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民族運動2.0 7 18-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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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人應有的歷史觀

演講人員:陳水源先生西曆二 0 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 星期

三 )

自由民主人權的方向

中共併

吞 臺灣建

壓迫專制奴役

殖民地

自由民主人權

人民作主

民進

黨中國

臺灣民族運動的回顧• 迷失於「祖國」幻象的短暫興奮 (1945-47)• 二二八的慘痛教訓與民族覺醒 (1947)• 黨外人士 -> 民主運動 (1950-1986)• 民進黨突破黨禁組黨 (1986)• 野百合學運逼退「國會老賊」 (1990-92)• 臺灣教授協會撕破刑法 100 條 (1991-92)• 「總統」民選 (1996)• 民進黨執政 (2000-08)• 中國黨赤藍權貴復辟 (2008)

國際社會如何對待臺灣• 「中華民國」被逐出聯合國 (1971)• 美國與「中華民國」斷交 (1978)• 臺灣不是主權國家 (Colin Powell 2004)• 臺灣或者「中華民國」在國際社會不是

一個國家。 (Dennis Wilder, 2007)• 美國國防部在研擬一套戰略,把戰力佈

置在第一島鍊外 (Robert Kaplan, 2010)• 美國政府應放棄臺灣以消除可能引發美

、中衝突的熱點。 (Charles Glaser, 2011)

臺灣社會菁英應有的角色

臺灣民族運動的方針• 建構 臺灣民族運動 的群眾平台。• 把臺灣人的精神、方法和行動融入 臺灣民族

運動 。– 精神:運動的內容,由民眾主動創造散播。– 方法:運用社群網絡,宣傳、組織、動員。– 行動:引爆議題,快速發動群眾示威、抗爭。

• 實踐「人民作主」。

化解民族矛盾的議題• 赤裸裸的民族矛盾

– 228 屠殺、戒嚴法– 掠奪土地資源– 北京話及赤藍化教育– 高階公務主管– 高考配額 (1945-92)– 社會福利分配– 醜化台灣人、破壞文物– 供奉蔣介石的中正廟– 聯共制臺– 竄改、扭曲臺灣歷史

• 掩飾下的民族矛盾– 退輔會、救國團等特權– 軍公教 18% 優惠– 剝削中下層補貼大財團– 檢調司法藍色恐怖– 國立大學赤藍教評會– 分化福佬、客家與原住民– 藍綠鬥爭– 拉攏奉承中共貴族– 偷渡中國 勞動力– 結合黑道敗壞社會

臺灣人 努力的目標• 堅信台灣是 咱的,決心做主人。• 積極參與臺灣民族運動。• 臺灣社會議題分 析模式:

不公不義 民族矛盾 獨立建國

正名、制憲與建國• 臺灣住民 擁有臺灣土地 所有權 ( 臺灣主權 ) ,僅將違章 (ROC)房屋門牌,正名掛上臺灣國。

• 只有臺灣土地 上的所有權者,臺灣住民 展現集體意願投票 ( 自決公投 )要蓋一座新房子 ( 建國 ) ,屋內換新裝璜 ( 臺灣 新憲法 ) ,選出董事長 ( 總統 ) ,籌組經營 (治國 ) 團隊,門口掛上新招牌,總統的治國團 隊,可以代表臺灣住民 完全行使主權之後,向聯合國申請合法營業執照,加入新會員,一定會受到熱烈歡迎,自決公投建國,是 確立臺灣主權, 成為聯合國會員國的 通關密碼。

臺灣人不是中國人• 1895 年 5 月 8日,「馬關條約」生效。 1895 年 11 月 18日,日本以日令第 35號規定,臺灣、 澎湖住民「二年時間」(1897 年 5 月 8日以前 ) 選擇國籍,要做「清國人」或「 日本人」。從此臺澎居民受日本殖民統治,成為日本籍之日本人,不是中國人。 既然永久脫離中國, 也永久不會是中國人。

