积极性。

LOGO 3 规范了湿地保护规划

《办法》规定了湿地的分类分级管理及批准程序,对湿地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规划内容、与其它规划的衔接、征求意见、调整或修改等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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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规范了湿地保护规划

一是规定了湿地的分级管理,湿地分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同时对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和保护范围与国际湿地公约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衔接。 (第七条)

国家国际国家国际

省省

其他其他

重要湿地名录和保

护范围

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湿地认证委员会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其他湿地名录和保护范围,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按照国际湿地公约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LOGO 3 规范了湿地保护规划

二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湿地保护规划

主要内容

保护目标任务 保障措施

禁止开发建设区域 限制开发建设区域

利用、保护方式 修复方式 ......

(第八条)

LOGO 3 规范了湿地保护规划

三是规定了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科学合理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相衔接。 (第九条)

湿地保护规划编制依据

湿地类型 保护范围 生态功能 水资源 野生动植物资源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LOGO 3 规范了湿地保护规划

四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进行其他开发建设活动。湿地保护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经原审批程序批准。

(第十条)

LOGO4 规范了湿地自然保护区与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国内外的实践表明,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对加强湿地特别是重要湿地的保护尤为重要,对维护湿地生态功能也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办法》专设一章(第三章),对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的条件,以及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的模式、途径进行了规范。

LOGO4 规范了湿地自然保护区与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一是规定了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条件。

湿地自然保护区

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或者国家重要湿地名录

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集中分布地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鸟类及水禽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以及迁徙路线上的主要停歇地

代表不同类型的具有特殊保护或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天然湿地其他具有特殊保护意义、重要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或者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湿地

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LOGO4 规范了湿地自然保护区与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湿地公园

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件,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湿地公园。建立湿地公园的审批程序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湿地公园确需撤销和变更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程序批准。

湿地生态特征显著,具有一定的生态、文化和生物多样性价值的湿地景观。湿地生态系统典型,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在本省或者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示范性。

湿地自然景观优美,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的生态保护、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

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重点保护的湿地区域

(第十二条)

LOGO4 规范了湿地自然保护区与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二是规定了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规定湿地公园可以划分的区域类型,每个区域内可以进行的活动和禁止进行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设立界标,标明湿地公园的范围。

(第十三条)

LOGO4 规范了湿地自然保护区与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 (第十四条)

湿地公园分区

湿地公园分区

管理服务区管理服务区

合理利用区合理利用区

湿地保育区湿地保育区

恢复重建区恢复重建区

宣教展示区宣教展示区

可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监测、培育和修复等必要活动,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可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监测、培育和修复等必要活动,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可开展适当的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但不得损害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可开展适当的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但不得损害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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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规定了湿地公园建设必须按照经批准的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

4 规范了湿地自然保护区与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

湿地公园建设

必须按照批准的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维持湿地区域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不得建设任何破坏或者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破坏自然景观和地质遗址、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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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规定了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条件的湿地,可以通过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形式实施保护。

4 规范了湿地自然保护区与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六条)

LOGO 5 规范了湿地的监督管理

《办法》第四章对湿地监督管理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湿地资源调查

动态监测

湿地内禁止从事的破坏性行为

建设项目湿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项目准入和限控措施

湿地污染减排与治理

湿地确权

发证和监督检查等

《办法》第四章对

进行了规定

LOGO 5 规范了湿地的监督管理

一是规定了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和发布湿地状况公报等事项。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部门

全省湿地资源普查每五年进行一次,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

建立湿地资源档案

发布湿地资源状况公报

LOGO 5 规范了湿地的监督管理

二是规定了对湿地生态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十八条)

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国土资

源、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部门

对湿地生态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及时发现湿地面积减少、生态功能退

化等问题根据职责分工

LOGO 5 规范了湿地的监督管理

三是列举规定了禁止从事的破坏湿地的八种行为。 (第十九条)

1

88

7

44

66

22 33

55

擅自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非法开矿、采砂(石)、取土或者修筑设施。

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

违法放牧、烧荒、砍伐林木。

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物。

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

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破坏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LOGO 5 规范了湿地的监督管理

针对一些破坏湿地的行为,《办法》 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对退化和遭破坏湿地进行修复。 (第二十条)

栖息地营造栖息地营造

植被恢复植被恢复

退耕(垦)还湿退耕(垦)还湿

封育限牧封育限牧

污染控制污染控制

生物防控生物防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科学评估湿地

采取 修复

LOGO 5 规范了湿地的监督管理

四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湿地生态用水。 (第二十一条)

《办法》强调,对因水资源缺乏导致功能退化的天然湿地,应当通过工程和技术措施补水,维护湿地生态功能。

《办法》强调,对因水资源缺乏导致功能退化的天然湿地,应当通过工程和技术措施补水,维护湿地生态功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水利工程建设和湿地保护统筹规划,防汛蓄水、生物环保与湿地利用等资源共享。

