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公務員的特別關係

Post on 30-Jul-2015

317 views 2 download

Transcript of 3 公務員的特別關係

公務員與國家的特別關係

特別權力關係,先了解四件事。

•始作俑者1.起源

•來龍去脈2.原因

•粗中有細3.類別

•你我之分4.特徵

1.起源:領主與家臣

不同工作,不同角色。

•風疾如

•林徐如

•火侵掠如

•山不動如

4

始作俑者: Otto Mayer

5

2.意義:人在屋簷下,不得不低頭。

法律特別規定

當事人一方對於他方

在一定範圍內

有服從義務

何以落入圈套:太傻?還是太癡?

有時依據法律 有時出於自願

特別權力關係,日落西山。

過去:包山包海

公法上勤務關係 公務員、軍人、監獄

公法上監督關係 如律師、會計師

公法上營造物關係 學校、郵政、文化中心

現在:式微中

公法上勤務關係 公務員、軍人、監獄

公法上監督關係 如律師、會計師

營造物利用關係 檢討中

限於學校關係

3.特別權力關係,四種類型。

(1)公法勤務

公務員vs國家

軍人vs軍隊

(2)公營造物利用

學生vs學校

圖書館vs讀者

(3)公法上監督

國家vs地方自治團體

國家vs特許企業

國家vs受託處理公務者

(4)國家vs受保護者

監獄

輔育院

這是什麼關係?

10

4.特別權力關係的五大特徵

(1)當事人不對等

(2)義務不確定

(3)特別規則

(4)懲戒罰

(5)限制爭訟

(1)當事人不對等:多聽話,少說話。

12

(2)義務不確定:到底還要多久

13

(3)特別規則:就按內規辦事

14

(4)有懲戒罰:教不嚴,師之惰。

15

(5)限制爭訟:法不入家門

16

特別權力關係的演變

天下唯一不變的,就是變。

18

從特別權力關係,到特別法律關係。

19

從傳統到現代

傳統思想

重「力」 不重「法」

重要權利 法律不保留

現代思想

範圍縮小 成員脫隊,每下愈況。

公法勤務關係,範圍不變。 食君之祿,忠君之事。

先量變,再質變。

餘威猶存

公務員關係

軍人

學校

刑罰執行

脫隊

博物館、郵政利用 暫時性利用

利用者是一般人

法律保留與特別關係

限制基本權利

仍須法律保留

限制次要權利

特別規則 給特別的你

可以關起門來打小孩嗎?

肯定說:清官難斷家務事 否定說:斷絕家暴

行政爭訟界線,質變轉為量變。

過去:基礎vs管理關係 現在:重要性理論

哪些事可以提起行政爭訟?

過去

基本關係(烏紗帽)

任命、免職、退學、休學

可以爭訟

經營關係(跑斷腿)

任務分派、課程安排

不得爭訟

現在

調職 平調, 薪水未減,不得爭

訟。

降調、主管調非主管,待遇有差別,得爭訟。

大法官說,這些情形都可以打官司。

•請求核發服務年資或未領退休金之證明,敲門磚187號

•請領退休金201號

•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具里程碑意義243號

•公法上財產請求權266號

•重大懲戒298號

•擬任官等323號

•級俸審定338號

•退學382號

•續服現役未受允准,我還要當兵430號

•退休年資併計455號

•兵役體位判定459號

•同官等高資低用483號

•免職491號

特別權力關係,修而不廢。

只有量變

並無質變

拿人錢財,與人消災,

先義務,後權利即可,

不必只盡義務,不講權利。

重要權益

仍可爭訟

特別規則不死

只是要有分寸

限制基本權利

要有法律依據

千變萬化,不如一句話。

•趕不上變化計畫

•趕不上長官的一句話變化

•趕不上法條的一句話

長官的一句話

28

公務員的堡壘:公務人員保障法

29

再會吧,特別權力關係!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