陳儀軍事佔領臺灣

• 1945 年 10 月 25日,聯軍統帥麥克阿瑟第一道命令,蔣介石派陳儀軍管臺灣。

• 非法命令臺灣人「 恢復臺灣 同胞的中華民國國 籍」。

• 臺澎住民原是「日本籍」國民。• 「馬關條約」臺灣 已永久脫離中國,臺灣

人永久不是中國人。

中華民國 流亡政府沒有臺灣主權• 1949 年 10 月 1日,國共內戰,中國黨政府 敗逃

,流亡來台,非法佔領統治臺澎。• 蔣介石只被授權「軍管」臺澎,沒有被授權「政

管」臺澎。•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國際法, 反對以武力擴張領

土,不論「中華民國」政權,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 都不能以武力領有「臺澎主權」。

• 美國雖是主要佔領權國, 頂多有「臺澎管轄權」,不能領有「臺澎主權」。

舊金山和約是臺灣主權出 生紙• 1951 年 9 月 8日,「舊金山和約」 49 國簽署日本宣佈放棄對臺澎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從此臺澎主權,掌握在臺澎住民手中。

• 「舊金山和約」就是「臺澎住民」擁有「臺澎主權」的出生紙。 9 月 8日是臺灣主權獨立日。

臺澎住民是國際棄 兒• 1952 年 2月,日本解除「臺澎住民」之「日本籍」。

• 「臺灣住民」 迄今未曾自決公投選擇「國籍」,成為「無國籍」的國際 孤兒至今。

• 2009 年 4 月 7日,美國法 院判決,認為「臺澎住民」為「無國籍」者。

終止佔領 住民自決• 1960 年 12 月 14日,聯合國通過「 1514號

」決議案:「給予被殖民統治住民以獨立的宣言」 - 不論殖民的方式如何,殖民地統治應立即無條件結束。

• 「臺灣住民」 要向美國及 ROC 統治當局主張:「終止軍事佔領,結束殖民統治」,住民自決法理建國。

美國政府不 承認 ROC 政府• 1979 年 4 月 10日,美國通過「臺灣 關係法

」的對象是﹝臺澎住民與臺澎土地﹞,其主要目的:

• 保護 1800萬臺澎住民「 Inhabitants of Taiwan 」。

• 只提到臺灣統 治當局﹝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

• 維護「臺澎地區」及「臺澎住民」的和平、安全與穩定的生存環境。

棄馬保臺國會 過半• 馬政府是認同中國,一 昧傾中的中華民國

(ROC) 政權,是臺灣住民行 使自決公投,法理建國的 擋路石,不論是國會立 委選舉或是「總統」選舉,所有選民必須集中選 票,支持認同臺灣的 候選人當選。

• 臺灣 派政權,完成棄馬保臺國會 過半,搬走自決公投的擋路石,掌握臺灣 納稅人的公資源公權力,自決公投法理建國,公 投新憲法,建立臺 澎住民的主權臺灣國。

H813 1480 363

住民自決的國際法• 1941 年 8 月 14日大西洋憲章• 1945 年 10 月 24日聯合國憲章• 1948 年 12 月 10日世界人權宣言• 1951 年 9 月 8日舊金和約• 1952 年 4 月 25日台北合約• 1960 年 12 月 14日聯合國 1514號決議文• 聯合國公民與政 治權利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

公約• 1979 年 1 月 1日臺灣 關係法

聯合國憲章• 第 1條• 聯合國之宗旨為: ---- 二、發展國際 間以尊重人民

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係,並採取其他適當辦法,以增強普遍和平。

• 第 55條• 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業,及經濟與社會進展

。• 國際 間經濟、社會、衛生、及有關問題之解決:

國際 間文化及教育合作。• 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與遵守,

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

住民自決權超越國家、 憲法• 住民自決是主權在民住民做主,脫離殖民

統治,民主程序的實踐,其位階高於國家及憲法。

• 「臺澎住民」有權超越「中華民國 體制」憲法,自決公投→建立臺灣國 →制定新憲法。

• 「臺澎住民」自決權位階,高於「中華民國體制」憲法,自決公投與「中華民國 體制鳥籠公投法」無關。

向國際 尋求支援,見證自決公投• 向美國、 日本及聯合國要求,終止軍事佔領,結束流亡政府殖民統治。

• 中共中國 從未擁有「臺澎主權」才會制定「反分裂法」來恫嚇「臺澎住民」,才會簽署「 ECFA 」,用經濟、文化與人員交流等包抄「臺澎住民」,用蠶食政策逐行併吞。

