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 學生 獎懲辦法 範例 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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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 學生 獎懲辦法 範例 簡介. 松山高中 陳俊男主任. 一份最具前瞻性的獎懲範例?. 因時因地制宜的校規. 符合各校需求的獎懲辦法. 個人主義. 集體主義. - 5. - 4. - 3. - 2. - 1. 0. 1. 2. 3. 4. 教育部. 教育局. 學務處. 教師. 社區居民. 家長. 傳統文化. 人權團體. 學生. 學者. 左右為難的學務處. 媒體. 名稱、依據.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 辦法 依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1 條 規定訂定之。.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1 條.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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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辦法範例簡介松山高中 陳俊男主任

一份最具前瞻性的獎懲範例?

符合各校需求的獎懲辦法

因時因地制宜的校規

人權團體

個人主義

集體主義

0-1

-2

-3

-4

-5

1 2 3 4

教育局

教育部

學生

學務處

學者

教師

社區居民

家長

傳統文化

左右為難的學務處

媒體

名稱、依據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辦法 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1 條規定訂定之。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1 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說明:臺北市高中學務工作小組已分於 4 月 21日、 4 月 28 日二度研商「學生獎懲辦法」草案 ( 範例供各校參考 )

學生獎勵與懲罰措施

( 一 ) 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大功及其他獎勵。( 二 ) 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及留校察看。(輔導安置、輔導轉學、退學均不應列為懲處事項)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127904A 號

第二十一條 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及留校察看。

學生之獎懲,除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外,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

第一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由學校定之。

臺北市獎懲辦法範例原則

修訂原則

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 修訂原則

• 獎懲之種類、要件及其處理程序應具體明確,並為學生可預見及理解。明確性原則

• 相同獎懲事項,非有特殊理由不得為差別對待。平等原則

• 獎懲措施應考慮具教育之適當性、必要性及衡平性。比例原則

• 獎懲決定應遵循公正合理之相關程序規範。正當程序原則

獎懲規定注意事項修訂原則說明

明確性原則

懲處事由應明確 不明確案例,例如:1. 類似以上各款之其他偏差行為(無法預見及理

解)2. 行為不檢,有玷校譽者(行為不檢的種類及要

件?)3. 不聽師長指導(例如部分言論、思想與老師意

見相左)4. 禮貌不週(無法預見及理解)

獎懲規定法制化 未經師長同意→改為「未依規定」 例如:1. 未經師長同意擅自飲食2. 未經師長同意使用電子產品3. 未經老師許可使用手機4. 未經老師許可上網打電動5. 未經師長同意閱讀課外書報、雜誌6. 未經師長同意購買外食7. ……

「態度」問題不宜列為懲處要件 教育理由:態度的問題,不宜以強制方式,會造成

反效果,製造更高的對立,不利輔導與導正之後續作為,且淪為偽善之反教育(可能表裡不一)。

法律理由:態度或意見,不能強制(釋 567 )(釋656 )

例如:1. 言行態度輕浮、隨便。2. 愛校服務過程中,態度惡劣3. 參加各項集會態度不嚴肅4. 不服從糾察隊糾正,態度惡劣者 5. …… 

「誹謗」應由法院認定 例如 以言語或文字誹謗他人,屢勸不聽者。 修正為→侵害他人名譽

比例原則

警告 拾物拾金據為己有,而其價值輕微者。 亂丟垃圾、破壞環境衛生,情節輕微者。 欺騙行為情節輕微者。 侵犯智慧財產權經舉發,情節輕微者。 違反性別平等,有具體事實,情節較輕微者。 不遵守交通秩序情節輕微。 ……

小過 欺騙行為情節嚴重者。 騎(機)車違反交通規則情節輕微者。 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較重者。 擾亂團體秩序或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較重者。 學生互毆情節輕微者。 違反考試規則情節輕微者。 拾物拾金據為己有,而其價值較貴重者。 違反性別平等,有具體事實,情節較嚴重者。 ……

大過 欺侮、毆打同學,情節輕微者。 侵害他人名譽情節嚴重者。 違反交通規則,情節嚴重者。 違反性別平等,有具體事實,情節嚴重者。

正當程序原則

給予學生改過機會 例如1. 未按服裝穿著規定,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2. 言行隨便、惡劣,經勸導後仍不改正者。3. 侵犯他人隱私,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4. 不遵守公共秩序,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5. ……

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 嘉獎、小功:學務主任核定 大功:校長核定 警告、小過:學務主任核定 大過以上或有爭議之獎懲事項:送獎懲委員會

→校長核定

陳述與申辯 懲處建議前,應予學生陳述與申辯之機會。 獎懲通知書→通知當事人

救濟 獎懲通知書送達後 20日內提申訴。

學習事項,應以成績來考核

「管」、「教」分離原則

遲到、曠課不宜另加懲處 例如:1. 無故經常遲到,累計達 10次者。2. 無故經常曠課,累計達 7次者。

上課常規應以教育方式輔導改善 例如1. 上課閱讀課外書籍、雜誌、報紙2. 上課任意飲食3. 上課使用手機4. 上課未關閉手機聲響

作業繳交問題以成績處理 不按時繳交作業 不按時繳交週記 成績單或各類回條經催繳仍不繳回者

其他宜用教育方式改變,不宜懲處

例如1. 擔任班級幹部不盡職2. 服務公勤不盡職3. 清潔工作不盡職4. ……

其他學習事項 範例仍保留者1. 不遵守請假規則2. 違反考試規則

教育局希望各校配合事項

103年 5月•完成辦理校內教職員修訂學生獎懲相關規定之知能研習

• 完成修訂之學生獎懲規定

103年7月 11日

各校重要期程

函報配合事項 與臺北市獎懲範例不同者請以紅字標明 請以「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

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類似格式撰寫

感謝聆聽 敬請指教