水利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维持河流、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LOGO 5 规范了湿地的监督管理

五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河流交汇处、入湖(海)口以及重点污染防治河段等区域,规划建设必要的人工湿地,净化水质。

(第二十二条)

LOGO 5 规范了湿地的监督管理

六是规定了凡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垦、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第二十三条)

在省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保护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湿地

保护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在省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保护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湿地

保护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黄河保护区内开垦耕地 自然保护区内隐藏的耕地

LOGO 5 规范了湿地的监督管理

七是规定了建设项目湿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可能对湿地生态系统产生影响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含有湿地保护和防治湿地污染的内容。

环境保护或者海洋与渔业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林业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LOGO 5 规范了湿地的监督管理

八是规定了临时占用湿地的审批、占用期限、恢复要求等,规定临时占用湿地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占用审批

占用单位应当提出可行的湿地恢复方案。湿地恢复方案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占用期限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恢复要求

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

LOGO 5 规范了湿地的监督管理

九是规定了鼓励和扶持替代性产业和生态农业,防止湿地面积减少和湿地污染,维护湿地生态功能。

(第二十七条)

水上养殖 水上种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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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是规定了建立健全珍稀野生动物救护机制。

5 规范了湿地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救护受伤动物 放飞治愈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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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是规定了禁止将有害物种引进湿地区域。

5 规范了湿地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引进外来物种进入湿地或者在湿地范围内施放药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试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应当对引进的外

来物种进行动态监测,发现其有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引进外来物种进入湿地或者在湿地范围内施放药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试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应当对引进的外

来物种进行动态监测,发现其有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LOGO 5 规范了湿地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因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湿地污染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个人,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危害。

因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湿地污染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个人,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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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湿地的登记、确权、发证等工作。

5 规范了湿地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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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5 规范了湿地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LOGO 6 明确了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湿地保护及修复政策,合理安排资金投入,建立和完善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湿地生态系统修复与保护规划

LOGO 7 增加了林业主管部门对占用湿地的审批管理

《办法》规定,因建设公益性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占用单位应当提出提出可行的湿地恢复方案恢复方案。湿地恢复方案方案应当符合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主管部门同意。

《办法》增加了林业主管部门对占用湿地的审批管理相关内容,主要体现在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LOGO 7 增加了林业主管部门对占用湿地的审批管理

《办法》还规定,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捕捞、放牧、采集、收割、养殖、旅游等活动,应当制定湿地保护方案。

有关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经批准从事前款规定活动的,应当遵循水禽迁徙和湿地植物生长规律,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范围和保护方案进行,并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这样较好地规范了湿地占用的相关程序,强化了林业部门在湿地管理方面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LOGO8 强化了湿地行政执法,对破坏湿地违法行为严厉打击

《办法》第五章为法律责任,共五条。

在第五章中,对应《办法》中相关禁止性规定,分别明确了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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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分别规定了违反规定在湿地范围内:擅自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与外围水系联系的,违法放牧、烧荒的;违规捡拾、破坏鸟卵或者采取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的;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的;擅自移动、破坏湿地保护界标、标志或者设施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8 强化了湿地行政执法,对破坏湿地违法行为严厉打击

LOGO8 强化了湿地行政执法,对破坏湿地违法行为严厉打击

在湿地范围内,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湿地范围内,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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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

擅自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

湿地用途

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与外围水

系联系

违法放牧、烧荒

(三)

处 3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罚款处每平方米 10元以上 30元以下罚

处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砍伐林木的,处砍伐木材价值 2倍以上5倍以下

罚款

处罚规定处罚规定

8 强化了湿地行政执法,对破坏湿地违法行为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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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

违规捡拾、破坏鸟卵或者采取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重要繁殖区及

栖息地

擅自移动、破坏湿地保护界标、标志或者设施

(六)

处 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

3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

5000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赔偿相应损

处罚规定处罚规定

8 强化了湿地行政执法,对破坏湿地违法行为严厉打击

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处罚,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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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规定了造成湿地污染或者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而拒不采取补救、恢复措施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湿地污染或者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而拒不采取补救、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组织采取补救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处 1 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赔偿相应损失。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湿地污染或者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而拒不采取补救、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组织采取补救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处 1 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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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规定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或者在湿地范围内施放药物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引进外来物种进入湿地或者在湿地范围内施放药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000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引进外来物种进入湿地或者在湿地范围内施放药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000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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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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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制定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措施

发现违反湿地保护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

对违法造成湿地严重污染制止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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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违法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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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是我省湿地保护的一条准绳,意义明确,作用重大。 但是,如果不能将《办法》中的各条规定落到实处,一切将是空谈。 因此,在以后的工作中,要从自我做起,加强监督,严格执行《办法》中的各条规定,让《办法》这条准绳真正起到规范我省湿地保护各项行为的作用,为我省湿地保护各项工作的实施提供坚实的保障。

四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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