• 要求派代表來臺支援見證終止佔領「臺澎住民」自決公投住民自決完成法理「臺澎定位」的時機到了。

自決公投法理建國 契機• 目前「臺澎住民」及「 ROC 國民」 均強烈體會到

,「 ROC當局」的中華台北 (Chinese Taipei)已走不出去,沒有能力捍衛「臺澎主權」。

• 體制外自認臺灣人「臺 澎住民」人數已過半。• 「臺澎住民」的公民意識普遍提升。• 「臺澎住民」的公投意識普遍覺醒。• 「臺澎住民」的主體意識已普遍確立。• 推動「臺澎住民」自決公投臺灣國,建立「臺 澎

主權」時機已成熟。• 2011-2016年間為公投建國 最佳時機。

向國際宣佈自 決公投的時機• 臺澎住民普遍覺醒要以行動行使自決權,

或臺灣 派政黨取得政權,有能力成立臺灣臨時政府時。

• 中共軍 事威脅有跡象要進行 犯臺時。• 中共在國際 上以政治打壓危及臺灣 生存權時。

• 中共對臺以 經濟利益封鎖臺灣住民 安全,生存環境時。

臺灣的 將來• 日本前駐沙烏地阿拉伯及泰國大 使,日本

防衛廳參事岡崎久彥 (Hisahiko Okazaki , 1930.4 ~ ) ,於西曆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在《臺、美、 日三邊戰略對話》演講中指出 :

• ﹝一﹞中國 始終揚言不放棄以武力來解放臺灣,北 韓也揚言要將首爾變成火海。

• ﹝二﹞今後臺灣 勢必要存活在兩種可能性當中。

• 一是,中國可能 排除美國的介入或美國介入之前就懷著以武力壓制臺灣的 念頭,毫無預警地動用近十年來不斷建軍的武力。另一種可能性就是,中國會 憑恃國民黨的 支持,對臺灣進行 脅迫。

• ﹝三﹞為了守護臺灣的民主主 義,希望能由一股目標正確而堅強的勢力維持政權。那就是,在危機存亡之秋,

• 不逢迎中國的 意向及勢力,而且也不屈服於中國 脅迫的勢力。

• ﹝四﹞中國 只要一天不放棄以武力犯臺,中國 就不可能做到軍事透明化,也不可能與外國建 定立軍事互信機制或是裁軍。中國制 定了《反國家分 裂法 》

• ﹝五﹞中國 很可能會發動高度電磁脈衝攻擊、癱瘓電腦網路以及潛入臺灣的特 殊

• 部隊發動攻擊造成混亂之際,再採取政治的、軍事的施壓動作。

• ﹝六﹞臺灣的民主主 義要等到絕大多數的臺灣人民 都確立了身為臺灣人的國家 認同意識,認為只有臺灣人民 才有權決定臺灣未來的時候。

• ﹝七﹞屆時,獨立也罷,不獨立也罷,臺灣的民 意都會獲得國際社會的 尊重。

• 美國是民主主 義國家, 也是重視輿論的國家。像臺灣 這樣擁有完整的政治經濟社會制度的優良國家,等 到絕大多數的國民 希望從中國大 陸分離出來的情況更明朗的時候,美國的 輿論和國會是不可能不 加以支持的。像現在,各項選舉得票都呈現五五波的結果,難怪國會 採取目前的態度。

臺灣 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 ,簡稱 TRA)

• ﹝一﹞於西曆一九七九年四月十日,美國政府與國府斷交 後正式實施,係鞏固臺、美關係與維繫臺海和平及穩定的重要基石,共計十八條條文。

• ﹝二﹞美國的政 策如下 : 1. 維持及促進美國人民與臺灣人民 間的廣

泛、密切及友好的商務、文化及其他各種關係;並且維持及促進美國人民與中國人

• 民及其他西太平洋地區人民間的同種關係;

2.表明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及安定符合美國的政 治、安全及經濟利益,而且是國際關切的事務;

3.表明美國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之舉,是基於臺灣的 前途將以和平方式決定這一期望;

4.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臺灣的 前途之舉 --包括使用經濟抵制及禁運手段在內,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

5.提供防禦性武器給臺灣人民 ;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方式高壓手段,而危及臺灣人民 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

6.本法律的任何條款不得違反美國對人權的關切,尤其是對於臺灣一 千八百萬名居民人權的關切。茲此重申維護及促進所有臺灣人民的人權是美國的 目標。

主權獨立國家的「臺灣」• 「臺灣」在國際法 上的地位─本文作者小田滋 (Shigeru Qda, 1924.10 ~ )係臺灣 現代醫學教育之父崛內次雄的外孫,父親小田俊郎曾任臺北 帝大醫學院院長和附設醫院院長。小田滋為國際法專家, 曾任聯合國國際法 院法官及副院長長達二十七年,著有《見證百年臺灣 》。本文係作者於西曆二0一0年增補版增述文稿,其重點如次 :

• ﹝一﹞一般人很容易誤解,沒有外交關係是否做為國際法 上的主權國家 而存在,兩者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 尤其甚者,即使存在聯合國 2758號決議案,臺灣 現實的政治狀況並未改變。在聯合國的中國 代表權問題之後,臺灣 仍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 完全不同的政治社會,亦以國家 身份運作其統治機能。

• 在聯合國被 取代的中華民國,在國際法 上依然是統治臺灣地 域的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有遠離中國大 陸的臺灣 完全是虛構,此點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完全無法通用。國際法 上的國家 包括『土地、人民、政府』或加上『外交能力』的三到四個要素。必須指出的是,即使中華民國 離開聯合國, 其實際上的主權國家地 位毫無動搖。

• ﹝二﹞我們先跳脫聯合國代表權的問題,回到國際政 治現實的考慮。若從國際法的立場來看,中國大 陸的共產黨政權和臺灣的國民黨政權, 即使在一九五0年代到一九七0年代之間,很明顯是存在兩個主權國家。 無庸贅言地,當然事實上也存在兩個國家 領域。一方面,大陸的確有國民黨政府權力不能及的廣大空間 ,而臺灣 亦明顯非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所管轄。

• 大陸與臺灣 事實上存在兩個政治實體 (entity)‧ 主權國家。

• ﹝三﹞北京所謂的『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的說法,只是毫無法律根據的政治的幻想,此點必須充分加以認識。從戰後時期以來,任誰都可以看出大陸與臺灣 明白是兩個政治 entity 。從任何國際法的 觀點來看,大陸與臺灣 都是兩個獨立主權國家。 然而,長期以來雙方當事者之間相互不承認此事,造成此點的濫觴即是『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 (五大國 ) 的 China』的概念。

• ﹝四﹞在現為聯合國五大國之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北京政權的政治壓力之下,許多國家與中華民國斷 絕『外交』關係。一九七二年的日本亦復如是。然而,此點絕非承認中華民國統 治下的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 比較極端的說法是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 胡蘿蔔和皮鞭的『外交』之前,國際社會的 許多國家 屈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 治壓力,而與中華民國斷 絕外交關係。

• ﹝五﹞即令是如此,在台灣的土地 上儼然存在的民主國家 ──現今是沒有戒嚴令也沒有政治犯且存在複數政黨的民主國家, 這樣的國家被以聯合國為首的國際組織 所排除,從國際法的立 場來看,可說是極為異常的事態。無論是經濟面或文化面,與世界各國對等交 流的台灣, 現實上無法加入聯合國或 其他國際組織, 並不是因為『台灣不是主權國家 』的國際法的立 場,而是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阻止台灣做為主權獨立國家 而擁有『外交關係』,各國基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 治考量,抑或是因為害怕中華人民共和國 所致。

• ﹝六﹞『台灣獨立』絕不是台灣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 離獨立的意思。台灣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 離獨立的概念原本即不存在。無庸贅言地,半世紀以來所謂『台灣獨立』即是『台灣人 從中華民國 ‧國民黨 獨立』的意思,與北京政權完全沒有關係。

• ﹝七﹞在這個民主化的過程中, 過去『台灣青年』所期待的脫卻中華民國 ‧國民黨的 『台灣人的獨立』終於實現。『一個台灣』、『新台灣

• 人』的概念取代『獨立』的概念。現在台灣的 關鍵不是『獨立』,而是以『新台灣人』為主軸,創建『民主的台灣』。台灣過去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 現在也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

• ﹝八﹞事關現居台灣超過二000萬的台灣住民的國際人權 問題。跨越台灣海峽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威 嚇施壓,本質上就是對台灣人的人權 侵害。

• ﹝九﹞然而,我期待『新台灣人 』的『新生台灣』能在過去葡萄牙人稱為『美麗之島』的福爾摩莎台灣的 領域上,建立 新的國名且憲法上成為繼承中華民國的國家,而能為國際社會 所接受,構築聯合國等 世界性組織的會員國地 位。

• ﹝十﹞因此,『台灣人 』必須自己修改國名與憲法。這和過去的中華民國 ‧舊國民黨政權不同。

• 我認為脫卻過去成為『新生的民主國家 ─新台灣』的實情,台灣必須讓全世界知道。台灣海峽兩岸的和平與安定,必須從中華人民共和國 採取自制,並意識到『台灣』是對等的主權獨立國家 開始。

結 語• 根據出生於匈牙利,三歲時隨父母移民美

國, 成長於紐約布朗區,擁有康乃爾大學博士的喬治、弗列德曼 (George Friedman)於西曆二00九年所撰《未來一百年大預測》。他特別為臺灣的 讀者,寫了一篇序文,標題為 : 「臺灣 未來的位置在哪裡 ? 」文中所提重點,真誠可貴,形同「珍藏密斂」,謹摘述如次 :

• ﹝一﹞在二十一世紀的世界裡,國際的運作也仍然建立在民族國家 這個基礎上,因為當代社會具有高度的複雜性,需要有龐大完備的組織才能因應。

• ﹝二﹞地理位置定決了國力。 ……對我來講,我看重的是一個民族國家內部的 基本要素,而不是意識形態或者文化的自我感覺;我也認為優良的領導人沒那麼重要。

• ﹝三﹞我認為近期的未來,以下三個國家最值得觀察 :日本、土耳其、波蘭。

• ﹝四﹞可是一個國家的國力, 包括了軍事力和經濟力,而軍事和經濟兩者都和地理位置緊密相關。

• ﹝五﹞臺灣 身為一個島國, 就非常幸運了,因為中國 無法入侵臺灣。中國的 陸軍固然規模龐大,但它的海軍不夠強,

• 沒辦法對臺灣發動 兩棲攻擊,就算發動攻擊,也沒辦法長期維持部隊的補給線。

• ﹝六﹞要打臺灣的話,中國 還有其他辦法,例如採用潛艇封鎖,發射飛彈等。如果臺灣 單靠自己的力量,絕對無法抵擋這種威脅;所以臺灣 必須尋找一個海上強權國家,並且和這個強權國家 維持緊密的戰略伙伴關係。

• ﹝七﹞目前臺灣的 結盟伙伴是美國, 雙方的關係也是臺灣的國家 安全基石。臺、美的結盟,加上臺灣 本身島國的地 理位置,就足夠解決國防 安全上的問題了。

• ﹝八﹞臺灣是個島國, 日本是個龐大的區域性海上強權,對臺灣 來講,下幾代的臺灣人一 定會發現,臺灣與 日本的關係需要重新界定,而且這件事還很重要。

• ﹝九﹞我認為未來的日本會再度興起,而且美國會 想辦法壓制日本。在美、日的衝突中,臺灣 站在不錯的立足點上,可以在兩個相互衝突的大國當中選 邊站。

• ﹝十﹞臺灣 過去半個世紀以來的表現不錯,看起來臺灣 未來仍然可以繼續維持繁榮 。

• 黑格爾 (George W. F. Hegel, 1770~1831) ,係德國名聞遐邇的大哲學家,以自然哲學的

• 眼光指出 : 「用理性觀察世界,世界於焉展現理性的一面;兩者相輔相成。」但願我們能以哲人名言,鑑往知來,雖無法盡善盡美,預測未來世界局勢之演遞,但深信喬治、弗列德曼的真誠告誡與忠言逆耳的規勸,必有益於臺灣 前程的發展,盼國人深思且能遵行,則臺灣 幸甚!

謝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